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范文第1篇
关于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按照上级要求,xx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本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确保了辖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序展开。下面是关于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多元化范文第2篇
一、当前农业转移人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 一) 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特点认识不足
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虽然开始出现在朴素法律意识下以非法手段追求合法权益、纠纷主体文化水平提高、年轻化以及通过网络舆论为自己“造势”等新特征, 但仍无法掩盖其传统的组织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等特点, 新特征和传统特点二者相互结合、发酵, 不仅加大了其社会的影响, 也加剧了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
( 二) 对“依法治国”大背景认识不够深刻
笔者在参与一些农业转移人口纠纷事件的论证工作中了解到, 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纠纷事件在初始阶段秩序还是比较好的, 但随着聚集人员的增加, 场面开始不容易控制时, 在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下, 对立就会迅速激化, 以至场面失控。
( 三) 矛盾纠纷解决程序过于繁复冗长
矛盾宜疏不宜堵, 想要切断以非法手段主张合法权利这一“维权”路径, 就必须疏通合法的权利表达渠道。在这一问题上, 表现最突出的要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劳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变现为讨薪纠纷、工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及各项保险待遇纠纷等。一方面,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条件较差、职业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 在经济实力和知识储备、法律素养上进城务工人员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 难以对抗实力雄厚的发包方、承包方甚至包工头, 因此此类纠纷在进城务工人员身上时有发生。
二、重构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笔者认为, 在重构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时, 可以充分借鉴经久不衰的“枫桥经验”, 发挥社区组织、法律援助组织等在维护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稳定中的作用; 整合风俗、习惯和宗教规范; 坚持以司法裁判为中心, 辅以舆论引导, 维护法律权威。
( 一) 纠纷解决的主体基层化, 辅以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维权
1. 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
“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就是“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依靠群众, 化解矛盾, 促进发展”的核心工作部门是基层组织。乡、镇、县级政府作为基层管理部门, 要直接面对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 但由于自身权力的局限性和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 难以有效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 通过乡镇 ( 街道) 干部、社区工作者、民警、教师等构建的网格体系, 深入了解当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职业、生活状况、教育状况、面临的困难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精细而快速的回应和反馈有关情况, 对于事前预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 加强法律援助, 完善公益诉讼
唐布莱克曾说过“群体比个人更爱打官司, 而且更容易胜诉。孤立的个人是组织团体状告的最好靶子, 相反则不成立。而且, 个人通常不愿意同组织较量。不管在什么地方, 组织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若能够广泛地投入到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运用中, 必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应当积极探索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主体和接受主体的范围的路径。经费方面, 在各级政府适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扶持的同时,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律协等机构也应当积极主动拓宽筹资渠道, 通过诸如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 定额提取部分来自社会各界团体组织 ( 如律师协会) 的活动经费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督促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解决资金问题。
服务原则方面,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于并非“非诉不可”的问题, 应当尽可能多地以调解等方式处理, 应尽力扮演好调停者的角色, 以维持双方关系为着眼点, 又快又好的化解矛盾纠纷。
配套措施上, 可以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网络等信息手段, 将“惯犯”予以曝光, 此举既能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又能避免在知识、技能方面先天不足的农业转移人口误入陷阱。
( 二) 整合政策、法律与民间习惯, 丰富矛盾纠纷解决的渊源
由于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复杂多变, 文化水平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 很多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当地群众看来未必比风俗习惯、民族习惯、宗教规范更为合理, 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或民族聚居地区, 风俗、习惯、宗教的作用更为显著, 因此, 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 充分尊重当地特色, 扩大纠纷解决的依据, 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威望的人出面挑定, 帮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 三) “对立消除型”调解模式的应用
在纠纷始发时, 第三方及时疏导、调停, 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是解决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对立消除型”解决方式以消除当事人之间对立为基本目标, 在纠纷解决成本与解决内容方面, 有时可以带来审判所无法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
( 四) 以司法裁判为中心, 辅以舆论引导, 维护法治权威
无论是对“枫桥经验”的借鉴, 还是“对立消除型”模式的应用, 都必须紧密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进行,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运作的过程中, 必须重视法律的权威。
首先, 要坚持司法裁判的中心地位, 充分发挥法律的最后保障性。其次, 严格执行生效判决。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尊重。首先, 政府部门要尊重生效判决的效力, 对于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给付国家赔偿金等判决义务要及时、妥善、全面的履行;其次, 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工伤保险、给付各项赔偿金的判决, 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履行, 必要时采用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情节严重的, 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理; 再次, 最敏感、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 绝不能因为忌惮更大纠纷的发生而任其逍遥法外。指望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必然是能够通过这一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判决下来了, 却始终没能够有效执行, 那么判决书只是一纸空文, 毫无意义。
最后, 由于我国的普法教育远不能满足群众对法治的需求, 往往敏感的案件会被群众误解甚至抵触, 因此, 在保证判决合法、公正的前提下, 要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信息公开。要认识到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 不仅正确的信息传播的快, 人的心理决定了, 越是猎奇、越是丑陋的事情, 越容易发酵、感染。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 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 在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引导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前提下, 占据舆论的制高点, 不给流言蜚语以可乘之机。对于群众提出的困惑和质疑, 要积极回应和解答, 而不是仅仅将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等作为“党报”“内刊”。
摘要:伴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潮, 农业转移人口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的“第三元”。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重构
参考文献
[1] 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 2010.
