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依据范文(精选4篇)
划分依据 第1篇
研究各级各类教育的层次, 归根到底是为了寻求各层次内部及各层次之间的特征、活动规律及其相互依存关系, 尤其要寻求各层次内部的渐变和突变的条件与规律, 以便用来指导各层次的一切教育活动向着更高层次发展。这也是我们研究教育层次划分依据的目的。
高等教育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相同类型而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培养相同类型而不同层次的人才, 即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是教育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
不同层次的人才必须具备不同的能力。为了便于分析, 必须把能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层次。相同层次的能力包括了不同类型的能力;相同类型的能力也包括了不同层次的能力。本文着重讨论的是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层次问题, 有关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拙著《高校分类分层标准的探索》和葛锁网主编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模式研究》[2] 已经作了讨论, 这里就不再涉及。
一、职业能力的类型及其含义
笔者把职业能力划分为如下类型:政治鉴别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合作协调能力、身心承受能力。
政治鉴别能力:人们善于从政治上分清是非的能力。培养政治鉴别能力, 主要是进行树德、立志、明思、洞察四个方面能力的培养。树德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政治品德;立志是关于将来要做什么事, 要做什么样的人的意愿和决心, 也就是要有理想和信念;明思就是需要明白清楚思考问题, 做明白道理的政治贤明的人;洞察就是在政治方面能够观察得很清楚, 即在政治方面能够洞察事理, 而不是人云亦云, 随波逐流。
自我学习能力:在没有教师指导的情况下, 自己独立学习的能力, 即自学文化知识、操作技能, 先进经验等等的能力, 包括从模仿、阅读、实践、经历中获得知识或技能。 自我学习能力包括博采、 集约 、建构 、活用四个方面的能力。博采:就是博学多闻、博古通今、博采众长的意思, 实际上就是除了自己所学的学科以外, 能够广泛涉猎, 开卷有益, 扩大知识面。集约:指能够采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 提高时间和资源使用效率的学习方式。建构:就是能够把书上的知识变成为自己的知识, 能够用自己的话描述、解释所学的知识, 构建一个自己的知识体系。活用:就是能够把书本知识活学活用、灵活运用, 不是从书本到书本, 只能够死记硬背, 不能够运用。
实践动手能力:怎么做的能力, 实际上就是操作性技能。包括再生性动作技能、变通性动作技能和创造性动作技能。实践动手能力包括悟性、熟练、技巧、革新四个方面的能力。悟性:是指对操作技能的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 即通过对他人操作技能的观察, 自己去感悟、领会的能力。熟练:在实验实训过程中, 通过自己的操作而积累经验, 熟练了就能够产生巧办法, 或者找出窍门, 达到熟能生巧的地步。技巧:是指在操作技能上达到巧妙程度, 即在熟练的基础上, 在操作方面形成自己的巧妙的技能。革新:当在操作方面形成自己的巧妙的技能, 就具备了改变、创新操作的能力。在这里也有创作的意思。
合作协调能力:促使个人或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确定目标, 彼此通过协调而形成的配合得当的联合行动的能力。组织者必须充分发挥参与者的积极性, 使其具有共同的目标、相近的认识、协调的互动、一定的信用, 才能使合作达到预期效果。参与者的合作能力和组织者的协调能力决定了效果的好差。 合作协调能力包括适应、睦友、乐群、笃信四个方面的能力。适应:适合环境的能力, 能够主动至少是能够被动适应工作、生活、学习环境, 即使对于周围环境不满意, 也能够凑合。睦友:能够与同事、同学和周围的人和睦相处。乐群:能够与工作、生活的群体打成一片, 成为这个群体中快乐的一员, 进而能够为这个群体带来快乐。笃信:具有坚定的自信心和忠实的信仰, 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想去协调周围的环境和组织的人际关系。
身心承受能力:是指人的身体与品格、修养方面的承受能力。身心承受能力包括坚韧、健勇、刚毅、达观四个方面。坚韧:坚强而有韧性。健勇:身体健康而强壮有力, 遇事勇敢。刚毅:刚强坚毅, 自己看准的事情坚决地去做, 意志坚强, 不受干扰。达观:本来是指一切听其自然, 随遇而安, 这里是指对不如意的事情看得开, 遇到挫折不垂头丧气, 能够向前看, 并且保持良好的心态。
二、职业能力的层次及其含义
(一) 政治鉴别能力的层次及其含义
第一, 道德层次。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一定社会的或者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一个合格的劳动者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政治品德, 即“树德”。这是第一层次的要求, 也是最低层次的要求。
第二, 治政层次。
治理或者安定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能够根据社会的要求来治理一个部门、单位或者地方。实际上要达到这个层次, 不但要“立志”, 还要“明思”。即不但要有理想和信念, 还要做个政治贤明的人, 并且具备一定的鉴别、研究能力。
第三, 哲学层次。
这里的哲学层次是指在政治方面达到很高的地步。不但在治理或者安定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方面达到治政层次, 而且, 对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方面的认识、掌握和运用均达到比较高的程度。就是要在政治方面达到“洞察”的地步, 即在政治方面能够洞察秋毫, 而不是人云亦云, 随波逐流。
(二) 自我学习能力的层次及其含义
第一, 吸纳层次。
在没有教师指导的情况下, 自己能够独立学习文化知识、操作技能、先进经验等等。达到这一层次必须具备初步的“博采”能力。
第二, 讨论层次。
在“博采”的基础上, 能够采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 提高时间和资源使用效率, 并且能够就某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交换意见或者进行辩论。
第三, 研究层次。
在“博采”和“集约”的基础上, 达到“建构”和“活用”的地步。就是能够把书本上的知识变成为自己的知识, 构建一个自己理解的知识体系, 进而能够把书本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去, 探求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等。
(三) 实践动手能力的层次及其含义
第一, 仿用层次。
能够进行模仿、仿效, 具备了再生性动作技能。能够依照范本进行操作;能够模仿简单的式样进行制造;模仿别人的方法进行操作等等。模仿能力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悟性”的, 至少必须有动手能力方面的悟性或者说特长。
