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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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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精选6篇)

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第1篇

县乡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方案

1总则

1.1 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编制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乡结合部市辖区土地利用参照本规程编制。

1.3编制县级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3.1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1.3.2 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3.3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1.3.4 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1.4县级规划主要内容

1.4.1 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1.4.2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1.4.3 划定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

1.4.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1.4.5 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1.4.6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1.5县级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期限适应,一般为10~15年。同时应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展望期限为20~30年。在规划期限内,应当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1.6 规划用地分类应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分类(见附件一)为基础,根据需要可以对部分二级地类进行归并。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有面积。

1.7编制县级规划应对县域土地利用的现状、潜力和需求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可靠的基础资料。

1.8编制县级规划应采用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1.9县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1.10编制县级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对本规程的补充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2、准备工作

2.1组织准备

2.1.1 县级人民政府组建县级规划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

2.1.2 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指定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反映用地需求和意见,参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协调。

2.1.3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划指导思想、工作步骤与方法、工作人员组成与分工、工作经费等。

2.2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2.3收集资料

2.3.1 县域基础资料

(1)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水文、自然灾害等;

(2)资源状况:包括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等;

(3)人口资源:包括历年总人口、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4)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等;

(5)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状况;

(6)主要产业发展状况;

(7)农业普查资料;

(8)生态环境状况;

(9)县域历史资料。

2.3.2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

(2)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

(3)历年土地统计资料;

(4)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5)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及其他专项用地调查资料;

(6)土地评价、土壤分级资料。

2.3.3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3)上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4)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

(5)国土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林业、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3.1 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对气候、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矿藏、景观、灾害等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主要农产品产量与商品化程度、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分析、比较,明确本县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3.2 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动态变化分析:根据土地祥查、变更调查、土壤监测的人口、土地、农业、城乡建设统计年限,分析、比较全县各类土地的面积、人均占有量和质量,以及土地利用近10年的变化情况,研究引起土地利用变化的原因,评价土地利用变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

3.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分析各类土地比例关系及各类土地在全县范围内的分布是否合理,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

3.4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计算土地开发利用率、各类用地实际利用率、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生产率相比较,评价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的高低。常用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土地开发利用率=(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土地复垦率=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面积/废弃土地总面积×100%

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实际利用面积/该类土地面积×100%

或:

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面积-该类土地撂荒(闲置)面积)×100%

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耕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

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面积/用地总面积×100%

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总面积×100%

人均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人口总数×100%

单位土地资金集约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

单位土地产量=总产量/用地面积

单位土地产值=总产值/用地面积

3.5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土地利用特点和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

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提出规划要重点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1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

4.1.1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或上级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4.1.2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4.1.3土地利用现状、利用潜力和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

4.1.4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4.2规划目标: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划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3近期规划任务:为实现规划目标,近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5、土地供需预测

5.1土地供需预测的步骤与方法

5.1.1提出对人口和各部门用地的要求;

5.1.2 分析土地利用潜力,测算各类土地供给量;

5.1.3 各部门根据预测要求,测算规划期间的人口和用地数量、类型,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5.1.4 对部门用地预测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凡不符合预测基本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进行预测。

5.1.5汇总各类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

5.2 土地供给量测算

5.2.1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

(1)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农用地整理和集约利用增加农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单产的能力。

(2)在分析各类建设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各类建设用地调整改造的能力。

(3)调查各类废弃地的面积、分布,评价废弃地适宜复垦利用方向合数量。

5.2.2 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规模预测;根据国家合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合投资能力,通过投入产出合费用效益分析,预测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各类用地的数量合预期效益。

5.3 人口预测

5.3.1 预测采用的总人口基数与政府正式公布的人口数一致。

5.3.2 规划期总人口的预测分为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机械增长预测。

5.3.3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宜由计划生育部门为主进行。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分析多年来的自然增长情况予以确定。

5.3.4 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实际净迁入(出)数量,并分析影响人口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

