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比较范文(精选12篇)
经验比较 第1篇
硅谷,按美国《哥伦比亚简明百科全书》的注释是:一个长度大约32英里的工业区,位于加利福尼亚的帕拉阿图和圣何塞之间。上万家中小企业集中形成的企业集群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激发了创新精神,并使硅谷始终保持着持续不断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在全球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区域内技术人才与大学和研究机构高度密集。区域内有著名的斯坦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圣克拉拉等大学。如今世界上的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有近1/4在硅谷工作,该地区有6000多名博士,占加州博士总数的1/6。世界一流大学(研究机构)和众多智力人才的地域集中,对硅谷地区的经济发展作用不可估量。
第二,区域内利于创新的特殊社会文化环境。硅谷文化的主要特征可归结为:鼓励冒险、善待失败、乐于合作。勇于冒险、不断进取的独特思维方式,提供了无休止衍生公司的土壤,从而也提高了硅谷不断创新的持久力和活力。硅谷对创业者失败的宽容和冷静也是硅谷保持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硅谷区域内各行为主体之间令人吃惊的合作文化和精神也是十分独特的。市场竞争要求持续创新,而公司间的正式合作特别是非正式的合作则是创新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
第三,区域内成熟的风险投资机制。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统计,美国现有各种风险资本基金420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600余家,大约有一半在硅谷。硅谷风险投资成功的原因是,一方面,集中了一批既懂业务又富经验的风险投资家;另一方面,成熟的高新技术股票和证券市场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四,硅谷特有的区域创新网络系统。它由包括创新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在内的四个相互联络、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这四类要素又各自包含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创新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孵化器及其他中介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图书馆、数据库、公共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创新资源指资金、人才、信息、知识、专利等;创新环境是政策与法规、管理体制、市场与服务的统称,是维系与促进高新区创新的保障因素。正是它们的存在与积极作用,推动了区域创新网络的发展完善。
二、印度班加罗尔的区域创新
被喻为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是印度著名的高科技城。自1991年在班加罗尔建立了印度第一个软件技术园区以来,班加罗尔已吸引了海内外400多家著名信息技术业公司,被称作印度的软件之都、全球的十大硅谷之一和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甚至被认为已经具备了向美国硅谷挑战的实力。1991~1992年,班加罗尔的计算机软件出口仅为150万美元;2000~2001年度,计算机软件出口猛增至16.3亿美元,10年内飙升了108倍,占印度全国软件出口总额62亿美元的26.3%。班加罗尔迅速崛起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良好的区域创新硬环境的建设。卡拉塔克邦政府艰苦创业,不遗余力地为发展IT业搞基础设施建设,筹资兴建发电厂、供水系统,扩建电信设施。尤其是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数据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如中央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卫星高速数据通信系统。一方面,可以为区内企业提供专项数据通信服务和增值服务;另一方面,软件公司可利用数据系统进行传输,通过卫星地面站与国际用户联系。从而在软件园区内为软件研制人员和企业提供可与任何发达国家相比的一流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良好的区域创新软环境的建设,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策环境。尽管印度政府不断更迭,但历届政府都一如既往地支持发展信息技术产业,特别是把软件产业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对软件园区内企业提供发展信息业的种种优惠政策。同时,政府在吸引外资和向世界宣传班加罗尔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放宽外资软件企业进入印度的壁垒,外方控股可达75%至100%,使班加罗尔成为世界企业界的进军目标。另外,印度政府对当地除软件业以外的其它高科技企业也给予特别的支持。二是科研环境。高新技术产业离不开一个开放的科研环境。印度政府花巨资建立了一批重点试验室,包括与国防工业有关的试验室,都最大限度地向民间开放。班加罗尔的研究机构在航天、计算机等高科技领域与俄罗斯、美国、欧洲的科研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和许多机构有双边和多边合作,充分利用国外的技术成果和资金援助。因此,班加罗尔被誉为印度最开放、经济最自由的城市。三是法律环境。为了保护软件业的发展,印度政府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版权者的权利、软件的出租、用户备份的权利、侵权的惩处和罚款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印度政府还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维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
第三,注重产学研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印度的高校都设有董事会,董事会里有很多大公司的成员反映企业要求,教师队伍中也有不少来自第一线的专家,教学内容与企业的需求和实践联系十分密切。另一方面,班加罗尔地区的大学也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到该科技园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这种双向互动的模式,不仅实现了人才合理流动,也逐步形成了班加罗尔科技园良好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良性循环机制。同时,班加罗尔与周边的其它科技园,尤其是布巴内斯凡尔和浦那构成全印的“IT金三角”,很好的形成了立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有效延伸了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人力流等产业价值链,利于与企业建立合作项目,共同发展。
三、经验借鉴
第一,营造区域内特有的创新文化氛围。如硅谷文化是一种区域文化,它是在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多国多民族移民带入的多国文化的交融,凝结成了一种新型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创新文化。硅谷人正是依靠这种文化,推动了硅谷地区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硅谷模式,这是先进的创新文化对现实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个鲜活实例。硅谷文化不可能完全移植,但可以借鉴。
第二,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与集聚效应。作为知识的载体,人才是重要的资源。硅谷、班加罗尔的成功是与其有效地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集聚创业密不可分的。集聚人才的关键在于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规模。硅谷地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成长能力很强,并建成了面向全球的科技人才流动机制,使得世界各国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都能自由地向硅谷集聚。
第三,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创新的软环境主要指鼓励创新,吸引人才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供给。如硅谷,除了对高科技企业在地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以外,在房地产价格方面也尽可能降低。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并坚持不懈的加以落实,从而为本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和背景。创新的硬环境主要指创新所需的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一般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为本地创新活动主体服务的公用设施,即区域创新基础设施,如公共图书馆、公共信息网络等创新的有形设施以及劳动者培训、人才继续教育、企业家进修等创新的无形服务。
第四,具有良好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是一项具有巨大外部经济性的活动,由于创新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创新主体在没有足够大的激励和足够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不会贸然创新。因此,客观上要求有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发达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成熟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个机制就是证券市场。但是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不具备上市条件,因此,为风险企业建立“第二证券市场”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二板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和增值提供了跳板和舞台。
第五,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产学研合作通常指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与以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为技术供给方之间的合作。其合作的使命是完成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并使取得的科技成果由知识形态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对科研院所和大学来讲,应加强本身与外界的联系,到企业中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培训,克服科研院所、大学同社会实际相脱离的倾向,从而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研究出真正对经济建设有贡献的科技成果。对企业来说,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在科技计划中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共建技术开发实体,以项目或课题为纽带联合开发技术攻关,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摘要:自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来,各地纷纷加速了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但与国外相比,其进程与成效差距颇大。纵观国外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各地应大力营造区域内特有的创新文化氛围,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与集聚效应,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进而推动国内区域创新的发展。
关键词:国外区域创新,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郑雪英.国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作用的比较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7,(4).
