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志愿服务范文第1篇
为艾滋遗孤送温暖
募
捐
义
卖
活
动
策
划
书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红十字会
2013年2月
一. 活动目的:据统计,艾滋病的肆虐在夺去了无数生命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个个天真无邪却孤独无助的生命。在他们当中有很多是一出生就患有艾滋病的,然而现实却又更加残酷,他们的父母都因为艾滋病离他们而去,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的他们值得我们每个健康的人同情。他们同样需要呵护,需要帮助,需要爱,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献出我们的一份爱心,用我们的博爱去温暖被上帝遗忘艾滋病孤儿,所以我们号召全校同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行动起来,关爱艾滋孤儿,奉献爱心,带去温暖,让被上帝遗忘的孩子们感受到爱与温暖。
二. 活动时间:
三. 活动地点:东方红广场 ,天马学生公寓附近广场,世界之窗,铁道校区.中南大学南校区,湘雅校区
四. 参与人员:湘雅医学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招募的志愿服务者200人(预计)
五. 活动器具:帐篷,桌子,登记簿,宣传海报等 六. 活动内容: 一.前期准备: 1.联系慈利(田毅)
2.联系涵艺手工社(朱江涛) 3.联系长沙市红十字会(吴卉萱)
4.联系办公室,确定各负责点干事及人员分配(每个募捐点设3名干事进行登记募捐工作。另指派3人在募捐点附近同时进行宣传和募捐。每半天一个轮换。在分配人员时应先考虑干事们本身的空余时间。)
5.联系宣传部,进行募捐活动相关海报和宣传单的绘画和制作。(另可印发关于艾滋病的知识手册或者传单,以引起人们对于募捐的注意。另可制作一些精美的小卡片,让志愿者或者捐款者写上一些祝福语给艾滋儿童们,下乡时刻一并送到孩子们手上。) 6.让相应的活动负责人到相应部门联系场地。
二.宣传
在各个校区相应寝室楼,食堂周围或其他人流量大的地方进行海报的张贴和宣传单的发放。
三.志愿者招募
在各个募捐点进行相应的志愿者报名活动,同时进行捐款活动。 地点:三大校区 负责人:
注意事项:
1. 在志愿者招募的前期可制定相应的干事在自己班级里进行民意调查,若有愿意做志愿者的即可让干事进行登记,成为志愿者。
2. 可让在募捐点周围进行宣传的干事配发艾滋病的知识手册。另外,在志愿者或捐款者进行登记或者捐款以后在干事们准备好的便利贴或者卡片上写上祝福语,以丰富活动的意义。 3. 有同学进行咨询时,干事们应讲解清楚志愿者的活动的内容,进行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不对志愿者们的日常活动造成困扰。注意解答志愿者疑问时态度应良好,让志愿者们自行考虑选择校内或校外,并且告知志愿者们红会的联系方式(可以是相应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若志愿者们临时有事,可通知红会人员,以便红会人员对活动人员进行调整。 4. 在登记时应登记清楚志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有空的时间等,以便随时和志愿者进行联系。
四.统计志愿者人数,并分配好人员的相关工作。
注意事项:
志愿者两天上下午轮换。每半天每个点为一组。每组从志愿者中选一名为组长。将组长的联系方式统计打印分发给活动负责人,同时将活动负责人及干事联系方式告知组长和组员以便联系。
五.通知各干事联系地点,在校外义卖开始前进行第二次联系确认。
六. 进行校内志愿者培训
内容:对志愿者动员;交代活动具体安排以及各注意事项 地点;新校区
负责人:朱江涛,柴子栋及各点负责干事
七.校内义卖 地点;三校区
参与者:分配到校内的志愿者与参与的干事 活动时间安排;
1. 7点在指定地点集合,进行准备工作。 2. 8点正式开始募捐,12点结束上午班
3. 12点半开始下午班,5点结束,并进行收尾工作。 注意:收尾时应注意将各场地打扫干净,将所用器具收拾整理好,以便第二天继续使用。
八. 进行校外志愿者培训
地点和人员与校内志愿者培训相同
九.校外义卖
活动大致与校内义卖相同 注意事项:
1. 校外志愿者在进行活动时应随时与相应负责人保持联系,以防意外的发生。
2. 校外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防止在校外公共场所发生混乱。同时应保持一定的警戒性,防止义卖所得到的钱遭到偷窃或者抢劫,将所得钱物及时交给活动负责人。
3. 与招募志愿者时相同,在义卖活动中可以赠送一些小礼品或者举办一些留言送祝福的活动,也可在义卖过程中向他们配发一些艾滋小知
识手册之类的。
十,活动负责人:
田毅 15111330307 朱江涛 15243668992 王媛 15116281810 柴子栋 15273154508 十一.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 如遇天气或其他外界不可抗拒因素,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 本次活动延期至下一个周末举行;
2,如果活动当天批次志愿者不能如期到达,严重影响活动时,从红会干事等人员中抽取志愿者,如数增加人数。 3.清明节期间人员繁多,志愿者联系方式每名组长及队长负责掌握本组或者本队所有志愿者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所有志愿者。
4.其他活动现场突发事件,有关人员及时向负责人汇报情况,迅速妥善处理。
十二.经费预算
宣传费用500元
各种器具准备费用100元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红十字会
民间志愿服务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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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志愿服务范文第3篇
(四川自贡沿滩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四川 自贡 643000)
摘要:本文采用比较方法讨论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7条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提出该条文有违常规举证规则,立法机构应加强适用指导。
关键词:民间借贷;举证分配;合理性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金融通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借贷行为,它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不同,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借款属于诺诚性的合同。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除金融借款之外的借款关系都纳入了民间借贷范畴。民间借贷的发展简单的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阶段是传统民间借贷,传统民间借贷呈现朋友、亲属身份上的信赖关系,且有无偿、小额等特点,举证上只要出借人能够出具有效的借条,法院就会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因此借条被称为霸王证据;第二阶段是新型民间借贷,新型民间借贷呈现的特定主要为:民间借贷成为了市场经济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偿性、高息性、交易金额大且日益频繁、复杂,借条作为霸王证据的效力逐渐降低,特别是在举证上,除要求举示借条、收条等基础证据外,还要求出借人对交付借款这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新型民间借贷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虚假性复杂性日益凸显的要求,当然也是由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的本身属性决定了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论传统民间借贷还是新型民间借贷,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对借条的霸王证据作用有所弱化,但都强调民间借贷应当有借条,这是借款关系成立的前提,只是基于我国目前社会诚信度低,虚假诉讼泛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仅有借条而无银行转账凭证等交付证据的案件中涉及出借人的交付款项真实性的审查, 可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则改变了以往法院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审查原则。该司法解释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该条规定的文意上理解,似乎只要原告拿出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就推定原告证明责任完成,被告必须提供充足證据证明该笔款项存在的法律基础即其所谓的其他法律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似乎没有借条也能打赢官司,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思路的挑战。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适用一年之久,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能直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该条司法解释17条规定存在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导致法官在适用该规定时,存在不同的理解适用,对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产生较大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对此反响强烈。
