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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章程范本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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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章程范本范文第1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 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 8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民非章程范本范文第2篇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 1 ─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 2 ─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 3 ─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 4 ─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 5 ─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 6 ─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 7 ─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 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 8 ─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 9 ─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 10 ─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 11 ─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2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 13 ─ 第三十六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 14 ─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 15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 16 ─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 17 ─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民非章程范本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资人权利、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八章

劳动人事、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组建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由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人)全额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贰仟万

1 元,非货币出资零元。出资方式: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贰仟万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

公司法定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区加格达奇路80号。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司是在呼伦贝尔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是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其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第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职代会组织,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

第八条 公司经营宗旨:XXX。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酒店(限分支机构经营)、连锁超市(限分支机构经营)、农牧种植、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肥、日用百货、日杂批发、零

2 售;农牧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第二章 出资人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司出资人即为母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与其母公司下设的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旅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肉羊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共同构成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多元发展框架。

第十一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的权利:

依法获得公司营业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的义务:

依其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并不得随意抽回; 依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改善经营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 第三章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参照有关执行董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未经出资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能够代表职工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四)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针;

(六)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认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4 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十一)根据授权范围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产经营方针;

(十二)拟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十三)批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章程。决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董事人选,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收入;向参股企业委派代表并对其进行考核;

(十四)出资人授予公司董事会的其它职权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5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方案;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参照执行监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出资人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X人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X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查公司资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公司经

7 营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三)对公司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出资人提出对公司董事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监事应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对侵犯公司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经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公司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生效。

(四)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记录,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8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记录,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监事会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重大决策、总经理执行的运行机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X人。

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和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认后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人员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设臵、调整和撤消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任何董事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负责分管部门工作;

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公司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公历1

10 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不得以任何名议设立帐外资金帐户。未经出资人批准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出资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为促使公司的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亏损;

11 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转增国家资本金。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章 劳动人事、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决定招聘职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但需向授权人申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行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内容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出资人同意后,应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因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二)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濒临破产;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其成员由出资人指定有关部门提名交出资人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六)制订清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七)执行清算方案,清理和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13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执行清算所需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款; 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出资人。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

14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

(三)经出资人同意,董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提议,董事会通过并经出资人批准的有关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有关各项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并颁布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出资人批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民非章程范本范文第4篇

章程

说明

一、鲨鱼帮游泳社(下简称本社团)根据院团委有关管理学生团体的精神和有关制定此章程范本(框架)。

二、此章程范本(框架),旨在为本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必要依据,以此规范本社团行为。

三、本社团制定章程时,在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框架)中所涵盖此章程范本(框架)的内容,在社团正式成立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社团全体会议作适当的补充和删减。

四、本社团据此制定的章程,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院团联、团委,经院团委核准后方能生效,并备档院团联,以备院团委查阅。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鲨鱼帮游泳社。简称游泳社。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本社团是由本学院在校学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体育运动(游泳运动)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本社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团委、团联对学生社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社团是学院团联的成员,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和院团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制度

第五条社团下设以下社团机构:

(一)社长及副社长

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会长全面负责社团的各项工作,对社团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社团各部门落实工作。副会长分管由会长指定的社团部门。社长不在时,由两名副会长共同完成社长工作。由社长副社长协商召开社团全体会议。

(二)职能部门

①游泳技术部,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视具体情况决定)。干事不超过五名。负责社团活动安全,游泳培训等工作。以及由社团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②组织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视具体情况决定)干事不超过五名。负责成员档案管理,成员资格审查等工作。以及由社团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③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视具体情况决定)。干事五名。负责社团各种宣传任务,海报制作等任务。以及由社团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

④总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财务干事两名。其他干事不超过五名。负责社团会费的收缴,活动经费管理。负责策划、组织社团活动。

第三章会员制度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正式学籍;

(二) 承认并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由本人在规定招新时间内向社团提出申请。

第七条 会员注册的程序:注册本社团成员需在学院团委、团联指定的招新

日期内,由本人向社团提交申请。经社团组织部核实,缴纳会费后

即为本社团成员。成员需如实填写由团联统一发放的《新成员档案

表》建档。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社团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提出批评质疑的权利。

(三)在社团全体会议上提出建议、议案的权利。

(四)选举社团领导机构负责人的权利。

(二)参加社团全体会议。并享有对社团各项工作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以除名。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五)法律、团委、团联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社团成员拥有由社团统一发放的成员证书。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缴纳会费。

(二)遵守社团章程。遵守学院,社团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在认真执行组织安排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

(三)按时参加社团的活动。不能参加者需提前告知社团总务部干部并说明理由。

(四)热爱社团和体育运动,不做诋毁社团名誉以及和体育精神相违背的事情。 会员退会的制度:

