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论文范文(精选11篇)
会计账簿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账簿,登记方法,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平行登记
登记账簿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按规定在账簿上连续地、系统地、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通过登记账簿, 可以及时地、系统地记载和储存会计单位必要的、有用的信息, 分类汇总会计信息, 输出打印会计信息和检查校正会计信息。为此, 笔者从登记账簿的一般要求及具体要求和平行登记等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登记账簿的一般要求
会计单位为了保证本单位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填写齐全, 内容完整
会计人员在登记账簿时, 需将账页中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 摘要简明扼要, 书写规范整齐, 数字清晰无误。账簿中的月、日应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 每一笔记账凭证中的业务登记完毕, 都应在记账凭证“过账”栏内划“√”或者填写登记的账页, 表示记账完毕, 避免重记、漏记。但在实际工作中, 大部分会计人员都在记账凭证“过账”栏内划“√”, 这主要是因为一旦账簿账页出现记账错误或其他原因划掉时, 将会因此而更正所记会计凭证, 因此会带来改正会计凭证“过账”栏内记号的麻烦。
(二) 专人登账, 责任纠错
在登记账簿时, 账簿登记人员在登记账簿前, 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要求对审核过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可以及时登账。如再复核, 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 可暂停登记, 报告会计主管人员, 由他 (她) 做出修改或照登决定。在任何情况下, 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记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三) 书写规范, 符合要求
为了保持账簿记录的持久性, 防止涂改、作弊, 记账人员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 并用钢笔书写, 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铅笔只有对账或做标记时可以使用, 而圆珠笔在银行使用具有复写功能的凭证时可以使用。另外, 会计人员结账、改错、冲账、登记减少数可以使用红笔登记, 其余账簿记录均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在书写文字和数字时, 不要写满格, 一般应占格距的1/2, 最多不得超过2/3, 这样就可以在发现错误时, 在该文字和数字的上面进行更正。
(四) 逐页逐行, 连续登记
会计人员在记账时, 必须按账户页次逐页逐行登记, 不得跳页、隔行。如无意发生隔行、跳页现象, 会计人员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画对角线注销, 加盖“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的戳记, 并由记账人员盖章。每一账页记录完毕结转下页时, 为保持账目登记的连续性, 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 并在本页最后一行摘要栏注明“过次页” (或“转下页”) 字样, 在下页第一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或“承上页”) 字样, 并将上页余额及发生额过入次页;也可以在上页最后一行不结计发生额合计及余额, 而直接在次页第一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或“承上页”) 字样, 并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
(五) 规范改错, 不得随意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 不准随意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 不准重新抄写, 必须按下列方法进行更正:登记现金日记账时发生的错误, 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 但必须使原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 并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 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 不得只更正其中错误的数字。对于文字错误, 只可划去错误的部分, 会计人员应在划线处盖章。
(六) 结计余额, 无余则平
实际工作中,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 结出账户余额后, 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贷”, 表明账户余额方向, 并在“余额”栏内写清余额金额。没有余额的账户, 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 并在余额栏内“元”字的位置用“φ”表示即可。
(七) 定期打印
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 为了便于审计和加强会计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性, 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提出了打印要求, 明确指出“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 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 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二、各类账簿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 日记账的登记
日记账在我国会计工作中, 主要有特种日记账, 即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的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日记账一般由出纳员根据办理完毕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 随时进行逐笔登记, 如不能随时登记, 也应保证每天登记一次, 并每天结出余额。
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在每日终了, 根据“四柱法”通过计算工具计算出账户余额时, 先行与库存现金核对, 确定账实相符后, 再登记入账。同时, 每次登记现金日记账时, 应先登记增加数, 后登记减少数, 最后, 计算出本日合计。平时记账时, 不必每笔业务都要结出账户余额只有最后一笔结出账户余额。
2. 日记账账页的每页一行, 应为“承上页”内容。
第一行的发生额应为自本月初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3. 对于多栏式日记账账页。
登记方法是:先根据有关现金收入业务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 根据有关现金支出业务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支出日记账, 每日终了, 根据现金支出日记账结计的支出合计数, 一笔转入现金收入日记账的“支出合计”栏内, 并结出当日余额, 与现金实有数额核对相符。
(二) 明细账的登记方法
明细分类账是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直接登记的, 会计人员应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以掌握单位经营活动。当然, 单位不同, 单位业务不同, 单位管理要求不同, 明细账不同, 登记人员不同, 其登记方法也不一样。
1. 材料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的登记:
仓库保管人员登记材料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 应根据材料或产成品出入库的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或产成品明细账。同时, 财务部门材料会计或产成品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凭证逐笔或汇总登记财务会计部门的材料或产成品明细账, 并随时结出实有数额。仓库材料或产成品明细账应定期与财务会计部门的材料或产成品明细账核对相符。
2. 债权债务明细账的登记:
债权债务明细账也称为往来账。债权债务明细账的登记一般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登记, 并随时结出账户余额, 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 核对债权债务实际余额。
3. 收入、费用明细账的登记:
收入、费用明细账的登记一般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或定期登记, 并定期结出账户余额。
(三) 总账的登记
对于总分类账的登记方法, 由于各单位账务处理程序不同, 可以根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 也可以根据科目汇总表或其他方式登记, 所以, 各单位对于总账, 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 也可以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的时间按旬或月中、月末进行总分类账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1.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下的总账登记: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下, 总账由总账会计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直接登记。
2.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下的总账登记: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下, 总账由总账会计先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汇总记账凭证, 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3.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下的总账登记: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下, 总账由总账会计先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 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三、账簿的平行登记
总分类账及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应按平行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都是用以提供会计核算指标的账簿。总分类账对其所属明细账起着统驭和控制的作用。明细分类账对其总分类账起着补充和说明的作用。总分类账及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的要点如下:
(一) 依据相同
对于需要提供其详细指标的每一项经济业务, 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 一方面记入总分类账户, 另一方面, 记入其所属有关明细分类账户。
(二) 方向相同
登记总分类账以及其所属的明细账的方向应相同。如果登记总分类账为借方, 那么, 其所属明细账的方向也应借方;反之, 如果登记总分类账为贷方, 其所属明细账的方向也应贷方。
(三) 金额相等
一笔经济业务, 其记入总分类账簿的金额与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簿的金额应该相同。
(四) 时期相同
一笔经济业务, 其记入总分类账簿的时间与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簿的时间应该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也就是说, 一笔经济业务, 其记入总分类账簿的时间与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簿的时间不一定是同一天, 但一定在同一个会计期间。
参考文献
[1]王兴建, 郭继宏.会计账簿更换技巧 (N) .中国会计报, 2011.
