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办法范文第1篇
甲方: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经双方协商,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核范围及目的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乙方将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对甲方上述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算等财务情况,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http:///,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在上述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及建设成果发表审核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责任: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保证工程竣工决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所要求的全部工程竣工决算有关文件和资料。
2.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方审核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3.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4.在20年月日前提供审核所需的全部的资料。
5.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责任: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由于审核人员采取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和其它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竣工决算书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审核人员又可能在审核中发现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核责任不能减轻甲方对竣工决算的编制责任。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在20年月日之前出具审核报告。
4.
四、审核收费
乙方应收本约定事项的费用,按照乙方实际参加本项审核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所花费时间及《收费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本约定审核事项,按照工程造价的%收取基本费用,预计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约定签订之日及乙方提交审核报告时各支付50%。乙方另按该项工程审减(增)额的%收取附加审核费,在提交审核报告时由甲方一次付清。
如因审核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整审核费用。
五、审核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一式 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恰当使用审核报告是甲方的责任,如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与乙方无关。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自20年月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前有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核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核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若出现违反以上约定事项的情况,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甲、乙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甲方:公司(公章)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建项目审计办法范文第2篇
基建项目内部审计是指通过一定方法和适当程序,对建设项目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基建项目是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其本身的重要性、专业性以及内审目标的多样性决定了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从国内外审计发展的趋势来看,无论是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审计风险的分析日益受到重视。从内部审计实践经验来说,基建项目本身的重要性、专业性以及内审目标的多样性,也导致审计人员面临较高的审计风险。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审计策略来规避审计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内部审计的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得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中审计人员只有把握了项目审计风险的特点,才能在宏观上对审计实施有清醒的认识,这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必要前提。就基建项目审计而言,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审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基建内部审计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它既涉及到决策、规划、设计、概预算、招投标、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一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管理活动,又涉及到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方面面。审计内容一般包括两块:一是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概预算、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质量验收、工程造价、项目决算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二是财务审计,主要审查资金来源、运用、会计核算以及基础财务工作的合规性。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一般审计基础知识和经验,还要求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施工、采购、验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实践中常由于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偏重于财务审计,造成财务审计与工程管理审计的脱节。
(二)可能存在舞弊行为 基建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到竣工使用整个过程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其中的一方或多方都可能在某个过程或程序中获得利益,因此极易导致舞弊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将舞弊行为分为三种:一是内部舞弊,表现为内部机构的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或所获悉的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在材料采购、合同订立中收受回扣、佣金等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外部舞弊,表现为与基建项目有关的外部机构人员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或所获悉的信息非法获利,比如代理招标机构或受托编制招标文书机构人员向参与投标单位透露其已获悉的工程标的等重要信息;三是内外勾结,表现为内外部机构人员相互串通,如共同编造虚假信息、签定虚假合同等。基建项目中的舞弊手段可能多种多样,但通常在形式上却较难发现漏洞,有“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操作、“规范”的合同,但这些“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下其实隐藏着违法舞弊的事实。揭露舞弊行为,是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的难点,也带来了较高审计风险。
