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范文第1篇
--xx县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先进材料
(2008年2月22日)
2003年以来,xx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一主线,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审理工作,五年来审结党政纪案件91件,处理违纪人员95人,办理申述复
查案件1件,没有发生一起冤假错案,审理率、审结率均达100%,连续4年在自治州纪委案件质量考核中名列第一,2005年,xx县审理室荣获自治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为全县的反腐倡廉建设以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严把“四大关口”,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信服力
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秉公执纪、依法量纪,严把四大关口,确保把每个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证据是定案的基础,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在审理中,我们注重做到了两点:一是注重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审理部门对任何一份材料都要进行一次甚至多次的认真审核,层层鉴别对照,进行逻辑推敲,一旦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等现象,就要求调查组或与调查组一道及时补证,无法补全证据消除矛盾的坚决不予认定。例如,在审理县检察院移送的艾某违纪案时,发现检察建议书认定的当事人受贿问题事实经过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多次与反贪局沟通,进行了补证,在补证过程中兼顾收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最终排除了受贿问题,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二是注重审理谈话中的再核实工作。鉴于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审阅“死材料”去认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谈话前,我们除了详细、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外,还主动与案件检查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群众评价以及在调查过程中被审查人的思想动态等卷外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谈话方式。在审理某单位领导违纪案件时,被审查人虽承认其借用公款长期不还、超标准、违规报销费用、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本人却多次强调自己不懂财务,是单位财务人员没有及时提醒所致,而不愿意承担违纪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调查部门了解到,被审查人是法律专科毕业,任现职前在某单位兼做过多年会计工作等情况,我们从此人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入手,从个人档案中提取了被审查人参加财务培训的有关证明。在审理谈话中,我们多次提及其专业和培训情况,使其无法为自己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作任何辩解,最终承认了违纪问题及应负的责任,使审理谈话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确保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是严把材料手续关。xx县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县。为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我们用维汉两种文字为乡镇编发了《xx县乡镇纪委办案材料汇编》,规范了乡镇办案程序和文书。制定了乡镇下达处分决定前要带卷到县纪委审理室审核把关的有关制度,对审核案卷时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逐条进行反馈,限时整改,提高了乡镇纪委案件的结案归档率。实行了《xx县乡案县审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乡镇办案、县室协审的办法,对乡镇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的案件,采用三级审核的办法:即先由各乡纪委书记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再送达县纪委案件监察室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核把关,最后移送审理室审理,保证了案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遗漏,不出差错,经得起审查。
三是严把定性量纪关。定性量纪是案件处理最为关键的一道程序。在定性量纪时,案件检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就定性问题展开讨论,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对定性量纪上存在的分歧,互相陈述自己的理由,本着对案件质量负责、对被审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解决。2004年在审理阳霞镇文教办原主任占用学校微机一案中,案件检查部门根据群众的举报及被审查人本人交代将三所学校的三台微机搬回家供自己及子女使用的证词,即认定其占用公物。我们审核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审查人将学校电脑拿回自己家使用的情节不清,主观意图不明,不能排除其有贪污的可能,建议案件检查部门进一步核实被审查人拿走微机的具体情节。调查人员由于在办案中已形成的思维定势,一开始不愿接受补证要求,我们耐心向调查人员讲明了需补证的理由,最终得到了调查组的认同,经过补充调查,取得了当时文教办分配给学校微机机型的清单、和现在实有微机机型的证明;三所学校当时的负责人对被审查人以借用为由从学校拿走微机的细节证言;以及被审查人为了自己和子女使用方便向学校借用微机的交待,核对了微机的机型,从而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明体系,确认被审查人的行为应以占用公物定性,给予了恰当的处分。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范文第2篇
扎实做好国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HYCBZX)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近年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惩处了多起违纪腐败案件,取得了好的成效,案件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受国企单位中,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人员少,事务多,业务弱,变动频等多种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着难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对于如何提高案件审理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成为摆在国企基层单位纪委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 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对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业务素质要求。国企基层单位专职审理人员少,变动频,业务不熟悉,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目前,国企基层纪委虽然成立了案件审理小组,但审理人员大多是兼
职人员,他们普遍都有其他工作任务,还要协助基层党委做好中心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同时,当前违纪腐败形式、手法也更多的呈现出多样性,一些审理干部对案件审理还停留在传统认识上,对常规案件审理得心应手,但对财经证券、计算机网络等方面违纪问题的审理捉襟见肘,这些都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结果。
(二)案件查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从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备看,一般为23人。由于人员少,办案中,纪检监察干部既当案件调查员,又当案件审理员,审理的监督把关就形同虚设。如在某些笔录中谈话人和记录人多为同一个人。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就难以保证。
(三)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从案件审理的数量来看,国企基层单位案件数量总体不是很多,有的单位一年只有
1、2件案件,有的单位几年才一件案件。客观地说,这样的工作量不算很大,应当能够很顺利、很圆满地完成案件审理任务。但是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可能是审理业务专业性很强的原因,有的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畏难情绪,存在着怕办案、不想办案的思想,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个别的甚至说一说动一动,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对案件的定性量纪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四)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各级党政组织把查办案件作为从严治党、规范管理、保护干部、促进稳定的2
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在实际办案工作中,个别单位仍存在"重检查、轻审理"、"以议代审"、"以会代审"、"检审不分"的问题,纪委主要领导对违纪案件的调查抓得紧、要求严,对立案后审理工作过问少、把关松,特别是在违纪错误的定性和处分档次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
