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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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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的是()

A.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C.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是()

A.劳动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 B.劳动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3.按照我国现行关于养老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

A.8%

C.20%

A.最低工资 B.15% D.25% B.最低福利 4.“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被称为()

C.最低救济 D.最低保障

5.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

A.30% B.50%

C.70% D.85%

6.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是()

A.《工伤保险条例》 B.《工伤保险规定》

C.《工伤保险办法》 D.《工伤保险法》

7.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

C.国家 D.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8.“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被称为()

A.诉讼理由 B.诉讼标的

C.诉讼标的物 D.诉讼请求

9.失业者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或房租差额补贴的,须房租支出超过其收入的()

A.2%

C.8%

A.主体单一

C.依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履行 B.5% D.10% B.内容广泛 D.一般不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10.下列陈述中,不属于社会合作协议的特征的是() ...

11.我国公民的劳动权不包括() ...

A.公民就业权

C.劳动者结社权 B.言论自由权 D.职工参与权

1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

A.意外事件 B.非工伤

C.工伤 D.视同工伤

13.医疗保险合同具有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特征,属于()

A.民事契约 B.社会契约

C.行政契约 D.经济契约

1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结合了()

A.国家保障与自我保障责任

C.国家保障与社会互助

A.12小时

C.36小时 B.国家保障与集体保障 D.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责任 B.24小时 D.48小时 15.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

16.下列属于按照不同的就业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劳动合同是()

A.口头与书面的劳动合同

B.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

D.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劳动合同

17.下列不属于劳动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的是() ...

A.人民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

B.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C.不实行调解原则

D.自愿原则

18.就期限而言,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是()

A.有期限的 B.由国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C.无期限的 D.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9.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并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20.经用人单位A和劳动者B协商一致,B从A的市场营销人员调整为生产人员,这将引起A和B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

A.产生 B.变更

C.消灭 D.不发生任何变化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有() ..

A.主体不同

C.产生时间不同

E.内容不同 B.效力不同 D.价值不同

22.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A.失业救济 B.职业培训

C.医疗保险 D.再就业服务

E.职业介绍

23.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的合法原则具体要求()

A.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合法

C.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有关规定 B.监察执法客体必须合法 D.监察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E.监察执法主体对其违法监察行为承担责任

24.劳动法产生时期的主要特点有()

A.劳动法保护的主体首先是童工,然后逐渐向女工和全体工人延伸

B.劳动法的内容从限制童工的劳动时间开始

C.全部劳动立法均缺少监督制度

D.劳动合同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立法范围

E.发展缓慢,并有所反复

25.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因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

A.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B.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C.职工对所在单位延期支付工伤待遇的

D.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E.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判断正误,在题后的括号内,正确的划上“√”,错误的划上“”,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26.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能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既可以自己直

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该义务。()

27.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协商双方代表只能是本企业内的成员。()

28.失业人员自失业保险登记之日,按规定数额和期限,按年领取失业救济金。()

29.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10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

30.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1999年颁布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专门法律,且颁布于《劳动法》之后,所以劳动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在失业保险立法中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32.劳动法有哪些特征?

33.公正裁员的三个法律要素有哪些具体内容?

34.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35.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有哪些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6.论工资给付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37.A纺织厂于2003年1月与赵某、钱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签

约不久,赵某生重病,A厂认为赵某身体不好,不能达到所在工作岗位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决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2003年5月,钱某被人揭发后经A厂查实:他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得到会计工作岗位,伪造了本科毕业证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而A厂在当时的招工简章中明确要求:会计岗位需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为注册会计师,A厂以钱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回答以下问题:

(1)A纺织厂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A纺织厂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一)劳动法的特征

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劳动关系仅指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使用权,劳动结果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劳务关系虽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劳动结果。

2.人身依附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服从于单位的指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是需要劳务方的内部职工,劳动者与需要劳务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3.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经营风险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劳动中的经营风险责任;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

5.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居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列出几种关系选)

1.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我国全部行政区域,但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2.适用的时间范围:法律明文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生前。

3.对人的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五)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红色的?用人单位)

二.劳保法主体制度

(一)劳动法的基本主体

1.劳动者,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自然人。在我国是指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

无国籍人。但是,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组织体。

3.工会,指劳动者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包括:继承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

4.雇主协会,指用人单位为发挥团体优势而成立的协会,在我国还不成熟。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认(一星号)

1.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拉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不具有劳动行为的自然人:(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2.用人单位。需要具备:(1)具有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和设备、生产材料和劳动对象、一定的自由资金。(2)健全的劳动组织,包括劳动组织机构和内部劳动规则。(3)依法设立。

(三)劳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星号)

1.劳动者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权(2)职业选择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4)休息休假权(5)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6)职业培训权(7)社会保险及福利保障权(8)救济权。基本义务:(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2)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工全(2)用工权(3)奖惩权(4)分配权。义务和职责:(1)应当对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保障(2)应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3)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照书细化)

三.劳动合同制度

(一)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后果(一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公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月工资翻倍)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要合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四,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三)哪些情况导致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8分)

