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范文(精选7篇)
法制监督 第1篇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律保障,公信力,监督与审判
按照学术界公认的观点, 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是指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 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以及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 并促使各种事务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在新的历史时期, 推动舆论监督的法制化, 进一步维护和保障舆论监督权是防止公权力滥用,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一、我国舆论监督法制化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的保障
近些年, 媒体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 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尴尬状况:一些部门的人员面对不利于地方政府的采访报道, 采取阻挠、推诿等方式限制记者采访权的行使;还有一些单位及个人对采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媒体人员的监督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在进行采访中新闻记者经常采用的隐蔽录音、录像等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引发社会的争议, 舆论监督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需要详细界定, 而我国缺乏舆论监督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 监督工作缺少有效的保障。
(二) 媒体的公信力影响监督的效力
媒体公信力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 媒体公信力是负有社会责任的传播者,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客观、全面、及时、权威的信息, 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舆论监督的效力与媒体公信力密切相关, 以网络舆论监督为例,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虽具有快捷、便利、开放等优势但也具有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 网络媒体对信息发布和传播监管的缺乏为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信息的真实性是开展舆论监督的基础, 而有些信息的发布在社会中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影响到媒体的公信力, 进而影响到监督的效力, 一些虚假信息发布的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极有可能使媒体人员涉嫌违法犯罪。
(三) 非理性的舆论监督干扰司法审判
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过度的舆论压力会对审判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理性、客观的舆论监督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推动司法的进步, 而过度非理性的舆论压力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出现“舆论性审判”,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审判的结果能得到一些民众的支持, 但其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二、实现舆论监督法制化的对策建议
(一) 不断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
建议完善舆论监督的立法, 将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明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接受监督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新闻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在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为人民群众和媒体记者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针对有关人员因舆论监督而遭受人身侵害的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应给予有效的法律制裁,
(二) 努力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
作为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新兴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很多现实问题通过网络曝光, 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并使问题得到合理地解决。网络对推动我国民主建设,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真实性, 应建立多项制度, 如网上举报和信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违法追究责任制度, 利用信息公开制度使广大民众了解重大事件真相, 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畅通网上举报制度, 为群众找到理性的维权渠道;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 使监督理念真正融入到民众的头脑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监管。
(三) 以法治的手段完善舆论监督的形式
舆论监督的形式多样, 如记者采访报道、专家评论、民众网上发帖等, 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的“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也是舆论监督很好的形式之一。“政风行风热线”栏目发挥广播媒体的优势, 节目安排职能部门的领导走进直播间, 现场受理群众诉求, 此类栏目为人民群众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搭建了沟通的平台, 有些地方的栏目还针对已办理的典型问题进行跟踪报道, 之后再进行信息反馈, 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回复和解决。无论采取何种舆论监督的形式, 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中进行, 对于恶意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勒索的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地给予惩处。
(四) 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审判的关系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 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特别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也是保障司法独立, 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新闻媒体往往聚焦社会民众关注的大案要案, 案件一旦公开报道, 舆论的压力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避免舆论干预司法的事件发生, 需要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要宣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运用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相信国家法律, 坚持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监督的主流方向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司法工作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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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第2篇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问题 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受制于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行政体制的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知之甚少,知情权匮乏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过低,并且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力难以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即使监督也多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监督流于形式。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如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远未被重视,司法监督的独立也未真正实现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监督职责的发挥,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行政法制监督是行政职能得以顺利实施和行政权力得以合理行使的重要保证,是完善依
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建议。
1.完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从整体上对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权力与义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制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优化制约机制。其次,“在制定监督法基础上,还应单独制定罢免法、追究法、个案监督条例等,以达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性的目的”。另外,对于不符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订,对于监督职权重复交叉、相互冲突的进行协调,对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范,整合现有的法律规范资源。
