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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领域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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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领域范文(精选12篇)

环境保护领域 第1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广泛应用, 其中的数据可能涉及到环保政府部门的重要信息, 这些数据的泄漏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政府决策。 大数据时代下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要求环保部门在适应新常态下工作挑战的同时, 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才能确保环保数据信息的安全,确保国家信息不被泄露。

2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与安全问题

2.1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发展与应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有效联动。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工程, 提出要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 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5〕40号),提出“互联网+”绿色生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对大力推进环保大数据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大数据、互联网+ 等智能技术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提出环评改革的核心是要创新监管思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精准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 在能力建设方面要切实加强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在基础数据方面要大力提高数据采集、合成和综合分析能力,提高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环境保护领域各个部门将在大数据时代迎来新的变革,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更为全面的反映出当前的生态环境现状,分析、权衡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为环保决策措施提供参考,它甚至还能够对未来的生态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这对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整体性与有效性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国家尤为重视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

2.2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安全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综合性工作,其环保数据包括气象、水文、化工、测绘等这些众多领域的基础数据信息,另外也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环保内部数据。 因此,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将面临更为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是信息内容面临的安全问题,例如相关的数据信息内容被窃取、破坏、篡改等等,大数据当中的数据价值密度虽然低,但是由于量大,所以总体价值高,而且其中肯定包含有一定的敏感数据, 如果因为病毒破坏、黑客入侵导致这些信息数据出现安全问题,既可能导致环境保护决策措施出现严重失误,还可能导致其他的社会问题出现。

第二是数据存储载体面临的安全问题,和传统的数据存储不同, 大数据中的数据由于数据量非常之大,都是分布存储,而且很多数据都存储在第三方平台,并且较为分散,所以在存储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第三是管理面临的威胁, 大数据的数据量非常庞大,数据类型多,分布广泛,在组织和管理上存在较高的难度,这非常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导致数据丢失、泄露或是破坏。

3大数据时代下环境保护领域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3.1技术性防范措施

访问控制技术。 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御和保护的主要功能。 进行访问控制的目的是对用户访问数据资源的权限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控制,保证数据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非法访问。 访问控制通常以用户身份认证为前提,设置用户访问数据目录和文件的权限,以此来控制和规范用户, 尤其是智能终端用户在系统中的行为,大大减少大数据存储载体遭受攻击和大数据管理中的安全风险。

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就是采用加密算法和加密密钥将明文数据转变成密文, 从而将信息数据隐蔽起来。 加密后的信息数据即使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无法了解信息数据的内容,从而保证信息数据存储和传输,尤其是无线传输中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信息破坏。

网络隔离技术。 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隔离一般采用在数据存储系统上部署防火墙来实现。 防火墙技术是通过对网络的隔离和限制访问等方法来控制网络的访问权限,只允许授权的数据通过。 防火墙将网络分为可信赖的内部网络和不可信赖的外部网络两个部分,通过设置安全策略来控制外界的哪些人可以访问内部的哪些服务, 以及哪些外部服务可以被内部哪些人员访问,从而达到保护内部网络和数据免受外部非法用户入侵的目的。

入侵检测技术。 这种技术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络和主机系统中的关键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和分析,并以此识别用户的身份是否合法,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信息安全防范技术, 在大数据时下同样能够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 由于这是一种主动性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所以它可以弥补防火墙的被动性,而且能够对内部的非法攻击起到防范作用, 入侵检测技术通过与防火墙的配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环保领域大数据的安全性。

病毒防治技术。 病毒防治主要通过防病毒系统来实现。 防病毒系统主要包括病毒的预防、检测、定位、清除和隔离等功能,能够在第一时间内阻止病毒进入网络和计算机系统。 在大数据环境下,最理想的防止病毒攻击的方法就是预防,而有效预防病毒的措施主要来自用户良好的行为习惯。

比如,在操作系统上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对病毒库进行升级,及时为系统安装最新的安全补丁,从网络上下载数据前先进行安全扫描, 不要随意打开未知邮件等。

3.2管理性防范措施

在管理制度方面,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工作机制,制定大数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数据更新汇交制度和信息共享服务流程。 在标准规范方面,梳理环境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模型和标准、主数据模型和标准,构建数据接口规范、应用接入规范、数据管理规范、数据利用规范、数据备份规范、数据安全规范等,实现环境数据统一管控。 在安全保障体系方面,根据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 针对环境大数据内容,划分不同的安全域,实施等级保护,构建包括用户身份鉴别、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存储的安全以及对网络传输信息内容的审计等的安全保障体系。 在运维管理体系方面,制定环境大数据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流程,形成较为完善的运行维护规范体系,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监控、预警能力。

4结束语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非常强的工程,它需要考虑到各个生态环境要素以及不同地域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做出最合理、最科学的决策措施,这样才能对生态环境起到全面、整体的保护效果。 大数据是一种数据量巨大、形式多样化的非结构化数据,它具有数据量巨大、 形式多种多样以及运算高效和价值高等特点,目前各个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都在朝着大数据方向迈进。 大数据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分析影响要素、制定科学决策措施提供了非常良好的技术条件,但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也值得我们加以重视,我们必须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出发,加强对大数据信息安全的防护,以全力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有效性。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非常强的工程,它需要考虑到各个生态环境要素以及不同地域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做出最合理、最科学的决策措施,这样才能对生态环境起到全面、整体的保护效果,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大数据的出现,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分析影响要素、制定科学决策措施提供了非常良好的技术条件,但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也值得我们加以重视。论文基于实际工作经验,主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出发,对如何确保大数据时代下环境保护领域的信息安全提出了部分探讨性建议。

华东理工 环境工程领域 第2篇

华东理工大学环境工程领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工程硕士学位授权点,旨在为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环境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结合我校的优势,本领域包括了污染控制技术、环境管理、能源与环境等研究方向。

华东理工大学是我国最早从事环境工程教学与科研的单位之一,也是我国首批环境工程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在环境工程领域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设计实力,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和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在与该领域相关的学科中,具有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并且具有“环境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本工程领域将坚持工程特色,发挥环境、化学化工、能源等多学科交叉的优势,把高层次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作为主要培养目标,为国家输送高质量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环境工程系曾被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教委授予“全国环境保护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学院教师致力于解决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取得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获得数十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科技进步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承担着多项国家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和大量企业委托的污染控制技术开发等项目。

一、研究方向

1、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2、水污染控制技术

3、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4、环境生物技术

5、能源与环境

6、环境管理

7、环境工程过程仿真与控制

8、工业水处理技术

9、环境、健康与安全管理

二、考试科目

1、全国联考GCT2、环境科学与工程

环境保护领域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无人机遥感系统;应用

中图分类号:TN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6-0055-02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工业发展越来越快,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压力也越来越大,环境基础数据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资料,只有保证环境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才能科学、合理的制定环境保护方案,才能确保环境和经济共同发展。无人机遥感系统是继航空、航天遥感平台之后的第三代遥感平台,将无人机遥感系统应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能有效地提高环境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无人机遥感系统对环境保护有十分重要作用。

1 无人机遥感系统

1.1 无人机遥感技术的概述

无人机是指利用计算机程序系统或者无线电遥控设备对不载人的飞行器进行控制,无人机可以分为无人驾驶直升机和固定翼型无人机两种状况。遥感是指在不直接接触物体的情况下,利用远程探测仪对物体的状况进行探测,并将物体的信息传送到控制中心进行数据分析处理,从而掌握物体的属性、分布状况。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将无人机技术、遥感技术、GPS定位技术、通讯技术、遥测技术等多种技术融于一体,快速获取地理、空间、环境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的一种高新技术。

1.2 无人机遥感系统的作业流程

无人机遥感系统主要由无人机飞行平台、遥感监测平台、地面控制平台、动态遥感监测系统、数据输送系统、后期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无人机遥感系统的工作流程可以分为前期内业、外业、后期内业等3部分。前期内业主要是准备工作,例如航线的设置、起降场地的确定、遥感方案的确定、设备的检查等,前期内业是保证外业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只有做好前期内业工作,才能有效的提高外业工作的工作质量。

外业工作是获取检测信息的过程,外业工作主要包括设备运输到场、无人机组装、遥感设备检查、无人机起飞、无人机降落、飞行遥感等。目前,我国的无人机技术大部分是由人工遥控起飞,进入设定的航线后,开始自动飞行状态,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对无人机进行控制,当无人机完成遥感作业后,无人机会改成人工遥控降落。后期处理主要是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获取结果的过程。

1.3 无人机遥感系统的优点

无人机遥感系统的优点有遥感数据获取成本低、安全作业保障能力强、遥感数据精度高、快速响应能力强、能云下获取数据、可以长时间、大区域定点遥感监测等。无人机遥感系统的运行成本比载人飞机、卫星等低很多,它能进入高危险地区进行工作,有效的保障了工作人员的安全,无人机质量轻、体积小、飞行高度比较低,因此能快速响应应急状况,并能获取高精度的遥感数据。

2 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

2.1 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中的应用

在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时,环保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当地的地形特征等确定评价文件,如果建设项目处于城市侧重点建设区域,环保单位能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获取想要的资料,如果建设项目处于偏远的地区,环保单位很难获取高精度的地形图及其他资料,这样很难保证环境评价文件的准确性、可靠性。采用无人机遥感系统,能及时、准确的获取建设项目的所在的地形区域信息,为环保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极大地提高了环保单位的工作效率。

