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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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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第1篇

一、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

与点源污染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较, 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而且分散在《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以及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农业面源污染分散性、广泛性、随机性、难以监测性使得我国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存在法律缺陷。

一是农业面源污染中有限的管理主体, 难以应对复杂的面源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是面源污染的行政管理主体, 然而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部分地区政府主观上仍然延续重经济发展轻环境治理的观念, 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管控无暇顾及或者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成本, 面源污染的复杂性和环保部门有限的条件往往也使得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规定内容雷同, 且多为原则性条款。在各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中, 涉及到农业面源污染的条款, 均是指导性的和义务性的规定。这些条款没有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 可操作性不强, 如具体施用多少化肥和农药是“科学合理”的无法界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仍然贯穿着国家“鼓励和支持”的精神原则, 这种“鼓励和支持”只是显示出国家和政府对某种行为方式的肯定, 并没有实质上的经济激励。虽有奖励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与奖励” (3) , 但是“显著成绩”如何认定? 给与奖励是否能达到改善环境所付出的成本? 显然这些原则性的条款对农户激励不足, 无法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防控面源污染的积极性。

三是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制度的有效性欠缺。农业面源污染涉及地域范围广泛, 农业生产行为中施肥、喷药、畜禽粪便排放的各个环节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面源污染, 政府获取信息工作量大, 而农村地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数量较少, 专业人员配给不足, 无法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对面源污染进行精确而有效的监控。这些客观条件使得法律规定中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制度无法有效的实施。

从国际上来看, 美国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经过不断地改革和尝试,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已经形成了源头控制的理念并付诸于法律实践, 我国学界已经形成了源头控制的理念, 只是还未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 而且我国政府在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上存在困境, 迫切需要依靠其他参与力量来对农户的行为进行切实的引导和规范。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许多一些国家在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下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制度, 让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在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农业组织积极的推广农业生产的最新研究成果, 日本农民协会进入农村各个角落, 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综合服务, 推进农业环境保护, 德国农业组织主动为农户提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咨询和服务, 荷兰政府为改善国内环境, 支持农场主建立环境合作社。因此我国可以在环境保护上借鉴国外的经验, 利用我国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应对农业面源污染, 将其作为应对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的出路。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合理性

有学者认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推动力农业“三化”的进程, 甚至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层面, 它是一个新的引擎, 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制度上的构建空间。 (4)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合法的地位以及组织特性、发展状况使它参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 能够在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中“一展拳脚”。

( 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合法参与主体

《农业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006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随后各级省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法规, 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 节约用水, 发展节水型农业” (5) , 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均有建立水利设施管理制度的职能和义务。在农村地区, 农业面源污染的分散和广泛, 政府往往“鞭长莫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在作为一只重要的力量已经崛起, 在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日渐展露出自己的优势,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面源污染的防治是合理且必要的。

( 二)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弥补法律规定中经济激励的不足

在面源污染的防治上, 农户并非没有认识到其危害性, 也不是没有参与的意愿, 而是农户参与治理活动缺少利益驱动, 或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效益的限制使得农户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有心无力。因此,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必须考虑农户经济收入的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 经济有了保证, 农户才有关注、解决的农业面源污染的动力和能力。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弥补激励不足的缺陷, 它所具有的集体优势和组织功能够带动农民发家致富,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为农户改变自己的生产行为, 预防农业面源污染提供了经济保障。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 间接地让农户采取措施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其本质就是要针对农户的需求, 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内化到农户追求经济的活动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销, 帮助农户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题, 也要求农户按照具体的标准施用农药和化肥; 发展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等各种生态农业, 提高农户收入, 同时也将农业生产活动的危害降到最小; 向农户推广新型化肥、无毒农药等新品种, 无形中加快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进程。

( 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缺失

政府在某些项目和管理上赋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部分职能, 辅助政府的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6) 政府在农村环境管理上的缺陷也能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弥补。如信息收集不利以及工作量大使得政府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上存在管理缺失, 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扎根农村, 熟悉本地的农村环境实际状况, 它能够为政府环境管理政策提供当地环境状况信息, 如农户的生产活动的投入、规模以及存在问题等信息, 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制定出因地制宜环境资源管理策略; 农民也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自己的内在诉求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 增强政策扶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 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最容易与农民进行对接。

( 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可能性

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程度和政策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强。从2007 年开始几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均会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2013 年中央1 号文件进一步将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 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这意味着政府在新形势下不仅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 还主动拓展了合作社的职能范围, 拓展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发展迅猛,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初步统计显示, 截止2014 年12 月底, 全国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28. 88 万户, 比上年底增长31. 18% , 出资总额2. 73 万亿元, 增长44.15% 。 (7) 而且在2013 年根据农业部经管司估算, 合作社实有入社成员达6838 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量的26. 3% , 已经覆盖了几乎全部的行政村。 (8) 这充分说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必要性, 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载体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在全国范围内是可能的。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制度

