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体系(精选7篇)
教师资格制度体系 第1篇
(一) 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概述
作为古老文明的代表之一, 罗马曾极其强盛辉煌, 但最终也陨落于历史长河。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是, 罗马文明却在历史的洗礼中变得愈发璀璨夺目, 对后世影响深远。 西方学者认为, 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 最著名的有两项:一项是《圣经》, 另一项就是罗马法。[1]罗马法曾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2], 是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3]。 耶林在其 《罗马法精神》中指出: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 分别以武力、宗教和法律但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自其产生至今, 罗马法的许多理性原则和制度构建, 都将持续性地对世界各国立法产生影响, 为各国所借鉴和吸收, 特别是罗马法的人格制度, 可以毫不犹豫的称其为现当代各国民法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 其影响之深远可见一斑。
在罗马法中, 法学家们曾设计出了两种用以变更自然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 其中一种为“人格变更制度”, 另一种则为“人格限制制度”。 在罗马法上, 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三项内容共同构成了自然人的完整人格。 若某人因某种特定原因使这三种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抑或丧失其中某项权利而取得他项权利, 此种权利状态变化就叫做人格变更 (capitis deminutio) 。
而人格限制 (existimations minutio) 作为用以变更权利能力范围的另一种制度, 是指在保持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完满的前提下, 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法律限制。 古罗马社会很重视名誉,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将影响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 此处名誉不是指显赫的声望, 而是指诚信上没有明显缺陷, 能够享有罗马法上的全部公权和私权。[4]
人格限制按照其产生的法律结果之不同分为:不能作证 (也译为无信用) 、丧廉耻和污名。
不能作证 (intestabilis) , 指丧失作为证人为他人作证或请他人为自己作证的资格 (一般认为, 所谓不能作证, 不是指不能在法庭上作证, 因为在古罗马, 很多交易需要一名司秤和若干证人, “不能作证”即为此意) , 其发生原因为: (1) 证人事后拒做证明, 《十二表法》第8 表第24 条规定, 要式行为中的证人或私秤, 如果事后拒绝作证, 即受“名誉减损”的处分, 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 他人也无须为之作证。 (2) 用文字悔辱他人的, 这里所指的区别于诽谤。[5]
丧廉耻 (infamia) , 它是因法院判决或出现某种规定法律事实, 而产生的一种名誉减损的后果。 如犯有欺诈罪, 受委托人有背信行为等, 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会控告行为人丧廉耻;另一种则是因为重婚、 监护人娶未成年的被监护人为妻, 逃避兵役等, 此种情形则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即构成丧廉耻。 丧廉耻的制裁效果则表现为丧失选择权和被选择权, 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等。[6]
污名 (turpitudo) , 因为此种名誉减损非由法律规定, 也非由长官宣告之法律上的丧廉耻, 所以, 又称事实上的丧廉耻。在古罗马, 有污名者因其行为为社会所不齿, 他们不具备担任需要诚实信用作为基础之职务的资格, 如在监护、保佑、作证以及在继承方面, 其权利都受到相应限制。[7]
(二) 人格限制制度的法理与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比较
现代法律注重人权保护, 强调以民主为核心, 在其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构建中, 将“名誉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予以明确。在德国法上, 名誉权被认为是由“一般人格权”所导出的一种“特别人格权”。[8]一般认为,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就自己的属性和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自然人的名誉, 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称为商誉, 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9]
从表面上看, 与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相较, 人格限制制度存在着理论上的极大矛盾。 一方面, 现代法律体系以构建、维护人格权保护体系为立意, 另一方面, 罗马此制度的设计则旨在限制自然人人格, 两者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已经互相对立, 因此罗马法的这一制度在现代民法中被摈弃。
但笔者认为, 这种理论上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着相同的法律价值目的和追求。 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 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 而不是单纯的道德上的诚信理念, 运用法律这一强有力的工具为手段, 以寻求社会正义和公平。 在这点上二者的目的是重合的, 手段是相似的。
对此, 我国法在此方面的设置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达。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规范都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将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予以立法保护, 试图在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指引人们自觉讲诚信重名誉, 从而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 由此可知, 我国民法领域对此问题的制度设计也是将名誉与诚信作为一个整体有机结合并辅以法律手段的, 人格限制的制度理念恰恰是符合这种法的价值追求的。以下, 将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二、基于我国诚信传统与现状分析人格限制制度的现实意义
从语源上看, “诚信”是一个综合性概念, 原本是由“诚”和“信”两个规范组成的, 而这两个规范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伦理范畴。 春秋时期先秦法家创始人管仲曾将“诚”与“信”连用, 他说“先王贵诚信。诚信者, 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 战国末期, 荀子也曾将“诚”与“信”连用, 他说“诚信生神, 夸诞生惑。 ”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中注释说:“诚, 信也, 从言成声”, “信, 诚也, 从人从言会意。 ”就是说, 诚即信, 信即诚, 二者可以互训。 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10]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诚信是个人立身处世之本, 也是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守则。 在很长的一段“礼法治国”的时代中, 诚信也作为一种传统农业中形成的“熟人社会”中个人行为衡量和制约机制, 其通过自律为基础, 对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 强调其自觉性, 而非制度规范和强制力约束。
而在现代社会, 诚信的内涵不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诚实守信这一基本要求, 关于诚信内涵要求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比照社会生活领域的划分为标准, 将诚信分为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文化诚信;也有学者以诚信关系主体为标准, 将诚信分为个人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中介组织诚信。
在现代社会, 诚信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准则, 也是一种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要求, 同时也被私法领域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因其在社会伦理方面的价值, 更因为基于此种价值, 在经济活动中, 在诚信之上衍生出了一种资信利益我们通常称之为“信用”。 因而, 诚信是一种社会需求, 也是个人立足于社会、企业竞争中获得生存发展空间、政府稳固执掌和运行国家政权的根本前提。
基于以上对于诚信传统意义及其当代重要性的分析, 不难得出结论, 人们应当重视和珍视自身的诚信, 并努力为获得更高的诚信评价而自觉地遵守诚信要求, 如遵守法律、提高道德素养等。 然而, 现在我们看到的社会发展现状恰恰与之相悖。 作为“礼仪之邦”, 诚信、仁爱是中华传统道德的核心和基础, 人们更是“以至诚为道, 以至仁为德”, “诚者自成也, 而道自道也。 诚者物之始终, 不诚无物, 是故君子诚之为贵。 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 所以, 成物也。 ”足见古人将诚信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人生内涵。 而反观当今社会现状, 我们已经身陷于普通的社会诚信危机之时, “至诚至仁”为众人所不以为意, 究其成因是道德的缺失还是制度的缺位呢?
