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崛起的启示范文第1篇
今天的中国,正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我们的发展,要吸收和借鉴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胸怀来看待曾经在近现代历史上引领世界潮流的国家?中国又该如何的和平发展?
回首近代以来,国家面临瓜分割据的危险,帝国主义的阴霾挥之不去,国家失去尊严,民族饱受屈辱,何言“中国梦”? 当英国的蒸汽机发出声响进行工业革命时,当法国的大革命传播的自由民主思潮席卷欧洲时,当美国完成南北统一高速发展工业时,欧洲的强国逐渐登场,引领了欧洲翘楚全球的新时代。此时我们的大清王朝在做什么?正沉浸在天朝大国中固步自封,只有小农经济下的自欺欺人。“以史为镜,可知兴替矣”,只有学会从历史中去吸取教训,才会避免走错路、弯路。只有中华民族的复兴,才会有国家的繁荣昌盛,个人的全面发展。
1876年,美国在费城举办国际博览会庆祝美国诞辰100周年,当时清政府也派出了展览团。在这次博览会上,英国展出最新的蒸汽机车,美国展出大功率电动机和发电机,德国展出加工枪炮的精密机床,而中国展出的是纯银打制的耳挖勺和小脚绣花鞋。大国的崛起靠的是科技,国与国之间的较量说到底就是国民素质的较量,是人才的较量。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经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创新,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曾经的学生俨然成为了我们的老师。我们应该怀着虚心严谨的态度,向他国家学习,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19世纪中期,正当西方国家在工业文明之路上快速前进时,日本在幕府闭关锁国政策的主导下,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缓慢。1853年“黑船来航”事件后,日本被强行纳入资本主义市场,在此情况下,日本有志之士意识到只有推翻幕府政权,发展经济,才能富国强兵,摆脱民族危机。于是日益壮大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以“还政天皇”为旗号,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倒幕运动,广大农民也进行反抗斗争。随后日本进行了一场改革运动,这就是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推翻了幕府统治,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日常生活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亚洲强国,并逐步废除了与欧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走上了富国强兵之路。
一、日本的崛起,得益于日本不断学习,不断创新。 日本是善于学习的民族,从中国的唐朝开始,日本就开始到中国来学习儒学,佛学等等,吸收了中国的大量文化成果,从而走上了以中国为师,仿效中国发展的道路。在中国的鸦片战争失败和日本被美国的黑船打开国门以后,日本就意识到只有敞开国门,才能吸收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走上强国之路。敞开国门,使日本能够和当时西方先进的国家有了充分的接触和交流,也使日本深切懂得只有向西方学习科学技术才能救国的道理,于是就派遣了一批有志青年到欧洲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政治制度,随后爆发了明治维新运动。明治维新是日本近代史上划时代的资阶改革运动,它使日本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危机,从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现在,日本已然一个世界强国,但它的学习和创新的精神却从未停止过,众所周知日本的丰田汽车是世界第一大生产商,“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就有丰田车”,丰田公司不仅有先进的技术,更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还有不断地尝试和创新的进取精神。 如今,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深。作为千年文明古国,我们在保留自身优秀文化的基础上,更应当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积极汲取现代文明精华,“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日本崛起,得益于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 日本重视教育的历史可上溯到明治维新时代。早在1872年明治政府颁布《学法令》时,就在《学制布告》中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口号,要在全国做到“邑无不学之户,家务不学之人”,接着,1886年明治政府宣布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大约经过30年的努力,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了初等教育。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义务教育的国家,比美国早4年,比法国早10年。所以在日本二战结束后,尽管战后满目疮痍、复员军人人满为患,日本依旧可以在六十年代进入经济的高速发展时代,成为“亚洲四小龙”之首。就是凭借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的政策。
三、日本崛起,得益于自下而上的社会改革。
在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尚不成熟的条件下,能否实现近代的社会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旧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日本幕府统治被推翻后,明治政府发布命令,采取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改革措施,破除旧的政治体制、废藩置县、改革封建身份、废除封建俸禄、地税改革、教育改革、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修改不平等条约,最后制定宪法、召开国会,使日本成为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维新势力以中下级武士为核心,抬出天皇为旗帜,与反幕府的强藩相结合,既有基地,又有军队,广大农民和市民也积极参加和支持反幕武装,因此组成了强大的维新阵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决定一个民族的因素有经济、军事、人民信仰,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国家便会像苏联一样四分五裂,如果没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就会像近代中国一样被分得千疮百孔,如果没有一个足够团结全国各地人民的信仰,就会像早期德国一样先后出现若干个独立政权。今天的中国正在一天天走向崛起,我们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应汲取他人的长处,帮助自己更加快速、高效的发展,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美国崛起的启示范文第2篇
业
美国强国之路有感
姓名: 李 纯 玉 专业: 市场营销13-1
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学号: 13073510116 电话: 18317777616
摘要:美国是自1776年独立出来的荒原殖民地,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内迅速崛起,并在后崛起阶段持续走强,美国崛起和国运昌盛的秘密何在?对于"金砖四国"等发展中大国的赶超和崛起有何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尽管19世纪美国大国崛起具有不可复制的个性化特点,但还是可以从中寻找一些规律性的特征,并给21世纪"金砖四国"等的崛起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美国 大国崛起 民主政治
地缘政治与大国崛起:以美国为例
《大国崛起》是以介绍中、美等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过关键作用的九个大国为主题的纪录片。美国,无疑是其中之翘楚。
