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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断力测试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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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断力测试(精选6篇)

个人决断力测试 第1篇

偶然在路边捡到一千元钱,你想去买一件很需要的大衣,但是钱不够;如果去买一只不急用的运动鞋,则又多了数百元,你会怎么做?

A. 自己添些钱把大衣买回来

B. 买运动鞋再去买些其他小东西

C. 什么都不买先存起来

选A答案:你的决断力还算不错,虽然有时会三心二意,犹豫徘徊,可是总是在紧要关头出决定,比起普通人来说已经算是杰出的了!你最大的特色是作了决定不再反悔。别太高兴,并不是因为你的决定都是正确的,而是因为你好面子,错了也不愿承认。

选B答案:你是标准拿不定主意的人,做事没有主见,处处要求别人给你意见,你很少自己做判断,因为个性上你有些自卑,不能肯定自己,你这种人一定曾经受过某些心理伤害,或者周遭的人物太优秀了,因此造成你老是有不如人的感觉。

选C答案:你对家的依赖性很高,若不到必要,你是不会离家独居的,即使迫于无奈你仍和家保持密切的联系。你是个很顾家的人,紫罗兰的花语是永恒,正是你心目中家的功能。

个人决断力测试 第2篇

里面举了很多例子,比如古董专家的`一打眼感觉不对,就胜过了十四个月专业研究团的分析结论;情感专家只看三分钟夫妻对话视频,就能准确度很高地预测这对夫妻将来是否会离婚;军事专家的瞬间直觉,打败了几百个电脑分析家花了很久做出的行动

这样神秘的直觉,只是因为人如同计算机一样,有海量数据和经验被我们放在了潜意识,当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在大脑和意识还没有分析清楚时,潜意识当下给出了结果。

作者认为,著名的经济学家、领袖人物,都会从直觉中获得之后证明伟大的决策,所以事后他们对别人侃侃而谈的为什么做了这样的决策,其实没有多大借鉴意义,因为那种直觉他们自己也无法说清楚,所以只能说说废话,把废话当做决策原因。

对即兴表演专家来说,即兴表演常常比预先排练地还好,而篮球比赛也是一种即兴表演,甚至很多竞技性活动都可以看做即兴表演,人当时利用的不是大脑思维,而是利用了潜意识的经验来打比赛。

这当然也会造成很多不幸,比如错误利用了经验,结果警察误杀了人,但如果警察非常非常有经验,那么这种错误的可能性很低。

潜意识也有自己的偏好,比如文化和历史因素造就了人在潜意识中会偏爱白人,歧视黑人,会有偏见性的思维定式,虽然人的大脑不想那样,但是瞬间还是会暴露真实想法。怎么做呢?就是去尽量丰富自己,如果对黑人有敌意,就会多了解黑人伟人,会起到纠正潜意识的做法。

当在危机关头,人会注意力高度集中,于是听力下降,视觉专注,隧视野打开,时间便慢,这类似于心流体验的感觉,会很好利用潜意识。

如果事情太多,超过六个,或者三个,人会因为注意力分散,导致无法利用潜意识,因为信息过载,潜意识不会下判断。

短吊索索力测试研究 第3篇

目前经济、方便、简单、快捷且能重复测量的方法是频率测定法。此方法适用范围广,可对张拉后的索进行测试,重复性好,是悬索桥、斜拉桥等施工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

随着现代测试手段的提高,许多仪器能精确测到索的各阶频率,可精确到±0.001 Hz。所以,频率测试精度不是问题,问题是频率和索力之间关系如何。

传统的索力测试频率法表明,长吊索在张紧、低阶振动模态下,采用索力与基频的平方成比例理论且比例系数按经验公式(5)来计算索力有足够的精度。但是对于短吊索,由于实际构造和边界条件与理想索有较大的差别,必须考虑索的边界条件和抗弯刚度对振动频率的影响,因此,修正传统频率法中索力与频率的关系是短吊索索力测试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试图借助比例系数的修正来考虑索的边界条件和抗弯刚度对振动频率的影响。杭州江东大桥索力测试与分析表明,对短吊索,该方法能大幅度缩小传统频率法所得的表观索力与实际索力的误差,但精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1 频率法测量索力的原理