从国际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经验来看, 通过立法手段构建法律制度是各国管理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途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治污染的各项计划、措施实施的支撑。因此,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 需要加强相关的立法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 特别是通过立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首先, 确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登记法律制度。合理施用农业投入品, 主要在于对化肥和农药等化学品在施入阶段予以管理和控制。在化肥和农药的管理上, 欧盟一些国家建立了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化肥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但是农药、化肥登记制度一般强调的实在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的登记, 限制其种类、数量, 在农药、化肥真正被施用到农田的最后环节却没有相关的登记要求。鉴于此, 建立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登记制度, 将使用登记的管理权利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土优势和便利, 以使用登记的方法要求农户控制化肥和农药的种类和数量。该制度应确定每户农民要在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 对自己施用有机肥和化肥的种类和数量, 及时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其次, 完善农业废弃物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 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对畜禽业的粪便和农间废弃秸秆进行综合管理利用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作出了一系列禁止规定, 但是对散养的畜禽养殖户规定限制较少。事实上,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是分散的、小规模的畜禽养殖, 这些散户没有完善的设备和技术, 往往将畜禽粪以露天的形式随意堆放于空地, 遇到降水, 大量粪便排泄物便因降水冲刷使得其中污染物进入水体, 造成了严重的面源污染。因此, 有必要针对这种分散的养殖形式, 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为载体, 实行统一治理和综合治理。政府通过财政、金融手段或者税收优惠将粪便管理权转移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由其建造沼气设备, 对于主动收集和提交禽畜粪便的农户, 免费提供粪便发酵后产生的农家肥,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酌情提供沼气燃气和发电服务, 或者发展以沼气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 建设无公害商品基地。

《农业法》规定国家引导、支持各种企业和单位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建立各类企业, 带动农业发展。因此, 针对秸秆废弃物的污染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秸秆收购和利用上可以与各个市场主体进行合作, 它可以直接充当农户和有秸秆需求企业的中介, 为农户联系热电厂、草席编织厂、养殖场等需要秸秆作为燃料或是材料、饲料的企业, 也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直接在当地区域建立定点秸秆收购站, 适当的提高收购价格, 积极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青贮过腹还田等综合利用技术, 提高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最后,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监测预警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然而农业面源污染点小分散且排放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使得政府环保部门对其监测成为一大难题, 政府环保部门人力不足难以监测到位, 且获得的监测信息与农村的污染信息是有时候也存在着不对称。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本土优势, 随时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的起源、特点和变化。政府可以建立面源污染变化的监测研究网络, 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定期地通过合理的空间取样, 调查影响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指标或属性, 形成统计数据, 帮助政府对农业面源污染及其变化作出评估, 协助政府对面源污染趋向进行模拟预测与预警, 进而为污染防控提供依据。

摘要: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 对其进行管控迫在眉睫, 而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却存在诸多法律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合法的地位以及组织特性、功能发展、分布状况使它参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具有合理性, 因此可通过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促进它在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上发挥作用。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对四湖流域的法社会学调查报告[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 (05) .

[2] 张姣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农林科技大学, 2014.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第2篇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第3篇

赵淑敏

汤阴县地处豫北地区,总面积646平方公里,总人口4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8.7万人,农业劳动力23.3万人,计税耕地面积55.19万亩,全县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气候条件优越,盛产小麦、玉米、棉花、食用菌、蔬菜等农产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现状

近年来,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新形势的要求,汤阴县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招商引资,着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规模和效益明显提高。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6家。通过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成为国家商品粮、优质棉基地县,中国食用菌行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全国食品工业强县,河南省畜牧产业化先进县,安阳市优质强筋小麦产业化先进县、农业产业化示范县。

2004年,全县“三超”(产值超亿元,利税超千万,带动农户超万户)农业龙头企业达5家,新建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4家,扩建年产值超千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12家,全县农业龙头企业总投资达3.6亿元,利税达2.6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龙头企业规模小,缺乏带动力。该县龙头企业普遍存在“低、小、散、弱”现象,突出表现在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带动能力弱,加工水平不高,链条短,市场竞争力不强,扩张缓慢。2004年,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各有1家,占全部涉农龙头企业的2%,绝大多数龙头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真正能带动一批基地,牵动一个产业,并有较强应变能力的大“龙头”还较少,不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一般地说,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制度效率和经营效率就越高,经营成本就越低。如果没有农民适度而有效的组织化、龙头企业很难直接与众多而分散的农户打交道。该县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买断关系,没有形成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没有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经常出现摩擦和矛盾,消弱了龙头企业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能正常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三)微薄的利润使农户失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动力