《新国新梦》和《危局新政》分别是介绍美国的两集的标题。该片以美洲大陆被发现作为开端,一直讲述到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结束。纵观美国建立的230余年,不难发现,其霸主地位的得来实属不易。有最初移民带来的民主传统和自由经济制度促其发展,却也有面对剥削压迫时的奋勇抵抗。有面临国家分裂时的残酷内战,更有经历经济危机时革命性的改革创新。最终,这个历史并不悠久的国家,在勤劳、勇敢又富有创新精神的美国人民手中,成了地位不可动摇的霸主。
但是,在慨叹这一成就之时,我又不禁沉思: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中,改革和创新从未停止过,而其中又有哪些是正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我们应该学习的,而什么是应被摒弃的。
一、民主政治。美国实行的是以三权分立为政体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便是《五月花公约》。美洲大陆被发现后,大量移民涌入,这些移民多由被欧洲宗教迫害而逃难的清教徒、欧洲的冒险者和黑人奴隶组成。在一艘名为“五月花号”的客轮上载满了逃难的清教徒,其中41名成年男子共同签署了一份公约,这便是《五月花公约》。公约中规定了公民自治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准则。这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文件。在起点上,美国便与延续了2000多年封建统治的中国大有不同。因此在发展民主政治的道路上,美国基本没有受到封建势力的阻碍。而后的独立战争更是因为其宗主国英国,在没有北美殖民地代表出席的情况下,便决定了向殖民地征收印花税而引起的。独立战争的胜利是美国发展民主政治的里程碑,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美国诞生了。最后,南北战争的胜利维护了美国的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废除了黑人奴隶制更是为日后美国发展民主政治扫清了障碍。而此时的中国在刚刚结束了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后,紧接着又是饱受战火摧残的一个世纪,经济基础极其薄弱,而在这期间一系列救亡图存的运动也证实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所经历的一切也更加证实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带领中国走向繁荣、富强。中国作为一个建立仅62年的国家,在经历一系列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创新后,已经在民主政治上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二、技术。从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叶南北战争的60余年间,美国人口由300万迅速增至3000万,大量的移民是主要原因,移民的到来不仅为开垦荒地带来了劳动力,更带来了欧洲先进的科学技术,这就使得美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起步虽晚,但势头却最强劲。而此时的中国人民则正沉浸在康乾盛世给他们带来的喜悦和满足中不可自拔。而十九世纪末包括电灯在内的许多发明为美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独占鳌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时的中国却因固守着天朝上国的梦,以及闭关锁国而落后于世界,正遭受着列强的瓜分、战火的摧残。美国的发展史证实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不断创新,才会有进步。据此,我推测,下一次国际格局的重新洗牌很可能会由新一次的技术革命带来。而我国所应做的就是大力进行技术创新,发展自主品牌,使生产由劳动力指向为主的现状向技术指向发展。
三、经济。美国实行以自由的市场经济为主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独立战争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压迫,却也在经济上失去了英国的扶持,此时的联邦政府又处于及其松散的状态,没有统一的货币也没有自由贸易,这一度使刚刚成立的美国陷入了混乱。所幸的是,随后召开的制宪会议解决了这一问题,《1878年宪法》规定了个人、州政府、联邦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并在金融、财政方面借鉴了欧洲机制,以自由经济模式保障经济的长久发展。南北战争的胜利则是代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战胜了种植园经济制度,统一的局面更是为日后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扫清了障碍,美国从此变得强大了起来。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美国虽然都是中途被迫参战,却因在战争中销售军火而大发战争财。一战后的美国拥有世界40%的财富,从欧洲的债务国摇身一变,成为了债权国。如果说一战后美国唯一的遗憾是没有建立起美元和美国在世界格局中的绝对霸主地位,那么二战的开始无疑是美国实现其霸权的最好机会。二战重创了英法德等欧洲老牌强国,而唯一幸存的大国苏联,也在与美国长达半个世纪的拉锯战中被拖垮而分裂。自此,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当然,美国的经济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20世纪初,由于私有经济和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性大集团、大财团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并阻碍了中小企业发展,因此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两极分化严重,各种犯罪滋生,**一触即发。当时的总统奥西多?罗斯福迫于压力,针对垄断以及劳资矛盾进行了进步运动,实施了一系列政府监管经济的措施,矛头直指垄断性大集团,使很多垄断性大集团因此而解散成数个小公司。国家干预也第一次被提出,但国家干预也随着垄断企业的消退而减弱。仅仅二十年后,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逐渐显现,纽约股票市场的崩盘导致了经济危机的爆发,随后席卷全球。美国在这场经济危机中损失了近一半财富。新上任的富兰克林?罗斯福通过国家干预,实施了一系列新政,带领美国逐渐走出了经济危机。相比之下,中国由封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过渡到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再到后来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系列的探索改革以及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表明,只有将市场经济同国家干预相结合,运用“看得见”与“看不见”的“两只手”,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经济持久长足发展,才能规避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资本主义周期性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传染性危险。
二战后,美国开始按照有益于自己的方式主导国际秩序,建立起了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和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并成为一超多强世界格局中唯一的超级大国,国际霸主地位无人可撼。处在如此的国际氛围之中,我们应充分利用一超多强国际格局给我们带来的稳定的发展环境,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科技创新为依托,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以实现综合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曾涛,赵星;美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探析[J];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04期
[2]林跃勤;;美国大国崛起及其对金砖四国的启示[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美国崛起的启示范文第3篇
作者 标题 关键字
编号:
密码:
当代社会与教育| 当代教育理论| 课程与教学改革| 学校管理| 学校成本效益分析
比较教育| 学校诊断咨询| 学校心理| 教育评价| 现代教育技术