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 第2篇
2、扉页:标明会计账簿的使用信息,如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等。
3、账页: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其格式反映经济业务资料的不一样而有所不一样。但其资料应当包括:
1)账户的名称,以及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
2)登记账簿的日期栏
3)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栏
4)摘要栏,所记录经济业务资料的简要说明。
5)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余额
6)总页次和分户页次栏。
会计账簿论文 第3篇
关键词: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诉讼考量 立法完善
股东知情权之会计账簿查阅权问题,从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规定起,司法审判中针对该问题的诉讼就争议不断。本文统计和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至2015年12月对股东知情权之会计账簿查阅权问题的审判文本,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四》)的内容,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以期立法能体现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均衡。
一、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诉讼考量
公司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组织,其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1]公司组织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尽管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但大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可能会造成董事会不忠实于股东的委托而不履行对股东和公司的忠实义务,进而侵害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了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方式赋予股东知情权。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保护股东权益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主要方面。而本文只就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问题展开研究。
从会计法的角度看,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载体,而且只是一个汇总后的结果。要想了解公司具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了解会计信息披露的其他载体即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因此,2005年的《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扩大至会计账簿,尽管法律设置了前置程序,但对股东利用查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义非常重大。然而公司法虽提出了查阅会计账簿的一般框架概念,但并没有对其内涵做出更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以法院的审判文书为样本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样本来源和统计方法
本文所研究的判例样本均来自于官方网站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截止2015年12月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对知情权案例进行筛选,调取了符合本文条件的117件判决作为本文统计和研究的样本。
该117件样本范围涉及26个省、直辖市的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案件判决时间为2013年—2015年12月。主要分布为:上海23件,江苏20件,北京8件,其他省份合计66件。所以后边讨论的问题主要以该三地的判决为依据,对其他省份的案例以汇总成一例进行讨论。
(二)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考量
1.诉讼案件主体的考量
查阅权案件的起诉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人是否为自然人划分,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统计结果表明,自然人股东起诉的案件为107件(约占样本的91%),法人股东起诉的案件为10件(约占样本的9%),合计117件。很显然,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以自然人股东为主。
对于股东的持股比例问题,国外一些国家如韩国、日本等对股东的查阅权资格是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我们国家目前从立法上并无此规定。本部分资料不是按照案件个数进行统计,而是按照股东数量做的统计,目的是了解起诉股东的真正持股比例。另外案件中还有没有注明股东持股比例的法人股东3家,自然人股东75人。股东个数共计110个。持股在1%以下的自然人股东3人,占比为3%;持股在1%—3%之间的自然人股东为13人,占比约为12%;持股在3%—5%之间的自然人股东13人,占比为12%;持股在5%—50%之间的法人股东7家公司,自然人股东71人,占比为70%;持股在51%以上的法人股东公司3家,占比为3%。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主要集中在持股5%—50%的比例范围内。以上数据说明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是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控股公司也会涉及保护知情权的问题。所以,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一项基础性的权利。[2]关于集体诉讼的情况以5人以上为标准的话,涉及多人诉讼的案件5件,且股东持股比例相对比较低。也有同一家公司股东为获取知情权而分别起诉的情况,但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低的。
知情权案件的诉讼主体最主要的问题是主体资格问题,即起诉主体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否则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这里涉及的问题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形式要件为股东名册及登记。但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则判断各异。
2.诉讼事由及正当性考量
正常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并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是股东没有参加公司经营且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133件诉讼理由中,有71件(约占全部样本的53%)是基于此原因;只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24件(约占全部样本的18%);另外是公司财务问题造成的诉讼案件共19件(约占样本的14%);公司一直不分红情形15件(约占样本的11%);为落实股东出资情况及打算转让股权的案件4件(约占样本的3%)。从北京、上海、江苏及其他省份的案件数量来看,第一种和第五种指控也是数量最多的。从股东行使知情权原因来看,主要是源于公司董事会操控公司,使非控股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说明公司违反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对于“正当性目的”要求是诚信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延伸和演化,是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检验标准。股东只有具有正当、善意及合理的目的,才能正确行使查阅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判定“正当性目的”的?从117件审判案例情况看,正当性的审查最典型的案例是公司股东另起炉灶又成立一家相同经营业务的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已认定有侵权行为。所以在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时,法院判决只能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不允许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其他涉及正当目的的24件案例,都要求被告提供有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但除上一案例外,所有提出有不正当目的的案件都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有采信而赋予原告股东具有查阅权。
关于正当性目的问题,2013年以前的法院裁判文书中,很多案件会介绍存在哪些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但从2013年以来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只是描述被告认为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如涉及同业竞争或直系亲属从事相同业务;查阅会计账簿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原告股东新设立的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但法院认为经营范围相同不能证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其他情况就是提出有不正当目的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采信。对什么是不正当性目的,《公司法》没有具体说明,司法审判中法院也没有任何的说明。从以上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被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的案件只有一例,缘于法院已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其他情形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只能不予采信。
3.其他事项的考量
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情况是:上海同意的17件,不同意的5件;江苏同意的18件,不同意的2件;北京同意的8件,不同意的0件;其他省份同意的64件,不同意的2件。从判决结果看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大部分法院都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其中不同意查阅的原因,一例是因为股东从事相同业务,属于同业禁止不允许查阅;其他都属于股东在起诉前没有履行前置程序,所以法院判决不允许查阅。从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履行情况看,基本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而对于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又提出查阅会计凭证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情况是:上海同意6件,不同意6件;江苏同意13件,不同意2件;北京同意5件,不同意1件;其他省份同意28件,不同意16件。不同意查阅的原因,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的公司没有在起诉前履行前置程序;二是涉及商业秘密问题不允许查阅;三是法院提出《公司法》没有规定允许查阅会计凭证。主要原因是第三种。
我们也看到一种现象就是在北京审判的案件虽然不多但几乎都同意查阅会计凭证。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但我们也看到,尽管外省份并没有该方面的规定,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有做扩大解释的判决。但在调查的案件中,也出现了原告在起诉时曾提出查阅会计凭证,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取消了查阅会计凭证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法律没有该方面的规定。由于立法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明确的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审判思路,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但法院在是否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上,尽管我国法院在审判中多数判决以固守法律文义为标准进行判决,尽量避免脱离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制的判断,机械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但在会计凭证查阅权的审判过程中显示出某些创新的观点,如尽管《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但一些法院认为,按照我国现行《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是登记报表的基础,而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为了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而仅仅依靠会计账簿是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必须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了解公司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所以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同时要赋予其会计凭证查阅权,才能使股东真正获得知情权。也有的法院是对会计账簿进行扩大性解释,认为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有的法院是基于《会计法》的规定,同时也是基于查阅权的法理基础,同意查阅会计凭证,认为是更好的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有效途径;有的法院提出现行司法审判对于会计凭证查阅权问题已有相关案例支持,所以同意查阅。
另外,在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之时,提出审计要求的,有12个案件提出对被告公司进行审计或要求提供审计报告,但12个案件中法院都予以驳回。同样也是基于现行《公司法》没有该方面的规定,导致股东诉求无法实现。
2013年以后司法审判的一个可喜的变化是,很多原告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查阅权的同时,提出由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代行查阅权。因为在现实中,很多投资人并不是会计专家或懂财务知识的人士,而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性很强,即便赋予股东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查阅权,也会因为其专业性使股东无法真正行使查阅权。审计师对董事会的控制不仅是最常见的制约,而且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督机制。[3]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具有警示作用。司法审判案件中股东提出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代行查阅权的案件23件,其中同意查阅的10件;不同意查阅的13件。同意查阅的原因是基于上述原因并为了使股东知情权充分行使。不同意的原因是基于《公司法》没有该方面的规定。
针对上述相关情况,以具体案件进行介绍。原告股东居少华告德本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之一。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先原告要求查阅并复制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且符合公司章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查阅会计账簿也予以支持。尽管原告任公司经理比其他人具有更有利的条件行使查阅权,但作为股东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亦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虽然公司法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只有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才能了解公司真正的财务状况。因此,查阅会计凭证也属于知情权的范畴。对于委托注册会计师行使查阅权不予支持,源于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即使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其行使知情权,也应经公司同意或者由法院指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充分的依据支持该诉求。