在产业化经营模式中,农户处于被动的、依从的地位,在利益分配上无法取得更多的发言权;在产业化内部分工中,农户主要负责生产和加工,对农产品的市场信息不清楚,对整个产业链实现的全部利润更是心中无底;与中介组织相比,农户显得单枪匹马,缺乏谈判的必要信息和经验。因此,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本应是双方利益协调一致的,但实际上却变成了一方提出方案,另一方被动接受,没有农户与中介组织讨价还价的余地。

(四)农产品质量较差,监控体系不完善。我县农产品仍然存在“优的不多,多的不优”的状况,无论从结构、质量、专用化、多样化来看,还是从贮藏、保鲜、运输、加工来看,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与监督控制乏力,严重地削弱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五)农民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现代农业科技文化知识少,很难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目前,全县经过全面科技培训的农民仅占5%左右,多数农民还是传统农业当家,靠土里刨食为生,商品意识不强,对现代科学技术接受能力差,应用能力低。

(六)产业经营趋同现象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信息传播渠道少,农民获取信息相对滞后,对市场、管理、技术知识掌握少,往往跟风发展,盲目追随,造成产业趋同。该县食用菌发展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种植公司很多,但水平普遍不高,没有形成联合,影响了科技含量的提升。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农业产业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培育和壮大“龙头”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龙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要明确“龙头”企业的发展思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打破地域界限,部门界限,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臵,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立足于高起点、高层次;要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龙头”企业,通过合同乃至产权联结,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批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大力推广农科教与“龙头”企业联姻,提高农产品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发挥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

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环节,没有农户的加入就不能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证,农业产业化就难以推进。所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成立作为农户授权的代表和组织与中介组织进行合作谈判,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农户可

依托基层政府或谈判能较强,市场运作经验丰富的经济组织参与谈判或赋予农户完整的独立人格,让农户自律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及经济联合体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三)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随着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商品化进程逐步推进,过去那种“体力型”的劳动力要逐步向“智力型”转移,因此,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素质,抓好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抓好农业技术培训,举办各类农民技术培训班,使每一个农民都有一技之长,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帮助农民尽快富裕。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要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处理好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与深化改革、提高土地经营集约化程度的关系,为土地经营集约化创造条件,为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第4篇

1 当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 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 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当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足

现在很多农民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了解甚少, 不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前景如何, 是否和建国初期的初级社、高级社一样。不仅一般农户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清, 很多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知识也很欠缺。多数成员最关心的是自己能否获得更多实惠, 而对合作社怎样运作、怎样管理、会员有哪些权利和该承担哪些义务等却不太关心。不少农民只要求利益共享, 但风险不能共担, 小农意识犹存, 合作意识不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对全国26个省 (区) 的近2000个农户所做的问卷调查表明, 有参加合作组织意愿的农户占22%, 而实际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仅占4%。

1.2 合作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规范

目前, 由于大部分合作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受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制约, 机构设置不合理, 管理制度不完善, 宗旨模糊, 产权不清, 责任不明。多数合作组织《章程》制订不规范, 流于形式, 有的甚至没有章程。不少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 管理不规范, 内部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并且组织成员之间利益关系松散, 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利益分配和风险防范机制, 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大, 有好则合, 不好则散, 有利则合, 遇险则散的现象普遍存在。

1.3 人才匮乏, 不利于其长足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大都是农民, 综合素质不高。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组织内部人员担任, 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 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1.4 多数合作组织规模偏小,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数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资金来源主要以组织成员自筹为主, 由于成员数量有限, 且经济实力弱小, 无力提供充足的资金, 导致合作组织基础设施差, 服务层次较低, 服务范围狭小。由于资金约束, 多数合作组织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 难以进入流通、加工领域, 信息技术服务也局限于成本较低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资金约束也限制了合作组织的规模, 延长产业链的更深层次合作受到经济实力的限制而难以开展, 无法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 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1.5 外部支持机制不完善, 尚未形成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在一些地方, 对合作组织进行服务和管理的体制不顺, 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尚不完善, 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还落实不到位, 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也很小, 致使合作组织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 公共服务缺位, 发展受阻。

