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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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
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3)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检查员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
(6)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7)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问人重述;
(8)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违法行为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应当有所区别;
(9)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a.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询问地点可以在林业部门,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c.询问聋、哑违法行为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行为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d.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认;
(2)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3)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 (4)起止时间填写要准确;
(5)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认为法条中的二个“可以”的含义是不同的,第一个“可以”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假如有涉案物品或现场的就必须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因为勘验、检查笔录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种类,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第二个“可以”是选择适用条款,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也可以不指派或者聘请,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根据我们多年的总结,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勘验、检查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检查;
2、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但没有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3、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不规范: (1)相关项目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
(2)勘验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不完整、准确、清楚
(3)指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完整或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
那么,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怎样制作呢?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违法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记载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应准确、客观;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暂押木材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指挥人、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使用制式的《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令其在笔录末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主要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览照、现场中心照和现场细目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体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法条我们不难理解,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如何理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句话,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至关重要。“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木材运输到外地等。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对木材检查站来讲,最常见的几类案件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在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呈请审批登记的原因是该证据不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原因栏时,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
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出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单应当规范填写:
(1)被登记保存人栏,是公民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
(2)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3)被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和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4)登记保存执行人为两名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名;
(5)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具备相应的审批文书以及处理文书。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解除或发还后应当有文字记录;对应当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返还物主或销毁的,应当附有相关凭证及说明财物去向书面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文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附卷说明。
2、暂扣木材
暂扣木材是法律法规赋予有资质的木材检查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暂扣木材必须出具《暂扣木材通知单》,前提条件是:(1)行为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经检查站站长批准。木材检查站在暂扣木材后要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精通某种专门知识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调查、测量、识别、实验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判断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书面结论报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以上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鉴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指派或聘请要有相关手续,指派要有局领导批准书,聘请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开具聘请书;
2、鉴定结论报告书要载明指派人或聘请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3、鉴定结论要明确
3、鉴定部门应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技术职称;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范文第2篇
一、个人必答题
1、行政处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答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两项行政处罚? 答案: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规范性文件能设定行政处罚吗? 答案:不能。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怎样处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答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注意什么? 答案: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的追溯期规定是多少?
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答案: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案: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是,执法人员不行得少于两人。
11、在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几日内上交? 答案: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3、《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 答案:《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答案:不能免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
答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1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哪些?
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0、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答案:“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1、什么是简易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22、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答案: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罚金是一种法律制裁,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23、受委托的非行政机关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有权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加处罚款有什么规定?
答案: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5、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是多少?
答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6、《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何时修订、施行?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7、农业行政处罚遵循的法律是哪些?
答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些?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饮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30、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哪些?
答案: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31、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是哪个部门?
答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32、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3、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34、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应注意什么?
答案: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5、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6、执法人员在对证人或当事人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案:一问一答,即一个询问人一次只能询问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个被询问人;被询问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采用恐吓、诱骗等手段。
3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是什么?
答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8、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产品确认通知书》”?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抽样送检时,从非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39、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是多少?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0、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怎样处理?
答案:实行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41、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谁决定? 答案: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2、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43、《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几日内送达当事人?
答案: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44、听证参加人员有哪些?
答案: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45、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职责是什么?
答案: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46、《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47、公告送达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48、行政处罚决定的连续性如何确定?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9、农业行政处罚的内部文书有哪几种?
答案:《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书》。 50、农业行政处罚的外部文书有哪几种?
答案:《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和《送达回证》。
二、集体必答题
1、颁布《行政处罚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表现在:(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案:(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什么是听证程序?其意义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其意义在于:(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专横,减少行政争议;(2)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合法地行使行政权;(3)保证处罚证据的合法、客观、公正和全面;(4)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6、哪些行政处罚必经听证程序?
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三种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才可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三种行政处罚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
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而当场进行的行政处罚无效。
8、调查、检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9、什么是一般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10、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些什么?
