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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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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第1篇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境保护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1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环境保护 ;

(二) 贫困儿童救助 ;

(三) 关爱老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3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人 。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和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马丽 。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5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6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7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江淮学院吉他协会 第二条 性质:淮阴工学院江淮学院吉他协会(以下简称吉他协会) 是学院建筑工程学生自发组织,经院团委批准的社团,服从院党委、团 委、学生处等领导,在指导老师的具体指导和全体会员的协作下运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学院的相关制 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西洋乐爱好者和广大会员,宣传西洋 乐和开展各种西洋乐的相关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与兄弟院校 的交流联系,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和权限

第四条 本会严格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的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等人选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主要领导人之前, 必须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五条 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账、款分设,双人管理,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拨款;

(二)赞助商赞助;

(三)会 员会费;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捐款。 第十八条 本会员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活动的范围与方式 第十九条 展。 第二十条 本会活动方式主要是定期举办西洋乐知识讲座,开

展西 洋乐演奏比赛,同时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及校外适当的公益活动。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凡本学院各系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本会活动范围是在淮阴工学院校园内的基础上向淮安发 严格遵守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宣传、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维护本会声 誉和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接受本会工作上的 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自觉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任务 ................................................................................................................................... 3 第三章 会员 ................................................................................................................................... 4 第四章 组织 ................................................................................................................................... 7 第五章 经费 ................................................................................................................................... 8 第六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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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团委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由******************通过)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及其行动的管理,促进工程机械学院青年志愿活动向专业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全面推行工程机械学院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简称机械服务队。 本队全称为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第二条 本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工程机械学院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盈利学生团体,接受院团委的领导。

第三条 本队以“用奉献点亮青春”为核心精神,将“学习、服务、奉献、沟通”作为自身定位,通过组织和指导我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队的宗旨:

(一)本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基本准则。遵循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究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积极创新服务思路、拓展服务领域。

(二)本队致力于组织一批有理想、有抱负、充满热情与爱心的志愿青年共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组织和参与校园和社会的公益活动,推动校园乃至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培养青年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我校青年志愿者的素质。

(三)本队立足于推动全院乃至全校师生的社会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我们的口号是:工程机械,永铸辉煌。

第六条

我们的目标是每年服务队评优工作“争一,抢二,保三”。每年至 少做出两个精品活动。

第七条

本队属于长安大学学生组织,接受长安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长安大学团委的监督管理,接受工程机械学院院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第九条 组织、参与各种志愿者活动,服务社会、奉献爱心。 为同学们提供接触社会、奉献爱心、服务他人的平台,从而增强同学们的志愿者服务意识,在锻炼中成长。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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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价值观,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 弘扬工程机械学院的无私奉献精神,为工程机械学院在全校师生心中树立良好形象,为学院争光。

第十一条 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我校在籍学生提供帮助,送达温暖;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一助一”结对帮扶、扶贫开发、抢险救灾、绿色环保、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改善学院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引导全院同学学习先进,挑战自我;不断进取,塑造自己的品格;培养学生主动自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大众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不断提高。 多方沟通,多方交流,发挥队员和社会各界联系的纽带作用,积极增进与其他社团的联系,增加同学与社会之间的了解,不断学习,不断创新,第十四条

制定各个时期青年志愿者行动推进计划,领导和协调服务队各部门工作,组织并举办服务队大型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队会员需具有长安大学正式学籍,承认章程,遵循院团委及工程机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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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院学生加入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后,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将会员资料纳入服务队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性、开放性。 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基本特征:时代性、自愿性、群众性、实践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所有成员务必准时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队工作由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本队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队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 提出困难和问题,寻求帮助和解决的权利;

(五) 有退会的自由;

(六)有在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像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遵守本校校规和本队章程,执行本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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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二) 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自觉形成志愿服务意识。

(三)积极参加本队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 宣传本队宗旨,维护本队声誉,扩大本队影响;

(五) 关心服务队的工作,主动向服务队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七)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志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八)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二条

退会及退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退会前两个星期应向本队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

(三)秘书处报主席团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二十三条

强制退会

(一)会员如果连续两个月不参加任何服务队组织的活动,按自动退出服务队处理。

(二)违反本队章程、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或做出有损服务队名誉的会员,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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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团协商,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不能利用本队的名义牟取个人私利。

表彰制度

(一)每次大型活动评选出两名优秀干事,一名优秀组织者。

(二)对积极参加本队的活动、努力完成本队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的会员,经服务队讨论决定,报学院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队设主席团和常规工作机构,常设机构有秘书处、宣传部、公关部、活动部、监理部、创意技术部、拓展部。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是服务队工作领导机构。主席团及各机构部长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各部门不定期召开内部会议。

第二十八条

的主要工作任务。

服务队日常事务由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服务队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注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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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效率。

第三十条

换届制度:

(一)换届资格人选应具备: a:全年挂科少于两科。

b:参加各项会议、活动,无故不到少于三次,迟到少于五次,请假少于五次。

c:积极参加本队所组织的活动,并为本队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部长产生方式:本队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主席团召开会议选定,各部门部长由上届部长召开会议选定,报主席团审批。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队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队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被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队的经费使用范围:

(一) 维持本队正常工作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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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校园内外活动;

(三) 购买服务队公共物品、印刷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本队经费设专账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服务队会员大会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所有。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服务队会员大会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工程机械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委员会 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2012年5月26日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第5篇

二OO五年六月

(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住所是邮编。

办学场所地址是邮编。

(住所是指学校办公机构所在地址,办学场所地址是指具体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地址。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宁波市区路号。住所和办学场所一致的,可不再另写办学场所地址。)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 政府资助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

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 1

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

金额: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

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

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

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

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

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

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

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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