[2] [美]唐布莱克, 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4.
矛盾纠纷多元化范文第3篇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项目建设期间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工作,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维护我项目的社会和谐稳定,依据XXX维稳办发【2011】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XXX重点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化解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行期间重大矛盾纠纷,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根本,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苗头隐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我项目和XXX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集中化解影响项目建设期间和后续运行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苗头性问题,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成立XXX有限公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XXX(XXX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
- 1 -
副组长:X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员:XXX(板岩镇XXX村书记)
XX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项目建设期间及水电站后期运行期间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出实效。
四、工作步骤
项目建设前期在工程所在地域化解矛盾纠纷攻坚活动,分动员排查摸底、全面调处化解、疑难案件攻坚、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排查摸底阶段。
开展对XXX水电站挡水枢纽区域、引水系统区域、发电厂房区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帐。
(二)全面调处化解阶段。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按要求,落实“包案”措施及时开展化解工作。对一般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道路交通、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要整合力量进行化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XXX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和激化。
(三)疑难案件攻坚阶段。
对部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经公司项目指挥部三次以上调解后无法化解的,由项目指挥部向XXX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案件经工作组调查、核实、确认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板岩镇工作组组织力量进行化解。
(四)总结提高阶段。
对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认真总结在工作形成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检查已化解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是否彻底,引发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否消除,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
五、工作要求
要站在裁判的角度公正、客观评估当事各方在该矛盾纠纷中应 承担的责任和得到 保护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类似案例,预估当事各方经过磋商可以同时接受的经济补偿标的。综合运用疏导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分别与当事各方公正、客观地阐明调解处理观点,以该类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的法律依据、典型案例,耐心说服劝导,使其恢复理性思考和换位思考,冷静接受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组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确保我项目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矛盾纠纷多元化范文第4篇
政和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以强化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为载体,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政和”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及时排查和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如下: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一) 主要成效
按照闽人调(2007)1号和南人调(2007)1号文件的安排部署,在全县组织一次集中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
1 维护稳定“一把手”负责制,与平安建设和经济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定期研究维稳对策和措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今年13月份,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84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180件,成功率97.8%,防止群体性上访2件,涉及97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涉及人数80人,全县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械斗事件,无纠纷积案引发恶性事件,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群众安全提高,基层基础扎实,调解网络健全,调解水平提升。有力地维护了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全县社会稳定。
(二)主要做法:
1、强化领导,精心部署矛盾纠纷工作。 为切实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稳定,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第一要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矛盾纠纷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稳定形势分析会,每月召开一次县委或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每月安排4位处级领导带班接访,县委五套班子成员分别挂乡(镇)下访解决重大矛盾和信访问题。县综治委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20多个县直相关负责人组成。今年来,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县情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春节及全国全省两会期间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了各乡镇和县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维护社会稳定动员会,对开展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县直党委综治委、各乡镇相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形成了党委
2 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联动的排查调处工作格局。
2、健全机制,促进矛排工作规范运作。
我们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心下移、联动联调”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健全预防机制 、分析机制、处臵机制。县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因事故或纠纷等问题引发集体上访的处臵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处臵信访人在县委、县政府机关门口聚集上访的工作预案》,对涉及人数较多的突发重大矛盾纠纷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研究处臵方法,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的应急处臵机制,确保依法果断有效处臵。此外,我们还建立完善了预警、排查、联调等机制,完善了信息报送,挂牌督办,跟踪反馈,建档立册等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3、突出重点,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广,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一方面突出排查涉及林改、征地拆迁、企业改革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民转刑”、异常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防范。另一方面在全国“两会”期间,集中排查化解涉及三农问题,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改革问题、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以及涉法涉诉上访等问题进行,有力地维护了全国“两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再一方面我们注重抓好重点问题的排查化解,对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实行包人、包案、包时间、包措施、包责任的办法解决。
