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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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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盗窃 员工管理 供应商管理 商品管理 物品管理 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流程管理 营运 奖励

第一章 盗窃

第一节 外盗

一. 有下列情形者均视为外盗

1.顾客直接将商品带出店外

2..盗换价码

3.调包(换包装)

4,撕坏包装

5.夹带商品

6.直接吃掉或直接用掉

7.供应商直接或变向性盗窃如:文化用品,钢笔,纸张等 8.供应商。冒充其他厂家商品,物品等 二.对外盗人员的处理 A.顾客

1. 按所盗物品的总价值处以10倍赔偿(注:特殊情况,视情景处理) 2. 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3. 通知家人亲属,单位,学校及领导 4. 视情节轻重,将批评教育或补交款 注:附书面,证词一份 B.送货商处理 1. 书面笔录一份

2. 直接交补偿金。(物品价值10-20倍) 3. 厂家担保后,从货款中扣除 4. 移交当地公安处理

第二节 内盗

一, 有下列情形者均视为内盗 1. 将商品或赠品藏在身上或更衣柜等 2. 直接将商品或赠品带出卖场

3. 现场吃掉或用掉,未经允许可将公司用品带走

4. 私自为自己打称,调价,多占多用,调包,夹带 5. 因工作失误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为顾客补给者 6. 不能提供当日购物小票或其他证明者 7. 收受或索要厂家礼品或赠品等 8. 私自占用或动用赠品,品偿品,试用品 9. 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性盗取公款或挪用公款 10. 直接将正常商品用于试吃,试用品 11. 内外勾接变向性盗取商品 12. 有意不打POS小票或漏扫 13. 不再购物时间私藏商品

14. 私自占用,偷拿顾客遗留的物品及退货后未及时返还卖场的商品 二. 对内盗人员的处理 A, 厂家促销人员

1. 厂家促销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除名 1.直接交取

2.从厂家货款中扣除 3.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并追究厂家管理责任,处以1000-5000元罚款 注:并附笔录一份 B.内部员工

1.内部员工处500-1000元罚款并开除(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1.直接交取罚金

2.扣除押金或当月工资 3.情节严重者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笔录一份

第二章 员工管理

第一节 礼节礼貌、仪容仪表

1、 服务态度不好遭顾客投诉者视情节处以5—20元。

2、 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一次处以10—20元。

3、 仪容不整、披头散发、内衣外摆、敞胸露怀、卷袖口,裤腿等处以5—10元。

4、 岗位上依靠、聊天、打哈啼、挖耳朵、抠鼻子、照镜子、接打电话等一次罚款5—10元。

5、 见到同事或领导不主动打招呼问好一次罚款10—20元。

6、 不主动向顾客问好、服务、介绍商品等一次罚款5—10元。

第二节 纪律

1、 员工在卖场同顾客吵架、打架视情节严重处以10—100元罚款。

2、 员工同员工在卖场或办公区域等吵架、打架视情节严重处以50—200元。

3、 员工顶撞或辱骂上司领导者视情节处以10—50元。

4、 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视情节处以50—200元。

5、 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顾客和下属,索取赠品或金钱者视情节处以50—1000元。

6、 行贿受贿贿赂者经查实处以500—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重者给与开除处理。

7、 虚报假账目经查实处以100—500元。

8、 提交个人虚假资料或信息者一次处以50—100元。

9、 窃取公司机密文件资料(或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考取信息资料转交他人者)一次处以200—1000元。

