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范文第1篇
近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集体合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作用也日渐明显。集体合同作为处理劳动关系微观层面制度之一,以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以及终止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它上承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的劳动基准,下启个体劳动合同,克服了单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力量不对等的先天不足,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如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很多劳动关系矛盾就会化解于企业内部,不至于走向劳动争议的程度。即使劳动争议发生,其作为企业与职工集体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在于单个劳动合同之上,并可作为仲裁及法院部门作为审案的依据。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集体合同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作用。
一、集体合同对指导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的协议,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所确定的不同工种、不同职业的工资底限。它能够有效规范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单个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等于或高于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否则,职工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其最低工资只能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二、集体合同对指导工资增长幅度方面的作用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效力要高于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在效益增长的情况下长时间不给职工调资的弊端,同时也可以阻止企业过多削减人员,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劳动者拥有其工作岗位,并取得合理报酬。通过工资协商制度有效提高职工工资水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有效提高,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集体合同对指导加班工资发放方面的作用 近来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就加班工资的发放及计算的基数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说是双方各执一词。通过集体合同的制定和完善,并就加班的审批程序、审批方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发放方式的确定,完全可以避免劳资双方的矛盾争议。作为企业一方,一方面要依据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同时更要以集体合同为依据,规范企业的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四、集体合同对指导实行定额工资管理作用
确立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来确定。一直以来,企业均作为制定工资定额的主导者,甚至随时随地调整先前已实行的工资定额标准,从而致使劳资双方的矛盾不断发生。而集体合同的制定,为企业制定工资定额起到了约束和规范作用,不是企业想调整就能够得以调整,一个工资定额方案的制定,是通过若干生产、试验并结合法律和企业的实际而得以完善的,如果予以调整,同样也必须经过若干的程序和试验并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方的同意才能够予以实现。作为集体合同签订一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其可以监督、约束企业不得以调整定额标准变相增加职工的劳动负荷从而得到降低职工工资的目的。
五、集体合同在指导社会保险方面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矛盾也日渐显现,特别是私营企业因招工难的问题,在职职工提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其矛盾更加突出。通过集体合同的制定,有效规范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可以将未知的矛盾消化在初始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企业在日后的纠纷中陷于被动局面。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范文第2篇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信访工作职责
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4、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范文第3篇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两类:一是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二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两种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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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为什么法定经济补偿要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说:就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为界限,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的人员,经济补偿要分成两段计算,即:在2008年1月1号之前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要按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之后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在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工作的人员,经济补偿的计算不分段,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六.计算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按照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12个月单封条款)
②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计算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保底条款)
具体说就是:经济补偿金是本段工作年限的补偿月数与月补偿标准的乘积。其中: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月数是有一年补偿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封顶),月补偿标准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经济性裁员:补偿月数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月补偿标准是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保底)。
七.2008年1月1日(含)及以后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的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有三倍封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说就是:经济补偿金是本段工作年限的补偿月数与月补偿标准的乘积。 补偿月数是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补偿标准是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收入超三倍人员同时又有三倍和12个月封顶的规定,但2008年到现在还不到12年,因此目前没有12个月封顶的问题。
八.为什么要以2013年法人单位或集团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保底标准,5413元是怎么来的。
1.法律规定
481号文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说明:
(1)月工资标准的确定
按481文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方式的原因(月预支、年终结算),日常的月度工资不等于月平均工资。因此,不推荐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由于集团公司2014年是扭亏脱困年,出现了较大的经济亏损,职工收入的变化也
3 较大,因此一般推荐选择2013职工收入。
职工个人也可以选择2014年月平均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对应原则确定集团公司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德阳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2)5413元的计算依据
根据集团公司2013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中的当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854107539.13元)除以当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3148人)计算得出2013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13元(保留到整数)。
九.部分职工提出10万元收入水平是什么概念?