4、重心下移,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 一是完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警务区、“二会”、村民义务联防五级组织网络,将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延伸到基层,实现抓
3 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掌握各类纠纷动态信息,目前我县已建立各类调委会147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30个,行业性调委3个,企业调委会3个,区域性调委会1个,全县已有90%的调委会达到规范化建设。二是推行驻村特派员制度,巩固基层调解组织力量。把年富力强的干部派驻到行政村,与原单位脱钩专抓政法综治工作,协同抓好计划、经济、党建等方面的工作,他们利用人熟、地熟优势,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上报各种信息,提高了解决社会矛盾的实效性。三是构筑社会矛盾防范体系,我县在创建区域性调委会活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了镇前与周宁、澄源与寿宁、杨源与屏南、石屯与建瓯、东平与建阳等县、市、省际边界联防联调组织建设,构建了我县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的社会矛盾防控体系。并形成了长效机制,有效地预防了边界地区纠纷难调解而引发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促进了边界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居民和睦相处。
此外,我们还积极研究探索,努力在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上下功夫。去年以来,我县在石屯镇偿试运用民主听证方式解决当前农村因村务、林改、低保、水利水电开发、乡村公路硬化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成效。目前,我县正准备推广运用民主听证方式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成功做法。
5、联动联调,构筑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构筑了以信访局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司法行政的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组织的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由县、乡两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分散的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局面,提高调处工作的效力,在加强联调的同时,坚持领导包案责任制,按照定
4 责任、定单位、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限的五定要求,制定出包括矛盾纠纷性质,类别、原因、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的工作明细表,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落实到人、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有效化解了一批疑难纠纷。另外,我们还成立了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医疗纠纷、意外伤亡、林业纠纷等处臵工作五个领导小组,专门处臵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6、梳理分类,准确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我们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分析,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筛选和分类,逐一分析原因,找准突出问题和调处工作的切入点,并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调处意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针对今年我县各单位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分析;纠纷类型:以山林纠纷、婚姻纠纷和生产经营性纠纷为主;其主要原因:一是当前农村集体林权改革还在进行中,发生山林边界、权属纠纷多;二是近些年外出务工人员多,由于城乡差距和婚姻观念转变导致离婚纠纷多;三是我县兴建许多水电开发项目,引发当地村民与业主之间征地拆迁、林地、农田淹没补偿等纠纷多;针对我县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以及发生的动向、规律,下阶段我们将以开展“平安政和”创建活动为主线,认真落实责任,扎实抓好社会稳定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重大矛盾纠纷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对于全县社会稳定分析出来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县级挂牌督办,按要求逐一抓好落实。县综治委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各乡镇、村(居)督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每季度召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分析会,共同商讨维稳对策。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的村(居)由县有关领导牵头,抽调县直有关部门人员
5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进一步掌握纠纷动态,模清矛盾纠纷发展规律,为更好解决各种矛盾提供决策依据;三是进一步加大有关林业、土地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基层调处力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减少和预防集体上访,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促进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四是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巩固完善全县五级人民调解网络,根据长期坚持,有所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实抓好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整体工作能力和调解水平。同时进一步发挥驻村特派员作用,精心构筑社会矛盾防控体系,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的层面迈进。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涉及山林承包,山林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仍然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二是随着我县境内许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陆续开工,涉及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程转包以及农田、山场补偿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如我县重点工程下温洋电站库区村民移民后遗留的系列问题,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三是基层基础比较薄弱,有些地方基础差,社会稳定的有效防控体系和运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群防群治工作有不少薄弱环节,第一道防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当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我们将进一步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采取有利的措施,逐一进行调处,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辖5个乡4个镇和1个街道,共设10个司法所。现有办公用房20间,面积约380平方米,10部电话,5辆摩托车,1台电脑。县机构编制委核定我县10个司法所行政编制共16名,现有司法助理员8名,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我县司法所于1998年全部挂牌建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县政府按现有司法助理员人数核拔人头经费每年1500元;去年我县相继收到闽司(2006)147号《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闽财行(2006)36号《关于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后,我局非常重视,立即行动,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抓好落实。一方面,组织全局领导干部、职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传达贯彻到各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动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及时与县委组织部、政法委、机构编制委、人事局、财政局协调和沟通,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我县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分进行规划,报县委政法委审定。县委政府针对我县司法助理员缺编问题同意给予解决。今年计划招收公务员2名;从乡镇公务员中调剂3名充实到司法所,确保每个司法所有1至2名司法助理员来保证工作正常运作。
针对副科级司法所所长配备问题,县委、政府、组织部根据我局汇报和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同意给予配备司法所副科级所
7 长,与乡镇政府换届时同步进行,但要严格把关、严格考核。我县配备司法所副科级所长主要通过三种形式进行。一是从现任司法所所长中,按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的原则,推荐担任副科级所长;二是从局机关股(室)中,把工作表现突出、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推荐到司法所担任副科级所长;三是从乡镇后备优秀干部中选拔担任副科级所长。去年八月中旬,我县县委政法委已组织考核组对现任四个司法所长和五个股长进行考核,对表现出色的向组织部门推荐担任副科级所长,同时对四个副所长进行考核,对能胜任工作的给予任命所长。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我县属省定经济欠发达地区,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经济非常薄弱,要将司法所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一定难度。
