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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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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精选6篇)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1篇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6-01

【正文】:

【题目】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1999.06.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函[1997]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的规定和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和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简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目的出发,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子,建立一支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明晰执法内容,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确市、区、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立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相对集中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支队伍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大对城市“脏、乱、差”的整治力度,实现城市依法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的阶段性目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同时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区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的牌子;街(镇)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

(二)市支队为正局级规格。市支队内设处(室)、直属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区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内设科(室)、直属中队为正科级规格;街(镇)中队为正科级规格。市支队、区大队内设机构由市编委按职能分工确定。

(三)全市综合执法队伍定编2000名,其中市支队、区大队机关为行政编制,其余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编制由市支队统一掌握使用。行政编制由市、区两级编委从相关的行政部门中抽编解决,不足部分暂按事业编制配置,综合执法人员于1999年年底配齐。

(四)市、区、街(镇)执法人员原则上按市、区2:8,区、街(镇)1.5:8.5的比例配置,保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五)市支队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并由一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分管。区大队接受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考察,由区人民政府任免。街(镇)中队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区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大队的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总体思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是:市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综合管理和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及重点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使综合、领导、监督、协调权,对区大队和街(镇)中队不依法处罚的行为具有更正、否决权,重大案件,市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区大队行使区辖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街(镇)中队行使街(镇)辖范围内巡察、立案和简易执法权。为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可根据街(镇)中队综合执法的要求,派出警员协助执法。

(七)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队伍,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经费供给

(一)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市支队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区大队、街(镇)中队执法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财政按每个队员年均4万元核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专项经费由市、区各自承担,其中用于综合执法考评的奖励专项经费由市支队专题申请解

决。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市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区级所得款项按50%上缴市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三)实行罚缴分离。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交指定银行。

(四)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管。

五、队伍管理和监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队员应具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工资、福利依照公安人员待遇执行。

(二)严格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取消其执法资格。

(三)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市支队和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要相互交流,普通队员每两年轮岗一次,副科级以上人员每3年轮岗一次。市支队与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的相互交流,需征得所在单位意见后实施。

(四)取消非正式执法队员。为保证执法队伍素质,凡未取得执法资格的队员,不得上岗执法、市、区两级财政对其工资、福利不予供给。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发现下级执法队伍对应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有权作出更正或直接受理查处。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并纠正。

(六)建立稽查和监督制度。市支队、区大队分别设立督察队、监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支队、区大队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投诉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

(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执法队伍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等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试点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法范围的原则。凡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执法范围执行;对法律、法规未作授权的,可由相关的行政机依法办理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的行政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移交综合执法队伍的处罚权,原有的执法队伍相应取消。

(三)相互配合的原则。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后,原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支持、配合,切实加强专业管理,各自按照确定的职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搞好城市管理。

(四)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之日起,市环卫、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市综合执法队伍执行。考虑到国务院法制局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部分专项执法尚不具备条件,暂采取合作分工的办法过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对一些专项执法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由综合执法队伍立案上报有关部门定性后,交由综合执法队伍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到位。

七、试点工作要求与安排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理顺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推进综合执法的决定,认真领会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对拒不执行改革部署,自搞一套,或延误改革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政一把手或当事者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出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范围。

(四)试点工作从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2篇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09年12月17日)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工作目标,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新型行政组织形式和执法方式,打破了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直接跨行业、跨领域执法;统一设置政府执法机构,精简机构和人员,促进依法行政,是创新政府组织形式和深化政府管理改革的一种新尝试。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举措之一,成立三年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现作一小结。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 在传统的行政体制格局中,由于行政管理门类划分越来越细,一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和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同一级政府下设的多个部门同管一件事,同一个系统的各级执法部门行使大体相同的职权。某一个行政管理领域,要出现多个部门发挥作用,甚至有同一个部门的多个执法机构参与。如: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违反了多个行政管理规范,违法商贩的处理就牵涉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几个部门,必然带来管理中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交叉、重复执法、责任不明等现象。执法主体的部门化和多元化在诸多方面肢解了地方政府统一行政执法的职能,是行政组织机构的一大弊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根本举措。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行政检查权、行政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和资源、权力的再整合,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确立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成为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契机。随后,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63号文件)、2002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17号文件)以及2002年9月《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相继出台,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向和各项具体措施;并计划把综合行政执法扩展到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适合综合执法的领域。如今综合行政执法已成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义

1、有利于根治传统行政执法的弊端

由于传统行政执法体制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和受利益驱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动辄检查,滥施处罚,己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实行综合执法有利于制约部门利益,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国原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财政开支极大;执法力量分散,人力资源浪费严重;执法机构职能单一,一个执法机构无法一次性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建立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有利于精兵简政,减少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的矛盾以及执法责任不清等问题,从整体上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自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行政执法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降低了执法成本,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解决了传统行政执法的弊端,使地方政府执法职能得到了有效统一,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推动了行政管理体制变革。

