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精选15篇)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1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http://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2篇
仲裁裁决书
【鑫苑简讯】2014年5月28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工伤邹超律师收到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被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02.72元。
基本案情:韩XX于2013年1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7月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旋转撕脱毁损离断伤。2013年9月1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2月13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韩XX伤残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国四个月。因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拒绝赔偿韩XX的工伤保险待遇,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将2012年新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李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被申请人应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02.72元。
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邹超律师解读: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3篇
本刊讯20丨5年1 (丨月16曰,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现场会在洛阳召开河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省人社厅厅长、厅党组书记杨盛道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人社厅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刘延光同志作总结讲话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2 0丨5年度上报拟达标县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陣局、仲裁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汉。
会议总结交流了2014年以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通报了2 0丨5年上半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我院规范化检查验收情况, 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我工作。会议观摩了洛阳市、洛阳市西工区仲战院, 听取了洛阳市、三门峡市、淇县、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家单位的经验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必须切实增强做好调解仲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争议、矛盾, 更加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4篇
劳仲字[]第 号
申请人:曹倩玉(方某){,女,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陈雪娇(机械厂),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李茜伦,女,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家庭住址):
申请人曹倩玉(方某)诉被申请人陈雪娇(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受理后,由仲裁员付娆依法组成合议庭,付娆任仲裁员独任审理.曹倩玉(方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要求: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5篇
(苏人社发[2011]49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苏人社发【2011】108号)自2011年4月20日起使用,现为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文书中仲裁裁决书的制作,不断提升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质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当事人为劳动者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依次写明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写完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另起一行写明。当事人是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写明该字号业主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用人单位职工,依次写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人为除上述人员外的公民个人,依次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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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址;当事人是劳动者的,写明劳动者的住址。地址应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门牌号码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案件,可在本申请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申请人称谓,如:“申请人(反申请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代理人称谓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其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条
案由部分:案由一般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来确定,要能明确反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仲裁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方面的,以主要或者重要争议为案由,案由不能超过三个,不能出现“等”字样。
第三条
案件审理程序部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改写为“在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反申请受理条件,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如果依法未公开开庭的,写明“本委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经依法送达未到庭的,应写明“×××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诉辩称部分:申请人诉称(含反申请)部分应写明事实、理由、仲裁请求及(对反申请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辩称(含反申请)部分应写明事实、理由及(反申请请求);第三人辩称部分应写明事实、理由。
诉辩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使用如“我”、“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情感之类的词语。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内容,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仲裁员的主观意向。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应写清具体事项,数额明确。
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写“×××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当事人诉辩称部分应写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和仲裁庭认证部分。具体包括:①概述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述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情况;③详述仲裁庭的认证理由。对经仲裁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或争议的证据,分别列明证据名称,并写明“本委予以确认。”对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且当事人持有异议或争议的证据,应详细地一一写明各个证据的名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对仲裁委员会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有质证意见的也要写明。
第五条
本委查明部分:写明仲裁庭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重点的认定事实。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该部分叙述应视案情区别而定。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要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有针对性的叙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繁简适当。写事实的一般顺序为:当事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基本情况;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依次叙明案件基本情况;其他与本案仲裁请求有关的事实。
叙述事实时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对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杜绝出现具有侮辱、谩骂等攻击性言辞。
