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精选6篇)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1篇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部分 强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目前,针对在我南港工业区处于建设高峰的大环境下,海上安全管理机构把水工作业水域现场安全管理及时调整为安全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南港工业区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纵观全国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沉船死人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施工船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安监部门监管的难点。
一、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监管法律定位
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规章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管理问题存在许多盲区。目前辖区施工船舶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未对施工船舶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操作,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施工船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现在施工船舶的管理还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安检人员如果将施工船完全等同于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偏高,但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各有千秋,难分上下,不能互相替代,却有互补性,在特定海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这是安监机构在实际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亟待对海上施工船立法的尽快解决。
二、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作业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工程船类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部分工程
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设计专门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船上设备配置也相差甚远。此外,在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中,还发现了大部分由内河船改建而成的海区工程船。目前,在港口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情况下,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竞争激烈,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支出,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甚至招揽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船租金低廉)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所以,总体评价,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三、施工船检查注意的难点问题
1、施工船舶船龄老化,部分船舶甚至由报废运输船舶改建而成。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全国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工程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范围内,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工程船舶仍在使用。有些工程船采用废钢板建造的,有些工程船甚至是由报废的运输船舶改建而成的,大大地增加了工程船舶的安全隐患。
2、机动船与非机动船的界定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实际上配备了主机,但在《船舶适航证书》上却被标明该船为非机动船,由于根据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之间的建造及配员要求差别很大,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3、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工程船的出现,这个问题尤现突出,由于大型工程船用电量大,船上的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千瓦,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同时非机动船未要求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船员,火灾危害性大大的增加。
4、私自增设船舶设备的情况严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重设备、空集装箱(给施工人员休息用)、工程用电、用气所需的发电机组、电气焊、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部分船舶使用液化气代替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为作业方便严重威胁船舶自身安全,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达不到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
业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影响较大;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机构对此类设备以各种理由拒绝作出检验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对此类问题感到棘手。
5、“交通艇”等辅助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项目部为了接送本公司倒班施工作业人员以及考虑成本因素大多雇佣当地的小渔船作为交通艇,这些小渔船大多为不能出海捕鱼的简易木质渔船,船舶证书及驾驶员证书基本上不具备。这些交通艇在某些时段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一趟,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此类交通艇渔民驾驶员自恃经验充足、水域情况熟悉,违章雾航的现象也不少见,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危害性十分巨大。所以安监部门、海事部门借鉴客船、旅游船的安全要求,特别制定施工交通艇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对交通艇的调度、载人定额、上下、航行、离靠泊等具体安全事项作出规定要求,确保乘运过程的人员安全也是一项较为迫切的任务。
第二部分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概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船舶安全检查系指船舶主管机关或安监主管部门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公约、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以及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的证书,就检查出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船舶不低于标准。
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等“源头”海事安全管理职能的积极补充和监督。
现执行交通部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要求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施工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且必须两人同时登船。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在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被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应注意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安全的或对水域环境构成不合理危害的船舶航行或施工作业。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考虑拟定施工船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该船缺陷隐患被整改消除前是否允许开展施工作业。同时应认识到船舶所有的设备或部分机具都可能会
失灵造成的安全隐患,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安全检查员认为不能消除隐患,则不应允许船舶展开施工作业。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隐患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因存在隐患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查。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2、船员及其配备;
3、救生设备;
4、消防设备和堵漏设备;
5、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预防;
6、一般安全设施;
7、报警设施和报警信号;
8、发电机械及主动力传动设备;
9、船舶旗子和标牌要求;
10、系泊设施;
11、吊装辅助机械;
12、航行设备;
13、无线电设备;
14、防污染设备;
15、装载设施;
16、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17、进场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
18、船舶应急通讯联系;
19、应急药品物资;20、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二)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的检查:a、船舶登记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公布的具有船舶登记权的海事机构在授权登记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或越权登记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视为无效证书。b、《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c、证书应制作规范,内容须打印,船名、船籍港及其拼音以及其他项目应填写规范,登记号码正确。须加盖规范的核发机关登记专用章。d、船舶持有涂改、伪造或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应视为无效。