[2]盖文启.国际典型高技术产业集群的比较分析与经验启示[J].中国软科学,2004,(2).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比较 第2篇
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INTERTEL网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它在传统银行业的更是应用催生了20世纪最大金融创新网上银行,使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是,高科技却是一把“双刃剑”,它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就是指把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的操作而使其成为合法的过程,网上银行由于其隐蔽性、虚拟性、跨国性等特点而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高危险地带,与此同时,各国相继制定了反洗钱法,如我国刚制定的《反洗钱法》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网上银行极有可能成为下阶段
洗钱犯罪的新宠。
一、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
网上银行又称为网络银行,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而带来的新兴业务。[1]犯罪分子运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洗钱活动的潜在工具主要是智能卡的应用,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随着智能卡的不断优化,衍生出的现代电子支付手段电子钱包或电子钱也被证明可以应用于洗钱犯罪。但它们洗钱的机理大致都相同,主要是因为这些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一般都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的存储和转移,饶过银行的监管,达到洗钱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可以进行跨国支付的智能卡,更是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方便、快捷而且安全的洗钱渠道,如犯罪分子可以应用一张全球通用的卡,运用ATM机迅速的把钱存入卡上,同时通过自动转帐系统,很快的就可以把钱划拨到海外某个帐户上面。正如Tyree(1996)所说的,越过国界转移含高额存款的储值卡比转移装满
现金的箱子容易的多。[2]
网上银行洗钱有着与传统方式包括通过实体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等方式洗钱所无可比
拟的优势:
(一)隐蔽性: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不需要客户与金融机构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干预下,就能实现资金从卡到卡,或卡到帐户的转移,而且,电子卡都有加密的技术,使得这种交易很难被跟踪和监测。
(二)虚拟性: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是一种虚拟的环境,没有笔迹、签名等实质的痕迹,对交易记录难以判别,对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难以辨别,因为即使能找到持卡人的真实身份
也难以证明其就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
(三)跨国性:网上银行业务可以跨越国界,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划转,因此,洗钱犯罪就会充分地利用这一特点,逃避当局的监管,将资金悄悄的转移到监管相对较松的地区或国家,从而给反洗钱带了更多的挑战,这就要求全世界各国更加紧密的合作。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通过网上银行洗钱的案例,但是专家指出,这并不能说明网上银行洗钱还没有成为现实,其真正的原因可能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监测这类洗钱的先进、有效的工具。[3]卡洛尔在1995年指出:在澳大利亚,有关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越来越少,因为越来越先进的自动化技术导致面对面的交易越来越少。因此,网上银行反洗钱已经刻不容缓,做到提前预防,加紧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可以说是这方面努力的先锋,而我国目前还处在积极探索阶段,因此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别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体系。
二、国际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经验比较
目前国际上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律法规建设:随着网上银行的飞速发展,各国充分的认识到制定网上银行法律规范的重要性,这也是对洗钱犯罪进行防范的根本方法。美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法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是《全球及全美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规方面先后颁布了《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册》(2001年,OCC(美国货币监理署))、《网络信息安全稳健做法指引》(1997年12月,美联储)、《技术风险管理》(1998年2月),《FDIC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等一系列的法规,有效的保障了网上银行的安全稳健发展,也为反洗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为了防止洗钱分子通过控制或利用网上银行机构洗钱,需要在对网上银行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对初始设立的审批和开展的业务的限制,从而在源头上防范洗钱。美国在网上银行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是比较严格的。OCC在2001年1月发布的《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册》中,规定了设立国民银行网上银行并开办网上业务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非正式的申请前准备阶段:主要是申请人收集相关的信息和准备相关的材料。正式审批阶段:该阶段是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阶段,由于涉及因特网,诸如安全、认证、保密和私密、风险提醒、网络连接、跨境服务等方面做重点的审批,为了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OCC要求申请人随申请材料提供有独立方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美国还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责任主要在各州,主要是执照方面的限制。
(三)客户认证方面的经验:任何一个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的犯罪分子首先都必须拥有一个帐户,一般都要求到金融机构柜台进行身份的认证和登记,而这一步就成为监管洗钱的第一步,此时要对客户的身份做全面的了解,尤其是要防范与犯罪组织有或近或远关系的客户来开立帐户。但是,网上银行业务的身份识别仅有第一步还远远不够,由于网上业务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概念,客户不需要到柜台就可以操作业务,银行无法对每次业务的办理进行身份的识别,即不能保证该客户即为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因此,就需要对交易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CA)和对交易的确认,这才是网上业务防洗钱的关键,这就要求银行有一套有效的系统,确认客户的资格,客户身份认证涉及认证主体和设计电子证书的技术,目前美国的做法是全国统一的由一家机构来颁发证书国民银行作为唯一一家合法的数字认证机构。
(四)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网上银行业务通常是无纸化的业务,也没有临柜人员的经手,无法在第一时间查问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对电子业务进行事后的可疑交易识别变得非常重要,但是这就遇到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交易记录的可获得性问题,这可能受到对客户帐户的保密和可查性的限制,任何商业交易监控系统都可能被看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即使是合法的公民也不愿意他们的金融交易留下电子痕迹,没有人希望金融机构成为监督的工具,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执法机关如毫无限制的取得电子交易的数据将会导致合法的资金交易流向宽松的管辖范围,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在保护隐私和取得信息之间做一个安排,这点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美国在9.11以后,加大了反洗钱的力度,美国颁布的《银行机密法》,规定银行必须有专人鉴别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查办不力者予以重罚。其二我们知道电子交易的数据浩如烟海,要从那么多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这时,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无疑给我们带了希望,首先通过机器学习的方法,建立几类可疑交易的行为方式模型,然后通过数据挖掘,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可疑交易的交易进行再挖掘和再识别,从而发现隐藏在其中的非法洗钱,如,美国财政部使用NETMAP软件开发了一个FAIS的系统,用于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所以世界各国都在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反洗钱的实践。
三、我国的现状和政策建议
(一)法律法规面有待加强:目前刚颁布的《反洗钱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也主要针对的是在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各类业务。在《反洗钱法》的出台之际应尽快拟订相应的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设立一部严密的《电子交易法》,并明确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明确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这不仅对反洗钱大有脾益,而且将极大的促进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落实客户认证,目前,《反洗钱法》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客户认证上的责任和义务,在客户开立帐户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登记,但这只是进行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第一步,其后对于每笔交易的认证还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的认证进行提高,我国现在实行两种方式的认证,一是由商业银行自行发行证书,二是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因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机构,且这类认证也还缺乏法律效应。
(三)加紧建设网上银行反洗钱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参考美国的FAIS系统,加紧建设我国的反洗钱计算机识别系统,监测网上银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确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达到对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识别可疑交易的目的。
(四)培养高素质的反洗钱人才:随着洗钱犯罪越来越科技化,高智商化的倾向,加紧培养反洗钱队伍已刻不容缓,要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既懂金融业务又熟练计算机、法律和会计等。尽快提高现有反洗钱队伍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以适应网上银行反洗钱的高要求。
经验比较 第3篇
[关键词]物业税;开征;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0)07-0028-04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房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应缴纳的税款额通常会随着不动产的市价价值的升高而提高。各国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其配合税种之间就存在差异,这样决定各国对税种的选择也就不尽相同。国家之间没有完全一致的税收制度,即使再同一税收体系中也不可能完全雷同。同样,在开征物业税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的经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其他国家在开征物业税实践中的经验无论如何都对我国开征物业税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作用。
一、欧美主要国家物业税制度观摩
1.美国的物业税制度
美国是物业税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税收体系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三级政府共同分享税收权利。联邦和州之间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州具备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而地方政府没有立法的权力,只能在州制定的税法约束下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联邦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所得税和销售税,而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则是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财产税。
在美国,不动产税又称房地产税,归在财产税(物业税)项下,占财产税收入的95%以上,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土地上(下)附属设施、矿藏等。财产税的征收依据是房地产等财产的评估价值。经过长期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由政府专门设立统一机构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财产税,但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税率都不尽相同,平均为房地产评估价值1%到3%。各地方政府一般依据地方的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及可征税财产的估价,每年确定一次财产税税率。税率的确定原理可以表达为:税率=(地方支出一非财产税收入)/可征税的财产的估价。
在减免税方面,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依据财产所有者的类别、财产的类别和财产的用途来制定,分为减免税项目、抵免项目和递延项目。一般对政府、教育、宗教、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免税;对家庭自用住宅设一定的宽免:对低收入家庭,当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刻享受一定的抵免额,用于抵免个人所得税或直接退回现金;所得有限的老人和残疾人、靠近发达地区的农场主可享受税收递延。