根据弦的振动理论,对于张紧的吊索,当其垂度的影响忽略不计时,其在无阻尼时的自由振动方程为:

EΙ4ux4-Τ2ux2+m2ux2=0 (1)

其中,u(x,t)为索上各点在各时刻时的横向位移;EI为索的抗弯刚度;T为索的张力,假定其为常量,不随时间和位置而变化;m为索的线密度。

对上述微分方程采用分离变量法,假定拉索两端为铰支边界条件,可得到拉索的轴向拉力T与振动频率fk的关系为:

Τ=4wL2(fkk)2-k2π2EΙL2 (2)

其中,k为拉索振动阶数,如果吊索的抗弯刚度很小,在测试时又忽略其抗弯刚度的影响,吊索索力与振动频率关系可简化为式(3),该式为目前索力测试中广泛采用的计算公式。

Τ=4wL2(fkk)2 (3)

按弦理论来考虑实际的吊索受力状态,无法区分边界条件、垂度等的影响。故该理论制成的动测仪测量索力时,系数需要修正。

2 索的比例系数

工程中通常把下式称为索的比例系数:

K=4wL2/A (4)

其中,w为索的单位长质量,kg/m;L为索锚固点之间的长度,m;A为单位协调系数(当索力单位为kN时,A取1 000;单位为N时,A取1)。

上述式(4)中,最为关键的是吊索计算长度的确定,这是因为索在构造上设置了刚性锚头,此段索的特性完全被改变,索的质量、抗弯刚度等比中间段柔性索大,从效果看,缩短了吊索的动力长度。对于长索,根据以往大量测试分析和施工过程中参数估算,索的计算长度可按如下经验公式进行修正:

L=L0-T·S (5)

其中,L0为索两锚固点之间的弦长;S为索两端刚性长度;T为调整系数,可取0.35~0.48。

然而,对于短吊索结构,以上经验公式并不适用,可采用有限元的方法对短吊索进行模态分析。利用吊索的相关设计参数,假定两端边界条件相同(同视为铰接或固接),建立将索的结构模型进行模态分析,把吊索张拉的设计索力值输入程序进行计算,得到吊索在张拉工况下的各阶振动频率fk。根据弦的振动理论,张紧弦的各阶频率之间成倍数关系(即从低到高各阶频率之比为1∶2∶3∶4∶5∶6…),由此可选择一种更为合理地反映吊索边界条件的模拟方式进行分析。由公式f1=fk/k可得到吊杆的基频,代入式(3)可推算出吊索的修正比例系数K值。

3 测试过程

现以杭州江东大桥自锚式悬索桥为例,对悬索桥吊索索力的整个测试过程进行介绍。

3.1 工程概况

杭州市江东大桥主桥为83 m+260 m+83 m的空间缆索自锚式悬索桥,采用独柱式桥塔,分离式流线型正交异性桥面板扁平钢箱梁,梁下采用挑臂横梁以设置竖向支座的三跨连续半漂浮结构体系。主缆为分段悬链线的三跨空间线型,索股两端采用热铸锚头,边跨不设吊索,中跨共设26对吊索,标准间距9 m,对称布置,长度为4.80 m~50.50 m不等,吊索总体布置见图1。每个吊点布置1根109ϕ7 mm PE护套高强镀锌平行钢丝。吊索采用新型销接式,其上端采用向心关节轴承同主缆索夹连接,下端采用角接触关节轴承同钢箱梁连接。吊索结构构造见图2。

