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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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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 1 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的确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讨论决策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审理部门还可以从审理的角度,提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点、方法、制度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当好全面工作的参谋。

3、保障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说案件调查部门更多地是从党员监察对象有错或错大方面来考虑问题,那么审理部门则更多地是从无错和错小方面来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澄清问题,对问题的处理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审理部门还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所以说审理工作对保障受审查的赏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件,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的内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1、事实清楚的含义。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半真半假。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a、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b、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c、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在审理各类违纪案件时,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不清楚 ,即使是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 ,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存的联系,使要被证实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③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证据确凿,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

1、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另外还要审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只有与案件有内存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复印的证据要小心,复印应是办案人员自己拿原件进行复印,其他人提供的复印件就可能造假。对于笔录中添字加字也要认真审查,添加字处要有被问话人的手印。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决矛盾,矛盾不能解决,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把证据搞确凿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使用证据,用证据来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其他有关的事实。使用证据我们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正确处理本人交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本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党纪条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证据充分还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齐全,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二是结论的唯一性。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也就是给违纪人的错误行为安个名字,这个名字可不是随便安。第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安;第二,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及党纪处分条规上找名称;第三,认定错误性质应符合该错误的各种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的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③数个违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考虑因素依次有: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只有恰当的处理,才能体现正确执纪,才能有效地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处理中处分档次的选择上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性条规的规定办案,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审理部门要监督完善;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办好各种手续。

如果说手续完备更多的是从纪检违纪案件的角度讲的,那么程序合法则更多地是从监察的角度讲的,对党员的处分处理现在还不受司法的监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处分外,其他如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处理、办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监督的对象。我们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下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造成被动,丧失威信。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一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批准给予什么人或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分工的依据是党员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党员的职务(级别)、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按照隶属管理,普通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党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如果要开除党籍,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对于党员干部,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对于座落单位,如果党政关系全在上级主管部门,则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批准,但首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则由地方党 4 委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处理。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在党组织调查之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各级直属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级别管理,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则又有特殊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纪受撤职以上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分的权限。直接处分权,本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对下级人大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县监察局对股长、市监察局对科长有直接处分权。

(三)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

1、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的,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2、对驻在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对于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申诉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一般由原作出监察决定的机关受理,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四、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

五、案件审理公文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

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同时,也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审议后定稿。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观点要统

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调查组的名称及调查人员的姓名应署在调查报告末页,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1.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和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二)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1.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

2.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三)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五)处理建议

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之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 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反映案件受理程序的资料在案卷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四是实施初核。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组织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案件,也不能给予处分。二是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四是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立案好比一把尺子,对没有达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党政纪责任。五是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

立案的程序要求,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五个程序:一是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确认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三是审查批准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立案呈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立案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或《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立案决定通知、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经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五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案件、案情重要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典型案件,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立案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立案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案件检查综合卷,入卷材料包括《立案报告》、《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四、调查

调查,即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案件调查程序,专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阶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的过程包括调查前的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终结三个阶段。

1、调查准备阶段。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组织调查组。选好调查组长即案件主办人,并结合案件特点组织相应办案力量,合理搭配调查组成员,案情重要复杂的,调查组的阵容应大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二是熟悉案情。成立调查组后,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事项。三是拟定调查方案。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调查方案指进行调查的具体计划,应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决定调查的步骤和方法、规划完成各项工作项目的时间、确定办案人员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事项。四是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全体调查人员要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指对案件调查事先提出的内容重点,是具体化了的调查方案,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中,也可把两者合二为一。

2、调查实施阶段。所谓调查实施,指案件调查计划的实行。调查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布立案决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根据案情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二是实施调查方案。将调查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就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一方面要及时收集实物证据,即抓住有利时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收集证人证言,除此之外就是把握时机与被调查人谈话。

3、调查终结阶段。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即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在调查终结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审核材料,看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取齐,看该办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是鉴别证据,所有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各证据间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二是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三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是指经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在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见面核对结束后,被调查人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这是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签,调查组应在材料上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查清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六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同时也要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依据及调查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意见、调查组处理建议等。五是征求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应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讨等复印件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征求处理意见。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支部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党纪、政纪处理意见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出具。调查报告落款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卷宗质量规范:案件调查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检查综合卷,入卷档案包括《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基层组织处理意见》;另外,案件调查调取的所有证据材料归入检查证据卷、调取的与案件事实定性等无关的资料装入检查卷副卷。

五、移送审理

送审理是指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是从案件调查转入案件审理的过渡性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目的,是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交付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同时通过审理程序严格审查和监督,使无辜的人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不受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正确适用党政纪法规,充分发挥纪律的教育和惩处作用。

