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1篇
为推进燃气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管理原则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4管理机构及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等工作进行规划、监督、协调及管理。要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污染源治理;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确定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参与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组织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负责监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应急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对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和事故建档工作。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及绿化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环保科技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4.2燃气集团公司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单位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4.3燃气集团公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4.4各级HSE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能: 贯彻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年度计划; 审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5各单位要明确环保主管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科长或专职环保管理干部;各项目部、站场、班组应有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形成环境保护四级管理网络。
4.6燃气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依据直线职责分管业务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财务、生产、资产、科技、人事、监察、党群、应急管理(生产运行部是应急管理的归口单位)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4.6.1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4.6.2生产、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4.6.3技术、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4.6.4人事、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4.6.5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4.6.6党群工作部门职责: 负责企业环境文化建设;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及环境保护评优活动。
4.6.7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培训;
负责业务范围内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问题; 对作业活动内涉及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参与公司组织的环境保护文化活动。
4.7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由公司向各单位下达环境保护承包指标,签订承包责任书,依照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各单位应逐级明确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定期组织考核。
4.8员工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5建设项目管理
5.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部分。
5.2严格执行油田公司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各级环保管理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3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 5.4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后,需组织验收材料,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验收。
5.5对建设保护设施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公司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 6清洁生产管理
6.1防治水污染,禁止向水体超标排放油类、酸液和汞、镉等剧毒物质以及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6.2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能耗高、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6.3防治有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各种固体废物乱排乱放。生活垃圾有处理设施的要及时处理,无处理设施的部门或单位要集中送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堆放点的防护工作,防止垃圾飘散。禁止向路旁、沟边乱倒生活垃圾。
6.4防治噪声污染,设备购置或设备更新,应符合环保、高效、低噪的技术性能,把环境和噪声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6.5各单位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本单位的年度环境管理方案(或者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本单位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6.6生产过程要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降低新鲜水消耗,提倡采用多次利用,循环使用,提高循环水利用率。
6.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综合利用或经过处置后无害排放和推存,不得挖坑填埋或乱排乱放。
6.8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作好记录,按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
6.9安全环保部依据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逐一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指标分解,并在现场检查中,监督各单位实施。
6.10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栽花种草,绿化、美化、净化环境。禁止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绿地的行为。 7环保技术与科研管理
7.1各单位积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7.2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敏感区域内治理项目投资较大时,使用单位可在详细论证的基础上,上报安全环保部,燃气集团公司统一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报告,由油田公司立项列入环保技术措施项目。
7.3油田公司立项批准的污染治理及环措项目由规划计划科下达计划书,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使用。
7.4对具有重点的环保科研项目,各单位可以按照燃气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申请立项和经费支持,对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和科研项目,各单位可以自筹经费或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一定的经费支持。
7.5各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7.6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8环保宣传与培训管理
公司每年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宣传形式以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为主。工会和党群工作部协助组织相关文化宣教活动,其他部门积极参加环保宣传与培训。 9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9.1各单位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网络,明确责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9.3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9.4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9.5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且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预案。 10环境事故管理