一、司法解释第17条,有违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基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当要求主张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出借人对产生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两个方面的内容承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佐证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下称转账凭据)仅仅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单独成为证明某种法律关系(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因为无法提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而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从而应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这是司法实践常规处理模式。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责任。在司法解释17条出台之前,无论最高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就一直坚持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应当就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且不着重强调被告对抗辩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是愈来愈注重出借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然而司法解释17条规定的出台——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规定明确要求“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应当表明法律要求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虽然后面没有表示,若被告没有举证的后果,但常理推断若没有举证,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显然有违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毕竟是原告在主张其与被告有借款关系,这个转账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是一个过账行为,现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过账行为成为一种常态,显然对被告不利。同时,原告是持有该转账凭证的最近人,也是该转账凭证证据的亲历者,理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让被告否认,强调的是被告要对“不是借款”这个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类似于“我不是罪犯”的举证,要自证清白,这个款项不是借款,本身就有违消极事件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二、司法解释17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有违司法现状,存在以偏概全的弊端
探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可知,当时之所以存在规定17条,原因就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借贷尤其是熟人间的借贷,常常出现直接交付借贷资金(转账支付),但囿于人情而没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的现象,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实是有保护这类出借人的借贷权益。对此,司法解释的释义是这样阐述的:“…… 应当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的意见也发生过一定变化。司法解释曾经对此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的成立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驳回其诉请求。……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实践中的意见提出,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缺乏法律意识的出借人来说,举证的难度很大,实体权利保护不利,希望考虑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对举证责任具体分配做出更细致的规定……从而实际上加强了对合法出借人的司法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作此规定确有理由部分没有证据意识的实际合法出借人利益的保护,但该规定显然忽略了当前民间借贷的市场状况和司法实际,如前所述,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从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转变到了新型借贷市场,虽然本质上仍属于民间民事交易行为,但交易速度、交易量、交易规则以使民间借贷成为市场融资的重要方面,传统民间借贷的无偿性、身份性消失殆尽,更多的体现为市场经济的商事交易行为,而非传统民事行为,既然是商事交易,作为商人是精明性也是惟利是图性,当然也更懂得交易规则并愿意承担风险,相应的证据意识通过几十年的普法和裁判规则已经得以普遍建立,在此环境下,通过创立维护较小较少的“缺乏证据意识”的举证分配规则,显然存在以偏概全的弊端;同时,笔者作为基层法官梳理了承办的近两年的民间借贷案件200余件,案涉标的在10万以下的只占5%,案件普遍为几十上百万的标的,几百上千万的案件也不少,且笔者调研发现,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往往出借人身后有一拨人,均是出借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但均不会提起诉讼,这才是民间借贷亲属性的体现,这样的司法现状考量着该司法解释17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既有违法适用的普遍性,也有违我国民间借贷“借款打条”的千年交易规则。
三、司法解释17条规定的适用导致法官解释法律混乱,无所适从
法官处理案件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判决则是将法官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结晶,有观点说,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是合理的,只是法官要正确解释,不能僵化理解,应合理的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法律解释有着自身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中,其中最基础的应为语法解释即文义解释,法官解释法律要尊重解释规则,首先应考虑文义解释,其后再进行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该条司法解释,分为两部分,前部分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表述强调的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被告要对“不是借款”这个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身就有违消极事件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消极事实不举证”是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消极事实本身是无法直接证明的,从法理学上讲,普遍通行的规则是“肯定者承担证明责任,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在解释该条文时,理所当然的会先从文义上进行解释,就会责成被告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其次,该条规定,要求被告举证,但没有明确被告应承担举证的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应当”的理解和解释往往会等同于充分确凿或者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明责任,加大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后半部分为: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对该部分内容理解,也考量着法官的智慧,毕竟这款规定也有明确被告提供的相应的证据的“度”,即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还是充分确凿,还是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这样会导致法官在处理該类案件时,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无疑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太过宽松的尺度。复次,该条文前后两部分,似乎有些矛盾,一方面强调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有提出原告在被告举证后,原告还要举证,其实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被告履行抗辩权即可,举证责任本身应归属于原告,如此表述,让法官无从解读,也会为法官的不正当行为留下空间,最终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对民间借贷游戏规则的分析和适从。势必会出现两个两个极端,要不严守对出借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标准要求,稍有不足,就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要不不适当加重被告在这类民间借贷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和证明标准,稍有不足就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
