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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型社会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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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型社会范文(精选3篇)

公平型社会 第1篇

一般而言, “公平”包含两层基本含义:“正义”与“平等”。“正义”是人学问题, 根植于人的价值和尊严平等, 重在价值取向, 代表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善和秩序, 具有明显的规范伦理色彩。而“平等”主要指两个或者更多的人或客体之间在某个方面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1], 侧重操作层面的“无差别”、“一视同仁”, 比如按照完全相等的数量均等分配。“公平”的原意是指两者的统一, 完全平等的数量分配, 并不一定合乎正义要求及人们的实际需要, 不一定是“善”的。因此, 平等必须以正义作为价值导向。如此, “公平”的含义具备了复杂性:正义的不一定是平等的, 平等的也不一定是正义的。

课堂, 不等同于教室, 也不仅指教育活动所发生的时空, 从本质上更强调教育关怀及其带给学生的相应体验。故此, “课堂公平”与其他类型的公平不同, 强调学生个体产生相应的公平体验, 强调教师的课堂教育行为必须触及学生本心。这决定了“课堂公平”必须具备人本关怀性特征, 必须考虑学生需要。倘若教师只是从自己的角度认定自身的课堂教育行为是“公平”的, 而学生的体验却正好相反, 则必定不会产生好的教育效果, 甚至有可能是“反教育”的。可以看出, “课堂公平”必然也必须是一种“作为关怀的公平”, 这是正确理解“课堂公平”的基本前提。

故此, “课堂公平”的内涵应包含两个层面:课堂教育行为的客观操作层面及学生的公平判断与情绪体验层面[2]。后者是前者的衡量标准和最终依据, 这与当前所提倡的服务型教育理念相一致。教师应通过人本关怀原则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亦即, “课堂公平”是合情 (合学生之公平情感体验) 与合理 (合客观公平分配之理) 的统一。

所以, “课堂公平”的内涵就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事际公平及人际公平。所谓“事际公平”, 指的是以外在于学生自身的因素为判断标准的公平;所谓“人际公平”, 又称“心际公平”, 是指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关怀为基础, 以学生自身的公平体验为判断标准的公平。前者主要涵盖教育政策、体制、物质分配等外在于人自身的公平, 着重宏大叙事。而后者则主要指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直接发生的, 人与人之间心灵交流意义上的公平, 即马丁布伯所言的“相遇”公平, 着重微观体验, 任何外在于人自身的功利性目的都要求排除在外。课堂公平的本质在于心际公平, 事际公平仅处于课堂公平的表层。

二、关怀型课堂公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 从“公平需求”到“公平需要”:关怀型课堂公平的两个层次

课堂公平的关怀维度, 首先要求教师以“父母”般慈爱之心规约自己的课堂教育行为, 以之为基础, 进一步构建学生之间亲如一家的课堂氛围, 也就是要构建师生之间的关爱、生生之间的关爱。诚如卢梭所言, 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方, 无论品格还是智慧, 都不能充分地或自由地发展。当然, 教师要实现对学生的真正关怀, 基本前提是充分了解并体察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

1.“公平需求”与“公平需要”之考辨

人要成为人, 就必须接受教育, 黑格尔称其为“接受教育的必要性”[3], 步入现代社会以来, 接受教育更成为一个人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必经之途。这种“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需求”, 其原始含义是“缺乏”, 常理解为缺乏生命之所需的生活资料, 着重强调对外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缺乏;二是“需要”, 是指“感觉到了的或者想到了的缺乏”[4], 即指向心灵深处的缺乏感, 是一种内心时刻准备着的期望和愿望, 即一种真实存在着的“主观的教育准备状态” (费舍尔语) 。换言之, “需求”是一种对外在物质资源的缺乏状态, 而“需要”则是受教育者自身作为主体从内心所发出的对教育的缺乏感、渴求感及准备状态。实际上,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就包含了由“需求”到“需要”逐步提升的五个基本层次, 层次越高, “需要”的含义越明显。

必须指出, 在现实课堂中, 不同学生的“公平需要”种类繁多, 甚至某些“公平需要”并不符合“正义”标准。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发挥创造性、艺术性的“教育机智”优势, 促使自己的课堂教育行为满足正当的“公平需要”, 而摒弃自私、狭隘甚至有损正义要求的“公平需要”。但摒弃的前提必须是让学生体验到教师的真诚关怀, 从而乐于放弃, 并在放弃过程中体验到公平感。

