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扶持政策范文第1篇
支小再贷款
3月21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点评:人民银行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更好地金融服务。
所得税优惠
4月8日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发展专项资金
4月11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点评: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这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新三板
4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相继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政策。
点评: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新三板不仅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资本与治理的基础。众多民营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寄予厚望,一方面希冀通过新三板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希望借助新三板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下调存准率
6月9日央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引导信贷资源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4年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点评:此次定向降低准备金率就是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更多地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领域,确保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更加顺畅。金融机构应切实按照信贷政策导向要求,将释放的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信贷结构优化。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机构执行情况加强检查和督导,评估政策效果,保持正向激励作用。
支持小微文化企业
7月11日财政部、文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小微文化企业的新的支持政策,将涉及市场准入、减轻税赋、信贷支持等方面。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
点评: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带动金融资本进入小微文化企业。在推动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方面,将充分运用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化企业,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面继续予以支持,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撬动作用。
小微企业贷款
7月23日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
点评:小微企业通常通过“倒贷”来周转,即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此次通知发布后,一方面银行会有新的产品创新,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原有产品的政策,就可以满足续贷,达到整体降低融资成本的效果。
缓解融资贵
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和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点评: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运行问题,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该意见要求金融部门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点评:当前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十分迅速,仍要明确小型金融机构的定位。这样对小微企业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本身在发展,但本身没有通过金融机构的有效性、合理性,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国务院用小型金融机构来对症小微企业的发展,是非常好的配套工程,但是现在已有的小型金融机构要准确定位小微企业与其之间的搭配,这样效果就能很好地发挥出来。
推广PPP模式
9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点评:推广PPP模式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是在当前数十万亿元债务压得地方政府喘不过气,城镇化融资刻不容缓的现实下,这些好处都被集中于对化解地方债务负担的助益上。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按照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重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3年中国新增的PPP投资额仅为7亿美元,而2013年城投债的发行量高达9512亿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营业税增值税减免
9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点评:该项政策调整能为小微企业带来直接实惠,有利于鼓励创业,对提振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在稳增长、扩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点评: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扶持小微企业
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2号文件),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点评:《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现有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努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创新和突破。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把有关的政策明确细化了,对有关政策实施的流程、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12月9日至11日会议认为,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作用更加凸显,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为产业组织新特征。同时提出,积极发现培育新增长点是2015年经济工作主要任务。发现和培育新的增长点,一是市场要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靠市场发现和培育新的增长点。二是创新要实,推动全面创新,更多靠产业化的创新来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长点,创新必须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三是政策要宽,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创造更好市场竞争环境,培育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在保护产权、维护公平、改善金融支持、强化激励机制、集聚优秀人才等方面积极作为。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经济改革”课题组指出,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内容,2015年应完善建设金融市场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金融扶持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发酵背景下,2015年国家应创新性地建立配套政策性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引导社会资本,配置社会结构。一是建立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针对性的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生命周期,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二是设立中小企业股票和债券发行市场,加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三是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管理;四是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提高申贷通过率;五是促进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融资担保
12月18日发展融资担保,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务院召开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机构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江苏省农业扶持政策范文第2篇
摘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新近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站在时代发展的新高度,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还存有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等局限,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完善,为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共财政;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调整、保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一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民办教育法规文本为线,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
