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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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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管理,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对劳务队伍资质审查、选定、审批、建档、签订劳务合同、检查、评价、建立等级台帐、效能监察以及对不规范的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工作。

项目部应成立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 组员:技术员

负责劳务队伍选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具体管理、指导、监督劳务队伍全面履行劳务施工合同,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馈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公司有关部门职责

企业管理部负责劳务合同格式文本以及条款中的合法性的审查把关,负责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参与劳务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与签订,参与劳务队伍的资质等有关资料的审查工作。参加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 工程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年审,发布合格、不合格劳务队伍名录及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计量等方面(主要是符合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同项目经理部、企管部、劳资部审核劳务队伍资质等资料、核发《劳务队伍准入证》以及劳务队伍的选拔工作。参加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参与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及签订指导工作。 财务部负责提供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用工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参与审核劳务队伍资质等有关资料、人员资格工作,并做好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就劳务队伍工作情况和相关问题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沟通、协调工作,参加对劳务队伍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参与劳务队伍劳务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和签订等工作并负责项目经理部涉及对劳务队伍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保险缴纳情况。 机材部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生产作业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劳务队伍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组织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和四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劳务队伍使用中的纪律检查和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

劳务队伍引进与选择

1、劳务队伍的准入条件

劳务队伍进入我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证明文件、证件,主营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有关施工能力的要求。

2、申办准入程序

申办《劳务队伍准入证》的程序:由劳务队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即三证一照原件和相关证件原件),如实填写《劳务队伍准入证申请书》。经项目经理部审查报公司工程部,会同企管部、劳资部、监察部予以审核,并经公司获准后颁发《劳务队伍准入证》。

3、年审及公布制度

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情况每年(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报告、年(半年)审记录汇总表及《年检记录表》(第二联)报公司工程部。

劳务施工选择程序

1、选择劳务队伍的方法

对不具备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劳务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特别是各级领导、主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在管辖范围内推荐、选择其子女、亲属承接工程。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1、劳务合同制定要求

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必须使用由项目经理部起草的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内容包括:劳务施工人资质情况、劳务施工工作对象、施工工作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施工人义务、保险、劳务报酬、奖惩、违约责任、争议、合同解除、终止及其它事项。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具体工程类型选择合同条款内容,原则条款不得随意改变。

2、劳务合同应有内容

劳务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劳务工作内容、工作量、分包单价,并明确不预付劳务费用,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应交税费等相应条款。

3、劳务合同不能变更

劳务分包合同应由劳务队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在进场前(严禁事后补签)签署,最后加盖印章,写明签订时间,不得漏项。劳务分包合同的事项和条款发生变化时,应经双方协商后及时变更,订立补充合同。

4、劳务合同台帐管理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劳务施工合同管理台帐,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公司企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劳务合同、责任书均须编号存档,专人管理。同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5、劳务合同约束力

劳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劳务队伍不能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或不能履约造成施工工期、安全、质量等违反合同条款,或不服从项目部、工地负责人协调和指挥以及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外部劳务队伍,应依法依约给予处罚直至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清退出场。

现场管理

1、经理部现场管理要求

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不得包而不管或放松管理,管理职责必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特殊过程、关键工序、重要质量控制点要实行旁站制度,明确专人监督、指导和帮助。多支队伍交叉施工时要加强现场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有管理者签认的记录,该记录要存档。

2、严禁转包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劳务队伍转移工程费用,严格禁止工程预验、超验和超拨劳务费用。严禁劳务队伍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

3、建立劳务管理台帐

对劳务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台帐。开展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对不规范的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1、劳务结算发法

劳务费用结算必须做到“三统一”(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帐),“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及补充条款数量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位不结算、不符合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

2、各部门劳务结算责任

劳务费用结算实行业务部门把关制度,工程部门负责复核施工项目和数量;质检部门出具质量评价;机材部门提供供应扣款资料;工程部门按照劳务合同签订的项目、单价进行结算,由项目经理签认出具最终结算单,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结算款。