10.1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具体包括: 在施工及作业过程中因没有防污染设施或设施损坏、不完善造成的环境污染。 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或由于治理污染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及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施工作业致使特殊保护区域的植被遭破坏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
10.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负责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有效控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并对事故的性质和造成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认定。
10.3事故发生单位要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使他们尽快了解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情况,从而采取躲避、防御和救护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10.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燃气集团公司领导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10.5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污染程度、经济损失,确认事故责任,核算经济损失,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污染治理措施和建议。 10.6事故处理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危害、采取措施、遗留问题、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等,报告单位和个人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如发现错报、误报,应及时纠正。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10.7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污染事故赔、罚款金额及污染程度可分为: 10.7.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10.7.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10.7.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不含十万元)的。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的。 造成干渠、河流、海洋等水域污染的。 捕杀国家级
二、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10.7.4特大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人、畜中毒死亡的。
捕杀国家一类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10.8事故赔偿
10.8.1在同相关方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合理经济赔偿,防止超标准赔偿。 10.8.2对事故处理分岐较大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单位向燃气集团公司法律部门申报。
10.8.3填写污染补偿协议书和污染补偿结算单,污染补偿协议书和结算单一式七份,补偿单位和被补偿单位签字、盖章,并经环保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 11奖励与处罚 11.1奖励
凡是对防治污染,清除重大污染事故隐患,在清洁生产以及环保管理、科技、宣教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燃气集团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11.1.1实行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对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经考核认定,年终按承包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11.1.2对在环保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1.1.3公司设立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奖,对为推进油田环保科技进步,研究开发对油田环保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的个人(项目)或推广环保新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按照燃气集团公司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11.2处罚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11.2.1对不按环保承包责任制要求,没有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和环保负责人,按承包方案扣罚抵押金。
11.2.2对新、改扩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或防治污染设施未按要求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单位,根据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因以上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1000预案罚款。
11.2.3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因此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11.2.4对向燃气公司环保部门拒保、谎报排污情况的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1.2.5对隐瞒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罚款。
11.2.6因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责任污染事故,对事故单位按经济损失数额的10%-30%处以罚款,对造成人畜伤亡或生态环境破坏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1.2.7对因化学药剂等管理不善导致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事故情况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1.2.8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视污染情况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1.2.9对因废气超标排放、噪声或震动超标排放而干扰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单位,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11.2.10对不按规定要求,乱堆乱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以1000元/m3-10000元/m3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1.2.11对不执行公司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生态资源补偿费和污染事故罚款、污染补偿费等管理规定的单位,按交纳额的100%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1.2.12对非法转移污染物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加倍处罚。
11.2.1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
监理公司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平整坚实,主要道路要硬化处理,设专人清扫,洒水、降尘,工地大门应设专人检查出场车辆带泥和遗散。
第四条电锯、电刨、砂轮锯、搅拌机、振动器、空压机等应控制噪声源,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减少人为噪声。
第五条施工作业废水,食堂污水必须经沉淀、隔油后排入市政管线,现场储存油漆、油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渗漏而污染水源。
第六条经常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的污染治理设施,随意停用、拆卸设施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经常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晚上22︰00至次日早晨7︰00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且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第九条环境保护知识应纳入工人的“三级教育”内容,教育覆盖面达100%。