教育科研| 综合管理实践| 校园安全| 领导科学与艺术| 文化艺术
公文写作| 教育法规与政策| 中小学德育| 素质教育| 公共管理
美国中小学基础教育对我国素质教育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8-04-29 02:28:32 作 者:席红霞
来 源:中国知网
【摘要】:由于美国以整个高中阶段总成绩为主要升学依据的考试制度为素质教育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使得中小学的素质教育真正落到了实处,所以美国中小学生虽然学习任务较重,但他们并不感到负担沉重;我国要解决减负和素质教育的问题也必须从考试制度改革着手。但由于不具备学习美国的条件,问题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但对高考命题和课程模式进行改革则不失为较为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基础教育;素质教育考试制度
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大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理论工作者潜心研究和积极探索,部分学校和地区通过多年实践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这一难题依然严重地困扰着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中小学素质教育及考试制度内在关系的研究,揭示我国基础教育中这一难题的成因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美国基础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与考试制度
美国的中小学文化科学知识教育课程门类非常多。如以中学为例,必修课中英语、数学、语文、自然科学应有尽有,选修课更是五花八门,“科学技术与社会(STS)”课程涉及范围相当宽泛;课程难度也不断提高,如相对论等原属大学教学的内容也进入高中教材,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技术早已成为中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知识性课程的作业有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此外不定期还要做一个“项目(PROJECT)”。所谓项目就是学完一个单元或一门课程后,教师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新学知识的理解,做出一个能表达自己已掌握该项学习内容要素的项目,类似于大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除了知识性课程以外,美国中小学还专门开设有培养学生各种能力的课程。比如,从幼儿园到高中,普遍开设演讲课。学生准备一次演讲要查阅大量的资料,确定演讲主题、撰写演讲稿、作模拟演讲等,30分钟的演讲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准备。职业教育课是中小学生必修的课程,在小学和初中,教室里都摆放着供学习裁剪、缝纫的工具,学习文秘的打字机以及学习修理汽车的图片等;高中生还要到社区设立的职业教育中心学习,按个人兴趣选择10个学分的职业教育课程,成绩合格后可获得职业教育证书。毫无疑问,学生掌握任何一项职业技术都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反复的练习和大量的实践是拿不到合格证书的。如果从学习负担来说,学生既要学习必须的文化科学知识,又要培养各种能力,还要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应当说负担是相当重的。但这些举措却能在美国中小学自觉而有效地实施。事实上,美国中小学的教育就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素质教育。
那么,美国的中小学为什么能自觉地实施素质教育呢?这与美国的升学考试制度有关。美国高中生上大学的必备条件是高中阶段的总成绩,即各门课的平均成绩必须在B级以上。高中阶段每门课的成绩由三个部分组成:平时的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占总分的50%;项目(PROJECT)考试占25%;段考和期考占25%。按照这一比例,学生的压力分散在平时作业和每一个项目之中,只要拿到平时作业和项目考试的高分,即使段考和期考成绩不理想也可保证总分在B级以上。学生没有期考的压力,更没有升学考试的压力,所以,学校就可在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着重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的平时作业和项目考试不需要学生死记硬背和做大量的习题,考查的重点是运用知识的能力,学生的素质自然得以提高。每门课最后的分数不仅反映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美国高中生上大学,特别是上名牌大学还有一个重要的参考条件,即多数学生需要参加一个叫SAT(ScholasticAptitude)学术能力测试的全国统考。是全美在不同地点按统一Test,SAT时间、统一内容、统一考卷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总长3小时,内容为英语和数学两部分,答题以多项选择题为主,总分1600分。考生分数在1400分以上的,可选择耶鲁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名牌高校,并可申请奖学金。1200分以上的,可选择州立大学等四年制高等院校。而对于那些成绩平平、仅以社区学院为目标的学生来说,则可不参加此类考试,直接进入社区学院,先拿准学士学位,再继续攻读本科学位。在美国进名牌大学的竞争也十分激烈,SAT考试也会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压力。但由于在SAT考试的次数和成绩认定上较灵活,从而大大减轻了此类考试的压力。美国学生一进高中就可参加SAT考试,有多次机会,可按成绩最好的那次来申请大学。因此,学生考试没有过重的心理负担。有些初中生也去参加SAT考试,目的是检验自己已有的水平,为高中参加SAT考试做准备。英语和数学本身就是素质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被列为上名牌大学的重要参考条件,这样既可把最优秀的学生选拔到名牌大学中去,又能督促学校加强英语和数学教育。
美国高中生上大学还有一个附加参考条件,即推荐信。这是美国教育体制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参与社会实践的措施之一。比如,将来有志攻读医学博士的高中生,可以到医院或诊所去当一段时间的“小护士”或医务助理;想攻读企业管理成为企业家的高中生,可以去站一段时间的柜台或当推销员;想当科学家的高中生,可以去实验室刷瓶子,等等。这些不同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就会给这些高中生写推荐信,作为进大学的有力参考。为保证推荐的真实性,大学对推荐者和被推荐者的有关情况全都记录在案。如果推荐结论出入较大,推荐者将失去大学的信任。因此,社会组织的绝大多数推荐者对推荐工作极其负责。社会实践与升大学,特别是与升名牌大学挂钩本身,就是一种导向,为高中阶段更高一个层次的素质教育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可以看出,美国升学考试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学生能否上大学和上哪一个层次的大学,主要看学生高中四年在校成绩,全国SAT统考成绩和专家推荐只作为参考条件。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高中教师最有发言权,所以高中成绩是最客观的。以高中成绩为主,辅之以其它条件。第二,像SAT这类测试,在美国一年要举办七次,学生只要交钱就可以参加考试,也可以多次参加考试,直到考到自己的满意的分数为止。再者,学生的成绩是由各高中学校自主确定,这样的招考制度,把更大的自主权放到了学校和学生手中,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学生需要,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切实加强素质教育,从而办出学校的特色。第三,高中教育既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学习过程生动活泼,学生不会因此而感到负担沉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第四,在美国上大学是宽进严出、中期淘汰,不合格的学生即使进到高质量的学校最终还是拿不到毕业证书,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生源的整体素质和中学教育质量。
二、将中学教育的知识取向转移到知识与素质并重的轨道上来