二、扎实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严峻,国有企业正处在转观念,寻突破,求发展的转折期,重大改革举措实施之际,往往会产生各种违纪腐败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也正值推进惩防体系建设重要时期,国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与时俱进,狠抓学习,夯实案件审理工作基础。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坚持案件审理与党的中心工作的有机统一,通过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为大局服务中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因此,我们要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着眼,从提高审理人员素质着手,在加强学习方面探索新路,狠抓学习,进一步夯实审理人员的理论基础,提高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是要强化自学,打实理论功底。案件审理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工作层面广,如果专业知识不精,相关知识不够,搞好案件审理就无从谈起。加之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难度越来越大,如果满足于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不去研究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不去掌握新知识,提高新本领,就无法适应要求,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为了能够适应工作,就要加强学习,向书本学,向他人学,熟练掌握案件审理知识和技巧,明确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要求,强化业务理论水平。二是要学用结合,提高业务水平。以学习为本,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边审边学是一种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采用向上级纪委和兄弟单位纪委审理人员请教的办法,边审边学、以用促学,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业务水平。三是要集中学习,促进整体提高。提高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通过学习、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与方式,对审理权限、程序、案件材料、公文制作、立卷归档等方面知识进行集中学习,定期进行季度案件评审、疑难案件集体会审、审理文书点评等实践培训活动,促进提高案件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务实创新,规范管理,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案件审理室很重要,任务很重,责任很大,必须使经过审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把案件办成铁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要牢牢树立质量是审理工作生命的理念,树立所审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努力做到案件质量标准化、审理案件程序化、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文书档案规格化。要做到“三个强化”,即要强化依纪依法观念,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中把握审理工作;要强化“大审理”的观念,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全过程中把握“二十四字”要求;要强化“求实4
创新”的观念,在探索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中,完善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政纪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定性标准;二是在分析错误事实与性质的内在联系上下功夫,提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的能力,做到定性与事实名副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现有条规为审理依据,但又不简单对号入座,而是注意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的案件,坚持严格执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一般性错误案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全面分析,审慎研究,以实际效果充分体现办案质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只有全面做到这些要求,才能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件案件。总之,案件质量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生命所在。因此,我们要在“准、慎、细、实”的基础上,“严”字当头,“准”中求“稳”,“慎”之又“慎”,“细、实”有加,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加大力度,突破创新,集中精力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作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一项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集中力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努力取得国企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新突破。重点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是在拓宽思路上求突破。案件审理工作作为查办
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解决一个思路问题。就是依托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案件线索。深入到重点领域以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门和岗位,充分利用效能监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治理、执法监察等各种有效的手段,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排查,确定重点,加强监控,发掘案源,把握案件查办审理的主动权。二是在抓重点上求突破。结合案件查办工作,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对重点部门,做好对党政机关、财务资产、经济管理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审理。二是对重点领域,围绕职工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要继续做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同时要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的案件,企业改革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审理工作;做好严重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商业贿赂案件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案件审理工作。三是在强化措施上求突破。近年来,各纪检监察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多年前已实行的“会审”、“定期检查案件质量”等一些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案件立案报告”、“结案前汇报”、“督办、催办”等一系列新的工作方法,并且试行与公安、检察“联合审理”的办法,这些办法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应当继续坚持和使用。企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在综合运用各种6
审理手段、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审理水平等方面下功夫,采取新的办法和有效对策,克难制胜,增强案件审理的能力。四是在扩大成果上求突破。在案件审理中,要善于抓住一条线索、一个案件,进行深挖细查,为更好查办案件提供助力,通过查一案带多案,查“个案”带“窝案串案”,查小案带大案,通过案件审理工作,扩大查办案件的成果。要加大追缴违纪所得力度,增加违纪成本,使违纪者在政治上受处分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现象和行为的目的。
(四)加强领导,注重协调,扎实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查办审理关键取决于企业、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的态度和决心。首先,我们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企业要重视和支持案件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争取党委和企业对案件查办审理工作的领导,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企业请示汇报。纪委书记要亲自抓案件,重要案件亲自出面组织协调,分管办案工作的副书记和常委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始终坚持“二十四字”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承担责任。其次,要抓好自办案件。要加强案件审理力量,把那些年富力强、作风优良的人员充实到案件审理工作第一线,克服畏难心理,提高工作主动性。要结合派出、巡视机构统一管理,建立案件审理组向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案件汇报制度,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纠正案件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第三,要加强对下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要重视对办案薄弱单位和部
