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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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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系建设论文(精选12篇)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1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这是在为我国现行缺乏法治指标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补缺, 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有利于转变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决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将政绩由经济指标方面扩大到法治层面, 具有非常的导向意义, 说明未来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将处于重要的地位。有了硬性指标, 法治建设成效将与考核、晋升、任免直接挂钩, 各级领导干部就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 而必须重视法治建设, 重视公平正义。

有利于树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由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决定的。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用数据来量化领导干部的政绩, 必然会促进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有利于培育全民法治精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 以身作则, 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还能给全社会起着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弘扬法治精神, 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受传统人治法律文化的影响, 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 法治观念淡薄, 法治素养不足, 并由此导致了对法治的错误认识:一是法律虚无主义, 否认或贬低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认为法律的存在只不过是经济和政治的附庸, 法律应让位于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 办事创业有政策依据就可以了;二是法律工具主义或实用主义, 仅仅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 赋予法律以功利性或实用性的价值, 而忽视或忽略法的自由、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 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法律信仰缺失。

(二) 多年来以经济指标为首的政绩考核体系使我们忽视了法治指标的重要性

长期的经济指标考核早已深入官员的心中, 为了显示政绩, 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 往往以牺牲法治为代价, 谋求地方经济短期内的快速发展, 而不顾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由此导致的后遗症。法治为经济让路, 必然会形成经济的畸形发展, 法治与经济社会的脱节。当前, 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已经在一些地方得到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发展, 这些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三、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不能唯GDP而论。经济指标不能去取代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治是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更能够显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 因此,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尊崇宪法和法律, 以身作则, 引领社会风气。

二是要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当前, 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薄弱, 法治思维缺失, 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矛盾, 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 习惯于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 法律素养亟待提升。在实际工作中, 存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 比如说对经济发展与法治关系的认识误区, 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上的误区。

三是要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机制。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必须是一个多元化的评价机制, 体制内的自我评价必将为人诟病, 并将失去它本身所最求的积极意义, 造成社会公信力的缺失。为此, 要引入社会公众评价机制, 使政府内部考核、民间机构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

四是要科学设计法治指标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就要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 使之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依据之一, 推动各地各部门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法治建设。考核内容要重点围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方面展开。

五是要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建立有效的奖惩体系。要将政府、政府部门、个人的法治建设成效, 与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挂钩, 考核结果要与领导干部的提拔、晋升、调整、任免、奖励和责任追究相挂钩, 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 使领导干部重视法律、敬畏法律、依靠法律。

参考文献

[1]汤天池.用法治考核来约束权力[J].当代江西, 2014 (12) .

[2]马怀德.把法治引入政绩考核体系 (问政) [N].人民日报, 2014-04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2篇

建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贺志明 贺进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 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法治湖南;评价体系;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意义

一、以法治湖南量化为基础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精细化。通过法治湖南指数将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湖南理的全部内容实在化、具体化、现实化,将一些抽象的概念进行准确的解释和描述,使得对法治湖南的评估更加具体化、客观化并富有可操作性,能够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某个区域法治湖南建设的整体状况与水平,做到评估的精细化。

第二,有助于提高法治湖南改进的效果。现实化的法治湖南指数使得相关部门能够获得清晰可辨的工作绩效反馈,能够在法治湖南指数、分项评估、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一定区域内特定时期的法制发展详细状况,进而明确湖南地方法治湖南文化在当前阶段的任务和重点,为法治湖南发展的具体目标提供依据,同时为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答案,使得依法治湖南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更加明确,使得治理更加制度化,确保法制改革的成效。第三,有助于法治湖南的综合治理。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某一环节的运行不畅或工作没有落实可以及时发现,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四,法治湖南指数可给公众一个简单直观的印象,并且可以用以比较。直观的数字指数,不但能够在不同年度进行大小比较,还可作为后续年度法治湖南指数的基数。量化方法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并通过客观与微观的结合,将法治湖南原则要求转化为易判断、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借助法治湖南指标就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依法治湖南理水平进行排位、比较和彰显他们建设法治湖南的努力程度,推进成效,起到激励、鞭策后进的作用。

二、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第一,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湖南化。

在法治湖南的轨道内,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内涵细化、分解,转变为具有“可观测性 ”的评估指标,透过每个评估指标体现出的法治湖南化水平就可清晰判断一定时期社会法治湖南的总体成效或一定地区的社会治理总体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践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是整个评估体系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不同规范文件中并没有对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指标达成认知上的统一,对于“法治湖南中国”的内涵及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湖南的关系还缺少科学的理论认证。在进一步优化法治湖南指标的过程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不但是个方法问题,更是个法治湖南问题。受到中国当前法治湖南发展程度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影响,中国法治湖南体系下法治湖南的内涵及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指标的分解与确定仍需研究。

第二,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促进政府主导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依法行政。

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表明,不论哪个国家或地区,不论各国对法治湖南价值的认知与法治湖南目标存在多大差异,都将对社会治理或法治湖南的评估看作是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检验,都充分认识到合法性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社会管理与创新的法治湖南基础实质就是要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合理化管理。

在评估实践中,将政府作为主要的评估对象,设置许多政府考核指标,极易将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与法治湖南政府评估混同,误解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意义和作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对政府法治湖南化行为的考察,将促进而非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民主化。

在法治湖南作为社会管理根基的情况下,注重发挥民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创造性力量,增强民众在法治湖南建设、政府只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不但是民主法治湖南化建设的需要,也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提高民众对政府社会管理的满意度。

在中国,作为地方法治湖南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工具,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发起的,地方政府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仍发挥着组织与推动作用。

有效方法是应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要求,发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在吸收广泛、来源更多元化的社会个体及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弱化评估的单一性,消弭政府主导的弊端,并弥补民众参与的不充分性。参考文献:

高校法治化资助体系建设的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法治化 大学生资助体系 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020-01

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资助体系,可以最大化的发挥资助的作用,让更多的贫困学生享受到国家的补贴,在法治化治国理念下,需要高校依法治校,各项管理工作向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推进,建立一个规范合理的资助结构体系。

1.大学生资助体系

我国的教育政策历来都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而且也出台了相关法规文件,国家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给予相对公平的教育资助。在当前高校中,资助体系主要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并辅以学校和社会资助以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这种教育资助体系在学生的受教育期间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也为其实行从制度上做了保障。

2.法治化在大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作用

2.1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习

我国在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之后,综合国力和经济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但是,相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学生受教育情况来说,还不是很乐观,很多学生在进入高校后会给家庭生活增加很大的压力,而高校的大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就可以给予贫困学生更多的帮助,并且在法治化体制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减轻经济上的压力,使其顺利完成学习。

2.2有助于高校的依法治校

所谓的依法治校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落实新的教育政策,按照法律法规来管理学校和开展教育工作,确保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它的核心就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规章制度[1],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而高校大学生资助工作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法治化的前提下才可以确保其顺利实施,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

2.3有助于高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

高校事物管理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所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尤其是在学生管理工作这一块,因此,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上需要有一个健全规范的管理体制做保障,而自身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又是和法律法规紧密相连的,并且学生管理工作也主要是围绕学生为中心而展开的,因此,在高校的管理职能上就要注重通过法治化来为学生的服务提供保障,以规范化的管理方式来带动学校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3.建立法治化资助体系的建议

3.1完善困难学生的定位机制

国家出台大学生资助体系政策的初衷就是为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帮助,使其在经济上的压力减小,顺利的完成学习,同时使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依据当前大学生资助认定的基本流程来看,首先是前期调查阶段,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来掌握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然后再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院系的评审,根据当地民政机关出示的证明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对具体的困难等级进行明确,最后对这一部分学生进行建档保存,通过这三个环节来把国家的资金资助发放到位,帮助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习。

3.2助学金的评审机制改进

从资助体系的总体框架来看,助学金是其中的重要一部分内容,对于它的认定是助学金合理公平发放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在这方面都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对其中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上还存在有很多的漏洞,认定时往往会有认定者个人主观因素的掺入,导致其公平性下降。