移送审理的材料,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根据规定,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信等案件来源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调查对象身份证明资料、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以及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交待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八)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的手续。根据规定,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案件名称,应写清错误主体和重要错误性质;二是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三是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四是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要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分门别类填清编号;五是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室,承办人是指办案人员或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收人是指接受案件审理的人或审理室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

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同志们:

按照党员培训计划,今天由我为大家讲党课。为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我们认为应注重增强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

(一)增强学习意识,提升实践能力。

学习是提升干部素质、提高实践能力的最基本的方法和途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适应环境,必须不断改善内部知识结构,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和坚定,增强政治洞察力、鉴别力,特别是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做到界限清楚、心中有数。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反腐倡廉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业务性强,因此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还要熟悉经济、法律、金融、科技等相关知识,更需要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特别是要积极参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本职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三是要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学习。要学以致用,不仅要勤于学习,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而且还要善于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以指导新一轮的实践,切实做到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同志学,提升素质、增强能力、促进工作。

(二)增强纪律意识,提升免疫能力。

作为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意识关系着能否正确履行职责,关系着党的事业,因此,我们应始终坚持“五严守、五禁止”,不断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一是严守政治纪律。就是要把好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立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鉴别力,在各种风浪面前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二是严守工作纪律。就是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群众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倾听群众的心声,关心群众的疾苦,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问题,着力纠正各种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成为群众的贴心人。三是严守办案纪律。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纪党规的要求认真办理各类案件,不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四是严守保密纪律。就是要严格恪守政治操守和从政道德,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不私自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五是严守廉政纪律。就是要在工作中尤其是办案中,严格要求自己,带头秉公执纪、廉洁自律,坦坦荡荡做事,

严格做到自慎、自重、自警、自醒、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增强效能意识,提升执行能力。

要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其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学习、保密、考勤、请销假、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办法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有奔头、有盼头。同时,实行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情况定期分析和谈心谈话制度,对出现的思想懒散、责任心不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及时谈话提醒,及时纠正。其次要狠抓工作贯彻落实。要继续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干部要在推动工作落实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毫不回避,敢于面对,认真负责地协调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所承担的工作上,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要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等不靠,哪个阶段要办什么事,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目标;谁来办,怎样办;办成怎么奖,办不成又怎么罚,一项一项落实清楚,切实使每个人在工作落实

中,有目标、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确保总体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增强大局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是纪检监察机关担当的重要责任。一是要强化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问题、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加自觉地研究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对全局工作的影响,更加自觉地为干事者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和省、州、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突出抓好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价格监督、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社保、扶贫、救灾、强农惠农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三是要抓住关键环节,协助党委、政府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要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检验反腐败成效的最高标准,始终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推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开展“三万”活动,认真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发展能力。

创新是上台阶、求突破的内在动力,是把握新方法、掌握新规律、创造新经验的具体行

动。要坚持思想方法和思想观念上创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发展能力,把创新的理念、要求,落实和体现到每一项工作中去。一是在宣传教育上不断创新。就是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二是在加强监督上不断创新。就是要围绕重点项目、扩大内需项目、经济结构调整等带动当地经济迅速发展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办,排除一切障碍,创造优良环境,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建设。三是要在方便群众投诉举报上求创新,将监督关口前移。

