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36号范文第1篇
①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为第一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籍作家。之前,在对莫言获奖传言飞扬的时候,莫言一直低调回应。获奖以后,他接受采访时说:“说不激动那是在装蒜,心里还是高兴的,但也就是高兴”。 “很快就会过去,自己不要当作怎么了不起的惊天动地的大事情”。 “头脑清楚,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热爱这块土地,感谢父老乡亲”。
②莫言在获得茅盾文学奖后就曾说过,希望“10分钟就忘掉获奖这件事”。因为他深知,“得奖之后就会有各种好评和赞誉,要是没有定力,就容易头脑发昏,就容易犯错误,所以我就想快点忘记这件事,让自己轻装上阵。 ”“忘掉所有的奖项是所有作家最高的选择。 ” 这不是他故作姿态的矫情,而恰恰是一种理智与清醒。
③说到这里,我想到居里夫人,她获得过包括两度诺贝尔奖的许多荣誉,但她都看得很淡,是不是“10分钟就忘掉”不敢说,但有一个故事说明她对待荣誉的态度。朋友来做客,发现居里夫人的小女儿正玩一枚奖章,忙问:“夫人,你应该知道能得到一枚英国皇家协会颁发的金质奖章是多么高的荣誉,怎么能把它给孩子玩呢? ”居里夫人说:“我是想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荣誉就像玩具,只能玩玩而已,绝不能永远守着它,否则就将一事无成。 ”④的确,获奖是令人高兴的事,你有理由“漫卷诗书喜欲狂”,“一日看遍长安花”,但切勿沉溺其中,乐不思蜀。过分陶醉,会侵蚀你的斗志,涣散你的精神,模糊你的视线,阻挡你前进的步伐,你的人生高度可能就此无法超越。⑤牛顿的功绩曾经无与伦比,但遗憾的是,晚年,他也被荣誉迷住了双眼,沉醉于鲜花掌声美酒佳肴中,终止了科学探索的历程。60岁后,他开始频繁出入各种宴会,接受各种称号,佩戴各种勋章,担任各种职务,从英国皇家学会会长到制币局长,还忙于与科学界的其他头面人物争权夺利。结果,在他人生的最后24年里,他几乎毫无建树。
⑥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过不少获奖的科学家、演员,获得过金牌的运动员,因为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忙于应酬,结果落后于飞速发展的时代,或被淘汰出局,或被边缘化,黯然失色,很快就淡出人们视野,成了天际转瞬即
逝的流星。
⑦泰戈尔说:“鸟的翅膀绑上黄金,它还能高飞吗? ”荣誉与奖励也是如此,我们希望得到它,也为得到它而欣慰,但绝不能当成沉重包袱背起来,背上它会迟滞我们攀登的脚步。
(有删改)
13.阅读全文,请简要概括作者的主要观点。(4分)
14.作者为什么从莫言两度获奖的感言写起?(4分)
15.文章③⑤两段分别列举居里夫人和牛顿的例子,有什么作用?(4分)
16.联系生活实际,结合对本文的阅读感悟,请谈谈你对莫言的“清醒”的理解。(6分)
南通1
与植物一同生长
李晓
①当我躺在乡村的草丛中,长久地凝视一滴露珠的时候,我会在一瞬间变成一株植物,失去了对人类生活的记忆。在风中,我听见我的骨节都在响。
②而我真的对现实生活有过温存的记忆吗?走在回家的路上,远望那一节一节像火车车厢组成的楼房,我就感觉到自己的滑稽可怜。我这一具一百多斤重的肉体,每天的生活都是被囚禁在这沉闷的车厢中,在那里排泄病毒和废气。我仿佛看见,一幢一幢楼房的顶端,林立着一座又一座虚拟的烟囱,把喘息的废气飘散到天空中去,形成一团又一团阴云,将我们彻底覆盖和笼罩,让我们的身躯不断萎缩,可怜如蚁地在大地上艰难蠕动。
③许多年前,看到梭罗的《瓦尔登湖》,我就着迷似的寻找我的瓦尔登湖。终于,在我老家的山梁上找到了一座群山环抱中的水库。我在烟波粼粼的水库旁边,相遇了几间废弃的农屋。夜里,躺在床上,听着稻花香里的蛙鸣、满山满坡昆虫的合唱,我的身体常常呈现一种羽毛的状态。
④渴望在自然中生活,这只是让灵魂里穿着一双草鞋的我,于假寐之中的一次脱身。因为在人群中,我得常常紧抿厚厚的双唇,和哑巴一般的大地保持沉默的姿态。有很多和我一样的人,其实已经没有了对大地表达感恩的方式。