2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2.1 完善农民合作组织法律体系, 深化配套体制改革

政策制定者要深入了解农村和农民, 知道农民合作需求事项, 遵循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律, 根据农民的现实需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供给。同时, 不断深化农村金融、农村流通、乡镇等配套体制改革, 以此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贷力度, 增加其合作内容和自身积累, 为合作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2.2 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戏曲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 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 通过典型案例示范的利益诱惑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加。另外, 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 让他们了解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 明白合作社的意义和价值, 形成良好的合作社文化氛围。笔者认为, 农民自身内在发展的动力是解决农民合作社困境的关键, 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只有农民素质提高了, 农民自身发展的潜在动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2.3 因地制宜创新合作模式, 横向与纵向合作相结合

横向合作可以增加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而纵向合作可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增加农民收入。“价格优惠一服务”模式逐步转向“投资一利润”模式, 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可以从生产资料价格优惠、广泛服务, 拓展到对原材料分类包装, 再按照产品的不同特性, 进行精深加工, 实现利润增值等。通过模式创新,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 不断寻求好的合作项目, 以合作社低成本优势占领市场, 让农民看到切实利益。因地制宜创新合作模式, 还需要根据合作社的性质, 给予不同的辅助和支持。对于其产品与市场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组织, 可以适当放松其发展环境, 采取横向、纵向合作相结合的“投资一利润”模式。而对于那些低利性的合作组织, 政府可以给与更多的补贴和支持, 采取横向、纵向相结合的“价格优惠一服务”模式。

2.4 合理定位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

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造的外部环境的优劣,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能否健康、持续、规范化发展。坚决克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 政府的“缺位”、“越位”和“虚位”等一系列制度缺陷问题。笔者认为,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 农业自然灾害频繁, 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应在因地制宜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 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界定为倡导与扶持。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扶持措施的同时, 给其充分的自主权, 并针对其不同的发展阶段, 给与不同的引导和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的准备阶段, 政府应该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 给农民灌输合作理念及其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 政府应该落实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 同时加大对合作社领导人的培训力度, 引导其组织规范的内部管理。

总之, 我们应该审时度势, 在法律体系、配套改革、宣传培训、创新模式, 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 加大努力,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是维护农民自身利益的主要方式, 是应对国内外市场变化的重要手段, 是新形式下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然而,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困难, 我们应该在法律体系、配套改革、宣传培训、创新模式, 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 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第5篇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自治组织,在满足成员共同利益需求方面,以及在应对政府和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与不可替代的功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来自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十分关键。通过分析近年来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与完善的相关措施,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行为;规范管理

1 当前我国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行为表现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伴随着相关配套法规与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政府行为逐渐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其职能与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对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1.1 基本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体系

1.1.1 法律法规体系

以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主体法,配套制定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范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已在我国基本建立。通过实施该法律法规体系,围绕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与发展的注册登记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制度已基本建立。

1.1.2三大扶持政策

一是财政扶持政策。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财政支持。中央逐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扶持额度,2008年达到3.3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5亿元,比2008年增长66.7%。此外,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下,各地财政扶持资金规模也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7~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已超过8亿元。

二是金融服务与支持政策。2009年通过发布“四大意见”,国家层面的专项金融扶持政策基本明朗。这“四大意见”分别是: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扎实做好粮食生产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基层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大意见”总的思想就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以期为合作社解决“资金难”的问题。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合作社的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1.3 其他配套法规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为豁免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反垄断豁免,这对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多个省份依据《合作社法》出台了针对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最早颁布实施办法的是陕西省,陕西省于2007年11月出台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地区的发展。此外,湖北省、北京市和湖南省也相继出台了适用于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或者草案。

1.2 项目扶持与典型示范引导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通过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以项目建设的形式来进行的。如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中,政府选择了在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等方面有较好工作基础,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示范载体当中,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依照此路径,截至2008年底,农业部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15亿元,共扶持了6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此外农业部已着手实施了新一轮的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该活动要求:每个市、县每年培育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已经5个,各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50个左右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部再从省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左右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目的在于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出口能力强、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1.3 宣传与培训

在宣传方面政府主要进行着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政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二是不断加强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以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而培训主要针对的是合作社相关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农业部已在提出培训原则、阶段性目标和培训方式等基础上,开始抓培训规划的实施与落实工作。

2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2.1 政出多门管理失范

当前,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分散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供销、科委、科协、工商联等10多个部门当中。而各个部门对合作组织都有自己的职能要求。都按照自己上级的文件规定行事,使得各个部门之间往往因缺乏协调与统一,而出现“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体制现象。而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无疑是弊端重重。

2.2 干预过度

目前,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推动过度,不是根据当地的产业发展水平、农民意愿等制定渐进式发展规划,而是以政府的力量来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如对合作社指派管理人员,或政府机关人员兼任合作社董事长、监事长等职务;在合作社业务发展过程中,

