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精选8篇)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1篇
首先,提高对新农合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各级财政的拨款是否及时到位,不仅关系政府自身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交款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积极性,是决定新农合成败的最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千方百计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帐户。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可在村卫生所报销,解决“小病不出村”问题。尽可能将大额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等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使用基金的群体。总的来说,就是要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尽量使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积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
第五,为五保户和特困户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好特困农民“看病难”问题。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困人口就医问题是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重点。可使用农村医疗救助中的一部分基金,为老复员军人、军烈属、五保户和特困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代缴参合费。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二次补偿办法,参加新农合的一部分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的民政救助对象,在获得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还可凭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的力度,为农村贫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
第六,强化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要强化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医疗费用上涨所吞噬。制定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招标办法,对新农合用药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价格,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xx,省委、省政府和海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借鉴试点经验,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有力的宣传、搞好部门配合等措施,在下半年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推行开来,并步入规范运行轨道、持续开展下去,以解决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方法步骤
推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8月20日──9月30日):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系列宣传活动。
(二)资金筹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街道)按照《龙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落实农民个人缴费、镇财政和乡镇卫生院补贴金额;对参与率达到85%以上的乡镇(街道),市财政按照各乡镇(街道)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数量,配套补贴基金。
(二)实施阶段(从11月1日开始):由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参加农民的相关诊疗费用。合作医疗实施从当年合作医疗费用报销之日起计,到来年的该日为一个实施,各乡镇于实施的最后一个季度内筹齐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保持这一制度的持续运行状态。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已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各乡镇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大、进展顺利、效果好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是推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借鉴试点乡镇的做法,把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列入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依靠强有力的领导措施保证开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召开动员大会、受益群众现身说法、印发明白纸、制作宣传单、开办宣传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发动,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特点、重要性、筹资方式、补偿范围、管理办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互助共济意识,转变消费观念,积极参与到新型合作医疗中来。
(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规范经办机构工作行为,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严格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和简化就诊程序,合理用药飞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降低诊疗成本,为就医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计划部门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经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大力宣传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能视为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配套、运作工作,确保市、乡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基金的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要履行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要开办专题宣传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造积极的~环境。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3篇
2003年云南省成为全国首批4个新农合试点省之一, 2007年云南省比全国提前一年实现了全省覆盖的目标, 2010年云南省农民参合率达到95.29%, 全省农村居民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 云南省新农合报销范围逐年增加、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 (封顶线) 不断提高, 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因此研究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仅对巩固和完善云南省新农合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对于全国各省新农合制度建设也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2 云南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主要方法和措施
2.1 政府加强组织引导, 财政保障投入, 为新农合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由于云南省大部份县 (市、区) 是贫困县,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是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成功的关键, 因此从新农合试点开始, 省委、省政府就决定, 云南省与全国同步统一财政补助标准, 且88个贫困县和边境县的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占到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80.8%, 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地区的财政压力, 保证了新农合基金的及时到位。
2.2 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办法, 规范新农合运作
为了规范新农合的运行, 2003年试点开始后, 省级先后制定下发了1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随后又制定了新农合管理、风险基金管理等6个办法。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安全、规范、健康运行。
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监管按照属地化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的基础上, 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了处方限额制、随机抽查制、病人满意测评制等。切实加强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保障基金安全。
为了贯彻新农合“保障适度”的原则、统一规范补偿范围, 2008年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 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分级进行了规定, “基本诊疗项目目录”中设置了带“☆”号的诊疗项目, 供各县 (市、区) 确定选择其是否进入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设置了标注“限治疗性”的项目由各县 (市、区) 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两个目录既借鉴了城镇职工医保的做法, 又创新了分级目录和部份各县可自行选择的诊疗目录, 既增强了可操作性, 又对医疗费用进行了控制, 使参合农民能更好受益。