3.3后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助学金、奖学金等的发放提供有力的体系支撑,但是,在这些资金的后续利用上,则还需要学校做好相应的引导工作,这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也是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当前很多高校在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建设方面并没有形成重视,而且法治化的体现也不是很明显,此时就需要高校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在对各项奖金进行公平合理发放之后做好相应的后续管理,并建立反馈机制[2],对大学生的资金利用情况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例如当前常见的让大学生定期的填写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通过资金利用的记录来掌握资金的使用,保证这些资金不会被浪费,使其可以真正的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4.总结

法治化建设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是社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国家在认识到人才作用的基础上加大了对贫困学生的扶持力度,大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就是为了给贫困学生更多的资金支持,使其可以顺利的完成学业,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化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做好这方面工作不仅对于高校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社会发展来说也是十分有益的。

参考文献:

[1]王江荣.大学生资助体系建构的法制化探究[J].青春岁月,2012,(16):112-113.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4篇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自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至今, 我国现代环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 现已发展成一个独立且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的,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其立法成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进行了修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 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有着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 立法内容相对完善

除《环境保护法》以广泛涉及的方式对环境保护进行了综合性的保护之外, 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不同领域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1. 资源保护领域。

随着环境保护得到不断重视, 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中规定了诸多资源保护的内容, 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保护的内容设置的频率越来越高。目前, 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的立法中, 诸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均有专门法条甚至专章对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及恢复原貌等内容进行规定。

2. 生态保护领域。

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日趋健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相继颁布出台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7月6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 、《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9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等法律、法规。

3. 污染防治领域。

我国污染防治领域非常全面, 陆续颁布了诸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等。此外, 还有专门针对电磁辐射、规范农药使用和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的立法保障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 对特殊领域的环境保护通过特别立法予以加强

一些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 综合性的环境立法难以提供有效保护的领域, 对此也颁布了相关法律。包括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四) 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环境保护法》, 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特殊领域等专门立法之外, 我国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刑法》中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农业法》以专章设置了“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物权法》第90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时有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义务;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列有专章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内容。

二、我国环境立法保护的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永续生存提供了有效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市场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也对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主要表现如下:

(一) 环境立法保护理念尚需建立

人们的传统生态价值观认为“人为中心”, 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均在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此种观念会导致“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环境可恢复, 须先为经济让步”等错误理念的滋生甚至泛滥, 从而阻碍了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 一些重要环保领域, 立法保护仍不够完备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得到了有效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但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空白缺位的现象, 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三) 环境保护立法、执法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 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可以发现其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 如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 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以罚为主现象, 以致在实践中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 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建议

《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譼) 在环境保护领域, 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实施体系、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 是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 树立正确环境保护法制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重视人、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协调发展, 以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共存的目的。一是需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 考虑法制在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应以持续发展的思维, 确立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者关系的法律法规;三是应当具备尊重自然的立法精神, 将人类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 平等看待其他生命物种, 注重维持各类物种间平衡发展的关系。

(二) 加快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决定》指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譽)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而言, 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 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不相适应。必须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进程的要求, 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是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步伐, 填补环保立法的空白领域, 不断完善现行环保法制体系。二是加快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当中与当今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法条;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性研究, 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四是重视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 积极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法治有益经验。

(三) 多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决定》指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譾) 因此, 笔者认为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推进行业自律, 实行自我监督;二是加强执法监督, 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 加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设, 三是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违法成本, 坚决克服以罚代刑、提前交罚、定期交罚等一罚了事现象, 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 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设立专门专业性的环境类审判业务庭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审判庭室的职能一般按照所处理案件的法律性质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划分, 诸如民庭、刑庭、行政庭、经济庭等。但仅从案件的法律性质划分庭室职能, 对于环境类纠纷的案件来说并不适用。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新型的法律体系, 如按照传统法律门类的划分, 环境保护法就具有跨法域的特征, 其与生俱来的综合性更给涉及环境保护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同时, 环境保护类审判工作,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性高、审判程序复杂, 要求审判法官既具备极高的法律素养, 又要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技术知识, 同时, 还应具有相当的环境保护实践经验, 这样才能够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 做出科学而准确的评判。传统的诉讼过程与现有法官的素质, 均不利于对环境保护纠纷这一新型法律诉讼关系的有效调解。因而, 成立专门的审判法庭, 培养具有相关专业素养的法官队伍势在必行, 同时这也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这是我国的立法的又一大飞跃, 使环境的司法保护更上一个里程碑, 我们期待着立法的不断完善, 通过立法去规制人们的行为, 从而使严重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 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推动我国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摘要: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 法治体系不断构建的今天, 环境问题已成为关系大局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 以法律为工具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 是当前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最佳选择。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环境保护的司法问题和原因, 结合环境立法保护机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立法保护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R].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4-10/28/c_1113015330.htm.

[3]周林彬, 冯曦.我国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 2005 (3) .

[4]顾洪琴.略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J].资源与产业, 2006 (6) .

[5]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 2014 (6) .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5篇

1、(单选题)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因此,()。

o o o o A.要把“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B.要把“五大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C.要把“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D.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o o o o

2、(单选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个子系统。

A.六 B.五 C.三 D.四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o

3、(单选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A.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o o o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D.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4、(单选题)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o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 o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增加成本提高执政风险的有效途径

o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

o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o o o o

5、(单选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是()。

A.政治创新 B.口号创新 C.形式创新 D.观念创新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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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o o o o A.“人情”“美色”“金钱”“权力”

B.“人情”“关系”“金钱”“权力”

C.“情人”“友谊”“金钱”“权力”

D.“情人”“义气”“金钱”“权力”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7、(单选题)下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哪一项是错误的?()

o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 o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另一种说法

o o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o o o o

8、(单选题)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是一个质的飞跃

B.是从一个体系到另一个体系 C.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D.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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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选题)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要在几个方面狠下功夫,下列选项正确的是()。①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②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大概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④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⑤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o o o o A.①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0、(单选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④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o o o o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②④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1、(多选题)关于构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遵循的原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o o o o A.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B.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有机统一

C.坚持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机统一 D.坚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12、(多选题)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共同推进。

o o o o A.依法执政 B.依法行政 C.依法治国 D.依法审判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

13、(多选题)根据总书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的详细说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o o o o A.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 B.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 C.体现了国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 D.阐明了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14、(多选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o A.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和根本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核心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全面法治化

o B.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o C.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攻坚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核心要求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

o D.法治社会是组成部分和薄弱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全体国民自己守法、执法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15、(多选题)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

o A.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

o B.有助于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防止将实现法治的过程变得太漫长

o o C.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

D.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16、(多选题)法治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o A.民主、科学、文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主、科学、文明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o B.治理现代化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具体地对应到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和每个方面,需要进一步量化为具体的指标体系,包括国权配置定型化、公权行使制度化、权益保护实效化、治理行为规范化、社会关系规则化、治理方式文明化六个方面

o C.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等价值属性满足了国家治理对权威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o 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基本要求,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7、(多选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o o A.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

B.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

o C.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

o D.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18、(多选题)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B.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C.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o D.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有生命力的法治形态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19、(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o o o o A.既有制度层面,也有运行层面 B.既能实现依法治国,又能实现以德治国 C.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 D.既有国家层面,也有党的层面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20、(多选题)法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关于如何开展法治实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o A.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

o B.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

o C.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

o D.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1、(判断题)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说,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其基本任务,也是其得以确立并产生效能的关键。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22、(判断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o o

23、(判断题)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4、(判断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彻底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5、(判断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要求而形成的法治体系,其使命是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6、(判断题)全民守法,要求除了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 o

27、(判断题)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8、(判断题)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29、(判断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治理领域深刻变革。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30、(判断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社会普法、全民守法” 的新十六字方针。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探析 第6篇