第十条施工现场所涉及的污染治理岗位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对不同岗位班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定期检查,检查要以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为重点,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查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污染治理效果,查现场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每次检查以后必须进行全面评估,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或处罚,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检查的问题,实行“三定”原则,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日期及整改负责人,并按期进行复查,填
写检查整改记录。
监理公司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必须加快民族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位置和政策等的原因和中东部地区的发展水平还有不小差距,研究民族自治区的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民族自治区特有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对该区域内的企业的限制等因素具有独特的意义。在分析它的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从多元化、宽维度的角度提出解决的方略,以期望为相关区域发展提供有益的对策。
1 民族自治区的上市公司的概况
现代金融业的核心是资本,而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历史,宗教,教育等原因一直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洼地”。我国经济现阶段发展势头不够良好,无论是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还是不断扩大内需角度,都应该大力推动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发展,培养更多的优质的上市公司,吸引外界投资,促进区域金融的均衡发展,并保障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
民族地区证券化程度偏低,现代金融资本在市场上功能和上市公司优势未能充分释放出来。证券化水平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较低的证券化程度表明资本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不高,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够。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低下势必会影响整个区域经济的活力,造成发展滞后的结果。民族自治区域的发展规模在全国范围内来看排名靠后与其面积不成比例,上市公司只有百余家。此外民族地区的上市公司分布不均,妨碍了区域的均衡发展。自治区的主要城市上市公司占比达到多半数,根本无法带动全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民族区域的优势产业和上市公司的对接不够紧密。文献[20]指出民族地区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主要为化工,食品,制药,饮料,建材,冶金等传统行业,而且资本市场基础薄弱。完善有效的市场基础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资源进行更为有效的配置,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重组,整合出更为优质的资源,提高经营绩效。
民族自治地区除了证券化程度不高外,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因此融资能力也相对较弱。资本市场对民族地区的投资热情不够限制了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缩小是经营能力低下的直接后果,因此不断的提高经营能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小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改善经营状况,利用政策扶持以及地域优势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
2 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证监会的执法经验不足,法律条款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时有发生。而法律不能很好的惩处那些存在机会主义势头的上市公司,进而使得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显然会导致公司在进行外部融资时的难度加大,从而导致现金流减少,这样直接导致企业经营难度提高,利润下降,进入恶性循环。而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不仅有助于提高外部投资者投资的意愿,使得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可以降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平衡企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力,可以使企业发展更加均衡。
同时,法律环境还可以影响企业对外信息的披露情况。企业对外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对企业提高自身对环境问题、环境业绩的关注程度,以及更好的履行环境受托责任有积极的作用。
在企业组织管理方面,企业只有在取得法人资格后才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和资格。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的建立,合并,破产与清算等企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执行。《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企业的行为和组织管理方式,这些法律规定了与企业有关的合并、分立、破产等法人行为。
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包括会计、统计、纳税、审计、利润分配等方面。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在《统计法》、《审计法》、《票据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的阐述。
企业的劳动人事与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至关重要。企业人员劳动效率的提高也依赖于人事管理。人事管理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劳动时间的长短,休假,补贴,人员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都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法律环境影响企业的方方面面,在企业决策的各个层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产品决策上,主要涉及产品的研发,设计与新品的专利保护问题、产品质量与安全性、商标使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在价格决策上,虽然我国给与企业在价格决定上的自主权,但是企业定价要保证不违反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制止企业谋取暴利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在本地区的平均值上下波动幅度不能过大。促销和企业广告的决策是企业的另一类重要决策项目。企业促销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进行不良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同样企业广告需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诋毁或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更不能进行虚假宣传。