2、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权运作中,应以最少的资源耗费,最大程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效益。综合行政执法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了有效的途径,在整合了部分权力资源的基础上,减少了行政机构的执法开支,同时减轻了因多头或多层执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不必要的负担。可以说,综合行政执法的推行初步解决了行政权的扩展与行政效率本身的要求和冲突,初步实现了合理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促进管理程序科学化,增强管理活动有效性等行政效率的基本要求,提高了行政效能,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与公正,维护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

3、有利于政府机构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越来越快,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与增强,对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人们呼唤服务型、效能型的政府,要求简洁、一致的行政执法体制。因而,政府组织必须依据环境的变动不断作出相应调整和变革,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逐渐蜕掉资源控制主体的角色,多元和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度日趋增大,市场与社会的自我治理不断形成与政府相抗衡并制约政府权力的独立力量,要更好地因应这一变化,必然要求政府执法机构设置综合化和权力配置综合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建立健全统一、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

4、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的势头,调整机构,精简人员,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等具有重大意义。综合行政执法为解决行政权重叠、行政机构臃肿等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提供新的改革思路,其必将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行政权力的整合、政府管理职能、机构、人员的整合以及行政开支的压缩。综合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实现执法机关优化、精简、合并,明确权限,理顺关系,变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保证了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部门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衢州市试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做法与成效

衢州市地处浙江西部、钱江源头,下辖一市两区三县,总面积8836平方公里,人口246万人。市区(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共辖17 个乡、12 个镇、9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2357平方公里,人口80万人。自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出台一系列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方面都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执法主体分散,机构过多。据2002年报统计,市区具有专门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有23家,管理、执法、检验职能合一的非专门执法事业机构有38家,专兼职执法人员共1189人。其中涉及城市管理领域共有11家,专兼职执法人员591人,分散在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卫生等多个行政部门。由于执法队伍多,多头管理导致执法交叉、重叠,各自为政、各自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利的争相处罚,无利的互相扯皮、推诿,群众反响强烈。

二是队伍庞大,整体素质偏低。由于机构设置过多,出现人员超编情况且合同工、临时工较多,许多人员未经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就上岗执法,执法方式简单且缺少程序。

三是管理不健全,审批不规范。部分执法机构使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收支挂钩,以罚代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加上内部监督力度不够,实际效果不理想。

四是城市“脏、乱、差”现象突出。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占道经营、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时有发生,流动商贩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源头上、体制上解决行政执法工作的弊端,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省政府的批复(浙政函[2003]47号,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衢州市为浙江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衢州市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试点,在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转变和定位、执法范围内容、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效。

(一)已经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的体制

衢州系浙江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唯一试点地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主要职能归纳为“十一加一”,“十一”主要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城乡规划和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和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一”主要履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我们理解为城市管理的职能。

从编制上看,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全部是公务员编制(220人),较好地解决了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仅承担了行政执法的工作,而且执行着大量的市政府的公共政策职能,例如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的管理职能。目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应由市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的各项执法职能正逐步集中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其次,根据衢州市的实际,确定了以市为主、一级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在规划控制区内按区域设立五个支队,规划控制区以外设立两个分局具体管理衢江、柯城两区的农村地域;以利于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行政执法渠道畅通、政令统一,并利于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罚没款全款上缴财政,行政执法所有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办法,彻底杜绝以罚代管、以权谋利、罚款与福利待遇挂钩等不当做法;四是为有利于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公安局设立治安支队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派驻到综合执法局,业务受综合执法局指导,主要配合综合执法局工作,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通过体制理顺,初步建立了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整、方法比较科学的执法框架体系,执法效率明显提高。

(二)不断完善、创新行政执法机制

一是加强了层级考核机制建设,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从队伍建设、职能履行、执法业务三方面明确考核比重和工作职责;考核结果和人员使用、评先树优、经济利益挂钩;二是加强了网格化执法运行机制建设,着力推进精细化管理、网络化执法运作机制,正确处理网格化执法与专项执法治理、与开展和配合重大活动、与集中突击整治的关系,在人员、时间和工作任务上统筹安排;三是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社区联动机制建设,实行辖区执法支队负责人街道(乡镇)挂职工作制度,深化“阳光执法”活动,逐步完善执法密切联系社区工作机制;四是加强了公安保障机制建设,密切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协作,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工作办案制度、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情况反馈制度等四项机制;五是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外部协调机制建设,积极沟通法制办、法院、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例会、配合协作、文件会签等制度。