关键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对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法治化治理程度的评价系统,它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来评测政府的法治情况,并以此来推动政府的法治建设。它集中于通过量化的方式来检验法治政府的各种要求,力求用科学的标准去选择与确定各项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对各地区依法行政水平进行综合测算,从而找出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和解决对策。①因此,作为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应当是设计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制约与激励相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并且以人为本、遵循行政法治原则的一套完整的系统。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依据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这些文件搭建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基础性框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荐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顶层设计,首次从政府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监督防范化解矛盾等方面勾勒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體规划,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内在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其基础上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进行了突出强调及补充完善。上述文件构建起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性框架,成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基础理论依据。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主观指标缺乏客观指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实质上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的遵守等方面对依法治国从总的体系和系统上进行了全面构建,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这实质上科学地揭示了目前我国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定位。但是,《决定》的这些纲领性内容所涉及到的数据以及属于法治范围内的具体措施是极其有限的,这些内容由于具有较强的目标性和纲领性,它们可以被归入到主观指标的范畴,而缺乏相应的客观性。

(二)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需加强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衡,将其严格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使各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题中要义。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设计一套系统、科学的评价标准及办法,比如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长效责任追究机制制度。而从目前已发布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指标以及实践的效果看,这方面的内容还需进一步加强与细化。②

(三)公众意见的表达渠道需拓宽

在实现法治的各个环节中,与政府联系最紧密的就是老百姓。一个民主化的社会,在追求立法民主与司法民主的同时,也需要强调政府执政的民主,即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必须以民意为中心。因此,公众的意见是政府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公众的满意度是评价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标尺。当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中,对公众意见的重视度不够,在指标体系设计中不重视对公众意见的收集,使公众的意见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在考核方式上也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对测评的有效性、公正性和认可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议

(一)设计制定科学的考评方式

现行的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评估,缺乏可反复测量且不需政府提供资料的法治测评方法。要使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考评科学、客观,必须推行第三方评估的方法,而不仅仅是政府内部的自我考评。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选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第三方评估方式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进行评价,逐渐取代政府内部的自我评价。

(二)提高公众参与度

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法治指标体系成功构建的关键。在指标设计阶段,有必要广泛征求民意,使指标体系植入更多的民意基因。在测评阶段,要提高公众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的热情,强化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对政府实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依法维权,让公众的意见真正得以广泛、深入的反映。在考评结果反馈阶段,要及时将考评的结果、相关责任人的奖惩情况及时公布,让公众感受到考评结果的重要性。同时,要以不同的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对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定期进行测评与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升迁的依据,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的风尚,为指标体系构建营造良好的民主法制环境,不断提高该指标评价体系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众认可度,真正达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人民参与法制建设,人民享有法制建设成果的目标。③

注释:

①周悦.法治政府的指数体系研究[J].学位论文,2015.

②庆铃.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进程的思考.民主法制,2015年.

③徐成.地力政府行政法治指标评价体系构建研究[EB/OL].http://www.docin.com/p-1153602423.htm1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杨小军.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与作用[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2]关保英.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法理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3]傅达林.“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植入更多的民意基因.民主与法制.

[4]黄涧秋.论国务院《纲要》框架下的依法行政考核「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04).

[5]陈洪波主编.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务[[M].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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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7篇

一、我国环境法治理念的变迁

(一) 相生相成———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法治理念

从历史维度上考量, 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法治理念于我国的演进存在一定的趋同性。具体表现为两者在外观上逐渐走向成熟, 并内在地相互催化。在这一角度上, 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法治理念是相生相成的。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 我国环境保护意识及环境法治理念缓慢发展。国务院1950年发布的《矿业暂行条例》、1957年发布的《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等行政法规中, 不难窥见, 这一时期重视的是对作为农业命脉的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 并以公有制为基础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制形式。1此时, 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立法脱胎于高度集中的经济制度, 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法治理念。

1972年至改革开放初期, 环境保护意识的萌芽催生环境法治理念的更新, 两者在我国经济、社会体系重构的背景下相互发展。我国参与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 标志着我国生态外交的开端。国际社会的影响促成了我国环境保护观念的萌芽以及对环境法治的初探。1973年8月5日, 国务院召开首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并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 》。该法规摆脱了仅以专门性方法对于特定环境问题进行规制的桎梏, 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 2其对于环境领域的全面保护有标志性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至今, 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以及环境保护意识于公众中的普及在我国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1979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试行) 》;1982年《宪法》规定“保护环境”为基本国策;同年, 《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法治方式、法治保障、法治环境等一系列重要思想3。在践行国家义务的过程中, 环境保护观念同环境法治之间形成了多元、互动及促进的关系。但持续、有效地推进中国生态现代化进程, 尚需付出巨大努力。4

(二) 相权相衡———经济发展导向与环境法治追求

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并结合国情的基础上, 我国对“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 在相互权衡的过程中, 有了更深的理解———从单方面追求经济发展, 到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到保护环境优先。

我国于1972年之后, 便积极构建自身的环境法治体系。基于“环境质量同平均收入水平呈正相关”的数据, 有些学者认为“先发展后治理”是可行的。5但是该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的不可逆性以及治理保障下发展更为高效的事实。1979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试行) 》, 提出了应当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发展。此外, 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到两型社会的构建等可以看出, 我国政府采取了经济发展应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观念。

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恶化以及协调发展并未产生预期效果的形势下, 2012年,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的建设列入了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并明确了要坚持“节约优先、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自此, 环境保护优先经济发展的认识被确立。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等均对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进行了强调。

强调环境保护的优先性, 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我国在具备了比较齐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前提下, 已经摆脱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桎梏, 环保产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 且于2011年后, 在环保产业的国际贸易中实现了从逆差向顺差的转变6, 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三) 认识到再认识———科技因素与环境法治的互动

环境法具有科技性的属性, 这是由于环境法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环境问题的产生、应对以及预防等同科技因素紧密相关的内容所决定的。我国对于科技与环境法治之间的认识, 经历了从基础到深入、从单方手段到多样途径的认识。这一点, 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历史进程便可得以总结。

20世纪末期, 我国对土壤问题的认识是单方面的 (主要从农业的角度出发) 。土壤污染防治也集中在对于肥料等的研究中。如, 农业部加强了直接在土壤中发生作用的化学用品的监管。1999年, 为了贯彻《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在《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的指引之下, 我国对工业领域中土壤环境质量以及风险把控等方面的研究初步进展。

20世纪初, 我国在实验基地的建设、科技研究等理论层面强化了对于土壤污染的研究;在实证研究方面, 我国环境保护部自2005年4月, 开始了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全面调查。该调查共持续了9年的时间, 调查范围包括了我国陆地国土之上的部分草地、林地、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以及建设用地, 另外还包括了所有的耕地, 实际进行调查的面积在630万平方公里左右。7

科技是环境法治各个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子。而环境法治对于科技的关注与保障, 于环境技术的发展又至关重要。若环境法治超脱于当下科技发展程度, 必然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如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其中便明确1975年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需比1970年降低90%, 而对于这不考虑实际中科技水平之所及的规定, 在经社会各界的反对之下, 不得不进行修改。8

(四) 个人到团体———环境救济主体的多元化

与其确保享受环境的权利, 还不如从确保环境保护的责任着手, 在实现理念上才能得出更具实质性的效果。9环境问题现实表现为人与自然关系的紊乱及波动, 个人为该问题的最直接相关者。从国际范围来看, 个人是环境保护运动以及观念的最佳倡导者、传播者。私人对于推动环境决策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0) 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具有相似目的的非专门性团体, 是世界环境保护进程的重要力量。但是它们在国内法意义上如何, 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其救济途径、救济程度等又为何, 又因历史时代不同而不同的。

我国正式的环境法治尝试始于1972年, 同样其发展存在着政府权力排斥个人权利的现象。虽然我国着手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 并制定《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 且截至目前形成了在名目上较完备的环境法治架构。但是, 以上对环境权的保障多为抽象性、概括性规定, 并且其他法律中缺少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环境法治的现实绩效在救济层面上难以实现。个人如何救济所受损害, 司法以何种程度救济, 都是不明确或不充分的。而对于作为环境保护重要社会力量的团体的立法确信, 伊始于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该方面的立法发展, 笔者将于下文阐明) 。

