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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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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精选6篇)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1篇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本学期或者本学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参加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1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1周及以上者,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

第八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人文社会科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1-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在40%左右。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计分。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内,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系)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

-2-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免修、辅修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指标。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五章 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自主放慢学习进度,但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要求,且应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湖北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学位课程,如果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其所在学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第二周由开课学院(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

2、免修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学生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必修课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重新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3-无效或因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 凡需重新学习课程,学生本人应主动申请,所在学院(系)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寒假前三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四十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4、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均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受到责任追究者,院(系)不得受理其复学申请。学校对学生休学期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学习年限、试读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五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院(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1、在规定学制的第1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未达到该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该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3者,给予退学处理。

2、在规定学制的第2学、第3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3、在规定学制的第4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者,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期年限)。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九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湖北大学退学学生审批表》,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议审批。

第六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三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能回校重新学习。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或主修专业证书;对第二主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察看;

2、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要求(外语各专业的学生第二外国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合要求);[注:留学生、少数民族民考汉学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按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受此条限制];

3、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3年内未修满双学位课程学分。第六十九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期限内通过重新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1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5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2篇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公式:

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 其中:德育测评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5%+操行加分×30%+操行减分

智育测评分=专业学习成绩分×60%+科技(技能)加分×30% 文体测评分=体育课成绩×5%+文体艺术加分×30% 加分项目分=操行加分+科技技能加分+文体艺术加分 即:综合测评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5%+专业学习成绩分×60%+体育课成绩×5%+“加分项目”分×30%+操行减分

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分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外的必修课、限选课和实验课)标准成绩加权分值之和,即:

课程学分Ki课程标准成绩(Si)课程学分Kiiii专业学习成绩分=

Si每门课程标准成绩:Si=100×Si Si—课程标准成绩

Ki—课程的学分数 Si—课程的考试成绩

Si—课程的平均成绩

第六条 “加分项目”分=操行加分+科技(技能)加分+文体艺术加分

(一)操行加分

1.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通报表扬或被企事业单位书面感谢、表扬者,加2~5分。

2.参加志愿者、献爱心、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服务等活动,获得校级优秀者加4分,院级优秀者加2分。

3.国旗班考核优秀者加4分,合格加2分。4.获先进个人称号,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校级先进个人称号,加4分;院级先进个人,加2分;

(2)省部级先进个人称号,加8分;荣获省市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者加10分;

(3)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加20分。

5.集体获奖,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其中校级文明寝室,其成员加2分。

6.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⑴、校、院级学生干部,分别按以下情况加分: ①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

优秀加9分,良加5分,合格加3分。

②部级干部:优秀加8分,良加5分,合格加2分。⑵、班级学生干部,分别按以下情况加分:

① 社团会长、年级干部(除年级长)、班长、团支书:优秀加7分,良加4.5分,合格加2分。

② 其余委员及社团下属干部(含副会长): 优秀加6分,良加4分,合格加1分。

⑶、宿管会干部(不包括室长)舍长:优秀加6分,良加4分,合格加2分;楼长、消防员、楼风督导:优秀加4分,良加2分,合格不加分。

⑷、辅导员助理、年级长、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优秀加8分,良加5分,合格加2分。

⑸、各级各类干事:优秀加4分,良好加2分,合格不加分。

(6)若有其他社会工作类加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加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才加分,考核不称职者不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期,任职不足一学期者不加分。

7.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①获校级表彰,按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5、3、2.5分,院级减半;

②获省部级表彰,加4分; ③获国家级表彰,加6分。

(2)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其成员分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个人对应分值的100%、80%、50%加分。