早在1995年颁布教育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时(以下简称《教育法》,其他国内法律法规同理),就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当时综合国力不强,义务教育尚未基本普及的时代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规定对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实属难能可贵。这也为以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教育法》对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再加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之前,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相对较弱,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并未出台,也鲜见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实际行动。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得民办教育在21世纪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作出了权威回答,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作出了法律规定。因此,民办教育无论其办学经费来源的多渠道,办学主体的复杂性,还是办学投入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的性质。民办教育也只有在不断促进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动态良性发展。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共计九条,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这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式与手段就有了法律规定。即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经费资助,也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民办学校不但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获得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一般性地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无疑是现代政府职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转变的一种重要体现。政府在无财、无力,或无需亲历、亲为的公共领域,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是公共事业建设“市场”的监控、规范主体,也可是一个“参与主体”。这样的立法理念,既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财政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等学历教育服务,也为购买民办学校承担的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成人扫盲培训、社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服务提供立法导向。这些,都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公共财政扶持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呼应《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也专章、十一条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依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即凡是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其他则不在鼓励支持之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来确定。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局限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着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确使用“公共财政”概念来保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当然,这与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尚未成为时代主流。二是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民办教育公共财政的扶持性规定是“可以性”,而不是“应当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换句话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不设立。这就为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提供了可能。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分别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形式,针对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区域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使用、监管、效益评估、奖惩机制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导性的规定。而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相关政策也并未就此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法律法规条文的翻版,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律本身的规定。导致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目标被部分架空。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四条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有三条是针对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一条是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仅有的一条中,也没有一项与公共财政或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而且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也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则并未作出规定或列举性的说明。《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三条规定中,全部是针对民办学校的,没有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或细化性的规定。此外,以《教育法》为统领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在问责主体、问责情节、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事关法律责任追究落实的规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性,制约了教育法律中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且就公共财政对于不同类型、层次、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一是协调解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间的不衔接问题,对客观存在不一致之处的相关条款作出必要调整,增强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现有实体法基础上,重新规划、研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民办教育程序法。三是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义,明确将民办学校列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法人属性上保障民办、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消除对民办学校实际存在的诸多身份歧视。四是立足国情,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制度,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不同办法,以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12]另外,对于违反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配套政策
将民办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形式应该多样性,构建多维立体的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具体可以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包括拨付生均经费、提供奖励性资助、给予税收优惠、对具体项目的资助以及为学生个人提供学费补贴、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还可以帮助民办学校教师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资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培训以及奖励优秀教师等。另外,对于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就的举办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非学历教育中有面向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担农民工就业培训或其他带有公益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民办教育应给予不同的公共财政扶持。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放弃取得合理回报和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应主要立足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使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也应根据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营利状况及社会效益等给予区别对待。
上述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离不开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来源、拨付、使用、监管、评估;对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核算制度和会计审核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制度等。
(三)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政府在公平实施多样性的扶持政策时必须坚持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坚持公共财政扶持的条件,落实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加强监管,完善政府扶持机制。”为此,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项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与该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密切相关,如该项政策的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清晰,制定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获取了足够多的信息资源,政策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执行机制。政策总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去执行,总是需要必要的物质资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论上看上去很好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到了实践执行层面,各种复杂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执行体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认同水平。“政策实施者不太可能支持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利益对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胁其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和现状,新政策必定会遭到政策实施者的反对。”二要完善政策执行各环节。三要优化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现实中,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执行活动不理想与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方式存在问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政策科学专家安德森所言:“为了使某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权威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社会没有发展到公民素质普遍足够高尚的时代,用制度约束权力比用人品约束权力更让人放心。“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第四,规范、有序的修正机制。政策法规总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自身的变革等都会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定规范、有序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法规的修正机制,将会促进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动态和良性。
