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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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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精选6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 第1篇

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Incoterms即属于这种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提及Incoterms,但提及CIF本身就表明Incoterms将适用。(2)德国商法典第346条确认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的效力。

本案已确定适用Incoterms。按照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本案双方都承认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的事实,因而卖方无需为货损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了Incoterms的规定。法官认为,虽然Incoterms对保留货物所有权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未作规定,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表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本案即使适用德国民法典,其第447条也是采纳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结果也是一样。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在法律适用的分析、推理、判定、结果上,该案若适用我国法律会有哪些不同?

案例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年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年2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生产国产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 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该计划起初是为了使合资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转,生产70000辆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期6.0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助。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允许合资公司免税从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尼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低数量的 工人。

对印尼的上述措施,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思考:印度尼西亚在汽车措施案的败诉对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 第2篇

最惠国待遇案例

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印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同一专家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 2003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国民待遇案例

《日本酒类税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酒类(酒精含量不低于一度并旨在日本消费的国内产或进口酒)的国内税制。酒类税法将不同类型的酒分为10类,有的又分为小类。在批发阶段征税。国产酒的税责从工厂装运时产生,进口酒的税责从保税区提取时产生。不同种类的酒适用不同的税率。酒类税法规定了每升的参考含酒量及相应的参考税率。对于含酒量低于13%的酒,规定了特殊的税率计算公式。这一公式的结果是每升纯酒精的税率。国民待遇案例(续)

在本案中,欧洲共同体声称,出口到日本的酒根据日本酒类税制受到歧视,该税制对日本清酒征收的税大大低于对威士忌、科涅克白兰地和白酒的征税。专家组裁定,日本税制与CATTl994第3条第2款规定不一致。日本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确认了专家组的日本酒类税制与GATTl994第3条第2款不符的结论,但指出专家组在法律推理中的一些错误。

输日鳗鱼案

日本于2003年2月1日起对我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4月24日开始对中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合格后准予通关。4月27日,日本媒体报导市场抽检中发现中国烤鳗含有汞,并大肆渲染汞残留对人体的危害。6月12日,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7月18日,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中国烤鳗实施监控检查,并宣布一旦发现问题,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中国烤鳗售价骤降,部分超市干脆不售中国烤鳗。2003年全年出口量从上一年的7万吨减至6万吨,日本进口商库存积压。输日鳗鱼案(续)

但同期,受益的日本国产鳗鱼价格大幅上升,受益的日本鳗业不仅加大了新产季的投苗,而且新建了数家烤鳗厂。

2003年以来,日本又欲借“非典”疫情行使贸易保护,只是苦于无法公开,便扩大检验范围,严加检查,为贸易保护寻找借口。3月,日本厚生省在进口中国的两批烤鳗中查验出恩诺沙星残留,迅速在网上公布。4月,厚生省将该药物作为进口白烧鳗鱼(即不加酱油)的命令检查项目,批批查验。7月3日,又突然宣布对全部中国鳗鱼加工品实施恩诺沙星药残命令检查,最低检测限为0.05ppm,导致我出口受阻,鳗农叫苦连天,工厂被迫大幅减产,甚至全面停产。

荷尔蒙牛肉案

自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食品与药品机构(FDA)和农业部(USDA)批准将内生的人造的牛生长激素(“BGHs”)作为一种安全的低耗的增加谷物喂养牛喂养效率的方法。人们在牛的耳朵后面加上一个铅笔大小的擦拭器以使牛接受荷尔蒙。这样牛就可以更快的将谷物,一般的玉米,转化成美国消费者喜欢的多汁的高档的“大理石般”的牛肉。大多数从美国出口的牛肉都是这种类型的产品。BGHs在美国被广泛使用,主要原因是它使喂养者在微利甚至是负利润的市场上得以获得竞争优势。而相比之下那些需求很小的国家,或者那些对富含脂肪的肉类缺少财政补助支持的国家,牛就不必用昂贵的谷物来喂养业就不需要BGHs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981年以前,欧盟各国对荷尔蒙激素持不同的政策。1981年,由于有一份报告称意大利的儿童由于食用各种含有“DES”的进口儿童食品而产生过大的乳房,这就促使意大利对那些允许使用荷尔蒙的国家的各种进口产品进行抵制。而欧共体委员会针对公众的关注发布了第81/602号指令,规定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之前禁止进口任何新的荷尔蒙制品。根据该指令,欧盟建立了一个有22名欧洲顶尖科学家的科学工作组,以判断在动物身体上使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荷尔蒙是否会对人类健康产生科学可以观察到的影响。一年以后,也就是1982年,科学工作组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表示其没有发现使用荷尔蒙会产生任何有害反应。而对人工荷尔蒙,科学工作组报告称其还需要更多的数据。