2.2 无人机遥感系统在恶劣环境中的应用

无人机遥感系统是通过远程控制实现信息采集的,因此只要保证信号良好,无人机遥感系统就能在很多人力无法达到的环境中工作。某油轮在输油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输油管线发生爆炸引起原油泄漏,进入海中,导致50 km2的海面受到污染,对海域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当地的环境保护局采用无人机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准确的对海洋污染状况进行分析,为事件应急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无人机遥感系统不仅能快速的进行环境监测,还能降低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3 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生态保护中的应用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点,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一般都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加上这些特殊保护区的面积比较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难全面的对这些生态保护区进行细致的保护。采用无人机遥感系统,能获取这些生态保护区的的遥感影像,对遥感影像进行分析、整理,可以掌握植物覆盖面积,了解植物变化的情况,采用无人机遥感系统还能分辨出不同植物相互替代的状况。同时当生态保护区的资源遭到非法侵占时,无人机遥感系统能够及时发现非法人员的动向,为生态保护执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2.4 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监察中的应用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越来越多,这对环境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环境监察人员的工作强度也越来越大,环境保护部门很难及时地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察。采用无人机遥感系统能对环境污染源分布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等进行有效的监察,从而为环境监察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无人机遥感系统还能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跟踪调查,捕捉非法污染源排放的状况,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3 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前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在不久的将来,无人机遥感系统的数据传输能力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无人机遥感系统会将飞机拍摄的地面高分辨率图像、高清晰录像等信息传输到地面控制中心,并且无人机遥感系统还将用于导航、取景等工作中。在将来,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利用无人机遥感系统建立立体遥感数字环保平台,将拍摄的遥感影像制成可视化、立体化产品输出,同时无人机遥感系统会对环境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价。无人机遥感系统将会发展成智能识别系统,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地面建立智能传感器,对各种类型的污染因子进行有力的监察,并根据获取的地理信息、用户需求等时间影像拼接、校正等工作。

4 结 语

无人机遥感系统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依据,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泛,因此,环境保护部门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将无人机遥感系统合理的运用在环境保护中,从而有效地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朱京海,徐光,刘家斌.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9).

[2] 朱京海,梁婷,徐光,等.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J].环境保护科学,2013,(4).

[3] 谢涛,刘锐,胡秋红,等.基于无人机遥感技术的环境监测研究进展[J].环境科技,2013,(4).

[4] 靳雷,刘洋,张硕,等.无人机遥感系统在某河流域环境监测项目中的应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8).

[5] 刘锐.基于无人机平台的环境应急监测关键技术与应用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13,(9).

环境保护领域 第4篇

一、环境生物技术的特点与价值

现代生物技术是以DNA分子技术为基础, 包括微生物工程, 细胞工程, 酶工程, 基因工程等一系列生物高新技术的总称。与传统方法比较, 生物治理方法具有许多优点。

生物是构成生态系统的要素, 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主要是依靠生物过程来完成的。科技的发展充分证明生物技术是环境保护的理想武器, 它是一个纯生态过程, 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无限的希望。

生物技术应用于环境保护, 主要是利用微生物, 少部分利用植物作为环境污染控制的生物。生物技术已是环境保护中应用最广的、最为重要的单项技术, 其在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治理、有毒有害物质的降解、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废物资源化、环境监测、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等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利用生物方法处理污染物是一种消除污染安全而彻底的方法, 生物治理技术优于其他新技术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是污染物消除技术而不是污染物分离技术。

生物处理方法也常是有机废物资源化的首选技术。生物转化技术 (Bioconversion) 的效率高, 副产物少, 反应条件大大简化, 因而投资省、费用少、消耗低, 而且效果好、过程稳定、操作简便, 同时, 在多数情况下, 它还可和其他技术结合使用。

环境生物技术不仅单纯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如今已相当广泛地应用于环境监测, 尤其是以生物传感器为核心的环境生物监测技术, 可在线在位迅速地提供环境质量参数, 成为环境质量预报和报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领域

在污水处理中的应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很多, 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常见的生物法有生物膜处理法、活性污泥法、稳定塘法、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法和土地处理系统法等等。

在净化空气中的应用。目前采用的生物技术主要有: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生物吸收法等等, 所采用的生物反应器为生物净气塔、渗滤器和生物滤池等等。生物反应器的核心部分或主体步骤是:将大气中的污染物从气态转为液态, 然后将污水去除污染物。常常用的生物相是:诺卡氏菌 (降解芳香族化合物) 、降解三氯甲烷的丝状真菌、降解氯乙烯的分支杆菌等。对于含有多种成分的废气常常采用多级处理系统进行净化, 每级处理使用一个生物滤池并针对某种或某类废气污染成分进行处理。

在固体垃圾处理中应用。目前世界各国处理城市垃圾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填埋、堆肥、焚烧。其中填埋和堆肥技术属于利用了生物的处理技术。

在其他领域处理环境污染中的应用。如水域、土壤污染的生物处理技术。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增加营养促使微生物在原来位置生长。另一种是通过生物反应器培养, 增加混合物中有益的微生物的数量, 然后再将这些微生物混合物接种到污染地使其很好地生长与繁殖。在处理塑料、橡胶制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难处理的污染物方面, 基因工程就是通过基因分离和重组技术, 将人类需要的目的基因片段转移到受体生物细胞中并表达出来, 使受体生物具有该目的基因表达后显现出来的特殊性状。达到改进生物物种的目的。利用基因工程构建的高效菌种来治理污染, 尤其是除草剂、杀虫剂和塑料、橡胶制品等人工合成物质的污染, 是现代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热点之一, 更是未来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

三、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应用的展望

环境生物技术的重要性已为众多的国家普遍接受, 在发达国家, 已成为优先发展及应用的环境保护新技术。1995年12月美国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由其基础科学委员会生物技术分委员会完成的《21世纪的生物技术:新的方向》的蓝皮报告, 指出了生物技术在经历了第一次浪潮 (医药和健康) 后, 迎来了第二次浪潮, 包括:农业生物技术、环境生物技术 (主要是生物降解) 、生物制造工艺、生物处理工艺, 包括能源研究和海洋生物技术研究等, 其中环境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工艺等直接与环境保护有关。

当前, 环境生物技术在国际上已进入蓬勃发展的轨道。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越来越严厉的环境法, 市场对环境生物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广泛。环境生物技术, 尤其是环境污染控制生物技术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环境生物技术已不单纯是一种污染治理技术, 而已开始影响到包括其他行业的产业政策, 促进各工业部门逐步以生物过程替代传统的化工过程, 如利用生物酶制剂在造纸行业中, 进行生物漂白, 减少甚至彻底替代化学漂白, , 彻底解决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造纸黑液问题。

生物技术作为一项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的环境生物技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需要得到社会、同行及主管部门的广泛支持, 大力开展以污染控制生物技术为主体的环境生物技术的研究, 将大力推进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并将通过生物高技术的发展带动整个环保科技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素丽、谯华:《生物修复技术的发展现状》, 《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05) 。

[2]单孝全:《土壤的植物修复与超积累植物研究》, 《分析科学学报》, 2004, (04) 。

[3]于少鹏、王海霞、万忠娟、孙广友:《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地理科学进展》, 2004, (01) 。

环境保护领域 第5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无人机遥感系统;应用

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的工业化程度有目共睹,一系列污水废物的排放为环境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党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给予了极高的重视。为了切实的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我们首先就需要收集那些环境中的信息和数据,才能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无人机遥感系统是在科技不断进步的条件下产生的,它较航空航天遥感系统更加具有优越性,无人机遥感系统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结合,是非常明智的,取得的效果也是非常显著的,因此本文就立足于无人机遥感系统的基础理论,对于其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1无人机遥感系统

1.1无人机遥感技术的概述

无人机就是不需要人力控制、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能够以无线电形式控制的一种飞行器。我们一般情况下会将无人机分成无人直升机和固定翼无人机这两种。而遥感就非常好理解,根据其字面意思就可以解释,遥即遥远、不接触,感则是感应感知,简单来说也就是在不接触待测物品的前提下,通过一些比较先进的信息收集技术以及信息传递方式把对物体探测后收集到的数据传回给信息处理中心。无人机遥感就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在无人机上安装一些信息的收集器械,利用无人机不需要人力驾驶的优点进行一些较为复杂的信息收集工作。

1.2无人机遥感系统的作业流程

无人机遥感系统的工作我们一般情况下分为两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作业之前的准备工作,比如说研究合理的飞行路线、选择无人机安放的.地点、核查无人机的工作状态等等,这一个步骤中必须要严格谨慎,绝不能出现疏漏,否则后期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第二个阶段就是正式进行信息收集,把无人机运送到监测地点、测试控制系统是否能够接收信息、无人机的起飞降落等等,都属于这个阶段中。现在我们国家采用的无人机一般都是在起飞阶段和降落阶段需要人工控制,在进入了A定轨道后就可以由无人机中设定好的计算机程序进行自主控制。

1.3无人机遥感系统的优点

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公务员;监督过失;环境犯罪;信赖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1-0125-009お

在环境领域中环保行政机关是主管机关,对直接造成环境法律事故的行政相对人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如果环保行政部门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义务,大部分污染和破坏事故就可能不发生。相比起环境事故的直接造成者,环保行政机关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作为监督者的环保行政机关整体的责任甚至更重。但是在实践中,处于监督地位的单位或者人员往往因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间接的责任或者其不作为的义务难以确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实际上的罚不当罪,而事实上这也是我国环境事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领域引进监督过失责任理论,用刑罚的手段来惩罚不负责任的环境监督者,杜绝监督者的侥幸心理,更好地遏制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オ

一、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的

理论基础及其特殊性オ

(一)监督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是监督过失责任理论在特定主体以及特定领域中的运用。当今高度工业化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大型灾害事故不断发生,此类事故往往是有机联系的多数行为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的,除了直接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外,具有监督、管理、指挥职责的人员往往也疏于监管。但是,实践中通常会认为地位越高的人,离现场越远,承担的责任越轻,因此往往免除上层监管者的监督过失责任。这样就造成了处罚不公正的局面,不利于有效地抑制和预防过失犯罪。为防止这种不公正现象的出现,日本学者首先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是以新新过失论为基础的。新新过失论主张只要行为人对结果有一般的畏惧感或者不安感就可以认为具有预见可能性而构成过失犯罪,从而扩大了过失犯罪成立的范围。监督过失理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限制,而这一价值平衡的技术性操作是通过汲取新过失论中的信赖原则来实现的。[1]

