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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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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精选6篇)

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 第1篇

酒泉市扶贫互助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和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服务组织”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互助社以从事生产经营的贫困户为主体,由本村村民自愿组成,吸收本村农户入股,提供社员借(还)款、占用费结算、收益分配等业务,经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互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合作的原则成立。本互助社定名为天祝县**镇**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第三条 成立本互助社的目的,是为农户提供发展资金,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主经营互助资金,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有效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突出农民的发展主体地位,培养农户的诚信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有效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在政府的支持下,按照“资金自聚、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联社和村两委班子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村级发展资金,调剂农户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以借款互助为纽带,建立村民自助互助促发展的活动机制,推动协会成员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经验交流和信息传递,从而推进本村民主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建立村级发展资金的原则,一是入股有使用权,用款有费用(占用费);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向互助社提交申请书,缴纳入股资金,经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互助社成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互助社成员大会及活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②有权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借款等各项服务。

③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④有权拒绝本互助社不合法的负担。⑤享有入股借款的权利。⑥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互助社。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①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②维护本互助社的利益,保护互助社的共同财产,积极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③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付息。④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与互助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十一条 退股:提出退股申请,并在本互助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社员可以办理退股(只退个人入股部分)。要求退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互助社理事会提出申请,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十二条 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同意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

①不遵守本章程。②不履行成员义务。

③三次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

④其自身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被除名社员的入股资金在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

分。

第十三条 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成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制订或修改本章程以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本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②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审议批准村互助社资金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④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⑤讨论决定本互助社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①理事会提议;

②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

第十七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一个社员最多代理一名。社员大会选举或做出一般性决议,应由该互助社社员总数过半数表决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互助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组织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互助组织理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兼出纳1人,会计1人。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理事长为本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①组织社员讨论确定互助社章程; ②依据互助社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③执行互助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④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⑤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⑥负责与互助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系协调; ⑦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互助社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⑧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互助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不得为退职不满1年的理事、理事会成员或理事的近亲。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①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②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③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 ④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⑤接受协会成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监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互助社资金来源 ①社员股金。②政府扶持资金。

③本协会每年从经营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④接受的捐赠和其它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互助社的股金为村民入股。

第二十七条 本互助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互助社以社团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依法开展借款扶贫活动。除解散清理收回国家扶贫投资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侵占、私分、挪用本互助社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①。②。③。④。

上述项目提取比例,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协会年终如有亏损,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亏损的,可用以后年

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会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有关机构审定后可办理终止。

①成员少于50人,无法开展活动。②股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经营的。③经营活动消亡。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应由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联社和村发展协会社员代表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确定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全体村民公告,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所欠工作人员劳动补贴。③抵偿债务。

④国家扶贫资金收回国有。

第五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互助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 第2篇

时间:8月3日

地点:xx镇张家院村村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

主持人:xx

记录人:xx

内容:

一、就成立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事宜,发言表态。

主持人讲话:各位,今天把大家集中在一起,就组建“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关具体事宜再次征求大家意见,经过几个月的调研考察,外出参观,看了人家的实际操作,查询了相关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征得相关部门支持,镇相关领导也都表示支持我们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xx经济,只要政策允许,他们都一路放行。筹办以来,各位社员的办社积极性都十分高涨,现已进入实施阶段,请各位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谈谈各自的看法。

贾龙喜:我是下岗职工,从事烟花爆竹加工及销售,并办有一个年饲养万头生猪的养殖场,自由资金不十分雄厚,有时为了筹措资金,绞尽脑汁,市场需要急需进货时,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了商机,而有时货一出手,资金又十分充裕,一时找不到资金的出路,存在银行10万元一天才有1元利息,几乎没有利息,而你差10万元要到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没有3天5天别想办下来。而10万元用一天的利息是30多元,存与借利息相差30倍。办了合作社,我们有钱就放进来,用钱再去借,手续快捷,费用公道,真正是我们农民自己的银行,我们希望早点办成,以解决我们的资金困难,把我们农副产品的生意做大做好。

刘波:我是农民建筑队兼营建材生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也是一个大市场,需要不断更新装备,增加机具脚手投入,加之农民建房有时拖欠工资、材料款、造成资金短缺,相互之间借贷,由于手续不健全,人们诚信度下降,难以沟通,银行借钱手续繁多,不能及时抵款用事,通过合作社这个桥梁,大家相互合作,既健全手续,又方便快捷,是调节资金余缺的理想渠道,我们支持,我们参加。