曾引起极大反响的“彭宇案”中, 从各诉讼参与人陈述的真实性可以管窥当前诚信的核心问题, 双方当事人必有一人是捏造了“虚假事实”的, 此举违反诚信的要求并陷对方于不义;而在举证质证阶段, 有关机关在履行其作证义务时的诚信问题也值得深思。 法律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纠纷, 而法治则要求更高层次的社会秩序形成, 法律的应用不应该只为解决表层冲突, 同时也应当具备最基本的道德效用和价值“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 因此在对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事实进行判决的同时, 还应对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 体现法治“以民主为前提, 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 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法和社会秩序”[11]的状态属性, 这一点在当前社会的诚信意识已经面临危机之时尤为具有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规范都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将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予以立法保护, 试图在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指引人们自觉讲诚信重名誉。 在政治上, 也将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明载于系列政治文件与纲要之中。 但目前建设效果的欠佳值得我们思考, 单纯的强调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制约效果有限, 那么何种制度规范和制度设计在具体效用上能够更具备务实精神。
笔者认为, 当我们传统道德开始缺失之时, 我们就必须重构这一优良传统, 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乱世用重典”, 人格制度一直被认为是罗马法对当代民法的重要贡献, 而人格限制和人格剥夺一直被慎用的原因在于考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 当前, 虽不是“乱世”, 但伦理秩序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急需重构, 此种状况下我们应该动用最有效的举措, 对当事人施以影响意义重大的制裁, 即所谓“重典”, 人格限制制度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选择。 吸收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之精神, 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角度为基点, 以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恢复和重建诚信传统。
三、人格限制制度应用于诚信建设的实践构想
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 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 而非单一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诚信理念。
结合当前现状, 虽然在某些领域, 我们已经开始引进征信机制这一与信用密切关联的制度, 旨在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 但这仅是一种缺乏强制力的行业制度设计, 所调查的结论只能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前的参考和提示, 而不具备任何惩罚效果, 并且其适用领域及其影响力都极为狭小, 局限性明显。
基于此,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以征信机制为基础、以人格限制制度为思路, 设计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 对被界定为劣态的征信结果赋予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负担。 把法律主体的诚信度与其法律人格及其权利能力范围相结合, 给予不诚信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 人格限制制度设计了“不能作证、丧廉耻、污名”三种惩罚机制, 使背信行为主体的权利能力受到相应制约, 对背信行为构建一种具有法律性的社会威慑, 我们可以吸收其精髓从最基本点着眼, 构建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社会主义诚信维护和保障机制。
(一) 诚信体系与诚信关系
若干诚信关系的相互结合及运动便形成了诚信体系。[12]由此可见, 诚信体系是一个多元的要素构架, 其基元就是若干的诚信关系。
何为诚信关系? 笔者认为, 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当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与之相对应, 根据诚信的内涵, 诚信关系可以理解为由诚信主体、诚信利益和诚信行为三要素而构成。
所谓诚信主体, 就是指诚信关系的参与者, 它是构成诚信关系的最根本要素。 按照一般观点, 诚信主体可以分为四类:公民个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企事业单位主体和国家机关主体。
所谓诚信利益, 作为诚信关系中的一项抽象构成元, 它是指主体依照诚信原则, 在其意志的支配下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而导致的某种结果。 通常来讲, 经济利益是诚信利益一种较为具体和常见的表征, 而资信利益则是其较为抽象的表征。
所谓诚信行为, 就是指主体实施的, 能引起相应范围的诚信利益发生变动的作为或不作为。 当然, 按照主体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其同样也可以分为善意和恶意。
(二) 人格限制制度在诚信建设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认为, 诚信关系是诚信体系的基础, 通过调整基础的诚信关系, 方能达成对整个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此应当将人格限制制度的内涵包含到具体诚信关系的调整机制中, 使其成为有针对性并能广泛适用的法律调节手段。
1.规制主体行为
举个例子, 在契约关系中, 若一方主体违反诚信原则的要求, 做出了不诚信行为, 则必然导致其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 这时, 尽管我们可以诉诸合同法, 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补救措施, 但这可以说是亡羊补牢而已, 现有的制度设计只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损失补救功能, 其社会利益平衡功能也非常局限。 法律具有规范价值和目的价值, 对于那些不诚信行为, 依据相关条文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弥补受损方的受损利益, 这仅是法律的规范价值的体现;使法律的目的价值得到彰显也应是当代法律的当然诉求之一, 其目的价值就是最终建立一种良好的诚信秩序。
人格限制制度就是这一目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途径和手段, 古罗马法规定了不能作证、丧廉耻和污名三种法律后果与之类似的机理, 我们可以设想, 对于不诚信的行为, 如某个人主体在某一银行借款合同中, 事后采取多种方式以逃避到期债务, 显然违反了契约诚信, 我们除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其征信档案上予以记载外, 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向相关机构获取贷款的权利作为其违反了诚信规则的非物质后果, 其不诚信行为的后果就是相关权利能力被限制。 又如在国家机关主体中的司法机关违反“裁判诚信”的要求, 法官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私下串通一方当事人, 我们除了给予其现有的法律制裁和相关处罚外, 还应在其征信档案中记载并将这一影响其诚信度的行为向社会公布, 在一定预设范围内不准其参与庭审 (指针对其行为还不构成降级、撤职和构成犯罪的) 或其它一些与诚信有关的社会事务。
2.重整诚信利益
对于诚信利益, 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形式。 按照利益承受主体之不同, 又可将其区分为利益的积极享有主体 (利益获得方) 和利益消极承受主体 (信赖利益受损方) 。 众所周知, 现有的法制体系仅规定了以违约责任为主要救济方式的制度设计, 旨在从物质或者说是从经济角度进行调节, 通过强制要求利益的积极享有主体以一定的物质补偿为代价, 对利益受损方进行补偿, 平衡最为粗浅、表层的利益冲突。 显然, 此种制度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无法解决社会诚信意识越来越淡薄的问题。 社会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呈现相应的层次性分化, 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利益诉求与平衡机制自然成为我们当代法制的时代性使命, 而笔者认为人格限制制度即旨在对相对独立于物质利益之外的非物质利益进行整合和调节, 也对那种存在于形而上领域的像资信利益一类的社会利益进行调整和规范。
3.约束行为主体, 通过对诚信行为的规制和诚信利益的再分配, 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对主体进行约束, 依靠法律的预测功能和教育功能使主体可以对其行为后果进行预测, 教育主体遵循社会诚信规则。 试图将法律的理性分析最终转移于社会一般主体, 使社会主体在其行动前对其行为方式和后果有一个理性分析过程, 对主体进行约束。
由此可以看出, 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不是互相孤立的, 彼此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此种制度构想试图通过对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依据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尺度重整利益格局, 从更为根本的价值层面着眼, 以各种最为基本、简单的诚信关系为基点, 循序渐进, 最终改善诚信秩序, 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
“自古皆有死, 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一个人严守诺言, 比守卫他的财产更重要。 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 但丁说: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 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任何一个时代, 都需要道德力量来引领我们的时代精神, 任何一个民族, 都不能容忍传统美德与民众渐行渐远。 当我们社会已经普遍开始以传统伦理层面上的诚信观念不以为意之时, 以罗马法上的人格限制之务实精神为启示, 构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 运用法律来拯救处于危难之际的道德遗产已为必要。
摘要: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民法影响深远, 其设计出两种用以变更自然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 其中一种为“人格变更制度”, 另一种则为“人格限制制度”。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制, 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 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 而不是单一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诚信理念。而今我们已经身陷于普通的社会诚信危机之时, 本文意图分析此制度之法理并引入诚信建设之中, 以对改善诚信现状发挥功用。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限制,诚信,失信惩罚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治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四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4][5][6][7]周彤.罗马法原理 (上) [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8]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9]《法律辞典》 (简明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10]马锦君.诚信内涵的现代诠释[J].南方论刊, 2010, (8) .