3.2 监测工作

在体系转换过程中,吊索按照体系转换方案要求成对进行对称张拉,在此过程中,用事先经过标定的千斤顶对吊索索力进行精确控制(误差在5%以内),此外,部分吊索(S10和S13)还采用压力传感器法对索力进行控制(误差一般在2%以内)。根据上述经验公式和有限元法推算出每根吊索的修正比例系数K值,作为后续索力监测的重要参数。索力监测是利用JMM 268索力动测仪对吊索索力进行测试。测试过程如下:1)分析确定吊索的各种参数;2)对已张拉完成的吊索,在吊索上安装加速度传感器;3)使吊索振动,由传感器将振动信号转变为电信号;4)经过放大器将信号放大后传入数据采集器;5)将采集的信号进行数据处理后,计算出振动频谱图,读取频率,计算索力。

3.3 测试结果及分析

利用有限元分析方法,根据每个吊索在各张拉工况下的索力的理论值,得到部分吊杆的比例系数(如图1所示,由于结构的横向和纵向对称,取一幅桥的13根吊索进行分析)。根据表1所列参数,利用频率法测试后续部分工况下吊索的索力值见表2,通过与理论计算值的分析比较发现,误差均在8%以内,对短吊索而言,已经能够满足工程的实践应用需要。

注:由于S12,S13索长较小,在索力较大的工况下,施工过程中采取人工激振的方法难以采集其自振频率,故表2中未列出其索力值。通车后的索力监测可采用环境激振的方法采集其自振频率,从而测得其索力

4 结语

1)测试结果表明,用频率法进行短吊索索力测试时,通过有限元法对吊索比例系数的修正,能大幅度缩小传统频率法所得的表观索力与实际索力的误差,但精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为了得到更精确地反映短吊索索力与振动频率关系的表达式,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做更多的工作。

摘要:在介绍常用索力测试方法和经验公式的基础上,对采用频率法测试杭州江东大桥自锚式悬索桥短吊索索力时索力与频率的复杂关系问题通过有限元建模计算,对频率法比例系数进行修正计算,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表明该方法是有效的。

关键词:短吊索,频率法,索力,比例系数,有限元法

参考文献

[1]李国豪.桥梁结构稳定与振动[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2.

[2]方志,张智勇.斜拉桥的索力测试[J].中国公路学报,1997(1):51-58.

[3]李庭波.索力测试频率法的研究及其工程应用[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逻辑和决断力的统一 第4篇

关键词:司法审查;价值;社会动力;历史决断

中图分类号:DF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02-04

一、作为法治价值必然衍生的司法审查制度

笔者相信,只要你坚持并信仰法治之价值,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当无疑问;如果某国没有司法审查,你只可能说此国之现实“掩埋了”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而不是相反。

在逻辑上,法治国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专门的法律适用;而宪法亦法,由司法机构适用,理所固然;当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其论证的核心也正是如此。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尤其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正是法治国价值自然而然的推导的结果。

纵然其他人可能质疑,如是说,岂不是法兰西的宪法委员会悖于法治之精神,笔者以为正是。作为单纯的价值逻辑推演,一个法治国不能没有司宪的力量,这个司宪的力量必须最合乎司宪的需要,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必须合乎中道的需要;其既不能是代表民意且掌握财政的立法部门,也不能是掌握军队和警察的行政机关。当然,可以采用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可是,作为集中地阐释宪法的机构,其始终具有集权擅断的危险。普通法院的司宪最为合乎危险最小化的需要。另外,普通法院的司宪还有个其他机构司宪无法替代的优越点,就是普通法院司宪的普及面是最广的,在时间和空间的覆盖面上,唯有普通法院的司宪可以将法治之理念、宪法之精神广布四方。简言之,在宪法的日常化运用上,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这样的推断,可以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化,或者缺乏历史根基,可是,这样的推断绝不是缺乏理性。简单来说,它切实合乎逻辑。