(2)检验证书的检查:是否齐全(包括船舶技术概况和单页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无涂改、伪造现象;制作是否规范,登记号是否正确,是否使用海事局统一制作的防伪证书。
(3)《船舶签证簿》的检查:是否持有船籍港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签证簿》;内容是否与本船相符,并经海事机构校核、盖章;证书中“船舶概况”的内容是否 4
与国籍证书和船检证书一致;是否有涂改、缺页;是否持有两本以上的签证簿;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常见缺陷及处理
(1)船舶证书的缺陷,是最根本的缺陷,严重缺陷有:船舶所持证书为假证书;证书短缺;证书失效,包括证书过期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越权签发;证书内容不全,如该有附页的证书缺少附页等,这样的缺陷往往是滞留缺陷,须对船舶采取清退出场措施或经济惩罚。其它缺陷如证书签发不规范,如未打印;须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发证人员未签字或未盖章;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概况部分不全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等。若是发证机构的原因所致,或船方保管方面的问题,可视情况,可要求船方开施工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2)若船舶文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如船舶持有假文书或文书不全,可要求船方在施工前整改纠正,若所缺文书须由船籍港主管机关签发,可要求船方限期纠正或回船籍港纠正。
2、船员证书
对船员证书的检查包括核实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配员规则的要求,核对船员所持证书是否齐全,鉴别船员证书真伪三个方面,并结合船员操作性检查,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1)配员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对于中国籍机动船舶,由船籍港海事机构或内河船舶管理机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根据该规则,机动船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数额;船舶在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2)证书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的检查应重点注意一下几个方面:a、适任证书:有无“船证不符”、“人证不符”、“低等级高职务”(或“高等级低职务”)现象、过期等情况。b、船员服务簿:任职等级、职务是否超越职务记载栏的记载,主管机关签注的日期是否超过3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签证过期等情况。c、在部分特殊船舶上服务的相关船员是否持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如内河船舶特殊作业船员必须持特殊培训合格证等上岗。
3、船体
检查应首先从船舶的外部开始,以获取船舶的第一印象,包括:船舶外观的总体状况、涂层状况、腐蚀情况、船壳板凹陷情况、船体保养情况、船体倾斜情况及施工机械机具情况、动力传动情况、电力供应情况、用电配置系统等。根据上述第一印象,确定船舶的检查重点和检查范围,必要时进行船体内部检查。
缺陷处理:船体结构常见缺陷一般出现在船体易发生碰撞、腐蚀和应力集中的地方。例如船舶首柱、护舷材以及舷外板是最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容易引起板架变形。如果这种变形即板材及其骨架的变形超过结构所允许的范围,该类缺陷应视为滞留缺陷。露天甲板、压载舱的骨材易因腐蚀而减薄,如果腐蚀量超过所允许的腐蚀极限或出现穿孔、裂纹等导致结构强度不足,施工机械机具严重缺陷、动力传动隐患、电力供应缺陷、用电配置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置和三相五线制规范要求,该类隐患应施工前整改纠正。
4、载重线
检查内容:(1)核对载重线标志,看其位置是否正确,标志是否清晰。如发现船体强度、稳性、抗沉性有影响船体的变化时严谨超载作业,(2)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常见缺陷及处理:
(1)载重线勘划位置与证书不符,施工前纠正;(2)舱口围板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3)通风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4)空气管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5)船舶周围无安全防护栏,施工前纠正。
5、信号设备
常见缺陷:部分信号灯失效;号灯应急电源故障;号灯的垂直间距不符合规则要求;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未涂光黑漆;号型、号旗配备不足;号型、号旗破损;声响信号配备不足;号笛拉手或按钮失效;号笛失效。以上缺陷处理均为开航施工前纠正。
6、内河船舶油舱 常见缺陷及处理:
(1)内河船舶油舱的结构简易或设备自造存在严重缺陷,如:上层建筑建在油舱上方,架空高度不足,从油液舱、泵舱私自连接油管至机舱,隔离舱、双层底舱和其它住所、主甲板消防主管路部分锈蚀、洞穿,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源插座、油舱上铺设电线等隐患缺陷,必须对船舶进行整改后施工,严重的清退施工场地;
(2)船舶油舱的结构简易或设备自造存在一些不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如:防爆电气设备缺乏有效的维护保养,油管路未涂以橙色标记,油泵维护保养不当等缺陷,可以要求船舶限期整改纠正后施工。
第三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通用部分
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船舶配员;
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载重线要求;
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现场核查;
4.3、询问;
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6.1、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第二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1.2.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1.2.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1.2.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
1.2.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1.2.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1.2.6、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
2.1、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船舶总体状况的印象。
2.2、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2.1、2.2 所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5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
3.1、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款所述情形的,或在跟踪检查中新发现若干明显缺陷的,应进行详细检查。其中1.2.4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1、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
3.1.2、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
3.1.3、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
3.1.4、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陷;
3.1.5、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3.1.6、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
3.1.7、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
3.1.8、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3.2、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第4条、缺陷判断和处理
4.1、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4.2、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参照《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
4.2.1、开航前纠正;
4.2.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4.2.3、滞留;
4.2.4、限制船舶操作;
4.2.5、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2.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5条、检查报告
5.1、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5.2、检查员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3、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滞留理由的书写规范及内容可参照《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5.4、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滞留理由,必须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对应条款的索引。
5.5、《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填写说明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填写完毕后,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第二联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6条、滞留和解除滞留
6.1、对船舶实施滞留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6.1.1、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6.1.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6.1.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的“处理意见”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注明依据,必要时也应注明行动代码。