之所以对“公平需求”与“公平需要”做细致区分, 主要目的是要指出, 前者是外在于学生自身的, 而后者的源动力源于学生的内在公平渴望, 是一种内在冲动的正义感受。换言之, “公平需求”是外在于学生自身的器物层面的课堂公平, “公平需要”所体现的才是源于学生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精神渴求。

2.以学生为本:实现从“公平需求”到“公平需要”的飞跃

苏霍姆林斯基指出, 若幼小的心灵得不到机会回复对善良和公正的信念, 他永远也不可能在自身产生人的感觉, 永远也不可能体验到个人的尊严和情感, 这样的受教育者进入青少年时期会变成怨恨一切的人[5]。的确, 课堂内所形成的学生的正义观、所产生的公正感对个体成长乃至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教师的课堂教育行为, 不仅要力求教师自身满意, 更重要的是要体察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否很好顾及到每一位学生内心深处的公平渴求。否则, 使学生内心长期感受不公平体验, 容易使学生心灵扭曲, 并对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 教师必须处理好课堂公平的“外在”与“内在”的关系问题, 此处之“外”与“内”皆是相对于学生主体而言的。该区分是为了防止教师“好心办坏事”。一般认为, 教师专业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逐步增强教师的自我反思能力。故此, 教师必须加强对自身课堂教育行为的反思, 主动体验学生的公平感受, 而不是随心所欲, 仅停留满足“公平需求”的层次。在反思并改进的过程中, “以学生为本”就不再只是空洞的口号。

(二) 从“操作公平”到“关怀公平”:关怀型课堂公平的两种水平

“公平需求”与“公平需要”之区分是就学生角度而言的, 以之为基础, 才具备讨论教师课堂教育行为公平的可能性。关怀型课堂公平的判断标准是每一位具体学生的具体公平需求。本文认为, 针对学生的公平需要, 就教师课堂教育行为角度而言, 关怀型课堂公平可划分为两种基本层次。

1.操作公平:基于具体德性

“具体德性”与“总体德性”的区分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分析。亚氏认为, 由于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 因此, 公平与德性具有内在联系, 并且, 公正是德性之首,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6]。公平的含义首先包括了公正的价值追求, 其次才是具体的公平原则。就“种”的意义言之, “德性”是指“品质、品格”, 而从“属差”的意义上则是指“对适度的选择及活动的完善”, 即“既使得它是其德性的那事物的状态好, 又使得那事物的活动完成得好。比如, 眼睛的德性既使得眼睛状态好, 又使得它们的活动完成得好 (因为好眼睛的本意就是能清晰地看世界) ”[7]。换言之, 德性也包括两种层次:总体德性和具体德性。前者是作为一种内在品格的德性, 后者是反映在具体的道德行为及分配方式中的德性[8], 前者是内在的、属己的、持久的、不易改变的, 后者则是前者在外在行为方式上的外显。

亚里士多德指出, 若有德性而一辈子不去用它, 这种德性也是不完善的[9]。换言之, 教师若只懂得“独善其身”、“慎独”, 而不懂得或不肯将这种内在“善”推及学生, 则不能算是“有德性”的教师, 教师的课堂教育行为是否符合学生需要是教师德性的重要方面。提问对象的均衡、座位安排的合理、善意的提醒、鼓励的微笑等具体教育行为都能体现出教师的德性。课堂教育行为的具体操作公平, 为学生权利的保障、心灵的满足、公正的渴求提供了最直接的条件, 是满足学生公平需求及公平需要的基本保障。

2.关怀公平:基于总体德性

德性是一种指向别人的善, 德性水平的最高阶段是公正、平等和尊重人格这样一些普遍原则为标准的阶段[10]。公平也是指向别人的,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和, 公平分配方式和策略的背后是“关怀”及“良心”。首先, 关怀型课堂公平必然是一种真诚关怀。没有关怀的公平是表面化的公平, 没有关怀的公平没有从具体德性上升至总体德性;其次, 关怀型公平是“教师良心”的外在表现。“良心”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11], 是“指责或捍卫我们行动的内在之音或人格的守护神”[12]。关怀型公平的课堂也是教师良心的基本体现。

