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1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第1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了说明。在我国,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结到证据的范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产生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对当事人在事故当中作用大小而定。

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进行认定, 这种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不同。两者不能混同起来, 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根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不同的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的主要是在交通事故当中直接参与的人员责任, 具体包含机动车司机以及乘客等。然而,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司机和乘客, 还可能包括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单位等,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比交通事故责任范围更大。例如: 当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 这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使用人, 但是使用人是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 所以, 最终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使用人的工作单位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就不一致。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就可以不负责任, 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可能会判决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再例如: 在好意搭载乘客的事件中, 虽然交警认定乘客不负责任, 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的行为, 鼓励这种行为, 法院可以根据事情判决让乘客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不同的适用责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主要适用的是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 即过错责任原则, 全部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 过错一样的承担同等责任, 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 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而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主要不仅仅要依照过错责任原则, 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应该以其投保额内承担, 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般会推定机动车承担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没有过错,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不超过10% 的承认, 如果行人一方有过错, 那么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到, 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 不单单考虑了过错推定责任, 还适应的结合了过错相抵的原则。

三、适用不同的法律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 主要适用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除了上面提及的两个法律规定之外, 还包含《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一些内容。而交通事故赔偿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 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前者是当事人在处理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而后者是当事人的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前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3 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1 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 条的规定, 后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6 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 条的规定; 第三、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 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 而非唯一标准。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 对事故责任和过程程度进行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 根据交通认定书可以划分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等。本文主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论述,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细致的梳理。具体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赔偿

参考文献

[1] 邵玉伟.云计算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 2015.

[2] 廖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3] 叶旭河.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民事诉讼的角度[D].兰州大学, 2005.

[4] 徐清宇.通行正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第2篇

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第3篇

问:我于2015年2月份将一辆现代车卖给了刘某并当场交付,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4月2日,刘某开车将胡某撞伤,经鉴定刘某负全责,因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我,现胡某将刘某、我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请问我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第4篇

摘要: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挂靠车辆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理论研究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却鲜有涉及。由于法律无统一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该类案件的多种判决。为统一司法,为受害人提供最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车辆挂靠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及责任承担的类型。

关键词:车辆挂靠;严格责任;连带责任

一、车辆挂靠概述

(一)车辆挂靠的概念

在我国,车辆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车辆购买人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车辆运营方式[1]。其中车主被称为挂靠人,运输企业被称为被挂靠人(被挂靠单位)。车辆挂靠关系一般是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缔结车辆挂靠协议而产生的,车辆挂靠协议通常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

(二)车辆挂靠的特征

1.关于挂靠车辆的所有权方面,存在着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之分。挂靠车辆名义上是被挂靠单位的,但实际所有权人是车辆购置人,而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置,被挂靠单位不是挂靠车辆的出资购买者。

2.由于被挂靠单位不是挂靠车辆的所有者,因此不具备一般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所具备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名义车主提供个人从事交通运输业运营的资格,并因提供这种运营资格而获取一定得利益。当挂靠关系终止时,车辆所有权归挂靠人所有,有关营运权仍属被挂靠人所有。

4.通过挂靠合同来约定车辆挂靠人与车辆挂靠单位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挂靠单位为挂靠车主代办道路运输的开业、停业、歇业及车辆挂牌、报停手续,代缴车船使用税、运输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收等;而挂靠车辆在约定的时间按期交纳一定的管理费[2]。

(三)车辆挂靠的类型

在现实的车辆挂靠经营中,存在着实质和形式挂靠经营两种情形[2]。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二、车辆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

(一)承包承租说

此说认为,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是以车辆承包(承租)为标的物的承包(承租)合同,其只不过是由经营者带资承包(承租)而已,在形式和实质上与承包(承租)合同并无差别,对车辆挂靠经营关系,套用承包(承租)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可。

(二)联营说

此说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系协作型联营关系,双方以合同为纽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就共同出资、分享利润而言,挂靠与联营确有可比性,但其与联营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挂靠无共担风险这一联营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挂靠经营对外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对内风险往往根据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3]。

(三)挂靠说

此说认为,车辆挂靠类似于企业挂靠,由个人出资和实际经营,却使用被挂靠人的名义。笔者比较赞同挂靠说这种观点。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人出资购买车辆,是车辆真正的所有者,并由自己运营;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其提供的只是运营资格。

三、车辆挂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一)学界观点

近代西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中诞生了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形成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并据此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西方的危险责任,又称危险控制理论,是指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就由谁承担责任。所谓报偿责任是指作为机动车经营的法律主体,因能从管理使用机动车的活动中获取利益,故当机动车损害他人利益时,由其负担损失。