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在公司与合作社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角色,本该由公司与合作社签订的生产或销售合同,变成由政府为公司担保或由政府代替合作社与公司签约等。

2.3 审查监管不力

对合作组织的审查不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合作社的准入审查上。由于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税收方面的大力支持,一些非合作社的涉农企业通过钻资格审查宽松的空子,利用虚假材料注册登记为合作社,以套取政府的项目扶持资金和政策优惠,从而使得财政扶持资金被隐蔽性流出,而真正的合作社也遭受了侵害。另一方面表现在对试点合作社的资格评定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只依据试点单位自身提供的申报材料来判别,没有进行充足的前期调研与实地考察,导致人选为项目试点的合作社质量低下,从而使试点绩效大打折扣,较大地浪费了国家财政资源和试点机会。而合作组织的监管不到位,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对合作组织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情况缺乏监管;另一方面是对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情况监管不力,这都是造成当前一些地方合作组织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2.4 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服务不到位

交通、通讯、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物质基础,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这些设施的发展与完善。但由于这些设施建设资大、周期长,而国家长期以来又对“三农”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这些设施往往成为制约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是交易费用高昂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因无法掌握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而使得产品销售缓慢、销售价格低廉。面对这样的问题,作为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己任的政府,无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职。

3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政府行为的相关措施

3.1 明确主管部门,避免热情过度

当前,面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中出现的严重的政出多门问题,需要明确主管部门,以实现对合作组织的统一管理。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的农政委,主要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情况调研、政策制定、组织建设和监督检察以及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审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体制弊端对合作组织的严重影响。此外,政府要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作组织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杜绝“热情过度”,从而避免对合作组织的拔苗助长和对其独立性的侵犯。

3.2 加大对合作组织的审查监管力度

对合作组织的审查,重点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对要登记为合作社的组织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一些涉农企业借假材料注册为合作社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与相关优惠政策,侵害真合作社利益。二是要严格入选示范合作社标准,提升示范绩效。要选择那些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将其建成示范合作社,使其成为率先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以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此外,还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经营情况的监管,以确保合作组织的良性运行。

3.3 持续进行教育与培训工作

人才队伍建设是确保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关键,是合作组织制度有效供给的源泉。因此在当前相关法律政策环境都较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形势下,政府要安排专门的财政资金,统筹规划,一方面依托农业系统培训机构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另一方面要从长远考虑,依托有关院校建立合作社学院,开设合作组织专业,专门培养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具有专业知识的指导人员队伍,保证合作社工作指导水平的不断提高。

3.4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服务力度

为农业发展提供所需的相关基础设施是政府的职责之一,针对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现状,一方面各级政府需加大对相关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创新农业基础设施提供方式,从而大力改善农村交通、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对合作组织的信息服务力度:首先要逐步制定与实施信息服务规划,以及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其次要建立一支从地方到中央的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系统,广泛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和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及时信息发布;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定期组织诸如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技术下乡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活动,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时获得准确、全面的市场信息。

3.5 进行流通业相关改革

农产品销售难一直是困扰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而这同当前的流通业状况有很大关系。我们知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将一家一户的农户小生产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实现农民增收。而农产品流通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农户与市场的对接程度,一般而言两者呈反向相关关系。而当前,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方面的税收较重,再加上流通环节较多,使合作组织进入诸如大型超市这样的终极销售市场的门槛过高,由此不仅导致了合作组织的产品销售困难,更主要的是销售价格无法得到有效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3.6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是个高风险的产业,不仅有来自自然灾害的威胁,更有来自市场的巨大风险。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要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在应对自然风险上,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增强他们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为农民增收系上“安全带”。其次在应对市场风险上,要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并合理调控市场主体的服务行为。要注意发挥其他准公共主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与支持作用,以降低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与交易风险,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认为农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两大类型。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这对于开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经济事业;金融事业;社会事业;综合经营

一、引言

古人语,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是。我国是拥有近14亿人口的农业大国,粮食安全是最大的国家安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更为如是。

一般地,工业以工厂为生产单位,而农业则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现在的世界农业仍然实行着以家庭农业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联合国之所以将2014年确定为“国际家庭农业年”的原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农业主,即农民,是经济、社会弱者。他们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利益,发展家庭农业?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都证明,农民务必成立归自己所有、利用、控制、受益的各种合作社。

笔者认为,全世界农民(业、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两大类型:农民(业、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业、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较熟悉,是指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单项合作。供销合作社属于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综合合作社,我们较陌生,因为我国大陆尚未确立这一理论概念。实际上,它类似于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会。其基本特征是:农民合作社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多项合作。