6.2、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
6.2.1、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6.2.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6.2.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7条、复查
7.1、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
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7.2、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7.3、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7.4、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原“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7.5、按照规定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8条、跟踪检查
8.1、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2、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9.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3、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9.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8.4、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按照本部分第3条的规定进行详细检查。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第9条、信息通报和反馈
9.1、滞留信息通报
9.1.1、对中国籍船舶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或者驱逐船舶出港措施,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并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前述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义务:
9.1.1.1、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受检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均应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且;
9.1.1.2、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准确输入船舶动态系统的。
9.1.2、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有关的,检查港海事管
理机构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
9.2、跟踪检查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9.2.1、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9.2.2、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2.3、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3、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
9.3.1、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包括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电子邮件、传真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相关信息。
9.3.2、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传统方式通报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应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第10条、信息录入
10.1、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第11条、归档
11.1、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1.1.1、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11.1.2、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如有);
11.1.3、船舶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如有);
11.1.4、《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如有);
11.1.5、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记录(如有);
11.1.5、其他说明性材料(如有)。
11.2、每次船旗国监督检查应单独建立档案,相关材料应在检查后5 个工作日内归档。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 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
1、本部分所指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以及50总吨或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
2、对小型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适用本部分规定。
3、对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初步检查与详细检查应合并进行,检查人员可通过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演习等方式检查A部分3适用部分的内容,并收集缺陷支持证据。
4、小型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填写参照C部分第5条的规定进行。
5、检查人员根据专业判断,现场决定是否滞留小型船舶。
6、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参照C部分第7条的规定进行。
7、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跟踪检查参照C部分第8条的规定进行。
8、小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录入参照C部分第10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船舶安全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持证等级较高的检查员担任,或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2、定义
2.1、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2、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3、指定负责人是指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2.4、其他说明性材料包括证明船舶缺陷真实存在的各种资料,如文字说明、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复
四部分 施工船安全检查的侧重点
作为基层安监部门,我们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保障施工船舶符合基本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基础上,确保南港工业区工程顺利施工,支持并服务工业区建设也是我们安全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严格要求船舶标志、灯光信号方查职责的书面理由。
船舶标志、灯光信号方面符合要求。由于水工作业水域靠近航道及重点水域,对正常的通航秩序影响明显,所以施工船标志、灯光信号(信号灯、信号旗)必须保持明显,以便航经船舶、进出港识别,常见有以下缺陷:航行灯的电源不符合规则的要求;航行灯的外部保养差,大部分无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航行灯的电源线老化,线路布置不规范;为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主配电板、备用电源所在处所以及控制站的照明提供支持的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
二是加强风雨门和机舱门的检查。在日常安全现场检查中发现平均造船年龄均在8年以上的施工船中,有“部分风雨门锈蚀变形、胶条老化”的缺陷的现象的相当普遍,这也成为小型施工船发生事故后,自救困难或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另外,目前在部分大马力的工程拖轮、港作拖轮中其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上的门仍普遍存在以下两项缺陷:机舱门无自闭器;机舱门自闭器质量差。主要体现在不是关门速度快,容易伤人手指,就是关门速度慢、力量小不能使机舱门关闭,失去自闭功能。
三是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必须有效到位。施工船上面往往人员众多(倒班民工、临时工较多),必须确保人员安全所必须的设备具备有效,常见的缺陷是救生、消防设备数量不足或船舶之间相互借用蒙骗,其次,侧重检查此类设备的日常保养,这也是防止施工项目部日常检查不到位、施工船船员由于素质偏低且长期定点施工而容易导致忽略检查保养无法使用的地步。
四是确保船舶通信畅通(船-船、船-岸)。施工船在港区水域活动频繁,船舶会遇机会增加,保证施工船与他船驾驶员或引航员顺畅高频联系,避免紧迫局面出现也是现场检查船舶通信设备数量足够有效以及检查守听人员到位、语言易懂的重点;此外,为确保船—岸预警信息的接受,同时考虑施工船同时守听公共频道和水工专用频道,可以适当要求船舶增设高频设备。
五是适当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施工船船员素质不高、责任心差且流动性强是普遍现象,尤其是在部分非机动船上的船员对其《应变部署表》内及岗位职责知之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急需有待有效贯彻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在对施工船安全检查时可以适时联合施工项目部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促使船员履行职责。
六是适当开展船舶碰撞事故,救生、消防应急救援演练,保障演练必须有效到位,(1)演练目的是积极推进南港开发公司的海上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各涉海施工单位的船舶组建南港海上救援力量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船舶的配置进行统一安排、统一配置、响应能力、反应速度进行测试。(2)通过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响应的演练普及响应常识,使船舶掌握在自然灾害中应急响应的反应速度和能力,掌握船舶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掌握简单的灾害中的预防和逃生自救常识。(3)通过突发性事件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响应,紧急疏散救援演练,有组织、迅速地引导员工安全疏散船舶救援,使员工掌握救援的办法。