答案:笔录必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每页签名,并按手印(在姓名、数字、页数、涂改和齐缝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有哪些权利?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基斟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斟验检查。
1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14、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注意什么?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二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三是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四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5、贵州省对较大数额罚款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16、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案:(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17、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9、为什么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答案: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抢答题
1、制作《现场斟验笔录》文书的要点是什么?
答案:①现场地点、方位、周围地理位置状况、名称、周围有无固定附着物等作出记录;②现场物品摆放位置、数量、包装、产品名称、标示等;③违法物品的外观形状、特征一一记录下来,掌握现场斟验的原始证据。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①案号同《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必须一致;②受处罚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单位全称,相关栏目填写齐全,不能为空;③记载明确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将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简要叙述。如果当事人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还应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对告知情况及告知后当事人的态度和采取的行为也有必要简要叙述,而且对陈述和申辩理由是否采纳也应作必要的叙述和说明。对经过听证的案件,对听证的过程、是否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也必须叙述清楚;④有充分证据;⑤有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不能写在一起;⑥《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内容应当合法;⑦注意立案和处罚决定的时间。
3、当场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3)填写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5)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名;(6)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4、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设定有何要求?
答案: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行政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6、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答案: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7、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答案: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8、国务院各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答案: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9、省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答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0、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案: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部分行政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或职责虽明,但行政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可互相争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管辖。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11、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措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听证程序有哪些?
答案:(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哪些行政处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6、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什么规定?
答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7、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有些什么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范文第3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国家林业局对2000年来来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予以公布。为了做好延续工作,2000年以后发行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延长使用期限至2013年6月3日止。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对于有明确的违法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违法名称”命名,违法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违法人姓名。填写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4、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住址。填写经常居所地、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6、单位及职业。填写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姓名,或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辽源市填写“辽”;“()”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林政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林”;“()”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了,‟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如是男性的,填写“男/女”。
(一)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式样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80克胶版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60克胶版普通白纸印制。
(二)为了便于装订入卷,文书一律用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 210mm ,天头(上白边)30mm,订口(左白边)30mm,(右白边)26mm版心尺寸237mm154mm(不含页码)。误差不超过1mm。
文书边距具体使用方法:
第一步:打开Microft Word,将要制作的文书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
第二步:点击“文件(F)“一次,出现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面设置(U)”点击,出现另外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边距”。
第三步:将 上(T)3.0厘米 下(B) 3.0厘米
左(L)3.0厘米 右(R)2.6厘米
装订线(G) O 装订线位置(U)左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
(三)文书中的笔录、多功能笔录的格式设置方法
第一步:将笔录文书电子版式样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 第二部:在工具栏中查找“行距”,点击小三角,1.0、1.5、2.0、2.5. 其他。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
第三步:在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查找“缩进和间距(I)中的间距栏中,填写 (O)行
固定值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范文第4篇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影响其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卫生行政法律文书的一种[1]。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它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一份撰写良好的文书能够起到依据作用、工具作用、手段作用。卫生执法文书既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评价卫生执法活动质量的重要载体[2]。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能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3]。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处罚文书又是重要的证据,因此卫生处罚文书制作的质量至关重要。