3 自治区政策与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央给予了民族地区一系列的金融优惠政策,比如,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企业上市、实行优惠的贷款政策,对民族地区基础产业(例如:能源、邮电通信等事业)与重点行业国家给予金融政策支持。这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法律环境作为区域经济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各地区存在着客观差异。虽然国家相关机构颁布了《证券法》、《公司法》等全国性法案,但是应该看到,地方在立法上的差异对本区域内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影响非常大。这就直接导致了各个地区在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有不一致规范。许多地区,特别是自治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法律环境的差异在各个地区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仅影响了该地区上市公司所要采取的经营策略,同时也直接的对投资者的利益有很深的影响。国家应该多制定相关法律使得民族地区加大自身的开发力度,积极的利用好国际资本市场。要充分利用好民族地区的资源富集优势,沿边沿海,民族风韵等独特的优势展示各区经济投资价值与比较优势,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加强沟通与合作,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鼓励引进境外层次较高的战略投资者,增强吸引外资的地区优势,要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各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努力扩大直接利用外资的规模,积极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融资、吸收境内外证券以及期货金融投资等中介机构对民族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重点的扶持与民族地区产业相关的企业上市,在其他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加快民族地区工商业的发展,利用发展优势产业,形成“模范效应”、扩散效应。人才的积累与基础设施建设也很重要,前者交给市场,后者可以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自治区由于存在政府给予的特殊政策,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我国自治区大多处在边境上,民族自治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批准设立通商口岸,上市公司可利用这一便利,加强对外贸易取得收益。
除了上述对企业有利的政策外,还应同时考虑自治区对企业与上市公司的要求,甚至是不利影响。比如,西藏地区高寒缺氧,生态环境脆弱,对企业的环保要求相对其它地区要高。存在环保问题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环保压力以及社会舆论带来的压力更大,相比之下在其他地区的上市公司不需要承担更大的环保压力。
结束语
民族地区的证券化程度偏低及资本在市场上功能和上市公司的优势并没有充分释放,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低下,影响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导致民族地区市场发展的滞后。民族自治地区的证券化程度不高,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融资能力弱,资本市场对民族地区的投资热情不够,导致了民族地区不能快速进步;而证监会执法经验不足,法律条款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民族地区证券的投机机会时有发生。政府部门如果不利用法律很好的治理存在机会主义势头的公司,是不可以很好的保护民族地区投资者的利益。法律环境影响企业对外信息的披露,企业对外披露相关的信息,对企业自身环境问题、环境业绩关注问题及更好履行环境受托责任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要不断的提高经营能力,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减小企业的资本负债率,利用法律环境从根本上扭转民族地区经营的局面。
民族地区存在政府的特殊照顾,企业应该利用好这些政策,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此外,自治区大多在内陆边缘地区,经济不是很发达,为吸引外国的资本投入,民族地区很多对企业税收有优惠政策。但在提出对企业有利的政策外,要考虑到自治区对企业、上市公司的要求与不利影响。民族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相关企业,要考虑本地的风俗文化,尊重本地的风俗文化。
摘要:法律环境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关系一直备受学者的关注,成熟有效的制度安排可提供稳定、可预测的产权保护和产权交易,为了实现市场上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不同地区出台了不同的法律。本文在分析了相关文献的研究情况后,对自治区的上市公司发展情况做出了分析;并且,在分析了法律环境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针对自治区特有的政策与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利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经营,民主区域自治,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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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4篇
9.1工业类建设项目
9.1.1施工阶段环保达标监理
1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理: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沉淀池的定期清理和处理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检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否达到了排放标准要求。
2 、空气污染监理:对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进行监控,要求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达到施工区环保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要求。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或控制各工区道路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对施工人员、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3 、环境噪声监理: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使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重点是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的施工区域,必须避免噪声扰民。
4 、固体废物监理:对施工区固体废弃物(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使施工区达到环境安全和现场清洁整齐的要求。施工阶段垃圾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保证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对环境无污染。
9.1.2环保设施监理
1 、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监理其建设的规模、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与设计相一致。如依托利用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满足要求,并保证项目运行后产生的污水能够顺利进入原有污染治理设施得到处理,避免暗排管线的建设。
2 、废气处理和回收装置:新建废气处理和回收装置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监理其建设的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各种废气的处理要求。如依托利用原有装置,要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处理工艺是否满足要求,所依托的装置是否合理、有效、可靠。
3 、噪声控制措施:装置本身应采用低噪声喷嘴;对一般机泵、风机等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对蒸汽放空口、空气放空口、引风机入口加设消声器气体放空口设消声器;将无法避免的高噪声设备尽量安排在远离厂界的部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 、固废处理、处置措施: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以及处理、处置方式、去向。新建固废暂存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其处理的能力和处理方式是否与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相一致。
9.1.3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1 、施工场地的位置是否处于指定地点。
2 、砂石料场、备料场(轨排场、制梁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布置在远离居民等环境敏感点,采取抑尘、堆场地面实现硬化处理。同时对易起尘物料采取库内堆存或加盖篷布等措施。
3、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4 、厂内、外的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9.1.4 环境管理
1 、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涉及环保工作小组、环保规章制度、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施工人员环保培训和环保工作宣传等方面,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并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2 、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制定的环保培训和宣传计划,分批次、分阶段地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9.2生态类项目