(三)全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成立以来就全面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一是强调执法观念,促进工作思维转变。大力提倡用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有法律的语言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原来的城管思维向执法思维、城管行为向执法行为的转变,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忠于法律的意识。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促进队伍素质提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培训、法律业务培训、法律学历进修和业务交流等形式,有效提升了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三是加强案件审核力度,促进案件规范办理。综合行政执法面向的范围广、权力比较集中,因此,行政执法队伍的行为规范化对有效控制执法过程的合法有效就尤为必要。通过规范执法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办案指导和审核,做好案件听证和专家论证等,规范了案件的办理。四是注重制度建设,促进执法监督落实。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运行以来一直致力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以及确定执法责任等方式,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等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例如,对于单位来说,综合行政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形式的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

(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效

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监督、促进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以来,已经初步实现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行政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的适当分离,实现部门之间、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也正在逐步形成行政管理的合力。例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房地产领域的案件时,发现建设主管部门存在职能履行不到位的现象,及时与建设部门沟通、联系,监督、促进其履行相应的职能;在办理规划领域的案件时,发现规划主管部门存在前置管理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而也在案件办结后致函相关部门要求纠正。另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充分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监督权,与其他部门一起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如联合十一个政府部门对房地产业进行检查;与规划部门、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挥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执法活动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责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2、全面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比,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年来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25,441件,其中一般程序3281件,简易程序22,160件。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监督权,对全市的房地产市场进行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后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全面履行了行政执法职能。

3、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成立以来,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正执法为主题,坚持以民为本,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卓有成效地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三年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一是相比较其他政府部门序列的成熟有序,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至今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模式;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只是原则上规定集中执法权的工作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管,建设部来牵头日常工作。这样的机制让综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因此屡受争议。目前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能中相当部分是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老大难”问题。例如乱设摊、违法搭建等问题存在的历史很长,以前都是有专业的执法部门去管理,这些部门从许可、管理到执法是一条龙的,都没有管理好,怎么能指望在一夕之间解决所有问题呢。现在有的部门觉得“城市管理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把难以解决的矛盾全部都交给行政执法局,导致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是城市管理领域缺乏一部系统法律来规范,不能给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办案中适用的《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而实际执法主体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就造成了实施主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对称,使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颇感尴尬。

三是有些法律法规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相关部门判断上的不同理解,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如在违反规划案件的办理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界定缺乏比较明确、规范的标准,在界定是否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上,案件处理主观因素较多,相关部门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如一些违建案件规划部门认为严重影响规划,建议予以拆除,因我局对《停建通知书》送达前的违建部分无强制执行权,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存在法院调查认为严重影响规划缺乏标准依据不能成立,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情况。四是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行政执法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强调的是效率,但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很多案件要申请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也损坏了法律的权威。

(二)执法配合的问题

以行政综合执法为主导的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和条块关系的调整, 涉及到行政权力重新划分和组织结构重组的问题。绝大多数管理部门的传统模式是“一条龙”管理,从立法到执行,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决定。部门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又自己去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原来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为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制定的,相互之间在立法之初就没有彼此呼应,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很多部门规章尤其反映出此类问题,现在由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处罚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和相关部门争夺利益。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后,动摇了某些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然面临如何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衔接和协调关系的问题。如 ,行政执法职能虽综合归并 ,但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各相关部门行使 ,执法与管理之间的任务交接、协调配合已成为目前行政综合执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对原来执行各相关职权的行政机构来讲 ,行政综合执法的推进 ,使它们不得不让渡手中的执法权力 ,就难免有些失落。因此 ,在行政综合执法刚刚起步阶段 ,需要各方面协助和指引的情况下 ,却难于获得必要的帮助 ,使综合执法在实践中步履维艰。

(三)执法保障的问题

一是外部保障方面。主要是公安执法保障和法院执行保障。一方面,公安执法保障主要是由公安派驻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职能主要是配合我局工作,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由于办案程序较复杂,环节多,使大队的保障功能受到限制。城市管理警察警力严重不足,造成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处理不及时,保障不到位。另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面广量多,且多数执法相对人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往往不主动履行,大多数案件必须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影响了效率。由于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导致一些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及时到位,既削弱了执法的威信,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成效。

二是内部保障方面,主要是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劳动强度大、专业性强和执法成本高的特点,经费保障非常重要,但衢州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属于“吃饭”财政,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目前我市相对而言财政保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福利待遇也比较低,执法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社会理解的问题

