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范文第1篇
湖南衡阳市衡南县军队转业干部报到落户条件 1.军转干部是在衡阳市区入伍或者原籍是衡阳市区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衡阳市区的;
3.配偶是衡阳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员工或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 4.驻衡部队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且已取得衡阳市户口的;
5.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双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在衡阳市区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衡阳市区的;
7.军转干部配偶常住户口、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衡阳市区,属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记三等功、平时记二等功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衡阳市区安置;
8.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衡阳市县市及南岳区的,也可在衡阳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且有一方是驻衡部队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符合衡阳市吸引特殊人才规定条件的,即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军转干部;
1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通过购买住房等其他途径将户口迁移衡阳市区的,按衡阳市的有关规定安置。
中公军转网提醒,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安置政策为准,详情咨询当地军转办,咨询电话:0734-2896684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报到落户许可,来源:衡南县人民政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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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范文第2篇
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回良玉徐才厚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2009年10月15日电(记者李宣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1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制度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努力使所有伤病残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出席会议并讲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广大伤病残军人表示亲切慰问,向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诚挚问候和崇高敬意。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一同出席。
会议传达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了近年来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了移交安置面临的形势和矛盾问题,研究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措施办法,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移交安置任务。
回良玉在讲话中指出,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关心、对部队广大官兵的真情关怀、对伤病残军人的由衷关切。伤病残军人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贡献,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要事,是需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重大的政治责任。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胡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动真感情、下大气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确保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落实政策,特别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持之以恒的韧劲、敢于较真的冲劲、开拓创新的闯劲,结合实际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应。要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军地配合一条心、部门合作一股劲、上下合力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要强化督导检查,全程跟踪问责,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实现安置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要以对党负责、对军队负责、对伤病残军人负责的精神,确保把伤病残退役军人接下来、安置好,以实际行动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徐才厚强调,胡锦涛主席的重要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用胡主席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军队各级党委领导要认真传达学习胡主席重要指示,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力度。长期以来,在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前不久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做好当前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法规,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一项实实在在成果,也是中央国家机关为部队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各级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政策标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扎实、细致地抓好落实。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军队的同志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高标准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开展这项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坚持科学组训施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心理服务工作,严把征兵体检关,努力减少伤病残官兵的数量。要通过认真努力的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伤病残军人的关怀照顾落到实处,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国家和军队的关心厚爱,更好地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军委办公厅领导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军队各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军、地有关部门系统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解放军总后勤部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事宜作出规范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王东明、胥金章)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4项事宜作出规范。
一,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范文第3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范文第4篇
长期以来,市坚持将军转安置和落实军转干部政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军转安置工作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地调动了军转干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确保了军转干部队伍稳定。
一、整合资源,着力构建军转安置的良性工作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民营化进程的加快,给军转安置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面对近几年军转安置渠道窄、安置要求高的困境和难题,我市从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本地区的有利条件着手,努力提高安置工作水平,对所有军转干部进行妥善
安置。1995年至2005年,我市共安置军转干部47人,除1人安置在条件较好的垂直管理直属企业、3人自主择业外,其余43人全部安置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机关20人,事业单位23人。为确保军转安置工作真正抓落实,我们坚持“四个到位”,形成了军转安置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是领导重视到位。每年省、宜昌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结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凡是上级下达的军转安置计划和任务,不管任务有多重,困难有多大,都要做到接受安置计划不讲条件,落实军转安置政策不打折扣,上级分配多少,就接收多少,并保证高质量地接收好,安置好。为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安置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迅速办理好相关手续,由市委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由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置会议,当场公布安置方案,接收单位直接领取档案和相
关手续,“一站式”安置到位,不准推诿,不准讨价还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对不顾大局,不讲政治,推诿接收军转干部,不按时办理接转手续,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坚决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是政策宣传到位。我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大幅度减少。在人员分流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部分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有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市政府在加大指令性计划安排力度的同时,组织、人事、军转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军转干部政策,努力营造军转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会议、厦判冉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里有关军转干部政策,使每一个接收单位和每一名军转干部都学习政策,了解政策,讲政治,顾大局,从而让接收单位接得舒心,军转干部去得安心?spanlang=en-us>