因此, 关怀型课堂公平的较高层次一定是基于教师的总体德性, 即作为持久品格的教师德性。舍此, 课堂教育行为的公平只能是隔靴挠痒, 很难获致实效, 当前, 课堂不公平现象难以真正解决的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一般而言, 课堂中教师教育行为对课堂资源进行配置方式有三种基本策略, 一是经济型策略, 比如教师奖金策略;二是政治型策略, 比如政策导向策略;三是道德型策略, 比如提高内在的师德水平策略。在课堂教育行为的实际运作过程中, 前两种策略都是外在的, 必须通过第三种策略才能真正有效, 而第三种配置策略的薄弱则成为制约解决课堂公平问题的瓶颈。因此, 必须让教师真正学会关心、理解学生, 真正体察学生正当的公平需要, 并以之作为判断教师课堂教育行为是否公平的重要维度, 促使教师用“替代父母”式的内在良心命令自身, 真正提升自身关怀学生的道德水平。毋庸置疑, 教师的总体德性是课堂公平之根。换言之, 着力提升教师的道德水平、利他主义意识、奉献意识及“替代父母式的”道义关怀水平是解决课堂公平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必经之路。

(三) 从“抽象公平”到“具体公平”:关怀型课堂公平的重要依据

差异性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依据[13], 也是关怀型课堂公平的重要依据。诺齐克指出, 存在着不同的个人, 他们分别享受不同的生命[14], 每位学生都是一个不可替代、不可重复的生命体。“学生”概念是“具体”的存在, 有着自我正当的、独特的、不同于他人的公平需要, 这些需要是课堂资源公平分配的最终依据。诺齐克与罗尔斯最主要学术争论点之一便是具体与抽象问题, Entitlement与Right的不同用法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

人的独特性、不可重复性要求差异性教育方式, 而学生的差异性需要必然要求教师的独特生命关怀、奉献意识及崇高师德。差异性、德性、公平、正当需要是具有内在联系且不可分割的整体, 贯穿其中的主线是真切关怀, 若无关怀, 即使清楚学生的公平需要也做不到切实满足。吉利根 (C.Gilligan) 曾指出人类社会两种不同取向的伦理道德观, 即公平取向的道德观以及关怀取向的道德观[15]。赵汀阳曾探讨过公平的两种语境, 阐述了人际关系 (同样适应于师生关系) 的两种类型, 及“人际关系”与“事际关系”。师生之间不是就事论事, 而是以人对人, 是心在打交道。后者只是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存空间和物质利益, 前者才决定了他的生活空间和幸福[16]。实际上, 德性与公平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 公平与关怀是不可分割的, 没有公平的关怀及没有关怀的课堂公平都是不可能的。故此, “事际型课堂公平”是功利主义倾向的分配公平, 是一种抽象的外在于学生的公平。而“人际型课堂公平”关注具体个人及其需要, 是一种具体的内在公平。

上文曾论及, “公平”是合情 (合学生之公平情感体验) 与合理 (合客观公平分配之理) 的统一:不仅包括课堂公平的客观分配标准, 还包括学生主体的价值判断与情绪体验[17]。“情”与“理”分而言之, 各自的意义广泛, 但若“情理”并称, 则是指一种判断标准, 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既然是“衡平感觉”, 那么, 这种标准深藏于每个人内心之中[18]。每位学生内心之中的这种标准都不相同, 需要也就各不相同, 因此, 公平必须是关怀的, 更必须是具体的, 需要满足的前提是具体关怀。

让华尔指出, “我能抽象每一种事物, 但不能抽象我自己, 因为这意味着死亡和地狱”[19]。教师也不能去抽象学生, 因为“学生”是具体概念, 而非抽象概念[20]。学生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丰富的、独特的生命存在, 具有具体而独特的正当公平需要, 教师应以真诚关怀去体察这些需要, 实现从“抽象公平”到“具体公平”的转变。就此意义而言, 教师不关怀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具体性就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课堂公平。