⑤对大地表达感恩,其实,与对母乳表达感恩又何其相似啊。回归自然的最佳姿态,就是让我们做大地上的一株植物,不需借助任何想象,与大地肌肤保持最贴身的亲近。自然界中的繁殖力,总是让我们下意识地屏住呼吸,于浩荡的天宇之中,触摸到我们在大地的根须。
⑥当我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周旋于人群中之时,我发现,我的身体总是呈没有规则的摆动,失去了最自然的生活,也失去了内心里最需要的生活。⑦在创造着物质生活巨大繁荣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已经远离了最自然的生活?平时,我们总以为这棋盘式的建筑群就是生活的全部,在这狭隘的空间里为生计蚂蚁一般忙碌,蚂蚁一般无助,我们几乎忘记了这天幕下的大地上,还有季节的流转,还有最原始最美感的生活。
⑧当我们把房屋建在郊外,独享最豪华的别墅,采取粗暴和自私的方式践踏、占有大地,我们把肉体暂时寄存在这个大地上,灵魂是否已经脱窍?
⑨静静聆听大地之歌吧,稚童一样守望着大自然的风景,我们的心灵才会
饱满多汁,心胸与天空一样开阔。
⑩在自然中生活,人的天性,与植物一样生长,找到最贴近幸福生活的状态,与自然友好相处,自然使一切存在于美丽之中。
(有删改)
17.作者在文章中流露了对大自然怎样的态度?(4分)
18.从全文来看,第②段写现实生活的状态有什么作用?(4分)
19.文章第③段画线句子在表达上有什么特色?请简要赏析。(4分)
20.结合语境,理解下面句子的含意。(4分)
自然界中的繁殖力,总是让我们下意识地屏住呼吸,于浩荡的天宇之中,触摸到我们在大地的根须。
21.阅读下面一段文字,结合文章内容,探究第⑨段中“稚童一样守望着大自然的风景”的深刻意蕴。(6分)
实际上,很少有成年人能真正看到自然,多数人不会仔细地观察太阳,他们至多只是一掠而过。太阳只会照亮成年人的眼睛,但却会通过眼睛照进孩子的心灵。一个真正热爱自然的人,是那种内外感觉都协调一致的人,是那种直至成年依然童心未泯的人。
爱默生《论自然》
语文训练 莫言的清醒 陈鲁民
①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为第一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籍作家。之前,在对莫言获奖传言飞扬的时候,莫言一直低调回应。获奖以后,他接受采访时说:“说不激动那是在装蒜,心里还是高兴的,但也就是高兴”。 “很快就会过去,自己不要当作怎么了不起的惊天动地的大事情”。 “头脑清楚,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热爱这块土地,感谢父老乡亲”。
②莫言在获得茅盾文学奖后就曾说过,希望“10分钟就忘掉获奖这件事”。因为他深知,“得奖之后就会有各种好评和赞誉,要是没有定力,就容易头脑发昏,就容易犯错误,所以我就想快点忘记这件事,让自己轻装上阵。 ”“忘掉所有的奖项是所有作家最高的选择。 ” 这不是他故作姿态的矫情,而恰恰是一种理智与清醒。
③说到这里,我想到居里夫人,她获得过包括两度诺贝尔奖的许多荣誉,但她都看得很淡,是不是“10分钟就忘掉”不敢说,但有一个故事说明她对待荣誉的态度。朋友来做客,发现居里夫人的小女儿正玩一枚奖章,忙问:“夫人,你应该知道能得到一枚英国皇家协会颁发的金质奖章是多么高的荣誉,怎么能把它给孩子玩呢? ”居里夫人说:“我是想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荣誉就像玩具,只能玩玩而已,绝不能永远守着它,否则就将一事无成。 ”④的确,获奖是令人高兴的事,你有理由“漫卷诗书喜欲狂”,“一日看遍长安花”,但切勿沉溺其中,乐不思蜀。过分陶醉,会侵蚀你的斗志,涣散你的精神,模糊你的视线,阻挡你前进的步伐,你的人生高度可能就此无法超越。⑤牛顿的功绩曾经无与伦比,但遗憾的是,晚年,他也被荣誉迷住了双眼,沉醉于鲜花掌声美酒佳肴中,终止了科学探索的历程。60岁后,他开始频繁出入各种宴会,接受各种称号,佩戴各种勋章,担任各种职务,从英国皇家学会会长到制币局长,还忙于与科学界的其他头面人物争权夺利。结果,在他人生的最后24年里,他几乎毫无建树。