[11]张文显.法理学 (第四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完善制度体系 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2篇
[摘要]2014年12月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要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无论是作为领导核心的“全面从严治党”,还是作为车之两翼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离不开制度的支撑和保障,更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不折不扣的执行。
[关键词]制度体系;制度执行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并同时提出: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一任务完成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的成效如何。所以,这既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又是一个关键性的环节。那么如何完成这一任务呢?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完善上做到:
科学性。科学性是制度管用和成熟的关键因素。只有科学的制度才能更好的适应改革需要,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相反,一项制度的执行一旦有了回旋的余地,有了投机取巧的机会,这个制度也就谈不上是科学的,更不用期待能管用了。中央八项规定以来,从吃住用行每个环节、端午中秋每个关键节点抓起,不放过任何可能损害到党和政府形象的细节,可谓“稳准狠”,使得作风建设有了明显的好转;相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申报向核查以及即将探索实现的公示的转变,恰恰说明了原有的“申报”不尽科学,材料申报完就被“保管”起来,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无人问津,基本没有发挥“预防腐败、发现腐败”的功能。而核查比例的不断提高、核查级别的向下延伸(北京等地已将科级干部纳入到核查范围),都是在尽可能的使得这项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严谨。
整体性。推动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在打地鼠的游戏中,有很多个老鼠洞,可能几个老鼠洞会同时冒出老鼠,打这个,那个可能又冒出来,而改革就是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打地鼠考验的是人的手眼并用,改革是要做到总揽全局,统筹兼顾。这就需要在每一个洞口都放一把制度的锤子,随时发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出现问题。
协调性。“改革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改革,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每一项改革都会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每一项改革又都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合。要更加注重各项改革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
一方面,针对单一制度而言,一个制度在发挥作用的时候,既能解决一方面的问题,又不能引发其它领域出现问题,或者说制约其它领域的发展。
另一方面,针对于一个问题而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尽可能的完成制度的配套。要调整收入分配,必须要相应的对税收财政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要防治大气污染,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就要改变以往的唯GDP论英雄,改变政绩考核机制,同时还要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想办法割断利益链条、用制度倒逼责任意识的强化。同时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提高违法成本。只有这些环环相扣紧紧相连的制度协同作用,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如果只是偏废其一,很难实现预期的效果。
公正性。全面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在老百姓的需求是越来越多了,层次也在不断提升。以前是想着吃饱穿暖,现在更多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公”。而恰恰在关系老百姓福祉的民生领域,比如说教育、医疗、就业等等,存在者严重的不公正现象,这直接影响到了一部分群众需求的满足和需求层次的提升,甚至一些社会成员已经因此种种不公正的待遇产生心理焦虑,社会认同感正在面临着严重的考验。所以,无论是制度的设计,还是改革的推进,都要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的公正,这也是改革举措得以落实的必然要求。
关于改革的一系列决策和措施,不仅要考虑到资金、技术、人力上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决策部署是要执行下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所以,这种社会可行性不可忽视,公平公正则决定了社会可行性的程度。只有规则的公平才能更好地维护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公平,规则公平了,无论哪个群体都没有理由不支持改革、不配合改革,也只要这样的制度措施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才能推动改革。
“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所以,公正性既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我们制定决策、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最终价值追求。
借鉴性。“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改革任务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时限。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这个任务,显然是不容易的。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问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新,制度设计和调试的过程就会很长。而如果能有效地借鉴一些成功的治理经验,必然也就减少了工作量,就能大大缩短制度的成熟期。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科学的制度为执行提供了必要前提,但是制度要真正能够解决问题,成为改革的最可靠的保障,还需要“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一、具备使用制度的主动性。执行力现在面临的是各式各样的执行不到位,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制度,都存在着执行上的一个共性问题------主动性差、自主性强。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利益的驱使,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推三阻四,在制度执行上搞实用主义。