摘要:关怀内涵使课堂公平具备了本质意义上的独立性, 从而与其他类型的公平相区分。关怀内涵使课堂公平由事际公平的层次提升至心际公平的层次, 使课堂公平更具实效性。在教师的课堂教育行为中, 关怀型课堂公平必须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首先, 实现从公平需求到公平需要的转变, 以提升课堂教育行为的公平层次;其次, 处理好操作公平与关怀公平的关系, 以促使课堂公平进一步贴近学生主体内心;再次, 实现从抽象公平到具体公平的转变, 从而增强课堂教育行为的公平实效性。

公平型社会 第2篇

社会抚养费, 是中国政府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 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 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中国在2002年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 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 确定征收数额。各个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不同, 所制定的标准也有差异。总的来说, 就是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1~10倍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再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依次增加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该办法规定对征收上来的社会抚养费资金的分配管理方式为: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此外,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中国基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 授权各地自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原则性规范 (见表1) , 同样多生育一个子女, 有的地区居民只需要缴纳几千元的社会抚养费, 而有的地区居民则需要缴纳高达百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由此可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表现出了很大的随意性, 在各个当事人之间破坏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 探讨中国社会抚养费的公平目标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理论涵义

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机会、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平等合理。公共经济所追求的公平原则, 应该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一) 经济公平的理论涵义

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机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 它是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

首先, 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其次, 从更深的层次讲, 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 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 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 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 那么, 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 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二) 社会公平的理论涵义

公平从属的是一个伦理的范畴, 其实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即社会公平, 其包括生存公平、产权公平和发展公平。社会公平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概念, 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享有均等的机会, 拥有平等的权利, 特别是拥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是宏观上的一人一票与微观上的一权 (产权) 一票, 中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是从官本位的市场经济向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过渡。众所周知, 一种经济体制应该具有公平、发展与效率这三项功能, 或者说是三个特征。效率代表在短期内资源的配置状况, 发展是制度的实施给制度选择主体带来的稳定、长期的收益, 公平即社会公平是制度选择主体权利的实现状况。显然, 在经济体制的这三个特征中, 只有社会公平才是经济体制基本的、能够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因为制度是一种公共品, 而公共品的本质就在于具有共偿性, 如果一种制度的实施使一部分人获益, 另一部分人支付成本, 或者说一种制度的实施使一部分人支付较多的成本, 另一部分人支付较少的成本, 而所有人所得到的效用却是相同的, 那么这种制度就不是公共制度, 而只能是由利益集团单方面确定的, 以更便于掠夺社会财富的一种制度结构。

总的说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公平的实现往往既要求实现经济公平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但在很多情况下, 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并不能完全兼顾, 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之间进行取舍。在经济发展速度显著,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大背景下, 我们应该更注重优先实现经济公平, 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以推动中国经济更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发展目标下,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实现, 致力于不断缩小贫富差距, 与政治方向相适应, 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社会抚养费政策的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辨析

(一) 社会抚养费政策的经济公平与不公平

1. 现行政策中的经济公平

社会抚养费政策中规定对违法超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这一政策规定遵循了经济公平的原则, 相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 超生夫妇没有按照政策规定而多生育了子女, 他们比其他夫妇多一个甚至多个子女, 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以补偿社会资源的占用, 体现了一种经济公平。超生夫妇在此过程中多养育了一个子女, 与此同时也付出了经济的代价,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社会抚养费体现了一种经济公平。

2. 现行政策中的经济不公平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 超生婴儿和非超生婴儿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在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制度下, 超生婴儿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远大于非超生婴儿, 也即是超生婴儿的经济成本远大于非超生婴儿, 但经济产出却是相同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又违背了经济公平的原则。

而且, 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超生夫妇征收上年度收入的2~10倍作为社会抚养费无法体现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 社会抚养费应该体现当事人关于超生事件对社会的补偿, 而1~10倍的年收入远高于对社会的补偿成本, 因而破坏了经济公平, 这一实际并没有履行市场经济的等价原则。

此外, 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上来的资金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但在实践中, 行政部门征收来的社会抚养费都是由下面几级基层政府按一定比例分配, 以用作计划生育事业的支出, 其中县一级政府占较大比例, 通常为70%~90%。例如, 《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社会抚养费在省、市地、县 (市、区) 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 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在此资金管理方式下, 社会抚养费除了对社会进行补偿, 还要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超生对社会的补偿与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不等价, 因此对社会抚养费资金的实际管理违背了经济公平的原则。