从上述案件的审判情形看,本案对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做了扩张性的解释。对于是否委托会计师查阅的问题也不仅仅从文义的角度理解法律,而是从法理分析的角度进行判断,即提出以后法律调整的方向,也明确了法官的审判依据。
从会计账簿查阅权看,基本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充分赋予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而对于会计凭证查阅权的问题,会计账簿查阅权延伸至会计凭证并允许由注册会计师代行查阅,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逾越了法律的规定,导致有些判决会使公司利益受损、股东权益过大的弊端出现。司法实践中,会计凭证查阅权的行使比例还是比较高的,提出查阅会计凭证的77件案例中,52件同意查阅,占比68%;25件不同意查阅,占比32%。
另外关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方面的规定,在具体审判案件中,所有案件都规定了被告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阅的资料提供给原告。但在117件裁判文书中,只有9件案件规定在被告公司经营所在地的营业时间内查阅,占比仅为8%。在行使查阅权时间方面,有2件案件规定在30天内查阅完毕;1件案件在20天内完成;3件案件规定在15天查阅完毕;8件案件规定在10天内查阅完毕;4件案件规定在5天内查阅完毕。有时间规定的案件数为18件,占整个案件的比例仅为15%。其中一则案件规定的查阅时间仅为5天,原告提起上诉,要求延长查阅时间,但法院给予驳回,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问题法律完善
(一)诉讼主体
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主体资格来看,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尽管域外有些国家有持股比例的要求,但基于现行司法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即我国提起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持股情况是70%以上在5%—50%之间;1%—5%之间占比为25%;1%以下仅占比3%。所以诉讼股东持股比例相对比较高且能够开展集团诉讼的股东也少,仅有5件。因此,对诉讼股东没有必要有持股比例的要求,持股比例要求的前提是防止股东滥讼影响公司经营。同时集团诉讼也没有开展的必要,尽管确实存在一家公司的众多小股东分别起诉公司的现象存在,应该引起重视,但实务中案例很少,所以要实时关注此类现象的发生,可根据形势发展决定是否采取集团诉讼业务。
查阅权行使主体资格问题,最主要涉及的是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必须要解决和面对的问题,其决定股东知情权是否生效。对于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赋予其拥有查阅权,对于继受股东,根据经济活动和账簿记录的连续性,应该允许其具有查阅权。而对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如公司在投资时已知晓的,可以允许实际出资人现身行权。如公司事先不知道登记在册的股东背后还有实际出资人的,则不支持实际出资人的诉请。[4]《解释四》第14条规定,对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不赋予知情权,确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诉讼事由及正当性考量
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问题,司法裁判案例中曾涉及一家公司的股东提出对其不具有股东资格时的公司财务资料是否可以行使查阅权?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法院判定以公司成立为准。因为会计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以一套完整地、科学地专门技术、程序和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完整地、系统地、全面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其连续性体现为会计核算要持续反映,中间不能有任何间断,才能保障会计信息的有效提供。所以对获取股东身份前后的资料都应该有权查阅,才能对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
《解释四》第16条对会计账簿查阅权专门做出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该条规定对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界定有误,原始凭证是附在记账凭证下面证明经济活动发生情况的证明,查阅会计凭证实际就是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比较完整的提法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因为会计凭证涉及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司的整体利益。法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平衡利益,如何预防、减少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5]
在审判实践中,正当性问题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同业竞争问题,即原告股东新设立的公司从事相同业务、股东的直系亲属从事相同业务等,但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不正当性目的,法院全部判为不采信并认为从事相同经营范围的业务也不能证明查阅目的不正当,全部没有采信。《解释四》第17条规定了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范围,其中“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证明,117件案例中只有一例是经过证明有侵权行为的,才被拒绝。
另外,司法审判中有12件案例中股东提出要求查阅被告公司的审计报告,但法院全部不予接受。对于公司来讲,根据《公司法》现行规定,几乎所有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属居间服务,注册会计师既不依附于委托人(股东),也不依附于被审计对象(经营者),体现出较好的独立性。[6]所以向股东提供审计报告,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审计之下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降低了公司运营的成本和股东申请行使知情权的成本,《解释四》中应该增加查阅审计报告的内容。
关于会计凭证查阅权问题,主要是依据查阅权法理基础和《会计法》的规定,在允许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在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为了保证股东权利的有效实现,《公司法》中也要增加法律责任的条款,如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三)其他诉讼方面的规定
关于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的规定,从现行的审判实践来看,明确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的案件很少,查阅地点的规定应该比较容易确定。关于查阅时间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股东行使查阅权时,能够明确查阅、复制的内容与查阅目的直接相关,专业人士就可以确定具体的查阅时间,就不会出现上述案件中因为查阅时间少而再行诉讼的问题了。
三、结论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显示,提起诉讼的股东,主要以自然人股东为主(约占总样本的91%)。股东持股比例集中在5%—50%之间(约占总样本的70%)。起诉理由主要集中于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约占总样本的53%)。正当性审查的案件,总体上的判决都是允许查阅会计账簿,在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上,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效果,也许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有关,证据的获得尚有一定的难度。在会计凭证查阅权的问题上,允许查阅会计账簿的案例中,对查阅会计凭证的案例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法律应允许查阅会计凭证。
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行使查阅权范围内增加允许查阅和复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委托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代理行使查阅权;对不正当性问题采取概括性立法例;明确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为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审判情况看,审判实践呈现出多种特点交错共存的局面。在固守法律文义的判决形式下,表明不同法院对法条存在不同的理解,同案未必同等判决,相似的判决未必依据相同的理由。同样,判决过程也显示出某些创新的观点,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有些判决也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权益过大的弊端,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这些应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权的前置程序中进行限定。
注释:
[1]参见周友苏、沈柯:《论我国<公司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两个问题》,载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轮》,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3]参见石佳友:《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4]参见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5]参见庞梅:《股东知情权:从利益平衡到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会计账簿论文 第4篇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这一缺失性规定严重阻碍了股东特别是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维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而2006年全面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同时又规定了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程序, 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 具有其进步意义。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 同时, 第34条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规定仍是相对简单, 股东在实践中行使权利时仍然面对许多争议性问题。又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各地法院对于相同案例给予的判决也不同, 这不利于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因此, 需要通过立法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问题给予更明确统一规定。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国内学者的研究, 拟对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一、扩大会计账簿查阅权权利主体
(一) 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
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 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只在第98条规定了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监督权。此规定可能更多的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 并且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受到更严格的程序限制, 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损时不能简单地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一走了之”。另外一方面, 也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从众多, 如果允许其所有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话, 不利于会计账簿的保存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
但是, 笔者认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样应该被赋予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虽然人数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一些, 但是人合性依然很强, 股东对于公司的实际运营比较关注, 其实在实践中与有限责任公司差异不大, 因此其股东应该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另外就上市公司而言, 尽管其股东人数众多, 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其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但是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加侧重于现实和潜在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效益判断, 股东有理由要求比一般社会公众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运营情况的信息, 加之会计账簿的原始性特点, 因此, 对上市公司而言, 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之外, 仍有必要规定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1]不过, 立法在对股东权益扩大保护的同时也要关注对于公司利益的保护, 因此就上市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应做一定的限制。因为对上市公司的一些股东而言, 他们购买公司股票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赚取买入和卖出的短时差价, 并不真正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另外一些人则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购买公司的股票, 他们更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因此, 需要对于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做一定的限制, 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股东滥用其查阅权从而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毕竟会计账簿很多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和商业秘密, 同时也防止数量过多的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十分严重, 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应该侧重于保护股东权益, 所以我国规定的持股比例要件为1%比较妥当。至于这种持股要件, 一名股东拥有符合标准固无不可, 但由多名股东联合起来符合持股标准也可以共同行使账簿查阅权。[2]
(二) 赋予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没有规定。各国对母公司股东能否查阅子公司账簿立法不一, 如2005年颁布的《日本公司法典》第433条第3款明确规定, “股份公司的母公司股东, 为行使其权利所必要时, 在得到法院许可后, 可以就会计账簿或与此相关的资料提出第一款各项所列请求。本场合, 须先表明请求理由后提出。”《日本商法》第293条之8的规定, 母公司的股东中持有其全部股东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 为行使其权利有必要时, 在取得法院的同意后, 可请求对有关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 进行阅览或誊写。美国的成文法规定中, 大多数州尚没有规定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权利, 只有特拉华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在成文法中明文规定母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我国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也是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母公司股东没享有查阅子公司账簿的权利, 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母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子公司股东的身份, 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没有依据。但有一些学者认为, 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利益和经营后果完全归属于母公司, 而子公司的经营策略也受到母公司的控制, 因此母公司的股东有权利去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账务状况, 因为母公司的股东的利益显然受到子公司的影响。