(二)科技(技能)加分 1.通过任选课考试,加2分/门。

2.实行学年学分制学院的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加4分,成绩优秀加7分。

3.通过英语六级(专业英语八级)水平考试的学生,通过加8分,优秀加10分。

4.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中级程序员者,加4分,四级、高级程序员者,加7分。

5.通过其他职业或技能资格考试,视具体情况各年级讨论确定分值,加3~7分。

6.参加“挑战杯”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重庆市盛群单片机应用设计大赛等比赛,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省部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2)获国家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1分。7.参加校级科技创新竞赛或专业技能大赛,获校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成功参赛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2分,院级减半,社团举办的科技类竞赛参照院级活动加分。成功参赛奖多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8其他校外科技创新竞赛或专业技能大赛参照以上加分标准,由牵头单位或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

9.公开发表文章,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三大检索系统检索,加15分;(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10分;(3)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6分;(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他文章,加2分,每学期得分不超过6分。在院刊上发表非学术性论文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10.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及科技作品获得集体奖励,其成员分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个人对应分值的100%、80%、50%加分。

13.参加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挑战杯立项以及各类软硬件立项开发,视其完成的工作量及导师意见,加3~6分。

14.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每部加分如下:(1)国家级出版社,加25分;(2)省市级出版社,加20分;(3)其他出版社,加15分。

(三)文体艺术加分 1.文体艺术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单项奖

①获校级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成功参赛奖,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院级相应减半,但每学期成功参赛奖加分不得超过2分。

②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

③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3.文体艺术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

4.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1)破校级记录,另加2分;

(2)破省(市)、部级记录,另加4分;(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5分。

5.参加辩论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前三名,加3~5分;(2)获优秀辩手,加3分;(3)获最佳辩手,加5分;(4)主要参与组织者,加1~2分。

6.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可参照文体艺术加分第2款执行。

第七条 操行减分

1.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年级集中、升旗、运动会等),减0.5分/次。

2.上课迟到(早退),减0.5分/次;旷课,减1分/学时。

3.旷操,减0.5分/次。

4.晚归,减1分/次;夜不归宿,减2分/次。5.不合格寝室,其成员减1分/次。6.违规使用电器,减2分/次。7.受通报批评,减2分/次。8.受警告处分,减3分/次。9.受严重警告处分,减4分/次。10.受记过处分,减5分/次。11.受留校察看处分,减6分/次。12.其它违纪情况减分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专业学习成绩测评由辅导员、班导师负责组织实施;

(二)综合素质测评以专业年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三)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填写《学生成长信息登记表》,进行自评,并根据综合测评相关条款进行加减分汇总;

(四)辅导员、班导师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学习成绩分和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分别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定公布;

(五)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外,并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六)专业学习成绩测评、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专业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事宜:

(一)校级、院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考核;班团干部由辅导员(班导师)考核;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考核;

(二)文体艺术比赛,如果所参加的竞赛是以名次计算,则第一、二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三、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等同于三等奖进行奖励;参加的竞赛如果设立了特等奖,则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照二等奖计算,依此类推;

(三)B学分(创新学分)不计入专业学习成绩分之列;

(四)加分部分满分100分,同一项加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操行大类加分上限40分,科技(技能)大类加分上限40分,文体艺术大类加分上限20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别。第十二条 通信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9月14日通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授权各二级学院制定细则,由通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3篇

1 大学体育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僵化的课程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 僵化的大学体育课程教学模式束缚了大学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具体表现在大学体育课程太刻板, 所有的同学都用相同的大纲, 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学生的个性体育发展。其实, 大学体育课程大纲应该主注意灵活性。

1.2 落后的课程教学观念直接导致学生缺乏大学体育学习动机

以下是对部分缺乏体育学习动机学生的访谈记录,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学生甲:我缺乏体育学习动机是因为自己易于紧张忧虑, 怕累, 自己对体育课程没有兴趣。学生乙:我不喜欢上体育课因为上课内容单调重复, 缺乏新鲜感。学生丙:我上体育课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

2 大学体育课程改革的目标

全面贯彻《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方案》的精神, 坚持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 把“健康第一”作为体育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培养学生具有健康意识,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表现出人际交往的能力和合作精神, 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 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发扬体育精神, 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具体课程发展目标如下:

1) 提高学生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等综合素质;

2) 教育学生树立“健康第一”和“终身体育”的意识, 掌握体育活动能力和科学健身方法;

3) 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作风、顽强的意志品质、强烈的竞争意识、高尚的团队精神;

4) 营造校园体育文化氛围, 提高学生体育文化素养。

3 大学体育课程改革的措施

3.1 进行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在教学内容方面, 要从教师擅长的运动项目为主, 转向大学生身心发展需要为主。以往在课程内容安排方面, 总是根据教师的自身情况而忽视了广大学生的需求;现在强调体育教师要“因材施教”, 要适应学生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体现的是高校体育要“面向全体学生”的指导思想。此外, 注意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地域、气候、场馆设施等不同情况确定课程内容, 课程应力求丰富, 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要注重课程内容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实效性, 并注重与中学课程内容的衔接。最后, 科学性与可接受性相结合。课程内容要以人为本, 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 有利于大学生终身体育意识与锻炼习惯的养成。

3.2 从学生和教师两方面加强大学体育课程建设

体育课程建设分学生和教师两大工程体系。学生体质健康工程建设是以学生为本, 以健康教育为切入点, 以身体运动为主要手段, 以提高健康水平为目的。体育教师管理工程建设是以教师为本, 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切入点, 以激励机制为主要手段,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3.3 课程教材编写要发展个性, 区别对待原则

体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 教材选编必须要有整体性和全局观。同时, 由于学生的身体条件、运动基础、学习能力、兴趣爱好、性别年龄等各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 因此教材选编必须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学生, 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

3.4 改革大学体育考核方式, 实现菜单式考核

“菜单式”考核是在身体素质或专项技术的考核中, 同一考核内容设置若干不同项目, 供学生自主选择。这种考核方式主要是为了淡化甄别、选拔功能, 强化激励、发展功能, 给学生以更大的自主与选择空间, 尊重学生个体差异, 避免“一刀切”, 更好地体现考核的公正性, 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5 大学体育课程体系在课程学习评价环节的改革

课程体系在课程学习评价环节上, 应该实现四个方面的重要转变: (1) 评价观念由体现甄别, 选拔功能变为强化激励、发展功能; (2) 评价内容由单一的“生物学”领域扩大到“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领域; (3) 评价标准由定量、绝对性评价转变为定量、定性相结合、绝对性与个体内差异性评价相结合; (4) 评价方法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终结性评价转变为教师评价、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和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学体育课程教学质量的高低与课程改革的进度是密不可分的, 在实践中教师只有不断探索, 对大学体育课程进行改革, 通过各种途径激发学生的体育学习动机, 才能达到体育素质教育的目标和要求。S

参考文献

[1]李金芳.谈如何激发厌学体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J].浙江体育科学, 1993 (4) .

[2]王国林.学生学习动机与对策探析[J].体育教学, 2000 (1) .

[3]于素梅, 等.“体育与健康”课教学问题探索[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3.

[4]姚蕾.对我国体育教学评价的理论思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 (4) .

[5]毛振明.近阶段中国体育教学理论研究的若干成果[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4 (6) .

[6]杨静.普通高校体育课程体系改革构想[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02 (6)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4篇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高校就开始了针对本科生而开展科研能力培养的研究和探索。当时,美国高校面临着与当前中国高校几乎相同的问题,在《博耶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结论:许多本科学生直到毕业时仍对不同知识间的关系一无所知,不知如何合乎逻辑地思考,条理清晰地写作或连贯地表达,大学除了可帮助学生得到第一份工作所需的文凭外,给予学生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实在太少了。[1]高校不应以向学生传承前人积累的知识为满足,而是要竭力促使学生在达到学科发展前沿后,卓有成效地继续将人类探索客观世界的活动继续下去,继承与探究结合是高校教育的本质特征。所以,切实重视培养大学生的科研能力成为普通本科办学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国外高校本科学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及其分析