(二) 社会抚养费政策的社会公平与不公平

1. 现行政策中的社会公平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违法超生的夫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只要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超标准生育子女, 超生夫妇就应该对社会进行一定的补偿, 就应该比符合规定正常生育子女的夫妇多缴纳社会抚养费。它体现了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即在社会生活中人人平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就要承担比正常人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对违法超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符合社会公平目标的。

2. 现行政策中的社会不公平

纵观全国, 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固定倍数类, 即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 按固定的倍数征收;二是浮动倍数类, 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 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 这种做法较普遍;三是固定数额区间类, 设置征收额的上下限;四是设置下限类, 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 (见下页表2) , 列出了部分地区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由此可见, 不同地区之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同, 且差距较大。这一现状无疑破坏了每个社会成员之间所应有的平等关系, 对相同情节的当事人所要求的社会补偿金额存在差异的做法, 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平的目标。

另外, 在基层政府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工作中, 同一地区相同情节的违法超生行为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也会存在差异。本可以按标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 因为征收标准的浮动空间, 会致力于找领导、拉关系, 以求降低其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 而找不到关系的群众只能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 这一工作实际严重破坏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社会公平原则。

除此之外, 对征收上来的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的方式也违背了社会公平的目标。社会抚养费本应用于对社会的补偿, 但是在上文所提到的管理体制下, 社会抚养费大部分用于与计划生育事业相关的工作, 成为了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而违法超生夫妇根本没有义务承担职能部门的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经费, 且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而言, 则完全不需要承担这些, 因而这一政策规定与工作实践也违背了社会公平中人人平等社会关系的原则。

目前中国的社会抚养费政策并不具有法律性, 因此超生夫妇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策下缺乏法律的保障。面对不规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 当事人就没有健全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 只对当事人的超生行为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并未对职能部门的不规范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些法律不健全、政策不规范等问题, 体现出了一种社会不公平的事实。

四、社会抚养费政策改革中的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取舍

(一) 与中国经济现状相结合, 应以经济公平优先

近年来, 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显著, 公众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会民众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升, 人们传统的“生儿育女”观念也在慢慢复苏。与此同时, 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于一些高收入群体而言, 根本不是问题。因此, 近年来超生人口一直都呈现上涨趋势。针对这一现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该进行适度的调整, 在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目标下更注重经济公平。提高对高收入群体的社会抚养费与年收入的倍数, 对高收入群体征收较高的社会抚养费, 将他们的“超生无畏惧心理”扼杀在摇篮中。

在当前社会抚养费相关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 应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对超生当事人和行政部门的行为都加以约束。而且,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针对上文分析的社会抚养费与收入水平挂钩违背了经济公平的原则, 可以对社会抚养费与收入水平的倍数关系进行微调, 将2~10倍的倍数关系调整到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 以期与中国经济现状相结合, 并优先实现经济公平。

(二) 与政治方向相对应, 应兼顾社会公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其中“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内容之一。由此,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在社会抚养费要最大限度实现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原则下, 应该在优先经济公平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因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时, 除了实现经济公平的原则, 还应该注重社会公平的目标。一方面, 适度降低社会抚养费与当地人均收入的比例关系;另一方面, 对于年收入低的家庭适当降低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尽量控制贫富差距的增大。

除此之外, 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应纳入法制化的目标, 对其征收金额应该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来履行。将此规定纳入到法律制度中,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加以界定并提出惩罚措施。同时,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期限规定一个统一的浮动标准。这样, 在优先经济公平的同时, 还可以兼顾社会公平, 从而更好地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要:运用对比分析方式从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角度对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实际工作进行分析, 并以研究结论为基础, 探索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改革中如何确定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取舍之道, 以求社会抚养费政策更加公平。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政策,经济公平,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方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西省抚州市为例[J].管理视野, 2011, (11) .

[2]李兆琴.社会抚养费——养了何人, 费在哪里?[J].审计与理财, 2012, (2) .