第二, 运用层次。
运用就是能够根据事物的特性加以利用, 即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使理论能够直接用于生活或者生产;能够利用设计图纸进行操作、生产;能够把总图进行分解或者把设计图转化为施工图等等。也就是说在操作上达到熟练的地步, 并且具备了一定的技巧, 达到运用自如的地步。
第三, 创用层次。
在操作方面具备了创新能力。能够结合实际改变设计图纸;创新操作方法;模仿生产并改进某些复杂的产品, 等等。也就是能够想出新办法、新方法、设计新产品、探索新的理论等等。
(四) 合作协调能力的层次及其含义
第一, 融通层次。
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在组织内能够相互沟通, 彼此感情融洽, 没有抵触。至少是能够被动地适应工作、生活、学习环境, 即使对于周围环境不满意, 也能够凑合。
第二, 协调层次。
在组织内能够协调资源, 使各自配合得当。具备了促使组织内或者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确定目标, 通过协调而形成的配合得当的联合行动的能力。当组织内出现矛盾时能够进行调解, 促使组织内和谐局面的形成。
第三, 调度层次。
能够在组织内或者组织之间调集动员, 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物品等, 达到调动、分派、调遣、调配恰当。具有坚定的自信心和忠实的信仰, 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想去协调周围的环境和组织的人际关系;能够与工作、生活的群体打成一片, 成为这个群体中快乐的一员, 进而能够为这个群体带来快乐, 即达到“乐群”、“笃信”的程度。
(五) 身心承受能力的层次及其含义
第一, 忍耐层次。
能够把痛苦的感觉或者某种不满情绪抑制住不表现出来。能够容忍、忍让、忍受, 被动地适应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当遇到不满意的情况时, 除了能够抑制住自己的情绪不表现出来以外, 还能够寻找到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自我排遣的方法与途径, 即达到“坚韧”地步。
第二, 适应层次。
能够达到主动适应客观环境的地步。适应即意味着心中不怨天尤人, 不埋怨学习、生活、工作环境不尽如人意。
第三, 乐天层次。
始终保持乐观的情绪, 精神愉快, 对事物的发展充满信心。即使遇到不如意的事情也能够看得开, 遇到挫折不垂头丧气, 能够向前看, 并且保持良好的心态。达到了有肚量容忍不能够改变的状况;有勇气改变那些能够改变的状况;有智慧区别那些能改和不能改的状况。也就是从自然王国进入了必然王国。
三、不同层次的职业能力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对应关系
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习惯上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本文讨论的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问题, 现状是多数人还不承认有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笔者试图通过探讨不同层次职业能力的培养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 来明确高职教育的三个层次的划分。不同能力层次之间的关系是递进关系, 不同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也是递进关系, 它们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能力层次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能力层次:道德层次的政治鉴别能力;吸纳层次的自我学习能力;仿用层次的实践动手能力;融通层次的合作协调能力;忍耐层次的身心承受能力。
(二) 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能力层次
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能力层次:治政层次的政治鉴别能力;讨论层次的自我学习能力;运用层次的实践动手能力;协调层次的合作协调能力;适应层次的身心承受能力。
(三) 研究生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能力层次
研究生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能力层次:哲学层次的政治鉴别能力;研究层次的自我学习能力;创用层次的实践动手能力;调度层次的合作协调能力;乐天层次的身心承受能力。
高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划分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也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创办的职业大学, 是最早进行高等职业教育的专门高校, 经过20多年的办学能量的积累, 许多早已具备了举办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条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是非常迫切需要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人才。由于受到各种观念、认识和政策的限制, 迫使职业大学只能够转个弯提升办学层次, 然后培养应用性本科人才, 实际上从事的仍然是高等职业教育。还有许多已经具备培养本科层次高等职业人才的职业大学无法提升办学层次。因此, 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清楚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问题。笔者提出的三个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划分的依据虽然不够成熟, 但是希望引起学术界讨论和政策制定者的重视。
摘要:高等教育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相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培养相同类型而不同层次的人才。在分析政治鉴别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合作协调能力、身心承受能力等五类职业能力的不同层次及其内涵的基础上, 将五类职业能力的三个层次与高等职业教育的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的三个层次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的划分。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划分,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长春.高校分类分层标准的探索[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3.