造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体系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为营造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法治环境,首先,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制监督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指导,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程序。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行为一样都应该具有严格的程序,使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只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健康发展。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行政法制监督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要改变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的做法,形成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防范胜于救火”,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事前监督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中监督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监督类似于“救火”,是监督体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综上所述,就行政法制监督的整体工作而言,应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相对人监督、舆论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中“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力度的疲软和监督手段的单一。因此,必须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法制监督协调机制,做好监督的总体规划,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冲突,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同时,行政机关要诚意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积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整合监督主体的力量,保障行政法制监督的独立性单一的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监督已不足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提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地位,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合理、科学。即只有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才能使监督力量更强大。各监督主体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制 第3篇
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但近年来,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尖锐矛盾逐渐浮出水面,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对于法治、民主与文明都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体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大众传媒、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本文简单阐述了我国传媒与司法矛盾的现状,并大致总结了二者不恰关系的缘由,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解决矛盾的路径,期望二者的关系在博弈中得到平衡。
关键词:传媒;法制;舆论监督;矛盾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二者对于法治、民主与文明都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体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大众传媒、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传媒与司法的“短兵相接”在于富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的兴起。传媒进入司法领域,更多的是基于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此问题的切入点是为保证司法公正而利用舆论监督力量对司法者进行有力监督。但司法与传媒双方相应的理论研究、制度架构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等都无从谈起,尤其是司法与传媒各自的社会定位都不明确,无法展开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一、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
无论在普通大众的眼中,还是在媒体自我定位中,目前我国的大众传媒都被赋予了太多理想化、道德化的色彩。新闻的重要功能是获得情报信息并加以整理和传播,有时还要在这个基础上提供意见和评论,做出有见识的反应。多年前曾经有人评价说,印刷机已成为一种权力工具,新闻被视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力”。现在作为“权力工具”的早已不限于印刷机,还有电视、广播和互联网。这里所谓“权力”实际指的是影响力,但它与真正的权力有着共同的特点:由于它的介入,受作用的一方将不得不做或者不得不停止去做某件事或某些事。
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拥有广大的接收对象,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其传播手段迅速、价廉、方便,能够发布消息、传递甚至制造舆论以及“动员”欢乐。由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的特定功能所决定,新闻舆论早已成为民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传播媒介从不同角度监督着政府的活动,具有使政治保持廉洁的作用,是国家揭露和控制腐败的重要机制之一。
二、我国大众传媒与司法的现状
司法和传媒的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但二者实现社会公正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司法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从而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则是通过公众舆论,从社会舆论层面上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有学者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
与之相对,另有学者指出,媒体跟司法不可能联姻,他们之间是距离产生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传媒有极大的吸引力。而司法的独立、中立又要求传媒要与其保持“车距”。司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媒体对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大众行使知情权,由此公众能较好地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这与司法保障社会正义实现的目的相符,所以传媒与司法有情投意合互相兼容的一面。而传媒由于其特殊性,它更多地表现情感、直觉,往往将法律评判的问题从道德角度进行评判,这一点在对司法的批评性报道中尤为突出,而司法所关注的是法律与证据支撑的事实,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分歧。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一种来自于制度外的监督。作为非体制性的力量,它“存在于根本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权力中”[1](P.242)。虽然与体制内监督相比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具有偶然性、即时性、难预期、多元化、人为因素等等弱点。与一般公众希望通过舆论监督实现的正义不同,当事人在这里借助传媒实现的是自己的正义,实际上是把媒体当作一种可凭借的力量来扩大自身行为效果以影响司法体制之内的行为或决策。这种对常态体制外的解决纠纷手段和途径的依赖,体现的恰恰是对体制本身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加重体制的危机和对体制权威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传播手段的进步,传统意义上的传媒格局已被打破。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都市媒体的兴起、网络媒体的壮大和西方媒体的深度介入。现在,在传统的机关报、行业报等之外,出现了发行量大、覆盖面广、影响度深的都市媒体和网络媒体,这一方面给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宽阔的舞台,让我们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中创造的光辉业绩。另一方面,由于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交互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也决定了一旦发生负面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此外,我们现在对境外媒体的管理也越来越开放,这表明我国对于自身的发展越来越有信心,但有些外国媒体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者是在敌对势力的操纵、策划下,经常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甚至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传媒与司法缘何不洽
舆论与司法的不洽关系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曾撰文将近些年司法和传媒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2],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
第二,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
第三,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则涉及很少。
第四,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
第五,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
四、解决传媒与司法矛盾的路径选择
“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3](P.217)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从用权利制约权力思想出发,媒体与司法既不能“亲如一家”,也不能“冤家路窄”,而应当努力使双方的关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张力之内。
(一)转变观念消除隔阂坦诚相对
司法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深刻认识传媒在宣传司法工作,树立司法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看到,舆论关注个案,本质上也是一种监督,而不是“干预”或“左右”。对于媒体来说,也要转变监督方式。做好监督是必要的,但如果缺少证据支撑,仅仅是来自媒体的一种主观判断,就很难让司法机关信服。时间久了,对立就是必然。
