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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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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第1篇

一、完善依法行政基础建设

进一步健全商务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规范决策程序,完善监督制度,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落实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论证评估等制度。

2、加强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文件精神,参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分解落实各职能处室依法行政责任目标任务,年终进行考核。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工作。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健全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等不同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1、全面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一步疏理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推动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考核科学、评价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2、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程度,确保执法卷宗资料齐全、完整,归档材料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着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复议申请手续,注重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外商投资、对外贸易纠纷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反馈各种纠纷和案件,按时办结率力争达到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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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商务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第2篇

【摘 要】版权行政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确立的与司法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版权行政保护的有限性,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版权行政保护进行边界设定,构建其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十分必要。采取行政裁决机制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严格规定版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转换的标准,以及构建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综合协调机制等措施,可有效构建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科学衔接机制,促进版权保护整体效能的提高。

【关  键  词】《著作权法》;版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作者单位】王立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王之晓,南昌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课题“法治思维下重庆民办高校依法治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SKGH216)。

行政保护较司法保护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主动性以及更丰富的经验,因而具有更高的保护效率,成为当前我国版权保护的主要方式。然而,从法理学的意义上来讲,行政资源和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版权行政保护的有限性,版权的行政保护必须符合有限行政的理念,为其设定相应的边界。另外,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对版权的保护同时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1]。版权行政保护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只有设定了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司法保护的边界才会明确,两者才能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实现顺利衔接。因此,从法理逻辑和法律规定上确定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以此为基础,针对当前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衔接存在的问题,为两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版权行政保护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一、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设定及其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

我国的版权行政保护开始于1985年成立国家版权局,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当前的版权行政保护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拥有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队伍,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促进版权保护的成绩。然而,在版权保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现有的以行政保护为主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充分促进版权保护的需要,由此,现行《著作权法》在强调行政保护的同时还设定了司法保护。根据当前《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版权保护的具体情况,为版权行政保護设定必要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司法保护衔接的相关机制,对版权行政保护的健康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讲,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设定及其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版权行政保护的有限性

相对于司法保护,版权由于行政保护的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保护方式也更灵活[2],因而能对版权的顺利实现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然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版权行政保护在法理逻辑上的有限性。为了使有限的版权行政保护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就必须为其设定相应的边界。版权行政保护边界的设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在专业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将适合版权行政保护的领域,如行政惩罚、行政管理和行政裁决等纳入版权行政保护的范围内,这意味着适合版权行政保护的领域不便被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另一方面,必须防止版权行政保护的过度扩张[3],防止其进入不利于其发挥作用的版权司法保护领域,导致版权整体保护效能的降低。版权行政保护边界的设定同时意味着版权司法保护边界的设定,要保证两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必然产生对两者顺利衔接的要求。

2.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优势的必然要求

1985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并开始了版权行政保护的历程。事实上,在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并施行之前,版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版权实践中唯一有效的保护方式[4]。《著作权法》颁布之后,虽然其规定了版权司法保护的方式,但是版权行政保护仍然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主要版权保护方式之一,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承认。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版权管理机构,同时还包括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高效的版权行政保护执法体系。版权行政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优势和特色[5]。然而,要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就必须为其设定明确的边界,并与版权司法保护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使其在合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力得到相关法律的明确支持和承认。

3.《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版权行政保护的具体规定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方式[6],并分别对版权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在法治社会建设日益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版权行政保护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版权行政保护的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设定版权行政保护的具体界限,并与司法保护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机制,为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及其与司法保护之间衔接的问题表现

1.现有法律对版权行政裁决功能的过度限制

当前版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版权行政保护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两方面内容。事实上,由于行政管理一般只涉及版权交易价格标准的确定和版权登记两部分内容,因此在版权行政保护中所占比重不大,具体实践中的版权行政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各种版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而且,由于版权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要件,否则相关版权侵权案件就属于民事争议或者刑事规制的司法保护范畴[7]。也就是说,在版权行政保护的过程中,对于不涉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要件的版权侵权案件,行政机关对相关争议不存在任何裁决的权利。然而,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对不具备“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要件的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可以充分发挥法律行政执法专业性强和效率高的优势,促进版权的整体保护,而且并不排斥后续的司法保护行为,因此其对于促进整体版权保护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对版权行政裁决功能进行过度限制的法律规定,大大限制了具有专业和效率优势的行政机关可能发挥的作用。如2016年9月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查发的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号称1949年以来最大的盗版儿童图书案,执法人员在查获相关侵权出版物之后即将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直到2018年4月刑事二审判决才最终生效[8]。