贾龙林:我家从事种植业,对农村基层情况比较清楚,有些农民余钱不愿送银行,认为活期利息不划算,钱放在家里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差钱时不愿借贷款,认为手续烦,速度慢,求人难,不应急。如果有个自己的资金合作社,办起事来既方便又快捷,还不会让我们吃亏,差个2万3万,只要填个单子,找个保人,很快就会办好了。对看准的行情,商情只要不缺资金,一定不会放过,这样对自己的发展大有好处。

陈卫勤:我家从事养殖业,养殖规模不算大,过去一直是小打小闹,也上不了规模,原因是本钱有限,靠亲友帮助筹措一点,终究不是长久办法,只好有钱剥个粽子,看菜吃饭,一直没有大发展。听说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今后有钱就放在合作社,用钱再去借,银行开在自己家,存取方便。

林年女:我是农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由于竞争激烈,本小利微,加之缺乏流动资金,一直无法做大做长,只好应应门面,惨淡经营,到银行贷款跑了多少次,不是缺这个证件,就是差那个手续,这个不符合条件,那个需要什么什么人担保,跑了多少天,最后还是一场空。听说有个好政策,通过资金合作社,农民直接资金可以相互周转,有偿使用,真是太好了!到了年底,有钱就往合作社一放,来年进货再去取,利息两头不吃亏,真是太好了!

高洪中:我是xx镇农民夏旗村村民,自主经营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平时做点装潢的小生意,赚点差价,由于自有资金有限,钱存银行又不足半年,利息少的可怜,你去借最少得1分利息,而且手续太繁琐,现在听说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我举双手赞成,找几个担保人,以后接收小工程、大工程不用愁钱了。而且还没有风险,平时不装潢时钱就存在合作社,既安全又稳妥,还能享受利息收入。

二、宣读筹备工作报告,讨论章程

参加人员就前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备工作成绩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对章程的条款表示赞同,一致通过。

三、确定办公地址

与会同志就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办公地址进行了选址。本着方便农民、交通便捷、安全稳妥、节省开支的原则,决定将办公地址选在xx一条街中心。

四、开办费用

办公门面的装修、办公设备以及必需的费用经与会同志同意按实列支,打入合作社成本。

决议:与会者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选址以及开办费用的支出。

对农机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思考 第3篇

随着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也在开拓发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就是这些探索中新的亮点。笔者发现许多农机合作社也在探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而且有的农机合作社迈的步子越来越大,看到这种情况心中有喜也有忧。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可以说是形势逼出来的。所谓形势逼出来的是因为,一是发展农业机械化需要大量的资金,单靠一个人或几个人难以解决;二是当前金融机构的金融支农创新工作滞后,农民、农民合作社贷款难,无法得到发展机械化的资金支持;三是财政资金不可能为农民提供大部分购机资金。这种情况使农民兄弟想到了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办法解决融资难题。走这条路子,确实解决了一些农机合作社发展的一时之难。从这方面看真为他们的探索感到高兴。但是,从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发展看,情况又非常复杂,发展良莠不齐,也使人心中产生担忧。有的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里没有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内容,本身又没有懂金融的人才,不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有的合作社不知道开展农民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要求、原则和规范;有的追求大利润,模仿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操作;更让人担心的是行政部门插手合作社资金互助,追求利润,出现了高息吸储非法集资的情况,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良后果。这也使我们想起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盲目发展农民基金会造成的沉痛教训。

笔者认为,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问题,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创造,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宏观上,我们应当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工作上热情支持、操作上有效指导。但是在发展速度上要正确引导稳妥推进,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应当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到认真筹划,积极试点,积累经验,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发展。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完善农民合作社资金合作的法律手续。农民合作社增加或者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的内容,必须到工商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开展这项工作的资格。这是资金互助合作的基础。其次,要在农民生产经营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合作。这是农民参加资金互助合作的内在动因,也是资金互助合作成败的关键。再次,要坚持封闭运行的原则,社员自愿,进退自由、额度自定;限于本社成员内部,不向社员以外筹集和借贷;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有别于金融机构;服务产业发展,不能用于社外非生产性活动。这是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健康发展的保证。第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求高额利润,不高息揽储,掌握存贷基本平衡,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之需。这是资金互助合作的正确方向。第五,要避免行政干预。政府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要指导不要指令,要服务不要插手,使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康发展。目前,在山东确实有一些农机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走出了成功之路。笔者期望更多的农民合作社在资金互助合作上取得更多的经验,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运行研究 第4篇

摘要: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不仅解决农民融资难困境,也是促进农民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管理民主化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互助资金 风险防范