(一)会员需要退会,需向社团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加入社团的时间清退会费。上交社团发放的成员证书后方可退会。

(二)社团成员如有触犯法律,违犯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者由社团组织部收缴其成员证书,强制退会。强制退会不予退还会费。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第四章财务制度 社团经费的来源:

(一)社团成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院下拨的活动款项。

(三)在学院团委、团联规定的范围以内获得的各种赞助。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经费管理: ① 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团体财务及社会赞助的管理规定》 ② 由总务部财务干事专人收支,总务部财务干事由总务部长直接管理。 ③ 两名财务干事一人管理账目,一人管理款项。明细每一项收支,并定期在社团全体会议上公布。 ④ 财务干事每月制作一份财务报表,由社长签字后存档,以备检查。第五章活动制度 社团活动的范围:(活动需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学院的规章制度) 特殊活动时的应对方案:社团在正式成立后由策划部和总务部制定各

(一)

种活动方案。建立特殊活动应对方案和应急制度,按要求上报团联和

团委。

第六章换届制度

第十六条社团换届的原则与方式:社团换届选举严格遵守学院团委、团联相关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规定,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社团各级干部任期均为一年。社团组织部在新学年提出社团社长,副社长提名人选。并在新学年开学招新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召开社团全体会议,由社团全体会议选举社长、副社长人选。然后报团联、团委批准。社长,副社长正式就职后两个星期内召开社团全体会议,由社长副社长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由社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团联、团委批准后方能就职。参与社团全体会议人数应该在社团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由参与社团全体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免职决定。 社长的任免,组织机构人员任免的细则:社长、副社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原则上不更换。如有需要我社严格遵守学院团委、团联的决定。或则由社团组织部召开社团全体会议,由社团全体会议表决。参与社团全体会议人数应该在社团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由参与社团全体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免职决定。第七章奖惩制度 对于普通会员以及社长、组织机构人员的各种社团内部奖励及惩罚的细则:社团每学期对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进行表彰。社团优秀干部、成员由社团全体成员向社团组织部提出推荐或自荐,由社团组织部、社团技术部等部门审查、协商后向社团全体会议提出表彰议案。社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在社团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以上为社团内部的表彰方案。对于学院团委、团联的表彰我社将严格遵守团委、团联的决定。社团内有违背社团章程,学院规定的成员由社团组织部向社长提出,由社长决定对其实施社团内警告、留社查看直至开除成员资格的处分。开除社员资格需由社团干部会议讨论通过。社团成员受到处分者,不得参与当年优秀评选。处分期间执迷不悟者可开除成员资格。如社团内的表彰决定与团委、团联的处分决定有相违背的以团委、团联的决定为准。第八章附则 社团章程建立与修改的原则与方式:社团章程的修改应该由社团全体大会上由社团成员向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社团全体大会表决通过。表决方案以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方案执行。 章程为列出的条款均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执行。章程与《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相违背的以《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为准。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

(二)

(三)

(四)

(五)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鲨鱼帮游泳社

民非章程范本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市**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 办学范围:(如初级xx员,中级xx员)

第六条 办学类型:(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 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资产与经费

第九条学校注册资金xx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举办(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十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二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1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九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核准。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民非章程范本范文第6篇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 (简称:旅游协会,英文译名: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在校学生自愿联合发起,挂靠单位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经学院,经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会员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通过组织社团活动、开展专业讲座、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以达到提高专业学习兴趣;强化专业的学习、交流与实践;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文化产业学院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方式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方式(具体活动计划详见附表二)

(一)招新:在学院规定招新日期内按学院要求与规定进行招新; (二)举行专业讲座、学术交流、进行导游训练与旅游主题学习交流活动:如旅游主题讲座、学习交流、专业探讨、学术研究、资格证

考前培训演练、导游面试模拟训练等;

(三)组织社团活动:如景区实践观摩活动、导游考试服务志愿者征集活动、旅游线路实地考察、景区旅游摄影课程实践、旅游摄影主题展、观看专业性旅游主题影片、举行校园导游大赛等

(四)参加社会实践:提供一些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机会或其他兼职与实习机会,如:旅游类工作实习、旅游节、车展、房交会、美食节、景区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1、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旅游专业在读学生;

2、本院所有的旅游爱好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支持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参加面试;

(三)参加面试通过;

(四)由协会人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本协会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负责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负责人、部长及其他职位;

(三)审议会长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负责人、部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招纳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未受学院处分或成绩挂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活动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社会实践所得收入;

(四)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院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和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部门设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日常工作与活动组织需要设立以下部门:

(1)策划部;(2)组织部;(3)宣传部; (4)后勤部;(5)文体部;(6)外联部; 各部门介绍见附表

(一)。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及院社团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院团委审查和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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