2、司法助理员缺编,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由于我县财政困难,全县总编制数已满,仅能分期分批解决;若从现有乡镇公务员队伍中调剂解决,但乡镇中现有的公务员年龄偏大,年青的又属事业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为此,一时难以进编充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矛盾纠纷多元化范文第5篇
全面清查阶段工作总结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马岭镇以创建“平安马岭”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坚持边调查边梳理、边摸排边调处原则,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确保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将全面清查阶段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各包村领导为组长、各村支书、主任和包村干部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要求各村工作组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进村入户,认真排查,及时化解,将调处有难度的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按程序上报镇信访办和司法所,确保此次行动取得一定失效。
二、主要做法
1、全面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一是截至11月份来,我镇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全面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各村各调解组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进村入户,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充分了解群众所期所盼,摸清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症结,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发性的重大、疑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化解重点难点矛盾纠纷。各村调解组织立足本职,在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同时,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纠纷、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等突出矛盾纠纷,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2、落实工作制度,促进调解规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规范了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上墙公示牌的规格、标准,调委会的“五簿两册”,调解文书格式,统一刻制调委会印章。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严格落实例会制度、调处责任制、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3、规范运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一是落实未结纠纷调处责任制。及时掌握调处进度情况,对在调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及开展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调处活动期间,根据实际对未结纠纷进行任务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全镇各村调解人员进行重新摸底登记,镇定期召开月例会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发挥村信息员的作用,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动向,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各村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
4、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工作。我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扎根基层的普法宣传队伍,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又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把化解纠纷问题放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通过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各种媒体宣传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作用,分发有关法律常识材料到全镇各村,加强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重大政策出台前后,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工作的落实。
三、目前取得实效及今后工作打算
矛盾纠纷多元化范文第6篇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2011年度全镇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00件,其中村 50镇50,大体分为以下6大类,具体分类情况是:借款纠纷1件,占1%;一般民事赔偿纠纷32件,占32 %;房屋宅基地纠纷12件,占18%;涉法涉诉纠纷2件,占6 %;林地纠纷5件,占3%;婚姻家庭纠纷10件,占3%。
对我镇一年来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涉法涉及诉、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
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我镇的一些特殊矛盾纠纷,如由借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借款户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信访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省市县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歪律师”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打官司”,从而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四是调处的长期性。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或不愿参与调解,需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 2
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镇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农村一些农户或渔塘承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种类纠纷。如雄家村土土承包纠纷案。由于时间跨度长,承包业主违约且无支付能力,导致纠纷久拖政不绝。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认为是自己该得的一定想“要”,该尽的义务则想方设法“躲”,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
臵带来了困难;重处臵轻排查,一些村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积极,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某些矛盾纠纷本属法院系统解决,但判决后往往又到政府系统上访,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三、彰加镇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镇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政府借款、涉农保险、失地农民保险领域,可能会发生单个或集体到县上访案;积案中唯有邹克明上访案,仍可能会重访。为此,应未雨绸缪,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关群众工作,防止发生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是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臵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要重视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加大县级部门同乡镇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大调解工作需要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
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但是,目前县上一些部门未与乡镇这一块“联动”起来,使大调解未能发挥最大作用。应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真正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的契机,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老百姓知道调解、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
四是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调解机构经费不足,调解员的工作低或者无的现状,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差旅生活等补助明确细化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