尽管有了这份中期报告,1985年,欧洲议会还是通过了一份决议,表示有关内生的人造荷尔蒙问题的信息“远不完全”。它还表示“肉类和肉制品的过度制造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增加了巨大的开支”。前年在引进牛奶限额的背景下发布的欧盟决议已经导致加剧屠宰奶牛以获取牛肉的做法,使欧盟的牛肉产量超过了其政府干涉牛肉存储量的两倍还要多。该决议发布后,科学工作组的一个预定会议被取消了,1985年12月31日,欧盟颁布禁止使用内生荷尔蒙的法令,该规定表示只有为了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才可以例外使用内生荷尔蒙,并且完全禁止使用人造荷尔蒙。成员国有3年的时间使其国内法符合欧盟决议的规定。两年后,即1987年8月,科学工作组的成员发布了其最终报告,结论认为他们研究的人造荷尔蒙在促进生长方面是安全的。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经过长达六年的讨论,欧盟统一化学品管理的REACH法规,中文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法规将成为迄今为止关于化学品管理最为复杂的法规,此法规程序繁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业内专家称,REACH法规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将影响我国大概3万多家企业,使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成本提高约5%,进口欧盟产品的成本增加约6%。

REACH法规,它的制定者表示,REACH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

TRIMs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中国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为25%;而零部件进口关税则为10%,二者相差15%。

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认为,上述关税规定降低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将生产转移至中国的成本,导致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流失了工作岗位。

2005年11月起,加拿大、欧盟、美国相继就此诉诸于WTO。2008年2月13日,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随后中方提出上诉。12月15日,WTO上诉机构终裁认为中方做法违反世贸规则。

福耀汽车玻璃案

(一)2001年3月,福耀玻璃收到美国国际贸委会发来的关于对中国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在美国销售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作为被调查的20多家企业中惟一一家上市公司,当时福耀玻璃即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福耀玻璃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9.67%的反倾销税。同年4月,福耀玻璃及其全资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请求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2003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作出初步裁决,对福耀玻璃状告上诉书上9项主张中的8项予以赞同,同时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美商务部要求重审。

同时,福耀玻璃也做好一切准备应对2003年4月份启动的美国商务部行政复审。2004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初裁倾销率由原11.80%降低至0.13%。2004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就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终裁倾销率维持初裁裁定结果0.13%。这意味着从终裁之日起,福耀玻璃将不再按照11.80%预缴反倾销税,同时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已缴纳的反倾销税将予以退还。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一)● 2002年6月6日,欧盟就拟对从中国进口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一事通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6月10日,外经贸部将此事通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2002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充气袖珍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外经贸厅召开全省打火机出口企业座谈会,讨论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调查案的应诉组织问题。

2002年7月6日,温州市17家企业参与应诉,其中15家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温州东方轻工实业公司和东方打火机厂提出无倾销抗辩(含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9月9日,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东方企业作市场经济地位的实地核查。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二)● 2002年10月8日,欧盟宣布给予包括两家温州企业在内的中国5家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11月底,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第二次实地核查,确定成本,计算倾销幅度。

2002年12月17日,欧盟官员再次来温对温州市进出口公司、联合进出口公司、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就无损害方面进行核查。

2003年7月14日,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盟致函欧委会,代表欧洲打火机企业撤回了对我打火机反倾销的起诉。

2003年7月15日,欧盟通知代表我方企业应诉的律师,决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正式停止对我打火机反倾销案的调查。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一)2003年5月2日 原告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

2003年5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起诉书 2003年5月17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结果

2003年6月 美国商务部到中国实地调查

2003年10月中 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 2003年10月25日 美再次推迟彩电倾销裁决

2004年3月22日 中国企业发出应诉倡议书

2004年4月14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二)2004年5月15日 美国最终裁定中国彩电存在倾销

初裁

终裁

厦华

31.70%

4.35%

康佳

27.94%

11.36%

长虹

45.87%

24.48%

TCL

31.35%

22.36%

海尔、海信、创维、苏州菲利浦、上广电等九企业 最高40.84%(初裁)

21.49%(终裁)其他 27.94%-78.45%(初裁)

78.45%(终裁)

中国贸易补贴政策案

2004年,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其始作俑者是加拿大。当年,加拿大接连3次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到目前已增加到4起。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在近年来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已经把中国向外资企业提供的补贴列入了重要的涉案因素。这表明,主要发达国家都开始把反补贴的目光转向中国。

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实行违反WTO规则的贸易补贴政策一事,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中国磋商。两周后,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以第三方身份加入中美之间的磋商。2月26日,墨西哥也加入进来。

在3月和6月分别进行了两轮磋商未解决争端后,美国于今年7月正式提请成立专家组,这一要求在8月下旬获得通过。

美国在WTO指责中国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贷款和职工物价补贴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待遇,构成所谓的“出口补贴”。同时,中国在境内企业购买国产器材时给予比购买外国器材更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返还优惠,构成所谓的“进口替代补贴”。美方认为,中国的这些补贴措施都属于WTO的“禁止性补贴”范畴,广泛存在于钢铁、木制品、信息产业等不同行业。

铜版纸反补贴案

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 Page)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Coated Free Sheet Paper)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我国国内最大的两家铜版纸出口商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作为调查的强制应诉方。2006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向我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企业发出了反补贴税调查问卷。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我国出口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2007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0日对本案作出最终损害裁决。