教学模式划分依据 第2篇
从设计未来的假设出发,巴纳锡(Bela.H.Banathy巴纳锡是国际系统研究所所长、国际系统科学学会和系统研究协会的理事、美国赛布鲁克研究生院(Saybrook Graduate School)的名誉教授),区分出四代设计方式:
第一代设计是受系统工程学方法极大影响的“按指令设计”(design by dictate)方式,它通常既通过立法实施又通过自上而下推行。第一代教学设计(ID1)的代表性模式受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影响的第一代教学设计(ID1)的代表性模式主要有“肯普模式”和“迪克—凯里模式”。肯普模式肯普模式由肯普(J.E.Kemp)在1977年提出,后来又经过多次修改才逐步完善。肯普模式共由十个教学环节构成,分别是:确定学习需要和学习目的、选择课题和任务、分析学习者特征、分析学科内容、阐明教学目标、实施教学活动、利用教学资源、提供辅助性服务、进行教学评价、预测学生的准备情况。在这十个教学环节中除了“实施教学活动”是在教师主讲或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由师生共同完成外,其余九个环节都是由教师自己完成。整个教学过程主要靠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其指导思想就是通过教师的教来促进和实现“刺激—反应”联结,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以“教”为中心的、以行为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的ID模式。迪克—凯里模式是由沃尔特·迪克、卢·凯里和詹姆斯·凯里三人共同提出的,迪克—凯里模式迪克—凯里模式是第一代教学设计中影响较大的模式,加涅在他先后四次再版的、广为流传的《教学设计原理》一书中,一直引用这一模式作为该书的理论框架。迪克—凯里模式共有十个教学环节,分别是,评价需求确定目的、进行教学分析、分析学习者和环境、编写绩效目标、开发考核量表、开发教学策略、开发和选择教学材料、设计并实施教学的形成性评价、修改教学、设计并实施总结性评价。第二代设计是“为(决策者等)的设计”(designing for),它引进顾问和专家,研究某个特定的系统问题,进行需求分析,向决策者提供他们的解决方案。一旦方案被采纳就将强制执行。第三、第四代的设计则与前两代没有连续性,它们是在对人类的系统的开放性、复杂性、不确定性、自组织性的本质的认识不断提升的基础上,是在理解这些系统的充分价值、目的性、意图探索、一致性建构等特征的基础上出现的。第二代教学设计(ID2)的代表性模式是“史密斯—雷根模式”。1993年P.L.Smith和T.J.Ragan他们两人合著的《教学设计》一书中提出了史密斯—雷根模式。该模式是在第一代教学设计中有相当影响的迪克—凯里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了加涅在“学习者特征分析”环节中注意对学习者内部心理过程进行认知分析的优点,并进一步考虑认知学习理论对教学内容组织的重要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史密斯—雷根模式与迪克—凯里模式相比,史密斯—雷根模式更加简洁。它由三个模块八个教学环节构成,由四个教学环节构成:学习环境分析、学习者特征分析、学习任务分析(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分析)、编写测验项目。ID2理论适合高层次技能及复杂认知过程的学习。
第三代设计是设计者与决策者一起通过具有实际意义的讨论而进行的。这或多或少是一种真正的参与式设计,是设计者与决策者“一起进行的设计”(designing with)或者“设计者指引的设计”(designer guided)。
划分依据 第3篇
关键字:新型 液状 毒品纯度
在毒品类犯罪中,涉案毒品的重量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但近年来,出现了“开心水”、“神仙水”、“奶茶”等新型液状毒品,在该类新型液状毒品中,所含毒品的纯度一般相对较低,但由于其溶解载体为液体,故重量一般较重,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为我国毒品类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型液状毒品的特点
隐秘性较高。与传统毒品呈现颗粒状、粉末状等形态不同,液状毒品由于溶于液体,其容易以各种饮料或饮用水作为障目术逃脱侦查机关的一般检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不易被发现。如“开心水”,其是一种新型的无味、透明、液态状毒品,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单独或混合而成,溶于水或饮料后难以发现。
纯度跨度较大。液状毒品包括“开心水”、“神仙水”等,其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溶于“口服液”类的小瓶中,纯度相对较高,有的溶于大瓶饮料中,纯度较低。现有市场上液状毒品品种五花八门,纯度亦相差较大。
重量相差幅度较大。相较于晶体状、粉末状或颗粒状毒品而言,液体类毒品,特别是溶于大瓶饮料或水中的液状毒品重量较重,动辄达到上千克,重量一般都较重。而也有部分高浓度的液状毒品,重量相对较轻。因此,同样多的毒品粉末,溶于
(二)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划分依据的困境——以重量进行划分已不适合