2010年5月, 云南省对1994年出台的《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内容, 在全国率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新农合制度的性质、原则、基金筹集与管理、新农合的保障水平、经办机构及工作经费、监督机制、医疗救助等, 使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做到了有法可依。
2.3 资助参合工作一步到位, 切实解决特殊群体农民的参合问题
由于贫困面大, 贫困人口的参合问题影响着全省新农合的建设, 因此从试点开始云南省就对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的农民实行全额资助参合。计生部门也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 确保了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4 广泛宣传, 创新服务模式, 引导农民参合
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 由于农民对制度不了解, 参合筹资工作很困难, 云南省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 并采取滚动筹资、经常性筹资、定时定点筹资等灵活的办法筹集资金, 主动做好农民缴费服务, 方便农民参合, 降低了参合筹资成本, 确保了云南省参合率逐年稳步上升。
2.5 统一补偿模式, 充分发挥新农合互助共济的作用
全国新农合试点初期很多地方试行门诊家庭账户, 而云南省通过对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两种模式比较的研究, 认识到门诊统筹优于家庭账户, 更能充分发挥新农合的互助共济作用, 因此从2006年开始就在全国首开先河, 要求云南省新开展的县原则上都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2008年方案调整培训时进一步要求全省各县全部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因此云南省除未开展门诊减免的3个县外, 全部实行了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2.6 加强新农合信息分析, 指导基层加强监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云南省从新农合试点开始统计信息报表就实行月报制, 从2008年开始省合管办就指导各县 (市、区) 加强对新农合运行信息的分析利用, 通过每个月对信息报表的分析及时发现基层合管办和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提高了监管效率和水平。从2007年四季度开始省合管办每季度对全省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全省新农合运行情况和督查调研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及时指导各地进行补偿方案调整。
2.7 加强基金管理和审核, 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云南省各县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全省新农合统筹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等补偿支出。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在基金的审核报付中, 做到认真细致, 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了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2.8 加强应用性研究,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云南省围绕新农合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应用性研究, 指导实际工作, 通过科研发现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指导各县在次年方案调整时科学测算, 使基金使用更加合理, 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各县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 也注重探索和创新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 省合管办及时对各县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并在全省推广, 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比较突出的有:
2.8.1 寻甸县实行滚动筹资, 云县、弥渡县实行经常性筹资:
在新农合试点初期, 由于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度不高, 资金筹集成本很高, 云县、弥渡县探索了经常性筹资;寻甸县探索滚动筹资, 并对不同筹资方式进行成本测算, 通过实践检验滚动筹资方便了农民参加新农合, 降低了筹资成本, 从而使寻甸县的滚动筹资模式得到了卫生部的肯定和推广, 云南省也进行了推广。目前云南省大部分坝区县都已实行定时、定点筹资, 山区也普遍实行了滚动筹资、经常性筹资, 大大降低了筹资成本。
2.8.2 禄丰经验:
云南省以禄丰县为代表的部分地区积极探索新农合“门诊总额付费制”和“住院床日付费制”等支付方式改革, 这些支付方式, 大幅降低了医药费用, 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2009年初, 省卫生厅在禄丰县召开了全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会议, 在每个州市选择了1个县 (市、区) 作为试点, 推广“禄丰经验”。到2010年底全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县 (市、区) 已达到34个, 开展了“门诊总额付费制”、“住院床日付费制”、“单病种付费”、“平均住院费用限价”等试点, 为探索新时期医改背景下的农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2.8.3 宣威市药品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
宣威市通过探索研究, 总结出药品统一竞价、集中配送的采购模式, 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40%, 做到了“一个统一、两个同价、三个确保、四个满意”, 即:药品集中统一竞价、配送;竞价后的药品与市场同价, 同种药品在所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同价;确保配送药品质量、确保配送率、确保配送药品回款率;做到了群众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医疗机构满意。使患者用上了放心实惠药, 防范了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当时药品价格虚高和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这一成功经验在2006年12月2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登, 2007年9月, 省政府在宣威市召开现场会, 总结和推广“宣威市药品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 会后, 经省政府同意,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纠风办等8 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 使这一成功经验在云南省全面推行。
2.9 强化逐级督导, 确保基金安全
为了及时发现问题, 指导基层解决存在问题, 新农合开展以来省合管办一是要求县 (市、区) 卫生局对新农合工作现场督导每年不得少于4次, 州、市卫生局对县 (市、区) 新农合工作现场督导每年不得少于2次。二是每年组织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组抽取每个州、市各两个县、每个县两个乡、每个乡两个村进行新农合工作的现场督导, 形成督导报告, 及时报上级部门, 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设法解决存在困难, 立即整改存在问题, 保证了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2.10 省、州 (市) 级探索即时结报, 农民报销费用更快捷
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 参合农民的住院次均费用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主要是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其费用增长幅度较大, 农民就医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1]。省合管办及时审评确定了21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又选择6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州市1~2家州市级医院试行即时结报。通过“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追踪研究”项目, 发现各种亟待解决和统一规范的问题, 及时发文指导各地和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解决问题, 使云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率逐月有所上升;临沧、楚雄等州市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有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实行即时结报, 省、州市级即时结报工作简化了报销流程, 极大地方便了参合农民县外就医和现场减免即时结报, 增强了定点医院的规范诊疗和责任意识, 获得了农民群众的肯定。
2.11 探索提高农村儿童先心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2010年7月, 云南省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心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在晋宁、会泽等6个县开展了试点工作, 将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和肺动脉瓣狭窄四个先心病病种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县0~14岁患有以上四种先心病并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参合农村儿童可享受特殊减免政策。
2.12 探索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取得成效
2009年底, 楚雄州在经过认真调研、精心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的形式拓展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 共有105.8万人参加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参保率达50.11%。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3 000元的即可获得40%的理赔服务, 每人每年理赔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可达5万元。2010年6月红河州政府也制定了《红河州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 在现有新农合基本保障制度的基础上, 实行以州统筹, 确定在个旧、开远、蒙自、弥勒4个县 (市) 先行试点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2.13 全省新农合电子网络信息化建设正在推进