10、未按要求填写出门证及办理相关手续者,视情节处以10—50元。造成后果者将负全部责任。

11、未按规定出示购物小票,未作登记私自将物品带入卖场者视情节处以10—50元。

12、上班期间,外出未登记一次,视情节处以5—10元。

13、员工购买散称商品未有值班经理或防损课签字一次处罚5—20元。

14、未按规定时间购物、吃饭者视情节处以5—10元。

15、员工未在指定的购物通道购物者一次处以5—10元。

16、员工未在指定的出入口或员工通道出入上下班者一次处以5—20元。

17、员工在卖场扎堆聊天、依靠、接听电话视情节处以5—10元。

18、未在规定的地点吃饭、喝水、休息视情节处以5—10元。

19、员工购买物品无质量问题、私自退换货视情节处以10—20元。 20、地面卫生不干净脏杂者视情节处以10—20元。

21、将商品当着垃圾丢弃者视情节处以10—20元。

22、未按规定将购物车、蓝带出场外视情节处以10—20元。

23、员工不得购买负毛利或紧销商品一次处以50—100元。

24、员工不得将包及私人物品带入卖场违者一次处以5—10元。

25、员工下班时要进行开包检查,违者一次处以5—10元。

26、员工私自将非属自己的商品藏在柜台造成变质腐烂等视情节处以50—100元。

27、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安排者视情节处以20—50元。

28、厂家促销及非授权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电脑,违者一次,处以20—30元。

29、员工或管理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向供货商查销售,违者一次50—100元。

30、上班时间不串岗、不脱岗、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外部人员进入工作区,违者处以10—20元罚款。

第三节 考勤

1、 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视情节处以10—20元。并上报人事。

2、 代打卡双方当事人各处以20—50元罚款并上报人事。

3、 未请假外出经查实一次处以10—20元。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1、 不服从超市相关管理制度者一次处以50—100元(直接交款或货款中扣除)

2、 商品有质量问题给超市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

3、 收货时发现少货、贴码更改生产日期,故意掺加破损或过期商品者,处以100—500元。

4、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强行撤展或退货者处以100—500元。

5、 未经许可私自调整排面者处以50—100元。

6、 未经批准,私自施工,破坏墙面,占用或更改消防设施,动用明火者一次处以100—500对将超市商品造成破坏时照原价赔偿。

7、 损坏超市的公用物品及设施照价赔偿或维修,视情节处以50—100元,如3天之内未修好将由我超市自行维修,费用从厂家货款中双倍扣除。

8、 供应商或业务员、送货员不得购买负毛利商品,违者一次处以500—100元。

9、 供应商行贿超市工作人员,经查实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四章 商品管理

一、 部门商品管理不善,造成过期、变质、发霉、变形、破损,不能进行正常销售者。

1、 厂家退换货(并将处理结果报防损课备案)。

2、 不能退货者部门自行处理,部门直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结果报店长批示,防损课备案)。

3、 如追查有当事人,将由当事人承担,过POS机防损课查验POS小票。

4、 顾客损坏商品,处理: (1)视情节全价或半价赔偿

(2)要求厂家更换

(3)孤儿商品未按时回收造成、变质,将由部门按原价购买。 (4)政府职能部门抽检商品及时向厂家索回或要求厂家打退单。

(5)店长调拨商品,严禁打白条,要办理正规调单。(特殊情况找店长审批,防损课备案)。 (6)临期商品做好检查和退换货工作,如检查不及时造成顾客投诉者视情节处以50—100元。

(7)库房积压的商品,没有及时检查或退换货。造成过期或发霉变质,将追查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的维修费,以公司的标准为准。

2、联营商资产进店时来未做登记(入门证)不准出店。

物品管理

1、各课各部门管理好自己的固定资产及物品,如造成丢失或损坏者,视情节照价赔偿相应

3、未按规定填写或审批签字、私自放行者视情节处以50—100元,所造成损失者由责任人承担。

4、店内物品需出店维修时,需填写出门证,防损课备案登记(跟踪是否返回)店长或值班经理批准,违者一次处以20—50元。

5、店内员工不得私自借用或挪用公司物品违者一次处以10—50元。特殊情况有防损课课长批准并备案登记,损坏公司公共物品者(电脑、电话、电视、VCD、功放、话筒桌椅等物品照价赔偿或视情节处以20—50元。)

第六章 安全管理

1、所有人员必须进行防损、消防知识培训,方可上岗,并会使用简单的消防器材。

2、各部门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堵塞、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以上情况违者:A、口头警告

B、书面整改通知

C、如在12小时内未整改者处以当事人50—100元罚款。

3、联营商操作间,在不工作情况下必须关闭所有电源,违者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

4、晚上清场时未检查所有电源、POS机、台秤、门窗、制能设备热水器等用电设施,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处以当事人(清场防损,当日值班经理)处以50—500元。