门以及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加强对下级案件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案件审理工作整体发展。第四,要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积极开展与上级纪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办审理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案件审理工作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口”,是处分决定的“出口”,更是反映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水平的“窗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别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广大纪检干部,一定要加强学习,改进作风,提高水平,努力在 “思想端正靠得住,工作精通拿得起,公正廉明立得牢”上下功夫、出成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把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范文第3篇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政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1、广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
2、狭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特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活动。
3、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调查、审理必须分开,不能相互替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案件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原则、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问题,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同时也要明确教育不仅仅是口头的说教,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而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给予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是纪律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不能有半点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纪律规范是每个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对违纪者,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按纪律规范的要求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在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做出处分时,必须坚持这个制度,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处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审理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违反党政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政纪律的案件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违犯纪律的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错误事实是违纪者发生错误的时问、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本人应负的责任。没有错误事实不能定案,错误事实不清楚要责成或协同有关部门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在案件检查工作中,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容易存在的问题: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是“所要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简称,是在案件查办中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是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整理形成的,它是检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和审理部门审核处理案件的基础,应当表述准确全面、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法规观念、维权意识不强,加之一些被调查人不懂法规,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按照《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错误事实见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检查室或案件调查组来说,必须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本人见面;第二,被调查人可以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异议,有道理的,检查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如果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应当写出书面说明,讲明理由。当前,这方面常见问题有:①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表述欠斟酌,不准确。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必须准确。一旦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准确,就可能给当事人以口实,不签字,不接受处理,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别有用心、打击报复等等,给案件的后续处理带来很多麻烦。②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完整。一些调查部门为减少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争议,常常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所涉及的多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甚至将一个问题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见面。这种做法割裂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完整性,体现不出错误事实中各违纪行为之间内在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很可能使被调查人无法充分申辩自己无错或错轻的理由,或者成为其狡辩的借口,最终给案件的审核处理埋下隐患。类似的问题,在认定为受贿性质的案件中出现最多,在挪用公款、失职等其他案件中也存在。③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说明问题。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往往后就其中认定问题的事实、情节、语言表述等内容提出不同看法或补充意见。这既是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力,也是进一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的需要。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不重视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对其中反映的新情况不及时补充调查核实,甚至一概斥为狡辩,即便对被调查人所提辩解意见进行了再说明,也往往说服力不高、针对性不强。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被调查人处分后的申诉,降低案件处理效果。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1)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材料;⑤受侵害人员的陈述;⑥受审查党员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来源分类,证据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作用不同分类,证据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2)鉴别证据的任务: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证实情节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鉴别证据的方法:①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所取物证与案件有无联系。②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原始制作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书证的真实性。③证人证言的鉴别。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④受审查人员陈述的鉴别。其交待、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看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⑤视听材料的鉴别。看是否伪造,是否被裁剪、拼接组合。⑥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看受侵害人员的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无影响。⑦证据的综合分析。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4)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①证据经过鉴别,确认真实性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人员无错的证据。②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可靠性。③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④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言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⑤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⑥仅有受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⑦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仍可定案。
