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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写作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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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写作(精选6篇)

法学专业论文写作 第1篇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三、俄罗斯宪法法院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历史和运作机制

(二)对俄罗斯宪法法院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践

(四) 论文资料搜集

1、 论文资料搜集的意义

论文资料的搜集就是信息情报的搜集,使整个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所在,论文的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料的新颖性,新资料是非常珍贵的和值得研究的对象。尤其在我国法学转型的过程中,亟需从国外了解更多的关于某些法律制度的情况,梁慧星教授也认为,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工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入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对于一个现代的高素质的法学专家,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特别是法学研究人员来说,信息搜集能力是一个人工作能力高低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人专业素养的体现。据说,在日本的中小学校里就开设了专门的情报搜集课程。

2、 论文资料的类型

论文资料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

(1)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前者包括教科书、专著、论文(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法律文件(法典、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判例;

后者主要是指来自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磁带数据库[DB/MT]、光盘图书[M/CD]、网上期刊[J/OL]。

(2)中文资料和外文资料。

在目前中国的法学论文中,存在着对于外文资料的偏好。甚至存在着照搬外文资料的情况。

对于外文资料的运用应当注意从中提炼出基本的命题或者问题出来。如何从外国法学文献中学习法学论文写作?邓正来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提到,他原来是川外外语专业毕业的,在多年的研究中,坚持边读外语原著,便将外语原著翻译为汉语,积累了几百万字的素材和资料,翻译出版了多部著作,也出版了多部专著。纵观当今时代的青年法学家如贺卫方、顾陪东等都有一个阶段翻译了许多外语原著的时期,所以朱苏力曾经说过年轻的转型时期的法学家都有一个通过翻译学习的阶段。

【思考:外语水平的高低对当代法学人才培养有何重要意义?】

(3)文献的类型的缩略语

专著为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为N,学术报告为R,学位论文为D,论文集为C,不知道的文献类型为Z。

3、 论文资料的搜集方法

(1)【按图索骥法】

根据所搜集的论文的参考文献和注视中去寻找你所需要的论文资料;查到了这些论文所在的期刊、期号、页数之后就可以在图书馆里查找了;

(2)【图书馆实地搜检法】

当然如果有时间和空闲的话,就不停地在图书馆里转悠,将图书馆里相关部分的资料,反复搜检,将发现的有用的资料全部借阅。

(3)【e时代的e方法】

【寻找文献信息的一般方法:一般的互联网查询方法】

有的人喜欢使用google、百度、雅虎、搜狐等一般地互联网搜索网站,使用这种网站的缺点是资料信息太多,内容和主题驳杂,而且搜集来的资料缺乏准确性和可复查性,往往是没有办法和对你查询到的东西是否就真是的和准确的。通常的论文写作中很少用这些东西去搜集。

但是最近google推出了专门的学术互联网搜索网站,这个比较好,能够检索都所有的关于某一主题的期刊文章,他列出了文章的名称、作者、发表的期刊的刊名和期号,便于大家去寻找原文。较为方便,目前由于刚刚推出所以使用的还是比较少的。建议大家使用!

【寻找文献信息的专门方法:专门的电子查询系统】

在各大学或者国家图书馆的查询系统上查询,在此类的查询系统上,只能够免费得到论文的题目、所在的期刊的名称、期号,作者等等,但是不能够得到原文;查到了这些目录后就可以在图书馆里查找这些论文了。

【查询电子全文的方法】

在不少大学,图书馆都购买了专门的电子数据库,特别是cnki、万方数据库、人大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北大法宝等都可以查询文章的电子版全文。在我们学校就有以上数据库,同学们可以在宿舍里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方法是登录学校图书馆网站,点击相应的主题,就可以进入某一数据库进行查询,校内用户不需要密码和用户名)。

对于在校外的时候如何查询?通常在校外登录这些数据库是需要密码和用户名的,校内可以免费使用的在校外的时候就不可以使用了。建议大家登录“听风博客”,这个个人博客里边搜集了相当多的这些数据库的密码和用户名,还有相当多的电子图书的信。

法学专业论文写作 第2篇

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

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

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

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

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

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

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1.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

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

2.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

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

3.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

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4.应有必要的注释

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

四、确定论证的方法

(一)首先要确定的是,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还是驳论.在一般情况下,法学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是立论。就是在这篇文章中确立一种什么观点,其实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着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适用方法,使这个观点立得住,别人批不倒,立论就成立了。有时候,法学文章也要用驳论。集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进行全面的批驳,展现这一观点的谬误所在,认识它的错误本质,推翻这个主题,使之不能够在理论界兴风作浪,让它没有市场。采用驳论写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驳论的结果,还是要确立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驳论就没有力量。当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的,是最为常见的。立论和驳论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二)其次,要研究具体的论述方法

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在文章中使用。有的时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种论述方法。例如,用比较法写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较法学的论文。推介国外的一种制度,说明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践情况借鉴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实际上,在一篇文章中,尤其是分量较重的文章中,往往不会只用一种论证方法,而是根据文章说明的具体情况需要,各种方法综合运用。

五、研究文章的结构

在法学文章的写作中,结构问题不是很难的事情。主要的要求,就是根据自己所选的题材和确定的主题的需要,进行论述。所谓“文章无形”,主要是指的这一点。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结构方法。

一是通常的论述方法。有的同志在这样归纳这种写作方法时说得很形像,就是:“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的问题”。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的,确实是经常用的常规结构方法。在通常论述一种制度或者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都要说明这些问题。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这个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但是,在使用这个方法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的变换。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的好处。写实务性较强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多下功夫。

二是总论分论方法。如果写一个制度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的效果就比较好。我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这种方法。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的总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这种结构,是用于较大的文章,大概要是几万字的文章才用得上。有人不喜欢这样的结构。我有一篇文章4万多字,也使用这样的结构,责任编辑觉得不好,只好改成现在的分成几个平行的小标题的做法。当然也不错。

三是判解研究方法。在1990年的时候,我借鉴王泽鉴先生的做法,搞判解研究,写出来了几十篇这样的文章,形成了一种风格。前一段,王泽鉴先生来北京,我们交谈过,他对我的这种研究方式给予很高的评价,在北大讲学时他还专门说过。这种研究方法的文章结构,比较灵活,总是先从判例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阐释法理,说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处理办法。大家可以看看我写的这样的文章,读者的评价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强,有实践和理论价值,可读性强,读者喜欢。