(三)大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判断恰当的审计结论以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各种信息和资料则是审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内部审计目标具有多样性,包括评价程序的合规性、发现风险隐患、提供决策依据等。与偏重于财务审计的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需要收集的信息和资料更广泛和复杂,这些信息和资料既包括执行、操作方面,也包括管理、控制方面,甚至还包括市场信息、公众信息。审计人员需要通过收集各种工程技术资料,咨询图纸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查阅会议记录、会计凭证和账簿,必要时还可作一些调查,多方位、多渠道地去获取审计证据。如果这些信息和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即使审计人员保持了高度职业谨慎,以此为基础得出的审计结论也会是不恰当的,由此必然带来审计风险;同时,由于审计人员所收集信息和资料内容丰富,数量庞大,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归纳和分析时,需要审计人员的丰富经验和恰当的职业判断,难免出现不恰当的审计结论而导致审计风险。
(四)审计人员本身的审计能力欠缺从内部审计的职能来说,它具有监督、评价、控制的职能,有的组织机构的内审部门还有一定建议或处理的权利,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一定专业能力,而且要有分析、论证和判断的综合能力。就基建审计而言,从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能从投资管理、资金管理、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全方位评价基本建设项目,在审计评价时对问题的宏观把握和分析驾驭能力不够,从而可能做出不恰当或不全面的审计结论,背离审计目标。
笔者认为,要规避上述因素对内部审计风险的影响,在审计策略上应注重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注重内外部的沟通与合作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审计实施中要充分重视与外部有关部门的合作。随着内部审计职能的不断延展,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这一内部审计外部化趋势在基建内部审计方面显得尤为明显。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包括:与工程审价机构的合作,如有的还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与工程监理部门的合作,内审人员应充分利用监理人员的工作,遇到专业问题时可向他们请教;与工程验收部门的合作,获知验收的重要信息和查阅验收资料,有助于审计的开展。在审计隐蔽工程时,部分审计内容难以直接验证,此时应该考虑与外部审价机构、监理机构以及验收机构的合作,咨询参与人员并适当利用其成果,这些外部证据有利于对隐蔽工程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有的单位同级内审、纪检等监督部门在事前、事中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上级部门审计时与这些部门合作,更有利于掌握情况,也使同级监督更能发挥效能。
(二)工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工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是指以立项为起点,以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为主线,以财务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为分支,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为封闭终点形成闭合审计回路。财务审计是以资金走向为线索,注重对基建资金来源与分配的分析,成本审计大都需要工程造价审计资料验证成本列支的真实性。工程造价审计以工程量入手,同时结合图纸、标的、合同、现场,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调研和掌握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注重研究现行定额,严格界定定额适用范围,看有无高套、重套现象,这是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范围。工程造价审计应与基建财务审计相互佐证,要对资金到位时间、资金运用情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作客观分析。
(三)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一是要把握重要性原则。基建项目审计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资料,对于这些信息和资料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审计人员要充分考虑重要性水平,抓数额大、影响大的事项跟踪审计、详细审计;而对数额小、影响小的,采取点到为止的方式,能放就放。二是要把握谨慎性原则,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对怀疑存在的舞弊行为或事项以及一些隐蔽性较强的项目进行审计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保持谨慎态度,不仅要注重外在形式的合规性,还要注意事物本质的合法性。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和资料,审计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分析和识别,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对有疑问之处要采用顺藤摸瓜的方法,循序渐进地将情况逐个了解清楚,使原本隐蔽的信息明朗化、清晰化,积极揭示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在进行专业判断与分析时要保持独立性,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四)确保审计程序、审计依据和审计行为的规范化基建项目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水平高的系统性工作,审计程序、方法与技巧是否得当,既是审计人员政策水平的体现,也是审计人员综合能力的反映。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内部审计的有关操作规程展开审计,审前要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选择有经验和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审计组,要对审计对象的情况作必要的了解,掌握一些基本信息,并初步分析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现场要实施必要的询证、检查、观察、分析性复核等程序,并确保审计人员之间能够及时沟通和信息共享。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要以政策为准绳,做到有理有据,使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进行接触时要注意方法和技巧,不卑不亢,注重沟通和尊重,要做到消除分歧,以理服人。
(编辑 梁非坤)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基建项目审计办法范文第3篇