为了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工作, 云南省从2009年就开始建立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 2010年底, 全省127个县 (市、区) 均已完成了报送基础信息和数据标准化工作, 其中105个县 (市、区) 已正式使用了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减免补偿, 实现了信息数据实时交换, 在线审核、报销。
2.14 制定规划、加大投入, 着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硬件建设
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是相辅相成的, 梅达成等认为我国看病难主要体现在到城市大医院看病和乡村农民看病[2]。而要解决农民看病难, 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因此从新农合试点开始, 云南省就按照“加大投入、制定规划、填平补齐、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在全省医疗卫生“十一五”规划中明确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4-2010年, 基本建成了覆盖所有乡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网络, 方便了参合农民看病就医, 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同时云南省还加强了基层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为县级合管办和乡镇合管办统一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和信息管理软件, 对提高和规范云南省新农合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15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2007年6月, 云南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将村卫生室管理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 对村卫生室实行“三制四有七统一”的管理模式 (“三制”即逐步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四有”即规范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 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七统一”即实现对村卫生室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的统一管理”, 通过规范统一的管理, 进一步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了农村卫生资源, 稳定了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提高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的服务能力, 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2.16 加强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着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软件建设
从新农合试点以来, 云南省通过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程, 开展以乡村医生为主要对象的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学历教育、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乡村临床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培训等, 同时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 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积极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 选派了大批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贫困县的乡 (镇) 卫生院工作;2007年到2010年云南省形成了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每年从省、市、县级医疗机构选派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还开展了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试点, 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 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7年来, 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 云南省每年都举办培训班, 不断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2007-2009年还开展了129个县 (市、区) 卫生局局长培训, 不断提高卫生局局长管理能力。
2.17 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为配合国家医改推进, 云南省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全省129个县 (市、区) 全部完成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以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人员、财务和药品统一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同时, 云南省探索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推进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院长, 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分配制度改革,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讨论
众多研究及实践都表明, 合作医疗是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医疗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3]。从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7年来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 通过加强政府组织引导、保证财政投入、合理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可及性等措施, 云南省新农合提前一年完成全省覆盖的目标, 2010年参合率达到95.29%, 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7年来数以亿计的参合农民从新农合中得到住院、门诊等各种补偿;特别是2007年全省覆盖后, 云南省在参保人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保障范围等方面逐年提高, 新农合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 全省新农合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 运行机制基本完善, 初步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提高云南省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减轻医疗负担, 解决因病致贫, 因贫返贫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束了云南省农民缺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 成为了云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为总结推广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云南省新农合制度, 文章追踪研究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方法。结果显示, 云南省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通过加强政府组织引导、保证财政投入、加强科研和分析、合理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可及性等措施, 全省新农合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初步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关键词:新农合,制度建设,研究与应用
参考文献
[1]杜远见, 杨添懿, 陈平, 等.云南省新农合2004-2008年农民医疗负担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 26 (10) :695-697.
[2]梅达成, 先德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制度性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0, 27 (1) :6-7.
[3]刘平, 李跃平.影响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的因素[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 30 (2) :85-86.
[4]刘佐太, 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农村经济, 2006 (7) :82-83.
[5]姜海珊.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做法和经验[J].卫生软科学, 2009 (2) :1-3.
[6]李燕凌, 李立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总评[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 30 (11) :899-901.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新农合;风险防范;防范机制
收稿日期:2011-03-12
基金项目:
200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防范机制的创新研究”(NJ09145);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农合制度研究”(10XMZ005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玉芬(1968-),女,河北故城人,包头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