我们通过对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现状的调查,了解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的对策。
1材料与方法
对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宗进行调查,了解卷宗基本情况、文书材料完整性、适用法律正确性、文书制作规范性4方面情况。从后3方面进行质量评价,了解卫生执法文书使用制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以《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评价调查表(一般程序)》对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2—2004年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卷逐个进行过录。调查表内容包括案卷内文书材料完整性、适用法律准确性等项目。为保证过录质量对每份调查表都由专人逐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调查表通过Excel2000录入后转入SPSS软件进行分析。根据事先拟订的调查表对近3年来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进行评价,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的对策。
2结果
2.1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概况
该所2002—2004年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499件,其中2002年632份,2003年568份(含一份食物中毒案宗),2004年299份(含6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2.2文书材料完整性
2.2.1文书齐全基本文书齐全比例见表1。3年来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基本文书齐全比例均较好,除陈述申辩笔录外,其他文书齐全性都在98.9%以上。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在3年的文书中均有所缺失,3年来该类文书的齐全性为93.5%。
表12002—2004年基本文书齐全率(%)
基本文书[]齐全数[]齐全率案件受理记录[]1492[]99.5
主体证明文书齐全比例见表2。3年的案件中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均比较低,表现在谈话者身份证明的缺失、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缺失、相关证照复印件的缺失。这些主体证明文书的缺失导致证据材料不足,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是否一致无法确认。处罚主体为无证无照时,只需当事人身份证明,所以齐全性相对较高,2002、2003和2004年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分别为71.0%、66.7%和89.7%。对处罚主体为无证有照的案件,2002、2003和2004年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分别为6.5%、23.3%和80.0%。对处罚主体为有证有照的案件,2002、2003和2004年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分别为18.0%、27.8%、76.9%。
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的认定:①无证无照者,应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②无证有照者,应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工商执照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需3者齐全。③有证有照者,应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工商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文书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应拥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需4者齐全。
2.2.2程序合法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反映在文书上,其流程的先后顺序应为: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结案报告。3年来符合法定流程的文书为1251份,符合率为83.5%。
2.3适用法律准确性
2.3.1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完整准确程度即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做到全面准确。所调查的3种文书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引用法律、法规的全面、准确程度方面做得较差,准确率为78.2%,较为常见的错误是在相关案件中遗漏引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这一规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中,引用法律法规准确率高于其他2种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合议记录),准确率为95.3%(表3)。
表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引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率(%)
文书种类[]准确数[]百分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72[]78.2
引用法律法规完整情况表现在引用时是否使用了全称。在不规范的文书中,较多的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写为《食品卫生法》。也存在少数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随意缩写为“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处罚办法”,甚至“处罚”的情况。从表5可以看出,4类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在引用法律、法规完整性的合格率都较低,合格率最高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72.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合格率最低,分别为61.7%和61.6%(表4)。
2.3.2法律条款准确引用法律条款的准确引用表现在条款项目的引用是否做到了准确无误、规范恰当。法律条款的引用不准确较为常见的是形式表达上的不规范,一是在法律条款引用时条款项目没有分清楚,只引用条款而忽视项目;二是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时使用引号而非书名号,“条、款、项、目”的“项”上没用括号。由表5可见,该项目规范性做的不够,尤其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准确率仅为52.3%。
2.4文书制作规范性
2.4.1格式规范文书体例和程式要求不规范情况,主要表现为具体各类文书首部和尾部没有正确完整的填写、漏项、要素不齐全。尾部中交待制作该文书的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权利、时间和印章等在3年中合格率仅为47.2%。一般来说容易遗漏的是时间要素(表6)。
2.4.2书写规范
文书书写规范包括规范修改、专业用语规范、以及应没有空格。专业用语规范合格率最高,没有空格合格率较低,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合率分仅为33.4%。3年中3种重要文书的规范修改程度较好(表7)。
从严格文书写作来讲,文字的书写尚不规范。错别字现象占有较大比例,该项的符合率为49.3%。数字应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处罚决定书文稿中的罚款数额和缴款日期应该用中文大写),该项的符合率仅为27.2%。
常见的错别字有正(整)、贰(贰)、扦(检)、土井(境)、场(场)、便(鞭)、支(餐)
3讨论
3.1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表现在两方面:被处罚主体证明文书不齐全和对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违法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必须明确被处罚对象的身份。在我们调查时,谈话者身份证明、法定代表委托书、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包括在案宗里,这不仅影响到了文书材料的齐全性,更使人质疑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同时这也使得我们无法确定违法主体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上是否一致。
对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够确切,直接影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问题表现在:①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和卫生许可证上的负责人名称不一致,执法人员通常以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准。但是按规定,执法部门在相应文书中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与营业执照一致。②在被处罚人为“某某分店”、“某某连锁店”时应区分清楚该分店或分公司是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③由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改、扩、建、转让等,相关证件需要重新验证,所以这就造成了被处罚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的情况。④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导致无法确认违法主体是否正确。由于当事人并未因为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而拒绝履行执法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而执法部门对这一规定也没有做出严格要求,所以这一点没有引起重视。