(一) 跟踪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先后经历了财政收支审计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阶段, 两者都是以事后审计为主, 审计的理念依然是事后纠错, 尽管能够挽回一部分损失, 但审计价值的体现并不充分, 事后审计的对象往往是已经落成的建设项目,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舞弊现象无法监督, 如隐蔽工程真实性、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等问题, 事后审计是无法核实与确认的, 导致审计结论失真。因此, 各大公立医院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逐渐成为趋势。
(二) 对审计进行跟踪的紧迫性
投资效益的提高、项目管理的严谨、廉洁风貌的盛行等都是在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审计力度被加强的基础上实现的。那么要加强审计力度就要进行跟踪审计。在本文中所提到的跟踪审计是指转变传统的审计理念, 扩大范围, 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单位、建设单位都要包含在内, 例如设计、造价咨询等, 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到对整个过程的跟踪监督。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有利于投资目标的控制、还是贪污行为预防的重要方法。
二、医院进行跟踪审计的方式和过程要点
(一) 主要方式
公立医院在对基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过程找中主要会采取以下的两种方式, 1、针对规模不大的项目常会直接让医院的内部审计部门自己开展;2、对于专业人员、能力、器械使用等会请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作为中介机构帮忙开展。而采用此方法的也是针对于一些投资较大的项目。跟踪审计的对象是基建项目, 主要旨在让基建项目的绩效有所提高并同时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恰当的监督与反馈。而审计的质量与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 所以在选择方式和造价咨询公司等都十分重要。
从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 公立医院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会以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 尽量选择出资质较好, 价格合理的机构。那么在进行协审单位选择的过程中也一定要对单位的内部管理模式、人员专业能力、绩效、诚信、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充分地了解和考核。而在考核的过程中也要对基建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的各方面专业能力格外关注。
(二) 过程要点
在对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的过程中要格外地注意一下的几个要点:
(1) 基建项目的开工条件。在项目开展之前要对各环节和前期工作进行充分地准备。例如提前办理好审批领证的工作、科学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等、参与基建项目建设额双方各自规章制度的完善。
(2) 验收隐藏工程。所谓隐藏工程是指被埋藏在物体之中看不见的建筑材料。例如电气管线、房屋基础等。隐藏工程必须经过建设、建立、施工三方的共同的会签之后才能隐蔽。因为隐藏工程是不外露于表面, 所以一旦其中出现任何的问题都需要将他们重新翻出维修后再隐藏, 这样一来不仅会造成非常大的工程量也会造成资源等非常大的损失。那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跟踪审计的人员到达现场对施工进行有必要的监督跟踪, 同时做好记录。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就要及时地向上级反应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对策。
三、公立医院进行跟踪审计的对策分析
(1) 找准进行审计的合理时机。普遍的情况下审计介入的时机也是要根据工程实施周期长短来决定的, 对于周期相对来说比较短暂的项目就需要尽快地介入其中, 那么对于周期相对较长的过程项目来说, 就要进行更加细致的分化, 要依照不同的时期, 不同的施工阶段合理有序并及时的介入其中, 看展跟踪审计工作。
(2) 建立评价体系。这里所指的评价体系是包含了服务质量与费用。培养既专业又可以进行良好沟通的审计人员。主要是从人员业务能力辨别、对跟踪审计成果的运用等方面培养。与此同时医院也要相应地建立起更加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方案, 并且对服务和费用评价体系相挂钩。为了让跟踪审计在施工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它的优势就要在招投标是选择技术好、资质好、服务好的协审单位, 与医院共同组建起一支包含内审人员、咨询师等的跟踪审计小组。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加强合作提高效率与质量。
(3) 对全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分析与评价。全过程是指从立项到交付的整个过程。有利于双方的共同和各方利益。但由于其中也存在的一些例如和监理单位有部分职能的重叠等缺陷是可能会造成利益冲突甚至是损失。除此之外, 如果介入机构的诚信出现问题或是其他的也是会造成利益的损失。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是必须要自己对基建项目承担起责任。
摘要:近些年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公立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也逐渐增加, 然而随之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结算审计模式中的不足, 导致事后的投资成本难以控制。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索研究讨论并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跟踪审计
参考文献
[1] 宋亚洲.我国公立医院的审计主体框架研究基于文献分析法[J].现代医院管理2015 (3) .
基建项目审计办法范文第4篇
1 高职院校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相关问题探析
1.1 高职院校普遍缺乏专业的审计人才, 审计工作经验也远远不足
高职院校发展起步晚, 起点低。我国高职教育的普遍发展只有10多年的历史, 建立的基础大都是原来的中等专业学校, 无论从办学层次、规模, 还是人才储备方面都无法和普通高校相比。大部分高职院校基本上没有承建过大规模的基建项目。在这样的背景下, 高职院校缺乏专业的审计人才储备, 几乎没有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经验。
人才和经验的缺乏, 导致高职院校自身不具备审计基建项目的能力, 绝大部分的审计工作只能委托校外的中介机构来做。这样学校只能站在“外行”的角度来管理审计工作, 不能完全掌控审计过程, 在增大审计成本的同时, 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
1.2 高职院校基建项目审计工作流程不尽完善, 审计内容不够全面
基建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需要施工单位、学校的工程管理部门、校内审计部门、校外中介机构、学校财务部门等多方配合, 严格履行各个业务流程, 全面审查各项工作内容, 不断完善各方控制才能得出合理、公正的审价取值。而高职院校, 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规范等各方面的原因, 致使基建审计工作更多地只关注于审计结果而忽略了审计流程和多方控制、只重视决算报表而忽略了其它辅助资料、只强调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而忽略了工作积极性的调动。
1.3 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项目决算数值偏高
施工单位编报项目决算时考虑到审计要“核减”掉一部分数值, 往往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把决算编报的远远高于合同签订价格, 导致最终审减比例大幅上涨, 有时能够达到20%以上。决算的“虚高”一方面削弱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加大了审计费用支出。因为审计费的提取往往是按照工程审减额的比例来确定的。这样实质上变相加大了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