我国现行立法中,为了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除了在掺假之后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对于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抑或是大量掺假的,可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在毒品类案件中,毒品的重量根据其实际称重进行计算,而不计算其纯度。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这样规定的确是对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毒品的吸食形态也推陈出新,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如果再适用原本的司法解释,难以达到罪刑罚相适应,很容易会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比如说同样重量的毒品粉末,当其单独销售时若与其溶于奶茶等饮料时由于重量相差较大,重量的认定决定在量刑时跨越了不同的刑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新型液状毒品重量计算方式的建议
有人认为,贩卖毒品的,应当以毒品溶质的重量计算毒品的重量。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毒品溶质已溶于液体,除非有相关证人证实,毒品重量全赖于犯罪嫌疑人个人供述,很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避重就轻点。而且在其他毒品犯罪(如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了解液体类毒品的制作过程,此种情况下根据该方法即无法确定毒品的重量。
还有人认为,应当参照传统种类毒品的重量计算方法,不理会液体类毒品的纯度,仅根据实体重量,为液体类毒品制定独立的以重量划分的量刑刑档标准。但上文中也已提到,液体的重量原本就较重,加之千差万别的浓度和纯度,以该种方法设定液体类毒品的重量并据此作为划分刑档的标准同样无法避免因纯度相差幅度较大而造成的罪刑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既然之前以毒品重量定罪量刑的划分方式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以大量出现液体类的毒品为契机,应当设立一套既适用于传统形态的毒品,又适用于液体类毒品的定罪量刑的划分标准:
1、应以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划分依据。原本在学界对于毒品类案件中计算毒品数量时是否需要计算纯度就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不计算纯度对于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纯度较低而掺杂掺假的毒品中,被告人以很低的毒品(纯)而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在情理上难以接受。立法机关应当对毒品重量计算的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原有形态的毒品,亦应当将纯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一个情节。这样,就不会因为涉案毒品是何种状态而对定罪或量刑产生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
2、应根据毒品的纯重量制定划分量刑刑档的标准。参照刑法中对于毒品类犯罪原本的规定,应根据纯毒品的重量進行合理的量刑刑档的划分,以区分不同重量区间毒品的量刑处罚,以该类犯罪实质的危害性进行处罚,同时并不因此而改变原有的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的初衷。
3、对于毒品类犯罪中已贩卖部分的毒品,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参照缴获的毒品的纯度计算重量。由于已贩卖的毒品无法以实物进行鉴定,故在该毒品来源同一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缴获毒品的纯度,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计算。
4、未能缴获毒品的情况下,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确定毒品的纯度以及重量。比方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贩卖毒品的下家,其本人对毒品的纯度完全不知情,也未能找到贩卖毒品的上家,此时可以结合一般同类毒品的纯度以及吸毒人员对其购买的毒品吸食的效果等认知“就低”认定毒品的纯度。
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决定了原有的以毒品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划分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的需要,针对新兴液状毒品纯度相差幅度较大以及重量相差较大的特点,在认定毒品重量时应同时考虑毒品的纯度,以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谭磊文.新型升级版毒品“开心水”首现银川[N].银川晚报,2011年6月29日第007版
[2]汪次安.我市首审奶茶等新型毒品犯罪案[N].韶关日报,2011年7月27日第A02版
[3]张洪成.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1月第1期
[4]尹晓涛.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数量认定及量刑[J].人民司法,2012年12月
划分依据 第4篇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市政府将对我市部分区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