5.3.5 城镇人口和村镇人口按5.5.1的规定预测。

5.4农业用地需求预测

5.4.1耕地需求量一般由农业部门为主预测。

(!)规划期耕地需求量应在保证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合理预测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包括当地基本需求量、国家订购和调出(入)量,其中:当地基本需求量根据5.3条预测的人口总规模和计划要求达到的饿人均农产品占有标准确定;保证国家订购任务,并努力减少调入量,增加调出量。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根据多年实际变动和规划变动和规划期内物质投入和技术进步情况预测。

(2)耕地需求量如采用统计数预测,应将期结果按祥查数修正。

(3)人口高峰年不在规划期内的,尚应根据人口高峰年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和作物单产、复种指数变化趋势,预测人口高峰年耕地需求量。

5.4.2 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需求量宜分别由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或当地主管部门为主预测。

(1)预测采用的用地基数应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数尚进行的变更调查数。

(2)园、林、牧、渔各业生产用地需求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应根据

5.3条预测繁荣人口规模和计划达到的人均自给产品占有量确定;调出、调入的商品量应分析县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宜参照当地平均先进水平,根据农业投入、科技和管理水平的发展确定。

(3)生态保护及其他公益性用地需求量应根据特定的目的和保护需要确定;需占用耕地的,仅限于已由上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

(4)各类用地面积的扩大,应根据土地的适宜性落实用地位置和范围。

5.5.1 城镇(城市或建制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宜由建设主管部门为主预测。

(1)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按现有规划发展的城镇逐一 进行预测后汇总。

(2)规划期城镇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的规模由人口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决定。

(3)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村镇人口应为总人口减去城镇人口。

(4)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预测分为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城镇人口机械增长两部分进行预测。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应根据计划生育指标预测。城镇人口机械增长,对一般地区,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平均值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近几年人口净调入(出)值确定,对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带眷系数法、环境容量法等计算。规划期村镇人口规模应按5.3条规定预测的总人口规模减去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

(5)城镇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6)城镇暂住人口数量较大的,在确定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时可适当考虑暂住人口因素。

5.5.2 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

独立工矿用地需求量分别由煤炭、冶金、石油、建材、电力等需要用地的行业的主管不满为主预测;交通、水利用地需求量分别由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为主预测。

(1)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用地应按照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预测,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包含其中。

(2)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应采用已批准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平均先进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3)应区分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点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中应不包括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

(4)建设用地发展规模确定以后,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场址条件,确定占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比例。

5.5.3 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墓地、盐田等建设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及用地范围预测。

6、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6.1 土地利用调整次序

6.1.1 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6.1.2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

6.1.3非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6.1.4 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6.1.5 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6.1.6 建设用地确需扩大啊的,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林地。

6.2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

6.2.1 审核各类用地数量与布局。对土地供需预测结果应从数量和布局上进行审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经协调解决以后予以核定。

6.2.2 用地数量综合平衡。经核定的各类用地供给量与需求量作为用地数量综合平衡的依据,如各业用地供求数量上出现矛盾,则应以土地有效供给量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1.3条)和土地利用调整次序(6.1条)进行综合平衡。

6.2.3 用地布局综合平衡。在用地数量平衡的基础上,再审核各部门要求的用地位置、范围是否存在矛盾;如存在矛盾,也根据规划原则和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协调解决。

6.2.4 部门用地需求预测再用地结构与布局平衡中未能落实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的用地调整方案,再次参与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平衡。

6.2.5 经多次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由规划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交规划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2.6 拟定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划定土地利用区(7章),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并将全县各类用地指标分解至各乡(镇)。

6.3 拟定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6.3.1 在对规划期间全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各类用地调整指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表一),表中列出规划期和近期全部一级地类和主要控制的二级地类的面积和比重。

6.3.2 根据各类用地调整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案(6.5条),编制全县耕地规划平衡表(表二),表中列出规划期间和规划近期、远期补充耕地、减少耕地和净增(减)耕地的面积。