就车辆挂靠关系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享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且实际控制车辆的行驶和运营,而被挂靠人只是提供前者运营资格,让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其只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因此,根据国外的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原理,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车辆挂靠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被挂靠人只能承担垫付责任或者有限连带责任。此外,学者们还提出,最高院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也已经逐渐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

(二)立法规定

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上述法律规范均没有对具体的车辆挂靠关系中道路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细化,作出明确区分。

目前,我国关于车辆挂靠关系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可以寻求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中的批复:“……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司法实践

由于我国法律无明确统一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含义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车辆挂靠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案件的判决尺度无法统一。为解决这一难题,地方各高院相继出台了一些不同的审判指导意见。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判决:

1.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称,是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不问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均有权向一个或数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或债权人获得全部给付而设立的。

2.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有限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指被挂靠人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规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3.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垫付责任。

垫付的概念,“垫”按照《辞海》解释是指代人暂时付款或预先拨付款项。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垫付”是指暂时替人付款,是指在挂靠人的财力不足以全额向赔偿权利人清偿全部赔偿款时,由被挂靠企业替挂靠人暂时清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4.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判决的理由主要是被挂靠单位仅向挂靠车辆所有者收取了少量的管理费,只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者,其并不参与经营,让其参与分担责任显失公平。

5.被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又叫直接赔偿责任,即由被挂靠企业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挂靠人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庆市有的法院规定,被挂靠人系法定车主,应以车辆所有人的身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四)笔者见解

1.“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在我国无适用之经济制度和法理基础。

西方“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工业革命时期侵权行为法中的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的发展结果,而其推行的立法结果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的确立,西方经济学上的风险分散理论在该特别法上得到了明确充分的体现。

在西方,危险责任理论畅行的经济基础是保险业的高度发达,而我国的保险业尚不发达,公民的保险意思较弱。目前我国城乡差别大,无法确定危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最高院《人损解释》仅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范围;《道交法》只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故我国推行机动车危险责任,无完善的保险制度基础。

2.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大量的判例中,法官往往依据是否存在“管理费”或“挂靠费”来认定挂靠关系是否成立,从而使“费用”成为判断挂靠和担责的最主要依据。事实上,这种认识忽略了作为被挂靠单位的注意义务,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首先,不论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它所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其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

其次,被挂靠单位作为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实际上是对经营资格的准予,而且被挂靠单位在给予挂靠人该种经营资格时,有义务加强对机动车使用的管理。被挂靠单位为挂靠人提供的服务,是对其本身经营风险降低的需要,并非仅是一个服务费的对价。

最后,被挂靠单位與挂靠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效力应维系在当事人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够对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产生效力。

结语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谚,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必须加紧完善现行立法,加快明确车辆挂靠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及责任承担的类型,以为受害人提供最及时有效的救济。

参考文献:

[1]赵忠孚,刘文华.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38.

[2]严季,李华强.关于道路运输业挂靠经营的研究[J].交通世界,2005,(2):1.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第5篇

Uber中文名称叫优步, 是一个按需要服务的O2O网站。每一个有需求的用户通过都可以通过i Phone、SMS、An- droid向Uber发送请求, 从而找到自己的私人司机再购买私家车搭乘服务。Uber提供的是一个联系用户与车辆的平台。它力求以最高效最便捷的方式让用户体验到定制化的用车服务。结合移动互联网、精准GPS定位以及移动支付, Uber给你按需配置车辆和司机, 同时省掉用户与司机之间的电话沟通环节, 乃至用车完毕现金和扫码结算的环节。 一切均在不言中完成。

Uber旗下有两类打车服务, 一种是“人民优步”, 其车辆所有权属于司机本人; 另一种是叫车, 比如高级轿车、Uber X和Uber XL专车服务。

在共享经济下, Uber尽可能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效率为客人提供了便利, 从而受到了多方的热捧。在此基础上, Uber成为了网络专车代表之一。

二、Uber造成的交通事故

Uber虽然在中国没有发生特别轰动的交通事故, 可是在其他国家甚至其发源地美国也是发生了一系列恶性交通事故, 导致Uber遭受全球性的争议。其中饱受争议的是2014年新年之夜, 加州法院就接手了一件由Uber引发的死亡案件。只有6岁大的Sofia Liu于新年前夕在旧金山被一辆Uber出租车撞死, 当时在场的还有Sofia的母亲和兄弟, 他们也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 而在解决这件案件时最大的争议点便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事实上, 除了上述所讲的恶性交通事故外, Uber还存许多安全隐患。首先, 用户在乘坐专车时可能会发生纠纷、交通事故 ( 不仅仅是用户本人受伤或死亡, 还可能造成第三人的受伤或死亡) 。第二, 第三人遭遇交通事故, 其发生在司机搭载乘客时和没有搭载乘客时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追责主体难以确认。