四是综述方法。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的方法。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某种会议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的运用。第二种是对具体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

五是平铺直叙方法。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一点出来;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我在写作《关于修订婚姻家庭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时,就是用的这种结构,第一是如何规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第三是关于违背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三个问题平平道来,倒也有一定的新意。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编者按:这虽是一篇介绍写法学毕业论文的文章,但由于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典型性,所以,它在文中提出的关于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几点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它专业的毕业论文写作。

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

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法学专业论文写作 第3篇

专业认识教育是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开端。肯定、积极、清晰的专业思想能促使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 尽早进行职业规划与设计, 培养和激发学习知识和掌握技能的精神和动力。在我国, 大学新生的入学教育以常规内容的普遍性教育为主, 包括校史院史、学籍规定、校纪校规、心理调适等方面, 但是新生对专业的认识教育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学生很难形成对专业的认同感。

专业认识教育对于新兴学科支撑下的新兴专业尤为重要。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的新兴学科。它以卫生行政执法、医政监督管理、医疗损害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为核心, 涵盖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妇幼卫生保健、医学新技术的法律规制、医疗保险、医学法律人才培养等相关领域。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是在我国卫生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 国家不断加强医疗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执法、医疗社会保障力度, 而医学和法学双学科复合型人才又极其缺乏的背景下创设的, 它以医事法学学科为支撑, 专业定位为“医法结合, 以法为主, 培养具有医学教育背景的, 能够在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实务或卫生事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昆明医科大学自2005年开办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以来, 截止到2013年已经为社会输送了172名毕业生, 就业岗位主要为省市地州医院医务部、法院、检察院、政府的卫生行政、司法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基本实现了专业培养的目标, 社会对于医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迫切的。

然而, 作为新兴学科和新办专业, 办学过程伴随着来自社会的诸多疑问。首先, 医学院校是培养医生的, 怎么会培养法律人才呢?其次, 医学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究竟去哪里就业?第三, 新专业要么没有毕业生, 要么刚毕业几届, 用人单位的认知度不高, 是否会影响就业?在这些社会舆论的影响下, 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新生初入校门后, 对专业认识是迷茫的。

鉴于此, 如果在新生入学后不能及时开展专业认识教育, 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首先, 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 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由于医事法学以培养掌握法学、医学、管理学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更高, 大学四年时间短、任务重, 如果缺乏早期的学习计划、学习方法指引和职业规划, 学生是很难成为医法结合的“双料”人才, 只会变成医法不精的“四不像”。其次, 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 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 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兴趣所在, 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 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 但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最后, 出现专业抵触情绪, 引发厌学、逃学, 甚至退学行为, 严重影响班风和学风建设。

二、开展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学生专业认识教育的途径

1.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解读。

向新生认真解读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 (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要求、知识要求、技能要求) 、课程设置 (理论课和实践课) 和教学计划, 尽早让学生了解学习目标和学习进程。

2. 课外阶段性读书和自主学习指引。

医事法学方向的学生既要具有基础性的医学和法学知识, 又要深入到二者交叉融合的领域有所专长, 所以有限的课堂教学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必须要让学生利用好课余时间进行自主学习。我们编写了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课外读书和自主学习指引手册, 大学一年级时, 结合学生进行法学和医学基础课程学习, 围绕“人文精神和法学启蒙”主题, 推荐了《法庭的故事》、《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医学是什么》、《医学人文十五讲》等书籍。大学二年级结合学生进行部门法学的学习, 围绕“走入法学部门法”主题, 推荐了《民法的精神》、《刑法的启蒙》、《民事诉讼原理》等书籍。大学三年级结合学生进行临床医学学习, 围绕“临床医学中的法律风险与纠纷处理”主题, 推荐了《医疗纠纷案例精析》、《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学》等书籍。大学四年级结合学生进行卫生法学、卫生管理学学习, 推荐了《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等书籍。针对对医事法学研究有兴趣又学有余力的同学, 围绕“卫生法学和卫生政策高级阶段阅读 (比较法研究) ”, 推荐了《外国医事法研究》、《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等书籍。另外, 推荐了法律学习研究和论文写作书目、法学核心期刊和常用网站、医事法学核心期刊和常用网站、法制类节目和影视剧、医学伦理与法律影视剧等。对新生进行指引后, 以学生社团组织“青年法学会”为群体, 组织学生开展读书交流报告会、观影讨论活动。

3. 尽早接触法律实务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当今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四有余, 四不足”的问题, 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 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 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 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1) 针对这一情况, 在法学专业认识教育中, 应尽早地带给学生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 促使其对实践教学、暑期社会实践等加以重视。 (1) 每月第一个周四晚, 青年法学会在活动室放映“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中的典型案例, 并邀请教师做现场分析和点评。 (2) 引入全国律协举办的律师培训网“点睛网”, 引导学生聆听全国各领域知名律师的讲座, 分享他们实务工作的心得体会。 (3) 邀请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卫生机构人员等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经历、人生阅历的讲座, 例如《法官的职业感悟》、《检察官的公诉心得》、《在辩护的道路上》、《打开公证之门》、《食品安全执法的苦与乐》、《走进医疗事故鉴定》、《从一起重大死亡医患纠纷的化解谈人民调解体会》、《说说医务部的那些事》等。这些讲座使新生明白要投身法律职业, 要扩展知识面和生活阅历, 还要加强吃苦耐劳、责任感、职业道德和纪律、金钱观、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修养。 (4) 走进法庭。新生在真实的纠纷解决环境中, 了解法官、律师等不同法律职业在法庭上的角色, 感受法律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与法官、指导教师的交流, 能激发他们在真实具体的个案中寻求法律运用规则的兴趣, 为今后开展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打下基础。 (5) 毕业生现身说法。邀请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毕业生回校, 分享自己的求职过程、适应大学和社会的心路历程。这一活动最受新生欢迎, 因为是前人经验与教训, 同学们感同身受, 特别是已经找到专业对口、兴趣所在的工作的毕业生为大家树立了榜样。新生还可借此机会和毕业生建立联系, 利用课余或假期去自己感兴趣的行业中有毕业生在的工作单位调查和实习。