(二)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的概念

监督过失的概念由来于日本一个著名判例即森永公司奶粉中毒案。[2]监督过失是指“负有指挥、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和被监督者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对被监督者没有监督或者没有正确地进行监督,以致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应负过失的刑事责任。”[3]环境领域公务员的监督过失就是指环境领域负有指挥、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公务员,应当预见自己和被监督者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对被监督者没有监督或者没有正确地进行监督,以致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环境的结果,应负过失的刑事责任。

(三)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的间接性与依附性

间接性是指环境领导公务员的监督过失中的危害结果并不是由于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监督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的关系,其承担的是推定的责任。依附性就是指环境领域公务员的监督过失必须介入了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如果没有被监督者的直接操作失误,监督者即使存在不履行监督义务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是直接对结果负责的直接责任而不是监督过失责任。因此在监督过失责任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都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及其进程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主体的特殊性

监督过失责任本身具有的责任根据的单一性、造成危害结果的间接性、对被监督者行为的依附性等特征。[3]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是监督过失理论在环境领域公务员职务责任中的具体体现,既适用监督过失理论的一般原理,受环境领域特殊性的影响,又充分体现了公职人员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公务员的注意义务来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要求、职业纪律、职业道德,在很多情况下大于一般业务人员的注意义务。除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以外,还有可能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基于公务人员的身份,公务员制度会对监督过失犯罪问题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3.认定的特别复杂性

与其它领域相比,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的认定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这是因为:首先,环境领域的公务员一般会有众多竞合的公法上作为义务,因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就无法确定公务员的义务来源,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很困难。其次,环境行政法要在“有利机会”和“比例原则”的制约下执行。在此前提下,当一个公务员不干预环境违法行为时,也不能简单的看作这是公务员的监督过失犯罪,有可能是不符合有利机会原则及比例原则。最后,基于权力划分的原则,一般刑法不干预环境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范围内的事,这就进一步增加了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难度。[4]

二、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的义务来源

(一)环境领域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法中“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据该法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七大类。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公务员的定义,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类似的术语。前者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范围既有重合也存在差异。那么我们在确定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呢?笔者认为应坚持实质判断的原则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与社会结构现状比较复杂,公权力的行使主体除公务员外还有一部分非公务人员,因为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内的部门与人员也能够通过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的方式行使部分公权力。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刑法必须从实质的公权力行使角度界定公务犯罪的主体范围,具体到环境领域的公务员,就是指实质上行使对环境的监督管理义务的公权力的人。那么哪些主体是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公务员呢?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应限于上述部门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二)环境领域公务员的义务来源

在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以公务员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必要。公务员所负的注意义务就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务员对被监督对象的法定的监督义务和管理义务。这种监督义务属于公务员职责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职责。我国刑法第397条也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那么这些监督管理义务有哪些来源呢?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公务员的职权与职责范围都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但是如前所述,基于我们特殊的国情与现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来源外,尚有其他监督管理义务的来源,特别是在完成那些临时委派的工作任务时,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中可能并没有明确规定它们对环境的监督管理义务,但是不管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工作任务,不管临时设立的机构还是常设的机构,只要公务员行使着行政管理的职责,都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我国环境领域公务员职责义务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规章、行政规则与职位说明书、行政责任书与“军令状”以及有关机关临时委派的工作任务和临时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等等广泛内容。[5]

三、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的形式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监督过失责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环保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公务员对下级公务员的监督过失责任,另一类是环保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过失责任。由于是监督过失责任,环保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过失损害环境的案例多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当然也并不是只要有发生环境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不处理,对于违法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核准不撤销时都必然构成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犯罪。只有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时才可能构成监督过失犯罪。那么构成保证人地位需要什么条件呢?一般认为保证人地位的判断有形式与实质两个标准,形式上必须具有处理相关问题的权限,实质上必须在环境领域中,就环境保护负有裁量的特殊任务。因此,只有相关的环保机关工作人员拥有独立裁量权限或者至少就先决问题拥有独立的裁量权限时,才能构成保证人地位。如果该公务员仅在此领域中担任非独立的任务,则不能构成保证人地位,也就不能成立监督过失犯罪。

四、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的具体认定

正如学者所言,适用“监督过失”理论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合理界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监督职责的领导者、监督者的范围;二是合理地运用信赖原则理论。[6]第一条是确认监督过失的前提。第二条是关键。认定监督者、领导者的无过失责任,除了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外,还必须没有信赖原则适用的可能性才能构成监督过失责任。

(一)如何确定监督者的范围

由于现实中监督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在确定监督主体时要综合考虑下面两个因素:

第一,参考义务来源所规定的监督管理义务。如前所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则与职位说明书、行政责任书与“军令状”等都是成文的依据。凡是以这种形式明文规定了环境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人,理所当然地就是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的主体。

第二,参考行为人的实质的监督、管理权限。在确定监督者的责任时,还应该考虑行为人的具体的实际的监督管理权限。在某一部门中,有的公务人员仅拥有部分的管理权限,他只能通过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有的公务员拥有对某一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对于那些没有最终决定权的监督管理者来说,只要他履行了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即使最终没能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也不能追究其监督过失责任,同时如果这一监督管理者提出了适当的建议却没有被他的上级采纳,那么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上级监督者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可能性就更大,每个公务人员只对其所承担的具体的监督过失责任负责。

(二)如何运用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指在有关多数人的事件中,与该事件有关的人,信赖其他有关人遵守规则采取适当的行动的相当场合,如果其他有关人无视规则等采取不适当的行动,它与自己的行动相结合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对其结果不追究过失责任的原则。[7]那么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对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进行限制呢?依据日本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信赖原则适用条件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的行为,而且这种信赖在社会生活上是相当的;客观要件要求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这就要求:

首先,监督体内部要对环境监督管理权限有明确的分工。只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每一个人的监督管理权限都相对明确化,才能相互信赖。只要处于监督地位的人忠实履行了自己的监督义务就不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因此并非有环境事故发生,该事故监督单位的所有层级领导人都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这一点对于确定监督过失责任应追究到何等监督层级之人,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被信赖者要有足够的专业上的能力。在确定监督过失责任中适用信赖原则,监督者还应该确认被监督者具有相当的能力和经验以适应其业务,即要求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信任有一定的基础。上级公务员对于作为被监督者的低层环保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这种信赖应当是建立在通过一段时间考察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于作为监督者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这种信赖是要建立在客观对行政相对人资质的实质考察、审批之上的。如果被监督者在能力、经验、资质上不足以胜任该业务,则无信赖原则适用的余地。

最后,应当考虑被监督人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如果作为被监督者的下级公务人员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发生过失的可能性越大,上级公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就越大,信赖原则适用的空间就小。如果作为被监督者的行政相对人所从事的业务发生环境事故的危险性越大,监督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就越广,信赖原则适用的空间就越小。

总之,在认定环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如果根据行为人的岗位性质与职责规定,行为人对其下级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合理的,有依据的,这种信赖关系能够为社会所认可接受,行为人对因其下级或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危害结果就不应承担责任。お

参考文献:

[1]陈伟.监督过失理论及其对过失主体的限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25.

[2]郝守才,任彦君.论监管过失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37.

[3]董芳.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及主体的确定[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4]杜琪.论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1(2):32.

[5]王冠.我国公务员监督过失犯罪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09.

[6]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15.

[7]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61.

(责任编辑梦玮)

*基金项目: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QN-017)

我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利益保护 第7篇

上世纪80年代以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外国直接投资 (FDI) 成为各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重要模式。就我国而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 利用外资呈逐年增长之势。中国已由过去潜在的市场变为现实的市场, 外国投资的结构、地区和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也由早期的“三来一补”向外资并购等新的方式转变。然而, 正如《中国产业地图》一书所指出的那样, 目前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 如:目前在国内流通领域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中, 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 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 且面临着逐渐萎缩的危险。因此, 采用经济法律的手段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管控, 使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阻力器”, 已成为当前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外资并购中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第一,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 外资并购有别于绿地投资, 两者涉及的东道国的国家利益内容也有所区别。利用绿地投资方式设立新企业, 投资者在项目的规模、地点、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只要符合东道国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其他外资政策, 绿地投资通常不会受到限制, 也无须接受东道国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但缺点是前期的企业筹建工作任务繁重, 从设立到运转周期较长, 由此增加了投资风险。而采用并购的方式收购东道国本土企业, 既可以方便灵活地进入东道国市场, 减少可能的竞争对手, 直接获得现成的人员、技术、设备、融资渠道等经营资源, 实现快速盈利, 但也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出现收购决策失误而遭受投资损失, 抑或因受到东道国反垄断审查或国家安全审查的限制而导致收购失败。

第二, 从利益主体看, 外资并购中有多个利益主体和多重利益关系, 因而涉及多元利益状态下的国家利益保护。外资并购既涉及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方的利益, 又涉及东道国的被并购方及并购对象的利益, 此外还涉及东道国的利益以及投资者所在国的利益。其中, 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及并购对象既存在利益博弈和矛盾, 又有利益一致之处。一旦并购交易达成, 并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趋向一致, 倘若东道国拒绝批准或者禁止该项交易, 受损的不仅仅是并购方的利益, 也包括被并购方及并购对象的利益, 因此, 东道国的利益不但可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冲突, 也可能与本国被并购方的利益产生冲突。与此同时, 外国投资者与其所在国的利益是一致的。一旦东道国否决一项并购交易, 会间接影响投资者所在国的对外投资利益, 由此可能遭致投资者所在国的报复或者对等待遇。概言之, 外资并购中牵涉的利益结构是多元的, 正确处理好包括各种不同内容的国家利益、作为并购方的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被并购方和并购对象的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关系, 是东道国有效利用外资的前提条件。