二、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

2015年我国正式施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 新法适应我国国情的现实需求, 弥补了1989年版《环境保护法》的不足, 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架, 并且提出了具有科技先进性的制度架构。

(一) 保护环境及公众参与的法律明确

1.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 在1982年版的《宪法》中便已经明确, 并一直沿用。但自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 对于保护环境是否能够定性为基本国策的判断是有争议的。

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明确了保护环境为基本国策。在环境单行法中, 如《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中, 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能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不论是“决议”的形式抑或通过类推的方法, 若遵循严格的法定主义以及介于基本国策这一判断的严谨性来看, 直至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作出明确, 才真正意义上肯定了保护环境为基本国策的判断。

2.公众参与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作为一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提出, 从国内角度看, 是我国在健全环境法治, 适应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的宗旨及精神下作出的立法确信;就国内而言, 通过顺畅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环境预防所涉及的各项具体制度, 提供并建设信息公开平台, 加强政府推进、私人参与型环境法治社会构建, 是实现环境法治国家义务、公民权利的有效机制。公众参与同样也包括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其于宣传、监督等方面的社会作用不容忽视。

(二) 保护优先原则下的环境法治

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在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工业社会中, 有着潜在的矛盾。政策倡导的协调发展同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偏离, 于我国环境法治是无益的。因此我国政府纠正了协调发展的观念, 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这就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 必须以保护环境为优先。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局面是环境法治的理想性价值追求, 只是在保护优先现实绩效更佳的情况下, 做出的倾向性妥协而已。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保护优先”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是我国在经济与环境两方抉择下的现实考量。同样, 在可持续发展倡导的绿色发展理论下, 如何在高效、清洁、可循环利用资源的同时而不使经济发展得到拖延, (11) 保护优先是最具有操作性的做法。

(三) 《环境保护法》科技性的属性重塑

科学技术同环境法治是密切联系的, 环境法治为科技因素的制度保障, 而科技因素是环境法治的操作基础。对比新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反映了其科技属性的重塑与加强以及我国环保事业的现实需求。

首先, 从科学技术的定位来看, 现行《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科学技术应当在环境法治中适用的领域, 包括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环境产业, 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等。并且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其次, 在环境监督管理、保护改善、污染防治等方面, 充分体现了先进科技在环境法治中的位次。如“生态保护红线”“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倡导适用再生产品”“循环利用”等制度设计, 均是在基于现实条件所形成的制度模型。

最后, 现行《环境保护法》通过概括性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结合的方式, 提出了许多适应当下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制度, 对于衔接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上的各项制度, 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 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确信及基本制度构建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该条规定仅仅是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对于主体资格、司法程序为何均未做详细的规定, 留待之后予以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何种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的前提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人民法院的义务、证据、责任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阐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共同形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框架。

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仍处于初步尝试的阶段, 不论是从制度构建还是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 其实践绩效有待考察。但该方面制度创新, 无疑是我国发展着的环境法治理念所驱动的。协调环境利益冲突,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社会和谐, 是环境法治的最终目标。 (12)

三、现行环境法治保障制度的不足

(一) 环境公益诉讼受案困难

我国现行成文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 明确了特定团体以及行政主体的原告资格, 以期提供恰当的公力救济保障。但是,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绩效看, “法院不受理”的现象仍较为突出。“零受案率”依然是中国的独特现象。 (13) 尽管中国的环保法庭已经遍地开花, 但它们并没有有效地化解环境纠纷。 (14)

引起“法院不受理”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为案件确在受理条件方面不符, 二为法院鉴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敏感性而所做的“推脱”。对于前者, 在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构架更加完善的趋势下, 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但是于后者,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 其同时也涉及地方经济以及行政权的介入, 司法对于环境权的保障难以达到圆满。

保障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为, 以实现司法同行政权力、地方经济利益的博弈中, 不受干扰地评价, 而促成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是环境公益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环境标准滞后阻碍经济交流

我国环境法治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 起步晚, 程度低。在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仍待提高、各类产品环境标准尚不完善甚至滞后的情况下, 我国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贸易中仍处于严重的劣势。

“绿色壁垒”制度的影响便是其一。“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 国家为实现环境保护和保障健康的目的, 依仗其科学及技术优势, 制定严格的强制性规范或者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的过程中形成的贸易障碍。 (15) “绿色壁垒”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借以阻碍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制度借口。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 由于出口产品不能达到相关国家的产品环境标准, 而受到贸易阻碍的情形不在少数。一方面, 绿色壁垒制度本身对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但是, 另一方面, 其也对我国在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实现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 在敦促国际秩序实质公平的前提下, 也应当正视我国在经济领域的环境法治包括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特别是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 科技性的非具象量化

现行《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修复”等顺应科学技术发展的相关制度。但是从环境法体系内看, 该类制度虽然在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作出了明确, 但如何结合《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 而产生现实绩效仍待思考。因此, 在《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在科技支持的条件下构建环境保护体制, 并将其作为原则性以及概括性的规定的形势下, 若漠视《环境保护法》同其他环境单行法的联系, 使得这些规定处于非具象、非量化情况中, 其是无现实操作性的。在环境管理体制依旧不畅、生态管理依然弱化、处罚权未能完全下放的自身不足下, (16) 如何实现以上制度的现实绩效, 有待斟酌。

四、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对策

(一) 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要素冲突

基于实践角度考量, 在环境公益诉讼难以脱离地方经济、行政要素影响的前提下, 应当通过协调以上因素, 从而保障公民个人及团体于环境法项下的权利。

首先,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 确立了特定团体及行政主体能以原告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贯彻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下, 法院对于符合《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 均应予以作为, 即登记立案;其次, 鉴于我国成文法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大量阙如。人民法院应当增强对于环境保护领域判例及学说的总结, 从实践层面上丰富经验积累, 以更好地保障相关主体的权益;最后, 协调行政与司法的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侵害非常复杂, 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知识、仪器及手段进行测量和鉴定。 (17) 因此, 行政机关中的职能主体在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技术层面上应对环境公益诉讼予以支持, 以达成国家权力之间的有效协作, 从而完备公民权利的实现机制。

(二) 形成弹性化的环境标准

在由《环境保护法》《标准化法》及《环境标准管理法》为核心, 以各个位阶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之下, 我国环境标准基本上触及了环境问题的各个重要领域。但是, 基于环境标准制定时科技水平等因素的限制, 环境标准的弹性化是形成环境标准同经济、社会等层面良性互动的必需。

一方面, 在制定的过程中, 需确立环境标准的时限。环境标准制定之初应具有前瞻性及对环境标准审查修订的成本考虑。 (18) 因此, 环境标准的制定, 需确定该环境标准的有效时限、复审程序等, 并明确有效时限成就时的法律后果, 即明示某一环境标准的适用时限, 并且应当在有效时限成就前后, 通过复审程序基于当下的技术发展状况对于环境标准进行修正;另一方面, 构建动态调节机制。对于环境标准可确定一定的动态调节机制, 并厘定调整该环境标准权力的范围以及程度。对于重点环境问题, 如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可将调整权下放至专门的科学团体、组织, 抑或组成由行政主体、社会科学人员等组成的委员会对该项内容负责。

(三) 顺畅环境法体系衔接, 明细环保科技制度

《环境保护法》通过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联合协调机制”等环境保护科技制度, 在环境法治理念的角度上引导环境保护实践。于立法层面上, 《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环保科技制度, 必然需要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的呼应。顺畅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下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应为当下之首要。

鉴于环境保护活动科技性及复杂性的特征, 只有相关行政部门尝试在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 使以上内容得以涉及, 才能在实践层面上落实, 从而实现期待绩效。因此, 首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行政法规先行明细《环境保护法》中提及的环保科技制度, 以敦促环境保护行政作为;其次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 对于《环境保护法》中相应制度适用领域予以明定;最后于渐进的过程中, 在各项单行法之中明确相应制度, 从而实现环境法体系之中的协调。