进一步提高员工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救和自护能力。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2篇
第一章 施工船舶调遣
第一条 船舶调遣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
2拖轮的功率、拖力应根据沿途水域、被拖船类型经计算确定。应急设备必须正常。
3拖轮与被拖船应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适拖证书。
4施工单位应掌握启航港和沿途数天的水文气象后息.召开调遣会议,确定开航时间,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5拖轮的拖曳设备应确保正常,并应采取防止拖缆磨损的措施。拖轮或被拖船应根据航区配有备用拖缆及拖属具。6被拖船应设置明显的吃水线标志或渗漏水警报装置 第二条 施工船舶封舱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舱加固应绘制物件摆放及封周图,并进行船舶稳性校核。船龄较长、航程较远的船舶应列船体钢板进行测厚检查。
2拖轮与被拖船甲板上的各种排水设施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3拖轮与被拖船的舱口、人孔、门、窗、通风筒、空气管和拖航中暂不使用的海底阀、舷外阀等均应水密关闭。流水口及流水孔均应保持畅通.排水活动档板应启动灵活。
4锚链孔应配备防水压板,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严密,但不得影响紧急抛铺。
5被拖船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各类的排水泵、管系及吸水口,均应保持正常状态。
无排水设备的被拖船应至少配备一台具有独立动力的移动式排水泵,并应配备适量的堵漏器材。、7有船员留守的被拖船上的通信、救生、消防、应急等设备与设施应满足船舶检验部门的要求。
8被拖船油舱、水舱及压载水舱应根据装载规定和稳性需要装满或排空。影响船舶稳性的舱底水应清除。
9起重、打桩、疏浚等施工船舶的吊臂、桩架、臂架和活动物件,成进行封固。离港后,除防风锚外,其他锚具应吊至甲板收妥封固。
10桩锤、替打等应平放于甲板上,并用枕木垫起,封焊牢固。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短途调遣时,桩锤、替打宜降至桩架滑道下部进行封固,吊锤的制索应收至受力状态。
11吊钩应放置在甲板上封固或在平台横梁上焊制专用吊点将其系锁牢固,吊钩钢索应收至受力。
12全回转起重船的吊臂应放在固定的托架上进行封固。封固时,不得在吊臂上直接施焊。
13拿回转起重船、打桩船、铲斗或抓斗式挖泥船等的机身转动部分与甲板间应垫牢、封固。
14具有定位钢桩的施工船舶府将钢桩卸下,封同在甲板上或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封固,伸出舷外的吊杆、跳板等均应收进船舷内固定。15绞吸、链斗式挖泥船的绞刀桥架、斗桥除应用俐缆或保险杠同定外,还应用斜撑焊接牢固。
16铲斗式挖泥船的铲斗、仰俯架或抓斗式挖泥船的抓斗等均应放在固定基座上。并用松紧器与基座张拉封固。
17在封舱加同时,有推进器的被拖船应将尾轴与主轴脱开,尾轴和舵应固定。
第三条 船舶调遣拖航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航后,拖航主管部门应掌握船舶的航行动态,确保通信畅通,实施24h值班制度。
2拖航期问,船舶至少每隔12h收听次气象、海浪预报,并记录风力、风向、波高、波浪周期和48h的天气趋势。
3拖航过程中,被拖船的航行灯、吃水线标志及航行状态应由专人监视,并作好记录有留守人员的被拖船应主动与拖轮保持联系。4拖轮应与岸上基地保持24h通信联络,并定时报告船位、气象、航速及航行情况。
5在调遣途中需避风锚泊时,拖轮应及时报告原因及预计续航时问,并应按避风港的港事、港规和指定地点进港停船或锚泊。
第二章 施工船舶防风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和施工水域的掩护条件、水深、风浪、水流及其变化,制定相应的防风应急预案。第二条 季风季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船舶的抗风浪能力应满足施工水域工况条件。2施工单位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和海浪预报,加强对水文气象的分析。
3施工船舶应储备充足的燃油、淡水、缆绳、索具、备件和生活物资、医药用品等。
4季风期间,施工船舶应适度加长锚缆。风浪、流压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船位。
5施工船舶的门窗、舱口、孔洞的水密设施应完好.排水系统应通畅,管系阀门等应灵活有效。必要时应配备移动式抽水机。6施工船舶上的桩架、起草臂、桥架、钩头、桩锤、抓斗和挖掘机、起重机等主要活动设备均应备有封固装置。
7施工船舶应加强起重臂、打桩架、定位钢桩、臂架和锚缆等设施的观襄,风浪可能对船舶或设备造成威胁时,应停止作业。第三条 施工船舶防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制定防台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2避风锚地应选择在具有天然或人工屏障,且水文条件、水域面积适宜的水域。
3台风来临前,装有物资的船舶应尽快卸载,来不及全部卸载时,应调整平衡后进行封固,并提前进入避风地点。4甲板、两舷及人行通道应设置临时护绳或护栏。
5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禁随意拆检。
6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预报及台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
7在7级风圈半径到达前,非自航船舶和水上辅助设施府调遣至避风锚地。自航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案和自身抗风浪能力,适时抵达避风锚地。
8在台风威胁中,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船舶进入避风锚地的位置和锚泊情况,并与施工船舶保持密切联系。
9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向,及时向施工现场、各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
10采用锚泊方式抗台时,施工船舶应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保持足够的距离,并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备妥主机。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3篇
1.1 系统研发的背景
船舶运输的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 也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1999年的“11.24”海难事故, 使整个渤海湾的海上客运市场遭受了沉重打击。为遏制渤海湾海上事故的频繁发生,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很难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其主要原因之一, 就是各船舶公司缺乏对船舶强有力的监控手段。海上运输特殊性之一就是船岸难以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流, 导致对船舶的实时监控存在极大困难, 当船舶出现航行险情时, 由于无法直接了解船舶的具体情况, 船舶公司难以及时为船舶提供准确的岸基支持。近年来, 渤海湾部分船舶公司采用CDMA技术, 已建立了自己的船舶安全监控系统, 用以提高船岸之间的信息传递能力和对船舶的监控力度,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如何保证客船的运输安全, 尤其是客滚船的运输安全, 一直是船舶公司生产经营的首要任务。为进一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经过充分的调研, 决定开发一套“船舶安全监控系统”。通过采用先进的宽带通信技术, 建立了独立的船岸间顺畅无阻的信息通道, 保证船舶与公司职能部门之间各种必要信息的实时传输。一旦出现船舶安全险情, 船舶公司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可立即了解掌握全部情况, 并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及时消除险情, 公司可以将船舶安全险情的处理纳入全程监控之中, 有效地提高公司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 系统还可以极大丰富公司对船舶管理的手段, 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系统作为客运航运管理系统的一部分, 不仅大大改善船岸通信的硬件环境, 而且提高了安全性能, 为争创更大经济效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1.2 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
系统利用自建的独立无线网络进行通信技术, 在公司与船舶之间建立起高速无线数据传输链路, 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视频技术等, 在监控中心实现船载摄像机拍摄的视频图像 (含雷达视频图像) 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的综合显示, 实现对公司所属所有船舶的可视化、实时、全天候的动态监控、调度指挥、应急处理等功能, 达到对船舶全程监控、高效调度管理和保证航行安全的目的。
在公司调度室、相关处室及领导办公室的客户端计算机上, 均可通过公司局域网实时监视船舶动态;远程终端可通过互联网实时监视船舶动态;公司各处室可与船舶相互传递管理信息。
2 系统的构成
系统由三部分构成:
(1) 船载系统, 包括船舶动态数据采集、船载视频监控系统;
(2) 数据传输系统, 包括船载无线数据收发系统、公司客运大楼无线数据收发主站系统和数字微波接收/转发系统、大连和烟台之间无线传收发分站系统和数字微波接收/转发系统;
(3) 监控中心系统, 包括基于电子海图的调度室船舶动态及船舶视频综合监视系统、监控分系统、远程监视系统。
3 系统所用到的核心技术
系统综合运用目前先进的图像压缩和传输技术、图像控制技术、数字网络视频技术、无线网络通讯技术、网络带宽叠加技术、AIS和GPS数据处理技术、电子海图技术等来实现系统的总体功能。
3.1 图像压缩和传输技术
远程图像监控系统的关键是图像的数字化处理和图像压缩技术, 其核心是图像压缩算法。与传统的电缆模拟传输或光缆模拟传输不同, 远程监控采用数字化处理技术, 将摄像机的图像信号转换成计算机所能处理的数据, 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介将数据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或数字化设备上, 然后再将数据还原成图像。数字化图像可在同一线路上传输多路图像信息。
系统采用的是MPEG4编码。MPEG4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下的一个制定动态视频压缩编码标准的组织, 它为视频压缩编码的标准化、实用化提供了极强的技术支持。
3.2 网络数字视频技术
系统采用先进的网络数字视频技术, 可实现对原有模拟视频监控系统的低成本整合, 保证了在低带宽下传输清晰视频图像的要求, 系统采用网络视频技术, 使监控变得灵活、方便, 保证了系统的可扩充性。
3.3 网络通讯技术
建立在TCP/IP协议基础之上的图像传输系统的线路可为DDN、、HDSL、ISDN、ATM、LAN、WAN、微波等。本系统结合船用的实际特点, 将多路信号进行叠加, 实现传输带宽的增加。以TCP协议控制远端设备, 以UDP的方式传输图像, 保证图像传输的稳定与连续。对岸基和港口的视频联网和向港航监控中心的传输通过Internet实现, 方便组网, 成本低。