四、司法解释17条规定的适用将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发展
法具有评价和指引功能,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同理,司法解释17条规定的出台和逐步适用,无疑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借款打条”的民间借贷市场交易规则,本应打借条的基于该条规定,出借人会产生这样的想法——要不要借条无所谓,不再刻意去固定证据,因为法院对于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保护力度并没实质减损,甚至可能还更强,长此下去,会直接导致交易规则的更改,甚至有颠覆民间借贷交易规则的风险;二是极易引发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特别是给善于专研的人有机可乘,甚至因此可能造成社会信任危机,加重交易成本,损害市场交易活力和秩序,危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最终影响公平社会的构建。毕竟金融机构转款凭证可以随时从银行打印出来,其表征的借贷关系甚至都可以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被告即使有相应正当取得款项的证据也不可能保存太久,本不属于借款的,突然有天合作不愉快了,或者心血来潮,就提起民间借贷;三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笔者审理过一案件,原被告本属于合伙关系,后来又共同出借款项给他人,双方之前亦有借款关系,彼此之间转账也较为频繁,其中原告曾转了120万给被告,现在原告持金融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起诉被告,被告抗辩是其他合伙款项,并提供部分款项转回原告的证据,如何认定该借款的真实性,实在着难,毕竟双方的合伙关系,款项交易频繁,被告虽有抗辩证据,但从证据的角度分析,着实为难法官,而采用过去的裁判标准,原告没有借条或者其他能证实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样的案件裁判简单明了,社会公众信服。
综上,司法解释17条规定基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偏重于对民间借贷的熟人关系的考虑二制定,虽然该规定对部分案件有着特殊保护的作用,但放眼到整个民间借贷市场还是欠妥,毕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单纯的从熟人之间发生的小额交易演变成了今天的以赚取利润为核心的借贷商业化模式,因此好的初衷并非带来满意的效果,甚至可能会助恶损善,危及交易安全,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故该条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鉴于条规定已经出台施行,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实施的框架,目前暂停使用是不切合实际的想法,但为更好的使用该条文,达到制定该条文规定的初衷,最高法院应当在恰当的时间对该条文进行法理解读,或者尽快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厘清该条文的适用规则,达到法律适用的应有效果。
作者简介:黄强(1979.2-),男,汉族,四川荣县人,四川自贡沿滩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民间志愿服务范文第4篇
摘要:本论文以内蒙古西乌旗为例浅析了牧区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牧区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牧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
一、牧区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8年5月份发布的最新统计来看,直至2018年4月末,西乌旗牧区民间借贷涉及牧户1235户,民间借贷资金6937万元,与2017年相比全旗牧区民间借贷涉及牧户和资金分别下降64%和62%。[1]近年来,西乌旗在整顿和规范牧区民间借贷的工作成果尤为明显,民间借贷年利率均成功地控制在10%-36%的范围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全力压减牧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引导牧区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及规范化,在民间借贷的发展道路上不断进步。牧区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1.利率高。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牧区的民间借贷利率已高于10%,最高达到36%,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率相比高于两到三倍。
2.借款期限稳定。目前在牧区,民间借贷的期限还是以暂时性或季节性的借贷为主,,不但有10-30天的借款,也有一到两年的借款。其中7-12月之间的借款占多数,多为春季繁忙的工作而准备。
3.手续简单。牧区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借贷双方直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明确规定其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第二种为在亲朋好友之间不用订合同用口头来说好民间借贷的额度,利率等不用具体定还款期限。第三种为房子、草场或牲口等当做抵押,有担保人才能进行借贷。
二、牧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牧区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完善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详细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眼下,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来自于有些法律规定中的一小部分或具有地区性法规的解释中零散地存在。而这样的情况导致了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非系统性,风险性以及不同法律法规下不同说法的矛盾性,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力度和贯彻实施。
(二)牧区民间借贷缺少政策性的指导
目前,牧区民间借贷的任意性和自发性还是很明显,缺少针对牧区民间借贷的政策性的指導和规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不仅影响了民间借贷对牧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妨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对正轨金融和地区经济造成了打击,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威胁。
(三)牧民金融方面的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现在的牧区,在科技网络和信息技术方面与以前相比变得更先进,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是有所差距,特别是在金融服务和财政管理方面的理解和认识有很大不足。根据有些地区的调查来看,个别牧民有因民间借贷而致贫返贫的现象,而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与牧民在金融方面的信息有限,金融方面的意识有待提高有关。
(四)牧区缺乏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建设
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是民间借贷规范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目前造成牧区民间借贷恶性扩张的基本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环境的建设工作不到位。眼下为了避免民间借贷进化成高利贷,应阻止并防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非法行为,牧区建设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是最基本的需求。
三、牧区民间借贷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应改善牧区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应尽快完成完善牧区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工作。在工作中对于借贷的主体、交易方式、借贷条件、借贷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应标有明确的界定和清楚而详细的解释。除此之外,应改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其系统性,逐步完善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从事民间借贷的金融机构或个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下,以合法的手段,以合法的途径向牧区发放,对实施暴力行为的机构和私人要从严惩处。
(二)政府应建立民间借贷政策体系
第一,以苏木嘎查为单位,对牧区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的调查管理,要每户户每户地详细调查,实施牧区民间借贷动态调查管理,及时应对牧区民间借贷引发的事件,从而一步一步地完善牧区民间借贷管理体制。第二,还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苏木镇,应及时挂牌成立并办理牧民间借贷登记工作,为牧民及时提供民间借贷咨询服务,发挥出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优势,开展调解纠纷等工作。