五、结语

基于国际形势及我国国情的变化, 我国环境法治理念在同环境保护活动、环境保护意识、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的互动过程, 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环境法治理念的影响下, 我国环境法治正处于初步完善的进程中, 这从《环境保护法》的前后修订比较即可看出。但是应当指出的是, 我国环境法治仍旧存在许多的不足, 包括了公益诉讼司法不作为、环境标准滞后以及相关的科技制度等方面的缺失。在回顾我国环境法治发展的同时, 如何形成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完善的环境法治保障体系仍有待探索。

摘要:在环境法治推进以及国际环境合作日趋紧密的影响下, 我国环境法治理念在同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及科技进步等各个领域的互动过程中逐渐深入发展,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此已有充分体现。但从法治理念走向法治实践, 在制度保障方面也显现出一定的不协调性,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受案难、经济发展同环境法治难以协调发展, 以及环境法治的科技支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国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应予完善。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8篇

梁启超先生就提出法治精神在中国“古而有之”, “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 逮战国而大盛。”我们现今虽不能看到先贤留下的关于法治思想的鸿篇巨制, 但也可从记录他们思想的吉光片羽里略知一二。

春秋时期的管子作为法家的的先驱人物, 在《管子·明法》中明确提到“以法治国”;《商君书·君臣》提出“缘法而治”;《商君书·慎法》的“任法而治”, “以法相治”, 以及《慎子·君人》:“事断于法”;《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本”。很大一部分法家代表人物都充分肯定法律在社会中充当及其重要的角色, 法律也被他们视为规范民众行为的基本原则。这在当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社会历史环境中, 是法治思想的极大进步。

商鞅是古代法治思想文化无法忽略的重要人物之一, 他的变法关于“法治”的改革推动了法治思想文化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在诸侯各国推行儒家思想之际, 他在秦国率先推行了“变法”, 在“以法治国”方面, 商鞅提出:“断家王, 断官强, 断君弱。重轻, 刑去。常官, 则治。省刑, 要保, 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 则民断于心, 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 而行于官, 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 器用断于家。治明则同, 治暗则异。同则行, 异则止, 行则治, 止则乱。治则家断, 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 故以十里断者弱, 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 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 故曰:夜治者强。君断则乱, 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国, 治不听君, 民不从官。”

商鞅将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 以此规范百姓行为规范, 来实现通过法治理国家的目的。商鞅这一做法不仅仅提高了当时秦国的实力, 更为后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秦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后, 以秦始皇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 向全国推行法家的“法治”思想, 并以这种思想为指导制定各项政策、法律制度, 在全国推行实施。从法治角度来看, 这一举措, 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商鞅还提出“所谓壹刑者, 刑无等级, 自聊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 犯国禁, 乱上制者, 罪死不赦。”这一观点, 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 一定程度的触动等级制度, 实现了相对平等。

当然, 以巩固封建统治、维护新兴地主阶级为出发点的改革, 推行的政策措施是无法完成真正的“以法治国”目标的。即便实现相对平等, 商鞅所肯定的法律终究只是维护统治的工具罢了。另外, 他所提倡的以法规范百姓行为, 其刑罚过于严峻, 提出了“连坐法”、“鼓励告奸”、“燔诗书而明法令”等主张, 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 更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 也导致了后来秦朝的灭亡。

汉代董仲舒吸收了秦朝百姓揭竿反抗严刑峻法而覆灭的教训, 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 充分吸收各家学说, 提出“德”和“刑”并用, 主张“德教”为本, “刑法”为辅, 礼法并用, 不再将法家思想作为主要治理理念, 而是转为重视“德教”, 将法治文化融入在治国方略之中, 构成了中国封建政治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实际运作模式。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法治”的现实, 但是具备了某种“法治”思想的渊源和萌芽。历经各朝的不断发展, 法治思想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绵延不断。古代法治文化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只有放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中进行动态的分析, 才能充分掌握它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规律, 从而更好地启示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

二、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 历届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法治建设。虽然有波折, 但法治建设始终未终止。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人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升到革命的高度。毛泽东一再强调:一定要守法, 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也提出:“国家的迫切任务之一, 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 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虽然因为文化大革命有短暂的搁浅, 但随着1978年2月, 梁簌溟先生在政协小组直属会议中提出中国宪法常常是一纸空文, 人们对于法制的期待相当迫切坚决的相关论述, 触发了新中国第二轮法制思潮。邓小平对于“人治”的做法嗤之以鼻,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也指出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航向:靠民主、靠法制。于是1978年12月,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最终将共和国定格到法制的轨道上。至此, 中国政界及官方用语仍习惯用“法制”一词, 法学界已倾向于使用“法治”。

“法制”向“法治”的过渡是“依法治国”内涵的深化, 是法治思想体系建设的质的飞跃。这显示了法律由治理国家的制度、工具转变成一切以法为根本的根本性变化。现代法治内涵中就提出法律拥有至上权威, 一切办事的原则都是依据法律。这也是从古代的“法”为辅, 到当代的制度化, 再现代我们所提倡的的“依法治国”的循序渐进的不断成熟完善的过程。

三、去“糟粕”, 取“精华”

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对于现今我们构建法治社会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影响。如传统法治文化体现的是君主的意志, 君主即是法律, 法也是维护封建统治的的工具, 这就导致法律皇权至上, 人君凌驾于法之上, 有悖于法治的基本含义。当然, 传统法治文化中包含的“民本”等思想, 有助于现代法治思想体系的完善, 我们可以吸取其精华之处, 促进我国法治体系更加完整易行。

(一) 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过时的思想

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没有系统的概念, 其形成的出发点是维护封建统治, 加强君主中央集权, 古代君主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 这便无法避免人情感的约束, 最终后果就是将“人治”发挥到极致, 这与现代法治内涵相悖, 由此我们必须摒弃, 以宪法为根本, 尊崇法律, 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宗旨, 建设完善一个与“人治”完全不同的法治国家。此外, 古代过于严苛的刑罚严重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这在崇尚民主、平等的现今, 是亟待改善的。

(二) 构建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法治体制

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 以及不同的出发点, 所以古代历朝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现今, 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务之急就是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 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 普及法治思想, 依宪治国, 以法治国。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普及宪法, 改善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 督促民众学法、懂法、用法。

(三) “法”不是工具, 是根本依据

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为出发点的局限性导致古代法治文化中, 法律只是规范民众行为的手段, 是巩固社会稳定的工具。将法律仅看成一种治国工具手段, 人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是由人支配的。现代的法治应该将法作为宗旨, 任何人不得高于法律, 法律是维护人民根本权力的基本保障, 不因个人意志改变而变动。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做到所有人平等, 都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根本依据, 不能由任何人去支配利用。

(四) “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

去其糟粕, 但不舍其精华。传统法治文化中所体现的仁义道德, 用“德治”辅“法治”, 在建设当今的法治文化中, 可以充分吸收。将古代的仁义道德贯穿于现今的法律体系, 不盲目的以刑罚为手段, 而是充分利用通过感化, 道德约束等不同方式, 将会促进法治的更好实施。“德治”与“法治”不是相对立的关系, 法治对道德的评价标准起到正确的引导, 道德又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者互为补充, 缺一不可。

摘要:中国古代无系统完整的法治体系但已形成一定的法治思想文化, 法律在当时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封建统治, 实现君主专制。其中许多思想与现代法治文化相悖, 但不乏值得我们在建设现代法治体系充分吸收利用的闪光点。为了现代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我们应该以“去糟粕, 取精华”的态度对待古代法治思想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治,思想文化,现代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1]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A].范中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商鞅.商君书.修权.

[3]裴佳黛.商鞅变法对中国封建法制形成的影响[J].兰台世界, 2013 (24) .