4 系统的主要功能
4.1 船舶计算机无线网络接入功能
系统利用船载无线传输设备、岸基无线传输设备和数字微波收发设备、公司局域网设备等, 将海上航行的各艘船舶中的计算机终端、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和各处室监控分中心连接成一个专用计算机网络。网络中的所有计算机终端和视频存储/控制设备均具有预先分配的IP地址。船岸之间的各类数据传输, 无异于在同一个局域网中的数据流动。
4.2 视频图像和语音监视
(1) 船舶各舱室电视图像的远程实时监视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有选择权, 可控制船舶发送某一摄像机的实时画面 (或各个摄像机的组合画面) , 实时监控各艘船的驾驶台、汽车舱、部分公共场所、机舱、船舶装卸车情况、船舶上下客情况、船舶周围海况等高清晰度彩色视频图像。
(2) 驾驶台语音监视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可同步接收并记录各艘船舶驾驶台的语音信号, 可选择某一船舶驾驶台语音信号同步播放。通过船载数据传输设备的通话手柄能实现监控中心与船舶的即时语音通话。
4.3 信息存贮回放
(1) 视频画面重放可选择某船、某航次的历史视频记录, 在视频监视器上进行重放;可快速播放、单步播放、回退、定格、时间区段循环播放;可同步播放驾驶台录音。
(2) 船岸文字通信记录查询可详细查询并打印各监控终端向船舶发出的各种命令、指令、通告、警告等文字信息。
4.4 简易的船岸电视电话会议功能
在采用无线数传和微波数传建立起船岸高速数据通道的情况下, 在监控中心系统和船载系统中设置必要的视频会议设备, 可实现公司与船舶之间的电视电话会议功能, 公司管理人员随时可与船舶视频通话。
5 系统特点
船舶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在监控中心远程实时观看船舶甲板、周边海域、车辆仓、机舱、驾驶舱、客舱等各个需监控位置的图像, 直观反映出船舶的航行情况, 方便实现对船舶的日常可视化管理和出现紧急情况时的远程调度工作。
(1) 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不需要为新建监控系统铺设光缆, 轻而易举地实现远程视频监控。
(2) 扩展能力强, 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增加监控点设备就可扩展新的监控点。
(3) 在带宽一定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监控图像质量的要求设定传输帧数和图像质量级别, 传输帧率从1-25帧可选, 图像级别从1-30级可选。帧率高时, 图像连续性、实时性好, 但清晰度欠佳;图像帧率低时, 图像质量高, 传输的实时性和连续性差。能保证图像质量达到每秒22-24帧的实时传输。
(4) 维护费用低, 网络维护由网络提供商维护, 前端设备视频服务器是嵌入式系统, 运行十分稳定, 只需设置好监控中心视频服务器的固定IP地址、端口等参数, 断电通电后视频服务器会自动和监控中心建立连接;监控端可以对其进行远程设置和控制, 实现即插即用、免维护。
(5) 系统功能强大, 利用灵活, 全数字化录像方便保存和检索。在网络中的任何一台计算机, 只要安装了客户端的软件, 给予相应的权限就可成为监控工作站。
(6) 与常规CCTV监控设备紧密结合, 在不改变原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情况下, 只要能够提供模拟视频信号的输入, 就能完成视频信号的压缩处理与远程传输, 充分利用原有监控系统资源。
6 系统的主要性能技术指标
6.1 信号传输
(1) 利用无线局域网的数据通道传输数据。
(2) 传输覆盖范围:动态信息、视频传输范围为大连至烟台、大连至威海航线全航程。
(3) 船舶视频监控与音频监控信息共用传输设备。
6.2 视频监控
(1) 桅顶摄像机在≥0.015Lux的照度条件下能够获得清晰的图像。
(2) 桅顶摄像机观察距离为:良好气象条件下在150米距离内能辨认出视场高度为5米的画面内一个身高1.70米人的脸, 300米内能看清视场高度为10米的画面内的人, 600米内能看清视场高度为20米的画面内的船舶;夜晚有照明条件下, 能够看清200米范围内的物体。
(3) 数字视频采用MPEG-4编码标准, 视频帧传输速率不低为24帧/秒。视频编码器传输带宽支持2M以上。
(4) 图像标准:船舶内部监控图像采用PAL制模拟信号, 成像质量达到广播电视图像第5级效果;远程监控图像采用PAL制式D1标准, 成像质量按广播电视5级图像标准能达到3级以上效果。
(5) 实时监控:提供1/4/9等多画面的分屏多路显示。
(6) 提供多种形式的用户和权限管理, 安全可靠。
(7) 在电子海图平台上实现双击目标船舶即出现该船视频监控图像。
6.3 语音监控
(1) 音频监控范围为船舶驾驶台。
(2) 拾音器可拾取驾驶台内正常语音强度以上声音, 并通过传输设备传到监控中心和监控终端。
(3) 终端监听效果可以听清船上高频与人员讲话声音。
6.4 语音通信
视频传输设备支持语音电话手柄, 手柄通话效果优于相同通信环境下的座机通话质量。
6.5 信息存贮与回放
(1) 系统能够存贮所有船舶的视频及音频监控信息。信息存贮时间按要求确定。
(2) 提供多种录像方式:连续 (计划) /移动侦测/报警, 可按每天、每周、或选择某天/时间段进行录像, 可动态设置显示或录像图像的质量。
(3) 可收集和自动记录船舶动态信息, 存入船舶数据库服务器, 在监控系统中对船舶的航行状况进行回放, 再现航行的状态。
(4) 具有多种录像查询方式和录像回放功能。各船舶监视录像的每个监视点的图像都能储存7天以上, 并能随时提取;岸上接收的信息能储存7天以上, 并能随时提取。
6.6 系统故障报警
系统具有各部分故障报警显示 (显示具体故障设备) 和恢复供电时自启动的功能。
7 系统的运行环境
7.1 网络环境
(1) 公司内部局域网、Internet和专网接入, 服务器需固定公网IP地址。网络通信符合TCP/IP协议。本系统将海上航行的各艘船舶、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和各处室监控分中心连接成一个专用计算机网络。网络中的所有计算机终端和视频存储/控制设备均具有预先分配的IP地址。船岸之间的各类数据传输, 实质上就是基于TCP/IP协议的各类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显示和使用的过程。
7.2 服务器端配置要求
(1) MS Windows 2000 Pro/server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数据库。
(3) Microsoft Windows IIS组件IE6.0以上浏览器。
(4) P4/1.5G/128M/40G以上配置电脑。
7.3 客户端配置要求
(1) MS Windows 98/2000 Pro/XP操作系统。
(2) Internet Explorer 6.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3) 计算机显卡兼容DirectX 8, 支持图解。
8 系统设计遵循的原则
(1) 扩展性:针对本系统的特点, 监控中心平台系统要能够保证多个岸基视频监控点和船舶的添加。根据实际情况, 本系统保证可以同时监控10个点的容量 (经过适当改造可以增加监控的容量) 。采用监控中心、监控终端的二级建设方案, 监控中心设在公司总部;监控终端能够在授权的情况下对监控船舶进行查询和视频浏览。
(2) 灵活性:视频监控的前端设备视频服务器采用嵌入式系统, 接入网络就可实现远程的视频传输, 便于对船舶原有视频监控点的整合和网络视频传输, 而且不需要其它任何的配置和布线工作, 施工方便、灵活、成本低, 可方便实现移动监控。
(3) 稳定性:考虑船舶本身的特殊性, 要求船载的设备工作必须稳定、免维护。本系统采用的所有船载设备均为工业级设备, 保证性能的稳定。所有的软件均为自主开发的软件, 保证升级与维护的即时性。采用的TCP/IP、UDP协议均为通用协议, 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性。GPS、天线均为船用天线, 保证高增益与可靠性。
(4) 安全性:本系统采用独立的网络运行系统, 采用高性能的服务器, 采用严格的分级管理技术、操作口令和网络权限设计, 双重认证, 有效避免非法越级操作。如发生频道拥挤现象, 可采取有效办法加以解决, 确保传输顺畅。
(5) 高度集成性:软件功能上, 将船舶动态监控与视频监控在电子海图平台上实现有效地集成, 也可将岸基监控、港口监控的视频图像在监控中心视频服务器上进行统一管理。硬件设备上将无线传输模块、路由模块、视频服务器及多端口交换机集成为一体化的工业级设备, 保证使用的方便与稳定性。
摘要:系统地分析了一个利用自建专用网络实现船舶安全航行监控系统具体的实现技术和方法, 该系统已经在实际环境中运行了一段时间, 安全性和可靠性较好, 完全可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发生和处理。该系统没有采用商业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的通路, 目的是防止公共网络一旦受损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所带来的困难, 因此, 可以独立于其他公共网络而运行, 为应急救难提供了一种特别有效的措施, 这种方法可以推广应用到其他类似的行业和环境中。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4篇
如何搞好海上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旅行安全,实现准班准点,这是摆在国际客运船舶从业人员面前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要克服的困难和解决的难题,特别是旅客在船时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人身安全保卫和饮食安全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笔者几年从事海上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的经验和体会,浅谈以下几个难点与对策:
难点一,海上国际客运船舶难在每航次都要做到安全准班准点,为旅客出行计划提供方便,这事关船公司和客船运行的诚信度和运营声誉。因为客船安全准点受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双重影响,客观上是船舶机电设备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所经海域海况和气候条件是否正常,从业人员航海业务技能是否全面。主观上是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时间观念、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是否发挥了最大的作用。因为客船的运行是按事先计划班期运转并向全社会公布的,时间上要求准班准点,较货运船舶安全管理责任重,信誉度高,难度大。国际客运船舶的服务对象是来自世界各地的旅客,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作为客运船舶管理人员确保广大中外乘客的旅行安全是首要责任,准班准点是运营目标,来不得任何疏忽和麻痹。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是创造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第一生产要素,人命关天是每个珍惜生命的人都明白的道理,更何况是国际客运船舶。
难点二,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难在涉外性强,关系到国际影响。只要发生些小的对外事件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对外经营与发展,会使船公司的正常运营受到影响,信誉度受损。因为国际客运船舶乘客来自世界各地,国家社会性质不同,政治观点不一致,语言交流有障碍。如在服务过程中对一些敏感话题和事情处理不当,势必会引发外交事件,对外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无法预料的,这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国与国的外交关系,影响船公司营运声誉和对外贸易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正所谓外事无小事。