另一个原因就在于“潜规则”的大行其道。办事找关系、说人情,谁有关系谁的事就好办。长期以来,在个别地方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按制度办事的人往往很难办成事,甚至可能办不成事,而所谓的“按套路出牌”的人却能轻轻松松、顺顺利利的办成事。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危机。所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最直接的任务就是要提高制度的使用率。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制度有全面的了解。要画一个圆,圆规是非常精确的仪器。可是如果对圆规不了解,不知道怎么使用,可能就会选择用量角器或是别的什么工具。
同样的,只有了解了制度,才能更好地使用制度,才能进一步发挥制度的优越性。而这个优越性就体现在它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上。如果用量角器来画圆,很可能要修改很多次,而一旦用圆规画了圆,这个圆必定是无可挑剔的。同样的道理,如果不用制度来解决问题,而选用其它的途径,很可能成本会很高,这个成本可能是时间上的、也可能是金钱上的、还有可能是心理上的。事实证明,利用制度解决问题是既是一条捷径,也是最可靠的方式。
二、提高对制度的敬畏意识。了解制度优势提高制度使用率,这是一个正面的措施。相应的,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避免使用其它方式解决问题,还需要负面措施予以配合。当下,与制度和法规对立的众多因素中,一定程度上,利益和潜规则占据了主要位置。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看,要让人们更多的使用制度来解决问题,提高主动性,还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堵住其它方式发挥作用的渠道。
规则以外的方式不外乎权力、金钱、关系,怎么才能管住这些因素发挥作用?实现“一旦在制度和法律之上、之外发生作用,就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最关键的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给权力套上紧箍咒。管住了权力,自然也就管住了关系、人情、金钱在不恰当的地方、以不合适的方式发挥作用。通过“加大制度执行不力的成本”,增强执行者对制度的敬畏意识,倒逼执行者选用制度和法律解决问题成为一种常态。
三、增强对制度的修正意识。从制度制定者的角度和执行者的角度,一个制度到底是不是科学,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定者可能更倾向于制度的应然状态,尽管制度的制定是在充分的调查论证基础上。但实践是检验一切的最好工具。一旦制度被运行,很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一些问题。可能由于制度本身,也可能由于制度的执行环境。所以,执行者又必须具有修正意识,把实然的情况反馈给制定者,共同的调试和完善制度,以使得制度更好地被执行。
此外,对制度的的敬畏和不折不扣的执行不是单纯依靠执行者自身就能做到的。违法成本再高,如果没有人发现,也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这就需要监督者站好岗。但实际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恰恰就处于监督意识薄弱,问责不力的恶性循环中。
监督是问责的重要前提。有些监督主体不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觉得反映情况会给自己带来不便甚至是麻烦;有些监督主体不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工作态度仍然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层面上。所以,面对着监督权利行使不积极,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问责也就处于被动的地位。
反过来,如果问责到位,监督意识也会有所提高。自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最专业的职能部门-------纪检委,下了很大的功夫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也为群众监督开辟了更多的渠道,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为群众的举报监督增强了信心。现在的执行力状况正在向好发展,这与监督问责的不断强化是密不可分的。
教师资格制度体系 第3篇
一、高校入学资格证书
高校入学资格证书,针对在高级中学或者综合中学内完成学业的学生,证明学生已经完成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知识的学业,从而具备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继续学习或在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继续进行职业深造的能力。这一资格证书是所有德国高中生苦学的目标,因为它是进入高等教育机构的最主要途径。要取得这一证书并非易事,首先,必须修得指定科目(语言文学、社会科学、数学和理工、宗教以及体育)和指定数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所要求的成绩;同时,还要完成毕业论文;最后,要通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该考试包括至少三次笔试和一次口试。无论是接受中学教育,还是最后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高校入学资格证书是德国最为炙手可热的资格证书,同时也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资格证书。1998年针对萨克森州所有即将高中毕业的学生的调查表明,超过92%的学生相信高校入学资格能够确保其日后得到更多教育、培训以及就业机会[1]。高校入学资格能带给拥有者免费的高等教育,而大学毕业生则拥有更好的就业和收入前景。同时高校入学资格证书也使学生享有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或全日制职业培训的机会,这些职业培训不仅有利于就业,也为其日后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打下基础。
随着德国教育体制的发展,获得高校入学资格不再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唯一途径。对于那些未能获得高校入学资格,而又想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人来讲,“专业受限的大学入学资格”(即只能学习指定的大学专业)和“技术大学入学资格”是进入高校的两条捷径。
二、双元制职业培训学校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由于高校入学资格证书竞争非常激烈,只有少部分高中生最后能够获得进入高等教育机构深造的机会。多数青年由于教育背景、经济状况、自身偏好等多种原因,不进入高校,而选择就业,因此,双元制职业培训学校和全日制职业学校应运而生。双元制培训在整个教育系统中非常重要,在各个年龄层中,平均60%的人在25岁前至少接受过一个双元制培训项目。双元制职业培训学校职业资格证书用来证明证书持有人已经完成在双元制培训系统(包括公司提供的在职培训和培训学校提供的兼职培训)中组织的一段时期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生的相关行业技能和素养。原则上国家范围内规定的培训项目时长三年到三年半,在规定的培训期结束后,受训者将参加由负责培训的商会组织的期终考试。该考试包括一次笔试和一次口试,考试内容是相关职业所要求的技能和培训课程所教授的理论和实用知识,成功通过该考试即可获得正式资格证书。这类资格证书被视为进入技术劳动力市场的先决条件。目前共有约35万学生在争取获得这一资格证书。
一般说来,双元制培训的受训者不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而是接受培训公司所提供的受训报酬。该报酬的数量随不同地区(如德国东部和西部)和不同职业而变动。2001年,72%的西德受训人的月报酬是500欧元~700欧元,东德的受训报酬则要低得多。如果受训人没有任何收入来偿付其生活费用、课程花费,以及交通和其它支出,则有权获得一笔在培训中或培训前发放的培训津贴。身有残疾的受训者也有权获得特殊培训津贴。
