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问答(精选6篇)
关于社会保险问答 第1篇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减、申报缴费内容
1.人员增加须带《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 2.人员减少须带以下材料: 《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两份)。
3.申报审核须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申报文件 4.缴费方式:网上转帐和银行卡等
社会保险开户登记 所带材料:
1.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集体单位成立文件、法人任命书;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私营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关保险参保《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注: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省属以下企业在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所带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变更单位名称后和在职职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7、缴费区属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注:除地址跨区、企业性质、费率、险种以及隶属关系变更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外,其它事项的变更由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缴费单位分立、合并 所带材料:
1、《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2、变更社保险登记合并(分立)申请;分立的新单位还需提供新登记必需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单位的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改制批文、股东会议决定);
5、被合并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7、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8、分立、合并的在职职工变更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单书面及电子文档。终止解除合同证明。注:分立、合并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经审核无误,10个工作日内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所带材料:
1、工商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3、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及职工、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置意见);
4、《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5、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6、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其他资产、经营、人员处置证明;
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所带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员
所带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退休、转入及转出缴费人员养老信息核定 所带材料:
1、身份证明(件);
2、职工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6、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
7、《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8、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手册》审核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济南市企业职工缴费登记表(2000年前)及补缴单、清缴单;
3、职工档案(96年以前参加工作及异地转入的);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基本养老保险费无记录补缴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入 所带材料:
1、职工凭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等材料,符合济劳社字【2006】100号文件规定的,由缴费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4、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5、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
6、职工本人档案;
7、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 所带材料:
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 所带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委托书;
6、退休人员还应出示《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原件、复印件及《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变更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手工清缴单、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手工补缴单、1996-1999年个人帐户清单等;
3、《帐户信息更正表》一式两份;
4、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费单位出据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6、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的变更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据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退休待遇审核
退休申报单位(个人)在申报登记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个人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社区管理准入证明》。
其中,凡符合退休条件,申报提前退休的,在提供申报人的《个人退休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事项的类别,再分别增加如下材料:
申报病退手续的,应出具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认定表》或《济南市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 申报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申报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军转办开出的《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证明》和局劳动工资处开出的《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
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还须由女职工本人写出《内退期间作为工人岗位认定的申请》。受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退休申报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个人)。
领取个人帐户金
(一)企业领取 所带材料:
1、业务处审核后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2、单位收据
3、单位帐号、户名、开户银行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二)个人领取 所带材料:
1、业务处审核后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2、享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留存)
3、代领的需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待遇享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留存)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养老金存折领取
所带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
2、养老金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 办理时限:每月25—30日及时办理。
离退休人员遗属办理丧葬抚恤申领个人账户金继承明白纸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
三、遗属如何办理待遇审核?
1、直系亲属在离退休人员去世5天内将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到管理单位;
2、管理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在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的1-19日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四、遗属领取银行卡需携带什么材料?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在管理单位办理死亡养老待遇审核手续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携带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继承额审批表”办理领取手续。
五、遗属在什么时间及地点领取待遇?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于每月月初的前十个工作日(例如5月1日至3日放假,那么5个工作日的起始时间从5月4日起计算,节假日不作为计发时间。)到市社保办三楼大厅遗属待遇领取窗口领取银行卡。(地址:济南市大纬二路82号,经六纬二路口东南角;联系电话:86910365)
遗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减员
(一)死亡减员
所带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二)年满16周岁
所带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3、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 所带材料:
1、职工死亡及死亡原因证明;
2、《户口簿》;
3、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初审环节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环节即时办结。
跨省(及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程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起,我市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需要转移的缴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一、《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保险转移材料将通过邮寄方式在各经办机构之间传递,本人不需在两地市间来回奔走移交转移材料-省钱。
二、缴费职工不会因不知带什么材料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只需提出“转移申请”-省力。
三、社保经办机构将最迟在3个15个工作日(受理-转移-接续)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省时。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济南市各经办机构转移业务咨询电话
市直 86910565
市中 82706562
高新88871626 济阳84238915 历下 86961707
天桥 81608861
章丘83233760 商河84880224 历城 88066047
槐荫 87122922
平阴87667739 长清87217397-802
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退还 所带材料:
1、《出境卡》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移民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保险手册》;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于社会保险问答 第2篇
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问:开展大病保险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今年年初,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全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了今年启动的改革事项。
开展大病医保,主要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本目的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逐步解决。
问: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大病保险?