5、非本超市值班人员未经领导批准,禁止在超市留宿,违者一次处以50—500元。

6、各门店,公司各部门,配送中心,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门窗、门锁、贵重物品、存放盘点、财务室、消防等)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未上报未处理,造成后果者由其自行承担,严重者负法律责任。

7、地面有积水和纸皮未及时清理者一次处以20—50元。

8、工具妥善管理造成人员伤亡的厨艺200元。

9、携带一切禁品(武器、凶器、毒品、易燃易爆品等)到场所造成严重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节

信息课

职能部门

1、 未按时收货流程收货、检查保质期的视情节处以10—30元。

2、 验货不仔细造成有误差,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处以20—200元。

3、 未按规定退换货,多退者处以10—20元,所造成损失由退货员负责。

4、 故意为顾客多填写收货数量者视情节处以10—20元,所造成损失由退货员负责。

5、 收受供应商贿赂者或所要赠品一次处以500—1000元。

6、 丢失单据,私自开据单据或证明造成后果者处以50—100元。

7、 工作厌烦或故意为供应商多打验收数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8、 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或单据丢失者。

9、 私自向供应商或非本超市人员泄露公司信息资料等。

第二节

防损课

1、 玩忽职守,工作监督不得力,未按规定执行者一次处以当事人10—50元。

2、 所有商品、物品手续不齐全,未办理正规进店手续私自放行者一次处以20—50元。

3、 利用职权刁难他人者,违者处以10—20元。

4、 抽查商品不认真造成商品有误差、破损者违者处以10—20元。

5、 所有的单据;赠品、品尝品、试用品店外促销活动,弃货单等,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放行一次处以50元。

6、 监守自盗,送公安机关处理。

7、 借值夜班干私活、会见亲友、聚集打扑克、下象棋喝酒的一次处以50元。

8、 私自动用或损坏安全措施的处以500元。

9、 收受或索要厂家礼品或赠品一次处以50元。

10、因空岗、离岗或责任心不对造成重大损失者一次处以50元。

11、工作时间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处以50元。

12、拾到顾客遗失财物不及时上报的一次处以50元。

第三节

商品部

1、 工作失误或故意为供应商多打验收数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违者处以50—100元,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 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或单据丢失者或打双份单据者视情节处以20—50元。

3、 私自收取店内码等打印费者一次处以20—50元。

4、 收受或索要供应商赠送者一次处以200—1000元。

5、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者处以50—100元。

6、 私自向应商或非本超市人员泄露公司信息资料者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四节

客服

1、 每月赠品盘点有误差及顾客遗留商品未上报者处以10—20元。

2、私自为自己的亲友赠送赠品或奖品者处以50—500元,情节严重者内盗处理。

3、未按有关制度办理退货手续者处以20—50元(特殊情况上报店长)。

4、未按规定播音或宣传特价商品者视情节处以5—10元。

5、处理顾客投诉不当,给超市造成经济损失者处以50—100元。

6、退货商品未及时返回卖场造成变质等处以10—20元,并赔偿变质损失。

7、督促执行员工交罚款询私舞弊或当日未落实并未上报者处以10—20元。

8、顾客存包造成物品丢失者,视情节处以20—200元。

9、晚上未按规定时间清柜,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10、顾客遗留商品未做登记造成物品丢失者处以20—100元。

11、私拿、私用已退还或商品、赠品、奖品、品尝品及顾客存放遗忘的物品等视情节处以20—200元 ,情节严重者按内盗处理。

12、未按规定私自为亲友或同事开发票者处以50—100元。

第五节

收银课

1、 对商品价格不熟悉,造成商品漏卖、误卖造成损失者,视情节处以10—50元。

2、 未消磁、多扫、未找零等造成顾客投诉者处以5—10元。

3、 故意不打小票,漏扫者(按内盗处理)

4、 收款过程中未做到唱收、唱付一次处以10—20元

5、 私自挂单、长短款频繁,差异大,盗取现金者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况重大移交公安机关。