三、开展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学生专业认识教育的启示

1. 融思想道德教育入专业认识教育。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 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 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 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 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 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2) 法学教育最终的目标, 应使公平、正义的理念真正内化为法律人的内在信念, 成为他们行动的指南。因此, 法学专业认识教育要培养新生忠于事实、忠于法律、除恶扬善、清正廉明的思想品质和社会正义感。诚然, 开展这一教育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为当前的社会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给学生造成负面影响。

2. 以就业为导向, 提高专业教育时效性。

学生的就业期望要成为入学教育设计的主要因素。当然, 期望不可能统一, 因此法学专业的就业是多元化的。笔者赞同有学者概括的法学教育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 (3) 就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而言, 首先, 要引导新生在专业认识教育中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 确立心仪的职业。无论是邀请用人单位进行的关于人才标准、人才价值、人才入职的专题报告, 优秀毕业生的现身说法, 还是走入校园招聘会, 都是为了让新生及早认识自己适合做什么, 明确就业定位, 设计未来。同时, 也让新生感受到就业竞争的压力, 提高学习主动性。其次, 对新生的不同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 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 例如, 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 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和信息处理能力、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 要有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的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 要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 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 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摘要:作为新兴学科支撑下的新兴专业, 开展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新生专业认识教育非常重要, 直接关系到专业思想稳定, 明确学习目标和早期职业规划。昆明医科大学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的新生专业认识教育实践, 增强了学生的专业认同感, 为开办该专业的其他高等医学院校加强新生专业认识教育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定位,专业认识,专业认同

参考文献

[1]汪育文.大学新生专业认知教育亟待加强[J].文教资料, 2010, (3) .

[2]赵美玉.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现代医药卫生, 2013, (5) .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第4篇

一、选题

很多人认为选题很简单,只是一个题目而已,随便选。其实不然,选题对于法学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俗话说,题好一半文,由此可见题目的重要性。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一个选题可以体现出一个人的基本科研能力,也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对于一般地来说,选题的时候要注意选择的题目要有可写性,意思就是说这个题目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由此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最好是有一定的创新性。其次,法学论文的题目还应该体现其专业性,一些人选择的题目可能无法从法学的角度来写,最后写出来的文章可能内似于一些报纸评论或者一些宣传稿,从而丧失了文章的价值,违背了其本来的写作目的。

根据梁慧星教授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里的观点,选题有四个基本要求,即:(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

下面简短的就这四个基本方面做出下解释。

1、有学术性,学位论文是体现理论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尺之一,仅仅是单纯的整理出其他人的学术观点或者是翻译国外的法学家们的学术观点就只能说是汇编了,而非自己的论文写作了。当前对于文章学术性标准没有什么统一的定论,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其一,补白性选题。其二,开拓性选题。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其四,超越性选题。其五,总结性选题。

2、有实践性、针对性。一个选题如果仅仅是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而在当今法治社会没有地位,对民主、法治、人权没有什么意义,那就不能说这个选题具实践性。当然针对性不仅仅是指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还可以是对社会预见的一些课题。当然实践性、针对性不是绝对的,有些课题可以仅仅用来研究。

3、有充足的资料。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论文不能够是资料的堆积,但是没有资料的论文是比较空泛的,没有理论支持,论文的质量就不能上去。

4、能够扬长避短。每个人在学习理论知识时,总会不自觉按照自己的喜好去研究。所以在理论的掌握时总会存在一些差距。在选题的时候我们也得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能够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扬长避短。

题目选好后,接着是要针对题目的要求去查找相应的资料。对于资料的查找也是有一定的方法,盲目的查找只会事倍功半。

二、资料的查找

在题目选好后就是就题目查找相关的资料。资料的查找看似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不是那么回事了。在现在这个资讯发达的今天,资料的查找有多种方式,互联网,书籍资料等等。找到的资料多种多样,怎么从这些资料中筛选出有用的又是一门学问了。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相关性,即选择的资料应该是和选择的题目要有关联性,否则对写作没有任何意义。与课题相关的资料也分成很多种类,主要有:(1)第一手资料。是指与课题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图表资料)。现在法学论文撰写的一个新趋向是从案例出发,针对案例的分析来得出自己的观点。(2)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指国内外学者对相关课题研究的最新动态并从中得出的有益启发、鉴定和指导。(3)相关学科的材料。(4)背景资料。即搜集和研究所选课题所涉及的经济、社会、政治的时代背景。法学与政治的关系联系紧密,当然也脱离不了当今的社会现实。

其次,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学科,一般的来说,除了写有关的法制史的文章,对于资料的选择应该是要选择较新的。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不断地改进,在写论文的时候要时刻关注新变化,以免在新的法规出现的时候还沿用旧的从而导致论文的不严谨。再次,法学是一门很严谨的学科,在引用资料的时候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严谨性。甚至在某些个别的字的使用上要反复斟酌。

在做好前面的步骤之后,就要开始正式撰写文章了。这是文章的主体,也体现了一篇文章的含金量。

三、正文

正文部分,主要要围绕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来写。

提出问题就是提出你在这篇文章中所要研究的问题,说明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方法和资料,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展开,介绍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然后是实践上的观点,包括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什么样的,还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介绍国外的一些理论和相关的案例然后做出分析比较,得出相应的启示。所以阅读和分析相关资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你更快地站在某一问题研究的理论前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就可能超过巨人!

分析问题就是对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所做出的分析,不同的理论和制度的成因是什么,理论形成的背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又是怎么样的。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它们的共性和差异,分析其原因和意义。分析问题则是为解决问题奠定有力的基础,一旦在问题的分析上出现了错误,就可能导致后面所有的主张、建构、制度设计等都可能被推翻,所以它是一篇文章的最精华,也是最核心的部分!