提高五种能力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一、要着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职责,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是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讲政治,关键是提高政治鉴别力。一是要加强理论修养。这是提高政治鉴别力的基础。政治坚定性和立场稳定性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要通过勤奋学习和刻苦磨炼,长时期在实践中加强党性修养和接受党的教育才能形成。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接受教育,不断提高对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理解,并善于运用所学习和掌握的科学理论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从心灵深处坚定政治信念。二是要严把政治方向。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坚定地同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做到大事面前不糊涂、原则问题不含糊、方向问题不动摇,旗臶鲜明,立场坚定。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处在执纪监督岗位,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做到在政治认识上更要先行一步、快人一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要服务发展大局。作为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可能面临太多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的关键是如何在工作中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没有大局意识,善不善于把握大局,是衡量纪检监察干部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纪检监察干部的眼光不能仅限于自己所做的具体工作,而应立足本职,胸怀大局,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促进发展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自觉在大局下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将自己的职责与大局联系起来,找准反腐倡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四是要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力是能否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的能力,是政治鉴别能力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当前反腐倡廉一些重点、热点、难点工作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疲于应付、不见成效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出在计划上、制度上、决策上,而是出在执行力不足上,或者在执行时大打折扣。解决好这些问题,加大执行力度,要突出围绕中心工作和工作部署去抓执行,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要围绕热点抓执行,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依靠制度抓执行,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切实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标准不走样,扎实推进工作的落实。五要审时度势处理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执法、信访接待、查办案件等方面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如果不能够审时度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就会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就会被淘汰,工作就会被动,甚至给党和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大家必须既要胸怀全局,从宏观上考虑、提出问题;又要心细如丝,从微观上操作好、处理好问题。在处理案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时,决不能再总凭个人经验、总用“土办法”、总靠领导把关,或者是简单应付、“一刀切”。要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善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善于选择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方法,该“冷处理”的就“冷”,该“热处理”的就“热”。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一定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早介入,沉着应对、善于引导,不失时机,依法控访、妥善解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着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协调能力,一是《党章》的要求;二是贯彻执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三是反腐败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了,就能为党委、政府开展反腐倡廉提供决策依据,就能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就能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找准位臵,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应注重在五个方面加以认识和改进。一是要明确组织协调抓什么。就乡镇和部门纪委(纪检组)来说,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战略任务,针对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任务分解,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督促它们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就县纪委监察局内部科室、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岗位职责明确在组织协调中应该主抓什么。如办公室每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协助委局领导搞好每年一次纪委全会的组织协调。二是要知道怎么抓组织协调。要心中有数。对协调的目标和任务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进行组织协调才有发言权、才有针对性。要“争取领导”。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视、支持和理解。尤其是乡镇和部门纪委(纪检组),一定要多向乡镇、部门党委(党组)请示汇报,使纪检监察工作引起重视、列上议程,并取得人财物的支持。在请示汇报时一定要有充分准备,要有自己的见解、打算,提出意见供领导参考,当好参谋、助手;一定要避免就请示去请示、就汇报去汇报,不谈设想、不谈思路、不谈举措。还要加强与县纪委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多多反馈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和工作特色,以便大家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促进。要“协调各方”。做到主动牵头,平等协商,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或科室个人,明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完成相关任务。如查办大案要案,县纪委就必须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发挥大案要案协调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整合办案力量、案情信息等各种资源;抓宣传教育工作,就必须加强与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能较好地解决单个部门力量不足、手段不全、效果不佳等问题,形成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要指导好下属。乡镇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委局机关各室主任都有指导下属的职责,指导下属的关键是要经常沟通思想、交流方法,提高下属工作积极性;要坚持指导督查,抓点带面,不断推动工作。三是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组织协调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讲究策略,讲究灵活。毛主席曾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政策”讲的就是原则性,“策略”讲的就是灵活性。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但是在执纪量行中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执纪,不能拿原则作交易,千万不能以讲灵活来投机取巧,放弃原则。四是要讲究程序。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大胆履行组织协调这一职能,大胆行使组织协调这一职权。同时,又要讲究程序方法善于协调,要按程序办事、按程序进行组织协调,这样事事就会顺畅。不按程序,不讲方法,就会人为地增加组织协调的难度,甚至可能会引发不应有的矛盾和问题,更容易陷入两难的境地。程序固然重要,但是在讲究程序的同时,还要针对新情况,从实际出发,拓宽思路,灵活机动地处理好组织协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要履行好职责使命。乡镇和部门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仅肩负着本乡镇、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重任,而且还承担有其他工作。无论哪项工作都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都需要用时间、花精力去做,但是必须明白是组织上的信任,自己的身份才有幸成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两手抓”,区分矛盾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在努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下,兼顾其他工作,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更要抓好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因抓其他工作而忽视纪检监察工作,不能让分管工作影响和冲击了正常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要着力提高办案执纪能力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天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需要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做到严格执纪与依法依纪相统一,做到法纪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要重点查处复杂疑难和重大典型案件;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涉及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重点查办一些关键部门重要中层岗位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干部作风问题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影响农村基层和谐稳定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办行政部门乱收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案件。二是要强化依法依纪办案理念。作为执法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树立权利与义务并重的意识,既要讲权利,更要讲责任,切实做到查处干部与保护干部并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严格依纪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信访、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重事实、重证据、准确定性量纪,严格按规定使用办案措施,切实把法定程序贯彻始终,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尤其是对涉案款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决不乱收,足额上缴。三是要不断探索办案谋略和技巧。只有不断探索完善办案谋略和技巧,才能丰富办案方法、手段、思路,才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在办案思路上,要有轻重缓急的意识,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有案可查、有案敢查、有案会查、有案必破上下功夫,拓展案件线索,树立破案信心,提高成案率,进而突破大要案。在具体的办案环节上,要做到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快速出击、及时取证,利用矛盾、积极攻心,注重证据、形成链条。要善于学习研究办案有关知识、经验、成果,注意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更新办案手段,开拓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标准、效率、质量,增强突破重大案件的能力。四是要敢于坚持原则。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工作中,必须讲原则,做到刚正不阿。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有义无反顾、勇往直前的精神,不信邪,不讲情面,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敢于正视和揭露矛盾,敢于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当好党的忠诚卫士。要严守办案纪律,绝对不能把掌握的案情信息作为交人情的资本、炫耀自身的本事。办案工作千辛万苦,但不绝对不能千言万语。纪律就是纪委的生命。严守保密纪律,是纪检监察干部标准的最低线,决不能逾越。五是要合理运用政策策略。在处理案件时,要学会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既要坚持党性原则,又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把握好办案的时机、节奏和定性处理,对必须惩处的违纪者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对犯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承认和改正,并配合组织查清自己和其他人问题的,可以按照规定从宽处理;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要立足于教育,帮助其汲取教训。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创新的党员干部,要坚决给予支持;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党员干部,要澄清是非并切实加以保护,积极营造鼓励干部干事业、支持干部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四、要着力提高开拓创新能力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也是一项事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反腐倡廉工作也需要创新。时代背景在变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式、任务也在变,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必须要有创新,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岗位上必须做到勇于开拓,永不懈怠。一是要树强敢于创新的意识。要敢于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实践,加强调研,勇于探索,明确着眼点,把牢着力点,选准切入点,把创新的思想贯彻工作始终;敢于冲破固有的思维定势,否定自我、革故鼎新、大胆突破、不断超越;敢于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工作规律,善于总结积累新经验、新做法,并在工作中形成特色,开创工作新局面。二是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规范、引导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反腐倡廉制度也必须做到创新。,要重点围绕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围绕查办案件、围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不断加强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三是要善于借鉴吸纳。提高反腐倡廉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实现工作创新,还需要以积极主动的精神,去边实践、边摸索,把自己的经验总结出来,推广出去。要通过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和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积极拓宽视野、广纳良策,吸取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到博采众长、合理嫁接、为我所用,进一步推动工作。要善于把中央、省、市的各项反腐倡廉政策地方化,吃透“上情”、摸准“下情”,在整体工作中找突破,在突破中创造亮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已经形成一套好的制度和方式、方法,需要去坚持、去继承。但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将不断会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需要一边继承,一边去改进、去创新。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以继承为基础,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探讨好的方式方法、好的机制制度,做到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五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不是天马行空、凭空想象,必须加强实地调研,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提高创新能力。工作中有些问题长期难以彻底解决,其中有工作不主动、不积极等原因,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找不准问题的症结和根源,就更谈不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因此,要想实现工作上的创新,必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围绕工作推进和破解难题,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做掌握第一手资料,就调研中发现问题,研究办法加以解决,在破解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创新的成果才有生命力,才能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五、要着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全县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