3、劳务结算与支付要求

劳务费用结算与拨款实行同步控制,严格验工,按期拨付。劳务费用结算应与劳务方法定代表人或与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结算,严防经济纠纷、挪用、携款潜逃等经济问题发生。应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监督检查与处罚

1、项目部监督部门

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分包要严格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劳务分包管理实行群众监督举报制,受理部门为项目工程部、安检部、财务部、综合部。

2、九不准 为防止在劳务队伍管理中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规问题,明确劳务分包“九不准”:

不准领导人员个人指定或个人决定劳务分包队伍;

不准领导人员的子女、亲属在本企业范围内分包工程,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经济活动;

不准任何单位不按劳务队伍选用和决定的程序确定劳务队伍;

不准接受劳务队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和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未签订合同即让劳务队伍进场或施工; 不准未经验工计价而拨款和超拨款; 不准在现场管理中包而不管,过程失控;

不准在业主的质保金未足额偿付前支付劳务队伍的质保金; 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

3、处罚

对使用无《劳务队伍准入证》劳务队伍的项目经理部,除清退不合格队伍外,还应按总公司相关文件予以罚款。涉及相关部门应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劳务队伍准入年审规定,不按时上报年审资料的单位,要追究其责任。在劳务队伍管理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纪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济处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

望各部门按照此管理规定执行,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威海市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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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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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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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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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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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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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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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项目劳务作业层是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的支撑和保证。按照两层分离的要求,项目部与劳务作业层应建立以分部、分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定额分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条项目所需劳务作业队伍应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公司审定配置计划,委托项目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对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计划。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

3、发现进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

4、 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四条劳务分包队伍管理

1、劳务分包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综合实力强、施工业绩优良、履约信誉高后,编入劳务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公示制,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进入名录的分包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记录业绩、年审评定、并建立不合格队伍的定期公示制、优胜劣汰。

3、项目部招用劳务队伍应遵循“计划报批、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综合评价、集体审定”的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坚决取缔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4、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后,按照“先签合同后施工”和“谁施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与其签订规范合法的《工程分包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内容、包价、建设工期、质量、材料物资和设备的供应方式、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5、对劳务不拨工程预付款,并由其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劳务分包工程的验工计价拨款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财务、物资、安全、质量等负责人会审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无权单独批准计价拨款。

6、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分包工程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本制度在执行当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公司负责解释。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工程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西安艺格装饰咸阳市民文化中心项目部 劳务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并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分项合同的同时,就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责任范围: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人身安全、生活设施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2、责任期: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人员撤离现场时止。

3、双方义务

3.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分包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及安全专职人员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3.2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3 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 发生事故,劳务分包方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5 施工现场劳务分包方必须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前安全技术总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4.2 负责制定和报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相关方实施。

4.3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无证人员上岗的,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及时纠正。 4.4 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由乙方自备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防护用品的材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负责安全防护所需材料、设备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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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5.10应当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实行施工现场义务安全监督员制度,每15名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义务安全监督员,督促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定期向甲方报送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5.11 落实甲方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要求,并针对分项工程和作业环境实际,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指导、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严禁安排作业人员带病上岗和连续加班。

对本劳务分包施工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其工伤保险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

5.12 负责为本施工班组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胶鞋等)和劳动防护用品,督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5.13乙方人员对现场施工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如确实需要拆除、更改的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任何乙方人员擅自拆除造成的后果,必须由乙方负责。

5.14乙方现场人员在生活宿舍区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违规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等各种事故,必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15 向甲方申报自带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安全状况等并负责安全使用,严禁机具“带病”运转。由于自备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违反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线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肇事者负责。

5.16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有特殊原因需甲方提供的机械,乙方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做好移交手续,已经移交的机械由乙方负责保管及维修保养,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17 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人力资源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设置障碍。