答:凡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是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已经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补充医疗保障,因此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问:大病医保参保费用由谁缴?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群众个人缴费。参保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因为开展大病保险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所以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大病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所以,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指具体的某一种疾病,可以理解为因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比如张某患了重大疾病,总共花去医疗费用70余万元,符合政策报销范围的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先报销了15万元,剩下的45万元就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但是,这个报销首先要扣除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底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由各地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报销比例,或分段制定最低报销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报销限额,通俗地说,就是报销不封顶。随着各地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问:患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过去需要自己先垫资后回相关部门报销。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群众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换句话说,患者不需要自己多跑路,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与医院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患者直接通过医院缴费窗口支付给医院。不需要先垫钱,再到相关部门报销。
问:我省对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主要有哪些?
答:近年来,医疗技术、制药技术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健康需求得到快速释放,与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医疗保障的筹资能力不相协调。因此,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及今后,我们将致力于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
关于社会保险问答 第3篇
新农保制度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二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 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贴。
1. 老农保如何与新农保进行衔接?
现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那么那些参加了老农保的人该怎么办呢?其实也不用发愁, 根据有关规定,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 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待符合规定条件之时便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2. 新农保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新农保参保范围及对象是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3. 农村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凡年满16周岁, 具有当地农业户籍,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 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到户籍所在地经办点办理即可。
4. 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而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试点县 (市、区) 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更高缴费档次。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 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 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5. 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6. 村集体如何对村民参保进行补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以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 而相应的补助标准可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7. 新农保制度实施当中, 政府是如何进行补贴的?
政府补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政府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福建省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设定为每人每月55元) , 二是对个人缴费政府予以缴费补贴 (福建省目前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定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
8. 新农保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有相应的倾斜照顾政策?
福建省《实施意见》规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 农村低保户, 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市、县政府应为其代缴不低于50元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9. 新农保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哪些倾斜的政策呢?
福建省《实施意见》规定,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之上, 省财政厅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照顾。
1 1.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参保人可凭社会保障卡到试点县 (市、区) 农保经办机构、代办银行窗口查询本人个人账户信息。
1 2. 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 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农保,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 (指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当地农业户籍、与父母同村居住的儿子、儿媳、未结婚女儿以及招婿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 应当参保缴费。
1 3. 参保农民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 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 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到户籍所在地经办点办理即可。
1 4.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是否是一成不变的?以后会有所调整吗?
新农保养老金的待遇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国务院在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之后确定的。而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之上, 根据福建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福建省政府则会视财力适时调整福建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1 5.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 那么个人账户资金该如何继承?
参保人死亡, 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 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 可以依法继承, 但是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 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 可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 以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
16.福建省新农保试点地区有哪些?
截至2010年10月份, 福建省共有两批新农保试点, 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地区为:福州市晋安区、厦门市海沧区、宁德市福鼎市、莆田市荔城区、泉州市晋江市、漳州市龙海市、龙岩市上杭县、三明市大田县、南平市武夷山市等9个县 (市、区) 。
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地区为: (国家级) 南平市邵武市、三明市明溪县、三明市清流县、三明市建宁县、漳州市诏安县、龙岩市长汀县、龙岩市永定县、龙岩市武平县等8个县 (市、区) ; (省级) 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市连江县、厦门市同安区、漳州市南靖县、泉州市南安市、莆田市城厢区、宁德市福安市等7个县 (市、区) 。
链接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的组成部分及计发标准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按月支付给参保人, 直至其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例如:某农民45周岁, 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缴纳500元, 政府每年补贴30元, 缴费15年, 按当前银行一年定期存款率2.25%计息, 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9333元, 除以139, 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67元, 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 (计算时假定15年不变, 实际上要调整提高) , 养老金待遇合计每月122元。
注:以上测算的基本条件:一是个人账户按当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息;二是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30元/年保持不变;三是连续缴费15年。
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一) 第4篇
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资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
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答:一是抵御风险的功能。二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三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四是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答:(1)按照国家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另外,某工种是否属特殊工种,以国家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为准,不得跨行业对号入座。(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包括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包括2003年1月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2003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答:从2011年7月15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退休审批,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职工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代办申请;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
申领基本养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2)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6)申领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7)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8)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如何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统筹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统筹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账户前缴费年限。
什么是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标准目前仍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丧葬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国家对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地是如何确定的?