三、Uber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事实上, 在现实生活中乘坐Uber涉及到存在争议的法律纠纷更多的是司机、乘客与第三人之间的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侵权纠纷。在乘坐Uber时, 用户在体验便捷的同时大多数都忽略了Uber也是有风险的。正常情况在乘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通常会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但由于Uber的特殊性, 导致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 下面就Uber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情形进行探讨:

( 一) 乘客乘坐Uber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致乘客受伤、 死亡

由于这是个客运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我国的客运合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即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 发生了交通事故所受的侵害均应由承运人 ( 司机) 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乘客发生伤亡, 有权向其隶属公司 ( Uber平台) 要求赔偿。但是现在Uber要求司机与其签署一份《拼车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件下, 您或您所在单位已合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拥有从事营运活动的相关资格”“消费者通过应用程序或服务请求的汽车服务的质量, 完全是最终向其提供此类汽车服务的汽车服务提供商的责任。Uber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担责任, 任何跟汽车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汽车服务相关投诉, 应提交给汽车服务提供商。”这就使得乘客向Uber平台请求赔偿可能不能得到支持。第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ll9条第 ( 五) 项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Uber司机应当对乘客人身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以乘客可以要求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有,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 按照现有的保险条款, 乘坐出租车时发生意外事故, 消费者不承担责任。

可是由于Uber车辆涉嫌非法营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如果公民出行明知是“黑车”仍然选择乘坐, 法院在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一定的确认下, 会要求有过错的公民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适度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这样不仅不利于保障乘客的权益反而还增加了风险。

( 二) 乘客乘坐Uber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 死亡, 或造成第三人车辆损毁

第一, 第三人可以向其隶属公司 ( Uber平台)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但因为《拼车协议》将法律风险转嫁了, 可能第三人向Uber平台主张损害赔偿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二, 可以向司机主张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 在事故发生时双方都存在过错的, 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该公平分担, 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 受害人也应当承担该过失。第三, 若从劳务合同的角度看待两者关系, 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第三人可以就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要求乘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 当Uber司机车上没有载客时, 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死亡或车辆损毁

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因为事件发生时司机并未有提供Uber服务, 不属于工作时间内, 导致事件发生后Uber不承认该司机正在受雇上班, Uber提出公司无需负责任, 案件最终很可能就只能认定为司机没有留心路面情况而发生的意外事件由司机个人承担, 最后就会认定为由司机个人承担责任。

四、结语

Uber这类打车软件的盛行为交通服务事业带来了一股新的潮流, 传统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现在已经饱受争议了, 新的市场环境要求用“互联网十”的思维来改变打车市场, 解决交通运输困局。许多学者都认为官方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这个新兴市场, 但就当下而言, Uber司机确实涉嫌非法运营, 所以我们在享受着它给我们带来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它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 并且也应该认识到发生了事故后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谁需要承担责任, 从而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摘要:Uber这类新兴事物的进入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人们对其褒贬不一。虽说Uber给用户带来了便捷, 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也发生了许多恶性事件, 甚至遭到了“全球性的封杀”。现实中, 争议点最多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司机、乘客和第三人法律纠纷中的责任认定。文章以Uber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为主进行分析, 客观的认识Uber。

关键词:Uber,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参考文献

[1] 南若然.旧金山6岁华裔女童命丧车轮家属提出9项诉讼[EB/OL].http://www.chinanews.com/hr/2014/01-29/5797052.shtml, 2014-01-29.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第6篇

1-9月份,受理此类案件32件,占民商事案件的4.2%。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虽颁布和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仍值得加以研究,现笔者就此类案件试作简要分析,以供各位参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该案的归责原则。因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一般准则,正确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对于案件的解决就会确定了正确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强者与强者之间发生的,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即适用混合过错原则。这有利于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保障交通程序。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既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属于强者,它们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弱者。

3、机动车责任的免除。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掌握了归责原则,还要掌握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现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一般要件

1、受害人须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存在,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一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与财产损害。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无损害事实,则对行为人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予以处罚,不应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2、致害人须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法律上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

致害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及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人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行为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就构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未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则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人虽无违章行为,但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致人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既无违法行为又未违反其应注意的义务,若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既使均无过错,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益。

3、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由于在责任构成中不要求具备过错的要件,因而因果关系就成为赔偿责任构成的最后的、决定

性的要件,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关联,也就是说无因果关系,就谈不上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致害人须有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致害人的过错,只是过失,而不包括故意,致害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就存在过失。《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就是行政法规确定过错的认定方式。