1.集体合同通常由哪签订()。

A.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B.工会与企业C.全体职工与企业D.全体职工与工会

2.劳动合同的缔结,可以不包括以下条款()。

A.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报酬D.保密义务

3.在我国最低工资制可以适用于()。

A.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B.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C.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4.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A.应当向法院起诉

B.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应当向法院起诉或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5.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通常为()。

A.16-60B.16-55C.18-60D.18-55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是()。

A.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B.事业、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录用合同

C.私营业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D.两个单位之间有关劳务输出输入的协议

7.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提出意见B.要求重新处理C.予以纠正D.撤销解除意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哪些情况除外()。

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C.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D.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修的

E.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2.以下说法中属于社会保障的特征的是()。

A.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B.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C.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

D.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

E.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3.下列属于劳动者义务的是()。

A.劳动义务B.提高职业技能义务C.执行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D.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E.遵守劳动纪律

4.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

A.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B.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C.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D.由于发生破产等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E.由于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事项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5.在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1956年我国同时发布的三大规程是()。

A.《工广安全卫生规程》B.《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C.《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D.《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规程》

E.《电器设备操作规程》

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A.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B.为终局裁决C.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D.其效力优于法院判决E.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改变其内容

7.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为:()。

A.劳动权利能力B.劳动行为能力

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E.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8.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工作。

A. 有毒有害劳动B.条件艰苦劳动C.过度紧张劳动

D.特别繁重体力劳动E.突击性工作

9.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人力进行的土方作业

C.风钻作业D.焊接作业E.纺织接线作业

1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之间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争议有()。

A. 因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

B.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的争议

C.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D.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

E. 因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8分)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安全卫生

3.集体合同

4.和解

5.社会保障

6.劳动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在何种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2.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

3.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4.简述集体合同的审查。

五.论述题(每题分 9 共18分)

1.试论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

2.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共12分)

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该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牡林劳社函[2011]2号

关于《牡丹江林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总局劳动局《牡丹江林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森劳社发【2011】25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黑人社明点【2011】3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牡丹江林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建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服务类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休假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建设单位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8月5日)。各林业局劳动局要成立执法检查组,加大力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要集中力量进行逐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轻微的,督促其积极改正,规范用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8月5日至8月8日)。各林业局劳动局要对本辖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理清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第四阶段:牡丹江管局劳动部门将以抽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各企业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各林业局劳动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抓此项工作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切 2 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把专项检查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确保工作效果。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各林业局劳动局要选派劳动监察专项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全面细致掌握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坚决依法严肃处理重大、典型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三)抓好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充分运用“两网化”管理工作平台,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完善并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数据库信息。同时,健全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强化与公安、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林业局劳动局在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报表报管局。

四、领导小组

管理局成立林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小组

组 长:陈宝华

3 副组长:王浩波

成 员:王婧宏 唐伟 刘海彤 刘俊楠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联 系 人:刘俊楠 联系电话:0453-6560215 电子邮箱:mllzc@tom.com

附件:

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表

2、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2004-10-15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号:渝劳社办发[2004]209号

发布日期:2004-10-15 执行日期:2004-10-15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

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其他职工一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的用人单位为农民

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

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标准户籍不在参保地、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初次配置辅助器具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

2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其供养亲属可以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为:遗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到18周岁;遗属为配偶或父母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

算。

三、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本规定计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由用人单位

支付。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促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并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

准。

附件:劳社部发[2004]18号(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模拟实验室;实践基地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新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门人才为己任,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1]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近年来,一些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仍然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社会需求,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模式。

广西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起步较晚,2005年,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成为目前广西地区唯一的开设此专业的本科院校。自专业开设以来,我们一直都在进行实践教学的探讨和研究。

一、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的设置情况

广西财经学院是从原来的专科院校合并而成的新的本科院校,一直以来都十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现有财政实验室、税收实验室,还有一些会计、证券操作模拟等ERP实验室,在实践教学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广西财经学院的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两部分,校外实践让学生自己到相关单位实习,或者是参观观摩相关部门的工作过程或流程,校内实践一般是让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模拟操作。自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设立起,我们就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本院实践教学的优势来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以期在社会保障业务实践操作方面建立自己的专业优势。

按照目前的人才培养方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在校4年需要修满160学分,其中理论课程132学分,实践课程28学分。其中实践课程分为两个模块,模块一5个学分,全校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包括军事理论与技能、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块二23个学分,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外,各专业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开设哪些实践实习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开设的实践课程有会计综合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业务实习、行政管理业务实习、社会救济业务实习、社保基金投资综合实验、社会调查。这些课程有的是校内实践课程,有的需要学生到校外相关单位和部门去实习,但大部分是校内实践课程,需要学生在校内进行。

与其它高校相比,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比重较高,实践课程门类较多,基本围绕着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学生就业需求来进行,校外实习和校内实践相结合,实践课程体系初步建成。