笔者认为, 应该赋予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首先, 许多公司以企业集团的方式存在, 这使得股东利益的实现从依赖一个公司扩展到数个公司, 而关联公司之间的操作对于股东来说更是难以了解。母子公司作为关联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了避免此行为, 应该给予母公司股东以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另外, 虽然根据财务规则, 母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子公司的部分, 股东可以通过查阅母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间接地获取关于子公司的信息。但是公司的财务报告不是原始的会计账簿, 一般是基于会计账簿编制而成, 仅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容易出现造假的现象。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他原始财务凭证更能反映一个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且允许母公司的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还能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 更好地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在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频繁, 而母子公司之间操作对股东来说更是难以了解。所以为了避免母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应赋予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同时由于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问题涉及事项重大, 更容易被滥用, 所以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 在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同时设置取得法院许可的前置程序。[5]
二、会计账簿查阅范围的界定
关于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时, 可以查阅的范围, 在此主要界定两个问题, 一个是会计账簿是否及于会计原始凭证, 以及股东查阅的内容是否应该应该是账簿全部内容, 还是与其目的相关的范围。
(一) 会计原始凭证是否属于可查阅范围
对于股东可查阅账簿的范围, 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概括式, 如《日本公司法》 (2005年修订) 第433条概括地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书类, 但没有明确列举其对象范围。二是列举式, 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252条列举了股份有限公司必备账簿的种类, 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必备之记账及会计簿册外, 公司上应配置: (1) 股东会议事录之簿册; (2) 行政管理机关议事录之簿册; (3) 监察机关议事录之簿册, 但以设有监察机关为限; (4) 负担及担保之登记簿册; (5) 股份登记之簿册; (6) 债券发行之登记簿册。”[6]而我国公司法采取的应当是概括式, 仅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可查阅账簿的种类。在这里主要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是否可以包括会计原始凭证。
我国学界持扩张说的认为, 为了保护股东利益, 应当对此作扩张解释, 会计账簿的查阅应当包括会计原始凭证。而持文义说的学者认为, 公司法仅规定了会计账簿, 未涉及会计凭证。不应当作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各地法院对此判决也不同。
笔者认为, 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当延伸到对于会计凭证的查阅。但是对于会计凭证的查阅应当进行更严格的程序限制。因为, 一方面从会计管理的角度看, 这种查阅行为类似于对账行为, 即将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财产实物等进行核对, 以消除账簿差错和账实不符等情况。这一项需要账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完成, 不仅股东需要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完成, 而公司为了配合查阅也要付出较高的成本, 这样尝试的账簿查阅会影响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和信息的泄露。另外, 制作会计账簿的各种原始凭证如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等文件具有原始性和毁坏不可复得性等特征, 如果股东随意行使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权利, 可能会破坏这些基础性原始凭证。因此, 对于股东欲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时, 需要提交公司可能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的的证据, 聘请专业的并且承担保密职责的财务会计专门人员进行查阅, 而且查阅应当尽量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方式行使。
(二) 查阅的资料是否限于按其目的所列的范围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6 (2) 款C项的规定, 股东只能要求查阅与其正当的查阅目的有直接关系的账薄和记录。汉密尔顿在其《公司法》中以董事的查阅权与股东的查阅权之比较, 说明了股东查阅账薄和记录的权利范围要窄得多, 只是因为股东在公司中具有财务利益, 所以, 普通法为保护这种利益才承认查阅账薄和记录的权利, 而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一定责任, 他会因不了解业务而承担因疏忽造成管理不当的责任。股东的查阅权虽是广泛的, 但也不能滥用这种权利。[7]
对此, 笔者认为, 不应当把股东可查阅的范围局限于与其目的相关的范围, 因为由于会计账簿所涉及的内容繁多, 股东不可能事先知道哪一部分与其目的相关, 因此如果要求股东查阅的范围不超过其目的所涉及的范围, 则股东将无法行使账簿查阅权;但是另一方面,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股东请求查阅的账簿与其目的互不相关时, 则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即股东可以要求查阅所有的账簿, 当公司可以证明请求查阅的账簿与正当目的不相关时, 可以拒绝股东的请求。
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正当目的”的界定
出于正当目的是我国公司对于股东行使正当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主观要件上的规定。但是“正当目的”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法律应当给予更明晰的界定。
美国和日本对此采取不同的立法例, 即美国的概括式立法例和日本的列举式立法例。根据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 02 (c) 节的规定, 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的查阅和复制文件的请求是善意的, 是为了适当的目的;公司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的, 并且此种目的阐明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所查阅的记录同他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系。韩国采取的是美国的概括式立法例, 《韩国商法》第466条第2款:公司, 未经证明前款之股东请求权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账簿, 笔者注) 不当, 不得拒绝之。而日本商法采取的属于列举式的立法例, 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7]有依前条规定的请求时, 除有可认定其请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应理由的情形之外, 董事不得拒绝:1.股东非为有关股东权利的确保或者行使而请求进行调查时, 或者为损害公司业务的运营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请求时;2.股东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 与公司进行竞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执行经理时, 或者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持有该[下转第51页]公司股份的人时;3.股东为将通过前条第l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而提出请求时, 或者在请求日的前2年内, 为通过向他人通报从有关该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会汁账簿及资料的同款的阅览或者誊写中获知的事实获利的人时;4.股东在不适当时间, 提出前条第l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的请求时。[8]
笔者认为, 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规定来的看, 不管是概括式还是列举式, 其中有一个很根本的原则是, 股东为保证其正当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而行使, 并且其在行使其权利时不会对对整个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整体的经济利益造成威胁。在实践中, 当股东以其正当目的向公司提出请求时, 公司主要审核的两个方向是股东是否为其保护其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 以及股东的这种请求是否会对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害。而当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 公司应当就股东所持为“非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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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锐泓的会计基础教案9-会计账簿 第5篇
一帐薄的分类:
二账簿的基本内容 封面:标明单位和账簿名称。主要有:
总分类账、各种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扉页:主要列明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活页账、卡片账在装订成册后,填写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
主要填列账簿启用日期和截止日期;页数、册次;经管账簿人员一览表和签章,会计主管人员签章,以及账户目录等。启用新账簿和中途更换交接时要认真填写扉页 3 账页:是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
账页根据其反映经济业务的不同,具有多种格式,但基本应包括:
账户名称(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日期栏;凭证种类和编号栏;
摘要栏(对经济业务作简要说明);
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现状);
总页次和分页次等。
三 登记帐薄特别注意事项
1:正常情况下只能用钢笔和蓝、黑墨水书写,红色墨水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注意 在会计工作中除结账、改错、冲销记录外,不能用红色墨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红色表示对蓝色数字的冲销、冲减或负数;
2: 在登记各种账簿时,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发现隔页、跳行现象,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3:每页帐薄记录完毕,应在该账页最后一行加计发生额合计及余额,并在该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或“过次页”,并将这一金额记入下一页第一行有关金额栏内,在该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以保持账簿记录的连续性,便于对账和结账。4:发生账簿记录错误时,不得随意刮、擦、挖补或用退色药水更改字迹。
四:账簿登记方法: 会计账簿登记的方法 1日记账
日记账主要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按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2总分类账的登记方法
总分类账可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也可以根据经过汇总的科目汇总表或汇总记账凭证等登记。
3明细分类账的登记方法
明细分类账可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分别彩以下几种方法登记(1)根据原始凭证直接登记(2)根据汇总原始凭证直接登记(3)根据记帐凭证直接登记
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明细账应逐日逐笔登记;
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收发明细账以及收入、费用明细账可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
4备查簿的登记方法
备查簿是一种辅助账簿,可根据备查业务的内容自行设计格式,如实登记有关业务的发生时间、原因、经手人、期限等。
五:对账
对账就是核对账目,是指对账簿、账户记录所进行的核对工作。通过对账,应当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证核对
账证核对是指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一般来说包括:(1)日记账与收、付款凭证相核对(2)总账与记账凭证相核对
(3)明细账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相核对。
(二):账账核对
账账核对是指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内容包括:
1.总分类账簿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1)资产类账户的余额应等于权益类账户的余额
(2)总账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核对相符。2.总分类账簿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簿核对。
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应与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期末余额之和核对相符。3.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核对。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余额应分别同有关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核对相符。
4.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
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的期末余额应与财产物资保管或使用部门有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核对相符。
(三)、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是指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有数额之间核对。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是否相符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应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逐日核对相符。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银行送来的对账单定期核对相符,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各种应收、应付、应交款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应与债务、债权单位的账目核对相符;与上下级单位、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拨缴款项也应定期核对无误。六错账更正方法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
(一)、划线更正法
适用范围: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
方法:错误处划一单红线,在其上方标上正确文字或数字
文字(单划)或数字(全划),并签名盖章.