[4]严周菲.商鞅变法的再认识及其现实意义[J].现代营销 (学苑版) , 2011 (04) .

提升法治能力建设法治人社 第9篇

一、坚定法治信仰,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共识

坚定法治信仰是法治能力提升之基。 一个人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 才会在具体行动上有奋发向上的作为。 广大人社干部要坚定法治信仰, 就要做到始终坚信法治, 始终服膺法治, 始终敬畏法治,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的共识。

始终坚信法治。 人社工作是保障民生的事业, 每一项都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法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 作为人社干部, 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 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一种担当, 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始终服膺法治。 《中庸》有言, “ 得一善, 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也是一种善。 人社干部要坚持内心崇尚法治、行动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 要带头学习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要做到在任何时候、 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

始终敬畏法治。 心有敬畏, 则行有所止。 现实中, 大量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与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直接关系。 人社干部要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对法纪要心存戒惧, 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 “红线”、“底线”和“高压线”, 必然会遭到 “电击身坏”、头破血流、身败名裂。

二、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提升法治能力核心是要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物标准的思维。 当前干部思维上, 仍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维, 情大于法的 “情理式” 思维, “摆平就是水平”的“管控式”思维, 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社系统的形象。 人社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牢固树立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 突出表现为我们想问题、 办事情时应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每一名人社干部都要在行使自身岗位权力的过程中, 全面审视自己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牢固树立规则思维。 规则思维以规则为核心, 依靠既定的规则昭示公众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以及如何行为, 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规则思维具体表现为靠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按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 人社干部要树立规则思维, 在具体的人社各类工作中, 要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坚持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规则不搞特殊和例外, 严格依规则办事。

牢固树立权力受制约监督思维。 要深刻认识到, 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 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人社干部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 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 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 才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出事。

三、善用法治方式,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难题

提高法治能力, 关键是要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人社干部坚持依法决策、文明执法、阳光行政, 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人社系统的公信力, 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人社系统的行政能力,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的难题。

坚持依法决策。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要力戒随意决策、经验决策、功利决策、人情决策。 人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 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 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从源头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 依法行政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人社干部要依据人社法律法规, 细化执法操作流程, 明确执法权限和界限, 注重执法中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 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让人社干部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中, 树立人社系统良好形象。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政府 第10篇

一、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

(一) 现代文明呼唤法治政府

相对于人治而言, 法治更可靠。中华文明五千年的“人治”历史有深刻的教训。习近平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 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 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 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 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 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 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二) 市场化经济要求法治

如果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闭关锁国的, 仍然是不与世界接轨的小农经济, 那不必实行法治, 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等于说自从我们走上市场取向的改革道路, 我们就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道路。[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保障, 主体的财产需要法律来保障, 主体与主体之间处理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必须平等, 这样一个地位、程序都需要法治来保障, 市场经济要求法律保驾护航。

(三) 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对外开放以后发现、世界上的许多国家, 包括许多文明, 都是搞法治的, 我们不搞法治, 那么经济往来就没法进行下去。

(四) 人民对民主权利自由的现实诉求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民的民主法治诉求也不断增多。在我国产生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权利诉求与落后的民主法治保障之间的矛盾。解决这对矛盾关键要加强制度建设, 核心在于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

二、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一)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绩

1. 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 目前,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到2015年3月,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3部, 行政法规632部, 地方性法规9480多件, 部门规章2830多件, 地方政府规章8980多件。特别是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 使得政府管理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公务人员法治意识增强

目前, 通过加强教育培训, 特别是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不断增强。在从事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 其大多能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 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升

在我国, 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越来越成为常态。强拆、暴力等执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 在100个被评估的城市中, 平均得分为617.36分 (总分1000分) , 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相比2014年和2013年都有所提高。

4. 制约监督机制不断加强

不仅监督力度加大, 而且监督效果逐步显现。尤其是网络媒体监督等新兴监督方式, 在曝光政府违法、违规行为和遏制腐败现象方面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更加明显。与此同时, 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信息公开不仅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而且信息公开平台渠道更加多样, 使得行政权力的运行逐渐规范, 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有力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二) 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

1. 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且要做到有良法可依、有善章可循。但是,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 尤其是行政法律制度不完善, 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1) 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虽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我国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也还有不少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尤其是当一些新生事物出现之后, 往往存在立法不能及时跟上的的情况。

(2) 存在法规质量不高的现象。2013年2月2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 已经不是有没有, 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 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可是, 由于各种原因, 目前我国的立法质量还不高, 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强、有效性不强、操作性不强等问题。[2]

(3) 存在立法部门化现象。当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是法律的数倍。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 往往会受到来自相关方的干扰。使得一些法规的制定存在明显的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痕迹。借“法”扩权、损害公民权利, 以“法”争利、不当增设公民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3]

2. 法治思维尚未真正树立

(1) 部分群众法治意识不强。现实生活中, 部分群众一旦遇到什么难题, 仍习惯于信“访”, 不信“法”, 更没有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 甚至不想也不愿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

(2) 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除了一部分群众法治意识不强外, 一些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也比较淡薄, 没有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相反, 人治思维和长官意志却比较严重。

3. 行政执法过程尚不严明

虽然, 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上, 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 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乱作为、不作为, 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有所留存。例如暴力执法、钓鱼执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时有出现。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要求和任务

(一) 规范权力, 管住权力

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问题, 是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得进, 管得住, 才是法治政府;反之, 关不进, 管不住, 或者关进去又跑出来, 就不是法治政府。“关”和“管”的程度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度。在这方面我们目前还有短板, 消除和减少短板, 就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

(二) 行政决策, 于法有据

目前, 得多地方群众不满的焦点都集中在政府的决策盲目性问题上。决策的不科学, 一些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 使决策本身存在“先天不足”。

基于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四中全会对决策机制的法治化给予了高度重视。比如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有五个, 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把政府决策程序用《决定》的形式提出来。第一公众参与、第二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第四合法性审查、第五集体讨论决定。再者是, 四中全会以来, 强调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将法律专家学者请进政府的决策过程中, 为决策的依法依规提供保障。

(三) 有效监督, 有错必纠

一定意义上讲, 法治政府建设程度, 取决于对行政监督的实现程度。管理学上的所谓“木桶原理”, 是指木桶由许多块木板箍成, 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4]在制度设计上, 有很多对行政的监督制度, 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还有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下一步的关键是要将这些手段有效整合, 形成监督合力。

(四) 效果为重, 满意为本

1.对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广泛凝聚社会共识。[5]

2.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 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 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 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摘要:2015年12月27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出台, 使法治政府建设问题再次呈现在人们面前。现代文明呼唤实行法治政府;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决定性推动;对外开放, 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必然结果;人民对民主权利自由的现实诉求。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 还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法治思维尚未真正树立;行政执法过程尚不严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权力, 管住权力;行政决策, 于法有据;有效监督, 有错必纠;效果为重, 满意为本等。

关键词:法治政府,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监督

参考文献

[1]冯玉军.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 (2) .

[2]郑功成.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 (1) .

[3]张伟.立法程序的理论问题探讨[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4) .