2003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李斌在2010年12月11日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已达到8.35亿,参合率达到95%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大大减轻了我国广大农牧民就医负担。有效的解决了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着眼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制度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一项制度之所以会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有人需要它,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人可以生产出它来,这就是制度的需求与供给。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参与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制度的供给方是政府,制度的需求方是农民,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大病统筹为主。目前这一制度的推广运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制度的供给方、需求方看,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今后的运行中存在潜在的风险。风险是那些业已存在、面向未来的种种有危害性的不确定因素。它会影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一)需求方农民的逆向选择的风险
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高风险比低风险患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现象。一般而言,人们患大病的机率较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一段时期后,会有一部分健康者认为没有得到实惠而不再参保,而参保者往往又是经常患病的人,逆向选择由此产生。逆向选择一旦产生,推广合作医疗的难度就会增加。这不但影响参保率,还会使医疗经费出险,当医疗经费入不敷出时,合作医疗就难以持续发展。尽管现在有政府补贴,新农合的参合费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愿意缴纳年人均10元的参合费;尤其是那些在参合之后全家老小都身体保持健康因而无从获得"报销"的人,更加感到"吃亏",往往选择第二年不参加新农合。可以说,新农合工作面临着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为了应对逆向选择问题,许多地方的新农合不得不放弃大病补偿的原初设计,把门诊服务纳入补偿范围,同时还为没有生病的参合者提供一年一度的身体检查。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扩大新农合的收益面,让那些没有生病的人不感到缴纳了10元的"冤枉钱"。但是,这些做法又增大了新农合的支付压力。当逆向选择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医疗开支增长甚至入不敷出,保险基金就会出现赤字,失去了分担风险的功能。国际的经验表明:逆向选择会迅速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保险计划的解体。
(二)供给方政府运作基金的风险
政府运作基金的风险就是基金运行风险。基金运行风险,是指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结存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者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给基金运行造成的风险。基金运行风险从筹资、结存和支付三个环节表现出来。第一,基金筹集环节的风险主要是参合资金的到位。由于中央财政补助经常滞后或被地方财政滞留,导致很多县上半年空账运行,下半年基金沉淀。此外,地方财政虚假补助或补助不到位、参合农民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也增加了筹资环节的风险。第二,基金结存环节的风险主要是结余基金的安全。在试点推广初期,考虑到收支平衡问题,在方案设计上限制补偿种类项目、提高起付线、压低封顶线、降低报销比例以及人为设置繁琐报销手续,造成基金结余较多。大量结存的新农合基金为资金的账外停留提供了空间,对基金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隐患。第三,基金审核支付环节的风险主要是两方面。从需求方农民看,一些合疗办允许复印件报销,参合农民出租合作医疗证、为他人带药,这些都增加了重复结报、套取货币资金的风险。从供给方看,村医编制门诊费用月报,虚报冒领,套取家庭或个人账户资金。由于审核不严、违规违纪、技术性差错,可能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基金运行的现状,最大的风险是县级财政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挪用。从制度的长期运行看,最大的风险是基金收支增长不同步。
(三)供给方和需求方都存在医疗道德风险
首先在新型农村医疗运行中,医疗的供给方政府向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是委托定点医疗机构这个第三方来进行的,这就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道德风险问题。在运行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表现如下:一是多品种用药,超药品报销目录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定的药品。二是为患者提供数量过多、价格过高的药品,为患者提供不必要的检查,擅自夸大医疗范围、延长医疗时间、增加医疗项目,甚至为患者提供有害的医疗技术服务。三是自行提价或不按规定及时调价,未经许可擅自收费并纳入新农合结算,分解收费,收费数量与病史资料的记录不符,巧立名目收费等。四是医院与患者或医院与监督机构合谋,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其次作为合作医疗需求者的农民参合后也存在道德风险。按照信息经济学理论,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医疗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即参合者缴纳了保险金后,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提高医疗消费水平,扩大医疗费用开支。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故意制造,道德风险可分为欺诈性道德风险与非欺诈性道德风险两类[1]。新型合作医疗中的道德风险多属于心理风险因素的非欺诈性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小病大养、无病拿药;伪造票据、无病骗保;借证就医、冒名就诊等。参合人在利益驱动下做出的短期利己行为,最终会引起新农合基金透支,导致新农合运行的低效益。
二
英国著名的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剑桥大学教授、中国社會科学院名誉院士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就风险的成因而言,风险更多的产生于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我认为这不无道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风险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这一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缺陷。
(一)国家设计的与农民实际需要的保障目标存在差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以保大病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民保大病又保小病为实际医疗保障需求的目标相冲突。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将新制度目标设定为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形成了新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国家在农村推行规模巨大的农村医疗保障,充分体现了关注农民健康保障的国家意志,该制度的目标起点是高的。但是,根据国家的经济能力,新制度的落点却很低,局限于“大病医疗保险”上。政府以“花最少的钱办最难办的事(低投入高目标)”,实现“新制度创新替代传统合作医疗(低水平高覆盖率)”,而不是推行普遍意义上的医疗保险保大病又保小病。然而,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设定的医疗保险目标持理性选择的态度。农民期望新制度能给他们带来全面而直接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同样,农民也是以“花最少的钱办最难办的事”解决看病难为目标的,但是与政府目标存在明显差异。在征求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资金投向的意愿时,90%以上的农民坚持将自己的缴费用于预防保健和常见病、多发病,政府的补贴用于大病。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调以保大病为主的合作医疗模式,导致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产生逆向选择。
(二)供给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选择受益对象有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农村社会群体已经发生分化,农村出现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中央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选择受益对象是农民,即确定为农业人口的农村居民。并且,中央财政转移拨款是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进行预算的不包括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而部分地方政府在具体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将所有农村居民定为保险对象,其中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农村居民;有的地区则将县城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人口(乡镇居民)也设定为新制度的参保对象。地方政府之所以进行制度受益对象调整,源自于实践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一则可以解决非农业人口医疗保障问题,二则可以增加参保人数,增加合作医疗基金筹资份额,以利于基金安全(大数法则)。然而,地方性扩大新制度受益范围,并不能得到中央财政的配套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益对象的范围,因而,在新制度对象选择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实践与中央宏观制度安排上的冲突。