第六条
本委认为部分:针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争议焦点,摆事实,讲法律,谈道理,分清是非责任。说理要充分、严谨、客观,详略得当,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裁决依据的规定,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仲裁裁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根据……的规定”中省略部分具体是指引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叙明顺序为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法律、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依照法律的位阶从高到低写明。
裁决的结果:对当事人仲裁请求支持的,应写明“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对当事人仲裁请求不支持的,应写明“对申请人(或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第七条
裁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页边距、版式”使用word文档默认格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宋体二号字,加黑,单倍行距,居中;首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与尾部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一致。案号、正文部分,使用仿宋三号字。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案号由仲裁委员会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正文段落格式为: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28磅。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的页面设置和段落格式,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6篇
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参会的同志们:
我谨代表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会议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2006年以来,在市人社局、市仲裁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仲裁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打造仲裁全新形象
2006年之前,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区劳动保障局内设的行政科室,初期仅有工作人员2名,既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又承担了劳动行政的部分管理职能,影响了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2009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仲裁实体化建设进程相关规定,经区委九届59次常委会研究决定,我区于2月16日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为区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同时,区劳动保障局积极向区编制部门协调,明确了机构编制,并配备人员和设施,标志着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10年11月随着我区机构改革,整合了原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职能,成立了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整合了原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职能,将原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更名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仲裁
院设有立案调解庭和仲裁庭,机构编制为12名,现有在职人员8名,切实充实了办案队伍。
二、加强硬件设施投入,打造实体化仲裁机构 我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的安排部署,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投入资金完成了仲裁庭、调解庭实体化建设和硬件设施的添置。为建设设施一流、庄重实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室,青白江区先后投入十多万元,配置了各种办公设施。庭审室借鉴了现化司法庭审室布局,划分了庭审区、旁听区、证人席和监控室,安装了全方位电子监控系统、电脑网络和电子显示系统,能够对仲裁庭审进行实时监控并录制影像资料;通过大屏幕显示系统,在需要时,能够实现对外公开庭审相关情况。同时设置了调解庭场所,配置了美观大方的调解桌,用于当事双
方在仲裁员主持下开展庭外调解。为确保仲裁办公信息化建设,我局统一购置了工作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满足仲裁院日常办公需要。我区仲裁工作呈现有人办案、有钱办案、环境一流、设施齐备的良好局面,办案质量得到有力保障。
三、加强仲裁制度建设,打造规范化工作流程。
2006年以来,伴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区仲裁院制订并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职责》、《立案调解庭职责》、《仲裁庭职责》、《仲裁员工作职责》、《书记员工作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流程》、《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须知》等制度,以此规范工作流程。
此外仲裁院在显著位置设置了便民服务公开栏和宣传栏各一个,将工作职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南、仲裁须知、工作流程、监督电话等上墙向社会公示,及时公告一周的庭审安排,进一步方便了仲裁当事人。
四、加强目标管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我区不断加强仲裁案件办结情况督查和目标任务对照管理。在案件数量急速增涨的情况下实现了较高的结案率。2007年以前平均每年处理案件不到50件,办案量不能适应仲裁案件增加的需求。由于受劳动仲裁实行免费政策和金融危机裁员等因素影响,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量快速增长。2009年我区成立仲裁院后,随着仲裁独立办案职能的划分和软硬件的投入,在办案质量和办案数量上得到大幅提高。据统计,我区2006年~2011年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43件,48件,197件,423件,527件,403件。当期实际结案率均超过95%,超过市局下达的95%的目标任务,受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好评。
五、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大调解格局
我区按照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一体化建设工作安排部署,不断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基层组织建设,现有各类调解组织243个,兼职调解员997人,已初见成效。
一是在全区11个乡镇均成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区人社局对乡镇统一授牌并进行了工作安排,提供业务指导。及时化解劳动纠纷,构建社会化“大调解”格局。
二是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载体,建立村乡两级劳动保障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将劳动保障基层调解工作同步下放到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制定了《劳动保障站工作职责》,明确了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具有初步调解本辖区劳动保障问题来信来访的工作职能,并负责本区域内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区劳动保障局对村、社区、乡镇各级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劳动法律法
规政策的全面培训,切实加强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起到了较好的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是建立企业内部调解组织。指导区内规模企业成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法调解公司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加强与区工会部门配合,指导区内企业成立并完善工会组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加强宣传,做好劳动法律法规普及工作。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述成绩的取得,是上级正确领导、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同志们上下同心同德、开拓创新的结果。回顾几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处理难度增大,我区仲裁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客观变化的需要。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信访化,特别是一些集体争议案件不通过仲裁和诉讼,直接上访市委、市政府的信访部门,甚至以过激方式上访成为现阶段一个特点。三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的时效延长、受案范围扩大、调解仲裁程序的优化,尤其是仲裁不收费等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办案人员、办案场地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法律法规层面还存在一些不细致地方。有的企业为了减轻用工成本,采取多种的用工形式,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比如劳务派遣作为一个新的用工形式现在越来越普遍,而《劳动合同法》对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规定不够细致,给仲裁办案适用法律造成困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权的路会比其他劳动者走得更艰辛。