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法》。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较快速,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则遇到了资金短缺的难题。因此,党中央自2008年起反复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又指出,供销合作社也要开展信用合作。按照上述的政策规定,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已不是理论意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类似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并存,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

本文从分析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入手,探讨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定义、案例、可行方案,提出加快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若干建议。

二、韩国、日本综合农协概述

韩国、日本的当用汉字“農協”的全称是“農業協同組合”。“協同組合”的英语对应词为“Cooperative”,即合作社。因此,韩国、日本“综合农协”亦可译为“农业综合合作社”。换言之,“综合农协”与“农民(业)综合合作社”是同义语,而不是涵义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亚洲,日本综合农协开创了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先河。它和韩国综合农协及我国台湾省农会被合作社理论界称为“东亚农民合作社模式”。与欧美农民合作社相比,该模式具有农村合作事业的综合性。

例如,1961年以前,韩国农协依《农业协同组合法》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业品购买等经济事业。而农村金融事业,则由农协系统的农业银行依《农业银行法》从事。由于农协不能从事金融事业,所以它要从事农民所需的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往往无资金保障。1961年7月29日韩国颁布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取消农业银行,由农协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韩国现在的综合农协乃是依该法设立和发展的。用韩国、日本农协人的话说:“综合农协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服务。”[3]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农家经营耕地面积偏少。现韩国、日本农家的平均耕地经营面积为1.5公顷多一点。这无法与欧美家庭农场耕地经营规模相比,现美国家庭农场平均耕地经营面积多达80公顷。二是农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尚未分离。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收入主要用于农家生活消费,这需要农协提供生产和生活的综合服务。三是农村社区的综合开发。韩国、日本农村与其城市相比,在发达程度上尚有一定的距离。把农村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三次产业基地和农村居民的生活基地,需要综合开发农村社区。

笔者认为,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最大长处是:首先,综合农协通过信用保险等金融合作,带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又扩大农村金融事业的规模。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农村金融、经济、社会事业的良性循环。金融资本控制产业资本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两国综合农协均作为其农村金融中心,把设在城市营业网点吸收的城市资金和非农民的“准成员”(指只有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无表决权的农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入社资金投放农村使用。韩国农协早已跨入韩国二十大型企业集团行列(2012年名列第12位)。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闻名世界的农村合作银行。

其次,综合农协作为农村社区的发展中心,发挥了开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性组织作用。这主要由农协的活动区域和“准成员制”决定。公司制企业总是将厂址选定在能够获得最大利润之处,因而在城乡之间随时移动。但由于耕地的固定性,农协则始终在农村区域开展活动。并且,它除满足农民成员的需求外,还须满足非农民“准成员”的需求。例如,2013年韩国基层综合农协平均成员为2,176人,而“准成员”多达13,545人,是正式成员的6倍多。[6]随着城市人口倒流农村速度的加快,“准成员”必将趋增。这说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实际上是“农村居民综合合作社”。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短处是:如何满足农民要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的需求。两国综合农协的主要对策是:一开展“一村一业”活动,即鼓励一个村庄主要从事同一的农(牧)业生产;二是鼓励农民按农业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成立“专业农协”,其所需资金主要由综合农协提供。

我国之所以难以打破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融资难的瓶颈,症结就在于:广阔农村没有像韩国、日本综合农协那样完善、发达的合作金融。因此,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可以断言:伴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供销合作社自我改造的完全彻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必将发展成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主体。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都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的。

我国与韩国、日本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地理位置、农作物品种、家庭农业、户均耕地面积、以及汉字文化背景等方面。据资料,主管农业的汪洋副总理2013年4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总结浙江等地‘三位一体’的经验,借鉴日本、韩国的农协模式。”

三、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定义

有些人将开展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供销合作社)称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提法欠妥当。根据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主要基准是:农民合作社是否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

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可定义为:农民综合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地综合经营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这一定义包涵四层含义:一合作社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二合作社的管理必须是民主管理;三合作社的事业必须是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四合作社的所有制必须是区别于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公私混合所有制。这四层含义缺一不可。[1]

四、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案例分析

案例一:浙江“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早在2006年,浙江省在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的亲自领导下,开创了“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三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体”是指这三者合作为独立的法人。

瑞安市(县级)农村合作协会是改革试点。该协会会长陈林(清华大学博士后,现离任)敢于创新,大胆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吸收为该协会会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受到农民欢迎。据资料,该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其基本职能包括:一是经济合作,即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工业品的购买供应和农产品(含加工品)销售;二是金融合作,即信用资金的存贷款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社会保障合作,即农民医保、养老等合作事业。