第三, 从制度层面看, 外资并购不仅是并购当事人之间的私法上的交易行为, 也有可能对东道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就业保障、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安全等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造成损害, 因此需要国家的适度管控, 而这些方面主要是经济法律制度发生作用的领域。在我国过去对外开放过程中, 许多地方出于政绩的需要, 加大引进外资的优惠力度, 外资往往可以低廉的成本进入地方市场, 不断发展壮大, 进而通过并购等手段影响甚至控制某个行业或者产业, 对国家的产业安全形成冲击。因此, 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 既要对外资进行有效的激励, 使其服务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又要对外资进行限制, 防止其在某个行业或产业过度发展, 削弱本国自身产业力量, 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甚至威胁国家安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对外资并购施以适度的管控力度, 才能使外资并购为我所用, 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形式。

外资并购与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 外国投资以并购方式成片地进入我国市场, 对我国某些部门和行业形成控制和垄断,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了国家利益, 引起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2年11月, 原国家经贸委等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要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必须遵守“促进公平竞争, 不得导致市场垄断”的基本原则, 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行为设置了听证审核制度。为了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原外经贸部等外资并购主管机关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要求外资并购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政策规定的外资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外外资并购行为设置了报告批准制度。2006年8月, 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就外资境内外并购的申报标准、审查批准程序以及审查豁免条件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正式出台, 此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公布, 由此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 接受反垄断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基本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6月底, 商务部作为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关, 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754件, 立案690件, 审结637件。在已经审结的637件案件中, 禁止1件 (2009年3月18日审结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案) , 附条件批准18件, 无条件批准618件, 绝大多数并购交易获得了准许。在商务部审结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 有18起虽被认定存在影响相关市场公平、有效竞争的情形, 但不予禁止, 而是附条件批准。其中17起集中审查所考虑的因素仅涉及市场竞争问题, 仅有1起案件 (2011年6月2日审结的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案) 所衡量的因素不仅有市场竞争因素, 还考虑到了集中将对中国农业等相关产业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 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旨在平衡利用外资发展经济与外资并购可能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及 (或) 影响特定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 从而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而对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案, 由于集中将对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如下不利影响:一是集中完成后, 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效应会对果汁饮料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进而损害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二是“汇源”品牌会增强集中后的市场控制力, 使得潜在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三是集中会影响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 不利于我国果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商务部最终决定禁止此项集中。值得注意的是, 商务部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 把民族品牌、中小企业等产业政策因素一并融入到了竞争政策之中, 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 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

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在整个国家利益系统中, 确保国家的生存和安全是获取其他利益的基础, 失去安全就失去了一切。因此, 一国的国家安全不仅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 而且是最重要的根本国家利益之一。Mark R.Amstutz认为:“由于国际政治系统的是一种非集权化的无政府的政治秩序, 其中的每个成员国都有责任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安全, 因此安全是所有国家最基本的考虑。”冷战结束以后, 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家之间的竞争开始由政治军事竞争逐步转向以科技为先导、以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 经济安全、资源安全 (供给安全) 、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家生存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逐渐被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之中, 成为新的国家安全内容。特别是经济安全问题, 因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更是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并购既可能给国家的国防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带来严重损害, 也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产生重大隐患, 因此, 其对国家安全的破坏是综合性的。1995年6月, 我国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外商投资项目归入禁止类, 但是对于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未有明确的界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 经济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始把“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审查外资并购的一项重要原则。此后, “凯雷并购徐工交易案”激起了国内民众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为此, 商务部等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审查力度。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第31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为了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弥补制度缺陷,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审查通知》) , 明确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框架, 其内容涉及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工作机制、审查程序等, 同年8月, 商务部出台了配套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与此前部门规章中有关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规定相比, 《审查通知》中所确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加全面和具体, 表现在:

第一, 扩大了应当接受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类型。并购安全审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确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即内资企业) ”, 又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的交易“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 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第二, 安全审查的范围从此前仅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的企业, 扩大到关系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的企业, 产业类型横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三, 明确了安全审查的内容。安全审查应主要考虑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等四方面的因素。

第四, 确定了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设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将审查程序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个步骤, 先进行一般性审查, 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 进行特别审查。

第五, 突出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强制性。一是关系到我国国防军工企业的外资并购, 无任外资是否取得实际控制权, 都必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二是外资并购交易发生之前或者之后, 只要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外国投资者就应当主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未申请的,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暂停办理并购交易申请的受理, 并书面要求其向商务部提交申请, 并报告商务部。商务部也可以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安全审查建议提交联席会议, 由后者决定是否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交安全审查申请。三是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外资并购交易中的安全审查。四是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 外资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五是即使并购交易通过了安全审查, 此后一旦并购交易条件发生变化, 亦须重新提交审查申请。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管控外资并购的一种“过滤器”, 它对于限制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 防止外资通过并购影响我国的安全利益, 具有重大意义。然而, 从现有制度内容看, 其缺陷还是十分明显的。例如, 制度的效力层级较低;审查的对象不够全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被排除适用。而且, 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也容易产生疏漏, 不具有严密性;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中未设定主席单位, 而是确定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两个牵头单位, 权责不明确, 影响工作效率, 等等。因此,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经验和做法, 并在总结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 对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中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 是维护我国安全利益的应有之举。

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问题和对策 第8篇

中药属于我国的传统医学领域, 中国地域广阔、气候多变, 天然药材资源丰富多样, 据不完整统计, 至少有植物药11146种, 动物药1581种, 矿物药80种, 是世界上药材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中药发展具有巨大的优势,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 也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专利保护对中药领域经济贸易的影响和冲击[1], 中药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加强中药领域的专利保护不容忽视。

1 我国中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申请专利认识上的误区

1.1.1 对中药专利申请不积极

目前, 部分企业对古籍药方进行了创新研究, 开发了疗效不错的中药药方或技术, 但并不倾向对该配方或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 专利保护的原则是以公开换取保护, 即只有先公开其技术方案, 审查部门才开始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意味着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其核心内容直接生产产品或经过细微改动生产产品进行销售, 则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同时对市场造成不利的后果。相比而言, 部分企业可能更倾向于技术秘密保护, 但是技术秘密保护有很大的泄密或被破密的风险, 同时其产业规模也相应会受到限制。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并被授权, 则企业蒙受的损失不言而喻。

1.1.2 混淆了专利申请和新药审批申报

新药审批申报和专利申请对产品的限定描述是有区别的, 新药审批是药监局对企业研发的处方、用量、治疗疾病等的药方的审批许可, 要求申报的产品详细具体, 并不予以公开;而专利申请, 侧重于产品创新, 且审查前予以公开, 在申请文件中为了有效的保护发明创造, 通常需要撰写合理恰当的产品范围。如果混淆了两者的概念, 在专利申请时, 像新药审批申报一样撰写的过于详尽, 则会使得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偏小, 为侵权和恶意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 两个申报审批分属不同的国家部门, 作用也有很大的不同, 新药审批申报是为了得到新药的生产及销售许可, 而专利申请则是为了减少仿制品出现的保护措施, 两者审批流程不同, 时间也不同, 应当同时进行申报审批。

1.2 申请专利过程中的问题

1.2.1 专利申请技巧不足

中药是一种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的药方产品, 需要对公众的健康负责, 因而在申请文件的撰写时, 要注意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药效数据或临床案例的详细描述, 以避免由于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所造成的有授权前景的中药专利申请的被驳回, 同时, 现有的中药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普遍偏小, 如何撰写有效地且保护范围相对较大的申请文件也是专利申请的难点。

1.2.2 忽视国外专利市场

中药是我国的传统药业, 比较注重国内竞争, 我国加入WTO后, 与其他国家经济贸易往来频繁, 中药行业竞争力却并未展示出我国传统行业应有的风采, 究其原因主要是国人对专利的认识不足, 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同时并未有同时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 而专利的地域性特点限制了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专利, 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反之, 外国的药业将中国汉方进行创新研发后, 在本国甚至中国申请专利授权, 使得中国药业反而屡屡受限, 例如日本药企就加味逍遥散、当归芍药汤、芍药甘草汤、桂枝茯苓丸治疗溃疡性结肠炎在美国申请专利, 并被授权, 此外, 看似毫无起源的美国的中药复方申请也比比皆是。例如, US6432455A (人参、银杏叶、酸枣仁) 、US6383524A (血竭、延胡、白芍药、三七) 等。这意味着如果我国以这些中成药出口到美国时很可能以侵权的名义被征收高额专利费。

2 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2.1 完善中药专利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专利保护政策

目前, 中药治疗逐渐受到国内外人士的重视和关注, 人们呼吁和需求专利法下针对中药专利审查标准或法规的出现, 我国应当积极响应这一需求, 充分发挥我国中药发源地的优势, 参与制定相应的规则, 在积极推广中药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为我国的传统中药专利谋求发展和保护。此外, 由于我国专利审批和新药许可审批是不同的国家部门, 且出于各种原因, 新药审批时间较长, 而即使获得专利权, 也只能等待新药审批结束后才能进入市场, 导致了专利权保护期无形中的缩短, 进而导致专利药成本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政策来适当延长此种情况下的专利期限, 以维护中药专利权人的权益, 降低药品成本, 避免新药变老药, 创新研发成本的浪费。

2.2 加强对中药专利的重视、充分利用现有中药资源

我国的汉方医学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众多的中药典籍, 我国中药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中药专利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 在丰富中药资源的基础上, 加大创新力度, 并时刻关注国际相关的中药专利信息动态, 建立相应数据库, 指导和更新自己的研发方向, 提高专利创新技术, 建立以科技创新为主导、专利申请为保障的新型中药企业。

2.3 学习专利撰写的技巧、提高专利授权率

中药的目的是治疗或预防疾病, 而无论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制备方法的优化或是现有方剂的新用途, 均需要详细可信的药效数据和临床实验对其药理药效进行证实, 这些数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加强审查员和公众对其创新之处和医疗功效的了解。而从现有的国内中药申请来看, 申请人往往忽视了这项内容, 无法有力的表现出发明创造的创新之处, 导致无法授权。此外, 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范围普遍偏小[2], 并不能达到有效专利保护的目的, 事实上, 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前可以通过检索相关技术的公开范围、减少非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撰写符合单一性标准的多项权利要求等的撰写技巧来谋求适当的中药申请保护范围。