最后提出你的理论主张、制度设计就是解决问题了,在搜集、整理、研究了这么多之后,你想要说明什么问题,说清楚了就可以。如何解决,也是最后表明你的观点,是你的智力劳动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所在,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应该思路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还应该在文章中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具体的写作要根据选题来确定。写作者要根据查找的资料和题目对文章加以完善。

四、论文的基本格式

一篇法学论文无论其学术含金量的多少,对论文的评价首先是客观印象,即第一印象,这就涉及到格式的问题。格式就象是商品的外包装,如果一件商品的外包装有缺陷那么就是有瑕疵,不会引起人的购买欲望。同样,法学论文的格式有问题就不会提其别人欣赏的欲望。所以在写作的时候要注意这个看似小的问题。现在,对于论文的格式有着一个基本上确定的标准,在写作时要特别注意。下面就对几个常见的问题做一个基本的介绍。

1、论文的标题。

一般的小论文只有一级标题,或者是再加上个副标题。但是作为学位论文的话一般是要求至少是到二级标题,硕士学位论文一般是要但三级标题。一般来说,下一级的标题一般都是上一级标题的细化,必须是包含在上一级标题之内的。而且标题与标题之间不能重复,要按照一定得顺序和逻辑来排列。

2、参考文献与注释。

所谓的参看文献是指作者在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都要集中列表于文末;而注释则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的页脚。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方法:

(1)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按照引用的先后,在征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如[1]、[2]),并与文末的参考文献相对应;而注释要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1,2,3。

(2)著作引文:

统一规格:作者、书名、卷次、文献类型,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月)、页码。

五、结语

要写好一篇法学论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可以检测出作者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文字的把握。在此,仅就法学论文的写作作个初步的小结。要真的地掌握还需在写作的实践中不断地提高。

法学专业论文写作 第5篇

法学理论

【论文题目】 论法的本质属性 【提示要点】

本文可以从三个方面论述,把法本质分为三个层次: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第一层次;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因素是法本质的第三个层次。通过论述说明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说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以及和物质制约性之间的关系。【参考书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6-387页 2. 3. 【参考论文】

1.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政法论坛》1995年01期

2.朱苏力:《法本质理论的接受与中国传统的“法”和“法治”》《比较法研究》1997年02期 3.米健:《从人的本质看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观念的原本认识》,《法律科学》1997年01期 4.童之伟:《法的本质是一种实在还是一种虚无——法的本质研究之一》,《法学》1998年10期

5.童之伟:《用什么方法确定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研究之二》,《法学》1998年11期

6.郝铁川:《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04期

7.关星 策向:《关于法的本质问题对话录》,《当代法学》1998年01期

8.郭道晖:《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中外法学》

1999年03期

【论文题目】

关于法的起源的几个问题 【提示要点】

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论述国家和法律是在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作为它们的替代物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标志和形式

法的最终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的分离、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法产生的基本形式有雅典法形式、罗马法形式、封建制法形式。

三、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即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起源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参考书目】

1. 2. 3.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54-176页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40页 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或新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苏)列维纳:《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及其本质》,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0年编印 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论文】

1. 2. 3. 乔伟:《论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及其特点》,《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03期 武树臣:《中国法的起源及其特征》,《中外法学》1992年02期

谢石松:《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法学评论》1998年06期

1. 胡大展:《“灋”意考辨——兼论“判决”是法的一种起源形式》,《比较法研究》2003年06期

【论文题目】 论法律与科学技术 【提示要点】

本篇论文主要论述关于法律与科技的法理学问题,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考察科学和技术对法律制度、原则的各种构成性影响,诸如对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范围的影响、对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律观念的影响等;最后阐述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参考书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论文题目】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提示要点】

本篇论文应首先阐明法律体系的含义和特征,明确与法系、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其次阐明部门法的含义及划分标准,最后阐明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及“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问题。【参考书目】

1. 2. 3.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论文】

1. 2. 3. 4. 5.

【论文题目】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 【提示要点】

首先阐明法律实施与监督的基本概念和基本体系,概括我国法律实施与监督的基本状况;其次从宪法是法律监督的基本保障和根本标准、法律监督首先是宪法监督的观点出发,论述宪法之上原则,宪法的直接效力和宪法解释与宪法司法化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设想;再次,运用分权和制衡理论,阐述只有权力制约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监督;最后,从法律质量、法律运作成本以及法律实施产生负作用的可能指出法律监督的局限性。【参考书目】

1. 2.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刘翰 施嵘:《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学报》1993年03期; 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01期; 张广博:《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代法学》1996年04期

徐显明:《“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维透视”笔谈 社会转型后的法律体系重构》

《文史哲》2000年05期; 郭天武.朱雪梅:《“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法律体系的冲突》,《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5期

3.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4.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5.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论文】

1.蔡定剑:《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探讨》,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03期 2.陈延庆:《论我国立法监督的权限和程序》,载于《中国法学》1995年02期 3.邓传明:《论法治国家的权力制约》,《法学评论》1997年02期

4.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于《宪法与行政法学》2001年02期 5.新华社:《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检察日报》2002年3月10日第1版

【论文题目】 论司法独立原则 【提示要点】

首先论述司法独立原则的由来和发展,说明司法独立是厉行法治、确保人权和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并进一步阐明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容;其次探讨原则与民主法治社会、与人权法律保护、国家权力制约之间的内在关系,阐述实施该原则的意义所在;最后探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参考书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赵震江:《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论文】

1.尹志学:《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08期 2.傅兆龙:《权力制约——一条重要的政治规律》,《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法律移植一般理论 【提示要点】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在国内外法学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它们不限于法律移植的词义、法律能否移植及其程度、范围,以及移植的对象、原因、方式、效果等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到法律本身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首先,关于移植的对象和内容。应注意作以下区分: 第一,所移植的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个法律制度、部门法、法典,法律或仅是部分甚至个别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原则等。第二,所移植的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基本制度或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联系较少,甚至没有联系的法律。第三,就同一个法律或法律规则而论,还应区分它们的政治目的与社会功能。第四,所移植的是倾向国际一体化的法律,还是倾向特定民族或地区文化传统的法律。其次,关于移植的原因。从法律内容和变化速度而论,法律变化有质变与量变之分。最后,关于法律移植的效果。在国外比较法学中,往往将这种效果分为成功与失败两种。【参考书目】

1.沈宗灵:《比较法总论》

2.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参考论文】

1.罗•赛德曼:《评阿兰.沃森的“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王晨光译,《中外法学》1989年05期 2.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外国法译评》1995年01期

3.蒋传光:《浅谈法律移植的几个问题》,《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年05期

4.周少元:《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法律移植》,《中外法学》1999年02期 5.王立君:《法律移植的界定》,《法学论坛》2004年02期

【论文题目】

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提示要点】

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规范,在调整、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以其独有的特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并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道德侧重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思想意识进行规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它不同于法律(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实施),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