6、 每次交易后不关闭钱箱者处以5—10元。

7、 私自为未消费的顾客换零钱,造成损失者将自行承担。

8、 因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现金丢失或被抢,自行承担。

9、 当班期间口袋不许装私款违者处以5—10元并将私款没收。

10、未交款之前不许将钱箱带出卖场违者处以50—100元。

11、收款时不仔细检查或称重造成商品被调包和夹带一次处以5—10元。

12、不开消磁板,当顾客面撕掉软标者处以5—10元。

13、擅自离开收银岗位者处以10—20元。

14、擅自挪用备用金或备用金长短款现象处以50—5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15、收银工号未及时关闭或借他人使用的,将给予20—100罚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节

理货或促销

1、 不允许在岗位上依靠、聊天、接打电话及做出不雅动作等。

2、 不主动向顾客问好、服务、介绍商品等。

3、 服务态度不好遭顾客投诉者。

4、 私自为自己打折、调价、多占多用、调包或夹带者。

5、 私自占用或动用赠品、品尝品、试用品。

6、 变相性质取商品者。

7、 在卖场同顾客吵架、打架者。

8、 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安排者。

第七节

财务

1、 挪用公款或贪污公款,经查实,照全金额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2、 丢失账册,做假账目等,经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用票证,倒取现金,或其它项目收入,不入账经查实处以50—1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4、 未按借款流程,私自借款者一次处以50—100元

5、 及时将所借款项跟踪充帐,因未及时充帐欠款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行承担,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6、 存款或换零钞时需同本门店防损课联系,有防损的陪护确保安全,如私自去银行出现事故,自行承担。

第八节

人事

1、 人事档案或培训资料,丢失或外泄视情节处以50—100元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员工个人档案资料按公司要求的表格详细填写,如漏填或少填给公司以后调查工作带来不便视情节处以100—200元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做好员工的担保工作,按公司的有关担保流程执行,未担保或漏担保者造成后果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重大损失者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4、 做好换界人员的交接监督工作,如交接不清楚造成公司的资产各类证件等丢失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5、 员工的各类相关证件(健康证、营业员上岗证等)如造成丢失、篡改或人事人员离职未交接造成后果者将处以50—100元罚款,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6、 私自为亲朋好友篡改考勤记录者经查实一次罚款100—200元罚款

7、 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私自为他人升降职异动工资者一次100—200元罚款。

8、 误传公司领导指示的经查实一次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九节

事业发展部

1、将开发、企划相关信息泄露给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人员。

2、在开发新店相交合同谈判中隐私舞弊。

3、在工作中人为怠工渎职、拖延发展流程。

第十节 采购

1、 行贿受贿收取合作伙伴钱财和物品贿赂者,经查实处以500—2000罚款。

2、 采购时故意抬高进价抽取中间差价,经查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3、 采购的劣质商品造成顾客人身伤害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4、 采购故意刁难合作伙伴者经查实处以200—500元罚款。

5、 签定合同时故意弄虚作假,某取私利经查实处以200—500元罚款。

6、 因采购不当(积压滞销品)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7、 费用谈判(花车、地堆、端架、包拄等)弄虚作假,或没将费用及时上交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一节 工程部

1、 造成设备损坏,或没及时养护者视情节处以50—500元罚款。

2、 工程弄虚作假,质量差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3、 线路没有及时检查和维修,引发火灾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4、 设备没有及时修理好,影响正常销售者处以50—100元。

5、 虚报或多报工程费用者经查实视情节处以100—500元。

第十二节 配送中心

1、 监守自盗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公司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 配货和退货时,多配或多退造成误差者,将自行补偿。

3、 发生事故或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4、 贵重物品未做日盘或交接造成丢失者后果自负,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5、 内外勾结、盗取财和物者移交公安部门公司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6、 货物存放不当造成,过期、霉烂变质或挤压破损者。自行承担。

7、 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并处以当事人100—200元罚款。

8、 车辆、维修、年审、违章、油票等费用报销做假经查实视情节处以100—500元。

9、 丢失单据、现金(公款)自行补偿,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10、 收退货出现事故者第七章第一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章 营运