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寄于了极大期望,也给予了特别关注。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队伍,面对的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严格执法就会带来相应的社会德不理解。从内部看,执法人员从早到晚一心扑在执法一线,工作环境较差,工作比较辛苦,一年节假日加起来不会超过一周,比交巡警还累;无论风霜雨雪,随时都得开往现场;城市要搞创建,领导常常视察市容,市民投诉不断,都等着执法人员跑腿动手。一条街道清理不力,就会被视为工作不力。而待遇也相对比较低。加之新生队伍又恰逢公务员工资改革,一些文件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享受超时、特岗、污染等津贴、补贴一直未能落实到位。在遭遇群众不理解,经历暴力抗法后,一线的执法人员会觉得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就倍感委屈。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相对分开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实行审批与管理,监督与执法的分离,行政执法局只有处罚权没有审批权。“两权”分离之后,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通过将处罚权与其他行政权进行分离,强化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减轻部门自利性的影响。但是,行政执法只是行政管理的一个环节,要实现政府管理的目的,有赖于其他行政管理环节的配合与协调才能实现。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认为失去了行政管理最有力的手段,其责任压力减轻了,因而就放松了审批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导致事前管理的责任缺失,增加了事后控制(行政处罚)的压力和执法成本;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权由综合执法局行使,出现问题不是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例如,最近市区规划区的大批违章(法)建筑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规划管理工作的滞后。市规划部门对村民的住房报建不进行审批,与村民自身的生活需要发生冲突,在依法难以实现自己目标的情况下,村民只好进行违法建设,虽然执法部门为制止这些违法建设疲于奔命,但仍然治标不治本,而社会和政府都把这些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责任归咎于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此同时,规划部门并没有承受责任压力,规划依然之后,违法建设仍然屡禁不止。

(六)政府管理的公共政策造成的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低收入人群,是城管日常执法中主要打交道的两个群体,但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是城市管理难的根源。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数以亿计的下岗失业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生存都是问题,城市中的练摊人员并非都是农民,有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的城市居民,他们除了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就靠“练摊”来补贴家用。如果管理者的政策目标定得不恰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最末端的行政处罚权时就会遭到暴力抗法。如为了配合政府管理工作的“创卫”、“创园”等工作,行政执法局经常疲于应付,忙于奔波,但是城市管理的很多问题却还是没有根本解决。行政执法局在政府部门中行使着“末端治理”的职能,也就是说,是对前期政策不完善条件产生的问题进行修正,因此就非常容易产生“治标”不“治本”的结果。这也是执法队员经常在基层执法中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很多公共政策的问题、政策目标的设定以及涉及城市管理的种种公共问题的解决,是属于公共管理的问题,是政策层面的问题。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只对法律负责,如果片面强调文明执法、礼貌执法,强调人性化管理很可能丧失执法的权威。因而,如何处理公共政策(城市管理)和法律(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显得重要。

四、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建议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综合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探索,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既是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法律保障。行政执法的核心功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基于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比较成功,我们建议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一)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依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调整、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自身运行的组织制度。但是,根据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如果一下子改革到位也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考虑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下,授权地方政府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突破口,推广此一前瞻性的改革措施,从而带动其他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建议地方各市政府有效整合政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法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本级序列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集中权力,强化配合和监督,将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制约职能优化重组,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通过整合职能、精简压缩地方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原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地方政府设立一级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事务,向地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和条块关系的调整,涉及到权力重新划分和组织机构重组等一系列问题。法治政府要求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按照行征管理科学化和提高行征效率的要求,同一级政府所属的不同部门之间要求分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所属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应当划分事权,确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的权力,其所行使的执法权自原来的专业部门移交后,原专业部门就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应当独自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遵循独立的活动规则,不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成立只是解决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冲突问题,但是,对于这种综合的、集中的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运作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则需要地方法规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和规范。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依据多是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衔接上的缺陷,执法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混乱。因此,建议在推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的同时,应该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设立法定、科学的、高效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保障综合行政政法权力的合法行使;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为将来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打好基础,逐步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使行政执法不断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打破传统的改革思维模式,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原本就是一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在现有体制下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宗旨是加重地方政府的负担,促使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打破了传统的条条管理的弊端。为什么会有“跑部要钱”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政府管理职能转变不到位造成的。现在很多地方提出的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上级部门找个所谓的“婆婆”或者“父母”之类的想法是典型的传统思维方式。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不仅在许多职责方面重叠,而且在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上也比较雷同,政府管理职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是界定不清的,而且中央政府有个什么部门,对应的地方政府(省市县甚至乡政府)就会有相应的部门来对应,形成了上下一样粗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管理职能的重复和臃肿。事实上,不同层级的政府有不同的侧重面;只有对不同层级政府的功能进行定位,按照其不同功能特点,合理划分事权,解决好各自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把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转变为以宏观管理和调控为主的“决策型政府”,把市、县、乡政府转变为以向社会、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才能有效得到解决。因此,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解决长期以来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情况,成立综合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可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应该重新认识行政管理职能,重新改组政府组织机构,使政府的权力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既有简化又相对集中,合理配置权力资源。