3.1.2执法程序不规范3年来“执法程序合法”的比例约为八成。执法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以下方面:①告知书的内容应该明确清楚的告知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结果及陈述申辩权利。在我们调查时发现告知书内容有被缩写、简写、内容不齐全的现象。如罚种只告知1种,处罚上限下限没有明确告知,违反的法律条款只写1种等。在告知程序上,所告知的陈述申辩时间不合理,即在所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办法完成陈述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来申辩没有在文书上注明。②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没有注明“营业中”;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监督员签名与立案报告上的承办人不一致等。
3.1.3法律法规引用不规范法律法规引用问题:①简写、漏写法律法规数量和名称,略写“条”“款”“项”“目”。如在合议记录或告知书里面只引用所违反法律法规中的一部,将其他的略去,条款也只是引用一条,象征性的表示相对人已经违法。②引用错误。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与违法事实没有对应。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卫生监督员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法律条款引用不当会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应,所以制作文书时偷工减料。
3.1.4文书体例和程式不符合要求这一问题中主要体现在文书首部和尾部缺项漏项、错别字和数字书写不准确。产生的原因在于卫生监督员没有形成良好的执法文书制作习惯。缺项漏项应该用斜线填上而不应留有空白;文书涂改时需用斜线划去要涂改的地方然后在下面写上修改后的内容,必要时在旁边盖上公章或签上修改人的姓名,而不是用涂改液或用胶布或用笔墨完全掩盖被涂改的字迹;为了方便在应使用中文大写数字地方用了阿拉伯数字。
3.1.5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质量的差异在执法文书制作时,往往在意识里将文书按是否涉及公之于相对人分为对内文书如立案报告、合议记录和对外文书如询问笔录、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因此,两种文书制作质量存在差异,前者质量不如后者。然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应行为的所有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将其中某一部分材料以“内部程序”为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程序都是外部程序,而无内部程序和外部文书之分。因此,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应该保证质量。
3.2建议
以上处罚文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反映出部分卫生执法人员在法律知识和文书书写技能上还有待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健全。要提高卫生处罚文书质量,还应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对卫生监督人员加强法律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文书书写技能。
②建立完整而严谨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③把监督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纳入监督员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并赋予较高权重,促使监督员树立执法文书质量意识。
④重点针对监督员在撰写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时存在的“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处罚主体证明文书不全”、“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不齐全”和“使用的文字、标点、数字不规范”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文书质量评估体系,从长效着手,提高文书质量。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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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培合,王献梅.对1745份食品卫生现场监督笔录的评析[J].职业与健康,2004,20(9):65-66.
[3]赵建宏,关联欣,韩宏.山西省公共场所执法文书现状调查分析[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1997,3(3):285-286.
(收稿日期:2006-09-22)[HT][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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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范文第5篇
第一:一般程序
(一) 受 理
1. 范围: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
2.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有各监督科室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社会举报的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由法制稽查科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二)立 案
制作“立案报告”,由法制稽查科对案件情况进行初审,决定立案的,报请所长审查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及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
(三)调 查 取 证
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出示有关证件;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事先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视听资料、违法产品、原始资料登记、账目等资料的收集;
4、采样时应填写“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5、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 审 核
由法制稽查科负责审核案卷,制作《审核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案卷退回各监督科室重新制作或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
(五) 合 议
1、组成3人以上合议小组进行合议;对案件的事实、案由、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条文等进行合议;
2、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六) 审 批
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领导签批。
(七)告 知 权 利
1、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做好“陈述和申辩笔录”;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有复核监督员填写复核意见,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对做出变更处罚金额的案件要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请领导签批
(八)做出处罚决定
由法制稽查科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长审批,做出处罚决定。
(九) 送 达
由承办人员送达,当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可留置送达或在7日内邮寄送达,另公告送达。
(十) 执 行
1、罚款交指定银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可每日加处罚款额3%;2个月(食品)或3个月(其他)后,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案件的移交、复 议、诉讼和强制执行
• 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立案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
• 复 议: 2个月内; 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
• 应 诉: 食品卫生案件处罚15日,其他3个月 ; 制作行政诉讼答辩状
•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
(十二)结 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有关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听证程序
(一) 申 请
1、申请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5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
2、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在处罚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 受 理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举 行 听 证 会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
3.主持人确认听证参与人员是否有请,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
4.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5.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6.调查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7.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8.制作“听证笔录”交调查人员及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四) 听 证 结 束