对照美国升学考试制度和中小学教育的内在关系,我国中小学素质教育之所以推行困难,根本原因就在于“一考定终身”的升学考试制度。国家一年一度组织的考试,为保证考试的有效度和可信度,更好地实现考试的选拔功能,考试内容只能以客观题为主,而客观题所能考查的仅仅是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从命题难度来说,限时闭卷的统一书面考试,即使是主观题,也只是容易考查学生的知识,而较难考查学生的素质。我们先分析一下高考试卷中有哪些与素质教育不适应之处。其一,高考试卷只能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而无法考查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态度。仅以高考语文卷中的古诗词填空为例,卷面内容无法考查学生是大量背诵了名篇佳作呢,还是仅仅背会了其中的几首;是对古典诗词浅尝辄止呢,还是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研究,甚至能自己动手写诗填词。其二,高考试卷考查的是学习的共性,评分是以标准答案为基准的。仍以语文科为例,《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在“课程的基本理念”部分明确提出“为每一个学生创设更好的学习条件和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促进学生特长和个性的发展”,很显然,高考试卷不能准确地考查学生在学语文过程中个性化内心体验,在这一点上,高考试卷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脱节。正因为我们的教学和考试方法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因此导致学生厌学恨学现象非常普遍。其三,高考试卷重在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难以有效地考查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据评卷老师反映,学生在高考作文中假话、空话连篇。限于高考批卷的条件,无法一一核实学生在作文中写的是否为真话,所以也就难以正确考查学生的情感态度。可以看出,高考试卷的内容与素质教育是不协调的,“一考定终身”毫无疑问把中小学生的学习导向了以知识为中心。
但是学生并不能主宰自己的学习取向,学生的背后是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家长和整个社会的期望是学生金榜题名,而唯有以知识为中心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在升学率几乎是学校质量唯一评价标准的条件下,中小学校不得不屈从于社会的强大压力,否则就会失去生存空间。很显然,“一考定终身”的结果必然是学校、学生以及整个社会以牺牲素质教育为代价,把以知识为中心的教育推向极端,形成所谓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
从美国升学考试制度多样化的考试方法、多元化的评价尺度以及多途并行的入学渠道等对中小学教育的影响来看,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釜底抽薪的办法,是从根本上变革升学考试制度,把考试权下放到高中。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社会用人机制还是唯学历论,社会条件制约着升学考试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也就是说不可能取消全国统考。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中想彻底解决素质教育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正像社会发展中每一个阶段都不可逾越一样,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教育发展中上述问题是不可回避的,而且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解决。美国的升学考试制度有其自身的社会基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美国的高等教育已进入普及阶段,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基本上不存在,任何一个适龄青年只要愿意就可上大学。二是社会用人标准已从唯学历论转变到唯能力论。一个人即使没有学历,但只要素质高、能力强,在美国照样有用武之地。所以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通过适当的途径来缓解矛盾,降低问题的负面影响,不切实际和过高的期望值只能带来更大的失望。
为推行素质教育,各中小学纷纷开设了一部分所谓素质教育课程。但由于没有解决以知识取向为中心的问题,只流于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结果必然是加重学生负担。由于素质教育不到位是应试教育中的知识取向带来的,所以解决问题还得抓住高考改革这一关键问题,通过改革逐步把知识取向转移到知识与素质并重的轨道上来。
在对中美两国大学入学考试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美国大学的考试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实行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方法,完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目前我国各地区的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大学的办学水平、特色也各不相同。根据中国高考改革要“有助于高等教育机构选拔人才、有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原则,在全国统一高考检查学生学力的基础上,各大学可根据需要采用笔试、面试、小论文、操演、才艺展示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第二次学力考试。并可组织专家、学者,根据各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论证,来确定科学、合理、有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第二次学力考试方式,如通过何种方式考核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社会服务意识以及学习生活态度等等,从而选拔出符合专业性向、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人才。不仅如此,我国高等教育立交桥的建立,出现了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选拔进入大学的考试、保送生考试、专升本考试、初中毕业生录入大专的“五年一贯制”考试和招收“实践生”的考试等,这都对大学入学考试的方式、方法乃至内容的多样化提出了要求。
第二,建立多元结构的评价体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目前的考试体制,不单单是在评价标准上存在着分数与能力、素质不一致的问题,诸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处理问题、人才培养上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等方面的矛盾问题等,也都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合理发挥高校在大学入学考试中的自主权,建立结构多元的考试评价体系。招生考试自主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下,在全国统一高考的基础上,各大学可在组织方式、方法灵活多样的考试的基础上,对入学者的学力做进一步甄别,并把两次考试的成绩合理结构,作为录取大学新生的依据。这样既能改变统一高考闭卷比重过大、答案唯一僵硬、束缚学生创新思维的弊端,完善大学入学考试体系,发挥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职能,保证大学招到想要的学生,又能使学生的兴趣、特长等得以发展,为有专长和特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从而实现人才培养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上述高考制度和高考评价体系如果能真正成为教育的现实,能真正发挥现实意义上的理性导向作用,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就有可能在高考的“指挥棒”下发生如我们所愿的相应的变化,如此,素质教育就不会流于形式,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才可能落到实处。
转自:中国知网
附件: * 说明:请点击以上附件标题或图标进行下载。
网站介绍 | 嘉宾到访 | 网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合作伙伴 | 站点地图