(四)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区别行政执法职能与城市管理职能 行政执法是政府公务人员代表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一系列活动;城市管理是在所有城市参与者的帮助下兼顾私营部门目标和市民利益,在上级政府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能而规定的政策框架下制定实施协调和评估城市发展战略的过程,属于政府的公共政策领域。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仅履行政府管理领域的十一项行政执法职能,而且履行了市政府交办的大量的城市管理的任务。也就是说,市综合执法局一方面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执行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但在现实中,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了大量的公共政策,如,创建国家卫生城,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等,牵扯了大量的精力,甚至执行城市政府的公共政策已经远远大于执行法律法规的任务。从法律上讲,行政执法就是执法人员代表政府执法,其只要对法律负责,其秉公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实现政府管理的目标即追求最大化地公共利益;城市管理是根据政府的政策对社会的一种规范和管理,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为了区别行政执法(法律)和城市管理(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建议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时应该去除城市政府交办的任务这一“箩筐”条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是严格执法,城市管理等公共政策领域的管理职能应该由相关部门承担。

(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理解、认识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不足,个别地方的暴力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公众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解。综合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有典型教育的案件,通过有关的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对于一些地方的暴力执法现象不应该片面地报道,新闻媒体应该更多地从正面报道、宣传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也促进全民的公德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环境,努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3篇

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是强化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 必须注重抓好队伍的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 建立政治思想工作制度,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 经常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 在队伍中开展学先进、树新风、见行动活动。

增强队伍的法律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要讲学习, 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要有计划地经常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采取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相结合的做法, 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狠抓队伍的纪律建设。要讲正气, 不断加强队伍的组织纪律建设和廉正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应该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敢打硬仗。一方面要从建章立制入手, 狠抓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 要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抓从严治队。首先,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严格律已, 遵守党纪政纪;二是要健全监督机制, 发挥监督作用;三是要及时处置以权谋私行为和人员, 绝不手软, 绝不姑息。

二、警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

(一) 统一思想

“不作为”现象的根源就是思想问题。要增强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教育;通过执法人员之间一带一、一帮一、一促一的方式, 在先进和后进人员间开展思想交流, 提高后进人员的思想认识;组织个别执法人员谈心交心活动, 了解那些“不作为”人员的思想状况, 耐心开导教育, 消除其各种思想上的顾虑, 为其增进工作的动力。

(二) 责任细化

目前, 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大都采取集体流动作业的执法模式, 在具体管理中往往是一群执法人员对某一相对人实施执法, 基本属于“吃大锅饭”。具体到某一执法人员并没有明确的任务, 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 总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要坚决改变这一状况, 落实岗位责任制, 尽可能实施定人定段的管理模式, 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责任路段, 实施责任承包, 确保每个执法人员有事干、人人肩上有担子。

(三) 严格考核

要严格对照岗位责任、工作目标实施考核, 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和考核计分的方式, 每次考核情况张榜公布、公示, 年终统计最终得分, 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晋升、评优的主要依据。

(四) 严明纪律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都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队伍管理制度, 但关键在于执行。对“不作为”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 对情节较轻者可口头警告或组织集中学习;对情节较重者可实施待岗制, 待岗反省, 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对屡教不改可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直至开除。

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关系

(一) 文明执法是时代的呼唤, 是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而加大处罚力度是完成城市管理工作的最有效途径、最有利的保证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必须抛弃三个误区:一是简单的方式方法的误区。“打打杀杀”的执法方式方法不是执法力度的加大。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是依法执法, 必须在依法执法的范围内运作。“踢摊子、撅杆子”不是加大处罚力度, 而是违法行为。二是只教育、不处罚误区。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多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但并不等于不处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作保障, 再文明的执法也没有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所谓的“钉子户”, 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 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 不仅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制止, 而且政府形象、执法机关的形象也会受损, 更没有什么法律尊严可谈。所以, 加大处罚力度、严惩那些屡教不改的违法者, 是文明执法的强有力保证。三是认为文明执法就是软弱的误区。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着装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着装文明就是严格按规定着装, 这是文明执法的一个方面。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是文明执法很重要的另两个方面。语言和蔼, 并不代表软弱, 行为恭敬并不代表害怕, 这都是文明执法的要求。执法工作更重要的一面是服务, 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这里当然也包括违章者。通过执法人员和蔼的语言、恭敬的行为, 让不懂法者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 这应该是执法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

(二) 严格依法执法, 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既是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基础, 也是处理好这两者关系的关键

文明执法是依法执法的升华, 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而加大处罚力度是现实的要求, 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严格依法执法,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多做工作, 既是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基础, 也是处理好这两者关系的关键。为此, 执法机关还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第一, 文明执法是个永恒的课题。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 无论调查取证阶段, 还是实施处罚阶段, 即使是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实施处罚时, 也要按照着装、语言、行为三文明的要求执法。对于执法来说, 文明是永恒的。

第二, 加大处罚力度, 让文明执法开花结果。执法人员做到了文明执法, 树立了政府的形象。但是, 总会有一些顽固的违法违章者看不惯执法人员恭敬的行为, 听不进执法人员和蔼的语言。对待他们, 执法机关绝不能手软, 要加大处罚力度, 维护法律尊严。