[责任编辑 朱媛美]
江苏省农业扶持政策范文第3篇
集体建设用地是田园综合体的重要承载形式。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在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中,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组织实施者,并代表全民享有土地收益权。而在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中,政府仅仅是管理服务机构,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才是组织实施者并享有土地收益。
一、土地流转:如何取得土地?
一种从政府拿地。从政府拿地的有这么几种:一是建设用地,要招牌挂的,拿过来以后搞房地产开发,70年的产权;二是产业用地,包括工业、旅游,也包括很多的新业态;三是公共设施用地,分两类:一类是基础设施,修路。另外一类是建医院、学校。 另一种是从农民手里拿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宅基地、四荒地、林地、滩涂河谷地。农村可用的资源有什么?一是资源性的资产,包括土地、滩地、草原、山地、森林、荒地等等;二是经营性资产,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设施、厂房土地;三是非经营性资产,就是现在在农村里面的比如说学校、医院、村委会等等,他们所占的地和住房设施是非经营性的。
二、新政策
对于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特别有效的三大类政策:一是农村3P的模式,以及国家发改委联合6部委提出的农村三产的示范园区;第二个是农村土地改革的七个政策,包括试点的内容;第三类政策是有关扶贫的政策,国家提出把一二三体制政策拿出来,一定要有支持和优惠的政策。现在政策在突破的过程中,农村的土地三权分制改革,就是现有的耕地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叫所有权,一部分叫承包权,另外一部分叫经营权,这个分摊的价值非常的大。
宅基地和征地制度,这两个也要有重大的变革。这几项改革如果全部完成或者说推进之后,将为城市资本下乡,搞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改革的方向:资源性资产,确权资本化、市场化交易流转、可贷款抵押。买的是经营权,不是所有权,所有权依然是集体的。
(一)关于耕地
获得农村耕地的时候,建议只拿经营权就可以了。还有在拿到农地的时候有一些政策的限制,一个叫基本的农田,一个叫一般的农田。建议按比例拿一些,但是基本农田现在国家的政策限制是非常的严格,包括空间都不能挪动,每一个省的国土厅都有一个资料,清清楚楚标明是不能动的。可动的是哪儿呢?你要有一些基本的农田,基本农田有一些补贴,一般的农田可以搞位移,或者说小设施都可以。
再一个要关注的是,如果搞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肯定不是只种地,而是要三产融合,要建一些设施,过去在农田搞一些设施,有开生态餐厅的,甚至有在大棚中盖别墅的。现在这些行为是被禁止的,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在一般农田中建一些三产设施是国家鼓励的,前提是三产设施要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交付。现在对耕地管控的程度非常严格,最好不要搞小把戏,按照正常的方式拿下一些地,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在一般农田上搞一些设施。
(二)关于宅基地
中国的宅基地在全世界政策是最复杂的,我们国家的宅基地房子是个人的,土地是集体的,一户一宅是国家的规定。宅基地无偿分配,你是村子里面的成员,村里就应该无偿给你分块地。宅基地的房子和土地是分离的,农民把宅基地卖给别人之后,不能再给第二套。现在的改革有一个待突破的宅基地的转让,宅基地可以转让,但是不能突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
宅基地建设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最成功的是浙江的桐庐,这是我们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特别重要的试点,而且率先取得重要的成果,大家看看它是怎么样通过宅基地的改革引进城市资本的。一是确权,我们国家农地确权基本上完成的,但是宅基地的基本确权没有完成。二是确权之后,农民把不用的废弃的宅基地交还给集体,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三是集体采用这样的方式,就可以合理合法的引进城市资本了。
(三)关于四荒地
四荒地风险最大,但是收益也很大。明年中期的时候,有关四荒地更开放的政策将会出台。特别希望突破的有两点,第一个是四荒地将来证券化,第二个是可上市。这两个问题解决了,你就有退出机制了。投资最重要的要有退出机制。四荒地属于谁?集体所有。拿下四荒地有两个最大的好处,一个是要和集体签合同。二是四荒地是没人管的地,没有那么多的限制,你可以发挥很大的空间,可以当建设用地使用。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空心村
江苏省农业扶持政策范文第4篇
政府协调相关资源,提供建筑产业园地,并负责产业园楼宇的新建、改建、装修电力设施建设等工作。在建成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方面,前三年按租金100%方式补贴(三年免租),从第四年开始分别按租金的 60%、30%、1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基础设施
软件园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属于相关公用企业建设、运营的,政府将协调相关单位按照软件园的特殊要求提供便利、及时的配套服务。软件园将会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公共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其中入驻企业的水、电、气、网等费用将由软件园管理。
经营管理
为了让产业园变成更完整的电商生态模式,建立完善的电商环境,从产业园建成至投入使用开始,政府每年将园区内形成地方财政税收的80%返还给软件园,由软件园将这部分的费用再次投入萍乡市产业园的建设当中,为产业园提供更完善的电商服务体系,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产业链。
企业服务
1)培训:软件园将定期开展阶段性、系统化的培训,菜鸟入门课程、美工PS课程、视觉课程、运营指导课程、营销策划课程、全能电商课程等,为产业园、萍乡市输送大批电商人才。政府对软件园开展的创业教育培训、人才开发、培训体系建设等给予每年培训孵化补贴50万元。如果软件园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每年的人才培训孵化等任务,培训补贴金额将以每年10万递增。
2)宣传推广:软件园通过全网营销多渠道的覆盖,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宣传上的帮助,提高入驻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优化企业的网页搜索、图片搜索、视频分享、B2B平台、B2C平台、门户媒体、分类信息平台、垂直行业论坛、博客推广、知名百科等信息。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调整品牌策略,不断补充和完善品牌内涵以提升品牌价值,最终帮助企业形成优秀的品牌印象。政府对软件园为入驻企业的宣传推广提供500万的补贴。
3)电商运营:软件园为企业提供免费的运营指导,具体服务包括快速建立营销渠道(淘宝、天猫店铺)、店铺指导(产品定位、引流、活动策划、整体营销策略制定、数据分析)、业务培训(店铺运营、美工设计)、发展分销(招募、管理)。政府对软件园对入驻企业的运营指导提供50万的补贴,且当企业
4)金融服务:电子产业园面向个人与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长期以来,因大多中小企业属于刚起步的轻资产型企业,金融机构对其关注不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入驻园区我们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有:
(1)、政策对接扶持,主要指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针对电子商务创业的基金、贴息贷款、融资担保等。
(2)、各大银行对园区创业者的授信贷款。
(3)、团市委针对园区创业就业应届大学生的政策补贴。
对软件园的贷款担保服务,政府提供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照新兴扶持资金模式管理,扶持入园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行政许可
商帮在产业园建设以及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在商帮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希望政府将能积极进行协调,以帮助商帮及时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产业扶持政策
1)开办费用补贴:对自 2009 年在我区注册开业的、经认定的文化信息类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 元扶持;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30 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扶持。
2)电子商务平台补贴: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 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市贸易发展局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在我市建设物流园区,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全国性快递企业在市区设立区域总部,在乡村设立代办点,多设立的区域总部运行半年以上,且经营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奖励20万元。对快递公司为电商孵化园内电商企业开展快递服务的,按实际发出单数享受每单2元的补贴。
3)销售额补贴:落户在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网络销量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税收补贴:对入驻企业,第一年按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其纳税总额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其纳税总额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补贴。
5)网络费用补贴:对入驻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给予补贴,其中未超过5万元部分按20%进行补贴,超过5万元部分按30%进行补贴,产生费用以电信账单为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6)参展补贴:对平台企业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费用(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