二、历史的经验

当年美国司法机关也同中国司法机关一样地位尴尬,虽然有美国宪法,可是无切实行宪之机构,而美国司法审查的形成是历史,是争取到的,是斗争的和智慧的结果,而不是空空的按照如是“法条的原意”行动的结果。关于此点,笔者相信所有对于法学方法论略有了解的人,或者对于价值和事实二分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法律从来都不存在“本来的样子”,法律从来都是法律解释的结果,进一步言之,法律都是法律文本通过解释而最终运用的结果。那种认为按照条文径行行动就可以民主宪政的观念是十分有害的,虽然宪法文本非常重要,可是在笔者看来宪法的运行本身较之宪法文本本身重要若干倍。

从英国这个宪政先行的国家来看,它拥有若干宪法文本,可是都是历史经验的记录,都是一步步“行宪”行出来的,用耶林的话说,是为着权利的斗争中斗争来的。很多人看到英国所谓资产阶级革命的所谓妥协性,可是,并不深知此实在是一种智慧,更不知道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开始,英国的宪政实现用了四五百年;若从英国的“贤人会议”这种制约王权的制度开始起算,英国的宪政历程近千年,这样的细水长流似的不断在妥协和斗争中前行的宪政之路,多么艰辛,其较之法国的跌宕起伏的资产阶级革命无疑事实上更为彻底。因为,它不仅时间上极为漫长,而且它的目的和形式同时达到,也就是确立宪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宪法实现的过程。反观法国、德国乃至美国等其他国家,其宪法既立,而无一能够立刻实现,非得最少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努力才得缓步实行。

就以我国的近代史观之,我们通过一步步的妥协得来的民国宪法并没有被很好地施行,先是袁世凯的步步侵害,但是所幸其害甚小,后来关于宋教仁被谋杀的案件被认为是袁世凯密谋策划,可是在一个法治宪政之国,本来用司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孙文先生竟然提出了武力讨伐的主张(固然由于时代本身带来的局限性),一旦动用武力而不是智慧,法治就无存了,合法的正当性的斗争被放弃了,代之而来就是暴力的,可是并无法促成智慧和法治得以实现的结局,那是一个无奈的刚刚徘徊于法治门口的时代。可是,现在的我们更清醒,更应该知道,三权之分在于具有智慧的领导者或者有权机构,在适当的制度条件下,促成新的有机生长的制度的形成。再以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的形成为例,进一步说明。当时,台湾地区的法制直接源于孙文的“五权宪法”,可是五权宪法之下,司法院掌管司法,本乃一似行政非行政、似司法非司法的非驴非马物,可是,司法院下面竟然设立了大法官会议,此会议真正成为具有解释宪法审判宪法案件的机构,则又是在历史中缓步行动的结果,起先其限于政治局势,只去解释很多关于经济权利的宪法问题,中产阶级经济权利安定的社会得以由此而生,到了台湾的民权运动的时期,其就积极担当了很多政治改革的重任,实现台湾社会的民主诉求,从对于经济权的解释领域转向对于政治权利的解释,于是这场没有硝烟的革命开始了,如是观,才可以看到今日“台湾地区宪政”的小有成效,要得益于大法官会议的积极担当和政治智慧。这些,如果仅仅从法条推导,是无论如何也难以“法随人愿”的。而且由于历史机缘的偶合,孙文的五权宪法观念并非因写入“宪法”而实现,而台湾的“宪政”却渐次从实质到形式俱转向“三权之分立”。

人权的实现,根本上有赖于宪政;而宪政不是空中楼阁或者形式逻辑的结果,而是历史的斗争和妥协形成的。可是,如何进行斗争或者妥协则需要政治智慧以及法律智慧。大而言之,欲适用宪法者,必须为一宪政之国,而一宪政之国,首先须为一个法治之国;而培养法治传统、夺取宪法上的权威,则需要政治上非凡的智慧,而且从历史上看,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达到的。而坐以等待宪政或者法治之到来,并非学者和政治家所能安心者。此时需小而言之,也就是需要从具体的分析中看到,宪法权利规范所能确实于时下中国得到实现的具体途径。