国外教育界认为,要从根源上提高普通本科院校办学质量,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着力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只有让学生在校时就获得一定的科研经验,才能将学生造就成富于探索精神并渴望解决问题、具有代表其清晰思维和熟练掌握语言的交流技能、具有丰富的多样化经验的人才。为此,国外一些高校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推广本科生研究机会方案(Undergraduate Research Opportunities Program,简称UROP ),并获得了较好的成效。

本科生研究机会方案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负责本科教学的院长麦克维加于1969年首次提出的。它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也是最为成功的促进本科生科研的学习计划之一。作为最早制定“大学生科研机会规划”的研究型大学,MIT的UROP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给学生提供广泛的、开放的机会,让学生作为教师的初级同事参与挑战性的研究工作,并向参与的学生提供学分或工资。二是允许学生在每一门能获得的学科中进行研究,包括艺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而不仅仅限制在自然科学和工程学领域。三是在研究项目的质量被评估后,教师和学生还能得到各种各样的奖励。[2]

从国外实施UROP的成功经验来看,UROP对普通高校培养学生科研能力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UROP是大学生获取直接知识的渠道。UROP证明,把科研引入大学教学过程,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富有探索性和创造性的科研是磨砺大学生思维的工具。[3]二是UROP有利于扩大学生知识面,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其参加工作的能力。三是UROP能满足大学生高层次的心理需要,增加他们敢于攻坚、勇于突破的信心。四是通过UROP,学生可以了解和熟悉自己的专业,确立专业思想,并培养学生的现代思维方式。

二、当前普通本科院校培养大学生科研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长期以来,大学本科阶段教育一直徘徊在通才与专才的探讨之间,而对本科阶段是否对学生进行科研能力培养、培养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关注不够,加之近年来毕业生就业难度的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为普通高校开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设置了障碍。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思想上仍然认识不足

出于种种原因,普通本科院校对培养本科大学生科研能力工作的认识上一直是不足的。一方面,高校一直将科研能力培养的重点放在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身上,对本科阶段的培养一直重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就业压力加大,青年学生在进校后,就直接为就业而读书。事实上,社会许多岗位都需要具备一定研究、创造和发明能力的人才,只有所进人才有所创造、有所发明,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工作机制不完善

有没有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学生科研工作能否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在很多普通本科院校,基本上没有相应机制,学生科研工作的随意性非常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普通本科院校教育教学工作重点是教学大纲,往往重视的是对课程本身的学习,实习实验也只是在课程内容的框架内进行。虽然有的普通本科院校也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列入了学生培养目标,但并无循序渐进的培养计划。也正因为这样,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科研项目覆盖范围欠广,形式较单一,难以实现跨学科、综合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要求,且学生科研的规模与庞大的本科生人数不相称,参与科研的学生比例仍然较小。

二是学生科研无具体的评定和奖励制度。总体上讲,普通本科院校基本上都没有与学生科研相配套的评定和奖励制度,学生做不做科研、做到什么程度、做的结果怎样与学生在校期间应达到的培养目标无关。所以,学生在参加科研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得不到应有重视,无人督促,也无奖励与处罚措施,出现没有激情、没有动力的状况。

三是普通本科院校评教机制不利于教师参与到学生科研能力培养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普通本科院校教师的能力、职称和地位已经实质上取决于教师本人的科研成果。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基本上是对教师个人科研成果的评定,并不考虑教师对学生科研的贡献。

四是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经费不足一直是普通高校学生科研开展的瓶颈。在很多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科研经费少得可怜,一个项目仅能资助200—400元,学生科研经费年总投入不足5万元。而在MIT,仅1998 年,教师就从自己的研究资金中拿出500 万美元作为参加UROP的学生的工资。[4]经费不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普通本科院校的办学理念上,如果不更新办学理念,这一局面是很难改观的。