三、高中层次的全日制职业培训学校颁发的资格证书
高中层次的全日制职业培训学校可以颁发一系列的资格证书①。最常见的是由卫生系统运营的学校证书,学生必须完成一个一到三年的课程并通过期终考试;专科、高中也提供这样的教育课程,以帮助学生获得技术大学录取资格、专业受限的大学入学资格和不受专业限制的大学入学资格。在就读于全日制职业培训学校的人中,大约有1/5的人同时也参加了双元制培训。
对于德国公民来讲,公立全日制职业培训学校是免费的,私营全日制职业培训学校则需要付费。
四、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高等教育证书由大学和技术大学颁发,证明证书持有者已经完成一个科目或几个科目的课程学习。大学的目标是教授学生独立进行学术研究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因此大学颁发的资格证书指向的职业是学术研究。技术大学的目标则是传授学生相关职业所需要的应用技能,从而将学生塑造成能胜任一定岗位的人才。只有在考试条例所规定的时期内顺利完成课程的各个阶段,通过每个学科的考试,并通过最终的笔试及口试才有可能获得高等教育证書。
大学里的传统课程学制为四至五年,技术大学则要求四年。《高等教育法》在1998年8月20日被修改之后,传统的单阶段毕业系统被辅以新的多阶段学位(学士、硕士)毕业系统。这一新系统允许学生在最初三年或四年的学习之后选择攻读学士学位,从而得到从事某些特定工作的资格证书。目前,德国的大学和技术大学总共有约1 500个学士和硕士课程。
总的来说,大学和技术大学不收取学费,根据《联邦培训援助法》规定,政府对所有大学和技术大学学生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有一半无需偿还,另一半是免息的政府贷款,学生必须在20年内清偿,每月至少偿付105欧元。
五、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获得了双元制培训资格证书或是全日制培训资格证书进入就业市场之后,也可以继续学习,取得高级职业培训资格证书。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由州政府、联邦政府以及相关商会根据《职业培训法》共同管理。州政府负责颁发旨在证明持证人已经在专科学校完成正式学习项目的资格证书。联邦政府和相关商会共同管理手工业高等证书和服务业高等证书,以上两种证书共计200种。此外,还有450种高等职业证书由商会单独管理。
虽然都是高级职业证书,但专科学校证书和手工业高等证书所证明的学业成果截然不同。专科学校证书证明的是持证人在相关岗位上有两年工作经验,同时顺利完成了一到三年的正式学习课程,并且成功通过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手工业高等证书则是证明持证人本身已具有职业证书,同时至少具有两到三年在相关工作经验,并且通过了四个领域的考试。
以取得高级职业证书为目标的培训课程由政府出资提供。2002年,新的管理条例生效后,参与课程的个人及其家庭子女的生活费以部分补贴、部分贷款的形式提供,个人的学费则以35%补贴和65%低息贷款的形式提供。这些贷款的偿还有两年的免利息宽限期,在这之后贷款应在十年内偿清①。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院的一项调查表明,为了取得手工业高等证书、Techniker或服务业高等证书而接受的培训是目前为止所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最为昂贵的[2]。即使减去国家提供的资金资助,这一群体仍旧承担非常高额的培训费用。
德国建立的这种丰富而严密的资格证书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全民的终身学习,为学习者带来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
首先,高校入学资格证书为那些持有者打开了不受限制的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的大门。持有高校入学资格的人既可以进入任何高等院校深造,又可以参加双元制或全日制职业培训。而专业受限的大学入学资格和技术大学入学资格的增加使得高校入学资格的门槛越来越低。这一变化使得高校入学资格人数激增[3]。1999年,37.3%的适龄青年拥有高校入学资格,27.9%拥有专业受限的大学入学资格,9.4%拥有技术大学入学资格[4],创下德国历史高校入学人数之最②。这一教育扩张潮流表明,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事业和生活的成功与终身受教育培训的水平密不可分。[5]
其次,双元制与全日制职业培训作为向各个年龄段群体敞开的职业培训组织,为那些未能获得高校资格证书的年轻人,以及那些在工作中需要随时提升自身职业知识技能的从业者提供了各种学习条件。双元制职业培训一个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易于获得。接受这样的培训不需要任何资格证书做基础,它还为培训者提供适合其表现、能力以及教育背景的系列培训。双元制培训的多年培训项目教授各种知识与技能,对于多数双元制学校毕业生来讲,这是他们日后能够找到与自己资格证书匹配的职业的必要条件。这种广泛的基础培训为学生搭建了良好的学习平台,为他们日后在工作中接受新的教育与培训打下良好的基础。双元制培训的另一个积极因素是其资格证书可以作为更高级教育培训的入学基础。而全日制培训学校为学生提供基本的职业定位,其资格证书是找工作的一块敲门砖。多数情况下,除了职业学校的资格证书,学生还会获得一份低级或者中级的资格证书,有时候甚至会得到高校入学资格证书。双元制与全日制培训学校除了提供基本的职业培训平台之外,也为学生日后进行终身学习,向更深层次发展打下了基础。目前2/3以上的德国青年在双元制培训学校或者全日制培训学校接受培训。
再次,高级职业培训证书为已经获得了双元制培训资格证书或者是全日制培训资格证书,并且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年长者提供教育条件,这一资格证书是终身可获取的,而更关键的是,调查表明,90%的高级职业资格證书是在39岁左右获得的。
这种系统的资格证书使得人们能够及时更新自己相关的职业知识与技能,有效推动了终身学习的建构。过快的发展速度使知识与技能迅速过时、工作类型日新月异,雇员们期待个人拥有更强的流动性。23%的德国雇员表示曾经换过一次职业,9%表示曾经换过数次。而变换工作的前提在于能够及时得到相应新职位的职业培训并且具备接受这一培训的知识储备。在表示曾经换过职业的人群中,29%认为这一改变与进一步的教育或者培训有关[6]。这个结果可做如下解读:大多数雇员认为他们在职业培训中所得到的知识与技能是他们成功更换职业的前提。
调查还显示,一半变换职业的人在变换职业后职位得到了提升,而且学历越高,提升越大。如果职业变换是经过精心的准备与策划,并且之前接受了系统性的相关教育与培训,这种变换会为个人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推动。[7]
参考文献:
[1][5] WOLTER,A:Strategisch wichtige Ver?覿nderungen im Ausbildungsverhalten von Schülern und Konsequenzen für den Hochschulzugang,in:HIS- Kurzinformation,1999:16.
[2] BARDELEBEN,R.V.,BEICHT,U.,HERGET,H.,KREKEL,E.Individuelle Kosten und individueller Nutzen beruflicher Weiterbildung,(Hrsg.)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 Der Generalsekret?覿r,Berichte zur beruflichen Bildung,Band 201,Bielefeld,1996:73.
[3] ALTHOFF,H. Unterschiedliche Entwicklungstendenzen bei beruflichen Schulen und deren Ursachen 1967-1997,in:Berufsbildung in Wissenschaft und Praxis,28. Jg.,Heft,1999:23-27.
[4] HIS(2002):(Hrsg.)Hochschul-Informations System GmbH,HIS-Ergebnisspiegel,Hannover.
[6] HECKER,U. Berufswechsel-Chancen und Risiken. Ergebnisse der BIBB/IAB-Erhebung 1998/99,in:Berufsbildung in Wissenschaft und Praxis,29. Jg. Heft 4,2000:12-17.