(二)不对采访另设门槛
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必须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因此,任何限制采访权利的做法都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何况司法机关也无权为媒体采访设限。
(三)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与说理性
的确,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应严谨审慎。司法机关有时会拒绝接受采访,报道只好听从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这样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敢于正视媒体自身问题并努力改进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正当的、有益的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的干涉。同时要切实解决报道中不专业、不职业、不审慎、不平衡等问题,通过正确的报道和积极的导向,理性地引导和反映民意,协助司法实现公正。
总之,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较量中达成的,媒体与司法可以在博弈中互进。其实,双方各自“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不用担心谁干涉了谁,谁妨碍了谁,身正才能不怕影子歪。媒体应该对司法进行“无害监督”,应当做到:认清媒体的角色,客观报道,公正评论;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当事人人格;严格区分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报道与评论、真实的民意与非理性的民愤;坚持真实、合法、严肃、平衡。在坚持这些常识基础上,双方都应该眼睛向内深刻反省,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和更加理性的自律,努力保障言论自由,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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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来顺]
收稿日期:2012-01-12
作者简介:王春宇(1980-),女,黑龙江人,黑龙江电视台制片人,研究方向:新闻传播。
法制监督 第4篇
第一要做到“有法可依”:要建立完善HSE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事监督管理都是有理有据,决绝模棱两可,拒绝以个人喜好造成“冤假错案”;从集团公司与杜邦公司合作以来,公司HSE体系也是不断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都已经比较健全,形成了最新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1-2013,包括了7个一级要素,26个二级要素,明确的指出了HSE方针、HSE目标、HSE管理原则,梳理了HSE管理思路。我们要以体系为基础加大对公司人员的培训,要让所有人员熟悉公司体系,熟悉规章制度。公司的微学校,微培训,送教上门等做法思路就能够很好的解决培训落基层这一问题,先把HSE监督培训出来,提高他们的能力和素质,让他们去当培训师,在对基层工程师、工人进行培训监督,落实规章制度,实现全员“普法”,让大家都知道了解了各项规章制度,才会去遵守,对规章制度模糊不清,谈何去遵守,谈何去提高HSE工作的落实。
第二要做到“有法必依”: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求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这个“规矩”,HSE管理工作才能成“方圆”。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必须要遵守公司的HSE规章制度,要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一些工作区域必须佩戴劳保用品,禁止吸烟,那就不论谁,都得照办;公司对事故事件调查处罚明确规定了,那你就的对所属区域发生的事故事件认真调查,严格上报,禁止“漏报、瞒报、迟报、谎报”;如果有人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熟视无睹,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熟视无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变成一纸空文。而我们HSE管理工作者更应该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形成表率,形成自己的权威。
第三要做到“执法必严”:这对于我们HSE工作者尤为重要,一是我们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去检查,做到有理有据,不能根据个人喜好情绪,或者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持表检查”。对于检查的问题,能够让别人信服,这既是尊重别人,又是尊重自己,树立HSE管理者的权威。二是我们HSE管理人员必须要加强学习,坚强实践,提升自己“执法”能力,在现场检查中,培训中,总结汇报中,要能够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能够切切实实的指导基层单位开展HSE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HSE管理业绩。这样有利于我们开展HSE工作,得到大家的帮助认可,形成良性循环。
第四要做到“违法必究”:任何人员都应该遵守HSE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规章制度就得承担相应职责,尤其是现在公司更是三令五申的要求落实“党政双责,一岗双责”。一是任何触犯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造成事故事件的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受到处罚,要对所有人员、队伍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不能因为交情、个人利益或者外界施加的压力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我们去基层队伍检查的时候,不能走过场,不能走形式,要么没有发现问题,要么发现一些鸡毛蒜皮的小问题,而没有发现一些重大隐患。三是要注重与基层队伍的沟通交流,了解基层队伍的HSE管理状态,人员素质水平,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要跟他们交流,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都是在帮助大家,而不是处罚大家,是为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考虑。
政府法制监督协会讲话(推荐) 第5篇
同志们:
我受青锋司长和会议的委托,对第四次全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协作会议作小结。并借此机会,就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工作部门,如何更有效地为贯彻落实《纲要》做贡献,如何更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及抓好当前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一些重点工作和同志们交流意见。
一、对会议的基本评价
这次会议,是全国政府法制机构在认真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刚刚结束,耕耘在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战线上的党员干部历经了严格地党内生活锻炼,根本政治信仰得以巩固,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具备的理性思维、战略思维、解决复杂问题和创新思维的能力得到提高,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的情况下召开的。
昨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建平同志,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家仁同志,分别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到会看望了大家并致词祝贺会议的召开。青锋司长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以及同志们关心的有关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广西、重庆、山东、江西、内蒙、江苏、辽宁、南宁、南京等省区市及省会城市的政府法制机构的同志,在会议期间,就行政执法的形势、如何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如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如何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队伍建设和如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工作等问题在大会上和讨论会上作了发言,有的提交了书面交流材料。在会议交流和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中,特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关于深入调研,明确政府法制监督的创新方向,加强行政执法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的经验》;重庆市法制办《关于创新政府层级监督的做法》;山东省法制办及南宁、柳州市法制办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和山东省法制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做法》;江西省法制办关于《从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入手,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的经验》;吉林、辽宁省法制办关于《参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检查及其问题的分析研究》;黑龙江省法制办关于《冷静判断行政执法形势,针对性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做法》;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关于《着眼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着眼于构建行政执法的社会评价监督机制,着眼于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等,对于政府法制机构监督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都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同志们认为,这次会议主题鲜明,经验交流广泛充分,特别是听了青锋司长的讲话,对开展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创新政府层级监督工作机制等问题,理清了思路,明确了工作方向。同志们认为,这次会议必将对今后的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统领,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好务
我讲三点建议:
(一)认真学习好、宣传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履行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赋予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时明确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七项具体的任务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的措施。从《纲要》所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所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七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结合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我们不难看出,《纲要》已经给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指明了工作的路径和方向,并对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我学习《纲要》的体会,我认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贯彻落实《纲要》起码有八项工作任务:一是为在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程序和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追究机制等工作中,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以及参与研究相关配套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三是参与指导推进综合执法,特别是指导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项工作;四是参与建立和完善行
政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制度,完善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和创新政府法制监督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五是积极参与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积极探索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六是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
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七是积极参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培训和考核以及法制宣传活动;八是及时地总结、跟踪、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纲要》的情况,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纲要》的工作进行指导等。根据国发办[2004]24号文的要求,虽然上述工作,有的不是我们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主责,但我们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我们的职责。在这里,我还想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要履行好贯彻落实《纲要》的任务,就要从思想上解决好一个关键性问题,那就是心态问题。我认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同志们,心态一定要“静”。我们是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我们的主要责任是为制度建设服务的,我们工作的着力点是加强调查研究,并按照《纲要》的要求,为创新、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做好相关工作和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涉及政府共同行为的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为建设法治政府当好办领导的参谋、助手。我不赞成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针对某一个执法部门或者某一项执法去搞执法检查或者评价,如果我们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去参与检查活动,应当在活动中多从加强制度建设的角度去考察、思考、评估这些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查找制度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制度的建议。
(二)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送审稿,阐明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性质、内涵、基本制度和结构体系,规定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步骤、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注意的有关问题,强调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的措施,特别是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方面,从执法主体、工作原则、制度规范、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若干意见》是全国政府法制机构,经过二十多年探索和创造并经过广泛实践证明对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经验总结。《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性文件。它一旦发布,我们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下面我就学习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谈一些想法:
1、充分认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如前所述,《若干意见》阐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确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提出了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它充分表达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态度和决心。《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方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通过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它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我们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同志,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2、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前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措施。就行政执法状况而言,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我们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的同志,一定要清醒地正视这些问题,强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感,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还不重视;地区间、部门间的工作发展不平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四点:首先,对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认识、理解清楚;其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再次,制度建设滞后,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来看,制度体系比较混乱,有的把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有的把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从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中分离出去,有的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政务公开,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还有把领导不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体系范围,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作一个筐,只要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东西,就往里面放。第四,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与执法责任脱节,各搞一套。对于上述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对照《若干意见》规定的要求,有制度的要改进完善,没有建制度的要按照规定抓好制度建设,与此同时,要按照规定,有序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推行工作。
3、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在过去的研究和推行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从语义分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法定职责及其相应法律责任与追究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这个概念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出发,揭示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及其法律地位,对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研究是很有帮助的。我们在反思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现状时发现,过去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概念的研究和定位上,还只限于学术研究、现象归纳之中,缺乏语言分析的转向或者说至少在语义分析上没有从它的内涵意义出发做一些学术探索,或者对概念进行精确的功能分析。从而出现一些缺乏指导意义或者形而上学式的概念。由于概念定位不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当然就大打了折扣。《若干意见》开宗明义地给行政执法责任制下了一个概念—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概念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制约权利的价值,体现了权责统一、权责相当的法治原则,突出和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概括。认识和把握好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从现在起,我们再不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概念从实务的角度再去争论了。要按照《若干意见》的定义,扎扎实实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做好。