从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来看,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21.12%,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28.50%;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44.25%,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43.9%;其他大部分企业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07.05%。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继续实施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鉴于此,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将被撤销。

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2007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对中国提起2起诉讼。其中1起诉讼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另1起则针对的是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市场准入。

2007年10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美国已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就中国在出版物(包括电影、DVD、音乐光盘、书籍和杂志)进口和营销方面的限制进行调查。美国要求专家小组将重点放在各种法规上,包括阻止美国公司对华出口书籍、刊物、电影、音像制品;歧视美国在华营销商;阻止上述产品的营销。美国认为,中国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

Case 1

Article2(c)一个德国的律师用他律师行的信纸联系位于巴塞尔的家具商,并从那里订购了一套书桌沙发椅,该律师并没有想将该家具用于律师行,而是想家庭自用。该合同是否由CISG调整?

Case 2

Article 7(1)1月1日,孟买的A电告伦敦的B:“可供苏拉特皮棉1000包,每包150美元,无敌号下一航班自孟买发运。” B 查船期了解到,名为无敌号的一条船通常运送煤炭,预计从孟买起航后,2月1日到达利物浦。另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从孟买起航后,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B接受了要约,卖方运送棉花的杂货船无敌号果然于5月1日到达利物浦。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Case 3

Article 7(2)孟买A向伦敦B发出与上例同样的要约,B回电接受了要约。孟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而伦敦当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2月份到利物浦,后来买方发现2月份到港的杂货船并不是卖方所指的杂货船。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practi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The convention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usages.Case 4

Article 9 供应商甲长期向乙钢铁厂供应炼钢用锻烧镁矿石,在已经顺利履行的五笔合同交易中每次装运时,甲方都要在装货船舶的底舱垫上编织布,以防潮和防污染,买方乙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在第六次合同交易的履行中,买方卸货不慎,将垫布混入矿石中,产生一些过筛成本,乙认为这是甲在舱底垫布不当所致,向其索赔.该索赔难以成立,卖方在舱底垫布的行为已成为当事人同意的习惯做法。[Article 12~20]

Case 5

10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滋发盘秘鲁鱼粉1000吨CIF上海480美元/吨,11月交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5日前复到有效。”10月10日买方回电称:“回你10月1日电,因价格太高恕难接受。”10月14日卖方收到买方来电:“你10月1日发盘我接受。”卖方答复说:“你10月14日来电接受是无效的,因为你方此前的来电已经拒绝了我方10月1日发出的要约”。

Case 6 A于10月1日向B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500美元/吨,现货交易,10月10日复电有效。”B于10月5日复电:”回你10月1日电,中国松香WW级100吨,500美元/吨,你能否两个月内交货?”10月7日B再次向A去电表示接受A的10月1日的要约。请问合同是否订立?。

Effective Acceptance 1.The offeree’s assent to an offer must with no limitation

Case 7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种农产品。中方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备交易条件外还注明“Packing in Sound Bags”(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电称:“接受你方1日来盘,Packing in New Bags(采用新的袋子包装)”。中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当中方准备发货时,该种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此时美方又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故贵与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中方此时则坚持合同早已订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Effective Acceptance 2.The offeree’s assent to an offer must be positive

Case 8

A公司在2月1日向B公司发出询价,指明了所需产品、数量并声明“若在我方收到你方要约一周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承诺。”2月5日A公司收到要约,2月15日A公司通知B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的要约。

Case 9:

买卖双方已建立起10年的供货关系,从买方第一次发出订单开始,卖方就不发出承诺通知而是直接按订单上的说明备货装运,准时在一个月左右运抵买方所在港口,卖方在收到买方发来的到货通知后一个星期收到货款,在以后的交易中双方都这样办理,但是在近期一次买方发出订单后,卖方既没有发货,也没有通知买方他不发货的情况,给买方造成损失。ineffective Acceptance Counteroffer

我方A公司向美方旧金山的B公司发盘供某种商品100公吨。发盘指出,2400美元/每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中方便收到B的回电称:接受发盘,立即装运。A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后,B公司从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同样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了20%。A拒绝再交货并退回了信用证。

Case 10

Article 33 1 case中国一公司向美国一公司购买一台昂贵机器,机器运到广州码头后,存入码头的第三方的仓库中,通知中国公司来提取货物。第二天中国公司来仓库中提取货物时,仓库方告知没有某张单据不能提取。此时,美国公司没有移交该单据给中国公司,导致货物没能置于买方的处置下,所以美国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

Case 11

Articles 35-36

1、A公司告诉B公司欲购买100箱粘各种金属用的胶水。然而B公司发来的100箱胶水却只能粘各种木材。

2、假如A公司要B公司发来100箱Z-5-UP这一型号的胶水,结果却发现这种胶水不能粘金属,只能粘木材。

3、假如A公司询问B公司Z-5-P这一型号的胶水能否粘某一特定金属,B公司回答不知道,结果A公司购买回来后发现它不能粘该金属。

Question: 以上B公司是否承担货物不符的责任?