2.版权行政保护的过度扩张

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于版权行政处罚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更是明文规定,只有满足“同时侵犯公共利益”要件的情况下,相关版权侵权行为才能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制裁,其他情况下只能作为民事争议或刑事诉讼等方式实行司法保护。然而,《著作权法》仅仅只抽象规定了“同时侵权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事实上,由于人类行为的社会性,如果进行广义的解释,任何侵权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相应的侵害,所以才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制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任何版权侵权案件都可以被认为符合“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法定要件,从而能够被纳入版权行政处罚的范围。版权行政保护的一贯强势以及法律规定的过于抽象,导致某些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将没有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版权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甚至对某些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版权侵权刑事案件,也直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直接结案的情况发生。

3.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

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两种并行的版权保护措施,两者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情况,然而在当前的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这种必要的协调却非常缺乏[9]。具体来讲,这种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科学的版权案件裁决执行配合机制。版权司法保护的落实必须依靠相关裁决的执行,而这也几乎完全成为法院的事情,相应的行政机关一般只在法院要求时提供必要的协助,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为相应裁决的落实进行跟踪和服务,从而保证其顺利落实。另一方面是行政保护过程中确认的事实不能直接在司法保护中予以认定。版权行政保护过程中,对于各种版权侵权事实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取证,并根据法定的证明规制予以认定,其科学性和公信力毋庸置疑。然而,行政保护中认定的事实在相关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之后,只能作为普通的证据而不能直接在司法保护程序中予以认定,诉讼前的行政保护程序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和材料都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全新的证据和材料重复举证和提交,这是否将造成宝贵的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值得探讨。

三、版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构建

1.行政裁决机制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

要改变当前版权行政保护中缺乏行政裁决机制,从而导致行政保护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性和效率优势的问题,就必须通过相关立法将行政裁决纳入《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版权行政保护关系之中,从而形成行政裁决机制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发挥行政裁决的专业性强和效率高的优势,节约宝贵的司法保护资源,促进版权保护整体效能的提升。具体来讲,行政裁决机制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可通过对《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规定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版权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而且这一行政裁决权力不受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同时侵害公共利益”条款的限制,亦即所有的版权纠纷案件均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行政裁决。其次,可设立专门的版权行政裁决组织,这一组织作为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的组成部分,承担版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责任,并为其制定专门的版权纠纷裁决程序。再次,版权行政裁决的结果并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相关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进入司法保护程序。

2.严格规定版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转换的标准

明确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版权行政保护过度扩张的关键。因此,有必要严格规定版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转换的标准,严格禁止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版权保护案件依照行政处罚程序结案。首先,应当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杜绝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过度扩大解释。如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应仅仅包括直接的公共利益,而不包括间接的公共利益[10],从而明确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自的边界,为两者之间的顺利衔接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可充分利用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应当在《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过度扩张行政保护范围,尤其是针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共利益”条款扩大解释以及不将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案件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11],从而保证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顺利衔接。

3.构建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综合协调机制

为了使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者之间能够密切配合,促进整体版权保护效能的提高,有必要构建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综合协调机制。这一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应当建立版权司法裁决执行的行政协助机制。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版权纠纷案件,版权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协助其执行,而且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版权行政机关在接受司法机关执行协助要求之后对相关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提供其他主动协助执行行为的义务,以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专业性强和效率高的优势,为版权司法保护的裁决执行提供可靠的行政辅助和保障。另一方面,有必要改变当前版权行政保护中的事实认定同司法保护中的事实认定完全独立的现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保护中严格依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的事实认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仍然具有诉讼证据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关反证,诉讼程序中的法官可以直接认定行政解决程序中认定的事实。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行政保护中事实认定作为司法保护中证据的客观性,有必要对可以直接确认诉讼证据效力的事实认定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如仅针对在相关文书中有明确记载表明严格遵守了举证责任原则的行政保护程序中的事实认定直接确认其诉讼证据效力。

总之,版权行政保护虽然是版权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必须与版权司法保护密切协调和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其对版权整体保护的促进作用。在版权行政保护的具体实践中,必须对其保护的边界进行科学的设定,对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及其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此为基础构建两者之间的衔接机制,这对于版权行政保护的有效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郝凤军. 论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完善路径[J]. 中国出版,2014(11):36-38.