三是主管部门服务到位。首先是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在军转干部安置方案拟定前,人事、军转部门深入到各单位调查,及时了解单位需求情况,掌握军转安置干部的分配意愿。对全市缺编单位及用人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掌握了解各部门、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查阅每个军转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了解其德才表现和特点,结合全市实际对转业干部进行合理的安排,力求“才尽其用”,做到部队、地方、个人“三满意”。其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为军转干部服务。在军转安置工作中,组织、人事、军转安置部门在为军转干部落实单位的同时,还为随军家属安置、住房、工资、子女入学等各个方面都提供服务,主动联系,为军转干部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到新的单位工作。同时,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牵线搭桥”,帮助他们就业,积极落实医疗保险。如2002年自主择业的正营职军转干部肖珍波,推荐到陆城
街道办事处清江社区任书记,工作干得有声有色,受到办事处领导和社区群众一致好评。
四是各职能部门配合到位。军转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事关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需要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在工作中,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军转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我市军转安置工作井然有序,顺利完成了每年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注重实效,狠抓军转安置工作质量
检验军转安置工作成效的好坏,不仅要看是否将军转干部安排到一个新岗位,更重要的是看军转干部是否适合新的工作岗位,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由此,我们从多方面入手,注重安置实效,突出抓好安置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军转干部岗位培训。积极组织新安置军转干部参加上级人事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
政策法规、法律知识等基本技能,提高理论水平、适应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同时,我们与接收单位加强联系,尽可能由单位优先选送参加党校学习、部门业务培训等各种培训班,提升军转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是为军转干部施展才华提供舞台。在岗位安排上,我们注重发挥军转干部的特长和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安置,使他们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工作有热情。一批军转干部到新的岗位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进步和提高。
三是全力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利益。严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给予3年适应期,不允许单位随意辞退或下岗。我市在2003年市直事业单位改革中,严格遵照这一规定实施,对适应期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在此次改革中均直接安排进编上岗。
三、齐抓共管,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省、宜昌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竭力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市地域内243名企业军转干部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了全市政治和社会的稳定,确保了我市军转干部无一人赴省进京上访。
一是建立责任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专门成立了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抓督办落实,并成立了由人事、军转、劳动、财政、民政、总工会、经贸、交通、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为使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落实,市委专门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宣传贯彻企业军转干部政策,
制定了落实企业军干部政策责任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工作程序,使我市企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为保持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便于随时掌握情况。
二是建立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专门印制了《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数据库采集表》,下发到企业军转干部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统计。组织、人事部门还多次派人到企业各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认真审核认定。通过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艰苦细致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了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为我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并配备新设备由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是全面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一是着力解决“三拖欠”问题。2004年,针对我市“三拖欠”企业有的破产,有的改制,还有的处于停产状态,无力支付拖欠费用,而拖欠军转干部各项费用达元的严峻形势,我局及时向市领导汇报,
到市财政局进行协商,落实拖欠费用,使我市在宜昌市范围内,率先解决“三拖欠”的问题。二是解决在职、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贴。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研究,由财政部门对22名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240元实行补差,对2名在职企业军转干部按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85元补差,并随着低保线和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上调而调整。三是积极提供就业帮助。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落实就业岗位,22名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中,8人实现了再就业,14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四是及时增加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为91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军队职务标准补齐了生活困难补贴。五是全面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
险。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本市地域内88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落实了医疗保险。
四、防微杜渐,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工作
我市将处理军转干部信访工作纳入军转干部安置和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宣传政策、包稳控管理。近两年共接待军转干部来访30多人次,处理信访件12件,均落实了“五包”责任制,未发生一起越级上访。
一是认真对待军转干部的来信来访。针对军转干部被安置到新的单位后,由于对安排的职务、工作岗位不满意而造成的信访,我们做到热情接待,多方协调,能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耐心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
二是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经贸部门企业军转干部比较多,人事部门专门召集企业军转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范文第5篇
无锡市区军官转业安置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事项名称:无锡市区军官转业安置及随调家属安置
服务对象:当转业进无锡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 办理机构:无锡市人保局军官转业安置处 办理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市民中心4号楼 办理电话:8182258
6、8182258
5、81822583 办理程序:
1、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2、师职转业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方式安置;团职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与分类面试相结合的竞争选岗的办法安置(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3、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计划、考试考核、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即通过考试、考核,按当年进各级党政群机关安置的比例,划定分数线,分别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由用人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署《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双选表》,并报市军转办备案;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由市军转办保底安置;
4、市政府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5、召开双选对接大会,完成双选;
6、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由市军转办进行保底安置;
7、按省军转办要求,发出报到通知;
8、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军转办报到;
9、军队转业干部到安置落实单位主管区局报到;
10、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随调家属安置和军转干部安置同时进行(家属原工作单位为机关、事业的由市军转办相应安排;原工作单位为企业的按照锡政发[2007]257号文件实行货币安置) 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苏军转交流群 424633528
(军转:无锡市区军官转业安置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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