5.18 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19 对乙方所使用的员工宿舍、食堂的安全负责。对乙方员工在宿舍、食堂区域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20 接受甲方比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5.21 对乙方施工、操作人员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配合甲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5.22乙方在施工中需甲方提供脚手架等设施,甲方应积极协助,在使用前甲乙方共同做好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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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当前, 国内由于施工企业规模日益扩大, 中标的单个工程标的少则几亿, 大则上百亿, 单独依靠总包单位自身的力量难以独自完成施工任务, 依法、合规地对工程任务进行分包日益成为常态化施工模式。因此, 分包劳务工的管理日益变得重要, 成为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的重要因素, 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1号) 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文件中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如何保证劳务工工资发放到手, 规避总包单位负总责的风险, 为我们提出了新课题, 结合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以下一些思考。

2 目前劳务工工资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2.1 分包单位自行发放劳务工工资

分包单位发放劳务工工资后, 将发放工资表上报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风险由分包单位承担。这样存在的风险是:总包单位无法确保分包单位将劳务工工资足额、真实、及时地进行了发放。对分包单位的劳务工管理处于失控状态。虽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劳务工资工资风险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但与国家 (国办发[2016]1号) 文件相违背;目前这种工资管理模式已不被施工单位采用。

2.2 总包单位代为发放工资, 但劳务工考勤, 工资标准、工种等由分包单位确定

分包单位上报劳务工工资表, 并提供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银行卡信息等, 总包单位按照工资表由银行代为支付进工资表提供银行卡号中。目前施工企业大部分采用这种模式。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劳务工工资银行卡可能被分包单位 (包工头) 强行收走, 银行密码等信息被分包单位 (包工头) 掌握。二是分包单位 (包工头) 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大量个人工资银行卡, 如:劳务工中途退场, 被要求留下工资银行卡;银行代为办理批量银行卡时, 分包单位 (包工头) 上报大量不在施工现场劳务工身份证信息, 获取了大量劳务工个人银行卡。分包单位 (包工头) 通过ATM机取现等方式, 将工程资金转移。三是工资标准由分包单位自行制定, 工资标准偏低或者偏高, 和实际的工资标准有差距。四是劳务工进出场情况不清楚, 出勤情况由分包单位自行考勤。如有的劳务工已经提前退场, 但是分包单位还在上报该名劳务工工资;有的劳务工不在现场, 分包单位虚报人数;有的劳务工中途请假等缺勤, 分包单位考勤为全勤等。

以上现状中, 虽然从表象看, 分包单位有劳务合同、工资标准、考勤表、工资银行卡等, 但是实质上是分包单位控制了整个劳务工管理流程,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流于形式, 成为分包单位 (包工头) 的“提款机”。通过以上的虚报人数、虚提工资标准、虚报考勤、截留工资卡等手段, 将工程资金、预期利润提前进行了转移。现场实际施工的劳务工可能无法领到工资, 将现场不稳定的因素及风险转移给总包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 劳务工工资总包单位要负总责, 一旦出现劳务工讨薪、上访、诉讼、仲裁等事件, 总包单位无法证明劳务工工资已经真实、足额的代为发放的, 劳务工工资由总包单位进行无条件的先行垫付, 总包单位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同分包单位索赔。但现实中分包单位往往挂靠的是“皮包”劳务公司, 总包单位往往是赢得了官司得不到钱。

针对以上施工现场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3 应对措施

3.1 建立分包单位及包工头个人资信审查准入制度, 从源头上杜绝失信、“恶意”分包单位 (包工头) 进场

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信用情况, 包括关于分包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材料、技术实力、银行资信;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 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条件;重点审查分包单位和包工头是否发生质量等级事故、是否与总包单位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民工恶意讨薪、集体上访行为;是否发生经营行贿等行为, 以上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网上新闻、第三方尽职调查等渠道获得。

3.2 合理确定分包工程单价, 确保分包单位合理利润

在确定分包单位工程单价时, 要确保分包单位合理利润, 让分包单位以合理单价中标, 从源头上杜绝分包单位主观上、恶意克扣劳务工工资赚取工程利润。

3.3 分包单位交纳劳务工工资银行履约保函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 (10%~15%) 向总包单位缴纳银行履约保函, 作为分包单位民工保证金, 一旦出现分包单位无法兑付民工工资情况时, 可以动用银行保函代为兑付。现实中, 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合同总额的10%~15%的现金保证金, 只缴纳了少量的现金保证金, 无法为兑付民工工资作保证。将分包单位交纳现金保证金转为交纳银行保函, 也可降低分包单位资金成本。