9.2.1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1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 、环境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划和设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治理由于本单位施工或其他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植物,改善生态环境。包括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为保护野生动植物采取的各种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通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方面的措施;还耕复绿等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采取的其他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生态影响减缓措施监理。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采用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和缓和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尽量减少不可避免的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为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破坏,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严格管理,尽量减少占地。 ②减少施工期对植被的破坏。
③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 ④加强宣传和教育。
(2)水土流失监理。 施工弃土的临时堆放场应设置围栏,防止雨水冲刷造成的水土流失。熟悉主体工程施工总体布置,严格监控施工征占地范围,特别在占用森林植被、珍稀动植物领地等重要生境时应调整施工组织设计;边坡开挖、道路开挖过程中的土石方极易顺山坡滚落占压田土、淤塞河道,应实时监控是否及时转运和采取临时拦护措施;在路基等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防止水土流失或导致管网堵塞等现象;采石场、取土场、弃渣场的水保设施实施情况,应符合水保设计中制定的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易忽视的“临时占地恢复”问题进行监控管理。
(3)陆生、水生动植物监理。
掌握工程区陆生、水生动植物的分布范围、种类、数量;植物群落类型、优势种等;动物栖息地、生活习性等;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尤其是国家和地方的珍稀、濒危物种。严格监控施工作业场界与其保护物种的防护距离,若距离较近在大规模施工前应采取预警措施(如先放小炮驱赶、示警,再放大炮施工);严禁砍伐征占地范围外的森林植被,对征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物种应在施工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就地保护、异地补偿、移栽、建洄游通道、建养殖站等);严禁捕猎。
(4)文物景观监理。
掌握工程区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的分布、数量、保护级别、保护内涵等;监理施工征地前、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其范围内的地面和地下文物古迹实施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原地保护、异地迁移、拆除和馆藏等);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严禁人为破坏区内资源。
(5)移民安置监理。
熟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点规模、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等;监理移民村镇规划和选址是否避开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安置点的水源是否满足人畜饮水要求,安置区是否存在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等。
9.2.2 施工阶段环保达标监理
1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理。掌握施工期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排放数量、地点、方式等,监督检查施工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是否合理。
2 、空气污染监理。掌握空气污染物的产生源、形式、位置,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居民点、学校、旅游区等)的相对关系,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环保设计中确定的方案进行;分辨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是不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监督施工单位对临时性产尘点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捕尘设备、增加洒水次数等);监控工程施工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在工程施工期间,伴随着土方的挖掘、装卸和运输等施工活动,扬尘将给周围的大气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轻其扬尘污染影响范围。
3 、环境噪声监理。掌握噪声源的强度、位置、类型(固定、移动、瞬时、连续),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居民点、学校、珍稀动物等)的相对关系;了解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障,减振座等),监督其实施到位情况及防治效果;施工期主要机械有运输车辆、推土机、挖掘机、风镐机等,其强度在85~115dB (A)之间,对附近居民以及野生动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期也应采取有效减噪措施。 4 、固体废物监理。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以及处置方式、去向,施工期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弃渣及时转运至水保设计选定的渣场;垃圾桶、小型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和建设满足设计要求;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由建设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定点清倒,经统一收集后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随意堆放等。
9.2.3 环保设施监理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检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质量、进度是否按照要求建设。
9.2.4 环境管理
要求各施工单位成立由项目经理挂帅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制定职工的环保培训、教育、宣传计划;定时上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监理公司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5篇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环境监理是一种第三方的咨询服务活动
特点: 服务性 科学性 公正性 独立性 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环境监理功能;
1 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 2 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 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 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施监理。 4 发挥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制度
5 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1 涉及饮用水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 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石化 化工 火力发电 农药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 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 煤矿 矿山开发 石油天然气开采 码头港口)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工作对象: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设施生态恢复措施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受工程影响的外部环境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三控制 二管理 一协调
质量 进度投资控制
合同管理和信息的收集分类处理反馈及储存的管理
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 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及工程建设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工作