2006年12月9日,浙江省委在瑞安市召开全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工作现场会。习近平发表了题为《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新路子》的讲话,指出:“初步的实践表明,以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而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是目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是代表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新生事物。我们要热情地支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推动这一新生事物在更大范围的实践和发展。”“应当说,这‘三位’是具备联合基础的。一是性质一致,都是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服务对象一致,都是农民;三是基本利益一致,都是通过为农民社员服务实现自身的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为农服务。”

笔者认为:由于“三位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村为区域的,所以该协会属于以县为区域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民传统合作(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新型合作的资源,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它必将极大丰富东亚农民综合合作社模式的内容。

案例二: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综合农协模式。[4]据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早于2002年就进行了综合农协(农民综合合作社)试验。2005年11月,该课题组领办成立了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理事长为郑冰(获2011年联合国妇女署女性传媒大奖)。该联盟吸收山西省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等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农民合作社加盟。截至2014年年初,共有会员125家,覆盖全国20个省市。

该综合农协研究组(杨团研究员主持)在湖北省建始县进行综合农协试点已有七年。这是以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以当地农民为主体的综合农协试点。它冲击了现行制度与政策,暴露了体制机制的不少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以该县河水坪综合农协(以乡镇为区域)为例,事业(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农民社员生产、指导、示范和经营咨询服务。

(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三)指导会员间的共同经营、委托经营、代耕业务和土地流转服务,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效益。

(四)开展农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冷冻、包装及批发、零售。

(五)农用资料的进出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供销。

(六)开展社员以合作方式共同利用各种设施的事业。

(七)开展社员信用事业。

(八)开展社员保险事业。

(九)开展社员生活福利及救济事业。

(十)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生态保护事业。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及环境保护等业务。

(十二)改善农地利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防治农业灾害。

(十三)向政府反映农户要求、宣传农业政策、调解各种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十四)承办政府和其他组织委托的事业。

(十五)自主开发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业。

2012年,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实现总收入813万元,成本支出805万元(含管理费73万元),创造利润81万元,其中,按交易额以实物返还会员的总值为9.5万元。这部分只是来自农资店的盈利,其他部门的盈利返还已制定了规则,即2015年按会员交易额以一定的比例返还。目前,该协会为3865户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强化经营管理。

笔者认为:一是该联盟属于跨省的农民合作社协会,它意味着成立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可行性;二是该联盟只具有对会员的指导服务功能,不是企业经营实体;三是该联盟的会员是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合作社企业或合作社协会。

案例三:河北“3+1”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该模式的“3”,是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社区”的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1”是指对这三种合作的社会管理。社会由人组成,所以社会管理的实质是对社员及合作社职员的管理。

据河北省人大官网,该模式由河北农合公司创办。该公司为河北农合信息服务公司、河北农合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农合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称,是2007年7月成立的专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营机制,向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组织筹建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民营企业,总经理为潘峻岳(2012年度中国农村新闻人物)。河北农合公司,在农业部、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中国农大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支持下,在《农民日报》的大力帮扶下,8年来致力于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信用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为纽带、生产合作(土地流转)为重点、建设农村市场化机制为核心,开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径。

河北农合公司指导创建的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①信用合作。村级合作社按照“入一借五”的方式开展资金互助。②供销合作。村级合作社开办日用品超市,并以“农育天下”为商标,统一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③生产合作。村级合作社采用租赁、半托管、全托管、土地入股等方式,积极实行土地流转。④新民居建设。村级合作社计划在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时,适时进行民居建设,让村民享受新住宅。⑤其他功能。如代收电话费和水电费、代发工资、代办保险、法律咨询、新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招商引资等。

上述的五大功能为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搭建了多个综合服务平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运营监管综合平台、农民合作社社员信用评价监管平台、“银行—合作社—社员”金融服务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研究与培训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农资供应与农机服务平台、“科研院所—合作社—社员”科技推广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招商引资平台、农民合作社新民居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创业平台。

河北农合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户登记评定评分标准(试行)如下:

河北农合社系统,连接全省专线联网平台,实现了系统内各农民合作社社员入股、退股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这不仅方便社员在全省异地任一联网社的入股、退股,更重要的是增强社员资金入社的信心,消除社员对入社资金“安全性”的担忧和顾虑。它推广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还被中共广东省委和青岛市委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战略举措写入正式文件,予以推广。

通过访问考察,笔者认为:一是信用合作带动了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难的问题。二是社员股金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类似于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是民营资本投入农村应得到鼓励。

另外,据《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农业部自2014年起在部分省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试点。吉林省在5个县(市)进行信用合作的试点,即梨树县3个、榆树市1个、梅河口市1个。

五、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方案

信用合作是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十分重要内容。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如前所述,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2014年8月27日农业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笔者认为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统称)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对信用合作内容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

