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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赁合同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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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赁合同(精选9篇)

北京市租赁合同 第1篇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承诺:

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支付:

1. 甲方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2. 甲方通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中扣除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北京市租赁合同 第2篇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租赁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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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名称│ 数量 │质量│ 配套设施 │用途│使用方法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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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日内续订租赁合同。(期限超出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租金(大写):¥:。

支付方式与期限:。

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维修范围及时间:。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

第六条 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第七条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所有。

第十条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承租人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 租 人

出租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租赁合同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北京市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第5篇

承租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租人还应当向承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为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北京市区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坐落一致),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在第层。该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房屋户型:【成套住房】室厅卫厨【非成套住房】室厅卫厨,共用房屋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状况。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

该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

房屋租赁形式:

【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

【分租】分租房间居住面积平方米,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具体位置见房屋平面图所标注区域卫生间【无】【独立使用】【共用】厨房【无】【独立使用】【共用】客厅【无】【独立使用】【共用】阳台【无】【独立使用】【共用】其他:【无】【独立使用】【共用】。

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交付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个月。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中签字或盖章。

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出租人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日内搬离。

押金:人民币 元,承租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汇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

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处置。

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

第八条其他特殊情况

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至少在出卖前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内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或者的,双方当事人参照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约定。

第九条合同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第九条第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有第九条第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交纳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

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因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返还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或者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出租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出租人执份,承租人执份,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执一份,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另外,在执行这3个租赁合同范本的同时,北京市还将对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市建委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经纪机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据了解,为简化程序、加快办事效率,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7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XX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即______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乙方每_____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并于每_____个月的_____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_____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8篇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1]史燕平.国际租赁的理论和实务[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1996.

[2]徐杰, 赵景文.合同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3]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4]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5]梁慧星.融资租赁契约法性质论[J].法学研究, 1992, (4) :57.

[6]吴光炳, 谌才杰, 朱湘建.现代租赁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北京市租赁合同 第9篇

关键词:交通系统产品设计绿色出行自行车存储

一、研究背景意义

随着北京城市机动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家用轿车而放弃自行车出行,导致交通系统压力骤增,污染愈发严重。从政府到民间都对鼓励自行车出行能够改善现状保持肯定态度,但却无法挽回自行车出行比例的不断下降之势。所以,宏观上对自行车交通采取鼓励支持政策的同时,微观上也要切实的结合北京实际情况,从骑行个人的角度,对自行车出行提供有效的系统的解决方案,从而真正的提高市民自行车出行的主观积极性。

通过长期持续的调研发现,自行车存储系统是自行车出行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很多市民放弃骑车出行,主要顾虑就是“车难停、容易丢”。通过对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一个完善的自行车存储系统,改菩自行车停车条件,能够很好的促进自行车出行意愿;且解决无秩序的自行车乱停乱放,能够同时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因此,我们对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布置以及停车单体设施进行了系统设计研究。可以使自行车在不同场所、不同地点都能得到合理的安全存储,提高自行车的出行率。另外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北京的自行车租赁系统与私人自行车出行遇到很多共性的问题,通过系统分析,我们认为将二者整合规划设计,能够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

二、设计分析

(一)自行车出行遇到的问题

1.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与日俱增,居民的工作、生活半径越来越大,市民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拉长,如果只靠自有自行车,已经超出了适宜骑行的合理距离‘500米’,所以很难成行。而能够解决此问题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又势单力薄,面临总总困境,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2.因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成本高,盈利点低,停车场的数量逐渐减少,导致自行车停放资源紧缺;而骑行人因无法找到安全合适的停车位,导致骑行意愿降低。形成恶性循环。

3.自行车之所以在城市被边缘化,主要原因在于城市道路及周边设施的规划对骑车人存在一定的歧视性,机动车占用了大量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资源,除了挤压自行车骑行空间外,也将自行车存储空间不断压缩,加剧了停车难,不安全的隐患,从而更大程度上降低了骑行认的骑行意愿。

4.受近些年鼓励汽车消费政策以及舆论的影响,骑车人被视为“穷人”的象征,原本健康的出行方式却受到了社会的歧视。

(二)北京自行车租赁系统问题

1.笔者实地考察过佛山杭州等城市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对比北京的现有系统发现:南方城市气候环境适宜,设施单体暴漏在自然环境中可以很长时间依然光亮如新;而北京因气候相对恶劣,容易导致车辆金属部件的损耗,导致硬件荒废、成本增加,最终影响正常运营。如图2所示

2.北京因城市规模大,而运营商硬件网络的投入成本高,导致租赁自行车很难跨区普及,很难扩大规模;而且早期的目标客户群体规划失策,主要针对旅游人群而忽略了城市最主要的出行群体,导致规划布局不符合实际需要。参考图3的自有自行车出行与租赁自行车出行的市场规模对比,需要运营商及政府规划部门从新考虑自行车租赁的布局定位。

3.因占用已经很有限的道路周边资源,导致场地租赁成本偏高,加上市场化运营模式不合理,让运营成本增大而无法良性发展。

4.现有租赁系统需专人值守,营收利润本可以维持在一个较好的循环模式下,而运营商经营模式单一,与庞大的自有自行车存储没有交集,导致效率低下、成本过高、普及率降低。

综上所述,要想在北京发展自行车交通需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并将存储系统与租赁系统整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三、自行车存储(租赁)系统解决方案

(一)在集中特殊场所创造出停放空间

1.北京500多个过街天桥以及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是北京常见聚散场所,也是自行车乱停乱放的主要症结区,让仅有的道路资源变得更加紧张,行人道也被占用。