(三)供给方政府的监管机制需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农村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它既要代表需求方购买卫生服务,又一定程度上代表医疗服务提供者。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保障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卫生行政部门要调节和平衡卫生服务供给者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实现“适度保障”难度很大。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少数医疗机构开大单、乱检查、开贵药、有意拖长住院时间,一些药品报销后仍高于医药公司的价格,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有的地方转诊手续规定过严,强调除急诊外,首诊必须在当地定点卫生院,客观上形成了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新的垄断,使农民产生了逆反心理。一些不法药商还会同医院的部分医护人员把一些过期药和被污染的药品收起来销往农村,再加上流向农村的其他假药泛滥,农民在用药方面付出的代价十分惊人。另外,还存在管理人员贪污、挪用资金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三
以上风险会影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和持续发展,所以必须建立这一制度的风险防范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是为消除或减少风险,化险为夷甚至转害为利,而制定的策略,计划,方案,组织制度等。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者政府、农民、医院三方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风险防范机制必须依赖于三大主体间的联动保障机制,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人力资源配置、服务质量与价格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构建医疗服务的供给机制;重塑参合农民的主体地位意识,设计合理的参与机制及相应的培训,提升参合农民的参与意愿与能力,构建医疗需求主体的参与机制;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界定、立法规范支持机制、制度安排、财政刚性投入机制等方面构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建立起医疗需求方、供给方、监管方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化险为夷。
(一)探索稳定的筹资机制
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起点。筹资机制首先要解决筹资量的问题。在中央财政加大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2])的同时;地方政府应积极开发其他社会资源、拓宽筹资渠道。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是不断增长的,医疗费用的总体变化趋势也是上涨的,即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补偿水平不变,所需要的合作医疗基金也必须相应扩大。而要提高补偿水平,就更需要筹资水平相应提高。为此,建立富有弹性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是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运行的根本性保证。可考虑,在筹资机制上,以农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筹资标准,这样可以大大增加筹资机制的弹性。特别是在农民收入水平还不稳定的情况下,建立弹性的筹资机制更显必要。建议建立三项制度:政府筹资水平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制度;地方政府承担合作医疗管理经费的保证制度;政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保证制度。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缓解贫困市、县的财政压力,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
(二)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以解决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在维护实施方案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设计,适时调整和优化补助方案,使补助方案更趋合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补偿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下面几组矛盾的科学解决:保障农民大病与小病的矛盾(或者说门诊与住院的矛盾);保障面与享受水平之间的矛盾;保障需求与有限资金的矛盾。为此,一是要适当扩增用药范围,尽可能地让农民更多地享受补偿政策的好处。二是兼顾大病住院与门诊、体检相结合,完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制度,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没有领取过住院补偿的农民也能受益。三是建立科学、严密合理的结算补偿机制,规范合作医疗的结算补偿过程,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出险的情况下,尽量提高补偿比例,让农民真正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
(三)健全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模式
根据组织管理原则,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是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新农合制度的管理体系可划分为领导协调、管理机构及经办机构三个层次,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角色。一是建立领导协调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能级原理,试点县区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农合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新农合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宏观管理工作,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在省、市、县成立有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政策决策、宣传发动、组织监督及管理指导等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经办机构。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理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合管办在执行合作医疗协调小组与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基础上,具体负责宣传发动、政策业务指导、补偿公示及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合作医疗试点采用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独立管理、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财政专项账户管理及医保中心管理四种模式[3](P.21-22)。独立管理模式是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县级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受托管理模式是指社会保险组织商业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负责新农合业务管理模式;专项账户管理模式沿用的是收支两条线程序,即将新农合基金收缴至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支出定期向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专户予以批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医保中心管理模式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部分或全部负责新农合的业务管理模式。试点推广经验表明,合疗办独立管理模式虽然仍是目前的主导管理模式,但容易浪费医疗资源,造成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条块分割、自成独立体系的局面。因此,在试点推广转向持续规范发展阶段,应鼓励西部地区逐步有序地向财政专项账户管理模式及保险公司受托管理模式迈进,促进新农合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督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能增强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信心,为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合作医疗的监督机制,说到底即是要加强对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三方面的监督。从行政组织监督看,根据管理与监督分别设立的原则,单独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可由监察、审计、农业、农工委等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对同级和下级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经办机构管理行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狀况、参合农民就医行为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议,从而充分保障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从社会监督看,主要包括行业监督、群众团体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成要由临床专家组成的新农合医疗技术专家组,制定所选病种诊断标准、治疗常规、入院标准、出院标准、疾病疗效判定标准,建立新农合医疗资料审核制度。农民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创建一些非政府组织,比如新的农村合作组织,对制度供给方的政府以及医疗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增加农民的言语权和监督权。总之,通过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行业监督、法制监督,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在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服务及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并制订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以保障参合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合作医疗的持续运行。
参考文献
[1]程晓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EB/OL].中国政府网,2011年2月17日.