名词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试生产:(三个月左右) 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指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段的环境保护的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准备相应的验收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工况稳定,负荷达75%以上(特殊项目除外。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
收集材料 现场勘探编制监理方案
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组建环境监理部
环评及环评批复 工程设计文件及批复 其他工程基础资料
编制监理细则
工程建设内容及变化情况 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情况 施工污染达标控制 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事故应急体系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阶段报告
主体工程试生产情况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情况 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情况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有组织工艺废气:
含挥发性的有机物
湿法吸收 干法吸附 冷凝法 膜分离法 生物法 催化焚烧 热力焚烧
含粉尘类的工艺废气
机械除尘
湿式除尘 布袋除尘 静电除尘 含卤化物的工艺废气
干法吸附 湿法吸收 化学氧化脱卤法 生物法
含恶臭污染物工艺废气
水洗 物理吸附 化学吸附 氧化吸收 酸碱吸收 燃烧 稀释 掩蔽法
加热炉 锅炉 和焚烧炉烟气:
加热炉 锅炉通常采用燃料脱硫措施以控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采用低氮燃烧措施控制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指标
焚烧炉烟气根据其源强特点采取相应的脱硫 脱硝和除尘措施 危险废物焚烧炉还应采取急冷等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措施
二氧化硫的治理工艺分为湿法 干法 半干法 主要包括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氨法等
氮氧化物的控制措施包括低氮燃烧技术及选择性催化还原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炼油 煤化工生产系统中需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回收系统中的硫减少硫的排放。包括干气脱硫 酸性水汽提 溶剂再生和硫磺回收等装置
无组织废气:
生产装置区 配套气体收集管网 回收及处理设施如火炬及火炬气回收设施 储存区 首先应选择合适的储罐类型和装卸车方式控制无组织污染物排放量 如易挥发或有毒液体化学品采用内浮顶储罐及密闭液下装车方式等。其次采用管网收集及配套油气回收设施以控制无组织污染物排放
污水处理区的恶臭气体 采用加盖密封 统一收集后处理措施
地面水环境:
污水处理总处理流程中生物处理单元是关键设计时应多方案比选 选择投资少运行成本低 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如果废水中含有油类或者大分子等难降解的有机物,还需在生化处理前增加除油 水解酸化 催化氧化等预处理措施
基于总量控制和节水的需要应配套建设污水深度处理或中水回用处理装置
达标污水:进一步采取过滤 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活性炭吸附 高效反渗透等技术
声环境:
施工场地设置隔声墙 禁止夜间施工 降低车辆运行速度 加强机械维修等措施
大型动力设备:选择低噪声设备 大型设备选择隔声间 加装消音器和减震器等设施 噪声较高的设备和单元尽量远离厂界布置
还可以设置隔声屏障
火炬的降噪措施主要为消音器 火炬放空和蒸汽放空应在白天进行
工业固体废物:
可回收垃圾统一收集处理
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垃圾厂处理 固体废弃物应首先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废物分为一类和二类工业固体废物
化工石化类 采用综合利用 焚烧 填埋 等措施做到“资源化 无害化 减量化”
可综合利用废弃物主要包括含贵重金属的废催化剂 具有一定热值的有机废液 可回收提纯化工原料和化工废物
化工废物中 有机废渣 脱水污泥 活性炭 废树脂 废碱液均可采用焚烧措施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焚烧炉,热能利用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 残渣处理系统 自动控制和在线检测系统及其他辅助装置
对于焚烧化工废物的危险焚烧炉应采取严格的二噁英控制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使危险废物完全焚烧焚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式烟气温度一秒内降到200度以下减少烟气在200度到500度的滞留时间。
在中和反应器和布袋除尘器之间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焚烧炉的设计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地下水环境:
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遵循“源头控制,防止渗漏 污染检测 事故应急处理”的主动以及被动防渗相结合以及地上污染地上防治,地下污染地下防治的设计原则
污染防治区应采取防治污染物流出边界的措施。
防渗层基层应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防止因基层不均沉降等引起防渗层开裂 撕裂 必要时应对基层进行处理。
施工时应加强防渗层的缩缝 变形缝及与建筑构筑物基础间缝隙密封的质量控制
试生产及正常过程中应加强巡检,及时处理污染物 跑 冒 滴 漏 同时加强对防渗工程的检查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的要求,将装置区分为污染区和非污染区
污染区进一步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 特殊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
防渗结构有四种:
天然防渗结构
由粘土 粉质粘土或者膨润土等天然材料或对上述材料进行改性处理后所构成的防渗结构
刚性防渗结构
是指抗渗混凝土结构
柔性防渗结构
采用人工合成有机材料(土工膜)所构成的防渗结构
复合防渗结构
是指由天然防渗结构刚性防渗结构和柔性防渗结构组合而成的防渗结构
建设项目应设置完善的泄漏监控和渗漏检测设施
渗透监测设施有 渗漏液收集井 土工膜电气室渗漏检测设施 液体渗漏传感电缆监测设施等
工作程序 方式
工作程序
一般监理工程
重点监理工程 1设计监理程序
符合“三同时”要求
2施工监理及验收程序
一般工程审批 施工期监督管理 验收流程 重点环境工程审批流程
重点环境工程施工期监督管理流程 重点环境工程施工期监督管理
流程 环境施工问题整改流程
3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a 编制环境监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所有参见单位发布
b要求所有参见单位建立HSE管理体系,指定一名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与环境监理机构建立起常态化沟通机制
c对可预见性或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风险,由环境监理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入HSE管理体系或环境监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d定期巡查现场,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并向建设单位通报
4环境保护措施核查程序
落实“三同时”动态管理
定期核查并形成核查资料 审查流程:
A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核查方案
B环境监理总工程师主持对核查方案进行评审
C核查方案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D专业监理工程师笔录记载核查实际内容填入《环境保护措施核查表》
E参建各相关方对《环境保护措施核查表》的实际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F环境监理总工程师对核查内容复核无误后交问控存档
工作方式
1定期例会 2现场巡视督导 3联合发布行政通知 4环境监理书面函件 5例行检查和考核
6组织开展综合性联合大检查
环境监理内容及效果
1生产装置设计监理设计监理 审查工作两部分:一是依照项目环评及其批复中对于环保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检查总体设计和分项设计
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或整改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反馈给设计单位
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变更的,应报环境监理进行环保审核后方可变更设计文件
2施工期生态环境监理
A施工场地与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
B 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尾气噪声震动的控制措施、 C 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期管理
D 施工期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 废弃包装物 酸碱清洗废液的存放与处置
E 工程厂址水土保持,植被恢复 农作物复垦
F 防护绿化带的建设
试生产阶段环境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
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环境检测,检查主动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被动污染防止措施的运转情况
编制本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本项目重点环境监理对象: 1地下水污染防渗工程