难点三,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难在旅客人身安全保卫,要求高,难度大,与国际反恐形势紧密相连,而且国际客运船舶易遭到恐怖袭击,涉及旅客生命安全。旅客来自世界各地,他们的社会背景复杂,政治观点相互不了解,在旅客中难免有激进分子、恐怖分子、行为不检或有心理疾病的乘客混居旅行,给其他乘客旅行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和威胁。面对错综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特别是美国“9·11” 事件之后,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恐怖事件时有发生、海盗袭击船舶和恐怖劫机事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海上国际客运船舶安全带来不利因素,增加了安全管理难度;许多不确定的不安全因素难以预料,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给旅客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国际客船管理人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和挑战。
难点四,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难在防火和消防安全上,乘坐国际客船的旅客来自世界各地、社会各阶层,文化修养和生活习惯不同,性格脾气各不相同,特别是有不良抽烟习惯的旅客更是消防安全管理上的难点和潜在的危险;客船旅行环境特殊,远离陆地,远离祖国,如果发现消防隐患或发生火灾,会危害到旅客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给旅行环境带来不稳定因素;加上海上航行,如发生意外火灾,救助困难,远水解不了近渴。只能靠船内组织自救灭火,排除隐患;否则延误灭火时机必将酿成灾难性事故,甚至船毁人亡,这在航运史上是有过历史教训的。近期“科斯塔·阿莱格拉”号(Costa Allegra)邮轮遭遇起火事故被困印度洋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难点五,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难在旅客的食品安全管理,众口难调;如果食品安全管理操作不当,影响到旅客健康安全。因为乘客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饮食文化各不相同,南北口味不一样,有生食和熟食之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乘客有食品忌口;每个乘客的口味要求和饮食标准不一样等等,是摆在国际客运船舶饮食服务人员面前一道需要不断攻克的难题。特别是要把食品保管和加工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其次是烹饪技术,众口难调。
对策一,作为客运船舶管理人员首先要明确海上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性和职责要求的紧迫性,要以确保中外旅客旅行安全为己任,以安全准班运行为服务目标,努力给广大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行环境,实现安全准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如果由于我们从业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遵章不严、执行不力,操作失误势必酿成安全事故,这不但会给国家财产和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声誉;更会给旅客和船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纵观历史上几起客船安全事故,从这些事故中不难看出关键在于船舶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和航海技能。如果他们工作责任到位,驾驶谨慎,安全措施得当,没有玩忽职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就可以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所以要求从事海上国际客运船舶管理人员不但要具备熟练的航海业务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更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安全准班意识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培育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把搞好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安全准班的客运服务,确保乘客旅行安全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议定书》,各航运公司都制定了配套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旅客及船员伤亡、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和对船舶或财产的损失。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比较其他货运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更为重大。一、我们只有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行力,重视航行安全和客运安全管理;二、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使船舶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为航行安全准点提供机械保障。三、主动加强港航合作,为安全准点打好基础。四、在加强内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的同时,更要重视加强和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使他们熟悉和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吸取以往事故教训,不断总结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经验,切实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按照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程和工作服务标准做好客船安全管理和客运服务工作。五、把对旅客的生命安全负责,对国家和企业财产负责与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紧密结合在一起,重视旅客在船的日常起居安全,提供安全生活设施,特别是要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旅客饮食起居安全,真正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在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安全保卫措施和报告程序的同时,认真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使广大员工都能正确引导旅客配合和遵守船上安全规章和安全注意事项;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首先考虑的是旅客在船的安全和稳定,确保船舶准班抵达目的港,严格按照船舶应变部署组织和做好旅客的安全保护,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准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客运安全,避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安全事故,提升船公司的营运声誉。
对策二,要求国际客运船舶管理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但要关心时事新闻,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外交政策,统一对外口径,不轻易发表对敏感问题的言论,自觉带头遵守涉外纪律,时刻以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船公司的声誉为工作目标,正确处理好与各国旅客间的友好交往,从生活细节入手,注意文明交流,掌握语言分寸,做好必要的对外宣传和服务性工作,努力为广大中外乘客提供旅途生活方便,尽最大可能满足乘客的旅途生活需求,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旅行纠纷和外交冲突,影响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努力做到:1、要注意观察、了解和发现旅客间不同的政治观点,不同的人生观而引起的争执和摩擦,积极做好他们的协调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影响旅行环境的安全和稳定。2、我们要通过热情周到的客运服务,提升企业运营声誉,促进和发展中外旅客的友好交往。同时教育员工学习和掌握一些服务心理学,在服务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旅客的出行目的,心理要求,政治观点;并根据他们的需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旅行中的困难;3、善于根据不同国家的乘客,不同年龄段的旅客,不同性格的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性工作,并利用客船的现有条件为广大中外旅客的旅途生活提供方便,从发展各国人民间的友好交往出发,努力树造“窗口”形象,打造企业服务品牌,维护国家外交声誉,真正起好发展各国人民间的友谊桥梁作用。
对策三,我们作为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确保旅客在船安全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要敢于面对严峻的国际安全形势,勇于接受挑战,我们必须提高警惕,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确保旅客的生命安全作为客运服务的重要生产任务来完成。首先是根据《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熟悉和掌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落实船舶保安控制程序,严格按照《船舶保安计划》开展保安活动,认真执行船舶防恐怖事件和防偷引渡须知。其次是根据客船实际,制定安全保卫措施和应急预案,责任到人,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入手,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国际安全信息,重点关注来自敏感地区和国家的乘船旅客日常动态和言行举止,密切观察和注意发现可疑迹象,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三、是加强船舶日常安全保卫巡逻,充分利用船内的一切监控手段和设备进行跟踪,一旦发现可疑迹象,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排除一切可能对旅客生命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造成的破坏、威胁和伤害,将一切可能影响旅客安全的不利因素控制在可控范围。四、是要高度重视和注意协调好服务过程中或旅客之间的一些交往纠纷和摩擦,防止矛盾激化和人身伤害,防止发生因个人财物保管不当在船内造成旅客间的互相猜疑和恐慌,减少不必要的对外影响;五、是有针对性地做好旅客自我安全保卫教育,通过视频广播告诫旅客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人身安全防范,加强个人财物保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管设备;积极通过客运船舶管理人员和旅客的共同努力构筑一道牢固的安全防线,为广大乘客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旅行环境。