3.4 建立劳务工进场制度, 借助现代信息设备手段, 获取个人信息

劳务工进场后, 分包单位应及时同劳务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将信息上报总包单位备案。总包单位及时在现场通过人脸 (指纹) 考勤机等考勤设备将劳务工脸部、指纹、身份证等信息录入。准确掌握劳务工进场时间。劳务工同时上报本人工资银行卡信息, 并签署相关承诺保证书。

3.5 建立劳务工进场告知制度, 明确个人权益

分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通过公示牌告知劳务工权益, 主要包括:一是劳务用工单位应与劳务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内容涉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二是考勤制度。三是分包单位张贴“按月发放劳务工工资告知书”, 注明总包、分包、维权部门电话等。

3.6 建立劳务工过程动态考勤制度, 实施过程监控

总包单位每月定时在现场进行多次考勤, 时间间隔10天左右, 通过人脸 (指纹) 考勤机等现代信息设备来识别现场劳务工到位情况, 准确掌握劳务工考勤情况, 形成劳务工考勤报表。

3.7 合理确定劳务工工资标准, 防止工资水平偏高或者偏低

分包单位自主制定劳务工工资标准, 但不得低于当地劳务工工资最低标准。同时, 根据劳务工的个人工种、年龄等因素, 以当地劳务市场相同工种的薪酬水平基础上上浮15%~20%作为劳务工个人工资标准的上限;防止分包单位提高工资标准, 虚列工资。合理确定分包单位后勤等管理人员人数, 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一线劳务工的10%~20%,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比例。防止分包单位 (包工头) 安排亲戚、好友等人员在现场挤列工资。

3.8 建立劳务工工资优先代付制度

总包单位每月按照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表, 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资标准、考勤天数等信息, 结合总包单位考勤机考勤报表, 审核劳务工资表后, 代为支付工资, 先一线工人后管理人员, 先外地劳务工后本地职工。

3.9 建立民工保证金制度

按照分包单位完成进度产值的一定比例预留民工保证金 (10%~15%) , 在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后, 劳务工工资全部兑付及退场、现场无任何遗留问题后再予以退还。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 劳务工管理将作为施工企业管理的重点关注领域, 还可通过国家层面的企业、个人失信“大数据云”等, 及以上实践操作中的一点经验, 来确保劳务工、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合法利益。

摘要: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进步, 各行各业蓬勃发展, 施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使得分包劳务工的工资管理变得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施工单位实际情况, 分析劳务工工资管理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工程承包人: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人: 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本协议是对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14年5月)(富国路河道栏杆施工安装)分包工程合同的补充,如与专业分包合同条款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一、承包范围:

富国路河道栏杆生产、包装、场外场内运输、施工、栏杆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安装 (辅材 : 水泥/砂石料/油漆等) 产品保护、资料收集/审批/申报完善/竣工资料移交 。 (此承包单位只负责总电源供应)其他 均有分包单位负责

二、工程质量:

本工作必须达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标准,符合水利工程栏杆安装施工规范,及(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合格确认书。以最终获得的证书为准。

三、工期要求:(包括节点工期)

从开工到竣工,工期为30天(开工时间为准)

四、工程价款:

金额:(工程完成后由审计单位出终审报告书上工程款为准)

本合同工程总款采用工程量报审后由审计单位出终审报告书为准

工程量按照实际施工延长米计算

乙方必须遵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不得拒绝甲方安排(如:安全、文明施工;各种交叉、配合;农民工管理配合等等)。施工工期的所有影响因素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增加费用。

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拒付一切工程款,乙方无条件退场。

五、工程款支付:

1

1. 付款方式:

1、 分包单位的施工工程款由分包单位根据工程量提出申报请款,送至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投资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签字并盖章。

2、 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由承包单位根据业主付款进度方式,等承包单位收到业主签付工程施工进度款后20天支付。