4、要坚持和发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经验。近二十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探索和总结了一系列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经验。这些原则和经验从总体工作思路上表现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典型引路、适时制规、渐进推进;在落实执法责任上表现为:依法确定执法主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程序、科学细化执法标准、建立相关追究制度、通过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手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于这些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经验,我们在抓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在继承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抓发展和创新。
5、要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什么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重点?我认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建设和保障制度建设是今明两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建设问题,据统计,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9个省、区、市(除广东、重庆市外,其他省、区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列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有2个省,由政府规章规定的有15个省、区、市,由政府文件规定的有4个省、区、市,严格地说,全国各省、区、市有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或者规定的只有15个。而这15个省、区、市的条例、规定,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还需要完善。可见,就基本制度建设,任务还很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还要高度重视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相配套的各项制度的建设,如: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方面,最基本的有三项制度要建立,一是,关于各部门的法定职责、职权、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的公告制度,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三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培训考核发证制度。如:在建立评议考核机制方面,起码要建立和完善与依法行政总体考核,与法律监督等五大监督制度,与公务员工作目标或者绩效考核相衔接的制度和机制,如:在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有个别地方推行的是错案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到底实行过错责任(错案)追究,还是实行违法责任追究,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若干意见》明确的是违法责任追究,即违法责任归责。为什么要适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大家都知道,行政执法责任是国家责任。对国家责任的归责的适用,行政法理论主要有三种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我们为什么不选择过错责任原则呢?过错责任原则是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中的过错原则演绎而来的。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责任理论的基础并被人们赏识,主要取决于它,一方面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过错原则可以从理论上合理地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过错责任有主观过错责任与公务过错责任之分。主观过错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及后果的一种心理态度,即故意或过失。公务过错责任是客观过错,以不当履行职务作为客观评价,它与违法原则渐趋一致,但两者仍有差别,构成公务过错责任的客观方面不仅涵盖了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某些合法行为,可见公务过错责任其外延比违法过错责任原则大。我们从适用过错责任来讲,由于过错责任原则依附于民法,若适用主观过错责任,要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具体过错人,如果行政侵权行为由于集体决策或者程序复杂或者不公开或者侵权人的行为系执行上级命令或者经上级批准等情况,责任就很难落实。其二,从主观心理上认定过错责任,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公务过错责任呢?公务过错责任在适用上,比适用主观过错责任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仍然和过错责任原则割不断联系。公务过错责任和个人过错责任在实践上去区分和划分并非简单,客观化责任也很难确定。鉴于上述问题,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甚为不当。由此,我们回过头对照各省区市、各部门已建立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分析、判断认为实际上名为过错责任追究,实为违法责任追究。
我们为什么不选择无过错责任追究(无过错原则)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辅助的地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价原因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而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旨在于将行政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嫁给社会承担,实现责任的社会化。上述理由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要追求的目的。
我国行政主体的违法责任归责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它体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很显然,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乱施行政的或者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都属违法行为,都要承担违法责任。《若干意见》对此作了相应责任追究规定。《若干意见》还对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和不当,对此,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实践证明,缺乏保障制度和保障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很难推行的,其效果也大打折扣。我认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并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意见。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职责争议的协调制度等。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要认真探索研究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三)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1、认真完成法定任务。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我们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部门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下一步我们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下发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目录,认真做好清理、核实、取消、纠正等项工作;二是,尽快制定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评价、监督以及后续监管措施、收费、审计等配套制度。从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各地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完善,针对性差,有互相抄袭的。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制度要上级政府来做。我认为,省级人民政府是有权的,是有责的,是能做好这方面工作的。据悉,国务院审改办也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三是,积极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许可、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办理,集中受理和送达等试点工作。
2、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贯彻中的有关问题。比如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界限问题,行政许可程序适用规范,听证当事人的选定标准,听证证据规则,有限的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资源的配置,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等问题。行政许可需要认真思考研究的问题很多,就执行法律制度方面我梳理了一下,有十多个问题需要加强研究。
3、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学习、宣传、培训的重点在各级领导和行政许可的相对人。
同志们,未来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任,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更加努力地勤奋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第四次全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协作会已经圆满完成各项议题,这次会议能够圆满成功,得益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精心组织和辛勤劳动,得益于到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在此我建议,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的**主任、**的**秘书长、**的**主任、**的**主任和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
谢谢大家!