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并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转化。道德是法的哲学内涵,是法律形成的伦理依据,而法律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尺度,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如果没有法律的保证会苍白无力。一般说来,守法在任何社会里都有道德内容,而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也都渗透在该社会的立法原则中。这种渗透还表现在有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一致的,如“敬老爱幼”、“忠诚可信”、“夫妻相互忠实”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要求。【参考书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参考论文】

1.蔡定剑:《论法的品质——兼谈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11期

2.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

——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追问和再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年01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4.王云骏:《浅议道德规范法规化》,《江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5.周永坤:《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正当性》,《法学》1998年第7期 6.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02期

7.龙文懋/崔永东:《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美英现代法哲学家论道德与法律关系评析》,《哲学动态》2003年09期

【论文题目】 法律文化解读 【提示要点】

文化已成为当今多种学科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文化的视角看待法律,通过对法律文化的构成及其过程的分析,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法律:

1、作为制度文化的法律;

2、作为精神文化的法律,产生、传播和整合3、法律制度运行中的文化因素;最后阐明如何在重建新型中华文化的前提下,考虑中国法律文化的重建。【参考书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

2.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增订本)4.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5.莫菲,《文化和社会人类学》,吴玫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

5.杨力:《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11期

【论文题目】 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提示要点】

本文应首先论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其次论述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以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立法解释为中心,其它解释从属于立法解释的一个综合的制度系统;最后分析我国当前法律解释体制下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参考书目】

1.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2.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郭华城:《法律解释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考论文】

1.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04期 2.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02期

3.陈金钊 刘作翔:《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学习与探索》1997年03期 4.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中国法学》1997年03期

5.程宗璋:《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思考》,《探索》1997年04期

6.陶凯元:《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现状之剖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6期

7.徐晓峰:《法治、法律解释与司法改革》,《法律科学》1999年04期 8.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02期

9.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法商研究》2003年02期

【论文题目】

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提示要点】

一、界定政策、执政党的政策的概念;

二、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是同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紧密相连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我国表现为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的关系;

三、政策和法律的有机结合完善了我国社会调整机制,但同时应分析政策的特点以及自身的局限性。【参考书目】

1. 2. 3. 4. 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王勇飞 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参考论文】

1.肖永清:《论政策、法律、形式的相互关系》,《中州学刊》1982年04期

【论文题目】

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 【提示要点】

首先分析法律意识在法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论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体对现代法律和法治主观把握状况的标尺 ,包孕着法律形式观现代化和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的标准);其次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最后论述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解决途径。【参考书目】

1.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版 【参考论文】

1. 2. 3. 4. 5. 朱景文 李正斌:《关于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外法学》1994年06期 李晓红:《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理论导刊》1995年01期

马长山:《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 ——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构建》,《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04期 郭艳:《法律价值的冲突与选择——兼谈法律意识的现代化》,《青年研究》1998年06期 刘旺洪:《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学习与探索》2001年06期

1. 2. 3. 谢晖:《权利与权力界──法制现代化的奠基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03期 锦文:《论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法学研究》1997年06期 严存生:《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合理性化》,《法学》1997年01期

4.李少伟:《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互动──法制现代化实现的内在动力》,《河北法学》1998年06期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中国法学》2002年05期

6.刘国利:《论当代中国的主动渐变型法制现代化道路》,《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03期 7.蒋立山:《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从法律“西化”概念说起》,《法学》2003年02期 8.刘星:《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一个诊断式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论文题目】

试论中国实现法治的模式与途径 【提示要点】

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过程 ,大致可分为“演进式”和“建构式”两种发展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缺陷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后发性决定了中国不宜走“演进式”道路 ,而应走一条渐进的、按阶段进行的“建构式”道路。“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相对于“自然演进型”法治道路而言的一种法治化道路模式,它是指一国的法治化运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启动和推进的,法治目标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建构的,法治化进程及其目标任务主要是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中国选择和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一种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具有许多优点和长处,但在法治化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矛盾和潜在的危险。

学术界从两大方面提供了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更新观念,如民主观念、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特别是要反对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二是改革领导方式和法制运作方式。要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转变立法方式和政策,改革立法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现依法行政。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论文】

1.舒国滢:《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06期 2.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03期,04期 3.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04期

4.吴家清:《国家与社会:法治的价值选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2期 5.汪太贤:《试论实现中国法治的模式选择》,《学习与探索》1999年02期

6.郭学德:《试论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年02期

【论文题目】

论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提示要点】

本文主要是探讨个人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人权是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诊断现实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并错金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律是人权的保障手段,人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和形式是多层次、多种类的,即由立法、司法保护,又有个人的保护、宣言、原则的保护;

三、法律需要为人权的实际形式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即通过法律为人们行使人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参考书目】

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3.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参考论文】

1.李步云:《人权的两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4年03期

2.刘海年:《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权观念》,《中国法学》1994年03期

3.朱晓青:《论人权的共同标准——兼与万鄂湘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4年06期

4.韩震:《论人权的历史性与理想性——兼评米尔恩的《人权哲学》》,《社会科学辑刊》1996年03期

5.信春鹰:《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东亚人权的文化基础”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社会科学》1996年10期 6.徐显明:《人权理论研究中的几个普遍性问题》,《文史哲》1996年02期

7.郭道晖:《人权观念与人权入宪》,《法学》2004年04期

【论文题目】

“法律全球化”的思考

法律史

中国法制史

(2009年10月修订)

[论文题目] 试论夏商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提示要点] 在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夏商时期是其初步形成与早期发展阶段,对后世法制影响深远。撰写本文应运用具体的原始史料,可以从立法活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以及特点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参考书目] 1.《尚书》,见《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 2.《左传》,见《十三经注疏》下册; 3.《周礼》,见《十三经注疏》上册; 4.《礼记》,见《十三经注疏》上、下册;

5.《仪礼》,见《十三经注疏》上册;