2.4 借鉴国外的专利申请战略和经验

以日本为例[3], 日本对汉方制剂的研究非常重视, 在申请专利时, 日本药企有着多种的战略计划。 (1) 专利组合。即针对特定技术的基础专利, 从不同角度围绕进行外围专利的申请, 利用优先权和PCT申请的规则, 扩展专利网外围, 建立系统的专利保护。 (2) 重视海外市场, 抢占专利先机。 (3) 引入他人的先进技术, 在消化理解的基础上, 进行细小的创新, 即1.5次开发, 其以外国的专利为基础, 创新为日本特色的专利。 (4) 专利转化率较高, 日本药企申请专利的目的性比较明确, 授权的专利产品能够转化为经济效益。

3 结语

中药专利是对中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护手段, 可以有效的保障中药产品的产权, 进而可以有效的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 导致中药专利申请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希望通过文章对中药专利的相关介绍, 能够让中药专利相关人员加强对专利的重视, 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摘要:我国是中药的生产研发大国,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 加强中药专利的保护, 能够为人类的健康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有效的保证我国传统中药生产的经济发展和优势。因此, 加强对中药专利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在中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针对问题, 提出加强中药专利保护的对策, 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药,专利,保护

参考文献

[1]康旭亮, 傅晶.外国在我国申请复方专利状况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2012, 19 (6) :1-4.

[2]赵良, 闫家福.浅谈如何合理地扩大中药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J].中国中药杂志, 2013, 3 (23) :449-452.

环境保护领域 第9篇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借鉴道格拉斯的“人类聚居学”的基础上,中国人居环境科学体系初步形成,为建筑学和城市规划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1];同时,有关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成果逐步增加[2,3]。但作为人居环境科学系统中的重要内容乡村人居环境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与我国目前约9亿人口生活在农村的现实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中国乡村人居环境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高低,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性的大问题。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重视乡村人居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乡村人居环境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乡村人居环境是乡村区域内农户生产生活所需物质和非物质的有机结合体,是一个动态的复杂巨系统,其功能转换和演变具有内在规律,但政策影响、利益驱动和人为破坏使乡村人居环境系统功能逐步衰竭[4],由此导致乡村人居环境日益恶化:农药、农膜和化肥的大量使用,“村村点火”式的乡村工业“三废”排放,致使乡村环境大面积污染。相对城市而言,乡村的自来水普及率、道路交通、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滞后,供给数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求。由于乡村普遍缺乏人居建设规划,村庄建设随意性和无序化发展态势明显。在快速城市化的驱动下,城市元素不断侵扰乡村,传统的聚落文化、人脉关系、社区意识等逐步被新的元素代替,多元化的乡村地域文化逐步衰落消亡。因此,乡村人居环境处于无序、混沌、转型的发展状态,迫切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乡村人居环境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户的身心健康。乡村人居环境由人文环境、地域空间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组成。其中,自然生态环境包括人类发展所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为乡村人居环境构建了一个可生存和可持续的物质基础平台。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户的身心健康,特别是水体污染给农户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据笔者在江汉平原农村地区调查显示,农村饮水安全成为当地居民最关切的问题,不满意率达68.2%。同时,江汉平原10县市的农村人口饮水安全率仅占38.8%,不安全率达71.2%[5]。由水体污染、落后供水方式等导致的水性地方病一直困扰着该地区。由此可见,乡村人居环境研究是维护农户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方式,可为政府部门提供新的决策支持。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一条重要途径。新农村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而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目标是改善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传统地域文化和实现人居空间活动的有序移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乡村人居环境的系统研究有利于从整体视角把握新农村建设方向,尤其是乡村人居环境的空间分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空间合理布局提供了理论依据,乡村人居环境的系统演变研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政策依据。

3 乡村人居环境的研究评述

3.1 国内乡村人居环境研究评述

我国研究人居环境的历史悠久。中国古代风水理论就特别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提出了“天人合一”的人居思想。但真正将人居环境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研究的学科领域主要是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地理学。通过检索近10年的中国期刊文献(19992008年),以“人居环境”为关键词检索出文献1173篇(2009年9月11日检索)。通过对这些文献的初步统计分析,可总结出相关研究的大致脉络。①人居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相关研究成果逐年增多,10年来相关研究成果增加了5倍(图1)。②从研究的区域分布来看,城市人居环境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乡村人居环境研究成果较薄弱。有关社区和住房的相关研究基本上都属于城市区域,城乡人居环境的“关注度”差别明显(表1)。③从研究的专题来看,人居环境研究具有明显的“城市主义”倾向,对城市生态、建筑规划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有关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定量评价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表2)。

乡村人居环境是社会、地理、生态的综合体现,其内涵可分解为人文环境、地域空间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3个部分。三者之间遵循一定的逻辑关联共同构成乡村人居环境的内容:自然生态环境是农户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地域空间环境是农户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人文环境是农户生产生活的社会基础。以“乡村(农村)人居环境”为关键词检索中文文献仅有79篇,相关研究十分薄弱。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有:①不同发展特征的农村人居环境体系存在差异,相应的人居环境规划方法和策略也存在差异[6]。②乡村人居环境的构成要素主要属于公共物品范畴,需要公共财政引导,明确政府的责任,完善财政投融资机制,遵循农户意愿等[7]。③以县域乡镇为基本地域单元,提出一套农村人居环境优化系统,通过安全格局网络图的编制和优化指标的达标验收,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优化[8]。④根据山地区域特征,提出以小城镇为依托的人居环境建设模式[9]。⑤与新农村建设紧密配合,通过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措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11]。⑥通过构建乡村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定量分析乡村人居环境现状,并提出相对应的对策[12]。

总体来看,有关乡村人居环境的政策引导和乡村规划等宏观研究较多,忽视了乡村人居环境的微观主体农户的研究,仅有少数学者从农户的视角研究了乡村人居环境的满意度评价[13,15]。李伯华通过历史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数据(9村100家农户),分析了农户空间行为变迁与乡村人居环境演变的关系,并提出了“外部环境变化空间行为响应乡村人居环境效应”的逻辑分析思路[4]。但受调研数据和调研区域的限制,还不能从理论上进行科学总结,对我国不同类型的乡村人居环境演变过程还需做进一步考察。

3.2 国外乡村人居环境研究评述

国外人居环境研究始于城市规划学,具有开创性的代表人物有霍华德、盖迪斯、芒福德和道格拉斯。霍华德认为,城市和乡村不能完全分割而应像磁铁一样相互吸引,中间通过快速交通联系,组成理想的“田园城市”[14];盖迪斯从人类生态学的视角研究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人、居住和地区的关系,以及城市成长、演变的过程和动力等,倡导“区域观念”,主张把城市和乡村都纳入城市规划[1]。芒福德强调以人为中心,强调区域观和自然观,主张城市规划要与不同等级的城市和乡村结合、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结合等[1];道格拉斯最早提出了人类聚居学的概念,创造性地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生态论运用到人类聚居研究中,强调把包括乡村、城镇、城市等在内的所有人类居住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1]。在道格拉斯等人的不懈努力下,人类聚居学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

除了学者的关注与呼吁,联合国等组织机构也积极推动人居环境建设。研究人居环境问题的主要机构是1978年成立的联合国“人居环境中心”(UN-habitat),并先后在1976年和1996年召开了两次人居会议。在1996年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的人居环境发展观,强调努力实现城市、城镇和乡村不同层次的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是相互联系的,除了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外,应努力为农村地区增加适当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就业机会等。自此,国外人居环境研究进入新的阶段。

综上所述,尽管国外人居环境研究强调城市和乡村的结合,但其根本出发点还是关注城市人居环境。从联合国自1986年来每年颁布的“世界人居日”主题变迁中就可看出世界人居环境关注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表3)。23年来,“世界人居日”的主题始终离不开城市住房和城市发展,尽管2004年“世界人居日”涉及到农村,但也是将城乡置于一个不平等的发展地位,人们越来越关注城市的安全、和谐和平等,却忽视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国外关于乡村人居环境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缺乏系统的研究,其原因主要有:①相对城市而言,国外乡村人居环境问题较少,不足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②国外发达国家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在几百年的变迁中积累了大量的人居问题,我们可从国外对乡村研究的脉络中归纳出与乡村人居环境有关的研究轨迹。国外乡村人居研究始终与城市或城市化紧密相连,紧密结合城市化发展的历程,乡村人居研究经历了“乡村地理乡村发展乡村转型”等几个研究阶段,研究趋势也由单一学科向综合学科发展。

在城市化初期,乡村地域系统相对封闭,乡村人居环境研究主要局限对一些现象的归纳和总结[15],研究的学科力量单一,其中地理学的研究占有重要的地位。二战后,城市化高速发展,乡村在城市化的浪潮中日益边缘化。一些学者开始将研究视角由城市转向乡村,此时的研究方向大致可分为两个逻辑主线:一是反思城市化对乡村的影响;二是振兴乡村的路径选择。面对乡村的变化,一些学者开始从城乡关联和城乡统筹等多维角度研究城市化对乡村的影响。参与研究的学科包括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环境学等。乡村贫困、乡村交通基础设施、乡村住房以及乡村人口流动、城乡差距等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16,17,18,19,20]。国外学者将研究的视角延伸到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非洲、亚洲和北美洲,试图从中找出发展中国家乡村振兴的路径[21,22,23]。20世纪90年代,西方世界乡村普遍面临着“后城市化”时代的乡村转型。西方农村地区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区位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实现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乡村聚落和乡村文化已与城市没有太大差别;而偏远地区乡村仍然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生态环境脆弱、自然和文化遗产破坏严重,西方学术界正在积极探讨相关的对策[24]。