五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有限。劳动者对其信任度不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愿意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而是越过调解环节
直接申请仲裁;即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如果对一方不履行还得通过劳动仲裁,延长了维权的时间。由于对达成的协议缺乏救助手段,劳动者也不会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自己提供帮助。以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前进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上级要求和先进单位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完全达到广大人民的期望。今后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能,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节器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器功能,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取得新发展,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一、继续深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改善办案条件
随着城乡一体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招商引资的急速增长,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进入企业,用工量的增长势必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要继续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抓住劳动人事机构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整合资源,在人、财、物各方面,加大投入,为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强化保障。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有效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庭外调解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尽快维权,从根本上化解目前案多庭缺,案件审理仓促的状况,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继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力度 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等部门大力推进多渠道、开放
式的调解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向村和企业内部延伸,切实抓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力争将50%左右小额、简单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及社区。要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仲裁院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掌握调解工作的一般程序、技巧和现行有关的政策法规,逐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强化劳资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三、继续加大仲裁办案力度,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不断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和程序,规范仲裁文书填写格式和送达程序,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文件执行文书送达和签收。有效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庭外调解率,实现调解案
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60%以上。加强仲裁办案标准化建设,做好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诉松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能。要落实重大复杂案件合议制度,建立裁决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认真执行仲裁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正卷、副卷的要求将案件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完善案卷查阅制度,并逐步将仲裁档案纳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深入开展建设全省劳动合同标准化示范区工作。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的创建和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的创建,配合局相关科室作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同时区仲裁院将利用目前《社会保险法》集中宣传契机,继续开展企业内部宣传工作,深入区内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力资源趋势,向企业和劳动
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出发展经济的合理化建议,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五、以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升调解仲裁队伍总体素质。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化、规范化的仲裁员队伍。要强化仲裁人员业务培训,通过入门培训、提高培训、庭审观摩、学术交流、典型案例集体讨论、重点案例分析总结、复杂案件研究点评等形式充分调动仲裁人员学习热情,达到以案促学,学以致用的目的,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切实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坚持开展仲裁行风建设,实现对仲裁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外公布仲裁员的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从严要求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规范。要强化仲裁员聘任管理,建立仲裁员名册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性的仲裁
员考核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提高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水平。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7篇
一、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的特点
近几年, 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呈较快上升态势, 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认真梳理、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案件总量持续上升。
2013年, 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案件3.65万件, 其中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2.47万件, 同比增长15%, 涉及劳动者2.74万人, 当期审结案件2.11万件 (含2012年未结案件) , 结案率93.7%;各级调解组织共立案受理1.18万件, 同比增加0.3%, 涉及劳动者1.49万人。造成案件总量持续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 当前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 改革处于攻坚期, 也是矛盾易发多发期;另一方面, 随着劳动人事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 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这也是造成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的重要因素。
2. 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
从发生争议的单位性质看, 2013年我省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处理私营企业争议案件1.38万件, 占立案总数的63.8%, 同比增加18.6%;其次是国有企业, 劳动争议案件4100件, 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9%;从发生争议的单位性质来看, 私营企业已成为我省劳动争议的最大发生地。
3. 社会保险类争议较多。
从争议类型上看, 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数量最多, 2013年共受理社会保险类争议7968件, 占争议总量的36.7%。其次是劳动报酬类争议, 共5499件, 占争议总量的25.4%。
4. 调解成为案件结案的重要处理方式。
近年来, 我们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大力提倡以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实在无法调解的, 再走开庭仲裁程序, 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 取得了明显效果。2013年, 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14万件, 占结案总数的54%, 比去年上升了2.9个百分点。
二、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建设的实践探索
为缓解办案压力, 提高办案时效和质量, 我省调解仲裁系统大力推进仲裁效能建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逐步完善, 机构效能明显提升, 为仲裁案件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了基础。
1. 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加快。