[2]郜尔彬,孙智.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出路[J]. 政法学刊,2018(5):47-52.

[3]薛立辉,崔汪卫. 论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限制[J].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4-88.

[4]段庆华. 艺术作品的版权行政保护——基于云南省版权行政执法的实证考察[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5):148-153.

[5]李顺德. 对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思考[J]. 知识产权,2015(11):17-24.

[6]贾志敏. 行政法维度下出版物版权保护多元化机制研究[J]. 中国出版,2016(12):64-66.

[7]陈绍玲. 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公共利益”研究[J]. 中国版权,2011(5):46-49.

[8]全国最大盗版儿童绘本案涉案超9亿 系家族犯罪[EB/OL]. (2019-04-25)[2019-09-12]. https://news. sina. cn/sh/2019-04-25/detail-ihvhiewr8170460.d.html?cid=56264&pos=11&vt=4.

[9]汪曙华. 当代中国版权行政保护体系的核心症结及对策[J]. 现代出版,2013(4):23-25.

[10]蔡乐渭. 刍议著作权行政处罚中的“公共利益前提”[J]. 出版发行研究,2011(10):51-53.

[11]段维. 版权的行政执法范围与权限[J]. 出版发行研究,2004(11):61-63.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第4篇

**市国家税务局现有机关干部职工157人,有党员116人。近几年来为把机关党组织建设成服务型党组织,我局机关党建工作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升干部队伍能力为重点,以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推动税收工作跨越发展为平台,以建设创新型党组织推动征管服务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了机关

党建工作在推动发展、服务纳税人、凝心聚力、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机关党组织在服务跨越发展大局凝心聚力、服务征管主业创新转型促跨越、服务联系纳税人建设良好税收环境、联系服务基层切实转变作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提升了机关党建工作服务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服务跨越发展大局凝心聚力。市局党组站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和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高度,一是增强机关党建工作服务市委跨越发展大局的意识,以跨越发展统揽国税工作全局,从思想上、行动上、工作上服从服务于全市发展战略,制定了“十二五”国税工作规划,提出了“稳中求进、危中求机、干中创新、跨越发展”的国税工作总要求和实现“四新”目标,坚持解放思想,服务抢抓发展机遇;坚持对外开放合作,服务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坚持效能建设,服务税收软环境建设;坚持联系服务广大纳税人,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管理创新,服务于加强专项税收征管;坚持“法治、均衡”组织收入原则,服务于税收收入“翻两番”。我局党组一班人注重从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等四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服务大局的意识、服务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二是以十八大精神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机关党委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单位为契机,持续不断地推动机关党员干部的学习,重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进一步增强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准确把握科学发展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凝聚智慧力量,推动干事创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召开后,我们及时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市委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等重点任务开展学习学习讨论,进一步弘扬苦干实干、创新创造的巴中精神,使全体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超常思维、超常举措、超常付出的精气神。三是在机关开展“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汇聚加快国税工作发展的正能量。用“中国梦”的丰富内涵,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用“中国梦”统一思想、汇聚力量、凝聚共识。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红军精神和新时期巴中精神,教育引导全系统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担当时代责任,提升推动能力,不断开创国税工作追赶跨越发展的新局面,在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伟大实践中做出新贡献。