2.英国的物业税制度
在英国,物业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税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非住房财产税)两个税种。住房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居民住宅(自有和租用的住宅),包括平房、楼房、公寓、出租的房屋、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纳税义务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等六类。住房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住房价值以及住房价值的变化。根据英国地方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定期对应税住房的价值进行更新评估和分级,估价以房屋1991年8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参照1991年8月1日后到1993年8月1日之间的房屋价值变化情况而定,每五年重估一次。英国环境部将应税住房的价值按地区划分为A-H共8个级别,并规定各档次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每个档次的具体税额多少。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其财政支出需要和其他收入来源情况自行制定,英国环境部不作统一规定。住房财产税的减免政策包括折扣、优惠、伤残减免和过度减免。折扣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学生、学徒居住房屋完全免税;第二种是对只有一处住房且居住者中只有一位是成年人的,可减征25%税额;第三种对有两处以上住房,居住者中只有一位是成年人的,可减征50%税额。优惠适用于没有收入或低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视其储蓄和个人境况,最高优惠可达100%。伤残人住房可降低其住房价值应税级别,给予减免照顾;无收入者或低收入者可申请房屋税优惠,提出申请者需说明纳税人抚养人口、收入状况等个人和家庭情况,税务机构查实后酌情给予减免税额。
营业房屋税的课税对象是经营性不动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房屋和其他法人和个人营业用房屋,以不动产的市场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是不动产的年净值(等于不动产的市场租金减修缮费)。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由财政部逐年核定或变更,且根据不动产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率。目前税率为41.6%。营业房屋税的减免项目主要包括:对教堂、农用不动产(除住宅外)免税;工业运输业的空置房免税;新设立的工业区有10年免征期;慈善机构用于慈善目的占用不动产的减免50%税额;其他房屋空置超过3个月的减免50%税额等。
二、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制度范例
1.日本的物业税制度
日本与不但是我国的近邻,而且政治文化、生活习惯也与我国很相似。虽然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但却位居世界发达国家之列,因此研究研究日本的房地产税制对我国开征物业税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过长期的调整和改革,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日本的房地产税种较多,税负相对较重,共有13个税种,按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中取得、保有和转让三个环节划分,日本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大致包括:对房地产取得的课税:主要有印花税、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消费税、继承和赠与税等税种;②对房地产保有的课税:主要有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等税种;③对房地产转让的课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居民税等税种。具体可见下表:
表3-2日本房地产税收体系
参考资料:王玉翠,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理论研究与现实思考,2008年6月7日,28页。
2.香港地区的物业税制度
‘物业税”一词的来源地是香港,但香港征收的物业税与目前大陆所探讨的物业税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形同,前者所说的物业税实际上相当于香港的物业税和差饷这两个税种的综合。其中,香港
的物业税课税对象是本港用于出租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用地,但包括码头)、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纳税人是拥有租金收入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的所有者,不收取租金的业主不成为物业税的纳税人。物业税的计征采用“评税值”法,由税务部门按照物业评估署对物业在有关年度头一天出租可能获得的租金进行评定,然后扣减20%的修缮费及免税额,余额乘以标准税率则为应纳税额,其税率在15%左右。香港税法对物业税规定了不同的免税和减税方式,减免对象主要包括香港政府所有或者外国机构所有并为领事活动而使用的物业,团体、祠堂、会社、商会团体拥有的物业、闲置物业以及业主自用楼宇。
香港的差饷是向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拥有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与物业税相比,两者都是对土地、房屋等物业征税,但物业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出租经营并获得租金收益的物业,而差饷则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所有土地和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都征税。差饷的纳税人一般是物业的使用者,计税依据是应课差饷租值,指的的假设物业在一个一个指定估价依据日期空置出租时,估计可得的年租金,它是按照土地和房屋何以整体评估的。差饷每年的税率由香港立法局议定,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来讲,市政局辖区香港及九龙的一般差饷较区域市政局辖区要高,而香港及九龙的市政局差饷则比区域市政局差饷要低,平均维持在3%左右。差饷=应课差饷值+规定税率。纳税人无论是否获得租金收入,都必须缴纳差饷。但如果物业没有获得政府输水管供应的淡水,或只获得政府输水管供应未经过滤的淡水,则可分别获得15%和7,5%的应缴差饷额扣减。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差饷:一是空置一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楼宇可获得返还已缴纳差饷的50%二是空置的土地以及因政府行为而空置的物业(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物业),除附加罚款外,可或返还全部已缴纳差饷。另外,非牟利的教育、慈善及福利机构的物业。若由于推广某项政府认可的目标或政策。可活动一定减免。
三、国际物业税收实践的启示
正如著名法学专家苏力所说:‘吟日之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完全依靠本国的法治。法律的移植不可避免。”物业税课税历史悠久,各国均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少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从中吸取一些对我国物业税立法有意义的经验是大有裨益的。
1.日趋一致的税制设计原则
纵观国际各国和地区的物业税收政策,多采取“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征税原则。宽税基是指物业税税基涵盖范围较宽,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差饷,极少有物业可获豁免,亦难以避税或瞒税。这就为稳定充足的物业税收收人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少税种,顾名思义就是简化税种,这样做不但避免了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等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可以减低税种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是指物业税的税率通常都比较低,多数国家在0.5-3%之间。例如:目前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平均税率为1%-3%;日本的房地产税种虽然较多,但税负水平低,其固定资产税的最高税率为2,1%;我国香港地区近年来的税率都在5%左右。这样的税制设计可以说是代表国际各国和地区的物业税制的发展趋势。
2.健全的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健全的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为物业税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物业课税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对物业财产价值的估价,只有先确定了征税对象的价值,才能进一步确定税率。各国或地区都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例如:英国由“地产估价局”每年汇总房地产交易信息并形成独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系统。公布英国各个城市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价格。我国香港地区设有差饷物业估价署,每年负责对香港各区的房屋租金及楼宇价值进行估价,并编制“差饷物业估价表”作为差饷和物业税的征收依据。这些专门的评估机构都设立了详细的信息储备。例如,美国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物业税的征收,建立的比较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在使用计算机加以管理后,这种信息管理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多方位的信息。而且对土地、房产的测绘,评估资料,各种变更情况,历年价值变化,征税等情况均采用计算机管理。
3.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
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物业税都设有税收减免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政府、宗教、教育、军队、慈善等非盈利组织实行税收免除;(2)对自用住房免除税款;(3)对低收人者购房和租房给予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4)对一些特殊群体,如老人和残疾人,减税或免税。同时,很多国家都采取累进税率,对土地所有者或拥有豪宅的人群课以重税,以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体现社会公平。
4.合理的税收分权制度
在第一届欧洲地方税研讨会上,欧洲学者认为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税基应当是不可移动的,否则纳税人将从高税地区迁移到低税地区。第二,税收的收入应当具有可预见性,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分配给地方的税种应当能够筹集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地方政府的需要;同时,税收产出应当是趋向增长的,不应当受到较大的波动。第四,作为地方税的大部分税种不应当有税输出的可能性,那样就削弱了地方税收与受益之之间的联系。第五,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应当是容易管理的。从税收立法权上看,各国中央立法只对物业税制度进行框架式的规定,而具体的内容,如税率等等,则由地方政府自己立法确定。这样的税收分权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征收物业税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地方政府投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使税费增长与地方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也应根据国情和具体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制度,兼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益,
四、借重各色经验:开启我国物业税收之门
国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文化存在重大差异决定了其物业税收制度也不大一样。有效的物业税收制度体系是物业税收实践的保证,在一国经济和文化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决不可贸然开征物业税,否则必将遭受失败。同时在开征物业税过程中,不开避免会引起一些社会波动,为了保证税收实践的顺利进行,建议一套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此外,为了慎终于始,一定要加强对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物业税收制度的研究,弃短取长,择善从之。可以说,目前世界已实行物业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但是,由于各国国情有别,开征物业税的模式也就各不相同,故而在学习和借鉴中我们不能一味效仿,犯幼稚的“拿来主义”错位,即使是他国的成功经验,也不能‘对号入座”。我们应该走有中国特色之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究进行物业制度,在不断自我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建立,缔造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物业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相对于前几年而言,无疑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它使房地产税收行为更加规范。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为物业税收制度的根本推进创造条件,这显得尤为迫切。目前,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各种条件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要实现房地产税收的规范化,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物业税收制度,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物业税收模式。
(下转第32页)
注释:
①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02.
②朱广俊,中围香港税收制度[M],北京:中困税务出版社,1997,39.
③朱广俊,中因香港税收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317-319.
④熊英,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问题,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英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熊英,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问题,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朱广俊,中围香港税收制度[M],北京:中困税务出版社,1997.