2013集团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人工成本表》所列的“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不含劳务派遣费用)”为1307288498.14元,平均在册人数13148人计算,人均人工成本为99429元,接近人均10万元。《人工成本表》中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总额(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854107539.13元,月人均5413元)、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含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教育培训经费、工会经费等。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明确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是月人均人工成本的概念。就二重而言,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所有职工签单认可的工资收入汇总(工资总额)后计算的平均数。
十.离岗退养的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富裕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十一.离岗退养、离岗休息、离岗休养的比较
1.离岗退养是集团公司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等政策的规定,于2014年6月经职代会联席会同意实施,将在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集团公司实施离岗退养办法,一是有国家政策支持依据;二是考虑到集团公司的经营困难情况,国资委给予了一次性国有资本金支持。
今后是否继续实施离岗退养政策,要根据当时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另行制定。 2.离岗休息是为了实现集团公司扭亏脱困的目标,对在2016年底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且拟退养的人员实施的一个临时性办法。
集团公司实施离岗休息办法,主要是为了满足审计一次性计提辞退福利的会
4 计制度要求,以减轻2016年及以后此部分费用对利润目标的影响。
离岗休息办法的适用人员范围与2016年底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范围一致,没有扩大离岗退养人员的范围。
3.原离岗休养审议稿是公司针对此次审议的人员分流优化安置方案中未能竞聘上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拟定的多一种选择性保护政策。它的适用条件是:①落聘无工作岗位或放弃岗位竞聘;②(2015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③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④愿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休养协议的职工。
离岗休养既没有国家政策依据,也没有国家资金保障,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因此,在集团公司无经济能力承担而需要争取国机集团支持的情况下,给予的生活费待遇只能与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该办法也不可能长期执行。
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大部分职工,是集团公司的中坚力量。集团公司不提倡符合年龄条件的职工放弃岗位竞聘而办理离岗休养,离岗休养只是为竞聘落聘人员多提供的一种自愿选择方案。
十二.工龄满30年能否办理提前退养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对工龄满30年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但文件第二条已明确“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经咨询德阳市人社局,其表示未接到在德阳市进行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目前,对工龄满30年职工办理退养无政策支持。
十三.部分职工关心的360元是怎么回事(人员范围、1100元基数、社保缴纳情况)
原离岗休养审议稿中确定的离岗休养人员范围为针对落聘与放弃竞聘人员中极少数人群缺乏再就业能力,且不愿放弃国企身份的保护性政策。月生活费标准为1100元,以职工上月领取的工资或生活费,作为个人当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低于政府规定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执行。离岗休养职工的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五险一金”后,低于德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德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执行(2014年标准为360元)。
部分职工理解为扣完拿到手就只有360元,对休养期间的生活严重担忧。
实际上按上述规定,在职工办理离岗休养的次月,缴费基数是按其办理前的基数继续缴纳,对于部分缴费基数较高的职工,可能会存在扣完后低于360元的情况(补足到360元支付);待职工领取了离岗休养生活费后的次月,由于其生活费标准(1100元)已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基数,因此按最低基数扣完三险一金后,拿到手的工资在700元左右。而且以后德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会调整,不会一直是360元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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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范文第4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多次进行修订,还推出相关实施细则和条例来保证这些法律的实施。同时,对其他知识产权也采取了保护措施。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促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为促进科技成果扩散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它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纵向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作些回顾与展望。
一、商标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82年8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保护知识产权迈出坚实的一步。
1993年2月,《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把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限制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简化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增加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使其更具体,把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五年。另外,为防止通过弄虚作假骗得商标注册,增加了一款撤销欺骗性注册商标的规定。
2001年10月,《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范围,确定三维立体形式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完善注册商标的禁止规定,充实有关内容,使其与国际公约趋向一致。增加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在注册商标申请方面,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增加优先权的规定。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删去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终审机构的规定,增加可向法院起诉的条文,提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使其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增加临时措施方面的规定,防止商标侵权证据灭失。
进一步健全商标保护制度的展望:目前,《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就总体情况来说,它将更加接近商标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1)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加强商标制度建设,抓紧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商标政策体系,着力创新商标注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分类指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商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缩短商标注册时间,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完善商标法的保护对象。今后,可能会把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商业标志即商业商标或销售商标、推销商标,以及某些特殊标志。(4)提高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的长效监管机制。广泛推广驰名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大力整顿商品零售市场。加强对驰名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5)支持企业培育和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驰名商标。要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在外国获得商标注册,进而维护在国际市场的商标权益,通过赢得国际竞争创建名牌。(6)引导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同时积极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促使中国企业自主商标商品的出口比例逐步提高。(7)建立商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商标行政保护网络健全、上下联系迅速、操作程序简便等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创建商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中。
二、专利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84年3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92年9月,《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保护范围,把药品、化学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等纳入保护对象之内;延长专利权期限,把发明专利权期限由十五年延长到二十年,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由五年延长为十年;增加对进口专利产品的保护规定,以便消除外国专利权人存在的疑虑;扩大方法专利保护的内容,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修改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使其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增设本国优先权,促使发明创造更加完美;把原来的授权前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行政撤销程序。
2000年8月,《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通过修改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各种规定,确保国有企事业单位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拥有完整的专利权。通过改进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措施,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的规定。通过增加“许诺销售”规定、起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引起争议的诉讼时效、侵权赔偿额计算规定等条文,增强司法和行政执法保护专利的作用。通过简化转让专利权的手续,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放宽提交已在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审查资料,明确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规定,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审程序,完善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等,促使专利审批与维权程序更加高效、合理。通过规范专利管理机构名称,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及时审结案件,加强专利行政部门的廉政制度建设等,促使专利行政执法体制更加健全。