2 高职院校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 控制高职院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成本, 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2.1 加快高职院校基建审计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高职院校的基建任务逐年加重, 且在短期之内不会有较大改观。为此, 引进和培养基建审计专业人才是必须的。引进专业人才主要做好审计的“管理”工作。在具体审计任务委托给校外中介机构完成的同时, 校内审计部门要有“懂行的”专业人员来协调和监管审计过程。
专业审计人才的引进应主要考虑从社会引进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聘用体制上不一定是长期的编制内人员, 可以采用合同制或者雇员制。不建议引进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培养过程, 一方面工作上不能及时上手;另一方面人力资源成本也过高。
2.2 规范审计工作流程, 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相关规定
高职院校由于没有很多的基建及审计工作经验, 所以更应该严格规范审计工作流程, 执行审计相关规定。
2.2.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重点注意的事项
(1) 实行招标承包工程, 其结算应按中标合同价执行, 对其审计的重点是工程变更部分;如遇特殊复杂工程发生了允许调价的条款, 应有补充合同 (协议) 在案, 否则不应在最后结算时另外加价。 (2)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资料是否通过了原设计部门的认可和建设方签证,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有无计划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3) 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属实, 套用定额及版本和单价以及费率税率是否准确、适当、合规。 (4) 设计变更的增减是否同时计列, 有无只计增量不计减量的情况。 (5) 跨年度工期较长工程有无在工程竣工后不编“竣工工程决算书”, 而以历年年度结算书累计代替“竣工工程决算书”的情况;在分年度结算书中, 前后年度有无重复计算的问题, 即同一项分部或分项工程在两个年度结算中重复出现;有无以变换单价手法, 在前后年度重列同一工程量的问题。 (6) 有无施工企业自立名目、自行定价、额外取费问题, 如有的以“工期措施费”、“高空作业补贴费”、“大型机械补贴费”等名目多取费用。 (7) 由于使用商品混凝土而相应加计工程直接费者, 有无将加价部分又增计管理费和独立费的问题, 相应应增计的装备费、劳务支出和计划利润, 其计算基数、取费标准是否合规。 (8) 按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取费工程, 主要审查工程量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 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 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2.2.2 规范审计工作流程, 充分调动校内工程管理部门的作用
基建部门作为校内工程管理部门, 对整个项目的施建过程掌握的情况是最全面的。为此充分发挥基建部门的作用, 把好初审关, 至关重要。
2.2.3 审计费用来源的确定
针对施工单位编报决算“虚高”的情况, 可将审计费来源与总审减率挂钩, 具体可采取如下办法:
(1) 单项工程总审减率 (工程管理部门审减额与委托中介机构审减额之和/送审金额) 在5%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2) 单项工程总审减率在5%~10% (包括10%) 之间, 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学院各承担50%。 (3) 单项工程总审减率达10%以上的, 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 工程项目造价累计审减额超过15%或单项工程总审减额超过20%的, 除支付所有审计费用外, 工程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继续在学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以上4项条款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 写入合同。
2.3 适度奖励职能部门, 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调动校内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可按照审减额的一定比例提留费用, 用于职能部门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支出。
摘要:本文针对高职院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 对于高校新校区建设成本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对策
参考文献
[1] 刘丽丽.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初探[J].会计之友, 2008 (2) .
[2] 张崇莉.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踪审计探讨[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2008, 28:1.
[3] 伍珊.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践的思考和完善[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 2007 (5) .
基建项目审计办法范文第5篇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基建项目审计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和《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项目审监处为项目的审计监督机构,在项目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包括对项目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工程造价、(预)结算以及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招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监督检查和查阅项目财务的账表凭证;有权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的情况;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纪的问题进行制止、建议和处理的权利。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竣工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情况,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情况;
(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五)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七)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条 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适时监督以及报送审计监督相结合,对项目考察、项目招标、技术交流及商务谈判等经济活动,应派员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抄送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部门。
第七条 定期审计工作在开展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时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反映,审查相关账表凭证,核实相关数据资料。
第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
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书;审计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独立公正,依法审计。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