3.重就业、轻培养的指导思想贻害了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高级人才的科研素养与能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他们的科研能力不仅是解决自身就业的关键,更是完成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关键。而当前,一些普通本科院校在毕业生就业难的压力下,人为地分割了科研能力与就业的紧密关系,采取了以现实就业为中心的培养模式,有的甚至没有完成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容,更无从考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三、普通本科院校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对策与建议

前卡内基教育促进会主席Ernest Boyer博士在《学术的反思》一文中指出:“教学是教育和塑造未来的学者,优秀教师能营造一个氛围,激励主动而非被动式的学习,鼓励学生成为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思考者,在大学学习结束后,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5]结合二十一世纪人才需求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已经成为当前普通本科院校办学的重要突破口。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高度重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学生自身素质提高的要求,也是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所以,学校、社会和学生本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通本科院校要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重要途径就是建立以学生科研能力为主导的培养模式。这一模式既适应了“通才”的需要,学生通过参与科研活动可以掌握多学科的知识;也达到“专才”的要求,学生如要解决科研中所遇到的问题,必然要对自己所学的专业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2.切实构建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清华大学推出的“学生研究训练”(Students Research Training,简称SRT)就是一个类似于UROP的本科教育改革措施。该计划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本科生及早接受科研训练,及早了解工业界,了解社会实际,锻炼实际才干。SRT计划实施后,引起清华大学师生的广泛关注,提高了清华大学本科生的科研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

一是构建贯穿本科四年教育的培养方案。结合本科教学四个学年,制定和实施分阶段培养计划,给本科生提供更多的科研训练机会,根据本科学生的特点及研究型人才培养的规律,可设计出科研兴趣培养、科研实践、科研能力养成和科研能力提高等四个对应模块,安排相应的科研内容,有计划、有内容、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培养工作。

二是建立严格的学生科研能力培养考核制度,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科研学分制度,明确学生参加科研培养的目标及应达到的程度,可参照学分制管理模式,设计学生科研学分,对参加大学生科技比赛、实用专利、学术论文进行评分,并计入学生毕业和授位条件中。应值得注意的是,学生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均应有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开发,并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积极性。普通本科院校应将教师个人科研与参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纳入同一层面上加以考核。在适当的范围内,可以考虑要求教师必须完成一定量的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任务,也可以考虑将指导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指标。同时,要考虑给予教师一定激励,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科研创新方面获奖,学校应适当地给予教师以奖励。

四是要给以相应的经费保障,实现教学与科研有机统一。经费的安排首先要实现从院校经费安排上在教学与科研总体平衡的理念;其次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支持;最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教师应积极将学生引入个人科研活动中,并为参与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

3.重新认识就业与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关系

从高教性质来看,它本身就具有前瞻性的特点,普通本科院校培养的人才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生就业与其科研能力是一个统一体。如果学生科研不以社会发展需求为方向,其科研是苍白的;只有学生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其职业适应能力才会随社会发展而增强。所以,普通本科院校应重新认识学生科研能力对学生、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作用,增强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进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Reinventing Undergraduate Education:A Blueprint for American s Research University (EB/OL).April 1998.http://www.naples.cc.sunysb.edu/edu/pre

[2]郝平,程建芳.创新与挑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Undergraduate Research Opportunities Program (EB/OL).http://web.mit.edu/ urop/www/proposals.html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5篇

(2001年5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字[2001]29号文件<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学籍管理细则.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选修、补考、重修、试读及延长学年等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转院系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第二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先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申请入学,随同下一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按南京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缴纳教材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缺席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具体的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文科或理科公共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八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1)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课程;(3)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4)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或预修课程成绩优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系办公室领取“南京大学免修考试申请表”,填好后送交系办公室,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后,由系统一安排考试。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10天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学校组织的外语分级考试,经核准免修并进入高等级外语课程学习者,其免修成绩以90分记载。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有关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另外制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学科核心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00]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计定课程考试成绩。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通过,其中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从2000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期末选课期间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凡申请自学重修者,应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 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考试成绩在50-59分重修标准交纳重修课。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二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另订),其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取消补考后,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为56,第三学年为84,第四学年为112,第五学年为14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转学: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2)个别学生确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某系科的专长依据,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由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或系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社会需求变化等情况决定调整学科者。本科生转系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系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学:(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2)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3)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系记录者;(6)专科转入本科者;