1、主持人制作《听证意见书》;
2、县卫生局应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 简易程序
(一) 表 明 身 份
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出示有关证件。
(二)现 场 调 查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告 知 权 利
1.告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申辩意见可以记录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四) 复 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五)做出处罚决定 1. 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2. 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时限及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范文第6篇
海事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定罚款数额偏高,实际操作性不强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作为内河最高等级的法律法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条例规定处罚标准偏高,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条例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共有28条,罚款下限最低为1000元的有2条,罚款下限2000元的有2条,罚款下限5000元的有2条,其余罚款下限均在10000元以上。由于内河船舶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内河船舶普遍存在吨位小、缺陷多、效益低等问题,这些船舶不仅搞营运,往往也承担着家的功能,居家带口、以船为家的现象十分普遍。当被查处停下来,船民能打“持久战”,并且很多船来自同一个地方,执法行为过于强硬,很容易引发群体堵航事件,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内河条例》第七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上行政处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船舶,这类船舶相较仅在内河航行的船舶而言吨位大、效益高且国际化。但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沿海水域处罚幅度却比内河低1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难度可见一斑,很多海事监管部门只能按照减轻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控制行为合理性
实际上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立法者又无法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弥补立法的局限性,也为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法律授予了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实现立法意图,实现社会公正。
随着海事执法的深入,执法人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常发生矛盾和偏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处罚的幅度最大的从1万到10万,小的也从5000至5万,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海事监管部门在执行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在不同水域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存在很大差距,再加上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使用,处罚结果更是相差甚大,甚至好几倍。例如超载船舶,《内河条例》规定,超载运输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定处罚数额过高,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多海事管理机构都在法定数额以下,内部制定本辖区的处罚细则,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尽量避免“人情罚”等现象的发生。
3、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扎实
由于海事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缴代罚、以罚代纠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水上安全监管监督制约机制与手段目前也相对滞后,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地检查和纠正。执法监督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执法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法律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疏漏。而执法监督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难以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
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及实施意见
《内河条例》于02年6月颁布实施,至今已9年了,且从未修改,为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应尽快完善和修改现有的海事法律法规,处理好海事法律法规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要考虑到各级海事部门对不同等级船舶及单位的不同要求,逐步地解决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特定领域无法可依等问题;其次是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努力实现良法之治,要站在管理相对人的立场和促进水运经济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规则的制定,在加快行政立法的同时提高立法质量。
2、改革完善海事行政监管体制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海事管理采取的是集中管理模式,即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水上安全管理权,乃至水域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保护权。我国应进一步深化水上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统一行使水上安全管理权的海事机构;改变一个地区存在多个海事部门监管格局;将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职能从海事机构剥离,完全社会化;设立职能制和矩阵制相结合的内部组织结构模式;运用现代技术,变革海事管理方式;改财政差额拨款为全额拨款财政模式,使执法部门彻底摆脱收费压力;充分考虑相对人需求,优化内部工作设置流程。
3、大力推进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流海事执法队伍
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在水上安全监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尽快地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不断地充实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海事行政执法队伍的学历层次与专业知识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人才保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争先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转变工作理念,树立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执法理念;有层次、有重点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规综合培训考核,要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执法责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廉、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执法专业队伍。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行为缺乏监督必然失去公正,这是从长期的实践中得出的经验论断。要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变注重事后督查为注重事前、事中督察,健全执法提示、警示制度,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和及时矫正行政管理上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确保海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近年来为促进执法机关正确履行执法职责而探索总结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对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办事。因此,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例如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出现问题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建议和提醒;通过建立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违法行政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增加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邮箱等方式,扩大民众监督举报的渠道,发挥社会力量和单位内部制约两个因素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作者单位:九江市地方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