(5)当前案件检查部门的有关证据收集、采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在调查过程中不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查办案件要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取证目的,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取证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从审理角度看,认定一个问题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围绕案件关键点的证据充实足够就可以定案了。②有错推定的观念先入为主,不注意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采信。有些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往往有错推定,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不收集,不重视,不信任,由此也产生很多问题。③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所获证据应当专业部门进行鉴别,以此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经常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如:有关损失数额的计算,事故的原因,税款的种类和数额,资金的性质、来源,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方式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当请权威部门进行辨别,以确保案件认定的科学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④违背基本证据规则,仅凭被调查人本人的交待认定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这是证据运用的一条基本的规则,违背这一规则,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多,一些调查人员往往就认为,本人都交代了,一定要认定。能否认定违纪事实,还要切实遵守证据准则,充分考虑证据状况。⑤取证中不注意分析辨别证据,证据不稳定,证据的证明力差的问题。在一些案件,如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对数年前的有关问题的交待如出一辙,高度一致,这样的证据可信度就非常低,明显有诱供甚至其他问题的可能。出现这个问题与我们对证据标准的理解错位有关。对案件的认定,通常要求“证据确凿”,实际上,如果能够作到“证据确实”就算不错了。什么叫确实?就是达到法律真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了。我们说“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是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只能说以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为支撑,认为某件事是事实,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因此,在调查中要注意从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角度看待和收集证据,不能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随意修改证据、引导证人陈述和被调查人交代。审理部门对那些高度吻合的证言也要十分小心,其中往往有陷阱。
3、定性准确。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应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确定错误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构成什么错误。
违纪构成。就是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规定中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对党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四个要件: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1)违纪错误主体。指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行为人和某个组织。责任能力,就是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违纪错误客体。指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它是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这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其具体表现的,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人身权、民主权等。违纪错误客体与违纪错误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指违纪错误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拥有的心理态度,即过失或故意(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它是违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①故意违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②过失违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纪律处分条例、条规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观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缺少违纪错误客体方面,就没有违纪构成,不能认为是违纪错误。这是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它包括①违纪错误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纪律处分条规所规定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②违纪错误结果,指违纪行为对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③违纪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违纪构成四要件的综合运用。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主体),怎样想(主观方面),在怎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什么关系(客体),从而确定违纪错误是什么错误性质。
对违纪事实准确定性、恰当量纪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违纪事实,需要从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出发,将案件还原到案件具体发生时的各种背景因素下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肃执纪,也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宏观、全面地把握问题;既要发挥案件检查的惩处功能,也要注重发挥案件检查的教育功能,在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统筹把握案件事实,科学认定问题性质。
(5)实际案件工作中,在违纪事实认定上常出现以下问题:①不作分析,就事论事地认定错误事实。②对所查问题不加研究均作处分依据。调查的问题、违纪问题、处分依据这三个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分的。调查的问题不一定是违纪问题,调查中涉及的违纪问题也不一定都作为处分依据。只有那些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且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问题才能写入调查报告并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调查人员应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不能将调查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所有问题都笼统地列入调查报告中,全部作为对被调查人的处分依据。调查报告不是工作情况报告,是一种法定的文书,不能什么问题都写上去。③对违纪责任划分不准确的问题。在有些案件的调查中,对违纪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在划分责任过程中,有的对同一个违纪行为中的不同被调查人的定性不一;有的对共同违纪问题只认定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等。
4、处理恰当。根据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和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者进行恰当的处理。在处理中必须坚持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处分条规为准绳的原则。