1 互助资金合作社概况

2007年3月,银监会批准的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第一批试点率先在吉林和青海等六省启动。2007年10月,山东省成为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第二批试点省份。根据国家、山东省扶贫、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7年4月份,临沂市承担了两个国家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8月份相继成立了六个互助资金合作社。其中:临沭县5个行政村成立一个合作社(这是全国第一家最大的互助资金专业合作社),沂水县5个行政村成立五个合作社。试点县成立互助资金协会来使用和管理互助资金。互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二是鼓励贫困村村民以自有资金入股,补充扩大互助资金规模,每户可按1000元以内入股;三是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帮助山区农民摆脱贫穷,发家致富。

2 互助资金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互助资金合作社在山东省来讲还是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难以预计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如下:

2.1 互助资金合作社开业前前期投入比较大 第一,人员投入比较大。互助资金合作社要成立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支出虽然没有使用互助资金本金,但是他们的人员工资支出、误工补贴、办公用品开支都是从互助资金借款利息中支付的,对于贫困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第二,设备投入比较大。公安机构要求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一要求也比照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如果资金互助社不符合相关规定,就要被勒令停业整顿。安装设备需要花费十几万元,而互助资金合作社日常经营仅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资金的投入与产出并不成比例。

2.2 会员借款数额偏少 互助资金合作社内部成员借款按照“户主申请、担保人签名、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每户一次借款额为1000-5000元,借款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据调查农户借款的支出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1000-5000的限额远远不够用。同时借款实行“五户联保”制,五户为一组,自愿结合,互相担保。项目的确定、申请都要经过小组、中心组研究同意,程序复杂但金额偏少。

2.3 不同合作社之间使用费用率相差大 为保证互助资金持续运转,可向借款农户收取借款使用费,原则上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确定。使用费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必要的运行费用、公益事业、分红、及风险金,另一部分转作基金。上述分析的两个试点县的使用费用率,临沭县青云合作社、沂水县院庄村合作社、南王家庄子村合作社、佛庄村合作社利率都是10.8%,沂水县连崮峪村合作社利率是9.72%,陈家林村合作社利率是10.08%。在对其他合作社的调查来看,各地确定的借款使用费率差别比较大,年息最高的为12%,最低的只有6%。

2.4 主管部门定位欠恰当 基层政府将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这是欠恰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部门,主要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纠纷,而互助资金合作社的资产并不是农村集体资产,地方政府与互助资金合作社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不应干预互助资金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应制定投资方向,并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真正使互助资金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自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

2.5 个别合作社互助资金借款余额过多 互助资金借款余额是衡量互助资金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从全省43个互助组织借款情况看,截止2008年7月底,借款余额达到193万元,占互助资金总量的14.5%,个别互助组织甚至超过了50%。造成借款余额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互助资金借款大多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生产项目,季节性比较强,资金出现季节性结余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部分试点村主导产业不突出,缺乏必要的产业带动,农户找不到合适的发展项目,不敢借款;三是个别县主管部门和互助组织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从互助资金中预留出较多资金,用于应对紧急性借款或个别农户退社(会)等突发事件,造成资金闲置。

2.6 合作社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比较困难 金融机构实行商业化经营后从风险角度考虑,对互助资金合作社的拆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前期拆借资金到期而未按时偿还的话,考虑到资金风险,其他金融机构普遍对其要求给予了拒绝,在季节性资金需求量大的情况下,合作社有可能出现资金的短缺。

2.7 合作社运行模式单一 为降低互助资金运行风险,中央明确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建立的互助组织必须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比如沂水县五个行政村便成立了五个互助合作社,临沭县五个行政村虽然成立了一个合作社,但是这样的毕竟是少数。

3 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沂水、临沭两个县互助资金中央级试点,是扶贫开发机制和资金使用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强化风险防范机制

3.1.1 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合作社应开设“互助资金”专户,村民入股资金和国家专项配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合作社内部配备会计、出纳,实施财务公开,专款(物)专用,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助、捐赠的资金、物资统一交协会管理,资金物资的收发必须手续完备,账务清楚。要接受资助、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年都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及工作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3.1.2 明确经营和风险管理指标。①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同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③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④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两个及以上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⑤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3.1.3 监事会对互助资金合作社进行内部审计。对理事长、经理实行专项和离任审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3.1.4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互助资金合作社可从借款使用费结余、社会无条件捐赠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确因天灾人祸和市场因素无法按期还款且无法落实担保责任的贫困户,给予一定的宽限和豁免政策,但省以上财政安排的互助资金不得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3.2 强化管理机制