[3]詹晓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J].卫生经济研究,2005,(7).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5篇
大三学年第一学期末,学校依照相关要求让我们大学生在寒假期间进行社会实践,这次的假期实践与往常稍有不同,学校规定了实践活动的范围,也在学校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些课题供我们参考,在大致浏览之后,我选定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典型调查”这一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原因很简单,一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对农村合作医疗应当有一个较深刻的认知,二是身处基层更容易进行一些必要的实地调查以便更好地完成实践活动。事先我与我家乡所在地溧水县白马镇上洋行政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取得了联系,并获取同意在一段时间内在其研究学习进行实践活动。我选择了从1月6日至1月20日为期两个礼拜的实践调研。
实践前期,我通过相关信息的搜索查找对我国农村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成长有了一定程度认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对我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合作医疗在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和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至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试点,到2010年初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增加,然后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农村合作医疗全面开展创造基础,截止2004年12月,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已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了72.6%,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
以上是工作人员传达的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些信息,我又仔细地翻看了一些国家出台的政策中相关的明文规定,发现国家对这一政策的制定是给予很大重视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是很大的。为了更好地了解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反响,我针对这次实践课题我简单地作了一个问卷,问卷上有3道选择题:第一题是你是否需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第二题是你是否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三题是你是否认为合作医疗利大于弊。做好问卷我就在村里对一些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村民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进行了简单统计得出:有95.2%的村民表示需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93.2%的村民表示愿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76.2%的村民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利大于弊。从该结果中可大致得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据村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在农村里,因为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退出使得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问题突显,极大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极大调动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我也稍带询问他们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否满意,被调查的村民中绝大多数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需要改。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够,在上述的问卷调查中我对不愿意参保的村民询问理由,他们表示对这一制度不理解。认真分析了一下其中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因为村民本身的理解能力有限,看不懂宣传资料。二是因为宣传不到位,不够详细,农民不了解药品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也不了解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等等。
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来看,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保障水平低,从相关网站查到的有关数据显示:92.98%的农民认为政府补贴不足,65.3%的农民认为大病补偿比例低。同时由于乡镇、县级定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差、设备老化,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低,部分患者不去指定的地点就医而去选择越级到市或者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民增添了困难,无论是在保障水平上还是在看病的效率上都大打折扣。
以上是简单从几个小方面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分析.通过一些调查和研究表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医疗健康有着重要作用,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当认识到它的缺陷及时调整,积极关注农民对它的态度和要求,做到“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使得这一医疗制度更能适应当前我国的农村实际情况,让广大的农民真正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关怀,切实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惠。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广大人民群众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人民安稳了,国家才能稳健发展。国家这一政策的出台也是体现我国政府是一个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好政府。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6篇
姓名:王志华
院系:安徽大学江淮学院 经济系
年级:2012级
专业:电子商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典型调查
【摘要】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总要内容,正大步走向千家万户。这是一项福音工程,让大部分地区的医疗状况得到改善,但是这其中野有诸多不足。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发展
正文:
一、“新婴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当新农村建设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农合”也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尤其是我们的农民子弟。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切实解决农民朋友看病难的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等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①
曾经,因为一场病,有多少人为了治疗而债台高筑而倾家荡产,又有多少人因为无力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耽误了治疗。因病致贫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更易出现看病难、看病不及时而耽误治疗等问题。
近几年,政府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着实的解决了很多令农民朋友头疼的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点减轻了农民看病的医疗费用
过去,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可谓是屡见不鲜,治病也一直是农民朋友的一个心病,看不起病又困扰了多少人。合作医疗执行后,减免的医疗费用又从鬼门关拉回来了多少条生命,让多少人又看到了曙光,看到了希望。虽说这一举措没有彻底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但也很大程度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不说一定能把病治好,至少让农民可以进得了医院,能看得起病。提高了农民对健康的认识度
有病不治,小病拖成大病的现象在以往的农村已经是常见现象,如今“新农合”的实施让这种现象一步步的退离我们的农村。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农民朋友一些不科学的就医习惯,也充分利用了农村卫生资源。随着看病费用门槛的降低,也使农民传统的看病习惯发生了悄然的变化。从开始的有病不治到有病快治,从小病拖成大病转变到有病不再拖„让农民的医疗消费观和健康观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医疗卫生需求也开始进一步上升。农民的健康有了双重保障
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走近农民朋友身边时,不仅仅是自己、家人时刻关心着他们的健康状况,“新农合”的医生们也在时刻注意着他们的身体变化情况。到时间该检查的时候如果他们忘了,“新农合”的医生们也会及时通知他们去检查,以免因为看的不及时,出现新的异常状况。不仅有家人的关心,医生也会在他们的身边时刻提醒着。