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可转载
美国崛起的启示范文第4篇
美国是世界上公路交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在上世纪40年代对国家公路网做出规划后, 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进行公路建设。经过70余年的建设, 美国公路不仅在里程上领先世界, 而且由于公路设计理念和几何设计方法较为先进, 使其公路与环境的融入度较高、公路景观普遍较好且交通事故率较低。笔者参加了一个国际项目的公路设计, 设计依据美国公路标准进行, 同时由国际咨询进行审查。在项目设计及同咨询的交流中对美国公路设计理念有了一定认识, 现就此谈一些启示。
2 基本理念
美国公路设计中认为每一个公路项目所在的区域都具有唯一性, 区域的自然及人文环境、社区的形式、公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都是公路设计要考虑的因素。美国国会在通过的《国家公路网组成法》中就强调了新建及改建公路除了考虑安全性、耐用性及经济性之外, 还应主要考虑已存在的公路及自然环境、景观及历史遗迹的保护。为了满足不同区域对于公路设计的不同要求, 美国公路在设计的各个阶段都十分重视公众的参与及多学科的统筹应用。不管是在项目规划阶段还是项目开发阶段, 项目所在区域的民众及相关团体都能主动地参与到公路的设计过程中, 这将使公路设计者全面地了解该区域的行人出行需求、需要保护的自然人文遗产以及其他相关的特殊因素。
在详细设计阶段公路设计者将和多学科的设计团队一起根据区域特性进行公路设计, 多学科组成的设计团队中除了公路设计师外还可以包括景观设计师、区域的规划者、生态设计师、学着或是艺术家, 这些学科的参与将使设计的公路不仅可以满足行人的出行要求, 还可以完美的和区域的自然人文景观融合在一起。
公路的景观设计在详细设计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这也正是公路使用者最容易觉察到的部分。在景观设计中, 和周边环境相适应的绿化树木、照明装饰、人行道及安全护栏都会使公路更加美观。这些细节将会使公路整体形象大大提升, 从而提高驾驶者的行驶舒适度。
3 公路分类
美国公路功能类别根据公路提供的交通服务特点分为三类: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及地方公路, 分类内容见表3.1。在进行公路设计项目之前, 首先应确认公路的功能类别, 它根据一个地区的交通运输体系确定并需要满足该地区的远期交通运输规划。
一旦公路的功能类别确定之后, 该段公路的设计速度范围也就确定下来, 随之如路线平面及纵坡的参数、横断面的形式也被确定。但在AASHTO (美国各州公路与运输工作者协会) 撰写的《公路灵活性设计》一书中, 强调即使公路类别确定后, 公路几何设计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各项参数, 同时提出公路的功能分类随着环境和社会的变化也会产生变化, 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公路所在地区的远景规划选择能满足功能分类要求的设计参数。
4 线形设计
公路线形设计是整个公路设计的关键所在, 线路的走向、参数、线形组合等选择是否合理对整条公路的投资控制、工程建设、安全运行及后期维护都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公路线形设计中选择相对较高标准的参数并不一定是公路运行安全、线形美观协调的必要条件, 而是需要做到合理选择参数使线形平顺、连续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由AAAHTO编写的《公路与城市道路几何设计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被视为美国公路设计的国家通用标准。指南中对于路线的设计要素如圆曲线半径、纵坡及竖曲线长度等并没有与设计速度做一一对应的规定, 而是根据计算原理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计算, 并推荐了参考值, 这样在不同的设计条件下, 设计人员就可以对参考值进行不同的选择, 从而使选择的参数更加合理。
例如指南中认为平面路线最小半径在不同的设计速度 (V) 下与道路的最大超高 (emax) 和道路路面最大摩擦系数 (fmax) 有关, 同时给出了计算公式:
由式4.1指南推荐了不同设计速度在不同超高及不同路面摩擦系数下的最小半径值。
指南中部分如回旋曲线长度这样和设计速度存在唯一对应关系的参考值的取值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相对较小, 这样的取值更有利于设计人员灵活设置参数。
虽然指南并不是美国各州的强制性设计标准, 但是各州的公路设计规范均有标明设计指标直接来源于指南或者参考了指南, 且经过对比, 各个州的设计指标一般取指南参考值的中下限。这样设计人员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条件、自然人文条件在较大的范围内选择更加合适的公路设计参数。
5 横断面设计
在横断面设计中, 美国公路的设计理念仍然较为灵活, 同时以使用者的行车安全及使用感受作为设计的重要依据。指南中推荐的行车道宽度为2.7m至3.6m, 对于宽度值的采用指南并未根据公路设计速度进行严格规定, 而是要求根据路段的设计车速和车流量进行选择。同样, 对于中央分隔带以及路肩的宽度, 指南也只推荐了取值范围, 而设计值要根据路段的交通通行安全、通行能力和周边环境综合考虑确定。
考虑到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减少失控车辆带来的伤害, 指南中还对公路边缘外侧的侧向净空提出了要求, 建议最小宽度为3.0m, 这样就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为失控车辆提供一个缓冲区来降低车速, 防止较大损失的发生、减小二次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在公路横断面各部分相衔接的部位, 横断面线形为圆滑的弧形而非折线形。这样的线形连接不仅可以使路基更加稳定, 而且可以使车辆在发生事故时不易造成更大的伤害。横断面的弧形连接更能满足公路使用者的视觉感受, 同时弧形还使边坡、中间带更适宜进行生态处理, 可以改善公路外观, 使公路更容易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6 超标设计
尽管美国公路设计中指标选择的灵活性较高, 但有时还是会出现即使采用最小的设计标准也会造成巨大的环境影响或者公路造价很高的情况, 此时可以进行超标设计。当公路属于美国国家公路网时, 进行超标设计必须通过一定的论证并进行上报批准。进行超标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1) 按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时的项目造价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降低标准后是否能满足公路在区域内的功能使用;
(3) 降低标准后与区域内其他公路的兼容性;
(4) 进行超标设计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7 结语
美国公路设计更加注重对周边人文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力求将公路融入项目所处的环境之中, 所以推荐公路设计指标时, 在满足安全需求的前提下给予了设计人员充分的空间, 并允许进行超标设计, 这样就使公路的设计更加具有灵活性。相对而言, 我国的公路设计规范各项指标规定较为明确、详细, 在指标选用时较为方便, 但是容易造成设计人员在设计时更加关注规范而并非公路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 从而造成公路建成后与周边环境的融入度不足。
我们应当从美国公路的设计理念中借鉴经验, 更加注重公路与人、自然的和谐关系, 使公路在建成后更加安全、美观、舒适。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公路行车舒适度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这就要求公路设计时必须更加注重公路使用者的感受。相对于我国, 美国的公路设计理念更加强调公路与周边的人文及自然环境相协调, 公路设计标准的灵活性更高, 其公路的设计理念及设计标准的选取都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并学习。
关键词:美国公路,设计理念,环境,线形
参考文献
[1] AASHTO, A Policy on Geometric Design of Highways an Streets[S].2004.
[2] 李海峰, 戴东昌, 关昌余等.美国公路设计灵活性[M].北京: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2006:61-77.
[3] 谭红霞.谈美中两国道路几何设计的差异[J].工程建设与设计, 2003, 11.
[4] 张星.国内外道路线形设计技术指标对比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西安:长安大学, 2011.