2综合污水处理厂 中水回用装置 外排污水管线 排水口等废水治理设施、、 3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含硫磺回收 酸性水汽提 溶剂再生装置
4装置围堰 罐区围堤 事故池等风险防控设施 5火炬和火炬气回收系统
6储运区的油气收集和油气回收设施
7各主体生产装置的工艺废气治理设施 和废水预处理设施 8热电站锅炉烟气达标控制与治理措施 9危险废物焚烧炉 10在线监测设施
对于厂外排污管线 在监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排污管线的路由及沿线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2排污管线的管径 管材 连接方式 焊接工艺 防腐等相关设计与指标 3排污管线的敷设方式
4排污管线穿越河流的施工方式
5排污管线的河流穿越点位置 涉及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6排污管线沿途所占农田林地的生态保护措施
境保护验收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 选址 平面布置 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7建设项目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现场工作: 巡视:环境监理单位在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频次对项目的建设现场开展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掌握项目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和进度,根据建设情况和和进度对建设项目的批建符合性,环保“三同时”,施工环保达标生态保护措施等方面现场查找问题,提出建议并做好现场巡视记录。 旁站:是指在某些施工工序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可能对周围环境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隐蔽工程等关键工程进行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对该施工工序和关键工程采取全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
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认识
环境监理是一个新兴的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行业,社会经济的发展间接地促进了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以及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使工农业管理体系丶设备体系以及结构丶理念处于一个快速的更新换代的阶段。从追求产量到追求质量再到追求含金量,与此同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也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共通目标。
监理公司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6篇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以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定位和主要功能
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主要功能: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环评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等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适用范围
1.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包括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火电、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1.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8名以上具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名以上注册环保工程师和2名以上工程监理工程师;
(3)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环境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3)具有3 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项目总监还应具备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安徽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厅委托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安徽省境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2. 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的管理
以日常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取消在我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资格。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公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或者招标选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签订。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遴选出的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向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4.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制与设计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及建设单位对环境监理的要求,委派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总监主持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同步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5. 施工期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理方案的指导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的必备材料。
6. 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需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规范开展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对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以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接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
环境监理总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
环境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应关注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8.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9.“以新带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通报和报告制度
在实施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2.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
3.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4.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的;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能力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
6.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具体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八、法律责任
环境监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环境监理机构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环境监理机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得转借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不得转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不得弄虚作假等。如有上述不正当行为,我厅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等处罚;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由于环境监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环保部如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