(二)、红字更正法
红字更正法是指用红字冲销原有错误的账户记录或凭证记录,以更正或调整账簿记录的一种方法。
适用范围:
1.记账后在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导致账簿记录错误。
2.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从而引起记账错误。
注:在原错误凭证摘要栏中标明“已用×月×日×类×号凭证冲正”,以防重复更正。
(三)、补充登记法
适用范围:补充登记法是在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写的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所采用的一种更正方法。
七: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八帐薄的登记流程:
九:结帐:
结账就是在会计期末(月末、季末、年末)将本期内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以后,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结账的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是结清各种损益类账户,并据以计算确定本期利润;
2是结清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分别结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
十、结账的程序
1.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并保证其正确性;
2.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调整有关账项,合理确定本期应计的收入和应计的费用;
3.将损益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
南征北战的红账簿 第6篇
张廷奈,1946年入伍,1949年参加了渡江战役。那晚的渡江场景,张廷奈的印象特别深刻,仿佛刚刚发生的故事。他说,当时整个长江的江面上,全是解放军的船,大小不一,密密麻麻的,彼此挨得很紧,一眼望不到边。渡江采取的是“隐蔽”策略,不管是上船还是前进都要确保安静,尽量做到不引起敌人注意。船上又装了糊纸玻璃,三面无光,只有朝北岸的一面有光,这样后面的船只就有指引前行的目标。船老大则在船后梢摇橹,战士们也帮忙划水,有的用铁锹,也有干脆就用双手的,人心齐,船的速度也飞快,就好像离了弦的箭。
渡江之后,张廷奈跟随团部从湖州、嘉兴、嘉善,一直打到上海。到上海后,团里让他担任团一营二连的副连长。从被任命开始,张廷奈和二连就建立起血浓于水的感情。为充分熟悉连队情况,他让连里的文书建立花名册,登记连队人员情况。由于当时纸张、笔记本等物资极度缺乏,文书向当地的一名商家要了一本账簿,作为简易的花名册使用。在这本满是小格子的账册上,他工整地写下全连148名战士的名字,详细地记录下全连共有党员71名、团员10名、解放战士105名等情况,并注明标识。而这本账簿,此后跟随着张廷奈走南闯北,相伴左右,始终不离不弃。
驻扎训练时,由于都是北方兵,不会坐船,船只要一出海,大家就晕船呕吐,可都咬牙坚持。当时刚刚发了套夏季的军服,只要一训练,就是满身的海水、汗水,连队的全体官兵只能和旧军装轮着换,天天都要洗衣服。即便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二连却没有一位战士喊过苦,作为实际指挥官的张廷奈深深地被这群战士感动,彼此肝胆相照,同舟共济。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张廷奈所在的部队即刻开赴朝鲜。这时,军部的后勤部在山东曲阜,后勤部要求所有军人只能穿上特别配备的军服,不能携带任何有中国标识的物品,一切应用物品均留在曲阜。
张廷奈只能把历年来所获得的勋章、二连的花名册和一张自己的照片藏在小枕头里,然后和小棉被一起扎了个包,放在了曲阜。
1953年,朝美双方签定停战协议,张廷奈回到石家庄高级步校学习深造。作为从朝鲜战场上回来的幸运儿,他异常想念那些二连的战士和牺牲的战友们,也想着早日能够回到军营。
漫谈“备查账簿” 第7篇
2002年4月,有人说:“有些企业不设置或很少设置备查簿,不仅会计基础工作显得乏力、弱化,不利于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而且还影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控制与监督”。同时提出14种备查账簿,此论上纲上线了。
这使我不得不收起笑容,静下心来考证备查账簿的前世今生。
一、备忘账簿是经济事项发生和执行结果的说明书
为了探索备查账簿的源头,须从1935年发表的题为《巴舒里之“计算与记录要论”汉译》的译文说起。所谓“巴舒里”,有人译作“巴其阿勒”,今天统一译作“卢卡帕乔利”,是《簿记论》的作者。该文介绍1494年流行于威尼斯的借贷账法、财产目录簿、备忘簿、日记账簿、分类账簿的操作方法等。由于没有人作出恰当的解释,所以疑窦丛生,需要作深入研究。
(一)500年前,企业日常发生的交易和费用支出,不可能取得或索取完整的经济凭证(俗称“原始凭证”)。威尼斯商人在赊购、赊销交易中,他们采用“承诺”方式,例如赊购方对卖方和经纪人承诺偿付货款的日期,经纪人可以在备忘簿中详细记录交易事项和买方承诺。买卖双方“不必向经纪人索取说明该项交易条件的书面文本,因为他们在贸易商行的记录就足够了。”在现款交易中,双方货款两清,不需要出具经济凭证。对于可以预见的经济责任事项,可以索取经济凭证,作为追究经济责任的证据。但是,经济凭证不全面、不充分、很零星。因此,经济凭证只能作为追究经济责任的证据,不足以充作确认全部会计分录的说明书,需要逐笔记录发生的经济事项,作为日记账簿确认会计分录等等的根据。
在威尼斯,备忘簿“是商人用来记录一切交易的账簿。”备忘簿“应由商人自己登记。若商人不在时,也可以由代理人、助手或他的妻子代办记录。助手和他的妻子尽最大努力在备忘簿中记下每笔交易,按照他们所知道的货币单位与重量单位进行登记,注明交易中收入或兑换的各种货币。”簿记论多处介绍备忘簿记录的具体模式,例如:“某日,我以部分现金部分赊账的方式从墨西拿的杰奥万尼安东尼奥先生处购得巴勒莫蔗糖袋,净重,按每百单位塔卡特计算,总金额塔卡特。”这很像是叙述一张发票。“备忘簿”记录现购、赊购,现销、赊销交易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现金支出费用等等,是确认会计分录的第一种根据。
(二)笔者对《簿记论》略有研究。备忘簿是经济事项发生和执行结果的说明书,财产目录簿既是经济事项发生和执行结果的说明书,也是盘点表,日记账簿相当于记账凭证,分类账簿相当于明细分类账,古代可以统一称谓“会计账簿”。
其中,“财产目录簿”起三个作用。第一,业主用于记录投资财产如现金、存款、房屋、家庭用品、商品、应收款以及应付款等,是确认会计分录的第二种根据。该书第58、59、60页的会计分录,就是根据财产目录簿记录的经济事项确认的;第二,它又相当于盘点表,应当用于记录期末盘点财产,作为冲减进货成本,计算销售成本,核算“商品名称”毛利润的依据;第三,作为“商品名称”账户的过渡账户,是试算平衡和转记“商品名称”账户不可缺少的。
有人说:“实际上(备忘簿),相当于我们今天的记事簿,将所有的经济业务详细地加以登记以免遗忘或遗漏。”这种说法,与定义一的说法相近,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不妥认识。
[结论之一]
《簿记论》中的备忘簿是经济事项说明书,财产目录簿是经济事项说明书又是商品盘点表和“财产名称”账户的过渡账户。
二、评“14种备查账簿”的理论
迷信名人,甚至迷信西方名人,这种现象不好。卢卡帕乔利被称谓“现代会计之父”,他的著作《簿记论》就成为会计学圣经。有人不问青红皂白地论述:账簿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日记账(序时账)、分类账和备查账三类(把备忘账簿改为“备查账簿”)。实际上,今天的经济凭证相当完善,既是追究经济责任的证据,又是经济事项发生和执行结果的说明书。备忘账簿没有生存空间,自然地消失了,财产目录簿已经发展为盘点表。
14种备查账簿包括持有股票备查簿、应收票据备查簿、应收账款备查簿、出租出借包装物备查簿、在用低值易耗品备查簿、代管商品备查簿、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备查簿、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账簿、应付票据备查簿、应付债券备查簿、递延税款备查簿、实收资本备查簿、发票备查簿。每一种备查账簿名称之后各写一段说明,描述得比较细致。既然论定备查账是三类账簿之一,就应当同时提出账页格式设计图,如应设置哪些栏目、登记依据、核算方法、与会计报表哪些项目存在勾稽关系等。然而,论文对此却一字不提,无法操作,不像科学理论。14种备查账簿名称之后没有书写一个“等”字,是否可以说14种备查账簿已经完备?这一类理论需要作深入的研讨。
(一)定义一论及的“租入固定资产登记簿”与14种账簿之一的“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二者名称基本相同,可以合并,作必要探讨:设某企业需要租赁1台专用设备,期限1年。2008年7月1日,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代表企业经营者与出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年租金2.40万元,预付1.20万元,次年1月1日付清余款。2009年6月30日退还A设备。
制证会计人员根据具备真实、充分品格的经济凭证,如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租企业提出的收据、支票记账联和车间负责人签字的验收单,通过记账凭证确认会计分录:借记“待摊费用A设备租金”账户2.4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公司”账户2.40万元;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租赁公司”账户1.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账户1.20万元。2007年元月1日,支付其余1.20万元租金,“其他应付款租赁公司”账户结平;制证会计人员每月摊销租金,借记“生产成本”账户0.20万元,贷记“待摊费用A设备租金”账户0.20万元。2009年6月30日,“待摊费用A设备租金”账户结平。依照合同规定,6月30日退还A设备,合同终止。某企业不需要设置“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或“租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14种账簿没有提及“受托加工材料登记簿”。假设:家具经销商委托木工厂加工一批特定木材的家具,商定由经销商提供木材,多退少补。木工厂将注定执行多退少补(有可能发生“少补”)。若通过合同规定包工包料,木工厂收到木材时将严格验收,当作自有木材处理,凭合同(复印件)和验收单,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收货款家具经销商”科目。不需要设置“委托加工材料登记簿”。
(三)“发票备查簿”是销售机构保管发票人员的收发记录簿,不是会计账簿。“应收票据备查簿”等,可以设置“应收票据”等账户核算,不需要设置“备查账簿”之类劳什子。
[结论之二]
账簿登记之我见 第8篇
账簿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 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簿籍。一个单位通过将会计凭证中反映的经济内容过入相应账簿, 可以全面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运动, 储存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通过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可以将会计主体不同的信息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加工, 输出会计主体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的详细情况及财务成果等信息。另外, 通过会计账簿的设置, 可以建立起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可以检查、校正会计信息。
一般地讲, 账簿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封面、扉页和账页等三部分内容。其中账页的基本内容包括:账户的名称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 ;登账日期栏;凭证种类和号数栏;摘要栏 (记录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和金额栏 (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 ;总页次和分户页次等。
二、账簿登记方法
目前, 不少人对账簿登记方法表述不同, 有人把账簿的登记方法称为记账规则, 还有人称为记账规律或记账要求等。基于本文把账簿登记方法限定于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账簿的方法, 这里将探讨账簿登记过程中, 账簿登记的具体方法。
(一) 填写内容完整的要求
登记账簿时, 需将账页中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等项目填写齐全, 摘要简明扼要, 书写要规范整齐, 数字清晰无误。账簿中的月、日应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 每一笔记账凭证中的业务登记完毕, 都应在记账凭证“账页”栏内划“√”, 表示记账完毕, 避免重记、漏记。如果以自制的原始凭证 (如收料单、领料单等) 作为记账依据的, 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列。在登记账簿时, 账簿登记人员在登记账簿前, 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要求对审核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 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 可暂停登记, 报告会计主管人员, 由他做出修改或照登决定。在任何情况下, 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记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如果记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搞不清楚, 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会计人员请教, 以免误登;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 可暂停登记, 应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反映, 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 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记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二) 各种账簿登记的时间要求