[5]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6]马丽波,我国物业税启动有关问题探析,西南财经大学,2005.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第4篇
(一)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资金来源及运用
按照法律规定, 最初设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的资金由美国财政部及12家联邦储备银行提供。FDIC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1) 资本金; (2) 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这是存款保险基金重要的组成部分, 也是最稳定的资金来源; (3) 投资收入和存贷款利息收入; (4) 发行债券的收益; (5) 向其他部门借款, 存款保险机构可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局借款的限额为3000亿美元, 此外, 还可以从市场借入400亿美元的短期流动资金; (6) 政策给予的特别资助。
2. 存款保险费的确定
各存款机构在取得存款保险资格后, 必须按时缴纳保险费, FDIC收取的保费主要取决于存款保费基数和保险费率。保费基数即为被保险机构的国内存款总额。美国在1991年以前实行统一的费率制度, 此时的费率不因投保机构风险的大小而不同。1984年FDIC将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定为0.083%, 1990年保险费率为0.12%, 比1984年提高了0.037%。
3. FDIC的职责权限
FDIC是存款保险主要实施者的同时, 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管理者。FDIC最主要的职权是对投保银行的监督检查。根据美国联邦法律, FDIC主要负责监管由州注册但不是联储成员的银行及储蓄信贷机构。FDIC可以要求被监管银行定期报告其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及其他财务资料;开展现场检查, FDIC的检查人员要仔细检查投保银行的各项业务,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FDIC对健全银行的检查间隔期延长为3年, 对未受检查的银行每隔一年进行一次视察或非现场稽核, 对令人不满意的边远银行至少每个月检查一次, 每6个月视察一次, 而对问题严重的银行, 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每3个月视察一次。
(二)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资金来源及运用
JDIC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四方面: (1) 资本金, JDIC成立之初, 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 (2) 成员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是JDIC主要的资金来源; (3) 投资收入, JDIC根据存款保险法规定将部分基金资源用于投资国债或由大藏大臣指定的有价证券以及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等获取收益; (4) 借款。
2. 存款保险费的确定
投保机构需缴纳保险费, 以其缴纳保费之日所在营业年度的上一营业年度最后一天的合格存款合计额为基数, 除以12乘以应缴纳保费之日所在营业年度的月数和经JDIC委员会决议确定的保险费率, 计算的结果即为应纳保费额。JDIC的营业年度为每年4月1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投保机构在JDIC营业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向JDIC缴纳保险费, 逾期者需缴滞纳金。
3. 承保对象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为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以下金融机构, 并实行强制投保: (1) 银行, 包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 (2) 信用金库; (3) 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以下机构不在承保范围内: (1) 政府金融机构; (2) 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 (3) 除上述两项之外的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等另设储蓄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 存款保险基金比较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履行其使命的重要物质保证, 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资本金;二是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各国征收存款保险费一般有两种方式, 即累计基金制和事后分摊费用制;三是特别融资, 如美国、日本等。
(二) 保险费率比较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大部分国家都是采取事先确定的固定费率制度, 即对所有投保银行不管其经营风险如何, 一律实行同一种费率, 使用统一的保险费率。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在最初运行时都采用这种事先确定的固定费率, 日本的JDIC实行单一的费率管理制度。但同时该制度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 特别是当统一费率制度与全额赔偿结合在一起时会极大地恶化这一问题。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化以及金融机构风险业务的增加, 由于低风险的银行与高风险的银行缴纳的同等费率的保险费用, 固定费率制度设计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而差别费率制度具有降低投保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是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即采用与风险挂钩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其目的在于在存款保险体系中引入定价机制, 以限制投保金融机构从事过度的高风险资产业务, 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性。美国FDIC于1993年就采取此种类型的保费收取方式。
(三) 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比较
在参保成员方面, 一般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 不过各国界定被保险机构范围的依据与原则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原则:凡是在一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我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 但不包括本国银行在他国的分支机构。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 设立存款保险法律法规
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有足够的社会公众信任度。大多数国家在设计与运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前, 就对存款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 以保证存款保险得以有效实施。很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改进, 都是以立法形式进行的。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 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之处也应该设计合理的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职能、权利、运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二) 结合本国国情
综观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看出, 无论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 其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和运行时均充分考虑了本国经济状况, 金融业的特点和本国国情, 民众的承受能力等, 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 还没有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完全一样的国家, 也就是说, 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研究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时, 既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 吸取其他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教训, 同时要更加注重研究我国的国情,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 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 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模式
在国际上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 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模式:即单一费率模式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式。从国际实践来看, 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保险费率制度, 即对所有的投保机构按统一的费率征收保险费用。但是, 单一的固定费率制度不能反映具体银行未来置于存款保险系统上的风险水平, 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风险。
为了避免单一费率制度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式。差别费率与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挂钩, 按银行的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差别费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 鼓励银行将风险减少到适当水平, 遏制银行在业务活动中的冒险行为, 督促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差别费率的前提是存款保险机构要能准确鉴别银行的风险水平, 这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我国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时, 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01
[2]符浩勇, 杨忠.美日德存款保险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 2005 (11) :48-50
[3]王自力.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成功三要素[J].银行家, 2006 (9) :96-97
[4]王国刚.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不宜操之过急[J].国际金融研究, 2007 (7)
[5]刘降斌, 李艳梅.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研究—基于面板数据单位根和协整的分析[J].金融研究, 2008 (12)
经验比较 第5篇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云存储时代终于到来了,2011年是个很重要的一年。各大网络存储提供商都纷纷推出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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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比较 第6篇
一、“量的比较”核心经验的要点
1.确定属性是进行量的比较的重要前提
在量的比较中,即使是同一物体,也有许多不同的属性可以比较,因此了解和确定物体的属性是进行量的比较的重要前提。
对于大小、长短、高矮、粗细、厚薄、宽窄、轻重、远近、快慢等量的属性,我们要从数学概念的角度把它们界定清楚,尤其是长短、粗细、高矮、厚薄、宽窄等都涉及物体的长度,如果教师给儿童的相关概念知识是模糊甚至错误的,就会造成儿童对物体各种长度认识上的局限。在此,我们有必要把这些概念分辨清楚:长短是指物体两端之间距离的长度;高矮是指物体在一水平线上从下到上距离的长度;宽窄是指物体横面边长的长度;粗细是指横截面直径(或半径)的长度;厚薄是指扁平物体上下面之间的长度。
在让儿童进行量的比较时,教具的选用很重要。首先,应只突出某种量的比较,便于儿童正确判断和区分。例如,认识物体的粗细时,应选用粗细不同而高矮相同的两个物体;认识厚薄时,应选用厚薄不一样而长和宽一样的两个物体。其次,应注意教具的摆放。例如,比高矮时,被比较的物体应放在同一水平面上;比较长短时,物体应横过来放,并将一端对齐。既可用重叠法进行比较,如选用两支不同长度的铅笔,把短的一支叠在长的一支上进行比较,也可以用并放法进行比较,如将两支长短不同的铅笔并排横放进行比较。用重叠法比较大小时,应将大的物体放在下面,小的物体叠在上面,便于儿童看清楚。如在让儿童认识两个圆形纸片的大小时,可以把它们重叠在一起进行比较。
2.语言可用来区别和描述特定的属性
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有关“数学认知”的第二条目标中明确指出,4~5岁的儿童要“能感知和区分物体的粗细、厚薄、轻重等量方面的特点,并能用相应的词语描述”。可见,用正确的语言来描述物体量的差异是量比较的基本要求。用丰富的语言来描述特定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小年龄儿童而言。他们可能在生活中已经积累了有关物体量差异的一些感性经验,但能感知和区分并不代表他们能用准确而清晰的语言加以描述,有时他们往往会用“大小”来概括和表述所有其他量的差异,因此,做到让儿童不仅会说更大,也会说更长、更重、更宽等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儿童数学思维抽象性水平的具体反映。
3.量的比较具有相对性、传递性
量的相对性是指由于比较的对象不同,量的属性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如大娃娃与小娃娃比是大的,但与更大的娃娃比又是小的,因此娃娃本身的大小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传递性是指通过与不同对象量的比较可以预测和推断出另两个(组)物体量的差异,如从A
量的相对性和传递性是较为抽象的概念,因此,在相关活动的设计中,教师要特别注意通过分解的、有序的、层层深入式的两两比较帮助儿童体验并逐步理解。由于儿童对量的比较是通过两个(或以上)不同量的物体的比较来认识的,因此,教师若是要通过物的比较帮助儿童体会量的相对性,在活动设计中就要先让儿童确定是哪两个物体比,比什么,不能只出示一个物体就问儿童是大是小或是长是短。对于年龄较小的儿童来说,认识量的相对性往往是有一定困难的,需要教师有步骤地启发和引导。教师可通过三个不同量的物体的比较去帮助儿童认识量的相对性。例如,皮球和乒乓球比,皮球大乒乓球小,而皮球与篮球比,皮球小篮球大;小明与小红比,小明高小红矮,但小红与托儿所小朋友比,又是高的了,小明与老师比,他又成矮的了。同样,对于传递性的理解,教师可引导儿童在两两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逻辑推断。如前面所说的小明与小红比,小明高小红矮,但小明与老师比,又成矮的了,那么,小红和老师比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教师应通过类似的问题情境和儿童熟悉的生活情境,有步骤地帮助儿童进行有序比较和逻辑推断。
二、儿童有关“量的比较”核心经验学习与发展的特点
对于学前儿童来说,“量的比较”核心经验的学习与发展是一个从明显差异到不明显差异、从绝对化到相对化、从不守恒到守恒、从模糊到精确的渐进过程。
1.从明显差异到不明显差异