二、服务征管主业创新转型促跨越。一是服务税收征管主业建设,为探索构建现代征管服务体系,推动国税工作跨越发展,我们认真探索构建现代征管服务体系,重点推进征管服务创新转型,建立权责分明的税收征纳新格局,建立属地管理、分级监控的大企业管理格局,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信息管税格局,建立以市局为主的集中集约稽查格局,建立以纳税人权益保障为重心的大监督格局,建立市县一体化征管服务实体,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二是服务组织收入中心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实施收入翻番工程。实现国税工作跨越发展,落脚点就是做大收入规模,实现到2020年国税收入翻两番的目标。我们紧密结合组织收入中心,坚持依法治税,始终坚持法治、均衡的组织收入工作原则,准确研判经济形势对税收收入带来的变化,加强收入预测,加强税源控管,努力做到一季度入库实现“开门红”,半年实现“双过半”,三季度达到75%,全年圆满完成任务,时间进度同步。三是在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开展赛、比、争活动。根据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国税局的安排,从2011年6月以来,我们按照“全员参与、赛比结合、突出主业、明确目标”的总体要求,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岗位开展了赛技能、比业绩、争当能手标兵活动,扎实开展了征管服务质量竞赛,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措施方法,在征管质量提档升位、纳税服务满意度提高上,形成追赶局面,征管质量月月有上升,纳税服务态度改进经常化,税收满意度不断提升。2012年2月,各县(区)通过初赛选出54名选手,参加了市局、市总工会、团市委举办的岗位技能大赛,按竞赛成绩对税源管理岗位15名、税务稽查岗位前10名、纳税服务岗位前8名,由市国税局、市总工会授予“巴中市国税系统岗位能手”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他选手由市国税局、市总工会联合颁发“巴中市国税系统赛比争’活动优胜者”证书并给予奖励;对在三个岗位类别竞赛中获得单项团体第一名的单位,向团市委推荐评选“国

税系统省级文明号创建集体”;对在三个岗位类别竞赛中获得综合第一名的单位,向市总工会推荐评选“市级工人先锋号”集体。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国税局组织的技能大赛中,我市参赛的10名选手,获得全省青年岗位能手1人,全省国税系统岗位能手7人,赛、比、争优胜者5人。

三、服务联系纳税人建设良好税收环境。一是以提升服务效率为目标,推行“

一窗式”服务。为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我们积极推行“一窗式”服务,切实做到“一窗通办”,即办理所有涉税事宜,在一个服务窗口全部办结;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实行“前台受理、后台流转”的制度,减少纳税人多头跑路,尽量缩短办理流程;为服务招商引资,对需要登记核准的事项,将服务窗口前置到政务中心办理,方便了外来企业。推行“限时办结制”,纳税人办理缴税事宜,复杂事项一般不超过15分钟办理完毕,简单事不得超过5分钟办理完毕,当天能办的事项尽可能当天办结。坚持纳税人在办税服务随到随办,一般不排队等候。推行服务承诺制,对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政策、维护纳税人权益、税收政策咨询宣传、严格控制税务检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向纳税人慎重做出了六条承诺。二是以转变服务观念为重点,开展机关党员联系服务纳税人制度。我们在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共建和谐税收.党员联系服务纳税人活动”,积极向纳税人送政策、问需求、听意见、抓共建,把帮“大”、解“难”、救“急”、助“新”以及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作为联系服务的重点内容。机关全体党员普遍参与了联系服务活动,问计于纳税人,问需于纳税人。实行定点、定项、定事、定人、定责、定效“六定”联系服务制度,针对新的税收政策执行,综合分析研判当前经济形势,预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积极与纳税人共商对策,每年重点解决12个突出问题,办成12件实事。机关党组织以支部为单位,重点联系服务1至2户纳税人,为纳税人送政策,送服务上门。直接从事征收管理一线的党员,每人联系一至二户纳税人,重点推行特色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每年召开一次纳税人座谈会和税情通报会,开展服务的需求调查和意见收集。经常走访服务纳税人,深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遇到的税收问题,根据企业的实际,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为服务经济发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按照“未雨绸缪、服务前移”的工作要求,切实把服务举措前移,预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防患于未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以突出个性服务为抓手,推行“菜单式”服务。面对纳税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立足征管岗位、立足需求,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根据服务对象要求的不同,采取不同形式进行面对面、心贴心的个性化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纳税人提出的非常规服务项目,在不违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想尽一切办法加以办理。在服务后期,要采用服务落实情况回访的方式,对服务项目进行摸底调查,由纳税人对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三是以实现方便快捷为宗旨,推行“网络办税”服务。为加大服务创新力度,我们积极探索现代服务方式方法,积极推行税库银联网,实行网络办税服务。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克服了纳税人月月跑税务机关,节省了大量人力和时间,也减少了征收期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排队拥挤,征收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的困难,为纳税人提供了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四是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在办税服务窗口和征管一线积极落实 “三亮、三比、三评”(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税收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五是开展“问需求、查问题、抓整改、促提升”纳税服务专项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税企关系。以纳税人需求、满意度为导向,加强税法宣传,优化办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权益,提高办税效率。结合日常税收征管服务活动,对外向纳税人问需求,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对内查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对工作作风、服务环境、行为规范、服务效率、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展开自查;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出现的个性化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全面促进纳税服务水平的提升,加强纳税服务平台、机制和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构建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服务体系,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税收环境。