二、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存在的问题

1.偏重理论课程,对实践课程的重视度不够。虽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我们赋予实践课程相当大的比重,但是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形成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很难一下子改变。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仍将重心放在理论的传授上,忽视了课程实践环节的设计,大大影响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2]虽然学校也一再强调实践性教学,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而学校对于课酬的设计也明显地偏向理论课程,从事实践教学的课酬偏低,实践课程的报酬只有理论课程的80%,使得担任实践课程的教师缺乏积极性,很难把实践课程提高到理论课程一样的高度来对待。

2.实践课程体系设置不完善、缺乏系统规划和研究。自2005年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来,我们一直在对实践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和优化,但是由于本专业的建设没有形成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专业特色,所以课程设置没有一个基本的依据,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借鉴区外其他高校实践课程设置的经验,或者是觉得哪门实践课程有利于学生就业或者便于开设就开哪门课程,造成了实践课程设置较混乱,缺乏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规划。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各自为战,很多时候仅仅是为了应付差事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内容,在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比较随意,使得各门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

3.实践课程的教学条件滞后。近年来,广西财经学院加大了对实践教学的硬件投入力度,增设了一些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实践教学的条件逐渐改善,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条件没有太大改善,滞后于实际需求。学校对该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重视不够,以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模拟实验室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当然这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国内其他高校没有先例,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实验室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实际经验供借鉴和参考。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4]

4.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师队伍的实践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队伍是实践教学水平持续发展的前提。由于专业建设时间短,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师队伍整体力量比较薄弱。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师多是最近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教师整体的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并且这些教师多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就进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缺乏实际部门的工作经历,自身操作能力不强。可以说,现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都难以适应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

5.实践教学管理不规范。目前,广西财经学院已经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在管理方面较主观、随意[1],缺乏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5]。比如考核环节,实践课程一般重参与而不注重考核,往往是只要学生参与实践过程,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就可以通过,造成学生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性差,以学分为目的,能力未见提高,实习流于形式。

6.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滞后。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已经建立了一批实践教学基地,但是这些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种类单一、接收能力有限。我们的实践教学基地多是街道、社区居委会,因为街道、居委会工作任务繁杂,对学生接受度高而且接受能力强,但是学生普遍对这类实习基地不感兴趣,觉得社区的工作比较繁琐并且对本专业没有太大的实践价值,他们一般对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比较感兴趣,但是学校目前还没有与这些部门建立稳定的关系,并且这些部门的工作涉及到民生问题,很难让大批学生直接到这些部门去实践。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实习基地建设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三、加强实践课程建设的建议

1.建立具有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两层意思,内容涉及到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等众多领域,如果每个方向都开设一些课程,这种“大而全、小而全”的培养模式,只能使学生无所适从,专业没有特色。因此,必须根据院校的特色和优势选择一两个专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并根据此方向设置相关的实践课程,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特色。

根据广西财经学院的优势和特点,我们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的发展应该突出两个重点: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这两个方向的社会认同度高,社会需求也比较直接。社会保险作为一个特色方向,主要是适应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趋势的需要,特别是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应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商业保险管理的专业人才。这一方向可以开设社会保险职位模拟实习实训课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6]员工福利作为一个重要的方向,主要是考虑到毕业生大多进入企业从事微观的行政人事工作,加强这一方向的培训便于学生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员工福利的筹划和设计、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等工作。可以开设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加强这一领域的锻炼。

2.建立模拟实验室。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业务工作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我们要建立社会保障业务模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中模拟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模拟实验室,通过引进相关教学软件,模拟和实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让学生亲自动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费用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操作,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适应岗位实际操作。其次,建立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验室,让学生模拟进行劳动力计划、招聘、工资福利管理、劳动力培训、绩效考评等职位的工作。此外,建立劳动关系模拟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本专业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使他们可以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争议[7]。

3.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使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增强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直接接纳学生在相关机构实习,使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8]要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完成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此,学校需要加强与企业以及社会保障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种类和数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单位和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其列为实践教学基地,定期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前往实习和见习。

4.加强师资队伍实践能力的建设。实践教学对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指导能力要求较高,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实践教师队伍,我们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首先,加强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骨干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教师进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或企业开展科研立项、管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其业务能力。其次,采取“请进来”的办法,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9]此外,学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激励竞争机制,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实践课程的报酬,充分调动教师投入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完善实践课程教学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强化实践过程管理,使实践教学逐步成熟和完善。每学期由专业教研室确定实践课程的门类和开设实践课程的班级,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实践方案的制定、实践单位或实验室的落实、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指导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成绩考核阶段,要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日常表现、实习报告质量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实践教学结束后,进行实践评估和反馈,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学生的意见,由指导教师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方法、改进措施等进行总结,以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荣丽,陈淑君.分类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218-219.

[2] 刘苇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初探[J].科教纵横,2008,(11):232-233.

[3] 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6):168-170.

[4] 刘苇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初探[J].科教纵横,2008,(11):232-233.

[5] 李艳波,刘松先.实践教学是地方高校经管类人才培养的主体性教学活动[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6):68.

[6] 陈建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建设刍议[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219-220.

[7] 蒋蔷.普通本科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J].科教文汇,2009,(7):17.

[8] 周慧文.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10):113-114.

[9] 李燕荣,唐昭.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职业时空,2009,(8):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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