儿童知觉的恒常性是在其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外有关研究证明,儿童的恒常性约在1岁末就形成了,2岁左右的儿童已经能够对不同大小的物体作出反应。然而,儿童早期在实际生活中逐渐积累的这种对物体的量的认识常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表现为不够精确,只能感知和区分量的明显差异。如3~4岁的儿童一般已能正确区分物体的大小并用简单的词汇加以表达;能从差别比较明显的一组物体中判别出最大的(或最小的)物体;能辨别远处物体的大小和不同位置物体的大小,如能在不同位置(远处或近处)按照成人要求拿取大的(或小的)物品;能感知和判别具有明显差异的两个物体的轻重等。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逐渐能认识和区分差异不太明显的量,其感知大小、长度的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5岁左右儿童一般能够区分和依次排列不同大小的物体;能从一组物体中找出相同大小(或长短等)的物体;能够根据物体量的差异(如大小、长短、粗细、厚薄、高矮等)进行数量在10以内的正、逆排序;感知、判别轻重差异的能力也有提高,不仅能理解和运用“轻”“重”词汇,从若干物体中准确判断同样重量的物体以及轻重差异不大的物体的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6岁儿童已经具备了认识物体重量和体积之间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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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绝对到相对
儿童在感知、区分量的属性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一个重要特点,即对量概念的理解缺乏相对性。对长和短、大和小、宽和窄及其他量,都只有在比较的基础上才能加以理解和区分。但儿童最初对这些量的认识往往是绝对化的。列乌申娜在《学前儿童初步数概念的形成》一书中曾引用了两个3岁儿童的争论:“就是我们家的狗大。”“不,我的汤米(狗名)是大狗。”……可见,小年龄的儿童对大小、长短等变量的认识因受到具体物的影响而把其作为一个绝对性的量的特征了。一般5~6岁儿童已能正确理解大小、长度等的相对性。如让儿童对三支不同长短的铅笔作比较,问儿童:“这支红铅笔是长的还是短的呢?”有的儿童会回答:“它既是长的,又是短的,因为红铅笔比黄铅笔短,比绿铅笔长。”这种回答说明儿童对红铅笔长度相对性有所理解,懂得了不能绝对地对红铅笔是长的还是短的作出判断,因为它既可以是长的,也可以是短的,关键在于比较的对象不同。由此可见,儿童只有在从两个物体的比较逐渐过渡到三个或更多物体的比较的过程中,才能逐步理解量的相对性。此外,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在理解量的相对性的基础上,大年龄儿童也能逐渐理解量的可逆性和传递性的关系,表现在能对量的排序中的传递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能较明确地说出判断的理由,还表现在对物体重量和体积关系的逻辑的可逆性的认识上,如小的物体可以比大的物体重(如小橡皮泥团比大气球重),大小一样的物体由于材料不同,重量也可以不同等。
3.从不守恒到守恒
儿童在量的比较与认识中,最初往往不具有守恒观念。这通常表现在4岁左右的儿童虽然能够判断出相同的量,但尚缺乏对物体量守恒的认识,如面对改变了摆放样式的两个等长物体,他们往往会受外部特征的影响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同样,若将等量的水倒在又高又细和又矮又粗的两个杯子里,他们也可能会作出两杯水不一样多的错误判断。儿童对量的守恒观念一般在5~6岁时形成,在这一年龄阶段,儿童基本上能够逐渐理解物体在长度、面积、容积等方面的守恒现象。当物体在外形、位置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儿童仍可正确判断其量的不变性,如一块球体的橡皮泥被搓成圆柱体或被压扁后,儿童能意识到橡皮泥的重量没有变。
4.从模糊到精确
语言对知觉过程具有巨大的影响,在儿童初步学习数学知识的过程中,第二信号系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列乌申娜说:“只有在有语言的情况下儿童对于各种不连续量和连续量的感性知觉才是清晰的、分化的。”虽然儿童在生活中已经积累了关于物体大小或长短的不同经验,但有时他们还不能用准确的词汇来表达其意义。如3~4岁的儿童将高矮、粗细、厚薄、长短、宽窄等量的差别,往往都笼统地说成是“大小”不同。由此可见,儿童在认识物体的量尤其是认识与判断长度上具有局限性。儿童感知与判断量的特征并精确地表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其思维抽象性的发展,一般5~6岁的儿童正确认识并用相应的词汇描述物体量的特征的能力会有较大的提高。根据儿童语言的运用和表述从不精确到逐渐精确这一发展特点,我们有必要在儿童的知觉活动中帮助他们使用准确的词汇来表达,以促使儿童形成正确的概念,而不仅仅停留在第一信号系统的水平上。
经验比较 第7篇
CHILD[1]的《中国管理情境、比较观点与研究方法论》是较早对情境进行分类的文献,CHILD认为,管理情境包括物质体系、理念体系和制度产出三个方面。蓝海林[2]认为,情境不仅包括物质体系与理念体系自身,还包括它们之间的交互影响;情境不仅包括了通常称之为“环境”的客观因素,还包括主客观因素交互作用形成的新因素。徐淑英[3]强调,情境不只是外部环境,它还存在于个体内部。例如个体理解周围世界的总体倾向、判断和决策的逻辑、思维过程和个人特点等。
本文认为,个体对于外部环境的认知及其相互作用实际上就是管理者的管理经验。THOMPSON和ROSCH[4]在《具身认知:认知科学的人类经验》一书中对经验做了非常详尽的阐述:我们的认知既体现既是一种生理结构也是一种活生生的经验结构,简言之,既作为外在的,也作为内在的;既作为生理学的,也作为现象学的,这种双重性不是对立的……相反,我们不断地在两者之间穿梭往复:它既包含活生生的、经验的结构,也包含认知机制的环境或语境。
二、管理的中国哲学、文化深层结构与管理的中国经验
贾良定等[5]认为儒家学说是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哲学,典型的如关系、五伦、人情等学说,并认为以上概念可作为中国管理与组织情境化研究的中介或调节变量。实际上,不只是儒家学说对管理经验有着深远影响,包括儒家学说在内的中国哲学都对当代中国的管理有着深远影响,例如关于“易”、“阴阳”和“道”的思想。中国哲学构成了中国文化深层结构的基石,它通过文化直接影响管理者的世界观、方法论[6],形成管理的中国经验。
“文化深层结构说”最初由美籍华人学者孙隆基[7]提出, “深层结构”是指一个文化基本稳定的层次,它相对于“表层结构”而言:在表面层次上,文化经常会有变动,而且变动往往是常态,但文化的“深层次结构”往往是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中将深层结构与一般环境区别开来,其理论框架的说服力可能更强,影响力可能更为持久,中国文化深层结构的基石则是中国哲学。
在文化深层结构的影响下,中国管理者可能在管理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一根本层次上与西方管理者有着明显的差别,而管理研究的任务就是解释中国管理哲学如何影响管理经验的过程,即管理的中国经验背后的逻辑机制。根据WHETTEN[8]对于两种情境化的划分,上述研究属于“情境理论化”研究———即针对中国独特的“情境与经验”进行理论解释,它区别于仅仅对西方理论进行调整与修正的“理论情境化”。
三、独特性、普适性与全球价值——比较视角下“管理的中国理论”与“管理的中国经验”
当前华人学术界要求建立所谓“管理的中国理论”的呼声甚高。BARNEY等[9]认为,管理的中国理论专注于给出只适用于中国情境下的管理处方和社会处方,他们不大会介意其成果在中国情境以外是否具有通用性,而更关注能否以独特的中国套路来解释中国现象。在本文看来,这种将“独特性” 与“普适性”完全割裂的观点十分有害:没有一种理论是完全独特的,企图建立完全独特的“管理的中国理论”是不可能的。任何理论都同时具有普适性与独特性,理论的价值就体现在“它是独特的———因而有价值;它是普适的——因而能被人们所理解”。
主流管理学一直强调管理学的“科学普适性”,因而排斥独特性,他们认为,西方主流管理理论能够解释一切管理现象,但BARNEY等所提出的“管理的中国理论”则将理论的普适性进行了完全逆转。在本文看来这两种方式都存在问题:只有通过“比较”的方法,既承认其独特性,又承认其普适性,才能更好地解释“管理的中国经验”,发展本土管理理论。
与管理学同处于同一门类下的很多社会科学,例如教育学、法学、经济学等,都存在一个发展得较好的“比较教育学”、“比较法学”、“比较经济学”的分支领域。管理学虽有学者提出“比较管理学”的概念[10],但该领域极为边缘化,其中的问题就在于管理学术界没有认识到“普适性”与“独特性”往往同时存在,理论的价值正在它既“普适”又“独特”。
实际上,管理的中国经验也同时具有“独特”与“普适”二重性。对于“经验”,人类学中早就成为定论:“经验”中的“文化的普同性”与“文化的差异性”同时存在。但该命题在管理领域中却长期得不到理解,并不时引起争论。例如,对于“关系”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关系这一概念除了在中国,在其他各国也普遍存在,因此“关系”不是一个本土元素。在本文看来,由于独特性与普适性的辩证关系,“关系”是不是“中国独有”本身就是伪命题,正如争论某一个理论究竟是“管理的中国理论”还是“中国的管理理论”没有意义一样,真正重要的是对各国的“关系”进行认真的“比较研究”:我们需要的是能够解释“管理的中国经验”的好理论,而不是简单地追求一个独特的理论。
四、比较管理哲学作为本土管理研究、比较管理研究与跨文化管理研究的共同基础
比较管理有三种经典范式,其中只有尼根希—艾斯塔芬范式将比较的层次深入到管理哲学的范畴。结合本文前述对情境、环境与经验等概念的分析,本文赞同将比较管理分析的层次推进到管理哲学的深度,即从“管理的中国哲学”视角来解释“管理的中国经验”。
与本文“基于中国管理哲学的情境理论化”类似,尼根希—艾斯塔芬范式将不同文化条件下组织行为的差异归结为管理哲学的差异,因此很自然的,不同文化下管理哲学的差异就成为本土管理理论建构中的重要问题。不仅如此,根据上文所述之“独特性”和“普适性”的辩证关系,差异固然重要,相同之处也非常重要。简言之,就是仍然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厘清不同文化下管理哲学的异同,上述研究可以称之为 “比较管理哲学”研究。
比较管理哲学能为本土管理理论提供一种普适逻辑,否则,“本土管理理论”就只能局限于“本土”。例如,“家长式领导”虽作为一种成功的本土理论,但至今还未摆脱学术界对其“威权与仁慈同时存在”的质疑,在本文看来其原因就在于“家长式领导”未就“威权与仁慈为何同时存在”做出一个比较管理哲学的解释,因此,虽然存在大量经验证据,家长式领导的这两个维度仍不能得到西方学术界的全面理解和赞同。
比较管理哲学当然也是比较管理研究的基础,如前所述,尼根希—艾斯塔芬范式将不同文化条件下组织行为的差异归结为管理哲学的差异。因此,为了解释差异的根源,找到差异背后的普适逻辑,自然要进行比较管理哲学的研究。比较管理哲学还是跨文化管理研究的基础,跨文化管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找到了不少区分中西方文化的维度,例如:集体主义 / 个体主义、长期导向 / 短期导向等,但上述维度的划分由于缺少比较管理哲学的支持,也受到不少质疑。总之,只有从比较管理哲学的视角找到中西方差异的根源,才能筑牢本土管理、比较管理或跨文化管理的基石。
摘要:在文化深层结构的影响下,中国管理者可能在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一根本层次上与西方管理者有着明显的差别。本土管理研究的任务是解释中国管理哲学如何影响管理经验的过程,即管理的中国经验背后的普适逻辑。比较管理哲学是本土管理研究、比较管理研究与跨文化管理研究的共同基础。
经验比较 第8篇
一、典型国家公共住房金融的发展
(一)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建立, 其实行强制储蓄, 且对其限制使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相对来说是一项较成熟、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可用于雇员的养老、抚恤遗属、购买私人住房, 以及后期可用于医疗保险。公积金会员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购买住宅的首期付款, 同时可以用公积金作为购房后每月还贷之用, 现在首付只需房款的10%, 公积金可以用作首付的5%, 之后的月供也可以通过公积金来支付, 会员的公积金储蓄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 公积金和利息一同存入雇员名下, 但雇员不能随意支配, 由新加坡公积金局统一管理, 其利率根据市场及银行利率变化而变化, 每年确定一次。新加坡的公积金为雇员购买住房提供主要的信贷支持, 是其购买住房的主要力量。同时新加坡的公积金也是住房建设的主要投资来源, 是住房市场的主导力量。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促进了新加坡住房经济的迅速发展,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 其本质是一种个人储蓄, 无法体现现代社会保障的互济与互助;其次, 公积金储蓄依会员的收入水平而定, 易造成个人储蓄金额的两极分化;再次, 对于公积金的过度储蓄会使人们的消费能力下降,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最后, 强制性的社会保障, 抑制了其他社会保障方式的发展, 社会保障方式单一, 则社会保障风险也较高。
(二)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于1950年成立, 由国土交通省及财务省监管。专门为普通居民的住房建设、住房购买提供长期低利率的贷款, 并向日本住宅公团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支持公共租赁住宅建设。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投资贷款计划, 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退休基金和邮政人寿保险、政府保证债券、工业投资专项基金。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资金不是直接来源于公共财政收入, 而是将特定政府信贷项目的资金通过信托基金局, 从邮政储蓄金系统等中获得。日本住宅金融公库每年的贷款量和住房建造量由财政投资贷款计划决定, 其预算每年要在国会酝酿总预算法案期间递交给国会。在财政投资贷款计划的年度总额度中, 拨给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资金一般占20%左右。除此之外,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也通过发行特种债券增加融资。日本住宅金融公库提供的贷款长期占日本住房贷款总额的25%~35%。是日本住房贷款市场份额最高的单个金融机构。
二、国际公共住房金融发展的经验教训
综述各国住房金融的现状与发展, 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经验教训。
(一) 公共住房金融, 政府要遵循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公共住房金融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是国家住房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服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对其起辅助作用。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 公共住房金融, 政府要对住房市场进行积极的、正面的干预
市场配置资源, 则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 公共住房金融即是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本身住房是一件特殊的商品, 其价值量巨大, 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 在任何一个现代经济国家, 都有公共住房金融的体现。美国被认为是经济最自由的国家, 但美国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也是公共住房金融的典型代表。上世纪三十年代即建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和联邦住房贷款保险体系。在2008年更是将“房利美和房地美”国有化, 都是其公共住房金融的充分体现。
(三) 各国要结合自身的国情,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
各国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都不同, 主要源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 住房情况也不同, 各国的住房金融都有其特色, 要结合自身的国情, 借鉴其适合本国住房市场的金融政策。
(四) 公共住房金融在体现其公共性的基础上, 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意义