57(1)b--“the place where the handing over takes place” : three kinds of the place

CASE: 卖方位于A国,买方位于B国,合同要求凭单付款,单据被交付于C国的买方银行等待结算,买方必须在C国银行付款。

57(2)“bear any increase in the expenses”

CASE 12:

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在东京,买方将信用证开至东京,但信用证开出后,卖方营业地改到苏黎世.在改开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CASE 13:

一份CIF合同要求卖方6月1日装船运交买方,又规定6月10日向买方提交跟单汇票,见票即付,货船预定6月15日到买方地.这个合同就是与买方在付款前验货的权利相抵触的情况.Payment of the price CASE 14

合同采用CIF条件,没有其他关于付款时间地点的规定,卖方以托收方式请求买方付款,卖方在向银行发出的托收指示中规定,买方只有在银行提示汇票时立即付款,才允许把单据交给买方。卖方提出的付款交单条件并不是议定的,买方仍然可以行使在付款买单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卖方有义务确保买方有可能在付款买单前检验货物。(4)About “any request or……formality……” CASE 15

买卖双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6月1日付款,买方到约定时间未付款,卖方起违约之诉,买方不得以未经催告抗辩。Payment of the price How to confirm the price CASE 16

买方向卖方电购机床若干台,要求立刻装运,但未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后,即按要求装船运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在卖方装船时已经成立,机床价格可按同类机床在合同成立时类似交易中的通价来计算.1.Supplement of Article 55 2.The “doubt” in Article 56 2.Taking

delivery 2.1 What is “all the acts”.2.2 Taking over the goods ≠

Acceptance of goods

Case 17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港后,B公司发现,水果总重减少10%,于是拒绝付款提货,以致水果腐烂。B国海关向A公司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5万元.--收货是买方法定义务,否则违约。

CASE: 如果卖方的营业地在A地(内陆地点)而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在B地(装运口岸)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以便运往国外。那么从A 地运到B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只有当货物在B 地(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转移给买方。CASE: 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应在B地把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卖方在交给陆运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此后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CASE 1:A国的卖方接受了买方的订单,向买方出售10台机器,合同没有规定运输方式,卖方决定先通过公路运输到港口,经港口船运到B国,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给公路运输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就把风险转移给买方。

CASE 2:案情同上,卖方在用自备卡车把货物运往港口途中发生意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卖方不能作为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应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CASE 3:合同规定采用海上运输方式,卖方雇用的卡车把机器运往港口途中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损失应由卖方自己承担,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为第一承运人

CASE: 香港中间商从澳洲购进羊毛100箱,货物于 4月2日从澳洲装船运往香港,在航行途中4月5日香港中间商与广州的买家签订转售合同,结果 4月10日货船意外失火,货物全损,此案中风险在广州买家与中间商签订合同时发生转移,货物的损失应由广州买家承担。CASE: 假如到达广州,买方收货时发现货物由于船体渗水部分受损,但是不能确定损失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风险的承担如何确定?此案属于第68条中第二类情况,风险转移应该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由买方承担风险。

CASE :合同规定买方在7月份在卖方仓库收取货物,7月1日卖方将货物表明买方名称放入仓库,(1)买方于7月20日接收货物,风险在7月20日转移给买方。(2)买方直到期限届满都没有来收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在7月31日转移到买方,8月1日仓库发生火灾,货物损失由买方承担。

CASE: 合同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第三方仓库交货,卖方7月5日把货物运输到指定仓库,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到,交由买方处置的通知,风险在7月5日就发生转移。CASE: 在一项购买小麦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租用了一艘曾经装运过有毒物质的船舶来装运小麦,致使小麦污染失去食用价值,即使风险已经在卖方把小麦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但由于损失是卖方的行为造成的,买方可以不支付价款。

CASE: 中国卖方向美国买方,以 CIF条件出售一批洋茉莉醛,买方在货物装运前通知卖方,货物应避免遇高温,尽量安排直达船舶运输,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后因卖方安排运输的船舶绕道香港,货物遭遇高温而严重变质。此案中货损虽然是在风险转移买方之后发生的,但造成货损的原因是卖方没有遵守安排直达船舶的约定,由卖方的不作为造成,卖方对货损负有责任。

the exception of passing of risk

(2)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 CASE: 法国卖方根据 CIF合同条件出售给纽约买方500 箱1978 年酿造的察吐酒(一种高档葡萄酒),事实上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300 箱为1981 年酿造的次等品,另有50 箱货物运输途中因装载不当破碎报废,剩下150 箱货物基本合格。此例中卖方已经构成整个合同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援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可以退回 300 箱不符的货物和 150 箱相符的货物,50 箱意外事故灭失的货物虽然是在风险转移买方后发生的,根据公约第 70 条,这些损失后果溯及既往地应由卖方负担,卖方应退还全部货款,还应承担 350 箱货物退还的费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UCP 600)2007修订本。托收案例(1)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1.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托收案例(2)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A公司索取货款。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诉代收行?关于这个问题有哪些争论?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信用证案例(1)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贷款。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信用证案例(2)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二>国际税法PPT案例