三、立法法的解读困境

立法法第42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很显然,这里的法律解释权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权,也就是在效力上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解释权;这里的法律解释不同于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理解和阐释的权力,后者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这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来自司法权行使的应有之义。所以。立法法的这些规定不能排斥司法权根据自身本性而进行广义的法律解释活动。面对着法院具有审判权的宪法规则,如果作出立法法第24条排除了法院具有广义法律解释权的判断,显然就不仅有违宪之忧,且不合乎法学常识。

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此条如果要真正实现,必须授予法院以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之权,可是,我国立法法似乎不是采用这个思路,而是:(1)明定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

级(从第78条到第83条)。(2)明定各种等效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方式:由相关部门裁定(第85条、第86条)。(3)明定通过上下层级关系,由上层级机关撤销或者改变下层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87条、第88条)。(4)备案制度。第89条规定了法律位阶上的下层级立法向上层级备案的制度。第91条和92条规定了备案时,由备案机关审查的制度。(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提起程序。④惜乎这些规定过于宽泛而缺乏可操作性,当然,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其确实提了一套有可能实践的思路和制度,在这个角度上,是有其价值的。

如果不仅仅考虑法律字面的含义,而坚持“宪法亦法、法院司宪”的法治国通识以及其便宜性,当然,可以说立法法的思路仅仅是法律对于宪法精神的局部具体化;立法法的规定,与法院司宪、进行法律选择和司法审查并不必然矛盾。这点就像在宪法中看到的那样,是可以有解释的回旋余地的。因为有价值上的正当性,所以笔者才反复提及解释上的回旋,并不意味着法治是可以被随意打扮的灰姑娘。

当然,这样的解释会遭到严格按照法律字面规定办事者或者其他各种异议者的强烈反对,达成共识非常之难。同样,考虑到宪法条文明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机关和违宪审查机构,也面『临同样的困境,虽然不是学理上无法进行推理和证明,而是为了达到司法审查的目的,不得已,在策略上,笔者欲另觅一则可以各方法律人能够共同坚守的底线价值共识。

四、困境突围: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及其社会动力分析

上述三部分,其实从法的三个层面上凸显了司法审查制度种种解读可能,从价值判断上,法治需要司法审查制度;而社会历史给我们展示的不是逻辑和价值的正当性,而是实力的对比,和政治的决断的偶然性,正是在这种偶然性之中,历史展示着它的必然性走向;同时,在目前的法律的规范性上。司法审查制度是隐性的存在,既有可能面临对法条进行字面理解的封杀,也可能得到来自法治价值和法学理论的支撑。

这貌似是一种困境,可是笔者觉得,处于现实的历史之中的我们,社会的动力或者说压力,正是促成我们政治决断的力量,我们的政治决断背后就是价值的选择以及被选择价值的规范化证成。历史就是逻辑和决断力的统一。

那么,脱离开书橱,我们环顾一下周围的社会;翻开报纸,打开网络,我们浏览一下时下的信息。这是一个时代的转型期,中国面对的是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矛盾激荡,其中既有制度性矛盾也有转型期必须面对的矛盾,还有长期的中国社会中累积的不公平、非正义因素,其中大多涉及权力面对权力时的专横,权利面对权利时的无助。凡此种种矛盾在笔者看来无一不需要一个公平的司法权来调和之。或者,用宪法学的术语来说,消极自由的维护在法治社会主要靠司法权力。

当然,这样的压力面前,对于司法权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而且还有挑战。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中国的法官在遴选上没有明显异于其他政府官僚的优势,在实践中也丝毫没有体现出道德上比其他行业更为高尚的一面;反而,在法治缺失的中国社会,中国的法官往往扮演了不是那么光彩的角色。把希望寄希望于他们,莫非不是幼稚病患者吗?