对策四,重视客船防火和消防安全是船舶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任何时候都不能疏忽和麻痹大意。为了确保在船旅客的人身安全,我们必须制定周密的消防应急预案,重点在消防安全防范上下功夫,一、加强客运服务人员的消防应急演练,使他们熟悉和掌握船舶的消防器械和消防程序,一旦发生火警,能正确引领旅客撤离到安全区域。二、加强旅客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积极做好和制止旅客中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及时发现和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作为国际客运船舶,如船内发生安全异常或其他影响安全的迹象,都有可能引起船上旅客的恐慌和不稳定。所以消防安全工作重在加强防范,贵在坚持,对个别有不良吸烟习惯的旅客要进行积极疏导劝阻,并指定在规定的地点抽烟,注意烟蒂的熄灭。三、做好消防安全广播教育,正确引导旅客使用电器设备,不能在船使用的电器设备坚决禁止使用。四、关键在于加强消防安全值班巡逻,注意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认真排查处理消防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旅客在船人身安全和旅行环境的稳定。
对策五,国际客运船舶饮食操作人员首先要把好食品安全关,对食品采购流程、食品质量验收、食品储存保管、食品烹饪加工都要严格把关。无论是在食品保管和加工哪个环节出差错,都会给旅客的健康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和危害。因为国际客运船舶远离陆地,缺医少药,医疗环境特殊,治疗设备有限。如果食品加工操作不当,旅客发生饮食中毒事件,如得不到及时治疗将会给旅客的健康安全带来危险,甚至会在船内引起恐慌,影响运营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打乱正常的航行计划,影响船舶安全准班和其他旅客的正常旅程。国际客运船舶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明确客运服务的目标和职责,在食品安全加工上下功夫,为广大旅客提供安全可口的旅行食品,严格把好食品入口安全关;按照食品加工流程进行烹饪,加强食品安全操作监督和检查,防止和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我们要根据不同国家的乘客,不同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制定不同的菜肴,尽客运船舶的一切条件,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旅行生活方便;并注意征求和了解广大旅客对食品加工的要求,根据少数民族乘客的饮食习惯,积极为他们制作和提供适合民族习惯的饮食。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季节,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入手,积极为广大旅客准备和提供时鲜食品,不断改进和创新饮食花色品种。要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为老弱病残的旅客和晕船的旅客提供特别餐饮服务,按时送茶送饭到寝室,坚持以真心对待旅客,以笑脸迎送旅客,以热情服务旅客,努力做到“辛苦我一人,方便天下客”,让所有乘船的旅客都能感受和体验到宾至如归的感觉,努力为广大旅客营造一个安全、温馨和舒适的旅行环境。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
一、所有施工船舶必须各种证件,证书齐全,所有船员必须持证上岗,船上所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 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6篇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2015-6 发布 2015-6 实施
中 国 三 峡 新 能 源 公 司 CHINA THREE GORGES NEW ENERGY CORP
发布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十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公司信誉的安全事件发生。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车辆、船舶、质量和污染环境事故。
第五条 本项目工程建设施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队伍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施工单位。
(四)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第七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针对不同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五)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海洋环境和沉桩、海上吊装等施工工艺,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工作流程规定要求进行全过程监控,把各项预控措施落到实处。
(六)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1.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陆地大件运输、海上运输等。
2.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八)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1.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3.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八条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船舶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船边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的名单上报监理审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
(四)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和实施;
(五)督促检查海上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船舶、机械、消防设备、用电设备设施及各类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严格执行出海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出海人员离、到岸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巡视和见证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设备在投入使用(或拆除)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十三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如风机桩基础及承台施工、风机吊装、海上升压站整体吊装、海缆敷设、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等。
第十四条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其他非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小的分部分项工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见证取样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如钢材、绝缘油等)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应包括试块、试件、工程材料及检验检测在现场所做的检验检测试验过程和结果;还应包括试验单位对电气设备所做试验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试验名称、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时间和试验数据等)。
第四章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监理控制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成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措施,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和权限。
(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强调各方的安全责任,参与制定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制度,参与由建设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其中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针对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编写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理措施,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五)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六)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整理相关申报资料,在开始施工次日的20天前向港航(港务)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书面申请,并接受港监的审核。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船舶安全监理
(一)检查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船员的有效证书。
(二)检查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的有效性,是否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三)检查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记录是否完备。(四)检查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回收设施及回收处理记录。
(五)检查施工作业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检查人员上下通道安全网、跳板等措施是否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在舱面作业时是否正确使用救生衣、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冻防滑措施。
(六)货物运输前应检查核查船舶运载能力,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必须有效绑扎固定,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事故。
(七)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禁酒令”的情况。第十八条
海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监理