截至2013年年底, 18个省辖市全部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县 (市、区) 有116个成立了仲裁院, 县级建院率达72%, 比2012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全省有郑州、安阳、驻马店、三门峡四市实现了仲裁院建设全覆盖。同时, 切实加强仲裁庭标准化建设, 对仲裁院必备的基础设施、办案设备予以明确和细化。从机构性质来看, 18个地市的仲裁院均为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统计, 18个地市的仲裁院中有两个定为副县级, 1个地市仲裁院的行政级别为高配副处, 3个地市仲裁院的行政级别为正科高配, 其余地市仲裁院的行政级别为正科。
2. 仲裁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大优秀人才选拔, 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岗位公开招聘等形式, 把一些能力强、热爱调解仲裁工作、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选拔充实进来, 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退休的劳动人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调解仲裁员。加大培训力度, 形成全省统一指导、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证书、分级培训、全员轮训的培训长效机制。目前,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共1543人, 其中法学专业人员占40.2%。全省从2013年起, 办案时统一着正装、佩戴胸徽, 树立了调解仲裁良好形象。
3. 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据统计, 18个省辖市均拥有独立的仲裁庭, 45%的县区也设有独立的仲裁庭。部分地区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郑州市本级和13个县区, 仲裁场所的平均面积达到209.2平方米;信阳市标准化仲裁庭建设率达70%;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了立案接待室、调解室、仲裁庭, 配备了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办案办公设备, 办案条件比较到位。
三、劳动人事仲裁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全省人事仲裁效能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与快速增长的劳动人事仲裁工作任务相比, 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相比, 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 部分已挂牌的仲裁院名不副实。
尽管在仲裁院的组建过程中, 各地出现了不同的模式, 但是严格说来, 只有机构独立、职能分离才能真正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为了完成组建目标, 一些地方先成立后建设, 导致这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形式上实体化了, 事实上仍然承担着行政职能。
2. 基层仲裁院的办案条件亟待改善。
县区仲裁院办案设施配备参差不齐, 一半以上的县区没有专门的仲裁庭。一些县区的办公和办案场所不分, 没有专门的办案开庭场所, 临时在办公室或者会议室里开庭, 缺乏严肃性。还有一些县区的办案设备简单, 缺少必要设备, 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3. 人员不足和结构矛盾突出。
“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县区一级的基层仲裁机构尤其突出, 很多仲裁员几乎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同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属于法律专业性较强、业务相对复杂的工作领域, 部分在岗仲裁员对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度不高, 有些缺少实际工作经验, 人员结构性矛盾突出。
4. 办公、办案经费保障不足。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经费保障不足, 18个省辖市中只有9个省辖市有独立的仲裁经费, 县区基本上都没有独立的仲裁经费。一方面, 国家没有相关细则文件出台, 地方财政在操作上缺少依据;另一方面, 部分地方的财政紧张, 导致一些仲裁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不能得到保障。
四、推动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建设的几点思考
结合我省仲裁工作实际, 笔者认为, 推进我省劳动人事仲裁效能建设, 要按照“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人员专业化、经费保障常态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的总体要求, 努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1. 要解决好行政与仲裁职能分离问题, 确保“准司法”职能的履行。
仲裁机构实体化就是要剥离其原承担的行政职能, 使之回归仲裁本位, 突出其作为独立的、中立的、体现三方机制的“准司法”机构的特性。在仲裁机构实体化的设置上, 必须要明确性质、级别、隶属关系以及内设机构等问题, 确保鲜明的司法主体地位, 从而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它的权威性和可信性。
2. 要解决好仲裁队伍建设问题, 确保人员素质的提高。
机构问题解决后, 最重要的是“人”的问题。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充实仲裁员队伍, 通过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增加专门编制, 解决专职仲裁员不足的问题, 努力缓解仲裁员工作负荷过重的问题;同时要通过严把“入口”和加强培训等方式, 解决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3. 要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 确保投入到位。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下大力气改变硬件设施滞后的现状, 加大投入, 做到有专门的仲裁庭、有齐备的办公设备等, 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 真正实现有牌子、有场所、有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工作制度、有业务台账的“六有”目标。
4. 要解决好制度建设问题, 确保管理到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例 第8篇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辛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OO6年10月经人介绍到某部队食堂从事面点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6日上午,辛某在制作面食的操作申,右手中指被轧面机轧伤,经医院确诊为右中指中节远端部分缺失。事发之后,单位要求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但是要求辛某提供伤残等级证明。辛某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其未依法认定工伤为由拒绝。单位以没有伤残等级证明和法律依据为由,迟迟不予解决辛某的工伤待遇问题。辛某只得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他,需要提供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辛某不明白,跟劳动有关的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不就可以了吗,怎么又出来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辛某确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如果辛某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就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9篇
受理案件通知书
吉市劳人仲字【200】第号
:
年月日提交的仲裁申请,本委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向你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达材料包括:开庭通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请亲笔签收并注意查验送达材料,如未送达齐全,请于送达当日与仲裁委联系,逾期视为送达齐全。
二、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本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送达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 第10篇
一、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本庭由_____________(独任/合议)审理,_____________担任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有/无。
仲: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有/无。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申:听清楚了。
仲: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申请/不申请。
仲:被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被:申请/不申请。
二、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1)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答辩(详见“答辩书”)
(二)调查与质证
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本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告一段落,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仲:现在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根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庭通过质证,现对申、被诉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申请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_____________。