如果我们用科学的眼光去看待法学,如果我们把眼界不是局限于一个历史的某一个角落,如果我们相信很多的问题都是可以在发展中解决的,如果我们相信种子一旦种下,迟早都会发芽,那么,上述那些问题都只是代表当下,而不是可以期许的未来。从价值上我们选择法治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有一天我们要面临抉择,是坚持法治的理念,培养法治的土壤,还是觉得法治绝不可行而转向他途。笔者选择前者。

(一)违宪审查机构的选择标准

作为人民权利的守护者,违宪审查机构必须中立、独立、超然,而三权里面唯有司法权有此本性。

作为宪政精神所代表的国家目的和民族精神的审查者,德国式的集中审查,无丝毫分散,从理论上有其危险的一面,普通法院的普通审查很大程度地分散了危险;而司法权的灵活适应性,又易于使得违宪审查与时俱进,切合时代脉搏,维护公民之“新兴权利”——即与时代脉搏吻合的新的权利诉求;司法权行使的场域往往是小范围的,使其更易于被监督。更易于成为政治斗争法治化的平台,从而释放这个国家产生的内部矛盾和压力。这些都成为价值上选择司法审查的内在原因。

(二)克服中国本土司法缺陷的可能

“司法权天生就是地方性的、分散性的、政治性的”(苏力语),只要它不与其他权力媾和,就有可能使基本权利在一个相对公允的平台上与权力对弈,当然,尊重权利是需要权利者自身为权利而斗争的。

也就是说司法需要地方性压力和当事人压力等社会压力,虽然它应该在其中保持独立之品格,然而,毕竟地方性或者当事人的压力,是司法权脱离司法擅断和其他权力不适当干预的必要结构。当然这样的地方性的或者当事人的压力,需要通过法治以及法治衍生的共识性价值加以构筑,包括对于民众的自由的保障的加强,从而提升其博弈能力。

上述的结构需要法治的社会共识,尤其是法律人共识。其会使司法权的判断不至于丧失起码的法治标准,虽然,将判断权交给司法机关或者分散的法官,的确产生了法律标准多元化的可能。所谓法制统一如果不是镜花水月,必然是在保障权利之下一种靠说理和类型区分而获得的传统,是一种区别不同情境和类型进行不同解释的实质统一,是长期司法经验下缓步绵延的开放性的法治传统;其统一仰仗的是说理和尊重,以及舆论和人民的压力,而不是投机和短暂的暴力强权。遗憾的是,我们现在正在为法律人共识而努力,事实上我们可能缺乏这样的共识,作为有着时间压力的司法,不可能等待,而是应该用司法行动本身促成共识的形成。这里面,必要的社会压力和清醒自己历史地位的司法者之历史使命感都必不可少;后者是前者迫成的,而无法空想其自发产生。

事实上,鉴于司法权自身的地位,它天生就是保守的;就连被认为是实用主义典范的霍姆斯法官,其一生判决的案件中,恰恰也是因循守旧者居绝大多数,大抵受到对于联邦权威的维护、对于历史传统的尊重、对于功利主义的警惕、对于终极真理的怀疑的多重制约。在中国这片土壤上。以目前之法治环境,司法权不会进行过大的制度推进,而笔者也就是看重了它的稳步前行——这就决定了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是保守的、延续传统的、非激进的,其更多的仍然是依“既有的法律”判案,而不是随意法律解释的创新性判案——这就是法治实现的稳定性之所在。

(三)我们的选择:和法治价值逻辑上自洽的决断

行文至此,笔者给出自己的观点:既然通过一定的社会压力的塑造可以对分散的普通法院以及法官的行动作出约束。从而克服其在贫权的当下中国所面临的道德风险;既然司法审查尤其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可以将神圣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价值日常化,而且在逻辑上与法治价值自然融洽;那么,在规范上,当然可以进行与此种价值相吻合的选择,肯