第一节 店长

1、 对店内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处以5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者将负全部责任。

2、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处以100—5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店物品、商品、固定资产、冷链)及其它设备丢失或损坏处以100—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4、 故意刁难下属,经举报查实者处以50—200元罚款。

5、 收受或索要供货商、其他业务参照第七章第八节第一款执行。

6、 擅自更改营业时间、变价、馈赠、动用营业款等处以100—200元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7、 纵容或包庇下属,违纪不服从管理和调动者处以50—200元罚款。

8、 因管理不善,造成商品(霉烂、过期、变质、破损等)负管理责任处以100—200元罚款

9、 因平时管理不善,不重视政府部门的检查造成检查被罚款者如: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动检、质检、卫生防疫等负管理责任处以100—200元罚款并由门店承担罚款金额。

10、 没有妥善的处理(突发事件好友单位或店内顾客等时间)如顾客摔伤、晕倒、打架闹事等纠纷,造成后果者将负全部责任。

11、 顾客投诉没有妥善处理好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处以50—200元罚款,产生后果者将自行承担。

12、 不配合或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检查后未整改处以50—100元罚款,产生后果者将自行承担。

13、 本店内所有人员调动、离职时没有做好交接监督造成公司的资料、物品、证照、钥匙等丢失处以50—100元罚款。产生后果者将自行承担。

14、 因管理和平时工作安排不善,造成财务及收银人员的现金丢失或被抢,负管理责任处以100—200元罚款,所损失金额店内自行承担。

第二节

店秘

1、 员工押金、工装费、厂家促销员管理费等未及时上交或挪用处以100—200,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 店内各项证件、证照因管理和平时检查不到位造成丢失或过期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自行承担。

3、 员工的各类证件如:健康证、营业员上岗证等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处以50—100元罚款并由本人自行承担。

4、 没有及时向有关厂家索要商品检查证件、证照造成有关部门检查被罚款或给公司负面影响处以50—100元罚款,产生后果者将自行承担。

5、 因商品质量问题被投诉工商、质监部门协调处理不当造成后果或影响者处以50—100元罚款,后果将自行承担。

6、 没有完整做好店内团队合作精神协调者。

7、 对卖场促销员没有做好管理和监督者。

8、 协助店长工作明显不到位者。

9、 其它事项均参照第八章第一节之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励

1、 非防损员举报、抓获偷窃,经防损审讯并得罚金者给与50%的回报。

2、 防损课员工抓获偷窃,经审讯并得罚金者给与25%的回报。

3、 每周或每月超额完成任务者,按超额金的30%的回报门店本课室。

4、 奖励程序;防损课长填写《奖励单》并将财务交款收据附后由店长签字再由防损经理审核后交财务总监签字确认后在财务部领取奖金。

5、 举报或监举,贪污、行贿受贿、报(做)假账、偷窃、泄密、个人应聘资料等,经查实给与50—200元奖励。

6、 主动上交贿款或检举他人者,经查实给与50—500元奖励。

7、 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公司挽回损失者给与50—500元奖励。

8、 重大火灾或其它事故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给与50—1000元奖励。

9、 对公司有良好建议并节约控制费用给与50—200元奖励。

10、员工拾金不昧视情节5—50元奖励。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第2篇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阜康市广源煤矿

2011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 4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 4 第一部分 掘 进 ...................................................................................... 4 第二部分 采煤 ........................................................................................ 6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 8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 12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 15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 17 第六章 奖 励 .......................................................................................... 19 第七章 附 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 预防事故,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 “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通科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通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二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 掘 进

第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 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三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

第六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 100—300 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

第七条 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十条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

第十二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 200 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 20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300 元。

第十三条 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十四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 第十五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100 元。

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二部分 采煤

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

200元。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 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

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

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500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第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 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 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 8

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四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五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六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七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八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九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500 元:

(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十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200 元。

第十一条 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 100 元。

第十二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三条 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 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 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四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五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 200 元。

第十六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 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七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第十八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 500—1000 元。

第二十三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四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二十五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七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二十八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 300—500 元。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二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第一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 500 元。