6.《史记》卷二《夏本纪》、卷三《殷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 7.《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8.《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9.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0.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论文题目] 西周法律制度研究 [提示要点] 在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中,西周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第一个鼎盛时,它对夏商以来的奴隶法制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从而使中国奴隶法制发展到成熟状态。它的很多创制,在中国法律史上影响了几千年,就是在今天的中国,或多或少还能看到西周法制的影子。撰写本文应在详细占有原始史料的基础上,从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礼刑关系、法律内容等方面,具体阐述西周对夏商法律制度的继承发展及其原因。[参考书目] 1.《尚书》,见《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 2.《左传》,见《十三经注疏》下册; 3.《周礼》,见《十三经注疏》上册; 4.《礼记》,见《十三经注疏》上、下册; 5.《仪礼》,见《十三经注疏》上册;

6.《史记》卷四《周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 7.《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8.《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9.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0.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11.胡留元、冯卓慧著:《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论文题目]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与实践研究 [提示要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与实践,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这一时期,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代表人物不断地著书立说,宣传自己的法律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切实的实践活动,为在中国废除奴隶法制,确立封建法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撰写本文要在详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从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公布成文法、法律改革等方面展开论述。[参考书目]

1.《左传》,见《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

11. 2. 3. 4. 5. 6. 7. 8. 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或1978年版; 《史记》卷五《秦本纪》、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栗劲著:《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张伯元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0. 刘信芳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 刘海年著:《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论文题目] 张家山汉简及汉朝法律制度研究 [提示要点] 汉朝法律早已失传,古代历史文献的间接记载也比较简略。张家山汉简的出土,特别是“二年律令”的整理公布,为我们研究汉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珍贵的文物资料。本文可以“二年律令”为基本材料,同时参考历史文献记载,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军事、司法等某个方面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8. 9.

[论文题目]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提示要点]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是汉唐之间法制发展的过渡阶段,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本文可以分别从立法技术、法律形式、法典体例、法律内容、律学成就、司法制度等某个方面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8. 9.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

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卷;法与道德、法与习惯),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朱红林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10. 邓奕琦著:《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11. 李书吉著:《北朝礼制法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2. 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 陶新华著:《北魏孝文帝以后北朝官僚管理制度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4年版; 14. 李天石著:《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 逯耀东著:《从平城到洛阳—拓拔魏文化转变的历程》,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版; 16. 王怡辰著:《东魏北齐的统治集团》,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

32. 《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3.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4.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5. 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6.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7. 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8. 池田温编集:《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 9. 徐道邻著:《唐律通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 10. 戴炎辉著:《唐律通论》,台湾正中书局1964年版; 11. 杨廷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2. 刘俊文著:《唐代法制研究》,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

13. 钱大群著:《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 李玉生著:《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 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16. 郑显文著:《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 中国社会科学院天圣令整理小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

[论文题目]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 [提示要点] 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比较发达,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立法都十分完善。现存的《唐律疏议》和唐令、唐格、唐式,保存了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文。新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有许多这方面的资料。在写作本文时,应以唐律和唐令的法律条文为线索,结合其它文献作以全面分析。[参考书目] 1.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2. 《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3.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4. 《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 5. 《敦煌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 6. 《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

7.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8. 《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何勤华著:《法律文化史谭》,商务印书馆2004年9月版; 10. 钱大群著:《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 李玉生著:《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 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13. 郑显文著:《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 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天圣令整理小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

[论文题目] 唐代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提示要点] 唐代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唐律中规定的许多刑罚原则、刑罚制度和具体罪名,对我国现代刑事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写作本论文时,应注意发掘最新的文献资料,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唐律中如自首、保辜、化外人有犯、六杀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仁井田陞著:《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池田温编集:《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钱大群著:《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宋代统治时期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北宋初年,为了体现慎刑思想,制定了折杖法;为了加强对反叛势力的镇压,制定了重法地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在写作本文时,应以《宋刑统》、《天圣令》、《庆元条法事类》等文献资料为线索,结合《宋会要》等其它古代文献进行全面分析。[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8. 9. 《宋史》卷一百九十九至二百一《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 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薛梅卿等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赵晓耕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戴建国著:《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王晓龙著:《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论文题目] 宋代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制度 [提示要点] 宋代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使其更加完善。本选题可在充分了解中国古代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基础上,探究宋代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8. 9. 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薛梅卿等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孔庆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出版;

10. 李淑媛著:《争财竟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邢铁著:《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 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论文题目]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提示要点] 两宋时期的司法机构、诉讼审判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北宋前期,在中央增设了宫中审刑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构。在诉讼管辖方面,宋代的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两宋时期的诉讼制度十分发达,民事诉讼实行务限法,刑事诉讼实行鞫谳分司制和翻异别推制等。写作本文时,应以《宋刑统》、《天圣令》残卷、《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典为基础,结合《宋会要》等其它文献,对宋代的诉讼审判制度加以全面分析。[参考书目] 1. 《宋史》卷一百九十九至二百一《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 2. 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 4.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5.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6. 薛梅卿等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赵晓耕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 戴建国著:《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 徐道邻著:《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出版;

11. 刘馨珺著:《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律体系。本文可从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以及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制定的专门法律等某个方面,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参考书目] 1. 《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2.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 《大清会典》,中华书局1987年版;

5. 《大清法规大全》,清末石印本,政学社1909年版;

6. 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7.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8.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

[论文题目] 清末制宪活动研究 [提示要点] 中国的制宪活动始于清末的预备立宪。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宪法性文件从无到有得以产生并逐渐演变,中国的政治体制也从传统开始向近代转型。本选题可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从历史背景、制宪机关、主要活动及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参考书目] 1.张静庐等点校:《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

3.侯宜杰著:《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胡绳武、金冲及著:《论清末的立宪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5.韦庆远、高放、刘文源著:《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4年版; 7.陈茹玄著:《中国宪法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 8.吴经熊,黄公觉著:《中国制宪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9.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论文题目] 清末修律研究 [提示要点]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起点。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近代法律和草案,使得中国法律开始脱离中华法系的控制,走上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本选题可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从历史动因、修律机关与主持人、主要活动及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参考书目] 1. 张静庐等点校:《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 2. 《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3.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 4. 《大清法规大全》,政学社1909年版;