认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价值,从宪法的法治国的价值视角推导出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存在依据。从而,在解决纠纷和消除社会矛盾的社会动力下,此种选择将一种司法审查可能的状态通过法律解释阐释为既存的状态。

当然,这样的法律解释,可以是广泛的共识下的法律解释;这种广泛的共识的培养有赖于学界的呼吁。呼吁并非我们所以为的那么无能为力,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们对法治宪政等价值的日益肯认,我们的社会所发生的变化有目共睹;山还是那山,水还是那水,发生变化的原因无外乎是人们的意识的变化。

五、“矮化”的策略:最低限度的共识和司法审查

笔者一直觉得法学的生命在于其对于实践理性的信仰,一种无法实践的理想,出自于法学,或落得“玄学”之讥。如果直接将中国宪法规范解释为含有“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规范,那么,可能引发的或者是巨大的学界争议,或者这种解释迫于强大的压力而无法兑现。

司法审查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命题,之所以老生常谈,其理由无外乎其自身魅力,和老是“求之不得辗转反侧”,而“求之不得”的一种重要原因,笔者以为就是不知变通,和高调推出。一味地强调司法审查的西方舶来属性,一味地要求中国飞速地达到西方法治国家的水平,而看不到中国的实际。

笔者觉得,为了实际上实现中国的司法审查,而获得官方认可的方式,可以是策略性的。也就是在既有的法律运行和司法规则的框架内进行温和的倡导。前述的论证不过是这种温和的倡导的正当化理由。

笔者欲进行的温和的倡导是:第一,不高调宣称中国的普通法院是违宪审查机关或者司法审查机构;第二,进行依宪司法的过程中,不直接援引宪法判案;第三,在事实上加强司法自身的功能,法院行使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本身赋予之的“法律选择适用”和“广义法律解释”之权力;第四,坚持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宪法性标准”;第五,坚决不做和宪法相抵触的判决。

此五点策略形成的温和的司法审查,笔者称之为“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其依据的理由,是法治国的最低限度的共识:法治;为避免权力专横的分权下的专门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权力;宪法亦法(由社会辨识为具有可强制的权威性规则和原则构成);司法分散性,构成对多数人专制的警惕;司法的分散性和地方性,提供了可辩论的局部场域,而免于被强权支配。

在策略上,其矮化了法律中含有的宪法权利的品级,而通过依据宪法的法律解释,将所有的宪法权利消解在法律权利的面具下,进行保护。其优点就是那些反对司法审查的人,根本找不到攻击的目标,除非其直接攻击法治的精神内核。而这样的司法审查保留了法治的理想和弹性的品格,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在规范解释上,其面l临的困境,要远远小于直接将普通法院解释为司宪机关的努力。

个人决断力测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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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素辩证法基本定律二在管理中的应用 一个真实的管理案例-真理要分层次和时间点 朴素辩证法基本定律三在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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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朴素辩证法与中国人的管理思维

从生活的小故事看中国与西方、日本文化差异

客观思维素质:客观看待事物的正反两方面和客观看待员工的优点与缺点 关心、引导与约束、要求 奖励与惩罚

人性化管理与制度化相结合

互动:企业领导决断力实战培训案例评估 分享:某集团企业领导决断力实战培训案例 分享:哈佛经典企业领导决断力实战案例分析示范

6、问题讨论与案例分析

7、课程总结与考试

决断力,一堂职场必修课 第6篇

在苹果的Apple store上有一个热门软件叫“i decide”,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帮你做决定的工具,从工作到生活,任何大大小小“艰难的决定”都可以由它不同设计的轮盘和指针来帮你做出。在这个软件的介绍中有一句话:它十分适合有选择恐惧综合症的人。

当然,这只是一个游戏。不过由此不难看出,“决断”的艰难是多么的普遍。特别是在职场中,如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要求自己的员工有一定的灵活决断力。能否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断,可能将决定是为公司创造利润还是造成损失。对于天生犹豫的天秤座,这似乎是个先天的疑难杂症,但如果能将其解决,聪明如天秤,谨慎如天秤,还有什么能拦着他们在职场大放光彩?