虽说公共住房金融体现的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公益, 但由于有财政资金的投入, 就要考虑对资金效率的追求, 要在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的基础上, 考虑其经济意义。要不断适应变化着的市场,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对住房市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人们的安居乐业, 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摘要:我国公共住房金融的建立与发展, 相较于发达国家, 还是比较短暂的, 美国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开始了公共住房金融的发展, 而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 我们要根据自身的国情, 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同时也要研究其不足, 从中获得经验教训。
关键词:公共住房金融,中央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2]李正全.政府干预住房金融的模式及其特征[J].中国房地产金融, 2004 (10) .
经验比较 第9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国别研究,制度改革
全球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迫使各国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放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共性的问题:转轨成本的承担、养老金征缴和计发的制度设计、养老金缺口的弥补和资金筹集、养老金累积余额的保值增值、流动就业人口养老金的转移接续等等, 这些同样也是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目前正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尽管各国实行的制度不同, 但在应对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方面存在着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从资金征缴和计发的制度设计角度来看, 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本文选取了四大洲包括欧洲、亚洲、北美洲和南美洲的典型案例国家, 通过比较其概况、投资、监管、养老金支付、激励和约束、新旧制度转轨情况, 对他们的养老金制度进行梳理和经验的提炼。
1980年代初智利实施缴费确定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并取得了成功。北美国家美国、加拿大是典型的三支柱养老金制度。虽然运行模式不同, 但都有国家养老金、雇主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这三块。欧洲国家瑞典、意大利是名义个人账户模式的代表性国家。英国和德国也各有自己的特色。亚洲新加坡的养老金制度是强制DC型公积金账户, 其实质也是个人账户, 日本和韩国则以年金制度为主。
一、新旧制度转轨的对策
从上述国家在制度转轨中所采取的措施看, 主要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一方面, 改革路径的不同决定了转轨成本的大小。筹资模式与支付模式有四种结合, 筹资模式的改变 (一般是现收现付制转基金积累制或混合制) 会引发隐性债务, 如何消除隐性债务是政府所面临的棘手问题。支付模式的改变会使政府面临公平和效率的选择问题, DB有利于公平和社会稳定, DC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缴费积极性, 因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保持筹资模式不变, 在支付模式上同时采用DB和DC两种形式, 以使转轨成本最小化, 如瑞典, 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转轨前后都是现收现付制, 只是在支付方式上做文章, 即改给付确定型为缴费确定型, 因此在改革时遇到的阻力不大。另一方面, 国家的承诺和财政的支持是顺利转制的有力保障。转轨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转轨成本的负担问题, 尤其是现收现付制转为基金积累制或混合制的过程必然涉及在旧制度下就业的一批职工养老权益的保障。智利之所以顺利地实现制度转轨, 最关键的是制度转轨风险承载主体非常明确, 政府通过定期财政收入的划拨、国企资产的出售以及相应的认购债券的制度设计, 承担了大部分转轨成本。
政府积极进入, 直接负担并进行管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中央政府中设立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会保障部门, 并承担着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尽管一些国家如智利等国家将养老保险等个别项目交由私人管理, 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 并负最终责任。
二、投资制度
案例国家在养老金运作管理中非常重视投资, 再逐渐放开投资方向的同时加大了监管力度以降低投资风险。总体来说有以下特点:第一, 投资范围。由政府运营的基本保险基金投资范围一般比较窄, 如新加坡、美国。积累制的实账积累部分 (如瑞典) 、以及混合制的个人账户部分的投资范围则比较灵活。第二, 投资方式市场化, 投资机构竞争性。养老金或者委托给民间金融机构运营, 或者由参保者在多家投资机构中进行选择,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自主运营的情况很少。第三, 具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和投资限制。如设置投资顺序、投资比例、投资上限、投资集中度, 对投资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资产托管要求, 并在信息披露方面予以规范。例如智利的养老基金监管局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市场进入和退出、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 并规定了最低投资回报率, 并且规定养老基金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完全独立, 确保投保人的养老基金不会受到基金管理公司破产的影响, 与此同时, 可以重新选择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并将个人账户的资金转移进去。四是建立个人账户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无论是智利模式还是新加坡模式, 都有最低收益的担保。智利的养老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先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政府做最后的兜底工作。新加坡的养老基金统一交由国家管理, 收益保障的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
三、监管制度
鉴于养老金规模庞大, 对人民生活和国家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国家都非常注重养老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除了制定相关法律外, 主要还有以下有特色的措施:其一, 完善配套制度。如智利对投资回报率设置上下限的同时, 建立起储备金制度, 在不符合制度规定时政府有权强制解散AFP, 养老金独立于AFP的自有资本, 故破产不会畏怯养老金的安全性。再如英国的“仲裁”机制和“申诉”机制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约束。其二, 机构设置, 集中管理。与智利的储备金制度相对应的是建立监管机构SAFP, 监督AFP的政策执行情况。墨西哥筹集、管理和发放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养老金的筹集由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 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是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AFORE) 负责, 对后者进行监管的是国家养老金储蓄管理委员会,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AFORE的运作和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新加坡对养老金实行中央公积金局集中管理。日本特设投资专门委员会, 对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严格调查和审核。其三, 多元监督。有的国家采取政府、民间监管多管齐下的方式, 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如日本组建了年金经营基金会, 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营的参与。美国除了官方监管机构外, 还有雇主作为监管方组建委员会对养老金的投资运行进行监督。
四、税收激励和约束制度
在税收优惠方面, 各国普遍采用EET制, 并以此来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作为基础养老金计划的重要补充。政府在征税时要面临以下三个环节的问题:当企业雇主为职工缴费时, 是否允许其将这笔缴费支出计人成本费用, 在所得税前列支, 从而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当企业养老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 对其是否征收所得税;当退休职工从养老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 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国家EET制占据了主导地位, 也就是对养老金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都免税, 只对雇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才课税。EET税制不会导致重复征税, 它反映了养老金储蓄在生命周期中收人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当企业 (雇主) 为职工缴费时, 应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鼓励更多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向养老金计划缴费, 从而尽可能地扩大养老保险计划覆盖面。其次, 在基金投资收益环节, 应适当减免税收。若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工具, 或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工具, 则全部免征所得税, 若基金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及衍生工具, 则应适当减免所得税。最后, 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 则不应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此环节不给予税收优惠, 主要是防止部分效益好的企业以及收人高的职工当初大量缴费以避税或偷税。一旦发现缴费过程中出现违规, 惩罚措施也是相当严厉的。如中国香港的违法定罪、大量罚款以及德国肮脏的信用记录都会对雇主的缴费行为造成强有力的约束。
五、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发放
近年来,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政府财政压力的冲击,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了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 而已实行推迟退休年龄的国家,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本上采取的是渐进性质的缓慢延长的做法, 实现平稳过渡。如美国自2009年开始, 每一年退休年龄推迟2个月, 至2027年将退休年龄从现在的65岁提高到67岁。德国从2012年起, 用12年的时间把退休年龄延长一年, 一年延长一个月;然后再用6年的时间把退休年龄延长一年, 一年延长两个月, 到2030年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
另一方面, 也有一部分国家采取了弹性退休制度, 如意大利、瑞典、加拿大以及东欧部分国家等。意大利是实行弹性退休的代表国家, 开始于90年代, 其制度安排为工人可以在57—65岁之间选择退休, 同时规定不得早于57岁退休。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取决于工人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个人账户的积累和退休年龄, 还取决于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增长率并据此转化为名义资产。
在国际上, 很多国家也针对自身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状况以及职工的普通工作时间对缴费年限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诸如墨西哥与韩国:在墨西哥1997年改革之前, 其缴费年限为15年, 由于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的不断增加, 过去规定的500周容易造成不公正, 导致工作年限短的与工作年限长的享受同样数额的养老金。根据“新法”, 交纳保险费不满1250周的, 也不会失去其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储蓄。并且交纳保险费在750周—1250周的人, 即有权在退休后直至去世为止, 享受公费医疗;韩国也将获得全额养老金的条件由原先15年的缴费时间延长至20年。
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研究中, 具有参考价值的是在一些国家中, 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也不是一刀切的只能领取个人账户上的养老储蓄金, 而是可以根据已交纳的年限享受低一档次的减额保险金。如英国虽然规定缴费年限应为工作年限的80%以上, 但缴费年限在工作寿命的25%~90%之间的, 在每周95镑的基础上, 可以按比例减少领取额。缴费年限不足5%的, 不能领取养老金。男性缴费满11年、女性缴费满10年, 可享受最低养老金, 为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5%;韩国则规定缴费年限20年以上并达到60岁的人可获得100%的基本年金。缴费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 年满60岁的人可获得基本年金的50%, 且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递增5%。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 多数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已远远超过15年的范畴, 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无疑是一种温和的改革做法,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养老金压力。同时, 我国在延长退休年限之时, 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做好精算工作, 对于未能达到延长后的缴费年限的人群, 也按比例给予一定的基本养老金, 而不是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高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刘云香、丁建定:美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及其经验[J].南都学坛 (人文社科学报) 200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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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世澄:墨西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J].拉丁美洲研究, 1997 (4) .