居民税收管辖权(案例 1)

1993年,美国A公司与中国B企业在深圳建立一家合资企业。1993年10月,美国A公司派遣其副总经理汤姆逊担任合资企业董事职务,汤姆逊于同年 10月到达深圳任职。1994年3月7日至1994年4月4日,汤姆逊离境回国,向A公司述职。1994年12月20日又离境欢度圣诞节和元旦。1995年1月20日,其回中国后,深圳市税务机关即通知汤姆逊就1994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汤姆逊认为,自己不是中国公民,按国际惯例应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案例 2)

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其产品钻石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地均在南非境内,但是由于公司大部分董事均在英国居住,所以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均在英国伦敦作出。1974年,英国政府认定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为英国的纳税居民,要求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就其境内外财产向英国政府纳税。

问题:

1.英国政府要求该公司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案例

史密斯是A国W公司的职员,于1999年被派往中国的Y公司进行技术指导达7个月。史密斯在这7个月期间的工资,都是由W公司支付的。指导期满后,正当史密斯准备回国时,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史密斯就这7个月期间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史密斯认为,自己不是中国的居民,而且自己这7个月的工资都是由A国的W公司支付,这部分工资所得并非来源于中国,因此中国不享有税收管辖权,无权对他课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史密斯的这部分工资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如果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史密斯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案

A国人某甲在A国有住所,2001年1月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01年8月甲回到A国后,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的税法规定,在A国有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 A国纳税居民;B国税法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B国纳税居民。

问题:

1.本案中A、B两国都向甲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

2.本案中A、B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冲突案

美国A公司(在美国登记注册)在中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A公司产品在乙国的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2002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50万美元,对这50万美元的利润,中国和美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问题:

1.本案中中美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中美两国都向A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

国际重复(叠)征税案

M国R公司,某一纳税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股息20万美元。问题:

1.在该纳税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

免税制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foreign tax exemption)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无条件免税制和有条件免税制

无条件免税制,是指不设定任何条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采用此种免税制的,主要是一些“避税地”国家或地区。

有条件免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设定一定条件;只有那些符合设定条件的境外所得或财产,才免予征税。所设定的免税条件可以是程序上的,如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境外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汇入本国;也可以是实体上的,如规定仅对持有外国公司股权一定比例以上者的境外股息所得,才免予征税。

完全免税制和累进免税制

完全免税制,是指通过从本国居民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减去其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免税部分,并以二者之差作为税基(taxbase)来依法定税率征税。

累进免税制,是指虽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但却将税基分作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身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与该居民来源于境外所得中的免税部分之差;二是作为确定累进税率依据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即该居民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之和。

免税制案例

甲公司在某纳税有国内外所得共计40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为300万,在来源地所得100万。假设居住国实行20%—40%的累进税率(其中300万美元适用25%的税率,400万适用30%的税率),来源国适用30%的比例税率。问题: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甲公司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公司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公司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

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l)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所规定的税收抵免。(2)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与本国居民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所规定的税收抵免。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规定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款额,均从该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制度。

所谓“限额抵免”,是指规定仅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该居民的国外所得依其居住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的制度。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l)抵免等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等同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一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抵免余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高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3)抵免超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低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l)分国限额抵免(2)分项限额抵免(3)综合限额抵免

抵免制案例(1)

美国人威廉受聘在中美合资的一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厂担任为期半年的技术顾问,半年期满回国时,威廉获劳务报酬10万美元。在该纳税期满时,威廉共有国内外所得25万美元,假设中国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美国适用个人所得税为15%。

问题:1.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抵免制案例(2)

甲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200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和丙国的C分公司的利润400万元,乙、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和30%的比例税率。

问:

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公司该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公司该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抵免制案例(3)

甲国A公司某纳税内有来源于甲国境内所得15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A公司拥有设在乙国的子公司B的50%的股份,已知子公司B在该纳税内获利100万元,并按乙国公司所得税率30%缴纳税额30万元。子公司B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配母公司A股息35万元,并在支付股息时按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10%代扣缴3.5万元预提所得税。

问:在甲国实行间接抵免法条件下,居民A公司就其境内外所得最终应缴甲国的所得税为多少?