6.4 拟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

6.4.1 本条“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作用的独立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骨干性工程。

6.4.2 根据各重点项目在规划期内的用地需求预测,在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表(表三),表中列出各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位置、占用耕地面积,以及建设性质、年限、内容等。

6.4.3 重点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能按比例尺上图的,应按7章的规定单独划分土地利用区;面积较小,不能按比例尺上图的,在规划图上用符号表示其位置,面积计入所在土地利用区。

6.5拟定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

6.5.1 本条“土地整理”是指针对村庄、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使其投入经营与利用的活动。

6.5.2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应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和投资可行性分析、效益分析等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要求拟定,内容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区域范围、利用方向与规模;重点项目与要求;分期实施方案;资金方案;效益分析;管理措施等。

6.6 拟定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分析乡(镇)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利用潜力、经济发展方向,按照全县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要求,在县、乡两级协调的基础上,分解、拟定各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表七)。

7、土地利用分区

7.1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分区应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

7.2 分区的步骤与方法

7.2.1 拟定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收集、整理分区所需图件和其他资料。

7.2.2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规划底图,根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结构,在规划底图上分区划线;分区须符合7.3条的规定;分区划线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状地物或河川、山脊等自然地物界限。

7.2.3 统计分区总,面积:分区总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相协调,否则,应调整土地利用分区或用地指标,直至协调。

7.2.4 整理分区结果,规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7.3 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利用分区类型。一般可设立以下九种土地利用区。

7.3.1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除城镇、村镇、独立工矿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退耕土地以

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列入农业用地区。

(2)沟渠、道路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和农田之间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一并划入农业用地区。

(3)农业用地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划为基本农田。

——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划定范围以外的农田。

——村镇建设用地周围的农田。

——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

——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农田。

下列土地可以划为一般农田:

——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

——坡度大于25°、未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耕地。

——江河泄洪区内的耕地。

7.2.3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列入园地区:

(1)集中连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其中已列入其他用地区的园地除外。

(2)规划确定为种植园的宜园后备土地资源。

(3)划定为园地区的土地面积应不小于25公顷.

(4)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3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河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河苗圃,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

(3)规划确定未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

(4)划定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面积应小于25公顷。

(5)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4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划入牧业用地区:

(1)现有的人工、改良河天然草地,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除外。

(2)规划确定为畜牧也使用的宜牧后备土地资源。

(3)划定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面积应不小于25公顷。

(4)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5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宜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1)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2)已批准的饿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区域。

7.3.6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聚居人口平原地区200~300人、山区100~500人的,原则上按居民点现行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为村镇建设用地区。

(2)聚居人口平原地区大于1000人、山区大于500 人的,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划定;未制定村镇规划的,如村镇内现有空地不能满足未来五年人口增长需要的,可按其不足部分增划建设用地,人均村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村镇规划标准》。

7.3.7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宜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1)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独立工矿用地。

(2)已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规划工矿建设用地。

(3)经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于城镇之外的工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按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划定。

(4)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恳,不得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5)独立工矿用地一股脑满足建筑、交通、水源、排水、能源、环保等建设条件。

7.3.8 自然和人工景观保护区;是指未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及其他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价值的土地,已批准为保护区或旅游区、并有明显界限的,划入景观保护区;已经批准但无明显界限的,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用地要求划定。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与其他土地用地区重叠的,可划定为复区。

7.3.9 其他用地区:根据实际利用需要划定的其他用地区域。

7.4 各地应依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分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7.4.1 农业用地区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业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7.4.2 园地区

(1)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7.4.3 林业用地区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第2篇

《南京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任务书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主城区、东山副城、仙林副城、江北副城。面积834平方公里。涉及玄武、秦淮、鼓楼、建邺、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9个行政区。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2013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至2030年。

三、规划内容

包括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阐述、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规划总论、城市雨水径流控制和资源化利用、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城市防涝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管理规划及保障措施等。