[7] HECKER,U. Berufliche Mobilit?覿t und Wechselprozesse,in:(Hrsg.)Dostal u.a.,Beitr?覿ge zur Arbeitsmarkt-und Berufsforschung,Band 231,Nürnberg,2000:67-97.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责任编辑 张 鹤
注;
① 有些全日制职业培训学校也提供兼职课程,兼职课程计划也是基于整个学年而规划的。
① 这一补助方式的修改非常吸引人,新条例发布仅仅7个月,申请财政补助的人增长了145%(cf. BMBF 2002b)。
论制度反腐与反腐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第4篇
一、制度反腐及其优劣
制度反腐是指以制度和法律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 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1]这种反腐方式突出了规则在反腐败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使反腐败行动逐步规范化、稳定化。
1. 制度反腐的优势
(1) 制度反腐具有根本性。制度反腐是通过监督、预防等制度建设解决因制度缺陷导致的腐败行为的反腐方式。制度一旦建立, 腐败问题就能得到根本抑制。[2] (2) 制度反腐具有稳定性。制度反腐强调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并以成文形式规定下来, 不能随意更改变化。制度一旦形成, 就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3) 制度反腐具有科学性。制度反腐中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和反复论证才用文本形式规定下来的, 一旦颁布实施便具有合法性, 同我国过去的运动反腐和人治反腐相比更具有科学性。
2. 制度反腐的局限性
(1) 制度设计实用性不强。在实际运用中, 一些制度在制定时往往倾向于原则性、大范围、指导性条款, 规则与概念混淆不清, 针对相差, 难以把握;还有一些制度只有禁止性规定, 没有处罚性规定。 (2) 制度缺乏系统性。制度涉及领域广泛, 数量繁多;制度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现象仍大量存在, 制度之间衔接不够, 漏洞较多。 (3) 预防性制度薄弱。制度设计时对预防性制度规定少, 现实操作性较差。比如, 目前的财产申报制度, 对官员以什么形式进行申报、怎样核准申报数额的真实性等一系列问题缺乏详细规定。 (4) 制度执行不给力。一是多头管理现象严重, 简单案件多部门争相插手, 复杂案件相互推诿扯皮。二是制度执行的监督力有待加强。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 权力范围界定模糊, 监督标准不明确, 导致“难以取证”的困境。[3]
二、反腐制度体系化及其结构模式
反腐制度是指为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定专门针对腐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建设。[4]反腐制度体系主要由行政制度、责任制度、问责制度构成。
1. 行政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行政制度是指以行政思想和观念为指导, 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等的准则体系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5]
(1) 公务员薪酬制度。目前公务员薪酬较低, 可适当提高公务员薪资标准。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给予适当调整, 避免人才流失;也可以通过对廉洁公务员实施退休后奖励措施, 提高公务员预期收入以此引导其行为, 降低其腐败动机。 (2) 人事制度。很多人进入政府部门以获取非法灰色收入为目的。针对此种情况可在公务员录用和晋升中引入竞争机制, 即政府把职位空缺和所需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 任职取舍唯一听命于公平的评价结果;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 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间段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 申报属于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财产。[6]另外, 规定公务员的个人储蓄实行实名制。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更完整有用的信息资料, 作为监督审查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
2. 责任制度及其建设意义
(1) 明确责任主体, 增强履行责任的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的工作职责, 将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7] (2) 抓好责任分解, 确保责任落实的针对性。按照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 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将各成员的责任落到书面上, 时刻督促成员承担自己的责任。坚持和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分管领导齐抓共管、纪检员组织协调、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到一起, 预防和惩治相结合。[8] (3) 完善考核机制, 增强责任考核时效性。坚持全面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规定范围内公开展示, 并存入相关领导干部的档案, 作为该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升迁的重要依据。 (4) 加大追究力度, 增强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作用在于进行责任追究。只有把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才会提高。否则责任内容再具体、再有时效性, 责任目标再明确、再有针对性, 责任考核再严格、再有操作性都是纸上谈兵, 毫无意义。
3. 问责制度及其实施策略
行政问责制度是反腐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9]
(1) 规范问责主体, 实现多元问责。首先要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进一步完善人大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和罢免权等监督机制, 增强人大对政府问责监督的手段和力度。其次, 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 通过各民主党派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 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监督。还要加强媒体舆论监督。通过社会媒体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披露, 促使政府官员自觉遵守相应的职责。 (2) 问责客体的职责制度化。一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层级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合理划分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三是改变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 避免职能重叠、责任不清现象的出现。 (3) 全面界定官员问责的范围及标准。在制定问责范围和标准时, 应以民意作为重要的参考, 对政府官员的决策失误、庸碌无为、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造成的影响进行问责, 促使他们有效规避自身的行为。
三、应对腐败行为的配套体系建设
当前, 我国存在大量官员腐败行为, 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层面的制度反腐, 更应当从微观层面上运用各种反腐制度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1.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 学习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应当教育政府官员多读史书、以史为鉴, 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精髓, 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贪污腐败的坏处, 最终能很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使人民安居乐业。 (2) 借鉴西方文化中的廉政精髓。西方国家主张三权分立, 使三种权力实现平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促使权力之间相互制衡, 避免权力集中、权力掌握在高层领导者手中而出现的人治思想。 (3)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廉政文化建设。对于进入政府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程序, 对其思想作风进行严格把关。还要加强对在职的政府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使他们能与时俱进, 避免受到落后封建思想侵蚀。
2.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行政伦理指行政主体在运用公共权力, 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具有的行政道德意识、行政道德活动以及行政道德规范现象的总和。
(1) 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在制度建设中纳入道德伦理是有效规范政府人员道德的重要保障机制, 是重要的道德管理。加快制度的伦理化建设, 可以制定一部有关政府人员的行政伦理法, 根据不同层级、不能部门、不同职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详细规定, 从而真正的运用制度来惩治腐败、奖励正义。 (2) 完善行政人员自身道德伦理建设。行政人员自身要加强道德伦理知识的学习, 在充分继承传统文化基础上吸收国外优良的道德文化理念, 从而真正地实现道德内化。此外, 行政人员也要加强自律, 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 (3) 行政组织伦理建设。首先, 要精简机构避免重叠部分的出现, 实现管理结构扁平化。其次, 加强责任制度建设, 明确规定每位人员应当承担的职责, 实现权责分明。最后, 实行严格的检查功能, 纪检委等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 加强政府人员的廉政建设。
3. 完善监督制度建设
(1) 培育监督主体意识。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要对各监督主体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把监督与惩治腐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履行职责;二是营造使监督主体敢于监督的环境。要严厉打击报复行为, 解除监督主体的后顾之忧;三是努力创造外部条件, 让监督主体能监督。要保证监督主体知情权, 以便于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监督客体的行为内容, 实现有效监督。 (2) 加强对监督主体的监督。监督主体是有监督权力的, 监督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如果不受任何限制必将产生腐败。要实现对监督主体的监督, 可充分利用现有监督体系, 扩大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 实现交叉监督, 让他们在依法监督同时, 也同样接受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 以此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 (3加强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一是制定一部《监督法》, 从总体上对监督活动给予指导, 该法在赋予公民、社团及有关专业机构监督权利的同时, 也要明确各监督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制定专业监督法规, 比如, 人大监督法、行政监督法等, 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 加强立法则是实施有效监督的保障。随着监督法规不断完善, 腐败之风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周罗庚, 夏禹龙.从人治反腐转向制度反腐[J].科学社会主义, 2006 (04) :61-66.
[2]景玉香.浅析习近平同志的制度反腐思想[J].学理论, 2015 (34) :43-44.
[3]杨勇.对“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构建[J].新西部 (理论版) , 2015 (04) :56-57.
[4]黄少平, 蒋政.制度反腐与反腐制度[J].唯实, 2007 (05) :36-37.
[5]田健菲.文化特征视域下中日地方行政制度比较[J].现代交际, 2012 (01) :123.
[6]徐行, 杨鹏飞.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现障碍与突破路径[J].理论与现代化, 2015 (01) :72-76.
[7]何炳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世纪桥, 2014 (04) :13, 18.
[8]黄东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J].管理观察, 2013 (23) :80-81.