四、联系服务基层切实转变作风。今年年初市局调整了领导分工,根据征管服务创新转型后板块化运行的原则,对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照人力资源板块、税源管理板块、纳税服务板块、维权监督板块、运转保障板块、风险管理板块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市局党组成员各自联系一个县区局,每年到县(区)局、企业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30天。建立统筹机关调研制度。党组成员每年负责牵头至少一个重点调研课题,至少形成1篇对工作针对性、指导性强的调研报告,提升调研实效。到基层单位调研坚持轻车简从,所带领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到纳税企业调研,安排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陪同。建立联系服务纳税人制度。每个党组成员联系1户重点纳税企业;对纳税人反映的涉税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理。搞好挂联帮扶。每年帮助挂包村解决实际困难不低于2件。建立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党组书记每年与下级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心谈心面达到80%,与其他干部职工交心谈心面不低于5%;党组成员与所联系(分管)单位班子成员每年谈话面达到100%、与所分管部门职工谈话面不低于50%。建立落实群众诉求制度。开展困难职工大排查活动,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困难职工家庭生活重点关切,及时予以帮助解决。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建立厉行勤俭节约制度。党组成员到县局调研、检查工作,在职工食堂就餐,不饮酒,陪餐人员不超过2人。在主城区内调研,一律不安排在外就餐。不接受任何性质的公款宴请;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车辆配备规定,不配备专职驾驶员。非工作需要,节假日车辆一律入库。建立重点工作推进制度。机关对各部门实行按委下达重点工作任务,按季考核检查。建立工作落实考核制度。对重点工作、组织收入进度、五创联动工作、市委政府目标任务完成,实行按季考核,改过去年终算帐为过程管理控制。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分析得出连云港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是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当地地表水源不足、污水处理率低,水污染严重、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以及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等问题,并提出四个方面保护水资源安全的措施。

關键词:水资源;水安全;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是淡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之一,位于江苏省东北部,是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全市总面积7 444 km2,占全省总面积的7.31%。地势从西北向东南由高到低,属于低山丘陵和平原地貌,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全市全年无霜期约220 d,多年平均降水量900 mm,降雨量等值线范围800~940 mm,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匀,全年降雨量60%左右集中在6~8月。境内现有大中型河道120余条,其中干支河道51条,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8座、小型水库135座,它们分属于沂河、沭河、滨海诸小河三大水系。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3.13亿m3,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为4.073亿m3,浅层地下水可利用量为4.893亿m3

1连云港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连云港市地处沂沭泗下游,7 444 km2的国土面积要承泄上游80 000 km2的来水;又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地带,降雨较为充沛,但时空分布差异显著。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决定了全市易洪易涝易旱,灾害频繁。同时,全市人口密集,耕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率很高,农业发达,工业稳步增长,供用水量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1980~2000年全市水资源开发率平均为21.1%,水资源利用消耗率平均为13.6%,主要是上游洪水来量大,本地水利工程拦蓄能力不足,且又经常遭遇的大洪水。因此,进一步开发水资源的空间已十分有限。二是当地地表水源不足。由于本地地表水拦蓄能力较差,地表水源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常年需调引江淮水补给。近年来,每年调江淮水约11亿m3,多年平均引江淮水量为8.61亿m3。三是污水处理率低,水污染严重,水质型缺水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多年来,由于投入不足等原因,治污严重滞后,2000年全市尚未建立起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量工业废水和未经治理的城镇生活污水进入地表水体,致使大部分河道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据2000年统计,全市60%以上的河段水质超过III类水,部分河道发黑发臭,污染严重,已基本失去使用价值。地表水污染间接地污染了地下水,全市68.5%地下水水质较差。四是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并引发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由于水质普遍受到污染,水质型缺水导致城市及工业竞相集中开采地下水,部分地区开采量严重超过了允许开采总量,在灌南县已引发了地质环境问题。形成大面积地下水降落漏斗。五是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观念比较淡薄,节水技改项目、节水管理手段都跟不上节水管理工作的需要。六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包括管理规程、标准等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1.1水资源污染的形式日趋严峻