经验比较 第10篇
一、典型地区服务外包业发展比较分析
通过对印度班加罗尔、爱尔兰香侬以及国内的苏州、大连和武汉等五个典型地区服务外包业的发展优势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服务外包业的发展都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表1反映了国内外典型国家及地区服务外包业发展比较情况。
二、典型地区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国内外一些代表国家和地区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实践表明, 深厚的科学技术基础并不是所有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唯一依托,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凭借区域特色优势开展较高层次的信息服务业务。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较晚,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规模等方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具备了向深层次发展的条件。但是国内一些地区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整体竞争力仍然需要提升,其在管理能力、国际市场力、国际市场开拓和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对于国内外一些代表国家和地区服务外包业发展经验的借鉴便显得十分重要。
(一)服务外包业发展阶段的合理定位与链接
服务外包作为国际高端服务业的代表行业之一,其内部是存在阶段差异的,也就是说服务外包产业随着自身规模的扩大和各方面能力的成长应呈现不同阶段的发展特征。因而,产业内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择业务的具体内容并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
美国作为软件及信息技术外包的引领者,其已经由最早的承包方转为国际上最大的发包方,其通过“反向外包”在印度、爱尔兰和中国等一些国家建立离岸中心或外包基地,吸引当地的优秀员工并开辟新市场,实现通过服务外包提升国内服务业的竞争力和引导该行业发展方向的双重目标。
而印度、爱尔兰等国则由最早的数据业务录入、单一的软件开发转向更高层次的融合了数据信息分析功能及软件的开发, 软件测试和维护等功能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格局。两国的一些大型企业也已开始实施“反向外包”,在第三批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国家起步的同时引领承包方市场,通过业务内容层次的提升以及前一阶段客户资源及经验的积累实现服务外包业发展阶段的链接,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
(二)国家及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及发展环境建设
服务外包业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策支持是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发展环境建设则是企业发展的主要硬件支持, 两者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依托。
印度政府为促进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资力拓展光纤网络的覆盖范围,升级、改造通讯基础设施,促进印度国内“三网”的发展与融合。在政策方面,印度政府为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企业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条例,不同程度的减免所得税、关税和流转税,并且很早就出台了《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发展和软件培训政策》,确立了印度软件与信息技术外包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另外,印度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本国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不断修订版权法和专利法,全面支持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爱尔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例如 《2000年版权及相关权利法案》中明确提出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其版权。2003年修订的《数据保护法》提出了处理个人数据时依从的保护原则和法律框架。同时,爱尔兰政府还大力投资建设服务外包产业的基础设施提高电信通讯和宽带网络通讯设施的质量和容量。
(三)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印度与爱尔兰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以大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向大企业集聚的区域经济圈,处于圈中的企业间可以实现技术外溢和管理知识的扩散, 从而实现企业群整体水平的提升。
印度早在1990年就在普纳、班加罗尔和布巴内斯瓦设立软件技术园区,进而涌现了TCS,Infosys和Wipro等一批优秀的外包企业,并带动了印度软件与信息技术外包产业的整体发展。爱尔兰则以Baltimore和Iona等企业为核心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企业集群。而在国内,苏州、大连和武汉等外包基地城市都筹建了具有地区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
同时,行业协会对于服务外包业的发展也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印度的行业协会NASSCOM在这方面的表现最受关注,其不仅为印度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业内交流发展经验,推介印度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平台,而且还是印度服务外包业,尤其是IT行业数据统计和发布以及与国外咨询机构协商合作的权威机构,同时也在行业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欧洲的英国国家外包协会(NOA)和美国的国际外包服务专业人员协会(IAOP)对各自区域内的外包企业的整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高度重视行业人才的培养
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作为基础,还需要优秀的行业人才作为必要的依托。
印度作为软件与信息技术外包的典型国家,历来重视行业人才的培养,其教育公共支出占全球的比重5.2%,印度国内设有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大学和职业学校2670多所,每年向企业输送英语类计算机专业毕业生200多万,仅次于美国。印度对于软件类人才的教育以应用培训为核心,人才培养紧密围绕企业软件的需求展开,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为企业所欣赏。爱尔兰在行业人才培养方面也有其独到之处,许多跨国公司都对其国内高校的IT开发实力给予高度肯定。爱尔兰高校对于软件类专业人才的教育十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软件类专业的培养过程包括基础知识学习,生产一线实习和项目独立设计,最终产出具有综合能力的软件外包人才。
而国内以苏州、大连为代表的外包基地城市也都将人才的培养提上日程,通过在本地的高校开设学科交叉专业,资助职业培训机构,规划建设区域内的研究机构,构建服务外包企业与学校互动渠道等方式提升地区人才的存量。
(五)全力打造服务外包的国际品牌
从服务外包的业务运作时间来看,成功的业务交付一般都是期限较长的项目,大型的外包业务交易运作时限甚至长达9-10年左右,尤其是应用软件外包业务,伴随软件开发的后续维护服务显然可以成为长期的业务往来项目,这些因素使得服务外包成为一项具有期限专一性的业务活动,发包方在慎重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后便在一定期限内与其进行稳定地合作。 因此,成为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关键便是获得被业务发包方作为首选供应商的资格,而发包方作出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该地区服务外包业的品牌知名度,特别是产业内从事该项业务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美国借助IBM、惠普、CSC和思科等诸多位列世界500强的企业而成为全球范围内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引领者,不仅占据了全球大部分的发包市场,还承接了国际上大部分的大额信息技术业务订单。印度则凭借TCS、Infosys和Wipro等知名公司成为软件外包的亚洲区首选承接地,几乎占据了亚洲区ITO市场的半壁江山。
(六)积极开拓欧美的发包市场
初期的那种为某一个国家所近乎垄断的情形已经被打破, 因而,中国的企业也就有了承接欧美发包业务的机会。印度、爱尔兰等国的大型外包企业较为注重外包项目的运营成本和利润,往往只关注欧美大中型客户的需求,对于中小企业需求的重视程度较低,这就给中国企业留下从欧美中小客户切人市场的机会。另外,随着印度等国服务外包行业从业人员薪资水平的不断提高,欧美的跨国公司也开始寻求更具潜力的替代企业。我国的大连、苏州、武汉等城市便借此机会进入欧美市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欧美的大型跨国公司也相继进入国内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立分支机构,进一步稳固和拓展与中国的业务合作。 同时,通过承接欧美地区企业的外包业务,国内的企业还可以借此接触更为完善的业务流程,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例如苏州和大连在应用软件开发领域,武汉在空间信息技术领域国际承包能力的逐步提升和被认可。因此,作为国内拥有两个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黑龙江省,其在锁定韩日服务外包市场外,还应积极开拓欧美的市场。
摘要:伴随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人与人、软件与软件之间的合作为依托的业务运作模式——服务外包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企业通过把自己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国内甚至国际上的专业企业来运作,可以促进企业核心业务能力的提升。通过对国内外典型地区服务外包业发展优势的比较分析,归结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经验比较 第11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际比较及经验
虽然国外政府公共资产管理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有些方面是类似的,但是仍有些方面是不一样的,所以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公共资产管理进行透彻的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学习其他国家的管理优点,不断地积累管理工作的经验,健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1.发达国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比
1.1 法制化水平的对比
伴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发展的来临,全世界都开始重视法制化,其含义是指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监督、管理人們的行为和所作的事情,规范社会和人们的行为,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金的管理也要实行法制化。许多的国家都有着相对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有很多的法律中对于政府的公共资金管理有着明确的规章制度,1959年法国颁布了《财政法组织法》,但是经过不断地发展这一法律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无数次的修改过后直到2001年8月1日新《财政法组织法》发布,使得法国的财政资金管理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国外政府的公共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制化监管上,所以我国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上也要实行法制化。法制化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管理体系的成效,法制化水平的体现是法律制度对于管理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加大法律的管理,从而提高法治化水平,想要走向世界就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1.2 集中管理水平的对比
许多国家的公共资金都实行集中化的管理,例如,加拿大实行政府公共资金管理的部门是财政部,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的公共资金开销和支出。但是德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由财政部建立的资产管理局进行分散管理,政府公共资金由财政部管理,实行管理工作的是资产管理局,德国主要实施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管理体系,联邦的财政收入大约是德国总财政收入的48%,各州财政收入约占德国总财政收入的42%,地方财政收入仅占德国总财政收入的10%,各级政府的支出与其事物相互平衡,德国的事物权与财政权、支出相互协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形式为分散和集中管理两种,集中化管理方便了行政事业部门的监管,但是就要设立专门的监管单位,需要充足资金的周转,就会发生管理人员过度的掌权的现象,而分散可以根据需要及现况进行管理,更加的高效、也省下了设立监管单位周转的资金,弊端是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管理,也给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对于我国目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启发
2.1 实行法制化的管理
现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够严格,虽然有相关的制度约束着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但是却没有根据有关的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监管。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的法治化管理,发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法制化管理的优势,法制化管理就是以法律作为衡量的标尺,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其更加合理化,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的融合发达国家的公共资产管理方式,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我们国家要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将法制化管理摆在工作的首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创新高效、合理的法制化管理体系,大力推广法制化管理体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约束管理工作,确保其过程的合理合法,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与严肃的处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法制化管理。我国要实行法治管理,改变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不合理的现状,加大法制化管理的力度,确保行政事业部门国有资金管理工作的正确、严谨的进行,也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过程。