扣除制(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制,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一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扣除制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在某纳税有境内外所得80万美元,其中境外所得30万。假设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问题:

1.如果居住国不采用任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该跨国纳税人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制缓解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减税制(foreign tax abatement)

减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某些所得,在居住国减征所得税的制度。

第一,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

第二,仅以国外所得的一定比例计入居住国的应税所得额。

第三,仪征收国外所得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亦称“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凡因居住国居民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在所得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均视同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的已纳税额,并相应地予以抵免的制度。在税收饶让制度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实际应纳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居民因所得来源国的税收优惠而未纳、但在居住国视同已纳的税额。

税收饶让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尼可有来自于国外的股息收入20万美元,其在该纳税的境内外全部所得为40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30%,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尼可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因此其可以向来源国减半缴纳所得税。

问题:1.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尼可在该纳税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2.如果居住国和来源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适用税收饶让抵免,那么尼可在该纳税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虚报税收扣除项目 2.虚报投资额 3.虚列借款 4.伪造单据、账册 5.匿报应税所得 6.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纳税人的转移

2.纳税人的隐形 3.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 4.利用避税地 5.利用税收饶让

国际逃税案

伊迪南是意大利亨得尔服装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1998年2月到京任职,同年6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2003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伊迪南每月收入为人民币2.3万元,2001年后上涨为人民币2.5万元。经调查发现,除上述列明的收入外,伊迪南每月还有驻京补贴人民币3000元,职务津贴人民币4500元,家属补助人民币1万元。

问题: 1.伊迪南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何种行为?

2.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本质区别何在?

国际避税的案例(1)

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A、B、C子公司,A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10%。

2001年3月,A公司以3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调零部件,本应以360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公司先与C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300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再以3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

问题: 1.雷集团A、B、C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

国际避税案例(2)

A公司是美国的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设有一子公司。1997年,A公司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向国际税务咨询公司咨询后,A公司决定这一项目采取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并将外方投资主体改为该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A公司之所以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芦笋从种植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约需4年~5年时间,这会使企业开办初期即面临较大的亏损。当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形式时,在美国和加拿大均视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而按美国和加拿大法律,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亏损可以在美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美国总公司弥补亏损,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而且还可以使公司通过减少应税所得的方法,减轻A公司的税负。若1997美国A公司所得为1 000万美元,按美国税法应缴纳280万美元的公司税。假定其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其负担的亏损额为100万美元,美国A公司在其1 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了这部分亏损之后,应税所得减为9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也降为252万美元。

·

当该项目改由加拿大子公司投资时,由于加拿大公司税率为40%,若子公司的利润为5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就是200万美元,如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弥补1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可以少缴40万美元的税款。与在美国A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相比,又可以少缴纳税款12万美元。

1998纳税申报时,美国税务当局在审核A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后,认为A公司有逃税的嫌疑,A公司据理力争,认为自己完全遵守了美国、加拿大、中国三国的税法,由于公司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理的商业行为而非逃税行为。最后,由于没有发现更多的证据,美国税务当局认可了A公司的行为。

问题:美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在国际税法上属何种行为?

国际避税的案例(3)

美国麦波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该公司把成本为3000万美元,原应作价 4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4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经过这一过程,麦波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赋1575万美元。同时,香港子公司又用该项所得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这样又可免除全部财产税。并且,等到将来这批财产卖出之后,还可以逃避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问题:1.麦波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共采用了哪些国际避税方式?

2.美国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方式制定了哪些反避税立法?

国际避税的案例(4)

法国GRE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除在中国深圳设有一个分支机构外,还在世界各地拥有数十家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1994年,GRE公司研究出一项专有技术,其开发成本为2亿法郎。此项技术研究出来后陆续在GRE公司下属的几个分支机构使用,深圳分支机构是最后一个使用该项技术的。但GRE公司出于税收的考虑,将该项技术开发成本的40%摊于深圳分支机构账下,人为地提高了深圳分支机构的产品成本,达到了减少缴纳中国所得税的目的。问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 第3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探究

一、网络案例教学及其研究现状

案例教学法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最先在其教学中采用.由于案例教学法强调实践性和研究性,得到人们的青睐,很快就被广泛运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的教学中,其内容、方法和经验也日趋丰富和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案例教学也即具体事例教学,是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分析研究案例,激发创新思维以培养沟通能力和提升实践能力为目的的一种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启发性、研究性和时效性的教学方法,其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驾驭和发展知识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会主动学习。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多媒体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这种新兴的现代化教学工具和媒介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越来越为教育界所关注。我国对于“数字化”、“网络资源”、“网络化教学”、“网络教学平台”的研究,在2000-2001年处于起步阶段,“网络教学平台”刚被引入时不被重视(两年只有8篇文章)。从2003年开始,各类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得到充分重视,对“网络化教学”和“网络教学平台”的研究呈现快速发展的状态。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1、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社会性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跨国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为学生模拟真实的场景,让学生有如身临其境的感觉去感受真实案例发生的真实状况,并用丰富的视觉和听觉信息刺激学生的认知感受,使学生对事件有深刻的感性认识,从而激发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动力。

2、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开放性、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包含国内法和国际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规范的开放性、综合性、边缘性学科。因此,对于初学者来说不仅需要有雄厚的法法学基础知识为基奠,有相应的英文阅读能力,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的相关背景知识为前提。因此教授国际经济法课程要解决的另一关键问题即让学生理清各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是如何有机的组成国际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让学生掌握实践中解决国际经济法案例应如何查找浩如烟海的法律以及如何准确适用。