弄清“你是谁”,再做决定不迟

虽然在很多公司里,团队的一号人物是决策的拍板人,但是其他成员也都起着侧面影响决策的作用。让自己做出决定是至关重要的一件事,这就要求团队成员都应该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决断力。

很多情况下你的决定体现为一锤子买卖,但它涉及到的却是方方面面,包括是否掌握足够多的信息、是否已经了解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甚至包括自身的状态是否已经调整好等。但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无疑是明确是否应该由自己来做决策,要考虑你将要做出的决定所涉及的职权范围和限制因素,然后才能分辨出应该由谁来做出决断。

不该包办下级或者同事决策的时候。一定不能轻易展示自己的决断力,比如,各子目标的具体化、各承担群体的方案等。同时,有关的事务性、执行性、例行性规范化的程序性、上级有明确指示的指令性工作,也应该交相关部门或下级去做。决策的范围应该是目标的最后认可、方案的决定、宏观的措施和要求、总体的组织和指挥、经费投资和来源的确定、预期效益等。总之,决策是同决策目标有关的战略性、全局性、整体性和关键性的问题。

适度最好,不必匆忙

管理咨询大师拉姆·查兰说过,“等待时机的心情像等待春天一样,时机一定会来临”。什么时候做决断,对一个决策者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条件不成熟时就匆忙做决断是冒险的行为;条件成熟了却拖延不决,优势将会变为劣势。把握时机,当机立断是胜利之本。在这一点上要遵循哲学上的“适度”原理,要审时度势,善把机遇。

其实所有关于做决定的烦恼,本质上都不来源于快慢,而在于该怎么把握住那个正当其时的度。那么对“度”的把握就是能力问题了。拉姆·查兰认为想要拥有这种能力需要大量的实践。这项技能的本质是在广泛变化的趋势中找出拼图碎块,并将可能催化出集中效应的未知因素定位。许多伟大的领导者在自己年纪不大。面临的局面也非如此复杂的时候,就开始锻炼自己这方面的能力。日积月累,他们就练就出必需的技巧和判断力。

如何在头脑中构建大格局的思维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拉姆·查兰对此提出了六个有益于培养决断力的问题。

今天世界上发生了什么?(指与自已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对别人而言这意味着什么?

对我们而言这意味着什么?

我们首先得做些什么?(要想发生我们想要的后果)

我们要在其中发挥作用必须做些什么?

然后我们又要做些什么?

艰难之后,如何保证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诚如诺埃尔·蒂奇和沃伦·本尼斯(Warren Bennis)在他们的代表作《决断:成功的领导者如何做出重大决定》(Judgmenthowwingngleadersmake greatcalls]中所说的:领导力的本质就是做绝定的能力。

要怎样才能具备出色的决断力?商学院提出的往往是高度理性化的决策工具和模型,而现实运作中,经理人更多凭据经验、悟性和直觉来决断。这种分离导致二者处于紧张状态,经理人认为商学院的刻板工具模型不实用,而学院派则认为经理人的“自然决策状态”是一种非理性的表现。

在《决断》一书中。作者试图从另一个方向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对大量顶级CEO(包括通用电气的杰夫·伊梅尔特和杰克·韦尔奇、波音公司的詹姆斯·麦克纳尼、宝洁公司的雷富礼等等)的决断案例和过程进行长期的研究,仔细分析了决断的复杂环境。发现大多数重要的决断发生在三个领域:人、战略和危机。而在每个领域,决断的内容、侧重的把握都非常不同。对于企业经理人来说。明确决断的事务范围至关重要,一旦界定失误,那么决断失败的可能性大增。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了解并明确需要决断的范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关于人的决断,这是最难以把握但却是最重要的。因此,理清究竟需要在哪个领域进行决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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