[4]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实施纲要 (2015-2020) 》[Z].2015 (12) .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11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体系建设论文 第12篇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1933年,作为独立会计信息管制机构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建立了现代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管制机制。Daniel F.Spulber(1989)认为,政府管制和市场交易是两种互为替代关系的资源配置方式,某些管制反而不如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经济效率高,这是最早的会计信息市场化的理论渊源。Ross L.Watts和Jerold L.Zimmerman(1990)认为,会计信息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有产品的属性,对其进行管制的成本高昂,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能减少私有产品假设的供给成本和提高配置效率。Barry Elliott和Jamie Elliott(1993)最早注意到计算机等网络新兴技术的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会计信息供给模式,他们认为,网络呈报使企业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联系更紧密。Wallman(1996)研究发现,互联网技术不仅能够丰富会计信息内容,而且能够提高供给频率。R.Scott(1997)提出,在信息技术环境下,使用多种计量单位取代原有的单一货币计量方式,能够实现实时报告,提供内涵更丰富的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谢德仁(1994)最早提出了会计信息商品化问题,其后学者围绕商品属性探索了会计信息的市场化问题。章道云(1996)认为,会计信息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商品的组成成分,应该按照市场竞争规律,实现会计信息的有偿交易。刘宇(2001)从供需的角度定义了会计信息市场,分析了中介机构在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的市场交易体系中的联通作用。蒋尧明、王庆芳(2002)认为,根据马克思商品理论,会计信息本质上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其公共产品的定位存在缺陷,是受时代发展限制,供需双方为减少契约交易费用的妥协,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建立会计信息市场已具备技术条件。戴新民、刘雷(2003)从供需角度论述了会计信息的构建,认为需求主体素质低的问题影响了其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与使用,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刘新仕(2005)认为,会计信息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特殊商品,通过市场交易配置,可以找到信息失真的解决方法。王海兵、肖传志(2006)认为,会计信息公共产品论导致会计信息的供给缺乏内在动力,可以将会计信息划分为作为公共产品的财务会计信息和可商品化的再生信息两类,在确认产权属于企业的基础上,构建了市场化运行模式。李松(2011)研究认为,会计信息本质上是私人物品,可以通过企业数据库和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并通过建立会计信息商品价格的计算模式,指出市场手段能够有效缩小供需双方的期望差距。吴迪(2013)初步尝试构建系统完备的会计信息市场模型,分析了商品化的市场机制与适度政府监管。

由上述会计信息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会计信息的商品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通过市场交易配置会计信息成为解决公共产品论下供求失衡的有效选择和新思路。但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目前尚没有法律对模糊产权做出界定,会计信息商品化仍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法治思维逐步深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各方面,为会计信息私有产权界定和交易保护提供了良好契机,有助于推动会计信息商品化的深入研究,逐渐具备市场构建尝试的现实基础。

二、会计信息的商品属性

会计信息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私人产品,而不是天然的公共产品。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在依照政府规制披露会计信息之前,会计信息属于企业独自占有的私人信息,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私人特性更加突出。根据马克思的商品二重性理论,私人物品能否成为商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否通过交换满足双方的需要。会计信息符合成为商品的条件,决策有用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服务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会计工作者按照准则规范,主要消耗智力劳动生成会计信息,体现了人类“活劳动”的价值属性。虽然生产会计信息的一部分原因是为了满足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但更多的是与使用者交换信息,实现私人产品向商品的飞跃。所以商品属性更符合会计信息的生成、交换、使用实质,将其作为特殊商品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会计信息对使用者而言,其有用性不言而喻,具有经济决策的使用价值。会计信息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能够帮助使用者更加合理地进行经济决策,对于不同的使用者而言,会计信息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会计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和领域,衡量财产资源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经营的经济效益;帮助债权人选择资金出借对象,分析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帮助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等的履行状况;帮助政府部门宏观把控经济发展趋势和行业状况等。可以说,会计信息的需求源于其使用价值。

(二)会计信息的价值

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凝聚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备价值属性。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准则规范,按照特定的原则、目标和程序,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生成的劳动产品,体现了人类耗费智力劳动,凝聚成“活劳动”价值的过程。会计信息的价值属性形成了生产交换活动的基础。

(三)会计信息的交换价值

会计信息的价值通过交换价值得以反映。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前,业主亲自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会计信息没有交换的必要,纯粹属于业主的私人物品。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业主在权属上远离了会计信息,出现了在委托代理契约内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有偿会计信息交换活动。资本市场的出现,使得企业的投资者不断分散和频繁变动,为获取利益相关者资源的投入,企业需要提供反映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即为交换资源而生产会计信息。

受利益相关者分散化的影响和时代发展条件的制约,企业与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契约关系交换会计信息变得不再可行,且交易成本高昂。为降低会计信息交易成本,不得不通过政府政策管制来替代市场配置会计信息资源,强制要求资本市场中的企业无偿披露会计信息,从而逐渐模糊了会计信息的商品属性和产权,使其表现出公共产品特性。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参与方之间的联系变得便捷和低成本,健全的法律能够为会计信息交易提供更多的保护,适时恢复会计信息商品属性,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这种特殊资源成为未来趋势。

三、会计信息商品市场构建的意义

(一)丰富会计信息供给

会计信息使用者是一个广泛的利益集合群体,包括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和研究学者等,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量和侧重点均存在较大差异。在强制披露供给模式下,为满足大多数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仅根据会计准则的规范,无偿提供高度格式化、标准化的会计信息,供给方式单一,信息含量有限,忽略了不同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供给严重不足且不易验证。企业作为供给方,会计信息生产成本得不到补偿,导致主观上缺乏供给驱动力。

此外,目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期限一般较长,特别是上市公司年度披露时限为四个月,会计信息的供给严重滞后,缺乏时效性,必然影响其使用价值和使用者的决策效果。建立会计信息商品市场,可以使企业供给会计信息的成本通过市场交易得以补偿并获取一定收益,收益大小取决于供给的充分性和时效性。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构建必然会提高企业供给会计信息的积极性,丰富会计信息供给内容并提高其时效性。

(二)提高决策效率

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于利益关注焦点各不相同,他们进行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立足于满足使用者共性需求而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可避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在当前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背景下,财务报告作为企业供给会计信息的载体,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对于某些特定使用者而言,企业供给的会计信息中既充斥着大量使用价值低,甚至显得过载的信息,但缺乏使用者特殊需求的必要相关信息。大量的过剩信息增加了信息吸收、分析、决策的难度和时间,甚至掩盖了决策有用的信息。使用者需要从繁杂的会计数据中辨别重要信息和决策无关信息,这无疑增加了决策难度和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甚至可能导致错误决策。通过会计信息商品交易,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决策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进行付费消费,避免信息的二次筛选过程,提高会计信息使用效率。

(三)有效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会计信息失真一直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必然结果是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损害了会计信息作为经济决策依据功能的发挥。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属于无偿供给的信息,使用者没有付出相应的交换对价,权责关系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使得使用者因使用不良会计信息造成决策失误而遭受损失时,难以直接追究企业的供给责任,需要依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行行政处罚。此外,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付出的代价由自己承担,而由此带来的质量提高收益却由全体使用者无偿享受,会计信息的监督更多地依靠政府,缺少信息供给与使用多方的努力。以法治社会为背景,建立以会计信息为标的物的商品市场,依靠市场规律进行有偿交换,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双方权责关系,不仅能够淘汰虚假、粉饰的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使用者因会计信息失真而遭受损失时,使用者也能够基于获取会计信息付出的价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和追究企业供给责任,从而倒逼企业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构建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基本思路

构建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目标是,通过会计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尽可能实现会计信息的供需均衡,解决会计信息的供给现实问题。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规范和推动,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建设也离不开完备法律体系的引导、支持和保护。同时,我国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相当高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投资者缺位的问题,会计信息商品市场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监管。因此,我国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构建应遵循以下思路:

(一)完善会计领域立法

法治社会首先需要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供需关系自然也离不开立法规范。目前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不利于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发展。因此,完善会计领域立法能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界定企业供给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和责任,明确市场交易机制下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关于会计信息的问题解决和多方关系协调,严格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依靠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会计信息商品交易行为。在出现失真会计信息导致经济损失时,可以依法启动民事责任追究司法程序,维护市场秩序。

(二)明确界定会计信息产权

法治社会的构建要求作为交易标的的商品必须做到产权明晰,会计信息商品市场需要建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从企业会计活动和会计机构设置来看,会计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本质上会计信息构成企业的特殊资源,是企业的特殊商品。从外在表现来看,会计信息并没有像其他商品一样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企业生成会计信息却像生产其他商品一样消耗了相应的资源,投入了相应的成本。从法律角度将会计信息的产权归属于企业,有利于说明企业生产、供给会计信息的责任及交易收费的权利,奠定了市场交易的基础。