4 乡村人居环境研究的多维视角

人居环境是一门以人类聚居(包括乡村、集镇、城市等)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它强调把人类聚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其目的是了解和掌握人类聚居现象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以便更好地建设符合人类理想的聚居环境[25]。然而,长期以来国内外人居环境科学研究的“城市主义”倾向依然没有改变,乡村人居环境研究需要引起更多的学者同仁的关注。特别是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乡村人居环境面临着全方位的挑战。乡村人居环境作为人居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独特性。一是乡村人居环境具有与城市人居环境完全不同的空间形态、地理景观、文化传统和发展模式,因此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不能直接应用于乡村领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把握乡村人居环境的演变特征、动力机制和空间形态。二是乡村人居环境因其地形复杂、生态敏感、空间广阔、文化差异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形成了独特的地域聚居模式,不同地域特征的乡村区域表现出不同的人居环境建设模式。基于乡村人居环境现实特征和研究现状,认为乡村人居环境可从以下方面开展进一步研究:①基于农户空间行为的乡村人居环境研究。在分析农户空间行为与人居环境关系的基础上,可从农户空间行为变迁的视角探讨乡村人居环境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农户空间行为变迁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变迁过程,通过分析不同时期农户空间行为特征、乡村人居环境效应,在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时空环境中科学总结农户空间行为与乡村人居环境之间的耦合关系。同时,农户空间行为变迁的一般演化过程是空间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通过空间分析,研究人居空间行为、消费空间行为与乡村聚落空间演变、乡村经济网络结构演变之间的关系;通过社会学分析,研究农户社会交往空间行为和就业空间行为与乡村传统文化转型、乡村社会变迁之间的联系;通过综合分析农户空间行为的人居环境效应,研究农户空间行为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地域空间环境的影响机制。②乡村人居环境的地域文化与发展模式研究。地域文化是乡村人居环境的基本要素,地域文化突出了乡村人文环境的空间属性。同时,地域文化具有传统性和时代性的双重特征。传统性体现了地域文化的传承性,具有相对稳定的特质;时代性体现了地域文化的发展性,具有动态的进化特征。地域文化持久地影响农户空间行为、抉择动机、居住模式等,将地域文化作为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的基本因素考虑,通过对地域文化形成、变迁过程的分析,考察乡村人居环境的演化进程。中国不同区域的农村形成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其人居环境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别,可对不同类型的地域文化进行比较分析,提供适宜性的相关对策。③乡村人居环境与空间规划研究。乡村聚落空间是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乡村聚落空间的演变不同于城市区域,其演变的动力机制、制度环境、文化特征等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规划理论解决乡村人居建设问题。乡村人居环境建设需要探索乡村人居空间规划的有效途径,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科学总结。除了一般的居民点规划实践研究外,需要从理论上探讨不同类型区域(如平原区、山区)人居环境规划的特点、要点及其规律;需要从农户居住空间行为视角研究乡村聚落空间发展趋势,合理预测乡村聚落空间发展规模,制定适宜性空间规划;需要从村镇空间布局的视野研究不同农村区域(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乡村聚落空间的等级分布、结构性演变等。④基于“3S”技术的乡村人居环境研究。目前,人居环境研究还处在理论完善之中,现代地理技术与方法应用较少。由于乡村人居环境演变过程的复杂性和涉及要素的多元性,必须用“3S”等现代地理技术直观地描述不同时期的空间信息状态;对非空间数据进行离散化分析和处理,生成具有一定空间分辨率集成的数据系统,为乡村人居环境演化的实证分析和研究奠定基础。“3S”技术主要用于乡村人居环境演化过程的空间分析和描述,以及优化路径的动态模拟,通过现代地理技术的定量分析可为乡村人居环境建设提供理论指导。⑤乡村人居环境的系统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乡村人居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其功能转换和演变具有内在规律性,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和整体性的视野进行研究。从宏观层面,可研究社会转型和环境变化等因素对乡村聚落空间、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文化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从微观层面,可个案分析乡村人居空间行为特征、变迁过程及其空间行为约束、空间效用评估和空间区位移动的过程;从制度层面,研究乡村人居环境优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社会文化效应的模拟与评估、乡村人居环境优化的空间约束条件与规划政策、调控和引导乡村人居空间行为的地理公共政策等。

5 结语

环境保护领域 第10篇

关键词:开放合作,科研机制,文化遗产保护

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研平台已初步建立,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科研合作正在积极开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并设计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的开放合作机制,引导广泛的社会科研力量持续、稳定地关注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对于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体系,快速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的必要性

任何组织或系统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与特定的环境或其他组织、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断与之发生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与转换,这是系统开放性的基本特征。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与其他科研领域之间也存在人才和信息的流动、资源优势的互补、技术设备的共享等关系,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本身具有开放性的需要。同时,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任务的艰巨性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基础薄弱的现状,要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研资源开放和研究合作。

1.1 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的任务艰巨

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研是指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保护技术和保护材料的应用性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常涉及到化学、生物学、环境学、建筑学、地质学等多个基础学科的交叉与综合,研究工作比较复杂[1];同时,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濒危文物等文化遗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而且保护研究任务紧迫,都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科研的任务非常艰巨。根据全国馆藏文物腐蚀调查显示,当前馆藏文物中50.66%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濒危程度的文物近30万件,重度病害的文物213万余件,中度病害的文物501.7万余件,馆藏文物的年经济损失约为122亿元[2]。

1.2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人才匮乏、人才结构不合理

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工作是繁重、复杂的,要求大量既具备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又熟悉文化遗产领域特点的高层次科研人才,但是截至2006年,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共84家)中从事文物保护修复的科研人员仅有896人,其中硕士、博士学历的科研人员仅占9.6%和4.8%[3]。而且作为文化遗产大国,我国没有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学院,目前全国只有4所高校设有文物保护本科专业,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人才的后备力量不足。

1.2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基础设施薄弱

实验室和科研仪器设备是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最主要的基础条件,但是由于总体投入有限,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工作缺少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及必要的研究场所。截至2006年,整个文物、博物馆系统省级以上(含)的科研机构(84家)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50万元以上)只有50多台[3]。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的基础条件相对于艰巨的科研任务是薄弱的,改变基础薄弱的现状,首先需要培养科研人才、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科研能力。其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需要全社会科研力量的支持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基础条件改善的目标是提高自身科研能力的同时,形成科研平台,培养与社会科研领域的对话和对接能力,使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能利用先进的科技发展成果。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整体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需要文化遗产保护科研资源的开放,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领域开展合作。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自身的开放性、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任务艰巨和基础薄弱的现实性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益性,要求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必须开放合作,只有通过开放合作,引导社会科研力量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2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基础和条件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的开放合作具有必要性,同时在科研资源、政策环境和科研平台等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2.1 拥有丰富的研究对象

我国是遗产大国,全国各类文物众多,急需抢救的濒危珍贵文物数量巨大,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机构主要依托于文物集中收藏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拥有较集中的各类文物等文化遗产作为研究对象,为开放合作提供了资源和条件。

2.2 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大,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级财政预算。面对紧迫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政府部门将在科研项目和经费方面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的支持,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放研究资源、开展合作研究提供了基础条件。

2.3 科研平台初步建立

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已初步构建了三个层次的科研组织机构体系,包括第一层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基础科研部门,第二层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第三层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中心、理论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目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经成立了12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正在组建跨领域、跨部门的科研联合体,这些科研机构的构建为开放合作提供了平台。

2.4 科研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政府部门出台了多部涉及科研开放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办法》等,逐步完善的管理体系为文化遗产保护科研的开放合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近年来,在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领域已经开展了一定的科研合作,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平台的建立、科技管理的规范为其开放合作提供了更好的基础条件,为了更广泛地引导社会科研力量持续、稳定地关注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目前急需建立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开放合作的机制。

3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机制设计

机制设计是指通过设计激励、保障等措施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在自利行为的驱动下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组织目标。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机制设计的目标是: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范围内的科研人员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中,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科研领域更好的合作,从而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科研能力和水平。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开放合作机制的内容包括开放合作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为了实现开放合作目标而向科研人员提供的引导和激励,后者是指为更好的开放合作在制度、组织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4]。开放合作的实现方式有:科技评估咨询、项目联合申报、人才联合培养、设施共建共享、成果合作推广等。

3.1 动力机制

一个好的动力机制要能对体系中的各个基本单元实施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科研工作的本质是科研人员从事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对科研工作激励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对科研人员的激励。要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科研领域更好的合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是从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研人员的考核要求出发,对其提供相应的满足考核要求的机会对接[5]。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研人员的考核主要有项目和经费的考核、科研成果的考核、科研奖励情况以及社会兼职情况等,为了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研工作,设计的动力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保障科研项目和经费、提高科研成果认可度、提供有竞争力的的发展和成长机会、提供实现科研价值和科研人员自身价值的机会。

第一,形成相对稳定的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保障。科研工作的本身具有延续性和长周期性,要求保持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与科研人员来说保障研究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最重要的是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的支持。因此,国家文物局等政府部门可以设置常年计划性科研项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专门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提供较充足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保障其持续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同时可以满足其所在单位的考核要求。

第二,扩大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科研成果在学术界的认可度和影响力,保障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活动可以实现研究价值,同时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对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方面的考核要求。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1)引导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基础性研究,将自然科学更深入地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形成多学科交叉、综合创新的系列成果,使科研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所可为;(2)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学术期刊的水平,培育高水平的具有学科交叉特色的专业学术期刊,实现与相关学术领域的交叉和对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成果的社会认可度。

第三,提供有竞争力的的发展和成长机会。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1)组织高级别、大规模的科研项目,如“指南针计划”等。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凝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共性、关键性课题,组织省部级科研项目;(2)扩大省部级奖励水平。国家文物局是省部级单位,对科研工作的奖励是对科研人员的巨大鼓励。作为省部级科技奖项,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被认可。对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不分系统内外都予以嘉奖,同时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科研的影响。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的迅速铺开,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成果也越来越多,可以适当增加科技评奖的频率,使更多优秀的科技人员得到认可和鼓励;(3)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人才成长计划。使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工作人员能够获得更大的资助,同时也是一种荣誉激励。