⑥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过不少获奖的科学家、演员,获得过金牌的运动员,因为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忙于应酬,结果落后于飞速发展的时代,或被淘汰出局,或被边缘化,黯然失色,很快就淡出人们视野,成了天际转瞬即
逝的流星。
⑦泰戈尔说:“鸟的翅膀绑上黄金,它还能高飞吗? ”荣誉与奖励也是如此,我们希望得到它,也为得到它而欣慰,但绝不能当成沉重包袱背起来,背上它会迟滞我们攀登的脚步。
(有删改)
13.阅读全文,请简要概括作者的主要观点。(4分)
我们应该正确对竺荣誉与奖励,绝不能让它完成为我们前进的阻力。此题考查对文章中心论点的把握。根据题意,论点要自己概括。此文主要论述面对荣誉的态度。完成时可围绕此内容进行概括。
14.作者为什么从莫言两度获奖的感言写起?(4分)
文章从莫言获奖感言写起,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引出观点,同时作不事实论据,认证了文章观点。解析:此题考查对议论文中举例作用的把握。在议论文中,引用故事、诗句、名人事例往往能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引出论题或
者论点,同时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15.文章③⑤两段分别列举居里夫人和牛顿的例子,有什么作用?(4分)
作为事实论据。从正反两个方面、有力地论证了应该清醒为与理智地对待荣誉与奖励的观点。解析:此题考查对论证方法及其作用的把握。根据题意。两段话都运用了举例论证的方法,而且居里夫人的例子是从正面进行论证的,牛顿的例子是从反面进行论证的。完成时,可用“运用了举例(事实)论证、证明了,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的句式回答。
16.联系生活实际,结合对本文的阅读感悟,请谈谈你对莫言的“清醒”的理解。(6分)
略解析:此题是开放性试题。完成时,对莫言的“清醒”作简要分析,并能
联系生活实际、表达明确、合理的见解即可。
与植物一同生长
李晓
①当我躺在乡村的草丛中,长久地凝视一滴露珠的时候,我会在一瞬间变成一株植物,失去了对人类生活的记忆。在风中,我听见我的骨节都在响。
②而我真的对现实生活有过温存的记忆吗?走在回家的路上,远望那一节一节像火车车厢组成的楼房,我就感觉到自己的滑稽可怜。我这一具一百多斤重的肉体,每天的生活都是被囚禁在这沉闷的车厢中,在那里排泄病毒和废气。我仿佛看见,一幢一幢楼房的顶端,林立着一座又一座虚拟的烟囱,把喘息的废气飘散到天空中去,形成一团又一团阴云,将我们彻底覆盖和笼罩,让我们的身躯不断萎缩,可怜如蚁地在大地上艰难蠕动。
③许多年前,看到梭罗的《瓦尔登湖》,我就着迷似的寻找我的瓦尔登湖。终于,在我老家的山梁上找到了一座群山环抱中的水库。我在烟波粼粼的水库旁边,相遇了几间废弃的农屋。夜里,躺在床上,听着稻花香里的蛙鸣、满山满坡昆虫的合唱,我的身体常常呈现一种羽毛的状态。
④渴望在自然中生活,这只是让灵魂里穿着一双草鞋的我,于假寐之中的一次脱身。因为在人群中,我得常常紧抿厚厚的双唇,和哑巴一般的大地保持沉默的姿态。有很多和我一样的人,其实已经没有了对大地表达感恩的方式。
⑤对大地表达感恩,其实,与对母乳表达感恩又何其相似啊。回归自然的最佳姿态,就是让我们做大地上的一株植物,不需借助任何想象,与大地肌肤保持最贴身的亲近。自然界中的繁殖力,总是让我们下意识地屏住呼吸,于浩荡的天宇之中,触摸到我们在大地的根须。
⑥当我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周旋于人群中之时,我发现,我的身体总是呈没有规则的摆动,失去了最自然的生活,也失去了内心里最需要的生活。⑦在创造着物质生活巨大繁荣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已经远离了最自然的生活?平时,我们总以为这棋盘式的建筑群就是生活的全部,在这狭隘的空间里为生计蚂蚁一般忙碌,蚂蚁一般无助,我们几乎忘记了这天幕下的大地上,还有季节的流转,还有最原始最美感的生活。
⑧当我们把房屋建在郊外,独享最豪华的别墅,采取粗暴和自私的方式践踏、占有大地,我们把肉体暂时寄存在这个大地上,灵魂是否已经脱窍?
