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范文第1篇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咸和市委有关规定文件精神,遵照上级政法部门要求的各项铁规禁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工作纪律,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不准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不得采用电话转接方式值班;带班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第一时间处理值班所接问题。
二、110接警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报警人转拨其他电话;要及时出警,到达迅速;现场处置要准确、依法、果断,尽快控制局势,避免事态扩大。
三、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要主动热情,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冷、硬、横;群众要求面见领导反映问题,无特殊情况的应当准许,不能拒之门外。
四、积极服务辖区企业、商户,严禁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借干警身份向企业和商户为个人或单位揽生意、谋利益。
五、规范执法,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瞒案不报,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对复议、申诉等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查,予以答复。
六、文明执法,严禁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乱扣押,严禁对涉案人员进行打骂、刑讯逼供或对羁押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体罚。
七、廉洁执法,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宴请、娱乐消费,不得收受、占用、借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
八、严格警车管理,严禁警车用于一切非警务、非公务活动,严禁转借使用警车,非特殊警务活动不得鸣警报、违法行驶。
九、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能够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转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规定办结时限前主动向来信来访当事人反馈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范文第2篇
青龙满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委员会
关于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示范校的规定
一、师生进校园必讲普通话,必写规范字,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校园内所有用字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第二批简化字。
三、各总校、直属校领导与所辖各校、各班之间、教师与班委会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
四、测试员、普通话辅导员负责师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协助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参与自评自查与评估验收。
五、全体教师每星期写好100个钢笔字、30个粉笔字、10个毛笔字,练习朗读、说话5分钟。
六、语文教师、班主任担任班级义务推普辅导员,每学期写出1篇推普心得、经验或广播稿。
七、学生以班为单位每2周开展一次听辨纠错练习。
八、学生每周保证30分钟普通话辅导与训练。每月办1期推普简报、书法报等手抄报。
九、学校经常举行普通话大赛,教师每学年不少于1次,学生每学期1次。
十、各班每半年开展1次“家﹒校推普联谊会”,交流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体会、经验。
十一、学校、班级必须在板报上开辟“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 专栏,开展“日正一音、日写一字”活动。
十二、各校利用广播、国旗下讲话、课前演讲、主题班会等形式,每月进行一次推普宣传、报道、汇报、交流。
十三、每周播放一次推普歌曲,人人会唱推普歌,能说1分钟普通话。
十四、值周领导、教师和学生干部每天负责监督师生用语用字情况,及时填写监督卡、周评比表。十
五、语委办每年对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跟踪测试,对不合格者收证降等。
十六、教师普通话不达标者,不能评先、聘用。
十七、学生普通话不合格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
十八、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校长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严重者全县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