3、 经双方协商: 分包单位支付总工程款的 拾柒 % 为承包单位的配套管理费,其中包含(税金、管理费、材料砂石料费)。管理费从每阶段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审计费按审计工程量款后各自分担

4、专业分包合同内的工程总价款为(根据业主报送审计单位审价终审后)

2.因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造成业主、监理或项目部对甲方的处罚,甲方将按罚款数额的 10 倍对乙方进行处罚,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 支付各期款项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建安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

4. 甲方项目部、分公司签署的结算资料仅做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只有经业主成本管理部审核,业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成本投资管理部盖章,并由业主确认后的分包结算书才能成为本工程的有效结算资料。

5.所有款项均在业主支付甲方该工程工程款后20天支付。

六、工程延期:

乙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七、违约责任及罚责:

(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的罚责外还承担该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罚责,如有冲突,与本协议为准)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安排赶工措施,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乙方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除修复至合格标准外甲方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合同额 50 %的违约金,而不需得到乙方的确认。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乙方现场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甲方认为施工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乙方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八、返工、修理及整改: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本工程监理/业主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工程施工:

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不能完全满足乙方关于运输材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乙方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乙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十、禁止转包:

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十

一、检验、验收及完工:

乙方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甲方/监理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甲方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乙方不能证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十

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的计价方式:按由业主/投资监理审计终审报告为准;

结算的程序:乙方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甲方及业主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报送审计单位予以审核,并经甲方/和投资监理终审后报告书签字确认后生效。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并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乙方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0%/次的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甲方若要求乙方就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

3

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若乙方未予以配合的,造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乙方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十三

四、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①任何人员的伤亡;②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③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愿按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十

四、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 ,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乙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乙方过错,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甲方协助乙方向责任人追偿。 十

五、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人员安全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工长及管理人员的要求组织施工,如有不听指挥的随时随地清退出现场,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是成建制施工队伍、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天津市建委要求持证上岗,乙方必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和材料员,如乙方安全设施防护不到位,甲方可自行组织劳动力等,所发生费用有乙方承担。

现场技术安全管理方式,由甲方向乙方管理人员交底,甲方放主轴线(控制线),乙方技术员负责现场工程的放线工作,负责向工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甲方进行验收。由乙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必须向自己的工人进行安全交底,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并作好记录,上报甲方。各级安全检查的隐患立项及时整改,并上报甲方。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上海市施工现场达标及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乙方要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乙方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事件,严禁在工地内吸烟、睡觉、做饭、喝酒等,如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人每次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所有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考核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各方面均应达到甲方要求。考核的内容有: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局、公司及政府部门检查情况,材料浪费情况及违章作业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等,由甲方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写考核单,对乙方不符合要求和不合格项,甲方管理人员可当场开处罚单,转财务扣款。

乙方必须配合安全文明施工用工。

乙方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并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

4

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

六、农民工工资管理:

1.分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且将其复印件(包括劳动合同备案资料)报承包人。 2.分包人按上海市的现行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承包人实施上海市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支付,承包人将建设单位划入农民工预储帐户并通过银行发给农民工的工资视为给分包人的付款。

3.分包人施工现场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以及农民工工资制度的统一管理;必须服从上海市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制度,必须按月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分包人必须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一律实行银行代发。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 十

七、劳务管理:

1.分包人必须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在进场同时向项目部提交进场人员的有关岗位证书,按照上海市要求满足持证上岗率,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100%,普通工种持证率60%以上,如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积极整改,或者分包人提出培训计划由承包人负责组织的培训,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2.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人必须是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在现场的劳务队长,同时要有授权委托书和合格的劳务队长证书,并报承包人备案。 3.分包人必须配备1名专职现场劳资员,该劳资员负责履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劳务管理职责。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前把本队伍的“现场劳资员授权委托书”交与项目部。

4.分包人必须做到现场实际人数与每日进入现场打卡考勤人数相符。

5.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建立花名册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6.各劳务队伍必须与每名劳务人员签订《建筑业劳动用工手册》,并安排专人每月认真填写《建筑业劳动用工手册》。

5

十八、合同的解除:

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九、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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