法制监督 第6篇
一、我国目前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 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单在实际工作中, 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形普通存在, 有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不强, 不理解消防工作, 表面配合, 实际上对消防部门指出的隐患并不积极整改, 应对检查, 阳奉阴违, 造成很多流动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 消防执法人员具体有一定的随意性。
在进行消防执法时, 很多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举例来看, 由于执法人员调动频繁, 导致执法人员对岗位不熟悉, 难以留住精通消防监督的人员, 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工作水平不高。另外, 部分人员为了应付考试而进修, 这些随意性导致消防执法工作难以高效开展, 同时也致使消防执法透明度不强。因为人际关系的影响, 所以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严格, 针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规范性不强。
(三) 消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变革背景下, 《消防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 有关规章制度也重新修订。不过, 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和我国的现在社会发展状况相比, 整体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滞后性, 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在我国的消防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 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难以和科技化消防设备相适应, 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不利于推广消防科技和设备。因此, 为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进一步拓宽消防器材应用范围, 就要不断完善和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改进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的措施
(一) 不断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要想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 就要提高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另外, 在制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时, 必须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状况, 完善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通过加大创新力度, 不断完善国内消防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 通过和现在的消防水平相结合, 探究新型消防技术和消防工艺, 利用法律法规规范其使用。另外, 要制定和《消防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解释, 进一步推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
(二) 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力度。
通过分析现在的消防工作可以得知, 因为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大, 消防执法工作改善存在一定难度, 难以执行消防处罚。这些问题不利于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进一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导致消防建设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这一背景下, 有关部门必须和实际状况相结合, 不断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视。另外, 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队伍培训力度, 统一规划管理, 努力提高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 对于消防监督队伍来说, 要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发现消防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通过和受检单位共同努力, 整改消防隐患。在消防监督队伍工作过程里, 必须按照法律进行监督, 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工作, 推动消防监督工作高效开展。
(三) 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要想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 必须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总体素质, 而要想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素质, 就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队伍工作总体水平, 优化其知识结构。因此, 要以《消防法》为基础, 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一方面要有超强的消防技能, 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不断加大对其培训力度。
在消防监督队伍执法时, 要努力转变过去的消防监督工作理念, 建设消防监督队伍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 不断提高总体素质, 使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和法制化, 真正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另外, 在完善相关监督制度过程里, 必须建设监督奖惩机制, 按照协议机制及时考核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 定期考查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的把握状况, 按照我国的《消防法》, 不断落实消防监督工作, 建设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 以此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端正工作态度。利用培训手段, 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 推动国内监督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 加大消防法律和常识的普及力度, 增强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的意识。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消防执法队伍的努力, 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强大支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安全教育体系,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进一步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的力度, 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自防自救能力,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托各级各类媒体平台, 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推动, 督促行业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全面推进, 民众消防安全素质全面增强, 消防宣传能力全面提升, 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和应对机制, 要利用媒体和其他社会宣传资源, 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开曝光重大火灾隐患, 反映当地火灾形势, 宣传消防工作措施, 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加大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的推广和普及力度, 充分发挥公民监督者的作用, 提高公民遵守消费法律法规的意识, 号召大家为维护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三、结语
综合来看, 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所以, 必须努力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通过和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 优化自身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珩.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 (01) .
[2]彭云.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 2011 (11) .
法制监督 第7篇
通知指出, 《条例》是农机管理在全国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全面总结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 建立健全了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 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是各级政府农机管理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 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重要保证。《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对涉及农机安全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条例》的贯彻实施, 对于保障农机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法制、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动农机化发展和农机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来抓,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狠抓落实, 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农机管理部门重点把握10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管理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规定了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所有者和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义务。二是建立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报废回收制度。三是建立了农机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是健全了农机维修制度, 明确规定了农机维修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并规范了农机维修行为。五是明确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牌证管理。六是明确要求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并参加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件。七是强化了农机的安全检验。八是加强了对特定种类农机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九是统一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督行为。十是规范了农机事故处理程序。
在学习宣传《条例》上,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农机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 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培训方案, 并抓好组织落实,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带头宣讲, 带头贯彻执行。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 做好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工作。针对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等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 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企业, 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培训, 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要把《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网点”创建活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 相互促进。要着力推进《条例》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机服务组织、进农户。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 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 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政府法制办、省农机办拟召开纪念《农机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五周年暨《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 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部署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