(三)积极开展宣传金融服务的活动
一是通过杂志、媒体和网络积极开展宣传金融方面的常识的活动,让牧民了解金融服务的相关知识,引导牧民其理性对待民间借贷,有意识地避免高利贷,学会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促进金融服务在牧区中的应用。二是,组织金融方面的专家团队开展下乡活动,亲自向牧民传授金融业务及财政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在牧区建立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第一,要深入了解牧区每户人家,收集牧民的银行贷款其民间借款的相关信息,设立牧民借贷基本情况的数据库,以此评定牧民的信用等级,建设全面的嘎查苏木信用体系。第二,把评选“最诚信嘎查”和“最诚信牧户”的工作编入旗苏木政府的规划中,积极开展牧区信用评级工作,奖励诚信的嘎查和牧户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总结
总之,牧区民间借贷有必然性,在当前的牧区民间借贷现状下虽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得忽视的问题,但是应规范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给民间借贷创造出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作用所需的内外环境跟条件,促进牧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Z],人民网.2015年9月1日
[2]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网站,我旗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牧区民间借贷工作,2018年5月21
[3]白羽,内蒙古西乌旗牧民民间借贷情况调查,[J],新财经:理论版,2013(1)
[4]彭雨,对西乌旗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北方金融,2010(4):33-35
作者简介:
孟根其其格(1997,6—)女, 蒙古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内蒙古师范大学盛乐校区,内蒙古师范大学在校生 本科生 研究方向:农村牧区经济
民间志愿服务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席卷、旅游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勃兴,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从原本的仪式性、日常性和自娱性走向了展演化、市场化和舞台化。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对各民族产生了极大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在民间传统艺术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方面,也表现在民间传统艺术的所有者也就是文化持有者的身上,既有对民间传统艺术保护和传承的促进,也有对民间传统艺术的改变和置换。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规避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现象中对传统艺术的保存和发展不利的方面,发挥其中对传统艺术传承和创新有利的因素,以期使各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中获得新的发展。
关键词: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发展;趋向;影响
文化是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每个民族都因拥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而获得内源的族群认同及外源的地位确认。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则是各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常常成为民族的标志和特色所在。
一、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
各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依托于本民族特殊的生态文化系统而生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大多也一直未脱离本民族独有的生态文化环境。然而,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席卷、旅游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勃兴等多方面的原因,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生存状态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不再象以前那样是相对封闭型的发展,而是以开放性的势态接纳着外来者的体验和审视;也有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其生存的空间不再是以前那样狭小的民族本土,而是走出家门,甚至走出国门,走向更广阔的外界。在这种“迎进来”和“向外走”的趋势当中,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存在方式也发生了极大变化,从原本的仪式性、日常性和自娱性走向了展演化、市场化和舞台化。
本文所谓的“展演化”,不仅仅指传统民间艺术生存空间上的变化,即从生活走向舞台,同时也指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形式上的改变,即从嵌合于民众自我走向展现给外界他者,当然也包括了诸如手工艺品之类的民间传统艺术的商品化现象。归纳起来,当前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倾向大致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旅游发展将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推向展演舞台。
有的民族提出在当地建立民俗旅游村、生态文化村、民俗文化村等建设目标,利用当地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吸引游客前来旅游观光,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多数地区所利用的传统文化资源中都不会缺少民间传统艺术的内容,但这些传统艺术的内容、生存状态和发展模式也无疑会随着旅游活动而发生改变。一些歌舞类的动态艺术多朝着展演、表演的方向发展,而一些传统手工艺类的艺术其中的工艺制作过程可能会向展演化和游客参与体验式转变,其中的工艺成品则往往向市场化、商品化靠拢。
以云南近年来旅游发展迅速的几个地区或村寨为例,泸沽湖畔的落水村,摩梭村民每晚定时举办篝火晚会,表演传统的歌舞,游客可以欣赏也可以参与其中;红河元阳箐口村的哈尼人民在村中建成展厅,展出传统服饰等民族文化内容,并定时在广场上表演民族歌舞,供游人欣赏,甚至传统的纺织工艺也被再现于游人经过的地方,但其目的是吸引游客拍照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大理鹤庆的新华村,几乎每家都有私人作坊,置身村中,可以听到艺人们敲击制作银铜器的叮当声,可以看到艺人们拿着工具专心工作的情景,每家每户的手工作坊也不拒绝游客的参观,村中沿路的民居还被改造成店铺,广场处修有停车场、购物商场,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将手工艺品展示并出售给游客,来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入;石林地区彝族的支系撒尼人,拥有传统的刺绣手工艺,在石林旅游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这一传统工艺也逐渐发生变化,为了吸引游客,撒尼人制作了更多样化、更轻便和便于携带的工艺品,刺绣工艺品的出售成为当地居民经济来源中的重要部分。在当下的环境中,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其二,开放的环境中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不断走向外界和展演化生存。
在一些地区,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不再局限于本村寨、本地区的本土范围内,也不再是与宗教信仰、神圣仪式或者世俗生活、自娱自乐相关联,随着外界关注的增多,这些艺术活动走出了世代生活的本土空间,到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上展示自已,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种展演性的艺术活动。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民族本土有着对该种传统艺术的深厚浸润和养育,使得其具备了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是现阶段普遍存在的关注民族文化、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导向和现代社会鼓励多元、渴望多元的民众需求,当下的社会语境为民族本土传统艺术走向外界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得那些乡民的艺术走向更多的大众。