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问答 第5篇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这20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这五句话提出的要求,就是农村各方面实现协调、全面发展的过程。
“生产发展”,新农村的物质基础。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生产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生活宽裕,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要达到生活宽裕的目标,就是要千方百计开辟各种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乡风文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乡风文明本质上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内容包括文化、风俗、法制、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
“村容整洁”,改善农民生存状态,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要求,最主要的是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
“管理民主”,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实现乡村管理民主的关键所在。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要把握好五个“坚持”原则:一是坚持发展经济,富裕农民;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四是坚持循序渐进,务求实效;五是坚持节余资源,持续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内涵是什么?
答: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这20字方针,既是我国新农村建设长期的奋斗目标,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互为因果,主要包括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村镇、构筑新设施、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等方面的丰富内涵。发展新产业,就是要打牢物质基础,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这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着力点。建设新村镇,就是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农村的发展得到合理规划。构筑新设施,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清洁安全饮水、道路交通、电力、信息网络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培育新农民,就是要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进农村科技推广和医疗卫生体系等,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讲文明”的新型农民。树立新风尚,就是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倡导新风尚。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路是什么?
答: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一个基本认识,即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新村庄建设;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在具体工作思路上,不仅注重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改变村容村貌,而且注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仅重视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而且重视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强调继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仅强调立足于促进农业和农村自身的改革与发展,而且重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不仅强调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而且注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仅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谋划长远,提出了保障新农村建设持续进行的政策框架。
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什么?
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国的共同行动。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广大农民群众,要引导农民通过勤劳的双手,创造自己美好的家园。
六、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能得到哪些实惠和好处?
一是可以享受到完全取消农业“三税”的实惠。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农业税,使农业“三税”划上了历史的句号。
二是可以更多地享受到国家财政的直接补贴。国家继续强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奖励补助力度;加大农业综合支持和服务能力建设力度,增加农田水利、农业科技、扶贫开发和农业投入,完善减灾防灾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加强饮水安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可以在教育、医疗、保障和文化服务上得到直接好处。国家实行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同时,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将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加快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农村医疗求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加快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建设,逐步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四是可以享受到国家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更多支持。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广大农民都可以从中央的这些惠农政策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如何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答:一是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党组织要带领村“两委”成员和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同时帮助广大农民搞好学习,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主要措施,以及给广大农民带来的实惠,深刻认识农民自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进而把广大农民动员起来、组织起来,积极投身到建设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来。
二是增强创业能力,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要努力实现生产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因此,要选好配强农村基层干部,积极发展新党员。选拔农村基层干部要突出“发展能力强、奉献精神强和公道正派理念强”的要求,发展农村党员要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突出“带头致富能力强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的要求。同时,加强对现有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的培训,努力使他们掌握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以过硬的本领积极投身到全民创业行动中来,以实际行动促进新农村建设。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第6篇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 1 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 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桂教【2011】8号文件精神,落户在农村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我县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 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我区将于2012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在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再每年代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缴纳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为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的参保补助资金)除以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予以继续发放。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必须严格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6】54号、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桂劳社发【2007】248号、桂劳社发【2009】13号文执行。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从1987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内,按照全区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90%、80%、70%、60%五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个体缴费最低基数为1592.1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653.5元,年最低缴费为3822元,最高缴费6368.4元),凡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方能办理补缴手续。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及县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本人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政府居住证明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
3、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由所在教学单位按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2010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653.5元,2011最低缴费基数为1592.1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960.5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教学单位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负责缴纳,由教学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如学校在县劳动保险所没有社会保险登记记录的,由于学校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进行参保登记:(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发放: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时,由本人向县社会劳动保险所申请,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县社会劳动保险所退休费代发银行有:县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邮政银行,退休人员可以到以上银行开户),社会劳动保险所按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其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并纳入社会化管理。
5、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7月)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6月)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条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现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相关的政策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首先解决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问题。原来在职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其遗属根本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次解决因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缴费不满十五年,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给予帮助,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条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7、参保要求
1、参保人员户籍必须是本县行政区域的;
2、参保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缴业务。
例1:张三,男,1951年7月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87年1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54578.9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1142.2元;
例2:李四,男,1951年6月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96年7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43614.1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717.1元;
例3:王小英,1956年7月生,1981年1月参加工作,从1987年元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54578.9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1114.8元;
例4:李艳,1956年7月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96年元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43614.1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717.1元;
说明:李
四、李艳核算养老金一样的原因是按新办法计发的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 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