现有停车空间规划混乱,空间利用不合理,影响环境观瞻。我们结合现场情况,规划了依托天桥结构的立体停放站,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的立体空间。行人可通过天桥楼梯将车推进二层停放。双层可满足大概200个停车位,全封闭的规划既可以保护自行车,又解决了环境整洁问题,也提供了经营单位一定面积的广告空间。

2.第二个特殊场所是地铁口和地下通道口,这一类型的空间也存在停车的刚性需求,但却没有合理的进行系统规划,如图7所示

我们依托环境结构,在通道楼梯上方设计了一个落层停放车场,不占用道路空间,能够提供80个停车位。顶上由太阳能板能提供室内照明等所需电量,一层楼梯死角处设自行车维修点,给修车人干净舒适的环境,也为骑车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3.第三个设计为大型存放场所方案,很多大型停放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露天停放,空间利用率差,标识不清很难找到等。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个封闭小高层设计,解决了各种问题的同时,可以为经营单位提供醒目的宣传位置,盈利部分可以返利给市民停车系统的更好运

4.自行车存储塔的设计

首先这种三层楼高的塔式的设计更象是“我们都来骑车吧!!!”的一种宣誓和召唤。

透过玻璃幕隐约看到无数辆自行车悬挂在空中,更象是一件大型雕塑和艺术装置。

nlc202309021053

此方案采用的是普通的电梯的原理,技术及成本上并没有特殊之处,传动齿轮左右的配重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自动控制,随时保持左右的平衡状态。

塔的整体高度达到10米或更高,防风和防震的合理性有据可查,参见图10中左侧的已有的北京街头电梯设施。

此种独立的塔式设计也可以依附到其它建筑的外立面上,形成一种寄生關系。

这种设计解决了一个空间利用的问题,就是在3平米的面积内最少可以容纳30辆自行车,象地铁站口等相对的停车需求非常集中的情况下,还可以横向扩展,使空间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与现有道路两侧公共设施结合设计并优化单体设施的紧凑性

1.与道路围栏相结合的路边自助存储设施

北京土地资源非常紧缺。要想大力发展自行车存储及租赁这种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是解决公共空间占用问题。在现有的人行道上已经遍布了各种各样的公共设施,电话亭,盲道,绿化带,停车记时器,电线竿,隔离护栏,报刊亭…互相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经常出现电线竿将盲道挡住这种情况。如果再把自行车租赁设施(场地),摆放进去,势必造型更多的空间利用的不合理情况。而且涉及到的市政租赁投入成本很高。为此我们设计了一系列与现有道路周边设施结合的存储设施。

与道路护栏结合的自行车存储盒子,替换了现有的道路护栏。这样最大限度的节省了空间,而且可以任意扩展。这种半封闭的盒子。虽然看似增加了成本,但更多的是为了环境的整洁考虑,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街道的凌乱程度。使用者可以从远处观察盒子上方的指示灯来判断该盒子中是否有车。在另一个版本的设计里,设计者还增加了带屏幕和读卡功能的自动支付系统,以及快速锁车功能。

2.与其它公共设施结合的自行车存储设施单体

因公共资源有限,无大型停放处的最好解决停车问题的方法就是分散停放,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设施进行结合设计,以提供更多的停车位。为此,我做了很多与公共设施相结合的存储方案。比如与休息座椅结合、与隔离桩结合等,通过简单的改造和设计实现一物多用的资源整合。

3.自行车单体存储设施优化方案

现有停放架间隔过密,取车时带来很多不便。自行车长度大约为160厘米,在特殊区域是没有足够的空间停放的。另一方面,很多人都会在把车停好后,走到车前用锁把轮子和停放架锁在一起,增加安全性。因此在我的单体设计方案中,考虑到了这些方面。

现有停车架功能单一,没有任何防盗技术,几乎没有类似机动车自助停放的设施,为了改变自行车的地位,我们设计了一个能够自助存储的自行车停放架,可将它单独设置于酒店和写字楼门口。也可与前文所设计的各种存储空间整合。

(三)将自行车租赁系统与自主自行车存储系统整合设计

自行车租赁系统与自主自行车存储系统存在大量相通的需求定位,从经营的角度也存在互补的可能性,所以在我们的规划中,将两者进行整合设计,前文提到的所有自行车存储设施都可以与租赁系统通用及共存。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考虑到一些租赁系统所特有的解决方案。

方案1:租赁系统专用自行车及存储设施设计。

此方案采用全封闭的单独设计的自行车作为运营主体,其优点是外部的复合材料可以很好的适应北京相对恶劣的气候,对内部零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且区别于一般自用自行车,可以实现更好的管理。大面积的外部平面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并可获得广告收入。

对应的单体存储盒子,也采用全封闭的自助形式,结合广告及艺术规划等形式,可以成为城市的点缀一景。向上折叠的拿取方式,节省占地空间的同时,可以产生一定的趣味性,吸引民众的注意力及参与度。

方案2:为存储租赁系统提供可赢利的模式(取费、广告位)

因租赁系统受到资金困难而无法继续经营的困境,我们提出一种可赢利的经营模式。在各种设施单体,设施空间中创造一定的面积空间,导人广告位招商的模式,所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改善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转,还利于民。

四、结论:

北京的交通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城市道路的划分也需要逐渐完善。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市民会更多的选择绿色交通作为出行工具,这样更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政府已经出台缓解交通压力的规划和具体的措施,城市交通的改善指日可待。政府已经将设立自行车存放处纳入北京市交通规划建设中,相信我们的设计对于政府政策以及运营主体有一定现实意义。虽然,通过我们的设计不能解决所有停放问题,但我们相信能够给后来者以一定的指导意义,希望我们的设计能够让自行车出行重新找回它原本应有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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