完善制度体系 第5篇
1、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的保障体系
(1)加强制度建设,寻求政策支持面对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奇台试验站必须重新审视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决心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不利因素,提高单位的绩效水平。在人事制度方面实施全员骋用,按岗定酬;在政策方面,争取新疆农科院试验场站试点工作,享受经费和人才方面的倾斜;在经费方面实行经费包干,为搞活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扫清政策障碍。
(2)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良好的绩效沟通能够及时排除障碍,最大限度地提高绩效。试验站的管理者要与被管理者从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始,进行不断的沟通,降低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效用的发挥。管理者要在决策过程中应积极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得他们的理解,建立上下畅通的言路,关注他们对某些事情的看法,就能很容易地、及时地解决与他们利益有关的一些问题,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3)使管理层成为绩效管理制度的精神支柱和行动表率绩效管理制度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决策者的支持推动,关于这一点在理论探讨中已经提及。奇台试验站的管理层需要充分认识绩效管理制度对实现单位战略目标的重要性,加深对绩效管理制度相关知识理论的学习,给予绩效管理制度持续不断的.支持和推动,在绩效管理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成为绩效管理制度自始至终的精神支柱和身体力行的行动表率。
(4)加强绩效管理制度知识的培训在正式实施绩效管理制度之前,必须就绩效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方法等问题对管理者和职工进行认真培训。使职工明白绩效管理制度对他们的好处,他们才乐意接受,才会配合做好绩效工作,做好绩效沟通。管理者明白对自己的好处,他们才愿意接受、参与和推动。因此在正式实施绩效这个工作在某种意义上重要性要超过方案设计本身。
2、通过工作分析获得准确的职位描述信息。工作分析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获取职位信息的手段。借助近期开展事业单位第二次岗位聘用工作,认真整理、分析和描述各个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基本上可以包括两大部分:职位描述和对任职者的要求。
3、构建完整的绩效管理流程。绩效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计划、实施、管理和反馈等。在绩效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重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双向沟通,得到充分认可的计划才能在实施中发挥效率,避免在评估时的抵触情绪。绩效实施和管理是奇台试验站在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今后试验站要设立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机构,采用按月“计件”式,及时记录和反馈信息,保证管理制度在管理者的控制范围之内;绩效反馈面谈是绩效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绩效的重要手段。开展反馈沟通,要对照绩效考评表、岗位说明书和工作计划,就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沟通。
4、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改进,二是用于人力资源的报酬分配、人员招聘、职位调整、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分配激励思路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坚持按劳分配,实行资金、技术和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拉大岗位、绩效工资收入差距。岗位工资与岗位聘任制度紧密挂钩,根据岗位性质及职责设立相应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和完成任务后的绩效考评挂钩。
(2)员工培训建立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的岗位培训制度,通过绩效考评的结果找出员工工作中的不足或者是需要提高的地方,有计划地协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增长知识和技能。
(3)用于个人发展计划的制定将绩效结果反馈给个人,使职工改进工作有了依据和目标。在组织目标的指导下,职工可以据此制定个人的发展计划,这有助于职工实现个人职业目标,也有助于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4)关怀与感情激励在工作中管理者须有容才之量、爱才之德,要主动地、经常性地与被管理者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职称评聘、进修深造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对身边的优秀职工要选树为典型,给予大力表彰,积极宣传,组织职工向他们学习,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
论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第6篇
【关键词】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比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这些改革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完善过程中的重要助推器。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拥有健全的会计制度体系,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将会阻碍公共财政的优化完善。为此,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体系,有效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自身作用,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市场环境,更好地顺应经济发展形势。
一、构建政府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1.可以为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建设提供依据
结合国际货币组织《财政透明度手册》具体要求,各个国家都需要坚持国际最高审计机构指导原则,构建科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审计预算执行具体情况。对于政府单位来说,需要以对应的会计准则为媒介,制定科学的政府会计制度,确保内部会计制度更加客观、合理,更好地发挥已有的作用,确保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2.可以保证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在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作用下,可以有效防止政府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信息的准确率,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是因为政府会计制度详细地规定和限制了相关业务记录,财务报告披露等,有利于会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确保会计数据信息更加准确,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3.可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
当下,我国政府正走在会计改革道路上,其改革思路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会计准则逐渐取代政府会计制度的核心地位,迅速和国际轨道相融合。二是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同时存在,同时进行必要的建设。对于这两种改革思路来说,如果从制度创新成本入手,显然后者更加科学、合理。就我国而言,在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会计规范方面已经采用“制度”形式,当下,已经形成完整、合理的体系,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会计人员大都利用会计制度去处理相关的业务。随之,会计制度改革、新制度出台都迅速得到认可,更为重要的是,相关理论的研究与贯彻实施都不需要花费过多的费用。对于会计准则来说,在我国建设的时间并不长,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全新的、具有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但其建设必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马上取代制度,和制度创新中的成本效益性原则吻合,也就是说建设政府会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创新成本,增加运营效益。
二、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1.《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建设
在新时代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扮演政府的角色,客观地记录拨款交易具体情况,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需要客观地记录拨款具体使用情况。对于总预算会计来说,如果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拨款情况,将无法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阶段所需的会计数据信息,比如,长期资产、政府担保、出口退税。进而,导致一系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比如,无法动态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政府财务情况。为此,必须加强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建设,综合分析各种主客观影响因素,进一步扩大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提高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合理控制运营成本,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建设性的参考依据。
2.《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设
就政府而言,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较多,涉及范围非常广,内外关系又复杂化,加上属于长期投资,流动性较大,涉及的资金又比较多,极易出现贪污腐败问题,导致政府投资建设会计比较特殊。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政府投资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其针对性。作为委托人,政府需要选择适宜的建设单位,科学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需要全方位分析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如果从代理人入手,则需要全面儿而客观地分析委托人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的委托责任,是否享受了相关的权益,比如,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对于这方面,如果想要客观地考察政府、建设单位各种履约情况,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借助质量、数量等进行考核都具有其缺陷性,需要构建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委托人可以清楚地知道代理人在执行项目概算方面的具体情况,而代理人也可以随时知道委托人是否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比如,资金是否及时用到对应的工作岗位中,这样双方都能清楚彼此履约情况。随着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比如,《政府采购法》。随之,已有的基础型建设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客观要求,需要结合社会市场动态变化情况,加以修订、完善,使其更好地发挥已有的作用。此外,在政府会计体系范畴内,必须结合运行的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是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组成要素,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社会保险基本会计制度》建设
当下,就我国而言,社保基金属于专款专用,其来源渠道并不是单一的。一是各级财政用于补充基金缺口的拨款。二是征收基本保险费的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其中还包含了个人、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保险费。由于来源渠道不单一化,会计核算自成对应的体系。首先,要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为基点,把各级财政拨款补充的基金作为一种一般性的预算支出,进行必要的核算。其次,采用基金收支预算方法,准确核算核缴入国库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最后,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基点,准确核算纳入财政专户方面的相关保险基金,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特点,合理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比如,“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工作具体要求,采取适宜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采用相同的核算办法,否则将会导致财政部门无法客观地呈现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不真实,而数据信息使用者也无法准确了解财政部门在这方面的收支情况等,导致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其盲目性,无法有效指导实践工作,影响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4. 《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建设
就预算单位会计而言,需要随时动态监督、客观地核算对应的预算执行情况、责任履行情况,是政府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做好经济与文化建设工作,维护好新时期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正确认识财政国库会计核算,要知道即使涉及到相关单位,并不能说明支出单位不需要承担会计责任,仍然需要充分显现支出单位所处于的核心地位,不能削弱、取消支出单位需要履行的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它们承担的管理责任,更好地展现公共财政管理系统具有的特点,确保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动态关注社会市场变化情况,结合该地区发展情况,加强《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避免相关的经济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增加运营成本,不利于政府机构的优化完善,无法更好地履行经济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等,有效解决民生问题。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下,我国各项事业、民主法制建设步伐日渐加快,社会大众素质得到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等愿望日渐强烈,而市政项目建设、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都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急需要加强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促使相关的制度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能够客观地折射出政府各项资产、费用、流动资金等方面真实使用情况,强化政府公共管理,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提高已有资金利用率,避免遭到不必要的浪费,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塑造良好的外在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林翰文.推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No.38003:42-43.