多长时间登记一次账簿, 会计制度没有作统一的规定, 会计人员应根据本单位所采用的具体会计核算形式确定。为了防止因时间过长, 造成错记漏记, 工作中应及时登记, 时间间隔越短越好。
1、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由出纳员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记账凭证, 随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尤其库存现金日记账, 在结出当日余额的同时, 应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做到日清月结。经管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专门人员, 必须每日掌握银行存款的实有数, 谨防开出空头支票, 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用款。
2、总分类账。一般情况下, 总分类账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总分类账由于各单位账务处理程序不同, 可以根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 也可以根据科目汇总表或汇总记账凭证或其他他方式登记, 所以, 总账的登记次数应根据具体会计核算程序而定, 可以一天登记一次, 也可以数天登记一次, 还可以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的时间按旬或月中、月末进行总分类账登记。
3、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是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直接登记的, 应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以掌握单位财务经营动态。明细账的登记时间间隔要短于总账, 尤其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一天就要登记一次, 并随时结出账户余额。
(三) 书写要求
为了保持账簿记录的持久性, 防止涂改, 记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 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不得使用圆珠笔 (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 或铅笔书写, 这是因为, 各种账簿归档保管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上, 有些关系到重要经济资料的账簿, 则要长期保管, 因此要求账簿记录保持清晰、耐久, 以便长期查核使用, 防止涂改。
除结账、改错、冲账、登记减少数可以使用红笔登记外, 其余账簿记录均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因为在会计工作中, 红色数字表示对蓝色数字的冲销、冲减或表示负数。在会计上, 数字的颜色是重要的语素之一, 它同数字和文字一起传达出会计信息, 书写墨水的颜色用错了, 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在书写文字和数字时, 不要写满格, 一般应占格距的1/2, 最多不少过2/3。这样, 就可以在发现错误时, 在该文字和数字的上面进行更正。
另外,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 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 不得重新抄写。也不得任意撕毁订本式账簿的账页, 不得随意抽掉活页式或卡片式账簿的账页。
(四) 连续登记
记账时, 必须按账户页次逐页逐行登记, 不得跳页、隔行, 如无意发生隔行、跳页现象, 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画对角线注销, 加盖“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的戳记, 并由记账人员签章。每一账页记录完毕结转下页时, 为表现账目的连续性, 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 并在本页最后一行摘要栏注明“过次页”, 在下页第一行摘要栏“承前页”, 并将上页余额及发生额过入次页;也可以上页最后一行不结计发生额合计及余额, 而直接在次页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并在金额栏内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数字。具体要求如下:
1、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收入、费用明细账等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账户, 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是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如果要求按日小计的日记账, 则应为“本日小计”数额, 以便过次页后, 继续登记当日小计的发生额, 全天业务结束即可累计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2、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 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是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的账户, 结计“转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如采用“账结法”下的各损益类账户;二是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 结计“转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 如“本年利润”账户和采用“表结法”下的各损益类账户。
3、对不需按月和按年结计发生额的账户, 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如债权、债务结算类账户、“实收资本”等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和“原材料”等财产物资类账户。
(五) 余额结计要求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 结出余额后, 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贷”字样, 以此表明余额方向, 并在“余额”栏内写清余额金额。没有余额的账户, 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 并在余额栏内“元”字的位置用“0”表示。
(六) 定期打印要求
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 为了便于审计和加强会计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性, 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提出了打印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 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 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参考文献
[1]、郭继宏, 刘霞.基础会计实务[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会计账簿论文 第9篇
一、月末结账
月末,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等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会计账簿均已结账,表明与本月现金收支有关的业务全部结束,可以根据与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着手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建立T型账户
根据现金流量表的表格顺序依次建立以项目名称命名的T型账户。 比如: 首先设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从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开始建立由其命名的T型账户,将全部影响现金流量的项目自上而下 ,均建立单独的T型账户,用于归集每一项目的现金流量增减变动额。
三、结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逐笔计算、归集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据
现金流量表编制流程有两种常用方式, 一是按报表项目归集现金流量表数据。 此种方式是根据全部与现金有关的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资料, 按每笔经济业务所属的不同活动项目逐项归集填列,首先归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属的各个项目,待该项目涉及数据全部填列完成后再归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最后归集“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此类推,按照现金流量表的排列顺序分项目完成数据的计算和填列。 由于归属同一项目的账簿记录往往在账页中的不同行次, 故此种方法经常发生遗漏或重复归集数据的情况,极易导致计算结果不正确。 二是按会计账簿记录的先后顺序依次分析填列。 具体流程为:首先将现金流量表中的每个项目都建立T型账户, 然后按照首先归集现金日记账,其次归集银行存款日记账,最后归集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的次序 (三种账簿归集的次序可以颠倒),对每个现金科目的账簿记录金额按照登记入账时间依次对号入座,填入建好的现金活动项目的T型账户,前一会计账簿数据归集完毕后再分析填列下一账簿数据。 与第一种方法相比, 此种方法能够有效避免填列数据发生重复或遗漏的现象,计算结果更加准确。
现采用第二种方式———按会计账簿记录的先后顺序依次分析填列,根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的先后顺序, 编制人员按每本会计账簿记载的账簿记录中的记账凭证编号查找对应的会计凭证, 了解业务的来龙去脉后判定现金流量是否发生变动, 如果判断该笔业务引起了现金流量发生增减变化, 则需进一步确定其应归属的现金活动项目,然后分析、计算、填列计入现金流量表。 下面举例进行分析。
例1:AA公司2014年12月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如下页表1所示。
要求: 根据节选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AA公司2014年12月的现金流量表。
分析:例1是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中记载的数据进行的归集, 本页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第一笔业务摘要是 “收取专利权使用费”,金额为2 600元。 根据1号会计凭证可知本笔经济业务引起银行存款增加, 影响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应计入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入已建好的T型账户。 根据第二笔账簿记录“申请办理银行汇票”660 003.50元, 找到对应的2号会计凭证, 根据会计分录判断该笔业务是否导致现金流量发生变化, 通过分析发现其中660 000元是企业办理银行汇票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属于现金内部的增减变动,不影响现金净流量,而办理该银行汇票支付的手续费3.5元导致企业本期银行存款减少,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需将3.5元归集计入相关T型账户。 然后是账簿记录的第三笔、第四笔业务……,直至本月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数据全部处理完毕,然后再归集其他影响现金变动的账簿数据。
编制过程中,首先必须根据账簿记录找到每笔入账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 ,了解该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然后分析判断此笔业务发生的现金收支是否影响现金流量, 如果判定结果是引起现金流量变动, 则计算后归集计入现金流量表对应项目。 如果不查找会计凭证,仅凭账簿记录直接判断每笔现金应计入的报表项目,经常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填列项目张冠李戴,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现金流量表编制错误,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 仍延用上例,AA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该页中最后一笔账簿记录是“支付新产品研发费”3 600元,如果不通过查找对应的会计凭证,直接根据账簿记录主观判断认为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该笔业务的现金支出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没有了解经济业务就草率进行判断,结果常常是不准确的。 因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研究阶段,本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二是开发阶段,本阶段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先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先计入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待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因此仅从账簿记录中无法分辨本笔业务是属于资本化支出还是费用化支出, 只能通过账簿记录记载的凭证编号查询对应的会计凭证, 了解业务的来龙去脉后方可作出正确判断。 如果会计凭证记载:
借: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3 600
贷:银行存款3 600
账务处理结果表明予以费用化,则应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如果会计凭证记载: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 600
贷:银行存款3 600
账务处理结果表明予以资本化,则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属于投资活动,计入经营活动是错误的。 由此可知,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仅凭账簿记录直接判定现金所归属的项目,应当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二者结合共同分析判断, 以便保证填AA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单位:元列项目正确无误。
单位:元
四、根据填列结果结合资产负债表验证数据归集的准确性
采取会计账簿结合会计凭证的方法将本月全部影响现金变动的数据填列完成后, 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检验方法是:现金流量表中“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是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者相加的结果。 如果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差额与现金流量表中“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二者相等,则可以验证本月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中数据没有遗漏和重复填列的情况。
以上仅是对企业涉及与现金有关业务的计算填列方法,如果编制过程中涉及与现金等价物有关的经济业务,方法相同, 即先通过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会计账簿资料查找对应会计凭证,了解经济业务后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将计算结果填入所属现金流量表对应活动项目。
总之,合理利用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能够高效、准确地编制现金流量表,这种方法既通俗易懂,又便于快速掌握,实用性较强。
摘要:企业每月月末都要编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是财务报表中较难编制的报表之一。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这一难题,本文介绍了一种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简易方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资产负债表三者结合。实践证明,本方法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快速掌握。
会计账簿论文 第10篇
由于所得税核算在年末进行, 但需要分析全年实现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与按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费用的差异。同时需要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如企业能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备查账簿, 将所得税核算时需要调整和比较的事项做备查登记, 将在所得税核算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归纳所得税核算需要的参考资料, 需在备查账簿登记的事项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的分类账中只登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不登记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有些税前扣除的费用限额都是按照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如业务招待费要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5‰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中的低者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上述收入的15%税前扣除。企业在备查账簿中记录视同销售收入, 年末从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中计算三项收入合计与扣除比例, 很容易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并确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二、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等账户中记载的需要调整的事项及调整方式
在分类账簿中, 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中登记的事项中, 有些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有些是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有些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有些是不需要计征所得税的。如这样的费用收益在发生计入分类账簿时, 同时将其计入备查账簿, 期末所得税核算时可以直接通过备查账簿查找资料。这样的费用损失收益包括:
(一) 在管理费用账户记载的
1.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除外) , 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 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 加计50%税前扣除;
4. 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 形成无形资产在本期摊销的部分, 加计50%税前扣除。
(二) 在销售费用账户记载的
1.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超出当期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5%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 在财务费用账户记载的
1.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 (非金融机构除外) , 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超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 在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的
1.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 如支付的税收滞纳金、支付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罚款,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机构或部门没收的财物损失,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 即非公益性捐赠,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超过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2% 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 在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记载的
企业计提的不符合国家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减值准备, 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 在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
1.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不包括企业取得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 ,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期末计算出税前会计利润总额, 再根据备查账簿记录资料确定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依此计算应交所得税金额。企业接着需要计算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 所以备查账簿中还需登记如下内容。
三、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其差异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需要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 计税基础是各项资产负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期末应有的金额。一般来说, 可能出现差异的资产有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能出现差异的负债较少, 一般有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在这些出现差异的资产负债中, 存货和应收款项及其各项负债, 涉及的会计期间较短, 备查账簿登记的重要作用体现不明显, 但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长期资产, 这样的差异一直持续到该资产使用寿命结束为止。所以企业在取得这些资产开始就在备查账簿记录这些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其差异,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用暂时性差异与所得税税率相乘计算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 与其期初余额比较, 即可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及其方向。下面以固定资产为例说明备查账簿登记的方法。
例:甲公司2012年12月25日取得一项固定资产, 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为800 000元, 预计净残值率为2.5%, 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会计采用直线法折旧。假定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与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一致, 但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由于会计和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是一致的, 所以在2012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 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不同, 所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均产生差异。企业可以利用备查账簿在取得该项资产时即记录差异, 在期末所得税核算时直接查阅相关资料即可。备查账簿登记如下表:
如上表所示, 企业在取得资产、发生负债时, 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并按照上述方法在备查账簿中记录。
通过上述备查账簿的记录, 会计期末在计算出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 直接查阅备查账簿登记事项, 汇总全部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其应交所得税;汇总全部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 即可完成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即:
借或贷: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上述账务处理可知, 所得税费用是应交税费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 的合计数, 表示企业本期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的项目和合适的备查账簿登记的方法, 这样可以将期末的会计工作分散在日常工作中, 减轻财务人员会计期末期初的工作, 以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
参考文献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第19号.
清水江木商账簿中的记账符号考释 第11篇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账簿;记账符号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3-0031-06