(7)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须由本人在参加期末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组织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校院或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主管高教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均须向学校按不同专业交纳专业建设费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本省范围内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学生转系、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一周或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统一办理。第三十条 转系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系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核心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系科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2)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系科的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专科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2)户口不迁出学校。(3)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家乡确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可按非挂钩医院的规定予以部分报销,但要实行限额,标准为半年50元,一年100元,一年以上的不予报销。(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学生申请出国办理保留学籍,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到教务处缴纳规定的培养费。培养费按当年同类专业学杂费收取。

第三十七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二周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省教委签发的注销护照证明书和本人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退还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按每学分100元计算。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员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收取的培养费一律不退。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达不到56;第三学年达不到112;第四学年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8)两次德育总评成绩为差者;(9)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10)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1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12)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上述情况因成绩差作退学处理的,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缴费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学生试读,除了按规定缴纳正常学杂费外,还必须缴纳培养费。缴费试读生,必须在新学期开学时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本学年所需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2)本人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凡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作自动退学处理;因出国自动退学者应到教务处办理缴纳在校期间的培养费手续(每学年除交纳正常学杂费以外,必须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按该生进校后累计学杂费总数收取。)退学手续应由院或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回家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系主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系教务员保存备查。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辅导员同意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辅导员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其重修成绩按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一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旷课达40到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旷课达30到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3)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有关学籍处理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

第五十三条 凡选修学校指定的有关课程均实行缴费选读(缴费标准另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交纳重修课程费,第一次重修按每学分100元收取,第二次重修按每学分150元收取,第三次及第三次以后,每次按每学分200元收取。考试成绩在50-59分申请自学重考的学生,可按50%交纳重修费用。重修缴费,必须在注册重修课程前一次性缴清、由教务处统一收取。学生持交费收据,办理重修选课注册手续。学生不缴费重修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准予转专业者和外校转入本校者,应根据入学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性质不同,缴纳壹万元至叁万元专业建设费。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准予试读的学生,试读一年期间,应另缴纳培养费每学年4000元(不含正常学杂费、住宿费)。

第五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6年。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拒绝缴款者作退处理。以上交费必须先到所在系领取重修课程交费申请表,再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交费。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九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表现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情节严重者。(5)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7)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8)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教务员提出,经系主任审核批准上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经由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的,须报请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按第八条选修课规定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必须在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缴手续费150元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第七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十二、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日语、俄语等)四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上(含3.0)。第七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德育综合考核总评成绩为差者。

3、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选修课程不按第八条的要求选课的。

4、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5、在校期间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有关科目统测合格成绩(如全国四级外语统测、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统测等)。

6、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学位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7、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下者。

8、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

第七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至毕业,没有完成规定学分和没有通过四级英语国家统考及计算机省级统考者,允许毕业后二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及有关统考(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随班补考),其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三、出国学习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自费出国学习的审批手续:

1、学生如实填写申请理由,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之后,将审批表及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2、由教务处为申请者核定缴纳培养费数额并办理交费手续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3、申请者凭省教育厅批件将《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交保卫处,办理申请出境手续。第七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表。

十四、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起用于2000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学生继续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颁布的《南京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6篇

(200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等规定,结合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外国留学生,特指本科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汉语水平达到浙江大学入学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我校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六条

在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外国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 — 2 —

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外国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学分。学校对学

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考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考试,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考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2.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课程考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外国留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外国留学生,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汉语言专业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科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汉语言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2.应作退学处理的; 3.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外国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外国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外国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冬学期和春夏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

2.汉语言专业留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

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八条

毕业审核时,外国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外国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条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7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其它年级的外国留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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