对申请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_____________。
对被申请人下列 证据予以认定:___________。
对被申请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___________。
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申、被诉双方的下列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
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调解与裁决
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申:愿意/不愿意。
调解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愿意/不愿意。
调解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11篇
2009年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多发, 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机构改革期间人员不能立即到位, 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但是,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在厅党组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 稳定队伍, 完善制度,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案件处理力度, 做到案件质量有提升、队伍素质有提高、各项建设有发展, 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大案件受理力度, 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二是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 仲裁基础建设逐步加强。三是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案件处理效能不断提升。四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办案能力进一步增强。五是注重预防和化解, 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六是以信访工作为窗口, 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 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进展不平衡。多数市、县 (区) 仲裁院建设仅停留在筹划阶段, 一些市、县 (区) 没有专门的办案场所, 现有专职仲裁员数量偏少。二是部分市、县 (区) 案件处理数量明显偏少。一些地区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能力还不强, 办案能力比较低, 存在“有案不受”现象。三是仲裁经费保障尚未落实。部分地区虽然建立了机构, 却只有牌子没有专项经费, 案件处理能力严重不足, 个别地方因无钱办案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发展。四是调解仲裁保障能力相对滞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不健全, 优势作用发挥不明显。五是仲裁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仲裁员队伍流动性大、队伍缺乏稳定性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开展。
认清形势, 明确调解仲裁工作发展新思路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劳动人事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继续,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冲击和后续效应逐步显现,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一是案件继续保持高位态势, 形势严峻。二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冲突性增强, 社会影响大。三是案件处理和执行难, 往往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当前,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有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二是调解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三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资源得到高效整合。
2010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以上分析, 河南省确立了2010年仲裁工作的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及相关法规, 以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重点, 加强调解仲裁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工作网络;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培训工作, 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明确重点, 努力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2010年,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仲裁工作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把困难估计得多一些、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 抓住机遇、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开拓进取, 不断取得新业绩。
强力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提供组织保证。一是加快组建仲裁委员会。二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省政府 (豫政【2009】86号文) 的要求, 抓紧推进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实体化。三是加强仲裁庭标准化建设。要把仲裁庭建设为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窗口, 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效能, 切实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 树立河南劳动人事仲裁品牌形象。一是加大受案和处理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三是健全完善裁审衔接、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四是培育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品牌。
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构建纠纷处理预防机制和网络。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指导企业加大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力度。二是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三是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四是建立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提升调解员、仲裁员队伍总体素质, 全面推进能力建设。一是在做大做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上下工夫。二是在做专做精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上下工夫。三是在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的管理上下工夫。
进一步规范管理, 夯实工作基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抓紧修订、完善、整合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接待、立案、庭审、证据规则、送达、内部管理、办案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统一全省仲裁文书格式;加快开发或引进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数据库;在全省推广统计软件报送报表等数据, 加强和规范统计报告制度, 做好统计分析;开发应用信息资源, 逐步实现案件办理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不断推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不断提升调解仲裁工作水平。一是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调解仲裁工作。二是加强理论研究, 指导调解仲裁工作科学发展。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12篇
举 证 通 知 书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举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材料。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基于以下原因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仲裁庭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1、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2、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证据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提起反诉,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13篇
仲裁裁决书
南劳仲裁字(2007)第05号
申
诉
人:吴有德,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出生,家住南昌县向塘镇向东路602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韩俊勇,男,江西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义明,男,江西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诉