这方面的个案同样很多,2006年第12届CCTV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上,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的李怀秀、李怀福姐弟就将当地彝族传统的海菜腔带给了全国的观众,也征服了评委和观众,最终手捧原生态唱法的金奖而归。丽江的纳西古乐“走出去”的尝试就更早了,1980年在宣科等人的努力下丽江中国大研纳西古乐会重建,一批老艺人被集中起来演奏传统音乐,后来古乐会开始对外公演,再后来,那些原本在各个乡村与仪式和日常生活相关的古老音乐,在宣科的带领下走出国门,到英国、挪威、芬兰、丹麦、法国、瑞士、意大利、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世界各地演出,这或许是那些头发稀白、耄耋之年的老者们从来都没有想到过的。大理州剑川县石宝山中的石龙村,一直以来有唱白族调的传统,当地唱的白族调,种类丰富,有传统的本子曲,有情歌(又分为有情曲和无情曲),还有节日庆贺曲、迎宾曲、敬酒歌等,一般情况下多为男女二人对唱。每一首调子一般有八句,格式为三七七五、七七七五的山花体式,当然在对唱的时候,你八句、我八句,就可能会不断地延伸下去,调子也就越唱越长,但八句可以说是一个单位。歌词多是即兴的,要求押韵,押的不是平仄韵,而是以高低谐律,称为高低律。唱时,有专用的伴奏乐器龙头三弦。过去,石龙村民祖祖辈辈唱白族调,但都是在山间地头干活之余自我调剂,或者是在民族节日中民众自娱自乐的形式之一。比如每年的农历七月底石宝山歌会节,三天的会期内,剑川各地、洱源、大理、丽江、兰坪等地的白族群众相约聚集在石宝山对歌。石龙村离歌会的主会场宝相寺仅25公里,村里的群众几乎都要来参加歌会。即兴的对唱,谁都不愿服输,往往对上了就停都停不下来,有时候要对通宵达旦。石龙村民唱白族调所发生的改变,应该说也和石宝山的旅游开发联系在一起的。石宝山内石钟寺石窟早在晚唐时期便已开始开凿,距今已有1000多年,但由于地处深山、交通封闭,一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石龙村这个居于石宝山腹地的小山村同样如此。1961年,石宝山的石钟寺石窟于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石宝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注:参见云南省剑川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剑川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763页。]1985年,石宝山旅游公路开通,[注:参见云南省剑川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剑川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伴随着石宝山旅游开发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游客涌入景区,石龙村与外界的交流也日益增多。当地政府和文化部门注意到石龙村歌手较多的情况,将一些著名的歌手吸收到石宝山管委会工作,主要让他们参与旅游和政府接待,为游客和考察者演唱白族调。20世纪80年代初,剑川县文化部门在石宝山设对歌台,开展赛歌活动,为获胜者颁奖,强化了白族调对唱中的竞技性和荣誉感,这时的白族调演唱应该说已经和过去有所不同。而石龙村的著名歌手和在对歌台上展露实力的人们又不断地参与了更大范围的比赛活动,并最终成长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大理州“歌王”、“歌后”。其中大理州的“歌后”李宝妹就是在石龙村出生和长大的。此外,石龙村的李根繁、李福元等歌手也已名声在外。在文化部门的支持下,很多歌手都出唱片、VCD,越来越像明星。现在,每到过年过节,剑川县的其他村寨甚至大理州的其他县市,以及丽江、怒江兰坪等地都不断有人邀请他们前往演唱,支付给他们的酬金也越来越高。姜续昌、董继兰等10多岁的小歌手还被著名舞蹈家杨丽萍选中,将他们带到昆明进行培训和演出。所有的这一切,都表征着石龙村的白族调已经从传统的自娱转向了更具商业价值的展演,而其舞台也已经不再是小山村的乡野山间,而是走向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的影响
作为当下民族文化领域出现的一种重要现象,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无疑对各民族产生了极大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在民间传统艺术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方面,也表现在民间传统艺术的所有者也就是文化持有者的身上;这种影响既有对民间传统艺术保护和传承的促进,也有对民间传统艺术的改变和置换,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1、对民间传统艺术的影响
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给民间传统艺术本身带来了极大影响。具体表现为:
其一,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改变了民间艺术的生存环境和存在方式。由于是展演化的民间艺术,所以传统艺术生存的环境已经从原来的相对封闭、有限改变为更加开放、广阔。在很多地区,传统艺术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来的生存范围,而是不断走向外界,即使是那些没有改变演出的具体环境,依然在本土演出的艺术形式,其观众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外来者和游客成为了其观众的主要来源和构成,而本土的观众则很少参与到此类展演性演出的观看中。
从存在方式而言,传统的民间艺术往往与仪式活动和村民日常生活共生共存,而展演化倾向使得传统的民间艺术脱离了宗教仪式和日常生活,成为单纯地外向型展示和演出。很多民族传统的民间艺术在过去或者与宗教信仰有关,或者是含有神圣意味的仪式行为,其举行的时间、地点、程序、主持者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展演化倾向的出现,多数传统艺术和神圣信仰、严密仪式相分离,完全成为展演性的文化。比如过去很多民族对神话、史诗等本民族“根谱”性的文艺内容怀有神圣态度,只能由民族首领、宗教祭司等在本民族重大节日等场合才能演唱,有时甚至对观众的构成也要加以规定,但现在,在一些地方,由于旅游开发的影响和游客对此类文艺现象观赏的需求,逐渐出现了将这些神圣性的活动与宗教仪式分离的现象,活动内容、程序不再严格按照古规执行,其目的仅只是为了满足游客的需要。在另外的一些地方,其传统的民间艺术与宗教仪式并无关系,传统艺术主要是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交织在一起,是村民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他们调节生活节奏、自我娱乐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在现代化条件下,却也发生了不小的转变,这些传统的民间艺术也不再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自娱的方式,而是成为特意为游客或外界表演的、娱悦他人的艺术展演。这同样意味着传统艺术的存在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比如上述石龙村的村民唱白族调,过去是在生产生活的过程当中,随心所欲地歌唱,是为了自我娱乐。即使是有很多观众时的对唱,演唱者的目的也可以说只是“兴之所至”而已,因为此时并无经济利益的驱动。然而,在展演性的演唱中,或者是为了满足外来的游客,或者是歌手亲自到外地演出来征服当地的观众,无不是以经济利益即演出报酬为最主要的源动力。
其二,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使得民间艺术在形式和内容上出现了一定的变异和置换。由于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要求艺术的表演面对的对象是单纯以“欣赏者”、“观众”身份存在的游客或本土以外人群,所以很多时候就需要依据他们的审美需要来对传统艺术进行一定的改变。比如纳西族过去表演纳西古乐的均为中老年男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纳西古乐的商业演出中,组织者加入了一些新鲜的元素,一些年轻的女性在经过培训后也加入到了演出的队伍中,这样一来,给以游客的视觉冲击力就大大加强了。再以石龙村的白族调为例,过去,白族调或者是村民上山下地时自己放开嗓门唱上一段,或者是在节日和平常生活中采取对唱的形式进行,但这种对唱主要是即兴的,当然也有一些经典的唱段已经深深地浸烙在歌手的脑海里,但他们在运用这些经典唱词、曲子的时候也往往要加上自己的创造,灵活运用。而现阶段,为了展演的需要,在文化部门和歌手的努力下,创造出了迎宾曲、敬酒曲等相对模式化的曲子,运用的场合也较为单一,主要是一些迎来送往的场合。红河元阳县的箐口村和弥勒县的可邑村都在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在两个村寨我们都可以看到歌舞表演,但是表演的内容当中却有很多变异和新的创造。
其三,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使得民间艺术的生存空间更为广阔。尽管很多学者关注的是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认为被舞台化的传统艺术已经脱离了民众日常的实际生活,展演化趋势甚至催生了大量的“伪民俗”,但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看到它的另一方面。完全脱离实际生造的“伪民俗”当然不足取,但舞台化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却并不能说就完全与民众现实生活无关,更不能和“伪民俗”划等号,各民族的民间传统艺术并不是完全封闭的,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谁又能肯定在时间的推移下舞台化、展演化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不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常态”的组成部分呢?中山大学叶春生教授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辨别民俗的真伪并不重要,传统的“真”民俗为了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很容易就沦为二手民俗,而“伪”民俗经过包装,也会得到族群的认同而转化为“真”民俗。[注:参见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民俗研究》,2007年第2期。]因而,我们在看到展演化趋势带来的诸多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它所带来的一些积极因素。由于现阶段本土群众自娱之外更大需要的出现,使得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观众范围不断扩大,对传统艺术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此外,展演性的民间艺术和传统的民间艺术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与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这种经济上的获得会反过来促使乡民更加关注自己所拥有的传统艺术,从而使传统艺术获得更大的发展。