(1)处分的种类。①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②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6种处分;③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7种处分。④事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处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2)量纪的情节。①规定情节,即纪律处分条规中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②参考情节,即根据党纪政纪违纪案件的原则,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执纪机关灵活掌握的考虑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主要有:看违纪动机,看违纪手段,看违纪的时间、地点,看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看违纪者的一贯表现,看违纪者的态度。 (3)从重或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只能在规定的幅度以内,不能在这个幅度以上。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选择较重的也可以。 加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上给予一定的处分,一般在规定幅度以上加一档给予处分。
(4)从轻或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与从重处分反向操作。 减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下给予较轻的处分,一般应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5)免予处分。指行为人违犯了党纪政纪,按其所犯错误对照有关处分条规应受到纪律追究,但由于错误较轻,并有可免予处分的情节,才能免于处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根本的区别。
(6)重犯。指行为人因违犯纪律受到处分后又犯应受到处分的错误,处理时按从重处理原则。
(7)主动交代。指违纪者在组织立案检查其问题前自动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检查期间自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并接受组织检查的行为,处理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8)合并处理。指同一行为人犯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合并执行处分。(1)限制加重原则。即以数种错误中所受到的最高处分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有两种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加重一档则是在严重警告处分上加一档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合并执行的处分。 (2)吸收原则,即在数种错误中所应受到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则其余各错误应受到的较轻处分被最重的处分吸收了,选择开除这个最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
(9)比照。指对于违纪者所犯的错误是纪律处分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行为,按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10)共同违纪。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纪律。对共同违纪者的量纪,为首者要比其他成员给予较重处分,参与者要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5、手续完备。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有手续都必须齐全,符合党章和有关程序规定。包括(1)立案调查报告。(2)调查形成的材料,两规、两指手续。(3)见面材料并签字。(4)支部会议记录和意见。(5)集体讨论记录。(6)处分决定送达、签收,工资职务执行。
6、程序合法。(1)必须坚持办案不审案、审案不办案。(2)坚持复审分开原则。(3)先调查、后审理、再研究,如有一个单位,对一个行为人先作出处分决定,后取证明材料,这样是非常错误的。
二、审理实践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处分决定的制作
纪检监察部门制作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规。其正文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二)违纪事实;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四)结束语。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都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党纪处分决定同时应写明:“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纪委、党委、直至中纪委、中共中央申请复议”。行政处分决定同时写明“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标题: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事实:决定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应从轻、减轻、加重的要写明适用条款。
2、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办理情况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它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违法犯罪人员的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同一案件党纪、政纪的平衡
对于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可只给予党纪或者政纪一种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可给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行政应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受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应撤职,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一般开除党籍。
4、双管单位的违纪案件,党纪、政纪处分要同步处理并做到平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纪检机关移送有关材料,所在地纪检机关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所在地纪检机关对双管单位的案件做出党纪处分后,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移交材料,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5、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议、复查;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审、复核。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议复审。申诉人对复议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1)申诉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受理申诉案件不能指定原承办人员办理。 (2)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3)承办人复议或复查后,应提出意见,经审理及有关部门讨论后,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复议或复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①原案件处理经过,原案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②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③复议或复查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法规的依据;④复议或复查意见。
(4)复议或复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提请批准机关批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复议或复审决定书。
(5)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的原处分结论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6)申诉案件经上级复审复核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7)案情比较复杂、情况特殊的申诉案件,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经复议或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成原单位再次复议、复查。
6、立卷归档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实行调查、审理分开立卷。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按要求整理案件材料,编写目录、页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未作结论的材料应归入附卷。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范文第4篇
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
1、对于仅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在审理农村土地收益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确认作为前提的,在查明的基础上仅在判决说理部分中说明即可,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3)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5)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6)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7)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8)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二、关于几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问题