[2]宋伟官.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选择研究[J].会计师,2013,No.18122:3-5.
[3]程敏.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J].财会月刊,2015,No.74331:6-9.
[4]贾凯生.我国政府会计现状与会计制度改进建议[J].西部财会,2012,No.35106:34-37.
[5]桂馨,徐玉德.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构建研究述评[J].会计之友,2012,No.41115: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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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元首制度的建立及其权力体系 第7篇
关键词元首制度奥古斯都
公元前43年11月,安东尼、屋大维、雷必达结成“后三头同盟”,联合与元老院为首的共和派势力展开最后的斗争;公元前32年,屋大维与安东尼决裂,相互攻伐;公元前31年,阿克兴战役后,屋大维成为罗马世界的惟一主人。而后如何重建国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权,成了屋大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尽管共和制度的统治基础早已不复存在,但是,结束内战、恢复和平、重建共和仍是当时罗马各阶层的共同心愿,特别是罗马元老贵族心中的共和情结是屋大维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另一个方面,重建国家的过程中又不能不考虑庞大的军队和权力。实际上,在屋大维之前,他的两位先驱——苏拉和恺撒曾经面临同样的问题却分别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这些都给他指出了在法律上巩固个人政权的方法。
于是,在吸取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屋大维最终决定找寻另外的和平道路——在恢复共和的名义下谨慎集权且不公开称帝,元首制度开始建立。
一、元首权力的形成
(一)法律上权力的来源。
公元前28年,屋大维和阿格里帕共同出任执政官,并兼任监察官之职,改组元老院。在重新确定的元老名单中,屋大维名列首位,被赋予首席元老的身份。而后,屋大维在元老院会议上上演了戏剧性的一幕:他一方面表示要卸除“三巨头”大权,并建议恢复共和制;另一方面又迫于元老们的一再恳求,接收了与共和制度完全相违背的权力。在这次会议上,他获得了治理一切尚未完全绥靖的边缘行省和一般驻有军队的全部领土的治理权。屋大维不但没有交卸权力,反而名正言顺地登上了帝国权力的顶峰。其后,元老院为了表彰屋大维对罗马做出的伟大贡献,决定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Augustus 意为“崇高”、“神圣”、“至尊”,后成为元首的称谓)的尊号。采用这样一个尊号即表明他作为国家领袖至高无上的地位,又避免了共和派人士攻击其实行独裁、专制。同年,屋大维还接受了“第一公民”的称号,并在这个称号之下总揽罗马行政、军事、司法、宗教大权,这种统治形式被称为“元首政治”,从此元首制开始。公元前2年,全体人民非常一致地献给他“祖国之父”的称号,奥古斯都把这一称号作为全部努力的顶点以及他的政体的最终表达方式。至此,屋大维获得的权力和荣誉达到了无复以加的程度。
(二)实际上权力的来源。
据奥古斯都自己所写的功德碑中所记载,他的无限权力的真正来源不是别的,而是军队。尽管奥古斯都曾经拒绝过独裁官的称号,也放弃过执政官的头衔,但他从没有放松过对军队的控制。元首制度建立后,奥古斯都不断加强与军队的关系,极力提高士兵待遇,建立军人金库;并在他的要求下,新兵入伍需要宣誓向元首效忠;同时,奥古斯都还正式打破罗马城不能驻扎军队的传统惯例,在罗马部署了9000人的近卫军、4000人的警察部队、7000人的消防部队,以便于随时调动他们维护奥古斯都的统治;另外,所有驻扎有罗马军团的行省都属于元首行省,受元首控制,元老院行省没有驻扎军队,以此隔断元老院与军队的联系。
二、元首权力的分类
“元首”头衔是非正式头衔,只是一种荣誉称号,本无所谓权力,其权力是各种官职权力的综合。纵观屋大维获得的各项权力,可分为三类:
(一)非常权力。
公元前27年之前,屋大维的权力主要是被授予的非常权力。
1.屋大维是三头同盟中的一员,他的权力是根据公元前43年11月的关于设立国家三个首脑的梯蒂法确定的,该法律于公元前43年、公元前37年两次授予三巨头为期五年的具有压倒一切的无限权力,三巨头因此获得了10年内独立处置国家事务之权,这种权力本应在公元前32年到期,但在阿克兴战役后屋大维仍然保留着这种权力。
2.公元前32年,在同安东尼决裂后,屋大维接受了整个意大利和各西方行省的效忠,从而接受了委托他进行反对安东尼的战争授权。
3.阿克兴战役后,屋大维击败安东尼,成为罗马世界的唯一主人,他在仍保留非常权力的同时,也取得了执政官职务,并连任九届(公元前31—公元前23年);公元前36年,被授予“保民官权力”,该权力于公元前30年被再次确认;公元前30年,被赋予拥有审理上诉案件的权利(可在城外行使)。
(二)常规权力。
公元前27年至公元前23年,屋大维辞去非常权力,将国家权力交还给元老院和民众,这一行为在当时表现为一种对共和宪制的恢复,他将以后几年中所担负的执政官职务继续作为其权力的法律基础。他承认自己不享有任何超过其他执政官的权力,只是因为他拥有“准可权”而处于优先别人的地位。
(三)超越共和官职的权力。
公元前23年,奥古斯都放弃已担任过11次的执政官职务,并推荐两位著名的共和派人士为执政官,元老院则通过两条特别法令,授予奥古斯都和其他执政官享有共同的权力,公元前19年,这一权力变为终身执政官权,从此,奥古斯都无需担任执政官,却持有罗马城和意大利的最高行政管理权,地位更加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