2、对文化持有者的影响
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趋势除了对传统艺术本身产生极大影响外,也会对文化持有者即传统艺术的拥有者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会给当地人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生存境遇。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为文化持有者吸引和容纳了更多的观众,更多的观众也就意味着更大的市场需求,当然也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经济收益。这对于很多生活在山区、半山区较为封闭的村落中的乡民而言无疑至关重要,因为传统的艺术有可能改变他们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会提供给文化持有者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在传统艺术从本土走向外界,从自娱走向娱人,从没有观众或很少的本土观众走向大量的观众和外界的关注,这其中,除了显而易见的改变外还蕴藏着更多的内容,那就是这种“向外”的发展所带来的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一些文化持有者正是抓住机遇而成为了村寨中最先从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当中受益的人,他们不仅在经济上大有改观,而且成为当地人羡慕的对象和外界的关注中心。大理鹤庆新华村世世代代打制银铜器,古老的手工艺传承了不知多少年,虽然每一代人当中都可能涌现出技艺超群的人物,但他们从来没有能够获得更大的声名。而今天,在当地发展旅游、发展民族手工艺的背景下,很多人出了名,成为工艺大师,这样的殊荣是他们的先辈无法拥有的。如艺人寸发标,从小就跟随父辈走乡串寨打制银器,但他的成功是和新华村的开发分不开的,在新华村民族工艺的开发过程中,他因自身的积累和技艺涌现出来,1999年,他被云南省文化厅授予“云南省民族民间高级美术师”称号,2000年,他被云南民族学院聘请为客座教授,2004年,又被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聘为客座教授。2004年,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民间工艺大师”称号,他设计的“标祥牌”系列酒具还注册了商标并于1998年申请了国家专利。而石龙村歌手李宝妹,在不断的表演和比赛的过程中,得到了大理州“歌后”的美誉,并且在更多的地区演唱白族调,获得报酬,在此过程中,不仅在经济方面有所收益,而且也为了赢得了更大的名声。现在,“歌后”的名声不仅仅局限于大理地区,而是已经远播到相邻的怒江兰坪、丽江等地。红河石屏的李怀秀、李怀福姐弟就更不用多说,尽管她们参加青歌大赛并非简单的对游客的展演,但她们在参赛并获奖之前其实已经有了大量的展演作为铺垫,也可以说正是先前无数的展演活动让她们积累了经验、提高了技艺并最终在大赛中取得了成功。不管怎么说,这些事例本身给予村民的最大启示,是让村民看到了通过自已拥有的传统艺术走出大山、改变命运的希望。村民们没有想到,原来祖祖辈辈上山放羊、下地干活的时候唱的山歌调子,在今天会如此受到外界的关注,会成为改变他们命运的契机。在很多人看来,这些歌手、艺人已经成功了,而这种成功,源自于传统。
最后,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又促使文化持有者更加关注和重视自己所拥有的传统艺术。伴随着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文化持有者得到了许多的实惠,这无疑会让文化持有者本身反过来更加关注自己的技艺,更加重视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艺术,并力图使之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下去。同时,一些文化持有者受益于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所起到的示范带头作用,将引导更多的文化持有者参与到对民间传统艺术的承袭和展演当中。不管文化持有者对传统艺术的关注其最主要的动因为何,在与外界的比对中,他们都会更加关注和珍视自己的传统,更加自愿自觉地去传承传统艺术,这或许是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最大的功劳。
三、对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的思考
本文所讨论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现象不仅仅存在于现代旅游之中,这种现象已经波及到了更广阔的领域,但旅游中的文化商品化、展演化及其相关讨论无疑值得我们关注。事实上,在旅游人类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早已注意到了旅游所引发的文化变迁问题。美国人类学家欧文·钱伯指出,当地人过去为自己生产的艺术品,现已被变成旅游纪念品被拿到市场上出售,原旅游地的传统文化如歌舞、仪式等被搬上了舞台向游客进行表演,这样的文化商品化现象无处不在,并已成为现代旅游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注:参见张晓萍主编《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中西旅游人类学研究论丛》,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东道主地区为吸引游客而设计的“舞台真实”到底是好是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的认为,舞台真实是“伪民俗”,舞台表演会破坏文化的真实性,格林伍德在《文化能用金钱来衡量吗?》一文中对文化商品化进行了猛烈抨击。有的认为舞台真实并非坏事,舞台表演及其获利增强了东道主对传统文化的自信和保持。[注:参见张晓萍主编《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中西旅游人类学研究论丛》,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131页。]在民俗学界,也有与旅游人类学中“舞台真实”相类似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德国民俗学家汉斯·莫塞尔提出了“民俗主义”的概念,主要指民俗文化脱离其原本的生存空间,被第三者利用,为了新的目的,以新的功能加以演绎的现象。[注:参见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民俗研究》,2007年第2期。]
对于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在现阶段所产生的变异,学者们所持的态度也还不太一致。有的认为展演化使得民间传统艺术变味,在某些方面不再保有传统的特征,甚至出现了一味只为迎合消费者需要而改变传统艺术本来面目和制造新的艺术形式的情况,这种现象对于传统艺术的保存和传承非常不利,会加速传统艺术的变迁。也有学者认为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虽然在某些方面改变了传统面貌,但总体而言是继承了传统特色的,而且展演化拓宽了传统艺术的生存空间,也使得民众对传统艺术更为关注,因而最终会促使传统艺术更好地发展,使传统艺术的生存和发展进入新的良性循环。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采取折衷的态度,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在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中都可能会存在。笔者并不想一味调和两种观点,但也认为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现象。我们不能否认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的过程中,既有对其生存和发展有利的促进因素,当然也有对其保护和传承不利的消极内容。为了更好地达到其间的平衡,我们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尽量保持民间艺术的传统性。尽管民间传统艺术在展演化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外界和观众,受到市场需求的影响和制约,但文化持有者不应该只是一味地迎合市场和外界,要记住我们要向外界展示的是我们最具特色的传统艺术,而不是外界希望看到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只有这样,文化持有者才不会迷失在外界的希望和市场的需求中,而是保持传统与自我。如果我们一味仅以市场为导向,可能会陷入市场需求假象的泥淖并丧失自我特色和对外界的吸引力、竞争力。当然,由于民间艺术已经进入了展演化的层面,其生存的环境已经和过去相比发生了极大改变,因而,在尽可能保有传统特色的同时也应该考虑适当创新的问题,这也是保持民间艺术的生命力所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第二,建立起民间传统艺术生存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我们需要部分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发展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改善文化持有者的生存状况,我们也需要将更多的资金、人力、物力重新投入到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当中,保障民间传统艺术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如果能在展演收益和传统艺术生存发展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和规范的机制,也就意味着建立起了民间传统艺术生存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这不管是对文化持有者而言还是对民间传统艺术本身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文化持有者加强传统艺术的价值宣传和功能教育。对于文化持有者来说,从先辈那里继承下来的传统艺术无形当中具有一种神圣的意味和独特的价值,因而当没有强外力的冲击之时,下一辈往往自觉地去承传这些传统的内容。当民间传统艺术向展演化的趋势发展之时,文化持有者对传统艺术的看法可能会逐渐发生改变,文化持有者可能会更加关注传统艺术,但是这种关注更多源于经济趋动,文化持有者和传统艺术之间原有的自然而然的联系和神圣性意味可能被完全解构,这时候,必要的引导和宣传显得尤为重要。研究者和文化工作者有责任不断提醒和告诫文化持有者:他们目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不单纯是源自外界和市场的馈赠,而更多是得益于文化传统和先辈的遗产,所以文化持有者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也要更加理性地看待自己的传统,从而真正地怀着尊重之心审视自己的传统,珍视自己的传统,延续自己的传统,发展自己的传统。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反馈到文化持有者中,改变以往研究者的成果只限于学术界而不能为文化持有者了解的局面,这或许也是研究者更好地承担自己的责任的方式之一。