(二)特别要件

1、道路要件

道路要件,也就是讲,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这里讲的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项对道路含义作了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一规定界定了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能适用该法。

2、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运行要件

车辆必须在道路上运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才是交通事故,不运行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类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多种主体造成,但最主要的是车辆驾驶者,由于车辆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即责任主体也不相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取决于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支配车辆运行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所有人自主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因为此时车辆所有人是支配车辆运行并享有运行利益归属者,其既支配车辆运行,又将运行的利益归属于自己。

2、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或者在雇佣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车辆的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或雇佣活动中造成交通事故,因车辆的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是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责任主体应是车辆的所属单位或所有人。这是替代责任,车辆是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驾驶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盗窃他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关于盗窃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批复中可见,盗窃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车者是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车辆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较妥。理由是车辆所有人对其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其若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车辆被盗,其有一定过错,故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这样既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又可加强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心。

4、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审判实践中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者用同样规则处理,即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擅自驾驶人是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2、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擅自驾驶人一般与车辆所有人有特殊关系。如家庭成员关系、雇佣关系,若是家庭关系,擅自驾驶人有家庭目的,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替代责任,若是雇佣关系,应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3、应由擅自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擅自驾驶人是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保管不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应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上,车辆所有人虽对其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其过失程度在客观现实上有轻有重,若不管其过失程度,一律承担直接或连带赔偿责任,对车辆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所有人若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既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又不加重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笔者同意第4种观点。

5、合法使用他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合法使用他人车辆,如借用、租用等,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复杂。笔者认为,由于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合法地转移给他人占用,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已成为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车辆的租用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出借人若有过错,如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有故障,或明知租用人、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仍转移占用等,出租人、出借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若收取一定费用或报酬,应视为其与租用人、借用人对车辆共同经营,其与租用人、借用人可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如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道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其买受人是该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若造成交通事故,买受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车辆买卖未过户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从该复函中可看出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由。车辆之类的动产买卖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行政管理法规的调整范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物权转移,该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最后实际占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8、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比较复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能判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具体责任的承担,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被挂靠人应直接担责,被挂靠人主张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应另行主张权利。如果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联运或共同经营关系,被挂靠人和挂靠人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收取挂靠人一定的费用,虽不介入营运,但被挂靠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可视为共同经营行为,可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也不从事故车辆运行中获取任何利益,但对允许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9、承包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承包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由于车辆承包人是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包人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承包费,获得一定的运行利益,应视为其与承包人共同经营,可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若有过错,如承包车辆报废不应运行等,其应承担与其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10、车辆被质押或被保管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车辆被质押或被保管期间,该车辆被质权人占有或保管人所保管,质权人或保管人对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辆的运行不能支配,故此期间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车辆的质权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由于车辆所有人负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构造、设计上的故障,驾驶人员无法发现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受害人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二者请求赔偿。

四、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审判实践中,有人主张保险公司诉讼地位为第三人,理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车辆运行过程中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控制该车辆运行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是侵权人,其属当然的被告,而保险公司只是依附该被告而参加诉讼,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关文章
办公楼物业管理流程范文

办公楼物业管理流程范文

办公楼物业管理流程范文第1篇1. 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2. 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

2
2025-10-24
北大山鹰社五位学子范文

北大山鹰社五位学子范文

北大山鹰社五位学子范文第1篇3.既然痛苦是躲不过的,那么就痛痛快快去接受。 4.不要因为一次挫败,就忘记你原先决定想要到达的远方!把书山...

1
2025-10-24
变电站增容改造设计范文

变电站增容改造设计范文

变电站增容改造设计范文第1篇1.运行条件海拔不超过3000m 设备运行期间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55℃,不低于-25℃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月平...

2
2025-10-24
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

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

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第1篇无论买的期房、现房及二手房,都存在着办理房产证的问题。首要要了解什么是房产证?房产证是通过交易对所购买房...

3
2025-10-24
变电所施工三措一案范文

变电所施工三措一案范文

s("wzfz");上一篇:办房产证资料及流程范文下一篇:八大禁令和四项原则范文

1
2025-10-24
八大禁令和四项原则范文

八大禁令和四项原则范文

s("wzfz");上一篇:变电所施工三措一案范文下一篇: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

2
2025-10-24
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

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

班干部期末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本学期即将过去,根据学校安排6月27-29日全校统一进行期末考试。考试是教学评价的一种手...

1
2025-10-24
百度新员工入职培训范文

百度新员工入职培训范文

百度新员工入职培训范文第1篇由于聘任制的实行,目前医院的员工流动性很大,对医院不满意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不利于医院的工作安排,也对医...

2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