5. 《大清光绪新法令》,商务印书馆1909年铅印本; 6. 《大清宣统新法令》,商务印书馆1910年铅印本。7.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8.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9. 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题目] 晚清司法制度的变化 [提示要点] 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的司法制度开始走向半殖民地化。而20世纪初司法制度的改革,成为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开端。本文可从社会背景、晚清司法制度的变化及其历史评价等方面,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参考书目] 1. 《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9试论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 [提示要点]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的立法与实践都有长足的发展。本文可以选取某一时期,从民法的某一立法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某一具体内容(如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甚至更具体的典当制度的发展等)等方面,具体确定题目。[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论文题目] 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 [提示要点]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本文的写作,应根据近年来学界对马錫五审判方式以及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的研究,进一步探讨陕甘宁边区政府自觉探索“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方面的功过得失。[参考书目] 1. 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 侯欣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 4. 侯欣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学术价值”,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5. 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命运”,载《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2 期; 6.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 李智勇:《陕甘宁边区政权形态与社会发展(1937—194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8.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1 —5 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 —1985年版; 9.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1 —5 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985年版; 10. 张希坡、韩延龙、杨永华:《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论文题目]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的宪法与宪政研究 [提示要点] 这是一个涵盖面极广的论文选题,学生可在这一选题下自行缩小题目范围,例如:可以仅仅论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可以论述革命根据地的人权法及其实践,或者讨论陕甘宁边区的选举制度,等等。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1919—1949年)时期的宪法立法与宪政实践,在今天这个探索宪政越来越热烈的时代,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与宪政,在其夺取全国政权前后,既有调适也有一以贯之的“中国特色”。探讨中国共产党宪政的历史,有助于我们把握其宪政的未来进程。[参考书目] 1. 韩大梅:《新民主主义宪政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郭华:“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及其在根据地的实践”,载《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年第5期; 3. 贾孔会:“试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3期; 4. 朱理峰:“浅析抗战时期的‘三三制’政权”,载《松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5. 陈雷:“中国共产党与抗战时期第二次民主宪政运动》,载《长白学刊》2006年第2期;

6. 赵文远、李心瑞:“1939—1940宪政运动时期的中共宪政主张”,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7. 陈仁涛:“论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吴经熊编、郭卫增订:《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会文堂新记书局1947年版,或台湾版六法全书;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黄宗智著:《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 张生著:《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 5.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 7.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 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 8.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8年

9.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10.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

11.库朗热:《古代城邦 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12.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13.保罗·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郭小凌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年 14.汉密尔顿:《希腊精神 西方文明的源泉》,葛海滨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 15.芬利主编:《希腊的遗产》,张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16.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 柏拉图及其前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17.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 希腊的生活》,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 18.基托:《希腊人》,徐卫翔、黄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9.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 20.刘晨光等:《希腊四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第四章

古罗马法论题

[提示要点] 罗马法是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不仅在过去的历史上它是最具影响力的世界性法律体系,而且,在现代社会,罗马法的精神与技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它不仅是西方大陆法系的基础,而且,对普通法也有主要影响。

罗马法方面的论文题目选择面较大,可以选择公法方面的题目,也可以选择私法方面的题目;不过从国内研究成果和资料储备情况来看,罗马法研究主要集中在私法领域,可以借鉴的材料也相对更丰富。因此,如果想要对罗马公法的有关问题展开研究,建议直接借助外文材料和外文文献。罗马公法史在我国外法史研究中长期被忽略,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领域,因为西方共和政治的早期实践及其思想精华正是在罗马得到现实运用。

[参考书目] 1.(法)勒内·达维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2.(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3.(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4.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5.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6.(意)朱赛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

8、(英)爱德华·吉本著,《罗马帝国衰亡史》,商务印书馆。

9、(德)蒙森著《罗马史》,商务印书馆。

10、(法)孟德斯鸠著,《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

第五章

日尔曼法论题 [提示要点] 日耳曼法是欧洲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有关本章论文选题可能注意的问题有:

1、在研究日耳曼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时空上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联,一方面,日耳曼法受到了罗马法等外来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后世无论是在继日耳曼王国解体之后建立的欧洲政权的法律中,还是在中世纪的地方法、王室法及近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均含有一定的日耳曼法因素;

2、国内有关日耳曼法研究的材料非常有限,若欲作较为深入的研究,须更多借助外文资料。事实上,整个外国法制史的研究都须特别注意此一问题。[参考书目] 1.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 日耳曼尼亚志》,马雍, 傅正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 2.凯撒:《高卢战记》,任炳湘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 3.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英国法是两大法系的源头之一,对于英国法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意义,同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有关本章论文选题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由于英国法并非理性设计的产物,因此对英国法的研究尤其需要注意“历史的解读”(详细理由请参见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

2、在英国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司法机构和法律职业群体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研究英国法特别需要注意此一方面的因素;

3、现有外国法制史学科中的英国法研究,多关注制度的宏观层面,部门法的具体研究较为薄弱。这种情况的改善尤其需要具有历史和法律结合、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结合的自觉意识。[参考书目] 1.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刘四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 3.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 4.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

5.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6.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7.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8.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9.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勒内·达维(Rene David):《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11.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

13.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4.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 15.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

16.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17.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 18.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 弘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 19.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 法律出版社1999年 20.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 21.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 22.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刘庸安、李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23.库恩:《英美法原理》,陈朝璧译注,法律出版社2002年 24.高柳贤三:《英美法源理论》,杨磊、黎晓译,西南政法学院1983 25.沃克:《英国法渊源》,夏勇、夏道虎译,西南政法学院1984 26.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27.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8.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张文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29.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30.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31.F.H.劳森、B.拉登著:《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32.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33.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34.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 35.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36.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缪苗、游云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第十章

美国法论题

关于美国法律史的研究,美国法学界、史学界在最近一百多年来已经进行了持续、系统、深入地研究。要想对美国法律发展史进行学术研究,5《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美国研究》(中华美国学会等主办)

《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主办)附录二:参考选题

一、美国宪政的欧洲渊源

二、美国宪政的本土资源

三、《邦联条例》与《美国宪法》的异同

四、《西北地域条例》与西部美国化进程

五、《联邦党人文集》的宪政思想

六、反联邦党人与宪法批准问题

七、《权利法案》分析

八、妇女权利与宪法修正案

九、黑人民权与宪法

十、土著美国人的法律地位变迁

十一、《反托拉斯法》与经济民主

十二、罗斯福新政立法与社会民主

十三、联邦最高法院与总统选举:以戈尔V.布什案为例

十四、新闻自由的宪法保障: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例

十五、环境立法的美国经验

第十一章

法国法论题 [论文题目]近代法国法律对罗马法的继受 [提示要点] 12 世纪到18 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 法兰西王国开始逐渐接受罗马法。此后,在基本法律体系、法院组织系统及诉讼程序和法律家阶层等的形成和发育方面,罗马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以《法国民法典》为例,它的结构、概念等具有浓厚的罗马法色彩。但是,导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传统的法国地方习惯法、教会法、王室法等以不同的形式和途径,确立了其与罗马法在近代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关系。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割裂法国的法律传统,而是植根于其传统。这些都是了解欧陆法律演化历史的重要篇章。请以此为研究对象,就罗马法对法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影响确立论题。