7)人才补贴:积极支持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8)支持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努力打造一批萍乡特色的原生态农产品品牌。对新通过QS、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平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8)相关楼宇补贴:对用于电子商务经营办公室使用面积超过 1000 ㎡以上的园区,和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以上的楼宇,且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创业主体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
8)其他补贴:
1.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 20 万 元、10万元的奖励。每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评选,对获此荣誉的单位给予一次 性 5万元的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2.萍乡市电子商务企业引进或整合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指数发布机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
3.在萍乡市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会展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 机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资金支持,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公益性推广会展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给予全额资金支持,对电子商务的商业性推广会展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给予最高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50%的资金支持。
招商管理
江苏省农业扶持政策范文第5篇
一、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3月
二、项目发布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4月
三、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
往年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600元/亩,单项不超过10000亩
往年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
往年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往年申报时间:5-6月
四、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800万
往年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150万
往年申报时间:10月
五、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往年申报时间:9月
六、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4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4月
七、项目发布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不定
八、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
往年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往年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6-8月
九、项目发布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
项目名称: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支持范围: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资金补助数额:100万
往年申报时间:7月
上述种植类扶持项目只是中央财政扶持种植类的一部。国家对种植类的扶持只增不减,只多不少,申报时间每年略有差异。
《2014国家扶持农业资金政策大全》目录
1、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扶持资金
(每家10002000万)
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80万)
3、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每家50150万)
4、沼气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2080万)
5、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扶持资金
(每家100万)
6、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0万)
7、畜禽良种繁育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80万)
8、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2001500万)
9、养殖业良种拟储备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2080万)
10、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
(每亩5000元,每家不超过300万)
11、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畜牧业扶持资金
(每家25100万)
12、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渔业扶持资金
(每家20100万)
1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80500万)
1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每家100300万)
15、农产品促销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80万)
16、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不超过6000万,每亩600元)
17、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不超过500万)
18、(农畜牧渔林)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不超过50150万)
19、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100万)
20、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产品发展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500800万)
21、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扶持资金
(每家200400万)
22、农产品加工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500万)
2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不超过2000万)
2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不超过300万)
25、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50万)
26、(农产品)冷气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0万)
27、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8001500元)
28、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扶持资金
(无偿扶持每家50100万或贴息贷款)
29、农业部984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每家100万)
30、农业科技跨越计划
(每家105140万)
31、林业生态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每家50500万)
32、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每家50200万)
33、林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100200万)
3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扶持资金
3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50160万)
36、“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
(每家500800万)
申领电话:010-62768838 QQ:20487368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号北大资源办公楼3楼1318
网址: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4 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三是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由3亿元增加到4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
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江苏省农业扶持政策范文第6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进一步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措施,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会议指出,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良好, 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确定, 一是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适度规模经营多样、社会化服务支撑、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各类新型主体, 更好带动小农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开展新型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 培养大批新型职业农民, 促进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和脱贫攻坚。二是落实财政扶持、税费减免、设施用地、电价优惠等政策, 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 对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疫病防治等生产服务给予补助。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开展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融资, 推广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向市县延伸, 力争明年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深入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研究出台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 推动保障水平覆盖全部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