第三, 充分行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利, 尽量减少与违法违章者的正面冲突。在执法实践中, 很多案件都要进行从重处罚, 执行的困难也相对加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利, 所以, 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充分收集证据, 对执行相对困难的案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减少与违章者正面的冲突。

第四, 多做教育工作, 多收集证据, 为以后加大处罚力度做准备。做到四勤:嘴勤、眼勤、腿勤、手勤。宣传法规要讲透, 不处罚要讲明道理, 处罚要讲明依据。要注重收集证据, 为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实施处罚做好充分准备, 要让违章者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

第五, 加大宣传力度, 创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不但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而且要多宣传城市管理工作;不但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而且要注重自身宣传。执法人员不但是执法者, 更要做宣传兵。要通过宣传, 让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让群众理解、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为文明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处理好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关系, 需要执法人员在依法执法的基础上共同努力, 大胆实践。在工作中有机地把两者结合起来, 才能使当前的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高效率。

四、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这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做出之前保证行为的合法、适当和法律法规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而进行的一种超前监督, 属于事前监督的范畴。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新法督促贯彻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以及内部制定的有关执法方案、步骤、措施等制度。督促建立和跟踪检查这些制度, 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自我约束机制, 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防止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和失当, 比起出现问题再监督处理无疑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 有必要把其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第一个侧重点。

(二) 行政执法资格

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是关系到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监督行政执法资格主要抓住以下三个要点:一是看以自已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即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二是看委托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合法手续。三是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本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 行政执法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是关系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适当的核心问题。对事实依据的监督, 主要是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充分、确实。以法律依据的监督, 主要是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有效、协调、恰当。

(四) 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是否合法, 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形式要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大体包括:表明执法身份、认定法律事实、说明执法事实、交代诉权以及出具合法的执法文书、使用合法的罚没票据等。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程序、口头执法、以言代法、滥施处罚等行为。

摘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需要在加快立法步伐, 强化领导法律意识, 明确执法主体的从属关系, 加快实施行业执法综合管理, 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规范执法程序, 积极开展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 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2]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1988.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4篇

一、衢州市试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做法与成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衢州市从实际出发,在2004年底进行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试点,在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转变和定位、执法范围内容、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效。

(一)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衢州系浙江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唯一试点地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主要职能归纳为“十一加一”,“十一”是指主要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城乡规划和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和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一”是指履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执行市政府的公共政策,我们理解为城市管理的职能。从编制上看,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全部是公务员编制,较好地解决了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仅承担了行政执法的工作,而且执行着大量地市政府的公共政策,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目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应由市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的各项执法职能正逐步集中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次,根据衢州市的实际,确定了以市为主、一级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在规划控制区内按区域设立五个支队,规划控制区以外设立两个分局具体管理衢江、柯城两区的农村地域,以利于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行政执法渠道畅通、政令统一,并利于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罚没款全款上缴财政,行政执法所有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办法,彻底杜绝以罚代管、以权谋利、罚款与福利待遇挂钩等不当做法。四是为有利于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公安局设立治安支队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派驻到综合执法局,业务受综合执法局指导,主要配合综合执法局工作,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通过体制理顺,初步建立了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整、方法比较科学的执法框架体系,执法效率明显提高。

(二)不断完善、创新行政执法机制

一是加强了层级考核机制建设,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从队伍建设、职能履行、执法业务三方面明确考核比重和工作职责;考核结果和人员使用、评先树优、经济利益挂钩;二是加强了网格化执法运行机制建设,着力推进精细化管理、网络化执法运作机制,正确处理网格化执法与专项执法治理、开展和配合重大活动、集中突击整治的关系,在人员、时间和工作任务上统筹安排;三是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社区联动机制建设,实行辖区执法支队负责人街道(乡镇)挂职工作制度,深化“阳光执法”活动,逐步完善执法密切联系社区工作机制;四是加强了公安保障机制建设,密切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协作,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工作办案制度、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情况反馈制度等四项机制;五是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外部协调机制建设,积极沟通市法制办、法院、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例会、配合协作、文件会签等制度。

(三)全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成立以来就全面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一是强调执法观念,促进工作思维转变。大力提倡用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用法律的语言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原来的城管思维向执法思维、城管行为向执法行为的转变,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忠于法律的意识。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促进队伍素质提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培训、法律业务培训、法律学历进修和业务交流等形式,有效提升了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三是加强案件审核力度,促进案件规范办理。综合行政执法面向的范围广、权力比较集中,因此,行政执法队伍的行为规范化对有效控制执法过程的合法有效就尤为必要。通过规范执法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办案指导和审核,做好案件听证和专家论证等,规范了案件的办理。四是注重制度建设,促进执法监督落实。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运行以来一直致力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以及确定执法责任等方式,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等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例如,对于单位来说,综合行政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形式的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还有欠缺