(三)规范会计信息商品质量

通过市场交换获取会计信息,需要同其他商品一样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体系,培育中国特色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了以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核心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这是会计信息众多需求方利益权衡博弈的结果和最低限度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将质量特征上升为商品质量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据使用者决策消费的现实需要,由政府牵头,组织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资中介机构、研究学者等研究细化会计信息商品质量标准及评价体系。

(四)搭建市场交易平台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云计算、大数据的广泛运用,为搭建会计信息市场交易平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逐步建立起网络覆盖、数据丰富、功能强大、实时更新、个性服务的多平台会计信息交易数据集合中心,建设大型综合数据库,完善会计信息商品市场运行和管理机制。实施严格的质量准入制度,保证交易数据库会计信息的价值,明确市场主体资格、指导价格与市场秩序。

(五)会计信息分类交易

现代会计信息包含的内容越来越丰富,逐步形成了包含财务会计信息、管理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人力资源会计信息及会计分析决策信息等的庞大信息体系。不同类型的会计信息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其生产耗费的会计人员劳动量不同,即价值不同,会计信息的需求覆盖面也不同。进行市场交易的会计信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行分类交易。根据会计信息的价值与需求广度,可将其划分为强制性信息、半强制性信息、自愿性信息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再加工生产的衍生会计信息四种类型。

强制性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监管机构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某类会计信息作为市场基础商品进行交易。半强制性信息主要包括税务会计信息和环境会计信息等,属于信息使用者迫切需要的会计信息,供给内容则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意志的影响。自愿性信息主要是指以管理会计信息和人力资源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管理者据以进行经营决策的内部信息,是最具价值的会计信息,由企业权衡是否提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供该类会计信息。衍生会计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在获取上述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特长,通过归纳、提炼、比较、总结,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分析服务信息。

(六)加强和引导市场主体建设

建立会计信息商品市场,应重视包括企业、信息服务中介机构等供给方和投资者、债权人、投资中介等需求方的市场主体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引导,根据会计信息市场宏观要求,正确引导会计信息消费行为。一方面,提高供给方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完善和提高职业素养,促使其适应会计信息市场化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培育会计信息使用者付费消费意识和产权保护意识,严防擅自传播、交易等侵害会计信息商品产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我国会计信息商品市场体系及运行机制

(一)会计信息商品市场要素

以法治社会为背景,基于构建我国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基本思路,从供给方、需求方、交易中心、法律与监管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5个方面分析会计信息市场要素。

1. 会计信息供给方。

根据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是否活跃,将会计信息供给方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企业两种类型,并建立各自的会计信息系统。通过会计人员的“活劳动”,将经济活动反映为各类会计信息,根据企业性质和信息类别确定不同的市场价值和交易价格。会计信息进入市场交易流通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企业,供给方自主决定生产与维护方式,选择适当的会计信息系统,决策由内部会计人员或者外包给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会计信息的输入、更新、维护、输出和使用。

2. 会计信息需求方。

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研究者和政府相关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以及服务咨询中介机构,成为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方。需求方通过在交易中心网站注册会员,根据经济决策需要采购信息,根据时效性、信息类别与容量、个性化增值服务等付费选购。服务咨询中介机构作为特殊的需求方,向交易中心大批量购买原始性会计信息,利用员工的专业特长对会计信息进行二次深度加工,提供更加个性化和更具针对性的信息商品。

3. 会计信息交易中心。

立足互联网技术,建设以用户为导向,功能强大、信息齐全、人机互动、个性服务等多个会计信息交易中心平台。交易中心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参与会计信息商品市场交易。交易中心向市场上游的供给方购买各类企业的会计信息,将收集的企业原始数据信息利用信息技术后台加工处理后,转换为更加适应消费需求的分类加工信息,集中存储于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会计信息商品中心;同时,作为向下游客户出售的窗口,对一般信息需求方和中介机构实行分类定价。

4. 法律与监管机构。

法治社会背景下,法律与监管机构作为会计信息商品市场行为规范,约束、引导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督促供给方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强制性信息,引导其他类别信息的有序上市,指导分类企业、分类会计信交易价格,协调市场交易纠纷,发现和惩处不良市场行为,并在市场失灵时适度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

5. 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会计代理服务公司、会计信息系统开发公司、审计机构、咨询服务公司等,它们是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代理服务公司作为内部会计机构的替代,处理并生成会计信息获取服务收益;开发公司提供通用和个性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机构提供鉴证服务,监督和评价会计信息质量;咨询服务公司针对会计信息专业性强的使用问题,提供更适合直接决策的加工信息。

(二)会计信息商品市场体系的运行机制

在理清我国会计信息商品市场构建思路的基础上,分析市场构成要素及其功能,协调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这些要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构建符合国情的会计信息市场运行机制(详见下页图)。

1. 供需机制。

会计信息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通过市场供需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来实现。根据会计信息供给方“公众公司和非公众企业”的划分,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责任,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指引公众公司将强制性信息和半强制性信息出让给交易中心,鼓励交易自愿性信息。对非公众企业强制性信息逐步实施强制交易,鼓励引导交易半强制性信息,自愿性信息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市场交易。交易中心根据需求方的要求,在销售原始会计信息的同时,提供更加丰富、更具附加价值和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商品。会计信息需求方根据决策需要,有针对性地付费购买,过滤与决策无关的冗余信息,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决策效率。

2. 价格补偿机制。

法律监管机构应在前期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各类企业、不同类别会计信息的指导价格,市场交易各方根据会计信息需求变动、质量特征、竞争状况、风险水平实时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会计信息商品价格的下限是会计信息的成本,包括生成成本、商品化费用、鉴证成本和风险机会成本。供给方通过向交易平台提供会计信息并收取费用,使得企业内部生产的会计信息的对外供给成本得到有效补偿并获得收益。交易中心批量购买供给方会计信息,在购进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对企业交易的会计信息进行质量鉴证,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信息进行商品化加工,收取销售价格,补偿会计信息购买价款、质量鉴证费用、信息加工及平台维护成本。既是需求方又是供给方的中介机构,通过长期向交易中心大规模付费购买会计信息,运用专业特长向最终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帮助解决深层次专业问题,增加会计信息的附加价值,从而实现中介机构自身的盈利。

3. 质量保障机制。

供给方在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时,聘请符合监管机构认定标准的会计从业人员或者会计代理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机制调整、完善按法律质量标准处理的原始数据,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商品质量。交易中心购买企业出售的信息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进行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只有经审计认可后的会计信息方能进入交易中心的数据库,鉴证费用由交易中心承担并体现在商品价格中。交易中心的会计专业人士或聘请的财务咨询顾问,在不损害会计信息原始数据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的技术加工与开发,生成需求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

4. 追责与赔偿机制。

会计信息市场交易具有明确的交易双方,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质量瑕疵导致决策失误遭受损失的情况,可以借鉴一般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追责机制,依据法律会计信息商品保护权益规范,向出让人追究民事赔偿。在市场机制和相关法律的共同约束下,逐步丰富供给,提高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会计信息决策服务功能的有效提升。

目前,关于我国会计信息市场体系构建的研究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本文仅作为一种政策倡导和决策参考。但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会计信息作为特殊商品的属性能够得到广泛认同,一旦其真正进入市场交易,必将切实解决目前会计信息领域内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背景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信息商品市场体系可能成为我国会计学理论研究和企业会计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刘宇.会计信息市场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蒋尧明,王庆芳.试论会计信息的商品属性[J].财经研究,2002(3).

戴新民,刘雷.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构建[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

刘新仕.会计信息的商品化问题探讨[J].经济管理,2005(11).

王海兵,肖传志.论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构建[J].重庆社会科学,2006(4).

李松.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交易机制研究[J].管理学刊,2011(2).

吴迪.会计信息商品化与会计信息市场构建研究[D].成都:西华大学,2013.

郝玉贵.会计信息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探究[J].前沿,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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