第三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 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200 元罚款。

第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500元。

第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300 元。

第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 200 元。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十四条 井口 20m 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五条 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 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九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 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 500 元。

第二十条 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 15m,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二条 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三条 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四条 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100 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七条 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二十九条 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风门、风桥、 密闭、 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一通三防” 仪器、 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五条 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 100—200 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 有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四十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 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第四十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 者 500—1000 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第一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 100—500 元:

(一)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 登 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 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 200元。

第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三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 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四条 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 罚责任者 500元。

第五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六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 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七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八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 5m,距明火不得小于 l0m,否则 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九条 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50—100 元。

第十条 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 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 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一条 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四条 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 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第一条 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条 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 100 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第三条 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 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五条 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否则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 罚款 100 元。 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九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条 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 100— 200 元;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 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 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 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十三条 有冒顶、 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十四条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五条 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三违” 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七条 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 100—300 元。 第二十条 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 50%累加罚款。

第六章 奖 励

第一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三条 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 500 元。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 300—5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的奖励或记功。

第七条 反“三违”的人员按照本条例下发罚款的, 给予罚款 30%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 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第3篇

二、在巡逻中挡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奖25分,挡获一般犯法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奖5分。

三、因工作责任心强预防制止一次重大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治安灾害事故每人奖5分。

四、在巡逻中未认真负责,群众反映巡逻队员未在责任区巡逻或巡逻次数少,辖区的治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每月每人扣5分,如巡逻中仍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每发生一件每人每件扣3分。

五、每旷工一次扣10分,迟到一次扣2分,在巡逻中不文明,引起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社区巡逻队员工作纪律

一、社区巡逻队员应自觉服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警的领导。

二、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因事请假,应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警批准。

三、按规定着装,做到着装整齐,统一佩戴标志和工作器具。

四、在巡逻中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正。

五、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在社区吃、拿、卡、要、打骂群众。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第4篇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和制度的执行考核,适应于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和在公司工作的所有临时工,外来实习、施工等人员。

2职责

公司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安全环保科监督管理。 3目的

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细化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4奖励

4.1为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杜绝违章现象,保证安全生产,公司对在以下几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4.1.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

4.1.2坚持安全检查、积极查处事故隐患,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单位。

4.1.3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人员无违章,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1.4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活动,领导重视,活动开展效果明显,对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的单位。

4.1.5关心安全生产,自觉遵章守纪,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4.1.6处处关心安全生产,主动查找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对公司安全生产实现成绩突出的个人。

4.1.7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针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且作用明显的个人。

5惩罚

5.1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罚。

5.1.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有组织机构但不发挥作用的单位。

5.1.2由于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

5.1.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 5.1.4对存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得利而造成后果的单位。 5.1.5不注意提高自身安全素质,习惯性违章违纪的个人。 5.1.6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个人。

5.1.7安全意识淡薄,自身行为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

5.2奖惩考核

5.2.1对各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奖惩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5.2.2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奖惩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

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第5篇

为把我校文明创建工作做的扎实有效,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创建氛围,特制定汝阳县实验高中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1)、全体师生员工都要积极参与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对积极主动、创建成效优秀和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对待或不参与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予以通报批评。

(2)、教师员工参与创建活动成效的优劣,由学校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审核,并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评先奖优的依据,调资晋级的依据,入党入团的依据。

(3)、学生参与创建活动成效的优劣,由学生科审核并作为其平定三好学生的依据,评定优秀团员的依据,评定奖学金的依据,评定优秀团干、班干的依据,申请特困生补助的依据。

(4)、文明科室创建成效的优劣,由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并作为科室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

(5)、文明宿舍、文明班级创建成效的优劣,由学生科审核,并作为班主任业绩考核、班级评先的依据。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范文第6篇

采矿车间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矿山安全组

4﹑程序:

4.1奖励

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项目部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5)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6)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个人。

7)被地方或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班组汇总材料上报矿山安全组,经审核后报项目部通过。

2)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班组提出,经矿山安全组审查,报车间领导批准。

4.3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150元、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2)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矿山安全组提出,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矿山安全组提出,按项目部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6附则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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