一是相比较其他政府部门序列的成熟有序,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至今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模式;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只是原则上规定集中执法权的工作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管,建设部来牵头日常工作。这样的机制让综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因此屡受争议。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执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规定畸轻,导致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极低,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另外,一些部门规章,基本上都是各部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所制定的,部门利益化的立场非常明显;综合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不可避免地要触及相关部门利益;一种违法行为可适用多个部门法的法条,零碎散乱,规范执法队员的自由裁量权较为困难。

(二)部门配合有待加强

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导的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和条块关系的调整, 涉及到行政权力重新划分和组织结构重组的问题。绝大多数管理部门的传统模式是“一条龙”管理,从立法到执行,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决定。部门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又自己去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原来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为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制定的,相互之间在立法之初就没有彼此呼应,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很多部门规章尤其反映出此类问题,现在由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处罚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和相关部门争夺利益。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后 ,触动了某些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然面临如何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衔接和协调关系的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通过将处罚权与其他行政权进行分离,强化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减轻部门自利性的影响。但是,行政执法只是行政管理的一个环节,要实现政府管理的目的,有赖于其他行政管理环节的配合与协调才能实现。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认为失去了行政管理最有力的手段,其责任压力减轻了,因而就放松了审批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导致事前管理的责任缺失,增加了事后控制(行政处罚)的压力和执法成本;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权由综合执法局行使,出现问题不是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执法保障需要完善

一是外部保障方面。主要是公安执法保障和法院执行保障。一方面,公安执法保障主要是由公安派驻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职能主要是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由于办案程序较复杂,环节多,使大队的保障功能受到限制。城市管理警察警力严重不足,造成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处理不及时,保障不到位。另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面广量多,且多数执法相对人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往往不主动履行,大多数案件必须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影响了效率。由于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导致一些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及时到位,既削弱了执法的威信,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成效。

二是内部保障方面,主要是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劳动强度大、专业性强和执法成本高的特点,经费保障非常重要,但衢州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属于“吃饭”财政,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目前我市相对而言财政保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福利待遇也比较低,执法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政府管理的公共政策需要调整

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低收入人群,是城市市区日常执法中主要打交道的两个群体,但问题产生的根源——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是城市管理难的根本。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和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解决生存问题,城市中的练摊人员并非都是农民,有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的城市居民,他们除了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就靠“练摊”来补贴家用。如果管理者的政策目标定得不恰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最末端的行政处罚权时就会遭到暴力抗法。如为了配合政府管理工作的“创卫”、“创园”等工作,行政执法局经常疲于应付,忙于奔波,但是城市管理的很多问题却还是没有根本解决。很多公共政策的问题、政策目标的设定以及涉及城市管理的种种公共问题的解决,是属于公共管理的问题,是政策层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

(一)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依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建议地方各市政府有效整合政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法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本级序列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集中权力,强化配合和监督,将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制约职能优化重组,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通过整合职能、精简压缩地方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原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地方政府设立一级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事务,向地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和条块关系的调整,涉及到权力重新划分和组织机构重组等一系列问题。法治政府要求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和提高行征效率的要求,同一级政府所属的不同部门之间要求分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所属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应当划分事权,确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的权力,其所行使的执法权自原来的专业部门移交后,原专业部门就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应当独自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遵循独立的活动规则,不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成立只是解决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冲突问题,但是,对于这种综合的、集中的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运作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则需要地方法规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建议在推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的同时,应该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设立法定、科学的、高效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保障综合行政政法权力的合法行使;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为将来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打好基础,逐步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使行政执法不断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打破传统的改革思维模式,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原本就是一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在现有体制下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宗旨是促使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打破了传统的条条管理的弊端。现在很多地方提出的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上级部门找个所谓的“婆婆”或者“父母”之类的想法是典型的传统思维方式。事实上,不同层级的政府有不同的侧重面;只有对不同层级政府的功能进行定位,按照其不同功能特点,合理划分事权,解决好各自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把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转变为以宏观管理和调控为主的“决策型政府”,把市、县、乡政府转变为以向社会、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才能有效得到解决。因此,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解决长期以来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情况,成立综合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可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应该重新认识行政管理职能,重新改组政府组织机构,使政府的权力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既有简化又相对集中,合理配置权力资源。

(四)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以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带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探索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原则上与政府各部门协同业务相关的信息,应根据应用的需要免费交换与共享,以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和部门配合。通过跨部门的政府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政府部门之间协同办公、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体制与机制创新,带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行政机关的前置管理环节,用信息化手段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如许可、审批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告知执法局,其他部门认为应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的案件(行为)及时告知执法局。前置管理环节如果有违法行政等行为,执法局不去处罚,则有行政不作为之嫌疑;综合行政执法局如果发现其他相关部门有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会函告相关部门,从而形成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格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理解、认识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不足,个别地方的暴力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公众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解。综合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有典型教育的案件,通过有关的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对于一些地方的暴力执法现象不应该片面地报道,新闻媒体应该更多地从正面报道、宣传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也促进全民的公德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环境,努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5篇