(一)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努力提供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因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海上安全应急、救生、急救等基本技能的培训。凡在海上工作15天以上的人员,均应持有海上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即个人救生、船舶防火与灭火、基本急救、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三)海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从事水上水下特殊施工作业(水面或潜水作业等)的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凡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参加相应施工作业。第十九条
风机桩基础施工安全监理
(一)沉桩前,施工单位应进行锚缆设备试拉。对已沉好的桩基,应及时夹好纵横向联系围囹,以防桩基变位,减小桩身附加弯矩。
(二)打桩船锤头周围5m以内应无设备及人员,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沉桩时严禁边锤击边纠正桩位,以免造成断桩事故。
(三)打桩船控制室与现场作业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口令清晰、明确。(四)施工船舶锚位上应设抛锚标志,在进行沉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瞭望,防止其它船舶进入施工区发生安全事故。其他施工船舶在经过沉桩水域时,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意外或产生涌浪,影响沉桩质量。
(五)在沉桩过程中和沉桩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水域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白天设置安全旗,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避免船舶碰撞造成桩基损坏。施工船舶驻位后或非施工时间应设专人值班,定时检查锚位,防止走锚。第二十条 海上大件运输安全监理
(一)海上大件运输实施前,监理应审查施工或运输单位报送的专项运输方案。本项目海上升压站整体运输、风机整体运输吊装、海缆运输、钢管桩运输等,相应单位应编制专项运输施工方案。需要进行验算,必须有验算结果,验算结果必须满足安全要求;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要有专家的论证报告及审批意见。
(二)监理应加强对运输单位资质的审查,确保参与本项目运输单位的有关资质符合要求,防止发生因为运输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发生事故。
大件运输过程中,监理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应加强运输船舶的安全设施和货物稳定措施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上吊装施工安全监理
(一)设备到达现场后,监理应组织由设备厂家、监理和施工单位人员参加的开箱验收,设备开箱应有检查、验收和移交的详细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检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的准备情况,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落实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三)施工风电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三峡集团《重点危险源过程监控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施工作业使用的大型施工设备安装、运行、拆除过程、大件吊装工程等进行监控,严格履行安全检查、验收和许可手续。
(四)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对临边高处作业、施工船舶临水边应有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风机吊装(包括整体、分体吊装)船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持船舶平稳,船舶摆度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海缆敷设施工作业安全监理
(一)电缆敷设前,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核对电缆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电缆线盘及其保护层是否完好,电缆两端有无受潮。
(二)监理应督促和检查(或参与见证)施工单位在电缆敷设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人员职责;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记录。
(三)监理应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了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反映,需要停止电缆敷设时,应立即停止。
(四)电缆试验前,监理单位应对试验单位编制的试验方案进行审核;试验时,监理单位应对电缆的试验进行见证旁站,严格督促试验单位按审批的试验方案进行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数据及结论等有关内容。第二十三条 电气及风电设备调试施工安全监理
(一)电气设备、风机设备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的调试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审调试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方案的编审程序、调试人员资格、调试设备以及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等内容。
(二)高、低压电气设备和风电机组的调试及试运行,应分别编写专项调试施工方案。调试试验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调试方案进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三)调试试验时,监理单位应对电气设备的试验进行见证旁站,严格督促调试试验单位按审批的调试试验方案进行调试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数据及结论等有关内容。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调试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的设备和系统进行预验收,符合试运行条件的签发同意投入试运行的意见。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电气设备调试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缺陷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
海上施工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
(一)海上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6)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应加强海上施工作业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检查 1.水上和潮湿地带使用的线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
2.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3.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4.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方式,工作零线和PE线严格分开,配电箱及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5.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电流必须符合规定,并定期试验。
第二十五条
海上施工应急管理安全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加强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应急处置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任务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及组织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二)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见证,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船舶和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的应急实战演练(包括程序性和检验性演练)或桌面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参与演练效果评估,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海上施工的应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海上施工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海上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一)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严禁破坏施工涉及区域的水系、海洋环境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或施工船舶管理单位,加强海上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施工作业船舶产生的残油、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洗舱水、建筑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应集中存放,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任何人不得直接将施工作业船舶产生的残油、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洗舱水、建筑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向水域排放或倾倒。
第二十七条
海上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等。
(二)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宣传活动,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的安全素质。
(三)定期对施工区域安全文明施工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安全文明生产档案。
第四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