第四,提供实现科研价值和科研人员自身价值的机会。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咨询协会或专家咨询机构的影响和作用,吸收行业内外更多的科研人才和专家参加到文化遗产保护行业领域内,发挥行业咨询作用,同时也使高校科研人员能获得社会兼职机会。

3.2 保障机制

在动力机制的引导和激励下,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领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活动。为了更好地实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资源开放和科研合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环境,形成开放合作良好保障机制。

第一,制度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领域的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了保障开放合作的效果,还需要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为开放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的措施实现:(1)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科研规范和标准,促进科研的规范化和科研水平的提高;(2)考核开放合作效果,制定相对应的运行评估办法,详细规定开放合作的考核指标,对开放与合作的成效进行考核;(3)激励开放合作,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相关资源,以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机构与高校等社会科研力量开放合作。

第二,经费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广泛的、深层次的开放合作需要有较充足的资金保障。文化遗产保护科研经费的来源目前主要是国家财政,可以广开渠道,形成国家投入为主,社会广泛支持的资金投入保障。首先,国家财政可以增设“文化遗产保护科技专项”资金,加大文化遗产科技保护的基础性研究、预防性技术研究的经费投入,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科研设施经费投入。其次,引导地方财政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科研的支持力度,将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再次,引入社会支持,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关注,政府部门可以因势利导,吸收社会捐赠,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基金。

第三,组织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资源的开放和科研合作需要相应的组织保障,需要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部的地位,保障其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使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部门拥有与其科研工作相匹配的资源控制能力,减少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社会科研领域之间合作的距离和障碍。

3.3 实现方式与措施

在开放合作过程中,更多的科研力量将加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活动中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研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科研和信息平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各种方式合作,逐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放合作。

(1)科技评估咨询。

邀请社会科研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项目的评估咨询,一方面,可以促使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资源开放,使社会科研力量进一步熟悉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特殊性,进而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活动中;另一方面,可以将社会科研领域的科研规范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促进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的规范化。

(2)项目联合申报。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发展的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的方向,利用自身资源和条件,与高校等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形成多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的局面,通过项目合作,锻炼人才队伍,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综合型人才。

(3)设施共建共享。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的需要,对科研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仪器设备进行统筹的规划。科研基地的仪器设备和科研信息向行业内外开放共享,保证科研基地和整个文化遗产保护行业领域的科研仪器设备充分使用,提高利用率;在开放合作中,注重基础科研设施的共建共享,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开放使用,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的突出优势。

(4)人才联合培养。

高校和科研院所有较成熟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随着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了解将进一步加深,文化遗产保护学科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机构或其依托单位可以与高校密切合作,向高校及相关专业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实现理论学习、保护实践和科研课题等多方面联合培养人才,为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事业的发展储备高层次人才。

(5)科研成果合作推广。

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相对比较封闭,科研成果专业性强、应用范围较小、推广利用率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合作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多对多的网络关系,通过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参与,促进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科研机构之间的网络联系,完善研究体系的同时促进研究成果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的推广应用[6]。

4 结语

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需要全社会科技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开放合作是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目前的科研基础和条件下,要实现开放合作,需要从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科研人员的需求出发,提供一定的经费和项目保障、创造科研成果被认可的条件、科技奖励并提供发展空间、提供实现科研价值机会,从而构成开放合作的动力机制;并从制度、组织和经费方面形成开放合作的保障机制。在动力引导和保障机制引导下,通过科研项目管理和申报、仪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其他科研领域深入开展合作。只有形成了开放合作的机制,才能引导广泛的社会科研力量持续、稳定地关注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从而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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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新,钟慧莉.科研运行机制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1(1):28-34.

李晓波:生态环境仪器领域的领跑者 第11篇

2005年,与合伙人共同创立了理加联合的李晓波,早年毕业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分别获得森林培育学博士和MBA学位,有着多年生态环境方面的科研从业经验。

作为企业领导者,李晓波成功有道。多年来,他主要致力于公司研发与生产团队的组建、协调与改进,以及对公司资源的合理调配,同时组织市场团队就最新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

在李晓波的努力经营下,理加联合先后成为多个国际公司在中国区的独家代理商和技术服务商,包括美国LGR公司、美国ASD公司、意大利AMS公司、美国帕纳科公司(E1产品线)和瑞典奥普赛斯公司(Opsis),并成为美国Campbell公司和美国YSI公司在中国区的代理商和技术服务提供商。

除代理之外,理加联合也致力于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生态学与生物学专业科班出身的李晓波,亦是多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12年,他带领团队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创新项目的40万元经费支持(公司第一次申请即获得资助),利用这些经费研制了公司最新一代的“全自动植物与土壤样品中水分提取系统”,第一次实现了该项试验工作全自动、安全高效的目的。该设备即使在国际上也没有同类产品和技术;2014年公司获得中国科学院的仪器制备项目420万元的经费支持,开发了最新一代的“土壤温室气体通量测定与标定系统”,目前正在三个国家野外台站进行示范与推广。项目成功验收后,有望成为该类研究的标准设备。

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李晓波组建强大的研发团队,以其雄厚的自主研发能力,获得了相关方面的认可,保证了项目最后的成功。目前,理加联合是生态环境仪器领域内惟一致力于自主知识产权及创新开发国产设备的公司,其设计的产品深受广大科学工作者

好评。

理加联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10年之久的专业市场宣传、强大的售后服务能力、完善而稳定的研发团队可以保证公司同时开发多个设备。同时,李晓波具有的专业背景使他能够与各科研单位保持密切关系,从而为互利合作奠定基础,也使得他能够深入洞悉客户未来的需要和市场的发展方向。李晓波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经营之道:以技术服务为先导的销售模式;以自主创新的设备研发把握生态环境领域发展的先机;产学研的结合与合作使得企业发展更加快速有效。

虽然公司已在业内占据领先地位,李晓波博士并不满足,他有更为宏大的目标:使公司成为中国生态环境仪器领域的领先提供商,并以创新的设备与技术助力科学研究的发展,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随着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壮大,李晓波的目光瞄向了国外。他计划1-2年内使公司进入海外市场,其中美国市场是最大的目标;3-5年内考虑在美国设立研发中心,利用美国的领先技术提升公司设备研发与生产的水平与技术含量。

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新领域 第12篇

关键词:贸易与环境问题,环境贸易,排放许可,虚拟贸易

20世纪60年代初,伴随着世界经济复苏及迅速发展,一些工业化国家国内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甚至演变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国际社会开始反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环境保护出现第一次浪潮,当时重点关注的是发达国家的工业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也被提及。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被正式提出,之后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政策的贸易影响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环境保护浪潮开始席卷全球,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跨境转移导致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森林锐减、物种灭绝等。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多项声明。其中《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如何使贸易与环境相互促进将是一个重大课题。

一、传统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内容

围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传统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研究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

(一) 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Grossman、Krueger (1991) 最早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划分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3个方面,建立了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的基本框架;Copeland、Taylor (1994) 利用南北贸易模型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理论分析,结果发现贸易自由化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Dua、Esty和Geradin等指出,全球贸易自由化会导致各国会纷纷降低各自的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持或增强竞争力,出现所谓“向底线赛跑”和“贸易漏出”的现象 (Esty, 1991)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贸易自由化会使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Grossman、Krueger (1995) 把环境与劳动、资本等一起作为影响贸易的要素,分析表明对外贸易将促进具有环境比较优势的产品的专门生产和出口,从而加重对环境的破坏。

然而,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Burniaux (1992) 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煤炭产业的研究发现,自由化的全球煤炭贸易减少了能源市场的扭曲,可以减少CO2排放量;Antweiler等 (1998) 选用44个国家1971-1996年的数据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技术正效应超过规模负效应;Copeland、Taylor (1999) 提出一个理论模型能分开贸易对污染的规模经济效应、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发现若自由贸易引起人均GDP上升1%,则污染浓度会下降1%,得出自由贸易有利于环境的结论。张连众等 (2003) 通过对我国31个省、市、区的SO2排放量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影响的规模效应为负,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为正,贸易开放度与污染呈负相关关系;李秀香、张婷 (2004) 以CO2排放量作为衡量环境质量的指标,分析我国1981-1999年间外贸出口增长的环境影响,得出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管制措施的实施使我国CO2排放量增幅下降,三种效应均为正。

(二) 环境对贸易的影响

自然资源为贸易提供了物质基础,不同的环境禀赋使各国形成了不同的比较优势。Grubel (1976) 用修正的H-O模型分析环境外部性对生产与消费的影响,认为如果环境成本在商品的国内生产中没有内部化,那么这种商品的出口将增加而进口将减少。各国出于环境保护,采取不同的环境政策 (规制) ,目的是达到“环境成本内部化”,不同的环境政策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发生变化,直接影响一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改变各国生产分工及贸易结构。Siebert (1977) 分析认为,环境政策会提高生产成本,环境规制严格的国家,不鼓励污染型产品的专业化生产,环境政策较宽松的国家会增加污染型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Baumol、Oates (1988) 认为在局部均衡条件下没有实施环境规制国家的污染产业的比较优势会增大,会以损害环境为代价专业化于污染产业的生产;Copeland、Taylor (1994) 建立一般均衡模型,分析得出高收入国家在清洁的产品上有比较优势,而低收入的国家在“肮脏产品”上有比较优势,国际贸易使得污染密集产业向污染规制较松的国家转移,从而全球总的污染水平上升。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Porter (1991) 首创性地提出环境规制可能产生正外部性的思想;Porter、Linde (1995) 认为严格的环境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正面力量,它通过激发环境技术创新从而驱动私人企业和整个经济在世界市场上变得更有竞争力。