美国崛起的启示范文第5篇
在1960年代末, 美国公立中小学校因其教育品质的缺陷而受到社会公众、舆论媒体的诟病, 由此促进了在家教育的逐渐萌芽和迅速成长。最近三十年里, 在家教育已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成为一种平行于学校教育的教育形态。在1980年, 有三十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 而到了1993年, 全美五十一个州均将在家教育予以合法化。据美国教育部的官方统计, 在2007年约有151万学生接受在家教育, 年增长速度为8%。另据美国在家教育研究会 (NHERI) 调查, 接受在家教育的学生占适龄学童的人数比例, 从1999年的1.7%飙升至2014年的2.9%, 在八年中增长74%。
在家教育提供了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力求让学童接受最适合其能力、兴趣、资质等个性化特征的教育, 符合“因材施教”和“教育机会的实质平等”的现代教育理念。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在家教育制度, 但在教育改革的进程中, 一些地方却正在进行在家教育的尝试, 为加强传统国学教育、贯彻多元化教育而探索新路子。目前急需对立法进行扩充和修改, 以便规范和指导教改实践中的探索。本文试图利用美国法的资料, 在理论上思考在家教育制度的内涵、意义和功能, 为我国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一、在家教育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法律领域, 如何协调“父母教育权”与“政府的教育管制权”之间的冲突关系, 实现学童教育利益的最佳化, 是在家教育制度所面临的根本课题。依据自然法, 父母教育权是亲权的核心内容。美国传统上认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属于父母的权限。一般认为, 父母教育权涵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个领域。在家庭教育领域, 父母拥有完全的教育权限, 可依其价值观自行决定教育方式和内容。在学校教育领域, 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在家教育还是学校教育, 并可参与和决定教育的实质内容。
但是另一方面, 为保障公民的学习权、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宪法规定州政府拥有设立公立学校, 管理教育的权力。如在1900年前后, 各州陆续颁布强制义务教育的法律, 要求学童必须进入公、私立学校就学。如有违反, 父母将构成刑事犯罪。这些州法赋予政府管制教育的垄断地位, 侵入乃至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司法诉讼。
在1923年“迈耶案”中, 最高法院第一次确立“政府的教育管制权并非绝对”的原则。法院援引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 主张父母的教育权属于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所要保障的自由权, 州政府不得恣意侵犯。两年后, 最高法院在“皮尔斯案”中再度引用了迈耶案建立的原则, 并认为父母有主导子女成长和教育的自由。在1927年“法林顿案”中, 最高法院进一步限制州政府的教育管制权, 要求州政府不得过度管制私立学校的条件和内容, 使其丧失私立性特征。在1972年“犹德案”中, 最高法院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作为基础, 提出了限制州政府教育管制权的四项要件:一是限于具有特定宗教信仰的父母;二是基于宗教信仰才能拒绝入学;三是限于八年级以上的初中教育;四是拒绝入学的结果不会危害子女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这些要件规定得相当严格。以入学拒绝权为例, 即便是宗教团体的教徒, 也不得在初等教育阶段拒绝让子女入学。因此, 法院其实是对父母教育权加以严格限制, 而对州政府的教育管制权予以适度扩张。
迈耶案、皮尔斯案、法林顿案和犹德案共同构成政府教育管制权的宪法界限, 也为在家教育制度划定了基本法律框架。然而, 在家教育如何与义务教育法相衔接, 在家教育的资格条件究竟怎样, 政府的监督职责如何, 最高法院并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划出精确的界限。这类问题通常是由各州自行通过立法与判例加以判断。
二、在家教育制度的容许性
法律在判断是否容许在家教育的存在时, “社会化要求”和“强制入学条款”是两个最核心的考虑因素。
(一) 社会化要求
社会化 (socialization rationale) 是指学童通过群体交往和学习获得社会经验, 以便适应家庭之外的成人社会。很多人认为, 传统的学校教育使学生相互接触、互动, 促其社会化, 而在家教育则妨碍了学童的社会化。1929年的“霍特案”是法院以“不符合社会化要求”直接判决在家教育违法的著名案例。在本案中, 父母在家创办私立学校, 让子女接受家庭教师的教导, 课程设置符合公立学校的标准。州政府以违反义务教育法判决父母有罪。公民不服, 诉至法院。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维持被告的有罪判决。法院指出, 在家教育无法与学校提供的制度化教育相提并论, 因为其缺乏使学童社会化的功能。
从霍特案开始, 不少法院借用社会化要求的理由来否定在家教育的必要性。以新泽西州为例, 在“史蒂文森案”中, 该州初审法院认为, “教育不只是获得知识, 其主要目的在于健全人格发展、训练良好公民、传授生活技能。学童在家中要获得适当的教育几乎不可能, 无法获得群体生活及社会化所需要的经验。”随后在“欧布瑞案”中, 法院指出人际交往促进性格成熟, 即便是皇室成员也被鼓励与平民接触。而在家教育仅有父母和子女接触, 学童缺乏与同龄人社交的机会, 因此在家教育不能代替公立学校教育。
但随着在家教育方式的完善和发展, 研究显示接受在家教育的学童的社会化程度并不逊色。而且有的学童在社交能力和领导才能方面, 甚至优于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童。因此法院转而认为, 判断在家教育的容许性依据的主要是学业技能的传授, 而非社交技能的培养。自1970年代起, 鲜有法院支持这种社会化要求的理由。就连一直坚持该观点的新泽西州, 也在“麻萨案”中对其予以扬弃。该州最高法院认为, 社会化要求将使在家教育的实行变得不可能, 如此一来显然违反了州教育法的目的。
在实践中, 法院尽管不再以“不符合社会化要求”来直接否定在家教育本身, 还是会运用该观点限制在家教育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瑞德案”中, 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 亚米西族人的在家教育仅限于中学阶段的学童。如果学童不满八年级, 亚米西族人有义务将其子女送往邻近学校就读, 以确保学童获得足够的基本生活、社交技能, 能够适应宗教社会之外的世界和生活。
(二) 强制入学条款
容许在家教育的存在与强制入学条款在本质上存在着冲突。强制入学条款, 是指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法都设有强制入学的规定, 要求所有学童必须进入公私立学校就读。在此规定下, 在家教育的容许性便成为棘手而困难的问题。由于最高法院于“皮尔斯案”中提出了“州有权要求所有适龄学童进入学校就读”的见解, 因此各州法院大多遵循该判决, 不愿正面否定强制入学条款。如果公民起诉主张强制入学条款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宗教自由权, 违宪无效, 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判决强制入学条款仍属合宪有效。
不过, 各州在肯定强制入学条款的同时, 却对其作出扩张解释, 认为“入学”并不限于在学校接受教育, 还包括接受学区教育机构所许可的在家教育活动。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类做法:
1.明示型立法 (Explicit Statutes) , 即制定单独的“在家教育法”, 或在义务教育法中设立“明确的例外”条款, 允许父母在学校教育之外选择在家教育。如在“利文森案”中, 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指出:“义务教育法的重点在于所有学童必须接受教育, 而不是他们必须以何种方式、或是在任何场所接受教育。在州法下, 在家教育是被允许的。”
2.相当型立法 (Equivalency Statutes) , 即虽未明确允许在家教育, 但在义务教育法中设立“默示的例外”条款, 将在家教育纳入“其他相当于学校教育的方式” (equivalent instruction elsewhere) 范围。如在“麻萨案”中,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在家教育只要满足法定的办学要求, 达到类似于学校教育的教学效果, 就是一种相当于学校教育的方式。