三、“新农合“也有不足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有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宣传力度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没有从根本上使得农民信服,农民自然也没办法心甘情愿的参加这样的医保。农民对推行新农合的目的、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宣传发动工作尚有差距,致使少数农民对实施新农合的认识还不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只知皮毛。目录内药品范围狭窄,部分药品价格任很高
很多农民担心药价上涨,同时诊疗费用又高,因此部分农民误认为合作医疗是卫生部门搞行业垄断,赚取粗浅民利润,起不到实行合作医疗保护农民利益的初衷。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也不在该保险范围内,无疑更是让农民的担心又加剧了一番。补助标准低,患者负担仍较重
虽然看病有了补助,但很多农民反映补助的比例任然不够,尤其是患病住院补助率比较低,在外县医院住院更低,若出了省,很多地方甚至没有。有些慢性病如支气管炎,必须常年用药,医药费也不在少数,但是能补助的却很少,甚至没有,也给了他们很大的压力,负担也比较重。
四、改进建议加大政府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让农民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加大宣传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跟农民表达清楚保险的本质是什么。让农民对他们所买的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让他们主动的自愿的去买这份保险这份平安。监管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开治理
合作医疗办应该从卫生系统独立出来,或者至少有独立的监管权限,避免出现独裁的情形。拥有独立的权限可以避免卫生系统为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提供过渡医疗,减少基金的不必要流失,保证医疗专项基金的合理透明适作。也让农民看在眼里,信在心上。
结束语:
在勾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蓝图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农民健康的一项“民心工程”。
通过此次的调查,我发现农村医疗保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给农民的健康
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对与国家政策的不了解只有不断的查资料,我觉得对于现代的学生来说还是要有所了解国家的政策,关心国家大事,这对于我们踏入社会也是有很多帮助的。这次的调查提高了我的实践水平,也极大的丰富了我的暑假生活,让我成长了不少。参考资料: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7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医疗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农村、关心农民、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农民建立初级卫生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走共同奔康致富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2005年,实行区办区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争取建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区;2006年覆盖率达85以上,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组织管理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执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托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报销、审核和支付等具体工作进行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街、区)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街、区)领导任主任,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1~3人负责日常工作。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村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业务。
四、基本内容
(一)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形式,实行全区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全区统筹的时间定于2005年1月1日。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包括按农村户籍管理的农村居民,下同),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90元,其中,区、镇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资助分别为人均20元(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核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成年人由村集体及个人负担60元,18周岁以下人员由村集体及个人负担50元,村集体及个人负担的比例由各村自定。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区、镇财政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资助补贴应纳入当年区、镇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分别计算区、镇财政资助金额,并直接划入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其中,镇财政负担资助部分由区财政按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村集体及个人负担的基金部分按一次性缴纳,并在下一前一个月内完成,直接划入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收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负总责,各镇(街、区)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收缴工作。区政府与各镇(街、区)签订任务书,各镇(街、区)与各村(居)委签订任务书,确保收缴任务的完成。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加强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量入为出,节余资金控制在10~15范围内。要根据收支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工作进行合理调整。
(四)鼓励实行补充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对农民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障,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实行补充医疗制度,对农民进行二次报销。有条件的村集体和个人还可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8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农民又占了9亿, 民生问题是中国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人民的生活有了保障, 越来越好, 社会才会越来越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促进企业、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1十七大报告]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07年1月7日指出, 2008年我国将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这意味着更多的农民看病将有所保障。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现状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是相对20世纪80年代以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而言, 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具体办法是:由农民出资10元, 县 (区) 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元, 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补助。这些统筹基金纳入县 (市) 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资金专有账户管理, 用来对参保的农民进行医疗补助。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产生及时效
改革开放以来, 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 医疗支出完全由农民承担, 加上医疗费用不断上涨, 广大农民不堪重负, 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情况相当普遍。2003年调查显示, 有48.9%应就诊而未就诊, 29.6%该住院而未住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非常突出。为了解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滞后, 农民健康得不到保障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明确提出在全国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农村群众需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并于2003年在全国逐步展开了试点工作。