人:江西电力附件厂,地址: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一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男,该厂厂长。
上述双方因退休待遇和补发工资问题发生争议,申诉人诉至本会。本会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3日开庭审理,申诉人、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及被诉人法定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方称:申诉人自1987年3月以临时工身份进入被诉人处工作,1999年10月转编为正式职工,每月工资为94.18元,被诉人也是从此时开始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2006年11月15日,申诉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久,被诉人告知申诉人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的钱要被退回来。此后,申诉人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被告知其工资数额太低,不符合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申诉人工资方面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申诉人现在得不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被诉人必须承担责任,同时要求被诉人自1999年10月起按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工资和给予补偿,向申诉人支付人民币40096.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诉方向仲裁庭提供了吴有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工资存折两项证据,以证明被诉人为吴缴纳养老保险和在单位的工资 1 待遇的状况。被诉方对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说明工资存折所记载的只是吴在编外和内退期间的生活费,且不是生活费的全部。仲裁庭对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诉方辩称:吴有德是1999年10月从南昌雄狮劳保用品厂调入我单位的职工,入厂后工资额在400元至600元左右。2000年3月吴向单位提出要求编外,经分厂领导同意后吴编外在家休息至2002年6月,单位每月发生活补贴100元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2002年7月单位按照《厂职工内部退养暂行规定》为吴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150元,继续为其缴纳各类保险。2006年11月吴年满60岁达到退休年龄,单位为其向社保机构报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社保机构按规定做了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申诉人因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多次找被诉人,被诉人也多次和社保机构交涉,要求对吴办理退休给予照顾,但均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而无结果。申诉人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是法律政策规定,被诉人并不存在过错。申诉人在正常工作期间,单位已发给了正常工资。在2000年3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吴一直在家休息,没有付出正常劳动,也就谈不上最低工资的问题。所述月工资94.18元的问题,实际是吴请假编外期间和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在扣除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后的余额。
被诉方向仲裁庭提供了吴有德的劳动合同书,招工登记表,申请调动工人情况表,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工资表,内部退养申请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耐磨分厂关于吴要求编外的证明等证据材料。申诉方对上述证据提出了“证据只反映了吴有德在单位1999年以后的情况”之异议。仲裁庭经合议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诉人江西电力附件厂为江西省电力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诉人吴有德自1987年3月进入该厂工作,因属临时工身 2 份,在后来参加养老保险时单位未将其列入参保人员范围。1995年12月申诉人经南昌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南昌雄狮劳保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8月10日正式从南昌雄狮劳保厂调入江西电力附件厂,此后单位开始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按本厂同等同类人员享受。2003年1月申诉人向单位请长假回家休息。2002年7月,申诉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期间按相关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150元,在扣除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存在月实际领取94.元的情况。2006年11月15日申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为申诉人申办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申诉人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条件,并为申诉人办理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向申诉人支付帐户资金4811.15元。申诉人在多次向社会保险机构要求养老金待遇无果后,认为被诉人对此负有责任,遂向本会提出养老、医疗保险和工资待遇争议申诉。
本会认为:按照《南昌市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县以上大集体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参保人员应当是劳动合同制工人。申诉人1987年3月至1995年12月在江西电力附件厂做临时工期间,不属于单位参保人员范围。1995年12月申诉人经南昌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南昌雄狮劳保用品厂合同制工人后,虽一直在被诉人处做工,但其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南昌雄狮劳保用品厂,仍不属于被诉人的在册合同制工人,被诉人从申诉人的人事和社保关系均转移到本单位后开始为其缴交社保,符合该办法及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因此,对申诉人因缴费年限原因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被诉人无过错责任。申诉人诉称从1999年10月开始每月工资只有94.18元与事实不符,申诉人在工作期间享受了单位职工的正常工资待遇,而在请假和内退期间,由于未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不符合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待遇条件。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并给予赔偿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经对当事人双方调解无效,现依据《南昌市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2、本案仲裁费600元由申诉方承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期内如不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涂柳明 仲
裁
员:熊任凌 仲
裁
员:陶卫兵
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1 第14篇
时间:
2012 年
月
日
时到
时
地点: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案号:×劳仲案字()第号
案由:
仲裁员:付娆
书记员:董珂
申请人:曹倩玉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陈雪娇 委托代理人:李茜伦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第15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 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我 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市属金融机构、跨省市的劳动争议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 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 务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 广播影视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相应建立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
市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后,原市和区县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
附件: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
主 任:孔长起 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副主任:刘华珊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高 炜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 员:贾志强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 书长
吴 瑜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刘翠乔 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李胜利 市商务委副主任
张勇勤 市科委副主任
林炎生 市教委副主任
李森阳 市农委副主任
陈庆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立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党丽颖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党委副书记
马杏田 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