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6、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要求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范文第5篇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执纪能力的重要保障。几年来,乾安县纪委认真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和部署,立足实际奏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案件审理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仅2010年县纪委就审理案件135件,审结率达100%,没有发生一起由于定性不准或量纪倚重而申诉的案件。
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几年来,乾安县纪委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一是提供力量和装备保证。2009年为全县16个乡镇场园区纪委配齐了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纪委委员,成立了2人组成的审理小组。2010年初,县纪委审理室在原有编制2人的情况下,增编1人。随着一批有办案经验、懂业务、作风踏实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队伍中后,县乡两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实现了查审分离的审理要求。也使提前介入,多人审理、快速审理不再是空话。同时配备、更新了20余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二是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实际,县纪委先后制定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审理责任追究制》、《乡案县审制度》等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了制度作保证,审理工作日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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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三是提供素质保证。着力实施“素质工程”,每年年初都举办业务培训班或以会代训,有针对性地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专兼职纪检干部进行审理业务培训。每年利用两个月的时间,下发文件组织基层干部学习审理业务知识,然后以考试答卷的方式验收学习情况和效果;印制《审理模拟卷宗》、《卷内材料相关注意事项》、《卷内材料及归档顺序》等资料下发到基层纪委,引导基层纪委规范化装卷,不断强化卷宗的质量。每年都购臵大量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审理业务书籍,组织审理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活动,并积选派业务骨干赴外地参观学习。几年来,全县案件审理干部先后有3人参加中纪委组织的培训,有12人参加了省纪委组织的培训,能力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同时,结合乡镇办案实际,采取以案代培的方法,抽调部分乡镇纪检干部到县纪委参与案件审理,或县纪委审理室直接协助乡镇审理案件,此举丰富了审理干部的办案经验,提高了其工作能力。今年县纪委审理室提前介入道字乡某村干部侵权案、所字镇某村干部截留挪用油田占地款案、鳞字园区某村干部借用公款案等案件,县乡纪检干部在共同工作中均得到了提高。审理队伍素质的提高,极大地提升了全县案件的质量。
二、严格把关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
审理中,严格把关,规范标准,才能确保把每个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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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把案件入口关。凡须审理的案件,必需填写案件移交登记表,经主管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领导签字,案件调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接收。在接收前,案件审理人员要查看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否则不予接收。力争做到关口前移,把好案件审理时效关。改变以往移送后才审理的观念,凡办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时间紧要求急的案件,审理人员主动提前介入,及早了解案情,及早发现问题,熟悉证据材料,帮助调查组及时补证,缩短办案时间,保证了案件在最短时间结案。在查处某村支部书记张某、会计张某某案时,历经了三个月,有两笔资金仍难以定性,审理室即时介入,与调查组一起多方取得证据,在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这两笔资金被认定为挥霍浪费,案子很快顺利移交审理。近几年来,审理人员提前介入的案件达几十件。实行了多级和多人审理的办法,即县审理室两个以上审理人员分别审核案件材料,梳理后形成审理意见,然后相互交换看法,达成共识,再写出审理报告,然后再由主管常委审理,形成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的审理意见;乡镇和县直的案件先由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再送县纪委案件管理室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核把关,最后将调查审理材料一并移送县审理室阅卷审理,县乡两级达成一致后方可向其所在党委报告审理意见。共同审理的过程有效提高了审理的水平,提升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主管审理的领导不定期地听取本级和乡镇纪委对查办的案件的审理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化解矛盾,使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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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案件质量评审会,对以往办理的案卷进行自查自纠或互评互查,对查找出问题的进行限期整改,对评选出的优秀案件予以肯定,营造了学优争优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把事实证据关。证据是定案的基础,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在审理中,注重做到两点:一是注重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审理部门对任何一份材料都要进行一次甚至多次的认真审核,层层鉴别对照,进行逻辑推敲,一旦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等现象,就要求调查组或与调查组一道及时补证,无法补全证据消除矛盾的坚决不予认定。几年来,被审理返回调查组补证的卷宗有近10件,充足的、不相互矛盾的证据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二是注重审理谈话中的再核实工作。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审阅卷宗去认识案件的,有一定的局限性。谈话前,我们除了详细、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外,还主动与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进行沟通,了解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群众评价以及在调查过程中被审查人的思想上动态等卷外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谈话方式和内容。在审理某单位多人违纪案件时,我们与他们进行集体审理谈话。事情看上去很小,但性质严重,影响很坏,一定要严肃处理。可我们通过审理了解到这个集体平时工作特别辛苦,而且群众口碑一向很好,很“小”的一件事根本没有多想就进行了处理,导致了违纪行为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侧重从其工作性质谈其形象、言行的影响范围大,影响力强,使被审查人从一定高度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组织的处理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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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一再真诚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以更加谨言慎行,严格要求自己。审理谈话气氛融洽,真诚友好,既教育警示了违纪人员,又达到了核清违纪事实和证据的目的。
三是严把材料手续关。我们印制了《审理模拟卷宗》《卷内材料相关注意事项》《卷内材料及归档顺序》等资料,下发到基层纪委干部手中,规范了乡镇案件的程序和文书。在协审乡镇案件时,对调查卷和审理卷内的材料均严格审阅,发现问题的,以书面形式逐条进行反馈,限时整改,提高了乡镇纪委案件的结案归档率。对县本级的调查卷,我们也是严格要求,不规范的或是缺少程序的,一律退回补充修改,保证了案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遗漏,不出差错。
四是严把定性量纪关。定性量纪是案件处理最为关键的一道程序。在定性量纪时,审理人员要全盘审阅调查材料,并与检查人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对定性量纪上存在的分歧,互相陈述自己的理由,本着对案件质量负责、对被审查人负责的态度,事实求是,准确定性。前不久,调查组移交来我县一卫生单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审理室人员审核证据材料后认为定性不够准确,建议调查组进行了补充调查,取到了卫生局党委等相关证据,后我们将其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调查组将卷宗重新进行了整理后移交审理,违纪人员得到了恰当的处理。