从2003年在全国选择了304个县 (市) 先行进行试点到2007年9月30日的2448个县的参合, 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从卫生部毛群安在答记者问上公布的数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数据汇总, 截至2007年9月30日, 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 (市、区) 达到2448个, 占全国总县 (市、区) 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 参合率是85.96%。其中, 东部地区有653个县 (市、区) 开展新农合, 占东部地区县 (市、区) 总数的93.69%, 参加新农合人口2.23亿, 参合率为89.58%;中西部地区有1795个县 (市、区) 开展新农合, 占中西部县 (市、区) 总数的82.91%, 参加新农合人口5.03亿, 参合率为84.44%。
从筹资情况看, 截至2007年9月30日, 全国新农合基金本年度已筹集353.26亿元, 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82.05亿元 (中央财政实际拨付113.98亿元) ,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73.53亿元, 农民个人缴费94.12亿元 (含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3.00亿元) , 其它渠道3.56亿元。
从基金支出情况看, 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农合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220.31亿元。第三季度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为86.93亿元。其中, 用于住院补偿73.61亿元, 占基金支出总额的84.68%;以统筹基金形式进行门诊补偿5.51亿元, 占基金支出总额的6.34%, 以家庭账户形式进行门诊补偿6.18亿元, 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10%;其他补偿1.23亿元 (含二次补偿0.02亿元) , 占基金支出总额的1.41%;体检支出0.40亿元, 占基金支出总额的0.47%。
从受益情况看, 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农合基金累计受益26331.89万人次。第三季度全国累计受益9612.05万人次。其中, 住院补偿937.85万人次, 门诊补偿8161.72万人次, 其它补偿116.09万人次, 体检396.39万人次。
从这些官方发布的数据, 我们不难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在中国农村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农民看病, 治病有了一定的保障, 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 明确政府职责,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作为世界第四经济大国的中国, 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成员国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 在191个成员国中为倒数第四。这正是由于中国在医疗卫生领域过多地利用了市场化机制, 才导致了现有的卫生资源分配不公, 使得城市大医院发展越来越快, 而农村乡镇医院, 城市社区医院难以发展。所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以政府为主导, 强化政府的责任和投入。
以人为本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应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让全社会的民众受益。所以政府首先应明确自己的责任, 是为民众提供服务。其次要制定出一系列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法律及措施, 保证制度的施行有法可依。然后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此外, 还要引进社区经济, 企业, 慈善机构, 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 不断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府在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 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这样有利于满足9亿多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 抑制“趋利”趋势, 使得建立的每一项政策都是为民服务, 投入的每一分钱都用在他们身上。
(二) 加大宣传力度, 实现全民参合
该政策已实施4年了, 我国有9亿的农民, 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 参合率是85.96%, 也就是说我国还有1亿的农民没有参与近来。而且已参与近来的县, 东部地区有653个县 (市、区) 开展新农合, 占东部地区县 (市、区) 总数的93.69%, 参加新农合人口2.23亿, 参合率为89.58%;中西部地区有1795个县 (市、区) 开展新农合, 占中西部县 (市、区) 总数的82.91%, 参加新农合人口5.03亿, 参合率为84.44%, 可见东部地区参合率比中西部地区要高。有人说造成参合率还不是更高的原因是有一些居民长期在外打工, 很难把他们纳入到管理中来。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政府也出台不少的措施改善农民的生活,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农民还是这个社会上最底层的劳动着, 还是受“剥削, 压迫”的一个群体。有的人的思想还没有发生转变。尽管深知合作医疗的好处, 但是一但知道自己不生病, 就不愿意掏出钱。所以政府要出面大力宣传, 引导农民转变观念, 增大影响力。只有让广大农民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真正弄懂了, 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可以通过传媒宣传报道, 争取民心, 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力。也可以利用受理补偿中的实例, 进行广泛宣传。政府要树立一种诚信的形象, 让农民相信他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服务, 自己能得到保障。在2008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中部地区将是重点实施该制度的地方。我们还建议, 加大参合率, 要打破地区间界限, 全国通用。
(三) 提高农村医疗条件基础设施
目前, 我国不同区域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差距很大。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卫生的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备, 功能比较齐全;中部地区农村一般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 但缺乏医疗设备和高素质卫生技术人员;西部地区大多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危房很多, 医疗设备条件差, 不能为农民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有的地方乡村医生没有基本的医疗设备, 仅凭一个药箱, 却背负着周围几个村庄数千户农民的大部分医疗救助。基础设施的条件都很不完善, 更别说农民的用药问题了。因此应加强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 投入资金直接从医疗器械商和药品商那直接进物品, 减少中间商环节, 从而减少成本.加强乡镇卫生院、部分县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建设。保证每个镇都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 每个村至少有一个村级卫生室。此外, 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用品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完善药品购销制度, 彻底根除“药品回扣”虚高药品价格的不正之风, 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 提高药品质量, 规范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由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管理的新格局, 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拥有充分的管理监督权。
(四) 提高农村医疗人员素质
很多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限入了“缺人才发展缓慢经营困难更缺人才”的恶性循环。技术好的医生用药少治的好, 技术差的医生用药多治不好。据四川省卫生厅统计, 四川全省乡镇卫生院中无专业学历的医务人员占40%, 本科、专科学历的人员仅占9.8%, 乡村医生中大专学历为1%, 无专业学历的为72.5%。农村合作医疗只是维系低水平医疗, 不可能聘请有技术的医生, 而且有技术的医生也不愿意到这里老工作。这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可以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状况, 在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结合区域卫生规划, 制定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规划, 将他们送进城市大医院去进修, 提高他们的文化和业务知识的水平。国家出面让部队医院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力医院的医护人员定期到乡镇医院在职工作, 轮流交替人员。还可以鼓励制度化的志愿者活动, 包括鼓励医生下乡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五) 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而目前, 乡村经济薄弱, 集体经济缺乏扶持能力。可见这比医疗基金的筹集还是十分不易的。所以要将有限的基金用在刀刃上, 更大限度的让利于民, 受惠于民。应将资金储存在国家商业银行的合作医疗专用账户里, 管钱的不管帐, 管帐的不管钱, 资金在银行或机构内部封闭运行, 这样就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此外, 还应建立各项监督审计和公开的制度, 可由相关政府部分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定期检查, 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还可以利用媒体舆论宣传, 公开基金使用情况, 使其更加透明。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因“趋利”而发生的腐败, 更有利于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