3.无例外型立法 (no-exception Statutes) , 即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适龄学童必须在学校就读, 但将在家教育的性质视为私立学校。如在“勒佩尔案”中, 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对“学校”做扩张解释, 认为在家教育包含于私立学校的概念下, 应获许可。
三、在家教育的合法条件
(一) 教师能力
教师是否具备执教能力是判断一项在家教育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如在“杰尼根案”中, 2阿拉巴马州规定实施在家教育的父母必须是合格教师。一对父母举证主张其在家教育的质量已经达到公立学校提供的水平。但是, 法院根据证据认为该父母不具备州法所定的教师资格, 因此判决其败诉。
法院通常会遵循州法令对教师能力的认定标准, 判断教师是否合格。具体方式如下:
1.如果州法明确规定教师能力的认定标准, 那么法院会严格地依法审判。如在“穆尔海德案”中, 爱荷华州规定在家教育的教师须为公共教育机构认可的“合格教师”。公民认为, “合格教师”并非意味着教师需具有经认证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该州最高法院判决指出, 取得证书的规定是公共教育机构所制定的, 因此教师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算合格。
2.如果州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能力的认定标准, 法院就倾向于认为教师仅需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 如具备高中以上文凭, 而未必非得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如在“麻萨案”中, 虽然母亲只有中学学历, 法院却认为她有能力教导女儿一年级到八年级的基本科目, 因此属于适格的教师。
3. 法院禁止父母出于规避教师资格限制条款的目的, 假借私立学校之名, 行在家教育之实。有些州的在家教育法制对教师资格设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而私立学校法则相对宽松。有些父母为了逃避在有关教师能力的要求, 借私立学校之名进行在家教育。
例如在“T.A.F案”中, 一对父母自行宣布成立一所私立学校, 由其母亲在自家住宅中向其唯一的女儿授课。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判决该父母违反义务教育法, 构成犯罪。被告上诉主张在家教育具有宗教学校的性质, 因此不受教育法的拘束。该州最高法院判决不合格教师所做的在家教育, 不能视为私立学校。法院进一步指出, 在家教育与私立学校虽然互有关联, 可以免除公立学校的入学义务, 但是二者之间仍有差异。管制私立学校的法律、许可标准不能适用于在家教育。
(二) 教学内容
在家教育必须提供“实质相当于” (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内容, 才算是合格。“实质相当”的认定标准, 法院通常会依据州法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实质相当的认定标准仅涉及学业层面, 不包括社会化层面。具体因素归纳如下:
1. 教学时数。
各州的在家教育法大都规定, 上课日数为每年180天, 每天四个半小时, 有的甚至对教学时段进行限定。又如在“弗兰茨案”中, 法院指出母亲的在家教育课程并未达到“实质相当”的标准。这是因为, 她每天只对子女授课一个半小时, 未达公立学校的五小时教学时数。
2. 课程内容。
如加州在家教育法规定, 教学科目为阅读、写作、数学、社会、科学, 而七年级到十二年级学生还要加上进阶写作与文学课程。又如在“托马斯案”中, 一对父母认为公立学校的教育方式不佳, 因此实施在家教育, 法院判决该父母违反义务教育法。被告主张自己均受过良好的教育, 且尽力教导子女。另据评估, 子女的学科技能和阅读能力均超过一般的公立学校同龄学生。然而, 法院仍然认为被告的课程设置完全依据子女的兴趣决定, 且未符合州法所设的标准。因此在家教育缺乏系统性, 没有达到“实质相当”的水平。
四、政府对在家教育的监管和支持
在家教育并非意味着国家对超出学校教育范围之外的学童不再承担教育、培养的责任。与此相反, 国家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 仍需承担对在家教育的监督和支持责任, 防止父母教育权的滥用或者缺位。这是因为, 教育未成年人并使其心智成熟, 乃是国家和父母的共同职责。在美国法上, 政府对在家教育的监管和支持措施大致如下:
(一) 在家教育需经政府的事前核准
绝大多数州都要求实施在家教育的父母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地方教育部门的许可。佐治亚州对该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最为严格。3在家教育开始前30内, 父母须向教育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该申请还需送达给学区内的公立学校校长。之后每学年的9月1日之前均需再次递交计划书, 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年龄、上课时间、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有些父母不愿履行事前核准程序, 主张只要在家教育相当于公立学校教育, 就可不必完全遵守该程序。法院对此这种主张均会一律驳回。如在“麦克唐纳案”中, 缅因州规定在家教育计划必须经过事前批准方可实施。一对父母未经批准即实施在家教育, 因而被治罪。被告不服, 起诉控告州法侵犯父母教育权。该州最高法院判决事前核准程序合法有效。法院指出, 事前核准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必要实施在家教育的证明机会, 公民不得予以回避。
(二) 在家教育的实施需接受政府的教学监督
为确保学童得到妥当的教育, 地方教育部门往往通过标准化测验、提交教学记录、授课记录存档等方式, 对在家教育进行严格监督。以标准化测验为例, 如阿拉斯加州规定, 接受在家教育的学童于四、六、八年级时必须接受公立学校举办的全州性统一考试。4又如在“诺尔案”中, 西弗吉尼亚州规定在家教育的学童如果标准化测试成绩低于40分, 并经过补救性教学之后仍未有改善的, 则终止在家教育。法院判决指出, 州政府的测验方式有助于确保公民获得适当的教育, 且并未对父母的教育权造成过当的侵害。
(三) 政府需对实施在家教育的父母提供扶助
除了规范监督之外, 州政府还扮演在家教育的扶助者角色, 采取如下举措来辅导和协助实施在家教育的家庭:
一是建构在家教辅导网络。如鼓励出版在家教育的教辅书籍;建立商业性的在家教育学习中心, 聘请专家顾问指导在家教育者;允许在家教育者使用社区设施和资源;帮助在家教育者建立互助组织, 倡导在家教育者们进行合作交流, 分享教学经验。
二是鼓励在家教育家庭与学校之间开展合作。不少州采取“双重入学”的方式 (dual-enrollment) , 允许在家教育的学生同时在公立学校注册, 方便其参与校园活动, 并使用学校资源。政府还会根据学校的“双重入学”情况, 对其增加教育投入, 从而间接补助在家教育的家庭。
五、结语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运动的推进, “公民接受国民教育时有权选择符合个人兴趣、意愿的教育方式”这一观念深入人心。要求打破僵化的应试教育模式, 实现教育自由、多元、民主化, 尊重国学传统与家长教育选择权的社会呼声日高。据统计, 2013年我国共有1.8万未成年人接受“父母辅导”、“现代私塾”等在家教育, 考上大学的案例屡屡见诸报道。然而“孟母堂”事件表明, 尽管以在家教育为代表的教育管制放松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 有关的教育法规政策却尚未做出及时的调整。无论是《义务教育法》还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均未对在家教育的合法性、法律界限做出正面规定。对在家教育机构如何进行辅助与监督、办学效果如何测评、与公立学校的升学如何衔接等问题的处理均不明晰, 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当我国思考如何构建更适应实际需要的在家教育制度时, 美国法的成熟做法无疑将提供有益的参考。
摘要:美国在家教育制度的核心在于协调“父母教育权”与“政府的教育管制权”之间的冲突关系, 实现学童教育利益的最佳化。在家教育是否容许, 需要依据的是“社会化要求”和“强制入学条款”两项标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 取决于教师能力、教学内容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另外, 在家教育需经政府的事前核准和教学监督, 政府需对在家教育的家庭提供扶助。
关键词:在家教育,父母的教育权,州政府的教育管制权
参考文献
[1] 卢海弘.美国家庭学校的教学述评[J].教育研究, 2004 (5) .