总而言之,对于当前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现象,我们固然不必对其中的变化而惊惶失措,也不能迷失在展演所带来的收益中而失去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判断,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更好地认识这一现象,并尽可能地规避其对传统艺术的保存和发展不利的方面,发挥其中对传统艺术传承和创新有利的因素,以期使各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中获得新的发展。
(责任编辑:楚小庆)
民间志愿服务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正规金融 对接深化
一、相关性研究
《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出版于1969年,作者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通过实证研究历史资料,发现了在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规律性结论。他觉得,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趋势是相同的,虽然有的以私有金融为主体,有的以国有金融为主体,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1973年,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都分别以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为例,从各个角度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金融深化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被提出的,由此他们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慢的各种因素中,“金融抑制”是不可忽略的原因,所以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加强金融深化。安德斯.阿尔宾(2002)认为,民间金融是应人们的需求自发产生的,是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过多的干预和压制其自身的活力,以及一些不合理的政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国内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赞同国外的观点,认为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抑制”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此解释并不是很充分,并形成了另外一些观点。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并非是金融抑制,而是对信息优势充分利用的结果。高新波、张军田(2006)则认为因为我国的制度不均衡,导致一些经济主体为追逐潜在的利润而想出的创新手段。张杰(2006)则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李世新(2009)则从对民间金融的需求来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作为补充,吕伟(2006)觉得仅从需求方面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未免不够全面,从资金供给角度来看,人民手中渐渐有了空闲资金,需要进行投资,而我国投资渠道较少,这些也是探讨民间金融不可忽略的因素。
而对于民间金融问题的解决,通过长时间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其存在是合理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采取措施规范和引导它的发展,避免出现失控的现象。我们认为,要使民间金融良性发展,除了要规范和改革现存的民间金融形势,更应该双管齐下,使正规的金融机构“下行”,以缩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差异,使民间金融更容易正规化。
二、概念辨析
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民间金融的内容以及所涉及到的一些概念。民间金融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牵涉到人们实际生活的难点,同时在单纯的概念方面也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难题。尽管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学者都对民间金融这方面的探讨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是至今尚依然没有得出令大家都满意的答案。其中一个大家比较能接受的说法就是民间金融是指所有以非公有制的以及非官方的形式存在的,是相对于正规的金融而言的一种形式。
在众多学者的看法中,安德斯.阿尔宾(2002)提出的看法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更符合一些,国内的学者左柏云(2001)与之持相同的观点。安德斯.阿尔宾觉得,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监管、规范的活动,因为金融的重要性,在每个国家,其政府都会设置专门的机构对自己国家的经济金融进行监管和引导,但监管的覆盖面是不同的,在这里民间金融是那些徘徊于正规的金融制度的范围之外的,他们是相对于官方的正式金融而言的。按照这种定义,所有合法的、不合法的或者是半合法的金融形式,只要是在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的,都可以说是属于民间金融。像我们国家内地的民间自由借贷、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典当行等都属于民间金融。
其次,作为对比,我们来讨论一下民间借贷的概念。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基本都是以正规金融作为对比,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金融活动是否发生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内,或者是否被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纳入监管和规范之下,以此来界定民间借贷,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具体指游离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外的没有受到监管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活动。
大多数国内学者基本赞同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之间,双方均是自愿,由资金闲置者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需求者,由借款人到期返还款项并支付给资金提供者约定利息的行为,以帮助解决资金需求者的生活或生产需要。
最后,解释一下什么是非正规金融。顾名思义,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而且经常在外国文献中出现,相比较,国内学术界和媒体使用的较多的则是民间金融的概念。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是因为经济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具有内生性,不同之处在于界定两个概念的角度。界定的角度在相关的文献资料中一般分为两个:第一个角度是所有制,即是谁拥有某个金融组织的产权;第二个角度是法律或者政府监管,即某金融组织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所以,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不等价的,正规金融与国有金融也是不等价的。本文中我们所使用的民间金融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交易需要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正规金融理解为被官方认可的并纳入到正规监管体系之内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对分析