⑨静静聆听大地之歌吧,稚童一样守望着大自然的风景,我们的心灵才会
饱满多汁,心胸与天空一样开阔。
⑩在自然中生活,人的天性,与植物一样生长,找到最贴近幸福生活的状态,与自然友好相处,自然使一切存在于美丽之中。
(有删改)
17.作者在文章中流露了对大自然怎样的态度?(4分)
感恩、亲近、热爱、敬畏、尊重等。解析:此题考查对文章作者情感的把握。根据题干提示:“流露”。完成时,应在文中找到相应的能反映作者态度的语句。比如,第④段中的“感恩”,第⑤段中的“亲近”。从第⑧段中可以看出作者对大自然的敬畏、尊重。当然,阅读完本文后,还可以感知到作者对大自然的热爱。
18.从全文来看,第②段写现实生活的状态有什么作用?(4分)
与大自然赋予自己的独到感受形成对比,使作者表达的回归自然的情感更加强烈,为下文表达自己亲近自然、享受自然的感情作铺垫。 解析:此题考查对表现手法的把握。一篇文章要表现A,但是又写到B,往往是运用了对比的写作手法,从而突出A。完成此题时,可用“作者把A和B进行对比,从而突出了A的特点,表达了作者的情感”这一句式回答。
19.文章第③段画线句子在表达上有什么特色?请简要赏析。(4分)
通过想象,使用比喻、拟人等修辞,生动形象地呈现了作者陶醉于自然的情状。
解析:此题考查语句赏析。完成时,可从修辞、表现手法、动词、环境描写、人物描写等角度进行赏析。就画线句而言,“听着”有了想象的手法,“合唱”用了拟人的修辞手法,“羽毛”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就内容而言,此句主要
是突出“我”当时陶醉的状态。
20.结合语境,理解下面句子的含意。(4分)
自然界中的繁殖力,总是让我们下意识地屏住呼吸,于浩荡的天宇之中,触摸到我们在大地的根须。
我们是大地上的一株植物,在大地的滋养中生长;我们应该感恩自然、敬畏自然。解析:此题考查对文章语句含义的理解。完成时,可把此句分成若干短
语,然后进行解释。
21.阅读下面一段文字,结合文章内容,探究第⑨段中“稚童一样守望着大自然的风景”的深刻意蕴。(6分)
实际上,很少有成年人能真正看到自然,多数人不会仔细地观察太阳,他们至多只是一掠而过。太阳只会照亮成年人的眼睛,但却会通过眼睛照进孩子的心灵。一个真正热爱自然的人,是那种内外感觉都协调一致的人,是那种直至成年依然童心未泯的人。
爱默生《论自然》
儿童的特质是纯真、友善、敬畏、不自私、不贪婪;我们只有恢复孩子般的好奇与纯真,只有像儿童一样精神明亮,目光清澈,如稚童般地对待自然地,敬重自然,才能对这世界有所发现,才能比平晶看到更多,才能享受自然,从最平凡的事物中发现神奇与美丽。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36号范文第2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2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4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5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7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8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9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11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14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7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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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22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3 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4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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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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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36号范文第3篇
省长 田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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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持有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按
1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本单位直属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内。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也可会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社会招收。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中、省直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行署)、县(市、区)
2 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收缴。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当在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机构填报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逾期不报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就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担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预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直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
4 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招待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