四、规划依据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

五、编制要求

1、成果要求:编制单位负责提交《南京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征求意见稿、评审稿、送审稿及最终稿,均由四部分构成:①规划文本;②规划图册;③规划说明书和管道计算书;④规划附件。提交修订后的南京市暴雨强度公式。

编制单位负责提供市供节水处组织的审查所需的中间成果文件(征求意见稿、评审稿、送审稿,数量满足评审需要),最终稿(市政府批复后)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40 份(含所有附件),最终稿文本、文本说明、图集等电子版光盘2套(含word、PDF及CAD格式)。编制单位负责提供暴雨强度公式修编成果文件40份。

2、质量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先进的理念及超前思维,科学合理的完成规划编制,进一步提升城市防涝能力和生态功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打造“美丽中国”标志性城市的总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规划应达到住建部、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大纲及相关标准、规范深度要求,规划成果通过有关各方组织的专家评审。

3、时间要求:2014年7月30前完成征求意见及南京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专家评审;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专家评审稿;10月15日前完成专家评审;2014 年11月30日前完成送审稿。

六、意向参选单位要求

(1)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事业法人;

(2)同时具备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水利

行业城市防洪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3)负责编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给排水专业或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从事设计10年以上,并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3年6月-2014年2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3年6月-2014年2月的缴费证明资料;

(4)具有大城市、特大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经验或相关工程设计经验;

(5)具有利用水力模型软件系统建立雨水系统模型、水力模型的实际经验;

(6)不接受联合体参选单位。

七、规划编制费用

新形势下城镇规划编制与管理技术 第3篇

(一) 城镇总体规划的特点

当前, 在我国普遍推行了城镇总体规划工作, 但普遍设计水平较低, 加上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难以适应指导城镇建设要求。需要掌握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城镇总体规划的显著特点, 以规范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的主要特点:

1. 小。

城镇规模小、空间尺度小、但开发强度不宜过小。城镇自身功能应齐全, 但它不是大中城市的微缩, 有些功能可以没有 (如文教区等) 、有些功能必须强化 (如农贸活动) , 有些功能甚至需及时抓紧落实而发挥效能 (如农房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业园区) 。

2. 变。

城镇山区规模小, 发展存在许多偶然因素, 充满变数, 要求规划加强发展研究, 科学论证支持。设计既要有刚性又要有弹性, 合理进行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分析和配用。

3. 度。

城镇总体规划直接做到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的深度、其中建制镇和集镇 (社区) 总体规划做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4. 特。

城镇有它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应结合各城镇在县 (市) 域总体规划中的功能定位, 充分体现各城镇的独特人情、风貌、历史和产业, 必有其规划内容的特殊性, 也有它依附自然的田园特色与山水特色。

(二) 城镇规划编制的意义

1. 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新时期赋予城镇总体规划的任务, 是要通过规划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如何实现社会发展战略的途径, 探索城镇的发展机制, 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政策, 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指导城镇建设宏观调控的手段。通过探寻新时期的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有效地实现城镇发展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衔接, 及时促进和加快重点项目的建设, 服务并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 有利于实现与区域规划、详细规划的合理衔接

城镇由于其规模小, 发展的不稳定性, 必须加强区域分析与研究才能正确把握其发展方向或重大问题。城镇总体规划必须做到、也能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以便很好地指导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

3. 有利于接受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

城镇总体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和指导建设。项目建设的土地审批却分属国土、住建两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 且各自所依据的规范、编制及审批程序均不尽相同,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 一方面, 接受土地利用规划控制与衔接;另外一方面从城镇客观发展需求科学预测其用地规模, 并对土地利用规划提出反馈意见。两者互相协调, 分期与调整, 积极做好“两规”衔接。这样有利于接受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 有利于城镇总体规划的建设实施。

4. 有利于指导各项建设, 并逐步形成城镇特色

规划是各项建设的龙头。通过城镇的总体规划, 可避开各项建设各自为政, 使城镇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城镇总体规划不是大中城市总体规划的简单地缩小, 城镇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历史的人文环境积淀, 通过合理的总体规划设计能促使城镇特色的形成。