本部分我们探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他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先说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融资方式,拥有许多自身的优点:快捷、灵活、简便,该行为一般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有些欠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且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其特点和优势有如下几点:首先,利率弹性较大,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資金的供需双方来商议决定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但对其利率范围还是有限制范围的,如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广泛性,该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再者,资金的用途较广,借款者可以将筹到的资金用于各种生活和生产中的需要,但是不得将借到的资金再次转借他人。最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间金融建立于熟悉的人际关系之上,彼此相互了解和信任,以明晰的私人产权和无限责任为基础,有效的避免了正规金融活动中人们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当然他也有弊端:不够正规的经营,无规模优势,风险较大,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相比之下,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是建立在正式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之上,拥有严格的业务控制程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制度。故其优势也就在于:组织制度完善,规范、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安全有序、规模优势、安全有序、利率较低等。当然,他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说:担保条件比较严格,供不应求,利率受到管制,手续较为繁琐,配给额度受限制,归还方式和期限不能创新等。
所以,我们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接深化模式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活动有着许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说不集中、不明显、缺乏成文的约束机制,一时之间要想使其井井有条的发展也不容易。所以眼下的可行之计就是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而至于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森贝尔曾针对此提出的建议是“双管齐下”,大体的意思是指:一方面我们要放松正规金融的管制,实行“下行”策略;与此同时,我们还得从各个方面提升民间金融,使其“上的厅堂”,这就是“上行”策略。世界发展报告也曾提过这样的看法:觉得既然两种金融形式在不同的方面都有对方无法复制的优势,那何不考虑将两者结合,进行创新,吸收两方的有点,借鉴两者的发展经验,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選择。我们认为,逐步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慢慢地因地制宜地将其往中小银行的方向引导。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的形式中小银行
实际上,我国政府近几年来正在积极制定一些政策来“疏导”非正规金融,尤其是对民间金融进行“招安”。突出体现有:一是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放款人的法律地位的表态,二是2005年5月31日开始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对于规范民间的金融活动和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小额信贷的试点于2005年5月开始,从起初的贵州、四川等地方,慢慢地扩大试点的范围。浙江工商局等多个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在2008年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此部法规是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首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和一些管理制度。根据统计结果,直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4878家的小额贷款公司,4447亿元的贷款余额。
随着政府对我国金融业的逐步深化和开放,民间的“金融抑制”现象将慢慢得到放松,原先由于该原因而存在的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场中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必将另寻出路,或者选择合法化,或者从市场中退出。我们从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来考虑,中小银行就是民间金融机构走合法化道路的一条可行的选择,这里的我们所说的中小型银行在一些发达的地区已经不稀奇了,比如如今农信社经过改革,各个地方都出现了某某地区农村商业银行。
近些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受关注,这也是近年来民间金融如此活跃的很大原因。因为中小企业主在银行等正规机构贷不到款,就必然会转向民间金融市场,有人将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转换成指数来研究,结果显示在我们国家范围内的17个省是65.14,该数据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大大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我们知道中小银行的定位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两者不谋而合。试想,如果徘徊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真的能够合法化,以转化为中小银行的方式存在,那么依靠其原先的客户群和经营理念,必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的路径与模式
首先产品方面来看,由于与国有银行相比,小型银行融资能力较弱,资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这就决定了其理财产品与现代的一些正规的大银行不同。转化后的中小银行可以利用自己当地的网点优势,以及对本地区的投资者偏好较为了解,来拓展自己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比如可以将理财产品视为存款的有效替代品,增加人民的投资渠道。其次,从体制方面来看,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曾表示,中小银行不应该复制大银行的发展方式,应该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和各自特点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在盈利模式上,这些小银行也不一定要依靠信贷、利差收益,而完全可以通过差异化特色,提供更多的中间业务服务、咨询服务等等收取手续费。
根据对全国多个省份的研究,发现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就越大,而相比较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经济也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份,正面影响指数达到20%以上;而在相对欠发达的辽宁等东北地区,负面影响指数差不多到30%。可见,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已颇具民营银行的特点。所以,将部分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应该将民间资本雄厚、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初步摸索出道路,同时建立示范效应。其实转化的中小银行可以借鉴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等,但肯定不能够照搬那些正规金融机构的全部,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服务门槛等一些方面必须灵活应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落实。既然是对接,产生的肯定是创新的东西,有他自身的特点。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中小银行制度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五、结论
根据本篇文章的分析,我们认为,民间金融作为存在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主要融资方式,给广大农户和许多中小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一直都缺乏相关监管机构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在社会上没有合法的组织地位,所以运行的风险很大、盲目性强、漏洞也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虽然如此,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依然还是很活跃。要想解决根本的问题,就要进行金融方式的创新,吸收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优点,实现两者的对接,组建中小银行,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存在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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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月婷(1989-),女,汉族,江苏丰县人,现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审计;杨晓雯(1990-),女,汉族,安徽六安人,现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