2008年12月,《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涉及以下主要内容:通过充实立法宗旨,提高专利授权标准,简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增强专利保护中的自主创新导向。通过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增加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措施。通过加快共有专利技术的开发应用,防止恶意利用专利阻碍技术进步,增加必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促进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另外,根据《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增加和充实了有关内容。
进一步健全专利保护制度的展望:(1)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充实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细化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规定,健全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制度,增加有关鼓励专利权运用的规定,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等。(2)落实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修改内容。阐明新增强制许可的程序,并对其申请、审查、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强制许可的终止等具体操作环节作出详细规定。(3)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专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手段的规定,新的专利法实施条例想必也会充实有关细则。据此,《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需要相应进行修改,并进一步将有关规定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4)制定和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今后,随着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推进,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原则、方式和适用程序,还将进一步修改、充实,使之更加切实可行。(5)增强专利审查的综合能力。以提高专利授权的稳定性和社会满意度为目标,完善专利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专利审查业务运行的控制机制,推动专利审查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升专利审查的水平。(6)提高专利代理行业的服务水平。针对当前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提升这一行业的服务水平,拓展其服务领域。加强专利代理人培养,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7)稳步推进专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制定和实施全国专利信息化整体规划,逐步建立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和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等三级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8)完善专利文献信息的服务功能。加强专利信息收集、存储和传送设备、数据资源、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专利文献的信息化水平,保证专利检索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
三、著作权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90年9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修改,涉及内容大体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各方面达成的共识,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加以具体化,确定共有12项内含权利,并界定它们各自的基本内涵。通过增加保护数据库与保护版式设计的内容,充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依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修改“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通过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许可教材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增加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增加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具体规定,增加保护著作权的临时措施,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修改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录音制品的权利规定,补充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著作权法》的内容。
2001年12月,中国依据《著作权法》,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目的是,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2004年12月,中国依据《著作权法》,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
2006年5月,中国依据《著作权法》,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进一步健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展望:(1)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继续开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调研准备工作,尽快充实有关条款。抓紧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等法规。加快起草制定《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手机媒体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等。(2)着力提高著作权司法、执法水平。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加强保护著作权的日常执法工作,发挥司法保护著作权的主导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协调和衔接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海关执法力度,打击跨境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3)健全著作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部际之间著作权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著作权与公安、电信部门的联动模式,建立快速有效的打击互联网盗版的协作机制。建立包括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继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4)促进著作权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著作权质押、作品登记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著作权行业协会活动,推进著作权中介组织发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开展全国著作权代理人培训活动,培养著作权交易人才,为发展中国著作权代理机构和规范著作权代理人资格打好基础。健全著作权运用的市场机制,加强著作权贸易的基础建设,繁荣著作权交易活动。(5)推进著作权国际交流和合作。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要尽可能与国际条约接轨,构筑有利于著作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平台。同时,继续保持和发展在著作权领域已建立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拓展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和范围,提升交流与合作的层次。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纵向考察
1996年7月,中国制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997年3月,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的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2001年3月,中国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2002年1月,中国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
2003年11月,中国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目的是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
2004年10月,中国公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目的在于: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通过修订《科技进步法》,提出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分清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关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还通过颁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进一步健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展望:其中主要工作是,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抓紧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依法完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制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发布《植物品种命名规则》,开展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调研工作;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及时查处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等违法行为。抓紧出版《中药新药审查标准指南》,制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定推行药品质量主控文档制度,加强对企业核心秘密的保护;继续实施中医药传统知识特殊保护政策试点项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同时研究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指导规则。坚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有效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移送制度。推进落实《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研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做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口岸进出口环节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还要加强研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针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加强与外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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