5. 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的规划, 使城镇有效地克服“三废”的乱排放;防止滥垦滥伐, 有计划地保护植被与自然山水, 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保护耕地, 合理利用资源;促进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 缩小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和精神文明, 提高人口素质, 最终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规划编制管理方法探讨

(一) 推行全镇域整体规划编制管理

传统的城镇规划是在城镇规模所框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用地布局和各项建设, 根据需要划定一个规划区并在此规划区内安排郊区规划内容。全镇域整体规划的方法是仍然在一级规划区内安排用地布局和各项建设;以全镇行政区作为二级规划区, 在此范围内综合安排各项工农业生产建设,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定各村庄居民点用地布局的原则和标准。实行全部土地用途控制, 划定不准建设用地;特别是提出农业产业与乡镇企业发展的链条关系方式时, 应首先注重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相关规划编制时的主动性, 组建或成立城镇密集地区功能区或管委会, 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权力。可以从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编制组织 (如功能区) 的共同主体和积极推动由地方政府市间联盟, 负责相关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管理等方式组织编制。建立公众参与和专家对策咨询制度, 通过公众参与制度, 进而建立编制的公示制、公布制、公开查阅制度和听证制;并在政府决策前进行专家技术咨询, 对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进行技术评价, 更有利于民主化、科学化。

(二) 制定相应的规划技术规范和编制规程

各级政府应责成规划主管部门, 共同研究制定城镇密集地区技术规范和编制规程, 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对其组织编制的各层次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内容和编制要点、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规划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等作出规定。主要从规划编制的要求和成果内容、深度、以及规划编制的基本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职责和权力都应该有要求。

(三) 建设复合型的规划编制队伍

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决定着区域城镇建设的水平和发展潜力。密集地区规划编制的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密集地区未来发展的水平。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编制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立法的过程, 这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规划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同时还要具有良好政策素质, 了解宏观经济政策, 熟悉经济发展态势, 具备社会和经济学领域知识, 并应对城镇密集地区规划有透彻的认识。

(四) 规范规划的审批管理机制和强化规划的法律意识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当前中国经济转型、行政体制改革、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阳光规划政策等方面的趋势和发展要求, 也体现了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任务特点。完善中国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审批制度的重点环节, 关键在于完善规划审查的多方参与机制、规范规划的审批形式。

1. 确保规划审查中的多方参与, 规划在报审批前需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2. 完善省、城市的规划委员会制度, 建立城镇密集地区规划机构, 为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审查、审议搭建平台;

3. 在审批上可以根据规划的组织、内容特点、目标任务等不同类型, 采取多种方式;

4. 根据规划实施的动态评估, 建立规划的调整和修订制度。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两个密不可分的过程, 在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并体现管理的要求和需要, 而规划管理既是对规划编制的支撑与保障, 也是规划编制工作的深化和延续。

编制和实施城镇密集地区规划是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引导区域空间调整优化的基本手段, 是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和发展效率的迫切要求, 是加快区域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结语

研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必须研究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管理, 了解当前中国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 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法规体系, 增强地方政府及公众参与以及建设复合型规划编制队伍等措施, 将这些结合起来, 十分有利于管理好城镇密集区建设。

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第4篇

关键词:公园绿地;技术规范;园林设计;园林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3)05-0000-00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经常与园林规划设计人员交流沟通,发现规划设计人员中无论是毕业于对口的园林专业,还是相关的园艺、环艺专业;无论是驰骋沙场二十多年的“老将”,还是刚刚涉足职场的“新兵”,有不少人对园林技术规范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深入了解和熟练使用了。笔者曾多次请问几所高等学府的教授“为何不向学生传授专业技术规范的常识”,得到的答复竟然惊人的相似:“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如此见解令人失语。业内人士常把本专业的技术规范通俗比喻为“游戏规则”,不懂“规则”,何以“游戏”!因此,本文尝试对《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1](图1,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实施情况作概括性的剖析,以“解剖麻雀”的方式,让业内人士对园林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有一个整体性的认知。