2.2 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还不够成熟,所以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合理甚至实现内部掌控的局面,严重的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行政事业部门要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严格的监控和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过程,让工作人员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起到约束的作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真实性、正确性。仅有了完整的监管制度,不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力度那么完整的监管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力度,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确实按照制度进行合理化的资金管理。严格监控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去向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周转,掌握资金的去向,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真实性。为了更好的掌握资金的管理状况,可以请第三方进入一起监督,例如,新闻和媒体,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透明化管理,而且新闻和媒体的介入可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2.3 建立专业的管理的部门,实行专业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需要专业化的管理,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专业的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不但方便了行政事业部分的管理工作,也确保了国有资产专业化的管理。建立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为了避免管理工作的过度分散,既不好统一管理,也可能导致有些部门过度掌权,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使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变得混乱,扰乱了管理秩序,所以要实行专业管理,保证管理工作的安稳进行。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那么管理工作将会陷入混乱,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状况,也可能有些部门超出了自己的实际管理范围,出现过度掌权现象,都会对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建立专业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并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每一个部门做好自己工作分内的事情,也会减少越权和推卸责任的状况发生,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结:与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相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体系更为完整科学,虽然不同的国家因文化的差异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管理特色,也是有共同之处,学习它们的管理优点,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根据其他国家在政府公共资产管理体系的对比发现,要转变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理念,革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实行法制化、集中化的管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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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比较 第12篇
一、几个发达国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补贴政策
(一)美国
美国政府在其农业战略中突出了政府投入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其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中,一直很注重农田水利建设财政补贴体系的建设,逐渐形成了趋于完善的补贴体系,并散发出自己的特点:(1)政府补贴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美国水利项目的60%以上投资来源于各级政府,其余的私人投资,企业出资所占比例在40%左右。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其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会列明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补贴比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预算中的两项比例相结合接近60%;而作为另外40%的比例则来自于一些大的投资财团和一部分的私人资金。(2)州政府补贴为主,联邦政府补贴为辅。美国松散的联邦政体决定了其财政分配体制也趋于分散的形态。各州财政收入各自纳入本州的财政预算,互不干涉。因此,本州农业水利建设的补贴主要是由本州的财政收入支持。本州财政相比较联邦政府的补贴比例更大。(3)补贴资金管理体系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纳入联邦政府预算之中,各地方政府将各地的农田水利建设申请补贴汇总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编制进联邦预算,并最终由议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依据预算层层下拨补贴;项目实施之后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衡量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4)补贴法制化、规范化。美国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其涉及水利建设的所有经营与决策均纳入公法体系,如美国国会通过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案》。完备的法律让整个补贴流程进行的有序规范,较好地保证了整个补贴过程的透明。
(二)日本
日本并不像美国那样发展大农业,而是小规模的农户经营,这点中国跟日本很相似。日本农业所需资金相比国家雄厚的财力来说比例显得小。因此,日本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贴具有补贴全面、力度大的特点,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更是绝对占据了水利投资的主导地位,水利投资一直在各类公益事业中占居首位,其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承担40%,地方政府承担20%。许多补贴项目都是政府全额全程的补贴。首先,政府直接给予农业生产者补贴,补贴额度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额的80%左右;其次,政府还通过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方式间接给予农业生产者补贴。农业生产者所需承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负担已经很小了。
(三)欧盟
欧盟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性质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补贴。对于正外部性较大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较大,对于正外部性不是很强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较小。这种依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正外部性大小来决定补贴力度的补贴政策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特点。
(四)以色列
以色列的绝大多数农业水利建设项目都由国家出资,与日本相似,但以色列的不同在于其补贴资金更多的用于高新农业水利工程设计研究中,建成了世界最先进的农田水利系统。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超乎想象的节水作用。让每一分财政资金的效用都达到了最大化。
二、中国农田水利建设财政补贴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水利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把农田水利建设提上了工作议程。200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要求实行中央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切实抓好以小型灌区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2008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支持。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文件提出,力争通过五到十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从2009年至2010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00亿元,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在全国高标准实施了850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有效提高了项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但是,还是要看到,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补贴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财政投入不足且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一方面中央财政的水利建设资金主要投入到了大江大河的建设及大型灌区的建设上,缺乏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而基层财政由于财力单薄,无法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分税制改革以后,赋予了农村基层政府过多的事权,而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其财力的严重不足,收支缺口较大。中央的财政补贴往往不能弥补这一缺口,这使得地方小型水利建设缺少了后续力量。
(二)投入区域不平衡
我国地域辽阔,东西差异,南北差异较大,东部地区地势平坦,降水较多,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优越,建设水利设施的难度小、成本低,而中西部地区地势高,地形复杂,降水差异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需求很大,但是中西部地区的经济不发达,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并没有依据需求而设定,而是笼统的一刀切政策。造成了中西部水利建设资金不足,水利设施建设滞后。
(三)中央与地方补贴比例不合理
这一点是与我国的税制体制相联系的。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拿走了占据整个国家财政收入96%的税收收入中的近80%甚至更多,留给地方财政的很小的一部分比例。农田小型水利建设的补贴又有相当大的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与地方对小型农田水利的补贴比例与其财政收入分配的比例显然是不相符的,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
(四)资金分割使用、透明度低,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发改委、国土、财政、扶贫开发、水利部门等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是多头投入,分割使用,缺乏统一规划。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项目决策实行自上而下的分配体制,透明度低、缺乏监督,使得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很低。此外,中央和省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是通过财政一并下达到项目县的财政,列入县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模式。财政状况好的项目县,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进度快一些,而一些财政状况不好的项目县,财政统收统支抵扣后,县财政资金出现亏空,无法按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这就挫伤了项目单位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积极性。
三、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大幅增加财政对水利建设的补贴投入
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田水利建设财政补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国是世界上水旱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旱涝灾害经常交替发生。而受到旱涝灾害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农业、农村、农民,因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而当前我国财政对水利建设的补贴比例又较低,大幅增加财政对水利建设的补贴投入实乃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中央财政要把农田水利作为补贴重点,继续加大投入,使其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增长速度一致。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实行地区性的倾斜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应根据各个地域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合理的分配,实行地区差别对待的原则,不同地区应该实施不同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措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地方财政收入有限,且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对于农田水利设施的需求很大,建设难度和成本也较大。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贴力度,满足中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确定合理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补贴比例
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建设小型农田水利的工作进程。中央财政应该承担起更多责任,提高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贴比例,相对的降低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将两者补贴比例确定在一个合理的程度。
(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法制化建设,改革并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制度
健康有效的水利建设补贴制度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通过加强水利建设补贴法制建设,可以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确定农田水利建设补贴体系中的各个部分的职能划分,责任担负问题。通过改革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运行监督体系,使政府投入、资金运行在社会监督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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