我市地表水水质现状不容乐观,有机污染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氨氮、化学耗氧量等污染因子经常超标。这反映我市污水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退水等。

我市地表水水质因区域不同水质差别较大,城市周边、市际、省际河道污染严重。由于工业、生活污水的集中、持续排放,且没有经过有效的污水处理,水质基本全年劣于Ⅴ类,如市区周边河道、盐河、龙王河、石门头河、新沂河排污专道等;其他河道水质一般,基本维持在Ⅲ类左右,其中调水河道、饮用水河道水质较好,水质基本在Ⅱ~Ⅲ类。我市主要水库水质基本为Ⅱ~Ⅳ类,石梁河水库受山东省工业排污影响水质较差。从时间上看,冬春季水质普遍有所好转,而夏秋季随着工业、生活用水量的增加和降水量的增大,大量的污染物质汇聚到河道中,水质普遍较差。从功能区的角度看,全市饮用水源区、农业用水区水质相对较好,其他功能区尤其排污控制区水质较差。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市西北部丘陵地区水质较好,基本好于Ⅲ类,其他区域水质较差,基本劣于Ⅳ类。

1.2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

降水的年内分配不均,汛期(5月~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5%以上,致使本地水资源利用量很少。从调水线路上看我市处于我省南水北调的供水末梢,在用水紧缺的季节里供水线路沿线截流严重,输水到达市境内时流量已很小,严重影响了连云港市的饮用及工农业供水。另一方面,过境的洪水绝大部份洪水直流入海。连云港市沿海有大面积的盐田,沿海一线的地下水因受海水渗压影响,矿化度较高,过多地开采地下水还可能使海水浸蚀上溯。综上所述的原因直接造成了连云港市的水资源短缺。

1.3水资源浪费现象依然严重

连云港市是江苏省农业较发达的地区之一,农业用水占全市总用水量的80%左右。但全市农业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灌溉水利用系数多年在0.5和0.45之间徘徊,提高不快。每万元GDP总用水量807 m3/万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约260 m3/万元,人均用水量514 m3/人,虽然低于全省人均用水量628 m3/人水平,但高于全国人均430 m3/人的平均水平。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观念比较淡薄,节水技改项目、节水管理手段都跟不上节水管理工作的需要。

1.4水资源管理的手段较为落后

一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体制。由于长期形成的分散治水的观念较深,致使对全市水资源不能有效实施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难以协调生活、生产与生态的用水关系。此外,还有水资源执法过程中行政干预大,以权压法、干扰水事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有限。执法水平不高。水政执法经费没有单列,经费缺乏保障,执法装备比较落后等。

2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建议

水资源是不可替代、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水资源属于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根本。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已十分尖锐,要彻底解决当前的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实现水资源的保护目标,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支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1加大宣传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社会响应

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社会每个单位、家庭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水的问题,努力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

①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取水许可、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及节水“三同时”制度,推进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三条红线”管理。

②强化河道可控、地下水备用等控制手段。通过科学规划、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水资源状况。

③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统一水资源的管理。对水量和水能以及对水的供给、使用、排放、回收全方位的统一管理,合理调度。

④进一步开发非常规水资源。在外来水中断或发生水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应充分考虑海水淡化作为备用水源。建设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水的排放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⑤加快实现连云港市水资源现代化,为节约保护水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根据连云港水网区的特点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需求,加快连云港水资源现代化建设步伐,并大力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方法等在水资源监测与分析评价领域的应用,提高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环节的现代化水平。此外,加强技术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节约保护水资源工作中的问题,从而提高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现代化水平。

⑥合理调整水价,切实有效节约保护水资源。水资源节约保护不仅需要行政手段,还需要运用经济得手段。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继续推进水资源价格调整,落实水资源费行业差别政策,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2.2突出服务民生,彰显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成效

要以安民、惠民、富民为导向,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使服务民生贯彻节约保护水资源全过程。严格水资源安全论证,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真正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农民幸福工程。进一步做好河库蓄水保水工作,加强水源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用水。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大力发展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和民生水利,以更饱满的热情、坚定的步伐、更科学的手段加强节约保护水资源,推进建设和谐连云港。

参考文献:

[1] 西尔多·纳什.大自然的权利[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2] 周玉成.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D].武汉:武汉大学,2000.