1《规范》编制目的及基本程序

1.1编制目的

城市公园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面积规模较大的公园,在公园内容确定、功能区(景区)划分、园林空间组织、地形地貌处理、园林建筑布局、游览路线策划等问题的综合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变数,需要多方案比选后,寻找最佳的组合,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损失。因此,将多方案比选寻找最佳组合的阶段定为规划阶段是合理的;政府部门为了公众利益,依靠专家的智慧,对此阶段实施有效控制。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3]都没有设定城市公园的规划阶段,更无具体的规范。这给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核、审批等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据国标、行标的基本内容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出台一部既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又得到政府部门、建设业主、规划设计单位、园林专家一致认同,并在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编制、评审、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都适用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解决广州市在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编制、评审、审核、审批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管理水平,正是编制《规范》的目的所在。

1.2 编制基本程序

《规范》编制分为申请立项、文本征求意见、《规范》预审报批、《规范》审批发布等四个主要阶段。

1.2.1申请立项阶段 为了使《规范》编制能顺利立项,笔者于2005年开始作前期调研,在草拟《公园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主要内容修改后纳入《规范》附录)的基础上,先后对《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收集了国内外公园规划设计的先进理念,总结归纳广州市15年公园规划设计管理的经验,于2008年草拟出《规范》初稿。再由规范起草牵头单位(广州市公园协会)提出《规范》编制立项申请,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同意后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批准后纳入2008年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制定计划。

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规范》编写小组与申请立项同时成立。鉴于《规范》属于技术操作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地方性技术规范,因此,要求编写小组成员绝大部分来自园林规划设计一线并工作十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长期从事公园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同志,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规范》编写主笔要求更高,应是熟悉园林规划设计理论并具有丰富实践经历以及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复合型专家。《规范》编写小组正是按照上述要求组建的(图2)。

1.2.2 《规范》征求意见阶段 《规范》初稿(申请立项时已由编写主笔草拟完成)按规范模板修改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后,除了发给编写小组成员征求意见外,还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发函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办、市绿委办、各区(县级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大学、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及市、区主要公园等26个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编写小组对征询部门(单位)提出的74条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纳了50%以上的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都在《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做出了合理的解释。

1.2.3 《规范》预审报批阶段 由编写主笔根据反馈的正确意见对《规范》征求意见稿作认真修改后,经编写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逐条审查、修改、完善,形成《规范》送审稿,并邀请专家进行预审,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规范》报批稿。

1.2.4 《规范》审批发布阶段 《规范》报批稿报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由该局组织专家审定批准后发布。

从上述严谨的《规范》编制流程中,可知《规范》集中了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专家智慧的结晶。

2《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1 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是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城市公园分类》等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建设“和谐社会、宜居城市”的需要进行编制。

《规范》的主体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总则、基本要求、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与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12章285条的内容,详细具体地规范了城市公园规划阶段与设计阶段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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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附录A,规范了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方案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等4个阶段的文件编制。

2.2 特点

2.2.1 在结构上把规划与设计分开规范 《规范》在内容结构上将城市公园的规划与设计工作分开规范,并以附录的形式提出对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四个阶段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这种结构形式是以往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和《公园设计规范》)所没有的,使《规范》更符合省、市园林绿化法规的有关规定,既增强了《规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提高了《规范》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2.2.2 在内容上注重安全、生态、环保理念 《规范》在内容组织上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和“充实内容,量化要求”的原则,即把“保护原生态”“生物多样性”“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应急避难”等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规范条文中,并根据广州市现有公园完善建设的经验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实完善规范内容,增加量化规范要求。这样既加强了《规范》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也提高了《规范》的完整性和操作性。

2.2.3 在具体条款上注重可操作性 《规范》的内容比较全面、具体,有较强的操作性。《规范》中有些内容是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和《公园设计规范》)尚未具体规范的。例如:

1)为了满足公园生物多样性和提高城市环境空气湿度的需要,要求公园规划占一定用地比例的水体,并要求大面积宽阔的水体规划孤岛(图3),为鸟类和爬行类动物提供栖息地(《规范》6.3.5和6.3.5.1条)。

2)为了保证公园水体达到景观水的标准,提出公园水体的水源补给应使用经净化处理的地表水(雨水)、中水和地下水,要求公园水体应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图4)、养鱼等生物措施和利用高差使水体流动的物理措施,促进水体自净,确保水质达到景观水的标准(《规范》6.3.5.3、6.3.5.4条)。

3)为了实施植物多样性和使用乡土植物,促进公园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按公园的面积规范了植物种类数量,也规范了公园乡土植物数量占植物总数量的比例,还规范了公园多层混交配置的种植面积占公园绿化种植面积的比例(《规范》6.3.7.2~6.3.7.4条)。

4)为了使公园保持接近自然的水文循环,有效地补充地下水,维持城市地下水位的稳定,规范公园内不行机动车的园路和铺装场地(图5)必须作透水透气性设计(见规范8.1.6条)。

5)为了保证公园游客的安全,要求设有管理处(室)的公园设置安全管理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公园主要出入口的集散广场和游人集中活动的大型铺装场地以及经常举办展览活动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性的防雷设施(图6)覆盖(《规范》6.3.12.5和6.3.13条)。

6)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公园应急避难的功能,要求居住区公园、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专类公园应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园总体布局预留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图7)和相应设施(《规范》6.3.14~6.3.14.6条)。

7)为了适当社会发展和满足不同层面市民的需要,要求公园根据规模和游人量在主要出入口配套规划停车场并设自行车停放处;要求公园根据不同年龄的服务对象的活动及公园景观组织和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园现状条件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规模、布局和内容(《规范》6.3.9.11和6.3.3~6.3.3.4条)。

8)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要求公园男厕所小便器中设一个低位小便器,厕所洗手处设一个低位洗手盆;要求公园园椅和坐凳的构造符合人体工学的要求(《规范》10.3.2、10.3.4和10.11.1~10.11.3条)。

9)为了贯彻“节能环保”的原则,要求公园独立式厕所设计除了应充分考虑厕所的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及园内其它建筑风格相协调和建筑平面布局及配套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4]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的有关规定外,建筑立面设计应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图8)的要求(《规范》10.3.1、10.3.5条)。

3《规范》的主要作用

《规范》在第一章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及其文件编制、审查和审批[1]。

3.1编制指引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编制的过程中具有相应的技术规范作为指引(图9);避免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编制的盲目性,提高规划设计编制的水平。

3.2评审标准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城市公园建设业主和评审组织机构、评审专家在审查、评审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文本、图纸时,具有一部适用的技术规范作为评审参考;有利于提高审查、评审工作的准确性。

3.3审批依据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城市公园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审批规划案件时,具有一部适用的技术规范作为审批依据;有利于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4协调准则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与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有关的政府部门、建设业主、规划设计单位、园林专家在业务、技术沟通协调时,具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图10);有利于缩短规划设计编制、评审、审核、审批等环节的运行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4 《规范》实施情况及建议

《规范》作为指导广州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技术规范,自2009年发布至今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违反规范的公园建设时有发生[6]。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规范》的宣传和导向指引不足;二是规划设计评审、审批对《规范》的实施不力。笔者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4.1 加强《规范》的宣传和导向指引

4.1.1 加强《规范》宣传力度 按理政府部门为了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不但要组织编制相关的技术规范,还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宣传推进技术规范的实施。因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用传统的宣传方式,安排专项资金印制《规范》文本,发送到广州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公园协会和市、区各公园等。以此提高《规范》实施部门和单位对《规范》的认知度,也为其使用查阅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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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加强《规范》实施导向指引 按理政府部门要推进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应该做好导向指引工作。因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公园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并委托行业协会依据技术标准,开展城市公园环境质量等级评价活动[6]。以“行业评价”替代“部门评比”[7],以评价标准和评价活动为导向指引,推动《规范》的有效实施。