笔者认为,这里应加大改革力度,敢于创新,解决好如下四个问题:

一是,供销合作社属性问题。按照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但现实的供销社,其各级领导由政府任免,职工是公务员,即国有商业机构。这与“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农民合作社是相悖的,合作社是公私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因此,“供销合作银行”(浙江省供销社语)是否国际合作制原则认可的合作银行?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供销合作社的属性。[5]不然,势必难以培育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笔者担心又多了一个国有商业银行,这也许是杞人忧天。

二是,供销合作社产权问题。社员是合作社的入股者,合作社财产归社员所有。但如上所述,供销合作社产权属于国有制。因此,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将其产权作为国家股,投入农民合作社,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再撤出国家股,以保障农民合作社的民办性和自主性。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产权演变的经验。

三是,供销合作社职员就业问题。合作社职员是被合作社雇佣的,不可能是国家公务员。但鉴于供销社现状,职员可维持享受公务员待遇,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即时由社员大会选举领导,由理事会任免经理等职员,以保障社员对农民合作社的控制权。

四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体制机制问题。供销合作总社属于国家级联合社的合作社,即现代企业。因此,建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投资设立两个控股公司:一个是以供销合作为主体的“经济控股公司”(暂称),另一个是以信用合作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暂称)。这两个公司应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均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其事业均代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只有这样,供销合作社才能彻底改造自己,回归名正言顺的农民合作社,以有效地发挥“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作用,创新供销合作联合社体制和治理机制,更加积极地履行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副主席职责。这方面可借鉴韩国农协自2012年3月2日起实行的“一个中央会、两个控股公司”的新体制。

(三)审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合并

基层供销社现有多少农民社员?笔者说不清楚。理论上说,没有社员的合作社不能称其为合作社,因为合作社事业是由社员利用所决定的。所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应以乡镇为区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推进基层社改造”,增强其民办含量。然后,应使用冠以该乡镇名称的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如“XX乡(镇)农民供销合作社”(暂称)。

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其数量多规模小转化为数量少规模大。即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设立大量的合作社,但规模小。如我国现共有12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均以村为区域,这等于平均每个行政村设立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利于取得合作社的规模效益。按照合作社发展规律,这些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合并,以乡镇为区域,设立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为宜。在各行政村,可设它的“农民合作组”(暂称,不是法人),作为与农民社员进行联系的组织系统渠道。

由于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合并的阻力并不大,只看政策导向。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新型农民合作社和传统农民合作社的农村合作资源。

六、建议

为了加快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五条建议:

(一)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界应确立“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科学概念。要农民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及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应修订为《农民合作社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正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应规定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反之,仍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所需信贷主要由农民综合合作社提供。这有利于农民综合合作社掌控农村金融,逐步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主体。两类农民合作社并存,有利于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二是联合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所以,若它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称其为XX联合社;反之,就称其为XX协会。三是子公司。农产品加工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合作社办加工业,应将其主体规定为农民合作社的子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管理。四是“准社员制”。ICA实行“准会员制”。生活在农村中非农民的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适合利用农民合作社事业的,鼓励以“准社员”资格加入农民合作社。“准社员”只有合作社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没有表决权。“准社员制”有利于扩大合作社的自有资本和事业规模。

另外,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其内容主要就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产权、事业、职员、基层社及其联合社体制机制等作出规定。

(三)引导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开展产品购销等经济合作,使其发展成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异化的现实证明,脱离农村经济合作的合作金融是没有生命力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合作(并),也可以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这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发展。

(四)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下大力气培养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才。由于农民综合合作社经营信用,所以亟待培训理事长和经理人员等,使他们真正地既懂农村经济又懂农村金融。若没有金融学知识,那就无法经营农民综合合作社。党中央早在2008年10月12日就指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至今成效甚微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农村匮乏这方面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不可否认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只有青岛农业大学设有合作社学院,其他高等院校都没有设置合作社专业。这是我国匮乏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高等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合作社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五)大力营造人人爱护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氛围。现在的《新华字典》中,“合作社”一词,因“使用频率较低”而被无情地删去,让人不可思议!该字典是广大中小学生的必备工具书,他们从字典中知晓合作社,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理念在我国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切盼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大发展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申龙均. 农民合作社研究 [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2]申龙均. 农民综合合作社初探 [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1):50.

[3]申龙均. 韩国综合农协对我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启示 [J]. 经济纵横,2014(5):104~107.

[4]杨团. 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 [M]. 北京: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编辑部,2013.

[6]韩国农协中央会. 农协年鉴(韩文)[M]. 首尔:韩国农协中央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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