3、国际经济法学的现实案例距离学生生活较远

在现实生活中,国际经济法具体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得并非很紧密,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只能通过声音和文字的媒介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这种单一的授课模式让学生感觉国际经济法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而对于“实用论”愈趋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学生可能从一开始就会在心理上对国际经济法产生抵触的心理,这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顺利开展是不利的。而网络是一种可以将遥远的事件展现在眼前的现代化工具,它可以现实人类将世界万事万物尽收眼底的愿望,扩大人类对世界万物的了解和缩小人们对应认识的事物的距离感。

三、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对国际经济法课程讲授产生的弊端

1、传统案例教教学模式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根据教学主体在参与教学活动中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的程度,将教学模式划分为三种:学生主动型、教师主动型、师生互动型。其中,学生主动型模式一直是教育实践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是现阶段高校中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案例教学法从美国传入我国后,特别在法学教育领域案例教学模式也体现为教师主动型教学模式,通常是教师通过语言的表述把案例的内容传输给学生,学生根据老师已经教授的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这种教学模式忽略了教学活动中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忽略了教学对象个体性的差异,学生的背景知识局限于老师所讲授的内容当中,容易产生僵硬呆板的学习气氛,影响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发展。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学这样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来说,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不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知识的动机,学生主动型教学效果难以实现。

2、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不能强化学生对案情的感性认识。

学生认知事物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因此在感性认识阶段就必须给学生足够的强烈的信息刺激,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使学生由被动的知识传授转化为主动的搜索信息以丰富其对应认识事物的理解,进而对应认识事物转化为理性认识,以便在实践中应用所认知的事物。而传统的案例教学只有通过声音和文字的方式向学生传达信息,其严重依赖于老师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国际经济法案例通常相对较为复杂,相关制度也较为庞杂,而语言和文字传输信息有很多局限性,如,教师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声音的频率和强度等对学生接受信息的效果有较大影响。相反,网络中的资源丰富多彩,各种信息以多媒体化文字、图像、图形、声音、视频图像、动画等等呈现,形象逼真,生动新颖,从而为学生创设生动、形象、多样化、接近实际的学习情境。网络所带来强烈的外部刺激,使学生处于一种强烈的感受之中。正是这种新颖性和感受性,使学生产生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并迅速转化为一种求知欲望,转化成一种进入创造学习的主动性。各种案例的真实情形、表现(案情)光有文字和口头描述还不够,还需要借助可视性图像以强化感性认识,这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学习和分析判断过程。

3、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容易使学生陷入思维定式

传统的案例教学通常是采用“基本理论知识传授案例印证结论”这样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试图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受传输媒介的影响,其不仅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同时会让学生陷入一种无法自拔的思维定式当中。学生很自然地判断老师所举的案例肯定是为深入分析前面所讲授的基本理论知识为目的,因此,很容易就根据已知的前提基本理论知识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网络环境下国际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

在实践教学中,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在网络环境下应采取的教学模式具体步骤如下:

1、多媒体方式设计教学案例

我校已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因此,教师应采用多媒体课件的方式制作条理清晰,内容丰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案例。根据每个章节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确定学生学习的重点任务,在整个教学案例的设计上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真实、多媒体化的情境性原则

教学案例应该是真实生活的体现,应具有高度的拟真性,而不是由专家预先组织好的知识体系和经验体系,而是从活生生的教育实践中提取出来的现实事例。在真实的前提下案例作为一个故事,得有情节,有矛盾的冲突,凸现问题的复杂性,能够引导学习者对案例展开讨论。

在多媒体网络环境下,要通过文字、图形、图象、音频、动画、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展示案例,这样不仅可以改变传统案例纯粹阅读文本信息的枯燥乏味,可以真实、生动地再现案例的起因、高潮、结尾,而且视音频素材更能够增加案例的情境性和吸引力,使案例活了起来,更能够体现案例的知识性、趣味性和实践性。

(2)科学、明确主题的教育性原则

设计网络教学案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教学服务,对学习者的身心发展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因此,其选材要针对教学目标的需要。无论是在案例的搜集、编写或选择的要求方面,还是在培训过程中对所选定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方面,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都必须有“明确的”案例主题和研究主题。案例教学不单纯是去寻找正确答案的教学,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这个思考过程正是实现教学目标,尤其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

(3)发散、灵活多元的问题性原则

案例是一种特殊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以案例中的问题为起点,以表征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指向,最终达到学生建构知识意义的目标。因此,案例的“问题性”是案例冲突的体现,所设置的问题应该能够“凸显矛盾”,具有“内在的启发性”和“灵活的开放性”。通过对教学案例中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学习者可以从自己的知识背景出发,能够对已有的假设和命题进行证明或伪证的检验,进一步理解信息并内化有关理论;而且还可以提出新问题,新假设,创生出新的个性化、多元化的问题和理论。

2、学生根据网络搜集并整理和分析资料

学生根据老师设置的教学案例以及教师提供和自己搜索的的网站,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合成各小组。各小组应确定自己的主题任务,分工合作,从而使收集资料工作进入正轨。学生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并针对老师设计的案例进行分析并通过小组成员的讨论得出结论。