4.2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评审审批部门实施《规范》

4.2.1 依法理顺城市公园规划审批部门 按理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8]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理顺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部门[9],为城市公园建设业主和规划设计单位创造良好的报批条件。

4.2.2 根据《规范》要求实施审批、评审工作 按理政府部门的技术审批要求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因此,建议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审批部门按《规范》要求实施审批工作。并要求组织城市公园设计方案评审的单位(协会)按《规范》要求实施评审工作。

5 结语

最近十年,广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园林种植土》[10]、《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11]、《花坛布置技术规范》[12]、《屋顶绿化技术规范》[13]、《人行天桥、立交桥绿化种植养护技术规范》[1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1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16]、《城市公园分类》[17]、《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1]、《园林铺装工程(园路)施工验收规范》[18]等园林绿化系列技术规范,为实施园林绿化技术规范化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今后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本文“解剖麻雀”,现出《规范》实施的问题,相信其它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的实施过程也会存在同样的情况。笔者认为:要解决技术规范的实施问题,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是关键。

参考文献:

[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J 440100/T23—2009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S].

[2]国家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S].

[3]国家建设部.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S].

[4]国家建设部.CJJ 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

[5]国家建设部.国家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S].

[6]李永雄.城市公园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构筑的探析.[J]中国园林,2013(4)63-66

[7]林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J]建设科技,2010(7)60-63

[8]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Z],2012(修正)

[9]李永雄,温墨缘.论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阶段划分与技术管理[J].中国园林,2010(9):82-84

[10]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06—2006园林种植土[S].

[1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05—2006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S].

[1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0—2007花坛布置技术规范[S].

[1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1—2007屋顶绿化技术规范[S].

[1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112--2007人行天桥、立交桥绿化种植养护技术规范[S].

[15]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3—2007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S].

[16]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4—200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S].

[17]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2007城市公园分类[S].

[18]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86—2010园林铺装工程(园路)施工验收规范[S].

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第5篇

(苏建村[2007]134号)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快镇村布局规划实施,满足农民建房需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切实做好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农民按照规划有序建房。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

一、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安排村庄的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的布局,满足当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需要,引导村庄合理有序建设。

二、规划依据

1、乡镇镇村布局规划

2、《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

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三、技术要点

1、尽量采用现势地形图,一般比例尺不小于1/2000。

2、预测村庄用地规模及用地拓展方向,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

3、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

4、确定村庄主要道路框架。

5、提出相关的建设要求

(1)住宅。明确住宅设计原则(包括居住模式)、建设标准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2)公共设施。应明确配套设施的标准、类型、项目和控制指标,确定其布置的方式,并确定近期建设内容。

(3)基础设施。应明确各类基础设施的标准、等级、规模及位置,并确定近期建设内容。

6、明确村庄近期建设内容。

四、成果要求

1、规划说明,简要说明图纸表达的内容

2、现状图

3、平面布局规划图

4、基础设施规划图

五、验收和审批

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第6篇

一、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安排村庄的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的布局,满足当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需要,引导村庄合理有序建设。

二、规划依据

1、乡镇镇村布局规划

2、《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

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三、技术要点

1、尽量采用现势地形图,一般比例尺不小于1/2000。

2、预测村庄用地规模及用地拓展方向,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

3、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

4、确定村庄主要道路框架。

5、提出相关的建设要求

(1)住宅。明确住宅设计原则(包括居住模式)、建设标准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2)公共设施。应明确配套设施的标准、类型、项目和控制指标,确定其布置的方式,并确定近期建设内容。

(3)基础设施。应明确各类基础设施的标准、等级、规模及位置,并确定近期建设内容。

6、明确村庄近期建设内容。

四、成果要求

1、规划说明,简要说明图纸表达的内容

2、现状图

3、平面布局规划图

4、基础设施规划图

五、验收和审批

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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