[3] 张坤民.21世纪中国环境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环境保护,1999,(8).

[4] 赵伟.浅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J].水利科技,2010,(9).

[5] 宋丹丽,李俊,张炯,等.扬州城市生活用水现状分析及节水对策思考[J].江苏水利,2010,(3).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范文第6篇

[摘要] 国有资产监督,基于监督权源的不同,可分为公权力监督、私权利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公权力监督,其监督的权源乃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因而,在我国当下,国有资产的公权力监督应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它们与私权利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国有资产完整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督公权力

一、国有资产公权力监督的权源

基于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体要作用于其他任何主体,必须有其行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而合法性基础往往即是该社会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或权利,而正当性基础则通常指该权力或权利的滥用禁止。国有资产监督也同样如此,根据监督的权力(权利)来源不同,我们可以把国有资产监督分为公权力监督、私权利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三类。其中,国有资产私权利监督的合法性基础是其他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对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国有资产占用主体所享有的私权,而社会监督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法律所赋予给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团体,如新闻媒介、政党等的权力。 公权力监督,其监督的合法性乃在于公权力机关自身拥有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如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等,这些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给政府的,其权威首先来自于政治暴力,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国家权力称为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其次国家权力的权威还来自于人民对政府的期待。所有的社会主体均应接受这些公共权力的管辖和统制,国有资产的占用主体自不例外。

可见,作为公权力代表之国家机关,其监督国有资产的权源来自于其拥有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其监督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在于国家权力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关于国家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源,人类历史上经历了诸多变迁,但在现代社会,人民大众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唯一源泉已是世所公认,国家依法从人民处取得权力后,人民自应受其权力之拘束,而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自属合法与正当。

由于国家权力有许多不同类型,其分属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因此,国有资产的公权力监督也相应有不同的类别,一般而言,可以将国有资产的公权力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三类。

二、国有资产的立法监督

关于立法监督的概念,人们争论很大,一般而言,该概念通常在三个层面上使用:其一,专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监督权所进行的监督;其二,是指立法机关依法对被监督对象所实施的监督;其三,泛指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所实施的监督。第一层含义最狭窄,第二层含义次之,第三层含义最广泛,关于此处国有资产的立法监督,笔者是在第三层含义上使用立法监督的概念。综观立法监督的这三含义可知,其最核心的含义还是立法监督权,因此,我们首先简析一下立法监督权。

应当指出,虽然我国并无立法监督方面的专门法律,缺乏立法监督方面的专门而系统的规定,但不得谓我国并无立法监督,因为在《宪法》、《立法法》以及人大组织法中,已经有立法监督方面的明确专门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主要由立宪权、立法律权、立法监督权和其他立法权构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则主要由制定和变动法律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权、立法监督权和其他立法权构成。可见,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中的立法监督权,立法监督权是我国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其管理工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当然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而言,由于我国实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因此,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监督就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与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审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大等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审批国有资产预算,就国有资产相关专门问题组织调查、询问或质询相关人等,听取政府有关报告等;二是省级人大的立法监督,如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撤销省级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听取其工作汇报等;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大的立法监督,如听取同级政府的工作汇报,调查专门问题,询问或质询相关人等。除了以上三类立法监督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监督均不得称之为立法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质疑立法监督本身的合理性,认为立法监督自身并无上位的监督,是一种缺乏责任的权力,因而该权力容易被滥用。笔者以为,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体制下,由于全国人大被确立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只有人民才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民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人民的这种监督很难实施,因而,要确保立法监督不被滥用,当务之急是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构建起对立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立法监督权本身才不会变成无责任的权力,才会大大降低其被滥用的危险。

三、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督

在我国,行政监督的概念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是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所实施的监察与督促;二是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笔者以为,第一个层面上的行政监督与其称为行政监督,不如称为监督行政,因为其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自我监督、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即属之,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而第二个层面上的行政监督,不仅包含了第一个层面的含义,即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且还包含了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权对受其拘束的非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监督。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解,行政相对人既包括内部相对人,即行政主体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又包括外部相对人,即作为行政权作用对象的非行政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相对人所形成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相对人形成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可见,第一层面的行政监督所形成的即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由上可知,既然第二个层面的行政监督更能全面的体现行政监督的内容,因此,本文此处采用第二个层面的行政监督概念。

