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对中心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主任决定”的原则,主任对中心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中心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提出专项工作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中心列入区政府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制定行政审批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五)审议和审定中心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通报中心0.5万元以上项目的资金开支、使用情况;
(六)听取分管主任或各科室、窗口工作汇报,提出阶段性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审议和审定以中心名义发布的涉及中心行政工作的文件、意见、方案、考核办法;
(八)通报区里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研究中心落实方案;
(九)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间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开会前由办公室分别向分管主任、机关各科室、窗口收集,报请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审定后,由办公室拟制会议议程,提前打印发送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参会人员阅看的方案等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部门准备,至少提前一天发送参会人员阅看。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视情临时召开;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三)主任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邀请纪委、纪工委等人员,以及有关科室、窗口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应在大多数参会人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主任办公会议再定;
(二)主任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参会人员阅签后存档。议事结果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
决议的执行:
(一)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主任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情况反馈:
(一)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2篇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
村民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
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做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并予以贯彻执行。
三、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
1、村民代表选举办法: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按5户至15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15户推选1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5户推选1人,具体多少户范围内推选1名代表合适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村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应太少,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2、组织领导。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先提出候选人,由村民酝酿讨论,如村民意见比较趋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如对候选人意见有分歧,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决定。
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进行造册登记,发布公告告示村民。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时间一般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即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联合提出。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
2、集体粮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
3、集体独资、合资、参股经营的项目投资方案;
4、集体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方案;
5、集体经济的财务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费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8、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的民主评议和干部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3篇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4篇
一、议事基本原则
(一)贯彻上级规定。领导班子议事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集思广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如一时难以形成共识,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放到以后再议。会上研究问题,要充分展开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尤其是遇到影响面广的敏感疑难问题套要议深议透,一事多议。真正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畅所欲言。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领导班子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领导班子议事要维护全体职权的严肃性,维护全体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体干部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议事内容
1、制定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
2、本乡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3、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工作计划。
4、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5、本乡干部职工的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6、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了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8、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
(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保守机密。班子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三)参加班子议事会的参会和列席人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回避。
五、违规处理
1、讨论决定事项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5篇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规民约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村会议、出纳、调解、治安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6、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任,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 村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会计负责记录,村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两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两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两委会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作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同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6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 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 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 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
2、事项内容;
3、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 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 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
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记录人职责
第十六条 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
4 仅供委员们参考。
第十八条 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附项
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
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 ,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