[2] 张素蓉.中、美、英家长教育权利的比较[J].比较教育研究, 2009 (03) .
[3] 罗倩.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非政府组织之社会教育权在中国的发展[J].重庆与世界, 2010 (11) .
美国崛起的启示范文第6篇
美国于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结束了长达66年的金融分业经营,开启混业经营时代,但监管体制仍采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及州政府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实行分业监管;FED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FDIC、OCC、SEC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附属公司实行功能监管,即所谓的伞形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前为减少重复监管,美国也建立了一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在联邦层面,财政部、FED、SEC、CFTC建立了金融市场工作组(PWG);FED、FDIC、OCC、联邦信用合作机构(NCUA)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共同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模式,如“骆驼评级体系”等。但此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多为松散的论坛性质,目的是为监管者提供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调效率较低,此外,多为同一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没有一个牵头者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也很少开展跨行业的交流协作。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金融危机后,美国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大幅调整,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构建起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对金融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美国围绕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起跨行业的、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监管协调与合作行动。
(一)机构层面: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统筹推进跨行业监管协调,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的成员几乎涵盖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是美国层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协调机构。委员会由10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和5名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为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1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FSOC设有副手级委员会以及特别顾问、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其中特别顾问、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包括系统性风险委员会、金融市场设施和支付、结算、清算设施认定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委员会、监管和处置计划委员会以及数据委员会等。FSOC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各项决策,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会议频率能少于每季度1次。
(二)立法层面:协调推进监管规则的制订和细化,减少监管空白
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美国通过了旨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制订具体的监管条例和细则,特别是资产管理等交叉性金融产品或监管空白领域。为此,FSOC组织各成员机构对法案中涉及的具体法规和条例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制定了《整合立法路线图》,提出了系统性风险监测、大型高度关联金融公司监管等13项重要立法任务,明确了职责机构和立法进程的时间节点。FSOC要求立法的每个阶段都要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还成立了一个跨行业律师团为立法提供法律支持。截至2018年,FSOC已统筹完成或公布了《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资产管理活动和产品风险管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管理》等立法和提案。
(三)行动层面:协调监管机构强化系统性风险识别和防范,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FSOC牵头协调监管机构开展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定。FSOC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委员会和各监管机构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行前期的筛选和评估,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委员会投票表决。截至2018年,FSOC已经认定美国国际集团、保德信金融公司和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等机构为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隐患,督促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虽然FSOC的建议仍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监管协调的执行力明显提高。例如,FSOC在2014年年报中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风险较高,建议加强审慎监管,随后CSBS建立了抵押贷款服务工作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监管标准进行评估。
三是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加强监管合作。除了牵头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行动外,FSOC也鼓励监管机构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加强合作。监管机构也意识到协调在交叉性产品监管、信息交流、统一行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危机后,FDIC、FED、SEC等机构签订了一系列的谅解备忘录,不仅包括框架性的监管合作协议,也有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等的具体金融产品的监管合作,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明显扩大。
(四)信息层面: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和信息共享
1.加强立法
《数据问责和透明度法案》要求不同机构要按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布及时准确的信息。在此框架下,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采用一致的数据字符段和格式从私营部门收集信息;财政部负责明确和统一数据信息标准;所有金融监管报告体系均采用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监管机构以开放数据的形式发布监管信息。
2.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标准的统一
一是金融研究办公室提出并积极推进法人实体识别码系统。该系统为美国境内所有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法人实体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识别码,交易各方须严格按照准则及时提交并更新相关信息。二是美国财政部、FED等联合企业数据管理委员会共同推动建立“金融业务本体”框架。通过模型化方法对整个金融术语以及金融关系进行明确定义并附加上机器可读的标准化信息。三是构建“住房抵押贷款识别码”系统,即为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设定一个可追踪的“终身”识别码,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识别码将原生信贷合约与各级衍生金融产品一一对接起来,从而极大地提高该市场的透明度。目前该系统仍处于酝酿和讨论之中。这对我国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标准的统一和收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足
虽然危机后美国在加强监管协调、减少监管空白和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FSOC和各监管机构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复监管,机构的监管负担较重。例如,美国政府审计总署对16家金融机构开展了调查,半数机构表示需要向OCC和FED报送同样的信用卡数据和抵押贷款数据。重复和监管过度问题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去监管”讨论。2017年特朗普签发命令要求财政部对美国金融监管规则进行重新审查,同年,美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监管改革建议报告,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少监管重复,加强监管协调。
四、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的启示
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现象普遍存在,交叉性金融产品快速发展,风险相互交织并不断放大,金融监管协调统筹势在必行。结合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赋予其更高级别对交叉性领域和监管空白领域监管职责划分、指定任命牵头监管人、解决管辖纠纷的权力。发挥其对监管机构的领导督促职能,提高监管合作效率。
(二)协调完善监管法规,减少制度冲突和空白
一是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协调,减少制度冲突。同时要求不同监管机构在出台重大监管政策之前应充分沟通,确保监管标准统一性。二是协调监管机构加快制订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补齐监管短板。三是协调推进监管空白领域立法,如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以内。
(三)加快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一是建议出台统一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梳理、修订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法规,研究制订金融业标准化统计监测框架,统一工具、产品统计分类与计值标准。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分析,制订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标准和口径。三是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管理和分析,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摘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力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成为国际共识和发展趋势。本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和具体做法,并对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提出启示。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启示
参考文献
[1] 盛松成和刘西.金融改革协调推进论[N].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