在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督中,既存在着内部监督,又存在着外部监督:

1.内部行政监督。国有资产的内部行政监督,因其针对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而有不同。因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任、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内部行政监督即是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其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其一,政府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即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此项监督乃是一般性内部监督,即具有领导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所进行的监督。其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其乃是职能监督。其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还专门就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颁布了一些规章,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这种监督显然亦属于层级监督。其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身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五,即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即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六,行政监察,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性的监督,如通过检查、调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等。

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部行政监督主要是围绕着财政部门而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同级政府对财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第二,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政府各职能部门依其职权对财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第四,财政部门自身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五,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六,财政部门对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第七,审计监督,即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八,行政监察,即监察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

2.外部行政监督。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因而其并不存在外部行政监督。而国有资产的外部行政监督,与内部监督一样同样,因其针对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而有不同。

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称为“所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国有非法人企业这几种类型,因此,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外部行政监督主要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基于其职权依法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此时,国有企业作为普通的社会组织,与非国有企业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是受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因此,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外部行政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普通行政行为,其较之于针对非国有企业的行政行为而言,并无任何特殊之处。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权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从外部监督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因此称其为国有资产外部行政监督。与国有企业一样,占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亦是普通社会组织,是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因此,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活动亦受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约束,从而构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外部行政监督。对于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外部行政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国家审计监督。我国宪法第9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可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企业事业组织”,其财务收支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乃一项宪法制度,此种监督乃是国家审计监督,而非内部审计监督或社会审计监督。在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高层次的监督部门,对全国国有资产的经济运行状况掌握得比较全面、系统,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使国家审计在外部行政监督中居于核心地位。由此亦可知,在我国,国家审计监督不仅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的机关,而且也监督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前两者构成内部行政监督,后者构成外部行政监督。

(2)工商税务监督。工商监督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而工商税务监督则不仅涉及国有企业,而且也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等。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面十分广泛,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可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国有企业国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最主要的行政机关,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也是最广泛和最经常的监督。而税务机关是税收工作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其经营管理活动,同样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因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并进而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税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等。通过工商税务检查监督,工商税务机关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活动是否依法展开,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等,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证券监督。这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的监督,即证券监管部门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和纠正其不当行为,从而间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如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月后欲出售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4)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派出的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事的工作进行全面性的监督,如检查、调查外派监事,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等,以及对占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员进行行政监察,从而间接实现国有资产的监督。

四、国有资产的司法监督

有学者认为,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以为十分值得商榷,前者乃监督司法而非司法监督,虽然后者是司法监督,但并非司法监督的全部内容。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完全是两个事物,不应混淆,监督司法乃监督主体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与司法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而司法监督则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自身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方式由法律明确规定,如在民事与行政诉讼法中,司法监督就贯穿立案、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而在刑事诉讼中,司法监督则贯穿立案、侦查、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对于国有资产的司法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司法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监督;其二,司法机关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督。而司法监督主要是围绕三大诉讼,即刑事、行政与民事诉讼而展开:

1.對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以及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即依法对其进行侦查,对于应依法起诉的,检察机关应提出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犯罪成立的,即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等执行刑罚。而在此整个过程,检察机关都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于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涉嫌违法行政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财政部门败诉的,人民法院即应执行其判决,此过程亦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而,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不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本级政府根据该条例第13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将某此行政管理工作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亦可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但从法理上讲,政府是不应将行政管理工作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办理的。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司法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除了履行司法职能外,还履行行政职能,因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外部行政监督时,违法行政,可能导致其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对于民事主体对占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判并执行判决,在此过程中,审判机关可以间接地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如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中发现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有恶意串通致使国家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应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同时,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而对于民事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事权益的,自应依法保护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同样,检察机关亦应对此整个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较为间接,但仍不失为一种国有资产的监督方式。

而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或制度存在缺陷的,可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以资相关单位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李松森:国有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邵秉仁:创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陈静波:论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J].当代法学,2001,(10)

[5]杨文:国有资产的法经济分析[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曹晓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4(2)

[7]季晓南: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5)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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