通过以上的文献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研究、影响机理及实证研究。学者们普遍认同贸易自由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可以促进一国对本国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即贸易对环境保护有正效应,但只有经济水平达到一定程度,这种正效应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贸易自由化并不构成环境恶化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导致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但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剧环境的恶化却是不争的事实,国际贸易会影响贸易国之间商品和资源价格、收入、生产、消费模式等各方面,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环境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因此必须以适当的环境政策作为根本保障,规制人们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国外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各种分析模型和研究方法都比较成熟,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大量可靠的结论,被广泛认可,但关于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研究发达国家或地区。而国内多是借鉴国外的模型和分析方法应用于国内环境问题的分析中,理论上并无创新。

二、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新领域

传统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关注的是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关系,理论框架已经建立并且认识已经比较成熟。近年来,研究更多的是将环境直接或间接作为贸易品,通过贸易方式改善环境。这里姑且将之称为环境贸易。这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贸易。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贸易主要指: (1) 环境产品贸易,包括末端污染控制设备、环境监测设备、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生态环境保护设备以及环境友好产品等; (2) 环境服务贸易,包括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与环境金融服务等。因此称之为环境保护贸易,或者环境保护产品和服务贸易可能更为合适。这里的环境贸易是指环境要素直接或间接作为贸易品,而不是环境保护产品、技术等作为贸易品。环境贸易已经成为新的研究热点,综合目前的研究,本文将环境贸易划分为两类:直接的环境贸易和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

(一) 直接的环境贸易

20世纪70年代,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由美国经济学家提出,它是直接环境贸易的理论基础。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放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控制污染排放指标,并使该指标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储存,供企业目前或将来需用,也可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允许将排污权像商品那样买卖,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本文主要介绍硫排放贸易和碳排放贸易两种排放交易方式。

1.硫排放贸易。

Montgomery (1972) 通过分析排污权交易的两个系统即污染许可系统和排放许可系统,指出用排污权交易系统代替指令控制系统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Cropper、Tietenberg和Oates等 (1994) 对排污权交易和庇古税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管制者更倾向于采用排污权交易的方式;Gandgadharan (2000) 研究了1994年洛杉矶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特征,结果表明,在排污权交易初期,交易成本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成熟,交易成本的作用逐渐下降。在这些理论指导下,为解决日益严重的酸雨问题,20世纪80年代美国率先建立了SO2排放贸易制度,其后不断探索,到90年代逐步得到完善,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均取得明显效果,只用了20亿美元SO2排放控制费用 (酸雨计划以前每年需花费50亿美元) ,污染总排放量降低了45% (蔡立杰,2005) ,充分显示了硫排放贸易的有效性,之后,世界各国相继效仿,并应用到氮氧化物 (NOx) 、汞、臭氧层消耗物 (CFCs) 等领域。自王金南描述了我国实施SO2排污权交易的可能性后,很多国内学者展开了SO2排污权交易配额分配和计量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很多地方展开了SO2排污交易试点 (魏淑甜,2007) 。

2.碳排放贸易。

在全球层次,排污交易机制主要是用于碳排放贸易。碳排放贸易,又称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控制一定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目的的环境经济政策。其意义在于通过明确界定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改变大气环境容量的公共物品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大气环境容量的排他消费,使大气环境容量通过市场机制达到优化配置,从而既降低了企业的减排成本、又实现了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国际碳排放贸易是国家间将CO2等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碳排放贸易减排机制三种履约机制,在本质上都属于排污交易范畴,尽管三种机制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大大推动了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发展,国际化碳排放交易所纷纷成立,碳交易成交量和成交额迅猛增长。

国内外对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及其碳排放贸易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徐华清 (1999) 认为建立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制需要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量配额,监督、核查制度等条件;朱庆华、刘立新等 (2003) 分析了《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国际排放贸易的开展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影响;潘家华、陈迎等 (2006) 、吴向阳 (2007) 等介绍并分析了欧盟、英国的碳排放贸易制度和实践。Niels Anger (2008) 用多国平衡模型对全球碳市场进行的数字模拟显示,发展中国家在整个经济领域实施基于项目的减排方案的途径可以节省巨大的成本;Adam Rose、Dan Wei (2008) 研究了太平洋周边国家间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主要围绕把发展中国家带到谈判桌上的政策分析;D.Y.C.Leung、Daniel Yung等 (2009) 介绍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计划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参与区域排放贸易实验性方案。

(二) 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

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是相对直接的环境贸易而言的,它主要是以环境要素的虚拟贸易为特征,即在普通的产品或服务贸易中,实际上包含了形成这种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环境要素的贸易,包括水资源、能源、土地等环境要素,因此称之为虚拟贸易。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以虚拟水贸易为代表,虚拟能源贸易正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1.虚拟水贸易。

20世纪80年代,以色列经济学家就提出减少耗水量大的产品的出口,增加其进口,将这种虚拟的水资源的进口作为水资源的重要来源。1993年,英国Tony Allan教授正式提出“虚拟水”概念和理论,由于其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新颖性和在分析、研究世界水资源问题上的独特阐释力和应用价值,引起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虚拟水研究更加广泛,虚拟水贸易、虚拟水战略、水足迹等概念相继提出。虚拟水理论以及虚拟水贸易的研究为解决全球水资源匮乏、实现全球水资源合理分配提供了新的方法。

国内外学者对虚拟水及其贸易进行广泛的研究。Dennis Wichelns (2001) 以埃及为研究区域,阐述了虚拟水对获得粮食安全和国家其它目标的作用;Anton Earle (2001) 分析计算了南非一些国家近年来农产品虚拟水进出口量的变化情况,阐述了虚拟水对南非粮食安全的作用;Chapagain A K、AY Hoekstra (2005) 从生产者角度,将虚拟水定义为生产这种产品的真实用水量,即“生产树”法,它取决于生产地的生产状况 (包括时间和地点) 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从消费地角度,认为一种产品虚拟水含量是在使用地生产该产品的需水量,这两种方法解决了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各自的虚拟水量化。我国学者郭乔羽、许新宜 (2003) 对荷兰UNESCO-IHE水资源教育研究所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翻译,将虚拟水的概念引入我国;程国栋 (2003) 首先应用“虚拟水”,并以西北干旱区为例,初步计算了2000年西北各省 (区) 虚拟水消费量;龙爱华、徐中民、张志强 (2004) 以虚拟水为基础,对西北4省 (区) 2000年的水资源足迹进行了实证分析,更真实地衡量了社会经济系统对水资源消费利用状况;牛树海 (2004) 系统的介绍了虚拟水方法和战略,以及其理论框架、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2.虚拟能源贸易。

受到虚拟水理论的启发,国内学者们纷纷提出了“虚拟土”、“虚拟能”、“虚拟资源”等概念,目前,因为涉及能源安全和全球变暖,“虚拟能源”研究最多。虚拟能源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量,它以“虚拟”的形式隐形于产品中。虚拟能源贸易是指能源短缺或贫乏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的方式从能源富足的国家或地区购买能源密集型产品以确保能源安全。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能源密集型产品,实际上就是以虚拟的形式出口能源。虚拟能源战略的实施为缓减能源竞争矛盾、促进全球 (或地区) 能源均衡提供的新方法。罗贞礼、龙爱华等 (2004) 提出虚拟土及虚拟土战略的概念,指出土地贫乏的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从土地富足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等大宗土地密集型产品来获得土地和粮食的安全,并分析了虚拟土战略下的区域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周志田、杨多贵 (2006) 提出虚拟能概念,通过估算我国虚拟能净出口量,得出我国能源消费增长的超常规态势;赵菊勤、张明军 (2008) 以资源密集型产品粮食为例,提出虚拟资源主要包括虚拟水、虚拟土、虚拟能,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数量,通过对我国“北粮南运”带来的虚拟资源流转的实证分析,认为“北粮南运”造成北方农业水土资源的超前消耗,加剧了水土资源危机;张衍广、李茂玲 (2008) 虚拟能源含量的计算为基础,运用EMD方法对我国能源供需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国家或区域的政策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实施虚拟能源战略。

综上所述,直接的环境贸易形式上是环境污染排放权的贸易,实际上是将环境要素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通过贸易方式内化到经济运行中,因此本质上是环境要素的直接贸易。硫排放贸易则是环境要素直接作为贸易品进行贸易的首次尝试,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效,但主要局限在一国或一地区范围内。碳排放贸易因为全球变暖问题,正得到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有望成为真正的国际环境贸易的主要类型。基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直接的环境贸易理论已经比较完善,将来的研究重点是如何建立和完善国际排放贸易体系,构建一个排放贸易的国际化平台。因为涉及各国的利益、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需要研究的还有很多。

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主要是以环境要素的虚拟贸易为特征,尽管并不表现为环境要素 (水、能源、土地等) 的直接贸易,表现为普通的产品或服务贸易,但却间接实现了环境要素的贸易,而且根据计算,这种贸易量十分巨大。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体现了考虑环境因素的新贸易思想,可以使经济发展和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得到最优整合,但其理论基础仍是H-O理论。虚拟水理论的提出及其不断完善,为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推动了虚拟能源贸易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虚拟贸易的研究。

三、结语

贸易与环境问题是21世纪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世界上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已经从研究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的传统的研究角度,转向了环境贸易的新领域。环境贸易以其独特的视角,为缓减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冲突提供新的方法,使经济贸易增长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更快实现。显然,不论是直接的环境贸易,还是嵌入 (外生) 的环境贸易,大都是在国外首先提出,研究也比较成熟,国内还更多处于介绍引进和研究论证阶段。作为一个新的贸易与环境的研究领域,国内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将研究重点从传统的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的研究上转移到环境贸易研究上来。鉴于我国正面临极为复杂和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迫切需要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并应用到实际的环境与贸易政策中来,为缓减贸易与环境冲突,使贸易与环境双方达到双赢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国内对于虚拟能源、虚拟土贸易的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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