3.2.1 合作社组织要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要求其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状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以确保社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2.2 规范合作社管理监督人员行为。为防止理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侵占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资产,对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以上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②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③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3.2.3 一贯坚持民主化管理。建立“互助资金”试点,部门绝不能过多干预,防止资金丧失“民管民用”的性质。今后要继续强调民主管理,在资金使用、项目选择等各方面,要充分尊重社员意愿,由社员自主决策、自愿加入、依章退出;组织机构由社员民主选举,民主制定互助资金章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内部运行由社员共同监管、相互监督。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过一年多时间,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整个试点工作扎实顺利开展。从试点情况看,尽管试点工作开展时间比较短,但已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通过互助资金的有偿使用,培养农民的信用意识和互助意识,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精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丰富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内容,促进和谐农村发展。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不仅解决农民融资难困境,也是促进农民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管理民主化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扶字[2007]9号.

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 第5篇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金互助行为,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促进合作社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以本社成员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内部互助组织。第三条 为促进成员经济联合与合作,促进资金余缺互助,吸引本社成员资金,解决合作社成员在生产中发展资金短缺问题,为建立与农民合作社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做前期准备。

第四条 本社按照“资金自聚,责任自担”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创立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调节成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成员生产资金紧张矛盾;二是通过吸收成员股金,增加合作社资本积累为产业化发展提供服务;三是促进合作社成员通过资金互助实行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和资金互助结合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 资金互助合作的原则:一是入资有收益,用款有费用; 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金约束,比例控制,融资总额不超过合作社固定资产的70%。

第八条 资金互助办法:

(一)l、凡承认本章程的成员可参加本社资金互助;

2、成员需求资金在其入资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入资金额的借款需有合作社社员担保;

3、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担保总额及存款总额的5倍;

4、担保成员资金总额要高于借款人借款额;

(二)资金互助范围:在成员之间进行互助。股息按年红率计算。借款采取多户联保方式,担保人承担借款偿还连带责任,互助金借款在成员内部进行,严禁非成员借贷。

(三)社员互助资金不承担风险,风险由合作社承担。

(四)未尽事项有理事会提出办法,成员大会通过。第二章

第九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参加资金互助活动,核发资金互助证,即可成为互助资金组织成员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

(一)听取理事会关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工作报告;

(二)享受资金互助的借款服务;

(三)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四)在退出资金互助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清退本人缴纳的互助资金及相应的利息份额;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    遵守本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按规定缴纳互助资金本金;

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维护本组织利益,保护共有财产;

(五)积极参加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六)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资金互助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有借款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能退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手续:

(一)不遵守本章程;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社资金互助工作由理事会负责,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具体事宜。第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监督资金互助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互助小组应每半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资金互助工作。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组织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入股、借款业务时做到手续齐全、数字准确、账目清楚。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社按存、借款利率差价提取10%公积金,5%公益金。第二十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入资:(最低入资额1000元,多存不限)

(二)产品销售款、盈余返还款;

(三)接受的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提取的10%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提取的5%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返利,留足积累,按实际情况分配返利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有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社需列支的聘用职工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办公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次亏损的,可用以后的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有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互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本社和成员发展资金紧缺的困难,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为规范互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社只对本社成员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缓解本社成员生产资金紧缺困难,资金互助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条 合作社内部互助资金,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合作社要将内部互助资金纳入财务管理,单独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第五条 对于内部互助资金,合作社要加强管理,制定专人负责。第六条 经 合作社同合作社成员协商,合作社成员可将全部或者部分销售款,加入互助资金。

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以现金入资最低 元。

第八条 互助资金期限由合作社和参与成员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成员入资最短不得少于 个月,每年1 2月3 1日为结算日期,入资成员可一次性退股或转存,也可以单独领取股息。

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借用互助资金占用费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互助资金合作社可以作为流动资金周转,视同借款,并通过理事会批准。也要支付成员借款等同量利息,成员借款和合作社使用互助资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 没有入资的成员因生产急需借用互助资金的也可申请借款,借款时必须有入资成员提供担保,所借资金合作社也可以在销售产品应付款中扣除,借款必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成员借款,入资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应同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超过入资金额的借款要有两名以上本社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提供担保,担保人的入资应超过担保的数额,并自愿履行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借款人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履行担保手续;财务人员发放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理事长同意,以相同利息计算可以延长30天。延长期满后无正当理由办理偿还手续的,互助合作社财务人员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存款单中扣除。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第6篇

第一条 为维护xxx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xxx资金互助合作社

注册资本:55万

本社住所:xxx村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汾阳市xxx乡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

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XX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事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xxx村;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单个农民社员或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货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七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八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货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二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货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货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人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五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可授权其他社员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X名农民社员、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五名理事组成,社员大全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货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九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种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五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会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三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促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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