五是严把案件程序关。为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因办案程序不合法、不到位造成的执纪偏差,我们充分发挥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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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能,对案件的受理、初核、调查、移送等办案环节的程序和办案人员行为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五个必须”:在审理阶段,必须做到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和受处分人见面并听取其本人的情况说明和申辩;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受理申诉案件时,必须根据申诉人的理由对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档次进行全面审核,负责地作出处理;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在向违纪人员工作单位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必须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提醒所在单位及本人按政策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其行政处分,使违纪人员得到合理安排。
(《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2011年2月)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范文第6篇
摘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诉权及权利保护的实现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观看我国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可知,我国法院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干预,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公正审理。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现状,借鉴了国外的管辖制度,提出了提高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初审法院的级别、增加原告对初审管辖法院选择权等相关建议,旨在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建议
一、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立法现状
1、基层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诉》)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对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项“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3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一款“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等也规定了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总之,只要不是属于上级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
《行诉》第14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作了总括性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对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作了具体规定,也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第2条第2项、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概括来讲,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行诉》第15条规定了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即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
《行诉》第16条规定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即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等。
二、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有违人民法院负担均衡原则
第一,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多,分布最广,受理的案件也最多、最广。在法院内部,每一法院又由民庭、刑庭、行政庭等组成,各自办理不同性质的工作。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当然,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并且在实际中,对行政相对人有影响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机关多为政府组成部门,而且是多为县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且行政行为也只是一些针对行政许可、处罚的普通行政行为,这些案件的管辖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多而行政庭的数量少,这便使得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务繁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都有较为丰富的资源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中级人民法院既要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还得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二审这就给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而且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多数案件在二审,即中院时就被彻底处理完结。而反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它们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人员编制上都有极其丰富的资源,整体质量很高,但现行的法律规定使得它们对案件管辖的范围很小,从而导致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明显违背了人民法院负担均衡原则。
2、低级别法院审理高级别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压力大
第一,低级别法院审理高级别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时顾忌太多。在我国,实际上经常出现较低层级的法院审理较高级别行政机关的情况,可以想象此时的法院做出的裁判公正性有多高。而且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的设置相对应,两者的辖区也大多重合。第二,法院的地位不独立,受制于人大、党委及政府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向本级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大多是由地方人大,人大常委會选举任免,而人大的组成人员又大多在政府部门任职,所以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都会顾忌人大、党委及政府的权力,担心财政经费的多少,进而不能公正审判,导致损害权利的事件频发。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建议
1、提高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级别
这一建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而相应增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制度制定上,基层人民法院你的规定不变,还是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复杂的案件。”将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纳入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提高这些案件的审理级别。将“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省级人民政府与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纠纷案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增强原告对管辖法院选择权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本为保护原告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告选择管辖法院。但是,这一规定的最终决定权却在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落到实处。
3、增加异地法院管辖制度
人民法院在财政、人事上都十分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较大。为了避免这类现象的过多发生,异地法院管辖错开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预,使得法院在审判时能够尽可能做到地位独立,居中裁判,保护当事人利益。
4、条件成熟时设立行政法院
借鉴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我国的条件成熟时单独设立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单独管理。行政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司法独立,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对法院审判权的干预,以减少错案、不公平案件的产生;另外,独立的行政法院还可以增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让更多的行政纠纷进入行政诉讼之中,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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