(二)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线索及时转办、督办;

(三)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

(四)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

第五条下列案件线索应纳入县纪委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执法执纪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

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

(六)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活动中收集、掌握

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

室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一)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各承办室

应当自收到批件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应当于每月20日前集中报送,当月没有案件线索的,实行零报告;重大案件线索、时效性较强的案件线索及本辖区发生的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三)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

第七条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八条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县纪委分管案件

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室)。

第九条根据领导批示,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案件线

索,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本机关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室);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和结果。

第十条承办单位(室)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

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

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

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

(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

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

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

(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

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

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

瞒、压”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办理案

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单位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三台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纪检委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明安成

吴运松

彭金枝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和“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的高尚品德,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县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县及县以下基层审理工作难度大。县级纪委虽然设立的有专职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但编制少,任务重,也时常造成审理人员是专而未专。乡镇纪委目前实际只有一人,即使再增加一人,信访、检查、宣教、审理也只能是一肩挑,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这给县纪委的乡案县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因此要分散不少的精力。

三、规定不配套工作中操作难。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说话要有依据,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还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该规定亦同时废止。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暂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可以比照的依据,因此,成为了一个空挡。调查完结,审理定性,却没有准确的相关依据进行处理,使审理陷入难堪和无可奈何。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追究非党员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违纪责任的唯一规定,但其中所规定的违纪数额与处分档次与《刑法》比较起来,显得标准偏底、处分偏重,也使审理工作在量纪上有些被动。

四、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作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案件的前置关口,作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督促执纪到位、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 一是加强领导,特别是委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应当从审理承担着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当好参谋,全面客观的提供依纪依法审定案件依据的高度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一方面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快速成长。 三是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为他们准确理解政策和在案件处理中正确运用发挥指导作用。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党纪案件申诉复查制度,政纪案件申诉复审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乡案县审”制度,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制度,案卷归档制度,审理保密制度,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五是多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探索壮大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方式。纪检监察工作大的方向上级定了,相关条规也逐步完善,但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基层的特点,只有多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不务正业”的现状,切实发挥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能作用,抓好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六是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理工作研讨,加强经验交流和工作研究。审理工作作为一个专业方面,横纵向在一起交流的机会不多,如果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由各级纪委审理室进行调研,然后聚在一起研讨,取长补短,发挥优势,就可能开创一个好的工作机制,上级审理工作也就能够实现一年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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