3、各小组成员课堂展示研究成果

经过前一阶段的工作,各组学生对教师设计的案例分别得出自己的结论。在课堂上老师要组织各小组通过多媒体课件的方式展示自己前期的研究和分析的成果,各小组可以以模拟法庭的方式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证和辩驳,也可以以研讨会的方式交流各自的思想和解决事物思维方式。

4、教师评价并出示正确结论发布于网络中

教师对各小组成员解决问题的方式及其结论进行综合评析,并通过所设置网络交流空间的方式将教师认为比较正确的结论公布于网络中。如,通过QQ群的方式把结论公布于群空间中,学生对老师的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通过QQ的方式与老师进一步交流,学生之间也可以就老师的结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综上所述,本文的案例教学模式已经不单纯属于一种教学模式的变革,而涉及到整个教学组织系统的变革。这不仅需老师在观念上有所转化,同时需要学生在思维和心理上对该模式逐步的接受。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较,学生在整个教学的过程中起着主导性地位,学生从传统被动接受知识的角色转换成主动学习知识的角色。因此,学生在该模式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效果也将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丰富更深刻,分析和思考问题的纬度更宽,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也较强。教师在该模式中要准确充当引导者的角色,备课的内容及上课的技巧都应侧重于如何刺激学生主动学习的激情,如何引导学生进入角色,如何给学生创造开放性的思考空间等问题上。

参考文献

[1]庄东晓:《中外网络教学资源的应用综述》[J].科教论丛,P257

[2]刘香玉:《多媒体网络技术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8(2):50

[3]贾义敏、林彩虹: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案例设计与应用研究——以《学习科学与技术》课程为个案[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3):74-75

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 第4篇

1.贵州贵阳市质监局查处劣质车用柴油造假窝点案

根据举报,贵州省贵阳市质监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对一涉嫌制售劣质柴油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窝点以烧火油为原材料,经过简单过滤,加工成劣质柴油销往建筑工地,做车用燃油。该窝点共生产销售劣质柴油645.58吨,涉案货值金额516.73万元。

目前,造假人员温某等人已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7年、6年、5年、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山东青岛市质监局查处生产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青岛市质监局根据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对辖区内油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查,青岛某炼化公司生产的0#车用柴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密度及十六烷值指数。该批产品共324.48吨,违法产品货值为1686776元。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组织查处鄂尔多斯市三亚液化石油气公司制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1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联合鄂尔多斯市质监局对鄂尔多斯市三亚液化石油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库存的42.76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实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25.656万元。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湖南湘潭市质监局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车载式混凝土泵车案

2015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质监局对三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认证违法生产、销售车载式混凝土泵车,共生产、销售42台车载式混凝土泵车,违法货值407.38万元。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河北邢台市质监局查处爱旂儿童车厂生产不合格儿童自行车案

2015年4月14日,河北省邢台市质监局根据总局执法司下发对涉嫌存在质量违法问题儿童用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广宗县爱旂儿童车厂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厂成品仓库中“未来喜”牌高档运动12寸自行车113辆手闸制动系统强度、链罩、平衡轮尺寸等项目不合格。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广东省质监局查处贝朗(中国)卫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坐便器案

2015年8月27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线索,广东省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贝朗(中国)卫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公司生产的智能坐便器C21116W-3产品存在严重不合格质量问题,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53-2008标准。涉案货值150051.30元。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河北省质监局组织查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空气滤芯案

2015年1月,河北省质监局根据举报,组织邢台市质监局对清河县创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清河县国辉滤芯经销部涉嫌生产假冒品牌空气滤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大众、宝马、奔驰”等成品空气滤芯40000余个,货值500余万元。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河南省质监局组织查处郏县王长根等人制售假冒化肥案

2015年8月,根据媒体报道郏县假化肥“忽悠团”坑农害农事件,河南省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监察、公安、供销等六部门赴郏县、内乡县开展调查和执法检查,查处了郏县王长根等人制售假冒化肥案。

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赔付农户损失326996.13元;平顶山、南阳两市纪检监察部门共处分相关责任人员28人。

9.贵州遵义市质监局查处遵义磷肥厂非法生产过磷酸钙肥案

2015年3月,贵州省遵义市质监局对贵州省遵义磷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金顶山”牌过磷酸钙肥 296袋,经检验,有效磷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该厂自2014年12月无证生产过磷酸钙产品1131.8吨,涉案货值金额48.7万元。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组织查处宁城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检验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 第5篇

1、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2、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地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之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减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1.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 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问题:1.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2.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4、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1.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 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1.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 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问题:1.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7、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 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早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 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B国商人对此则反对。问题:1.该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9、我方销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1.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0、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1.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1、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 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1.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2、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1.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13、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问题:1.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

14、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问题:1.买方是否有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15、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发货均应撤销。问题:1.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16、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1.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1.中方应如何处理?

18、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问题:1.中方应该如何处理?

国际经济法案例(四) 第6篇

(四)一、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以赔偿。(2)理由:保险公司可以适用保险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该案中,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该案中的30包浸有水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舱内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显然该水渍损失不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案例分析: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三、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3、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② 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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