2010年,城市管理工作将按照县委、政府的总体部署,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维护好、管理好城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狠抓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狠抓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为城市发展和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开创新的局面。

一、全年工作重点

(一)全力以赴推进创卫工作

2010年,我局要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园林县城”为契机,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积极谋划、组织、协调好全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各项工作,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为重点,依法治理为手段,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着力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营造文明、舒适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力求我县市容市貌和谐美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突出重点,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1、严格大型货车准入城制度,采取源头管理与依法处罚相结合,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2、以户外广告整治为抓手,打造“一街一景”,全面规范门头牌匾,整治户外广告设置,强化户外广告管理,提高户外广告品位。

3、2010年在治理城区“脏、乱、差”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向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转移,抓好以占道经营,流动摊点,车辆乱停乱放,市民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力争2010年市容面貌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加大违章建筑查处力度

1、对县城规划区内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调查摸底,开展集中整治,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2、做到严防死守、防控到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区域和区域责任人,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盯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盯住热点地区、重点地区和重点道路两侧,和有关乡镇部门共同做好县城规划控制区内乱建房查处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四)加大交通秩序管理力度

在城区临时停放点规划实施后,加大交通秩序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坚决纠正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对摩托车、自行车按照“停放有序、整齐划一”的要求,实施划线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施工工地“泥头车”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城管队伍整体形象

加强执法队伍学习,健全完善学习培训,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以规范化管理促进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执行力,努力把城管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敢抓善管,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

(六)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强化目标管理,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坚持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通报制度,以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日常情况,逐月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力争发挥城管执法的最大效益,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农村改厕项目资金争取情况

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为契机,积极争取自治区爱卫会的支持,努力争取自治区农村改厕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已申报2010年农村改厕项目任务4000户,力争农村改厕工作取得实效,不断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率。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6篇

活动工作情况汇报

盐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9年6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城市管理年”活动的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各项工作,通过全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活动开展势头良好,已初见成效。现将近期我局“城市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容管理取得新突破。一是严格落实市容管理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对城区主干道实施全天候巡查管理,及时查纠流动摊点和店外占道经营行为,清理流动摊点400余处,查处店外经营行为120余处。二是针对“门前三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泼乱倒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共下达整改通知书400余份,处罚320人次。三是重点解决市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取缔店外洗车、汽修店10个,清理城市“牛皮癣”5000余处,查处噪声、油烟扰民30余次,有利的维护了城区市容干净整洁的良好形象。

(二)户外广告管理逐步规范。全面开展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提质规范工作,拆除城区主干道两侧擅自设置、超过期限、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485块,使户外广告的品位不断提高。目前,盐林南路110块、西大街(联社至绿洲明珠段)42块门头牌匾已全部更换为铝塑板或彩钢瓦材质,达到了规格统一、风格明显。

(三)加大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坚持市容管理“疏堵结合”的方针,按照“主干道严格禁止,次干道严格控制,街巷严格管理”的治理原则,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主要街道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管理。先后,在城区重点路段设置禁停标志12块,停车标志牌8块,划定停车泊位线356米,处罚违停机动车130余辆。

(四)勤查严处违章建筑。受城市拆迁和城区扩大等因素的影响,春季以来违章建房情况呈上升趋势,截止目前,共查处违章建房行为66起,拆除33处,停止建设21处,补办相关手续12处。针对违法建设易发生在节假日的特点,我们始终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不断加大巡查力度和巡查频率,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到达现场查处,确保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五)城管文明执法“竞赛月”活动成绩显著

通过文明执法“竞赛月”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干部职

工学习交流,有针对性的进行全局人员法律知识闭卷考试,坚持执法工作与学习城管文明执法活动相结合,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激发了执法队伍爱岗敬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塑造城管新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市管理年活动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项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具操作性。二是活动发展不平衡,执法队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思路不开阔,工作劲头跟不上。三是要加大城区旧城改造的力度,不断的完善城市功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下一步打算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容的整洁度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把活动的开展和文明执法、服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以管理促发展,以发展求实效。做到发展和管理良性互动。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力争在违章查处、治理城市“牛皮癣”、规范沿街门店牌匾等市容环境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上和提高队伍素质,提升队伍形象,巩固活动成效。

(二)加强宣传,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活动开展中,我们要积极依托各种宣传平台,大张旗鼓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赢得群众对执法

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共建和谐家园。采取以劝改、说服教育的方式,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网格式的城市管理体系。

(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高自我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狠抓城市管理。针对自己的重点、难点问题,因势利导,集思广益,以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为出发点,继续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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