清水江文书研究引人瞩目,相关成果丰硕,但是在清水江文书中账簿文书领域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见。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为已经发现的清水江文书大多以山林买卖契约为主,账簿文书数量极少,并且主要是一些账单散页,能够具有时间连续性并装订成册的账簿文书就更为珍贵了;二是因为账簿文书记账时所用的一些特殊的数学符号现已失传等原因,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笔者通过凯里学院徐晓光与龙泽江两位老师的帮助,在锦屏县民间收集到龙茂盛木号3册民国账簿。账簿中的记账符号比较特殊,数字的表示方法也与现代的会计记账中所使用的阿拉伯数字有所不同。然而在账簿记录中,记账符号与数字的表示是历来会计记账的重中之重,在现代的会计记账活动中,《会计法》中就有专门针对记账的符号与数字表达的法律条文。所以,我们要想对清水江的账簿文书进行深入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搞清楚账簿中出现的这些特殊记账符号和数字的表达方式。本文以龙茂盛木号的账簿为中心,结合一些民国年间的账单散页,再通过与徽州文书做比较分析,从而将账簿文书的特殊符号转化成现代的表现方式。
一、龙茂盛木号账簿概述
所谓账簿,就是指将众多载有账目的文书装订成册,就形成了账簿。由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中,一般所见记载账目文书多为一些不相连的散页,而且其用途也各不相同,没有形成内容与时间上的连续性,这给账簿类文书的研究带来很大困难。而这3册清水江木商账簿的出现则弥补了这个缺陷,这些账簿不仅从封面到内容都保存得较为完整,而且内容与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这3册木商账簿除了有少许的缺页之外,基本上保存良好。其中第一册封面写明了账簿属于龙茂盛木号,启用时间为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首页写有“开市大吉,一本万利”8个字。整本账簿的内容包括了龙茂盛木号从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开市以后,数年间该木行各项收支用度。账簿的记账格式为“上收下付”式,即账簿的每页分为上下两栏,上栏只能记录收项,以“收”为记账符号,下栏则只能记录支出项,以“付”为记账符号。记账顺序是以发生事项的自然日期为顺序,逐日逐笔记录。而在一些事项的录文之前有一个红色的章印字,有时为“勝”,有时为“清”,至于这个字所出现的地方表达了什么样特殊的意义,本文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图是第一册账簿的部分照片:
第二册账簿的封面已经损毁,从封面上无法判断这本账簿属于哪间木号所有。账簿的第1页写启用时间为民国十六(1927年)正月二十八日,在时间的后面,写有“开张大业,大吉大利,江河顺遂,水陆平安,求财买卖,贵人得力,般般顺遂,事事亨通。”其中第1-102页为民国十六年(1927年)正月至腊月的各项收支记录。从第103-113页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的各项账目的记录。之后的第114-125页为民国十八年(1929年)的各收支记录,但是该年只记录了正月、七月与九月这3个月的业务收支。最后第126-138页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的记录,这一年只记录一月至四月的收支情况。但是第二册在上栏与下栏之前的空白处不再出现“腾”或者“清”,而是在一些录文之前有“入”或者“冲”字。
第三册的封面也有一定损毁,但从封面上可以清楚看到“龙茂盛”和“国民拾年辛酉立”字样,账簿的第1页第1栏并不是日期的记录,而是两条收支账目的记录,所以可以推断,第三册账簿并不是一本新开的账册,而是对之前账册的一个续本。总览整本账簿,其书写格式与习惯都与第一册相同,只是其记录的业务情况较第一册账簿来看,总体上减少了很多,账册的最后一页,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有一个很整齐的切痕,并且切痕还比较深,可以推断,这一本账簿缺页比较严重。
二、特殊记账符号与“柴码”
由于清水江账簿文书年代久远,笔者最初接触清水江账簿文书时,瞬时觉得如读“天书”,因为文书中总会出现一些奇怪的符号,如果不能弄清楚这些符号的含义,势必会对账簿文书的理解造成很大的困难。在阅读了相关文献后,对账簿中出现的较难理解的符号进行了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出现在部分账目条文之前,以“勝”与“清”(或简化的“O”)表示;一类是用来表示货币币种和符号;还有一类是用来表示金额的数字符号。
(一)“胯”与“清”
在现代会计记账中,会计人员根据本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建立往来账,其目的在于记录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目了然。在清水江木商账簿中,我们也发现了大量木商之间或者木商与其他个体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那么在民国时期的记账人员是用怎样的一种方式来表示本木商与其他木商或者经济个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呢?龙茂盛木号账簿中每笔支付账目之前有一个红色的印章字,或是“腾”或是“清”(有时以“O”代替)。从读音上来分析,“腾”的读音与“剩”相同,字面上的意义是多余的,留下来的。而“清”在字面上有“一点不留,净尽,清除”的意思。结合两者字面意义来看。一余一尽,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这2个字符与木号的往来账有关。与现代会计的往来账功能一样,是为了明确在经营往来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货币币种符号
民国时期钞票与硬币兼行,时兴时废,币制混乱。民国十五年(1926年),锦屏市场通用的货币有袁头光洋、大清银币、湖北杂洋、四川汉字杂洋及新半块、云南新老板及新半块、广东洋、江南洋、北洋龙板,还使用外币。在面对如此多种类的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记账人员在记账时除了要理清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之外,如何用简洁准确的符号来区分这些货币也是记账人员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本文中探讨的清水江账簿文书中主要出现的货币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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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洋。即银元,光洋是银元的方言说法。民国时期通行的银元按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民国初期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另一个则是民国十六年(1927年)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民国初期,由于连年征战,银元流通非常混乱,种类繁多,成色不一,市价时高时低。1914年2月,北洋政府为统一货币,颁布《新国币条例》,规定一圆银币为国币,即本位币。同时设立币制局,铸发新银币,上镌袁世凯头像,称“袁头币”。《新国币条例》还规定一切税收和财政收支都要用国币,在少数地区准许行用的旧银币、银角及铜元制钱等,均照币价折合新银币。虽然自辛亥革命到北伐战争期间,除了“袁头光洋”外还有其他一些纪念性的银币,如孙中山半身侧面币,但是总的来说发行的数量与时间都相对较短,再加上“袁头币”是法定的本位币,所以可以推断,民国十六年(1927年)之前,也就是北洋政府被推翻之前龙茂盛木号的账簿中所出现的“光洋”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指袁头币。民国十六年(1927年),北伐胜利,国民党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停铸“袁头币”,同时必铸“中山开国纪念币”,通称“孙币”或“船洋”。此后一直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袁头币与孙币同时流通,其他中外银元逐渐退出市场。所以这一时期内,账簿中以“光洋”为记账货币符号的银元既有袁头币也有孙币。
2.制钱。这里的制钱主要指清代按其本朝法定的钱币体制由官炉铸行的钱币。在民国初期,贵州省还普遍使用清代的制钱,但是制钱在清朝后期就已经明显贬值。从账簿的记账中发现,制钱多用在小额支出项方面,并且出现的频率不是很高,与光洋的使用频率相比,制钱在当时主要作为一种小额支付而使用的“零钱”。在记账时以符号“《”表示,有时也直接以“钱”表示,单位为“文”。
3.铜元。贵州省于1915年前后开始使用外省流入的“当十”铜元,大约1924年前后开始使用重庆铜元局造的“当五十文”和“当二百文”铜元。在记账时以符号“元≮表示,单位为‘文’”。在木号的账簿文书中,出现以铜元和制钱表示符号的账目极少,不及整本账簿的1/3。其原因即有制钱与铜元本身种类繁杂,使用复杂,最主要是的制钱与铜元受当时货币市场通胀影响较大,价值难以稳定,钱法朝令夕改,形制杂乱无章,市场经营者们不愿意过多持有。
(三)数字符号
柴码是中国民间旧时使用的一种记数和数量单位的符号,多使用在非官方的民间商铺的账册、账折、红单、揭单及发货票上。在清水江账簿类文书中,记账时所使用的记数符号并不是大家所熟悉的阿拉伯数字,主要是以汉字与类似徽州文书中的记数符号——“柴码”配合一起表示数字金额的。徽州文书中的数字表达基本都是由特定格式纯柴码符号表示,而在清水江文书中所出现的“柴码”并没有特定的书写格式,也不是纯柴码符号表示,而是与汉字搭配使用的。那么,两者之间外形上的一致会不会只是一种巧合,我们能不能仅仅因为两种符号外形上的一致就简单地判断两者等同?柴码既然也是一种表示记数和数量的单位符号,那么就必然与今日人们常用的表示记数和数量的阿拉伯数字有所对应。如果清水江文书中所出现的这些特殊的记数符号所代表的阿拉伯数字与徽州文书中的柴码是一致的,再加上两者外形上的一致,那么就可以断定清水江文书中的特殊记数符号就是柴码了。通过阅读广西汪崇筼老师的《清代徽商合墨及盘、账单》一文,了解到柴码的基本表示,见表1:
下面将通过试算法来进一步判定清水江账单文书中所见的特殊符号是否就为徽州盘单文书中出现的柴码。有民国年间卖杉木付账清单一份,全文如下:
每条具体的账目记载分为3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记录了购买了些什么物品以及数量;第二部分则表示该物品的单价;第三个部分就是购买这个物品实际的花费数额了。从第一行开始,我们将“柴码”所对应的阿拉伯数字逐一代入,则有第一行“吃米5件,每件800,共4千元”;第八行“付牛肉9斤,每斤36千,共32 400”;第九行“付米Z,~IO件,每件700,共7 000元”;第十行“付酒9件,每件17千,共15 300元”。代入阿拉伯数字后用数量乘以单价所算得的数额与“翻译”过后的柴码所表示的数额是相一致的。笔者通过大量民国年间清水江各类记账清单的试算,结果可以明确地说明民国年间清水江账簿文书中出现的特殊记数符号即为“柴码”。
柴码常见于徽州盘单和账单文书中,民国时期清水江账簿文书出现的频率并不及徽州文书高,但是清水江账簿文书中出现的“柴码”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在龙茂盛木号账簿中的记载:由图4从右至左分别是:
从以上这几点来看,账簿中记载数目时采用的是柴码与汉字相混用的方式,并且这种将两种记账符号的表现方式混用的现象在龙茂盛木号的这本账簿中极为常见,在其他一些民国年间的记账清单散页中也很普遍。由于柴码本身有一定的记录规范,特别显著的是来自江西、福建等地的木材,上面的斫刻码,多较规范,其货币书写方式则为全部由柴码来组成,基本不与汉字混杂使用。笔者认为,造成这中间差异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年代的不同,本文中所引用的账簿和账单文书均出至民国年间,晚于笔者用于比较的徽州清代年问的盘单文书。由于柴码主要用于民间记录,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自身的记账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再加上那些能够认识和使用柴码老人相继去世,柴码也就逐步退出民间记账历史的舞台。而在民国初期,中国正处于一个革旧变新的过渡时期,在民间柴码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中,必定要有另一种表示数字的符号来替代柴码的位置,而在阿拉伯数字还没有普及的偏僻地区,用汉字来代替部分柴码表示数字最为自然不过了。因此在清水江账簿文书中,才存在大量柴码与汉字混搭使用的现象。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民国时期清水江账簿文书中的记账主体多为民间私营经济主体。而从这些账单文书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政府并没有对民间私营主体的记账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所以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文对民间经营主体记账时应该使用的数字符号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这些民间私营经济主体记账时所采用的格式也好,记账的方法也罢,都是继承了民间记账时大家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就是说,即使在记账时大量使用的柴码与汉字的混搭,只要它是符合众人的约定,为众人所接受,那么在现实意义上,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特殊汉字符号“乙”。在清水江账簿文书中,因为其读音与“一”相近,在贵州方言中,两者的读音甚至一致读作“yi”,所以“乙”在账簿中也用来表示数字“一”。其主要作用是避免数字“一”被添笔篡改。
三、小结
记账符号历来是会计记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会计记账中,记账符号的合理表示不仅使整本账簿显得更加简洁明了,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些特殊的记账符号本身是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的,是人们在使用它的过程中人为赋予其特定的意义与规则,并且在日复一日地记账活动中,这些特定的意义与规则逐渐变成一种习惯,被这一特定地域的人们服从和遵守。这些特殊的记账符号在我国民间的运用不但是我国少数民族智慧的体现,同时这些不成文的记账规则也对我国贵州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