[3]高丛林.社会抚养费实践功能的异化及校正[J].广东社会科学, 2012, (2) .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 第3篇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公平,起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是社会成员分享教育资源的一种状态。它隶属于社会公平, 是最基本也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石, 没有教育公平, 社会公平就失去了基础, 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是现代社会的本质要求, 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社会公平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 还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 是社会的政治利益, 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因此, 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除了缩小收入差距, 扩大社会保障, 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 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的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工作就业、劳动创造、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受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系统中的延伸和体现, 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关于教育机会平等以及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分配合理性的一种主观体验, 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教育公平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公平。从教育公平中可以窥视到社会公平的状况以及社会的发展程度。促进教育公平对于促进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源头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世纪之初我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 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 就谈不上社会公平, 和谐社会就难以构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底线, 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从长远来看, 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均来自于教育不公平。

教育是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 教育直接决定了个体在进入教育机构受教育后个人能力的发展和潜能的发挥。教育公平首先是人的发展的机会公平。只有教育公平, 打破个体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年龄、区域等限制, 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 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和释放。只有教育公平, 社会底部阶层才能通过努力和奋斗流动到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更高的阶层, 享受到与其他社会阶层同等的待遇。社会各阶层有正常流动的可能, 全社会才能稳定团结、安定有序、公正合理。反之, 教育不公, 不仅会影响到人一生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命运, 而且会扩大阶层鸿沟, 加剧社会矛盾, 加深社会不公, 影响经济发展, 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可见, 教育公平, 从个人来讲, 是一个公平的发展机会;从社会来讲, 则是社会各阶层之间自由和公平的根本动力, 教育公平实为社会公平的基石。

三、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撑

教育不仅与一个人的利益、发展和命运紧密联系, 更与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休戚相关, 是改变国运、家运的根本之道。教育公平不仅能给政府创造巨额的经济效益, 更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教育公平不仅是构筑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撑, 更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独特的推动作用。

1. 教育公平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现实途径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的实力是以能力为核心的知识体系。现代社会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是呈正比例关系的。教育通过向劳动者传授知识和技术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自身素质, 提高其生产能力, 并增加收入。一个未受到基础教育的人, 很难参与现代化的生产过程, 很难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也很难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 最终导致相对的贫困。而我国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是大量低收入群体的存在, 他们绝大多数是没有受过教育或受教育很少的人, 因此, 公正分配教育资源, 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 无疑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的现实途径。

2. 教育公平能够促进社会政治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在政治上必然是要求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平等。但文盲是被排除在民主之外的。从某种意义上说, 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懂得并享受的政治民主权力是有一定正比关系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教育公平意义重大。普及教育, 实现教育公平, 在提高了国民素质的同时, 也提高了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与政治民主建设的热情, 增强了他们的执政、参政、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杜绝了专权等不良政治现象的发生。教育公平符合国家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对于实现社会公正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 教育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智力支持

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基础, 对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公平有先导性作用。教育不但能够大量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 有智慧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而且有利于完成中国人口大国到人才资源强国的转变, 更有利于促进中国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教育公平不仅可以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 而且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 为实现社会公平, 构建和谐提供强大的智力和文化基础。

4.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文明基础

社会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文明诚信程度, 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公正、普及、完善的国民教育是提高人的自身素质, 道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 是通往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的重要桥梁。公平的教育环境, 能净化人的灵魂, 有利于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教育不公, 则会扭曲人的思想, 滋生错误的人生观, 价值观。因此, 通过公平教育, 倡导公平正义理念, 培育公平正义精神, 形成人人讲正义, 讲平等, 讲公德, 扶贫济困, 乐善好施, 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弘扬中华民族公平正义的传统美德, 不仅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也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平的良好局面。

四、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

教育通过其机制、结构、评价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分流等因素所具有的筛选功能, 将不同人才输送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通过增强人的社会能力, 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和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 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存状态;通过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教育被视为“是人类追求自由和维持社会正义最珍贵的工具”。目前, 教育, 社会等方面的公平公正问题, 已成为我国社会现实中的重大困扰, 但社会公平的实现, 不仅涉及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还涉及到纷繁复杂的微观经济活动。相比之下, 教育公平的落实相对更便于操作, 因此, 在教育公平方面可以首先进行突破, 以此来带动整个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可见,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

总之,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石。只有这个基石夯实, 才能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平博弈的机会, 才能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配合协调, 才能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范国睿.教育公平和和谐社会[J].教育研究.2005 (, 5) .

[2]陈乃圣, 陈燕, 陈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平及推进途径[J].理论学刊.2007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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