[参考书目] 1.[法]勒内·达维(Rene David)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法]米盖尔(Miquel,P.)著《法国史》,蔡鸿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3.[美]约翰·亨利·梅利曼(John Henry Merryman)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伯尔曼蓍《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5.[法] 勒内·达维德蓍《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6.[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997年重印

[论文题目] 法国法的主要特征 [提示要点]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国法的主要特征是:以法典为主要渊源;法律规范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法学家在法律舞台上扮演主角;法律推理方式采用演绎法。法国法的诸多特征也构成了今日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请选择某一特征,深入剖析形成原因、演化过程、对近代西方法律之影响。[参考书目] 1.伯尔曼蓍《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法] 勒内·达维德蓍《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7陷也十分鲜明。其它部门法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但是任何主题的阐述,都需要注意翔实的材料支撑和个性化论点的论证。[参考书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着,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德)罗尔夫·克尼佩尔着,朱岩译:《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著,王娜译:《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德)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5.徐建国著:《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6.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建和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9.(美)路易斯·亨金等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 10.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比较宪法》;王世杰,钱端升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12.(法)里昂奈尔·理查尔著,李末译:《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年版。13.沈达明,梁仁结著:《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4.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谢怀轼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第十三章

日本法 [论文题目] 日本法律近代化 [提示要点] 通过对明治维新以来,通过日本继受西方法制技术方面的成功和法治事业根本性的失败,揭示近代日本在继受西方法律成败的内在原因。请从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发端;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展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技术性成就;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根本性失败;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启示等领域中选取题目。[参考书目]

1、赵立新著:《日本法制现代化之路》,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陈根发著:《论日本法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日]井田良治、山中永之佑等编辑:《日本近代法史资料》,京都法律文化社1983年版。

5、[日]石尾芳久等著:《日本近代法一百二十讲》,京都法律文化社1992年版。

6、[日]真田芳宪著、华夏、赵立新译:《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论文题目] 日本宪政的嬗变 [提示要点] 从明治宪法到1946年和平宪法的转变,分析日本明治宪法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发生变化的法律成因,着重剖析1946年宪法的转型。论文主体结构:明治维新的政治转变;明治宪法的宪政理念和制度设计;明治宪法与军人主政;战败后的宪法改造与1946年和平宪法的制定;1946年和平宪法的转变;从明治宪法到1946年和平宪法的宪政反思。[参考书目]

1、[日]福泽谕吉著:《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董璠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3、王金林著:《日本天皇制及其精神结构》,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日]杉原泰雄著,肖贤富译:《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09年10月修订)

[论文题目]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神权法思想及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中国古代虽然也存在宗教神权观念,但是其影响比较有限。由于至上神与祖先神并列,均是重要的崇拜对象,这不仅淡化了至上神的权威,而且拉近了人与神之间的距离。因此,中国古代的宗教神权远不如其他古老民族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俗文化,而非宗教文化。这一方面使得中国幸运地比较早地摆脱了神权的支配,避免了残酷的宗教战争、宗教迫害,但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制定的法律规范缺乏神圣性基础,加剧了法律只不过是一种统治工具的意识。周公制礼作乐,是建立古代中国人文精神的重要开端。宗法礼治思想加固了血缘亲情的纽带,塑造出中国人独特的伦理道德观念。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次重要飞跃,促进了古代法律由野蛮向文明的发展进程,意义非凡。本文可以从中外神权法思想的差异、宗法礼治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等方面入手,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参考书目]

1. 《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盘庚》、《泰誓》、《康诰》、《召诰》、《酒诰》、《蔡仲之命》等篇目,《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1年版; 2. 《礼记》中的《表记》、《明堂位》、《大传》、《曲礼上》、《文王世子》等篇目,《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1年版;

3. 《诗经》中的《商颂·玄鸟》、《周颂·昊天有成命》、《大雅·文王》、《小雅·北山》等篇目,《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1年版; 4. 林尹著:《周礼今注今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

5. 《史记》卷二《夏本纪》、卷三《殷本纪》、卷四《周本纪》、卷三十三《鲁周公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 6. 彭林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中华书局2004年版;

7. 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 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9. 摩尔根著,杨东纯、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10. 伏尔泰著、梁守锵译:《风俗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1.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2. 史华兹(Benjamin I.Schwartz)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题目]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先秦儒家代表人物的观点虽然各有特色,但是他们在法律思想上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大放异彩,而且成为后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其地位之显赫、影响之深远,在中国历史上无与伦比,创造了人类思想史的一个奇迹。本文可以从儒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的某一主要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等方面入手,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参考书目]

1. 杨伯峻著:《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

2. 杨伯峻著:《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第1版、2005年第2版; 3. 张觉撰:《荀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4. 孙希旦著:《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 5. 杨伯峻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

6. 《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卷六十七《仲尼弟子列传》、卷七十四《孟子荀卿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

7. 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9. 史华兹(Benjamin I.Schwartz)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题目] 先秦道家法律思想研究

16.顾颉刚著:《汉代学术史略》,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

7.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8.

丁原明著:《黄老学论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

余英时著:《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

阎步克著:《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 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 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论文题目] 魏晋隋唐时期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魏晋时期的玄学家围绕着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的高度论述政治法律问题,他们抨击虚伪的名教,强调法令贵在简约,使正统法律思想回归素朴和理性,提升了理论水平。原为汉代经学一个分支的律学,在晋代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涌现出一批律学家,而且律学成就也十分突出,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日趋成熟,礼法结合基本定局。唐初以隋为鉴,确定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并通过贞观定律及永徽作疏而法典化。“安史之乱”后,为匡救时艰,韩愈、柳宗元、白居易等一部分有识之士,对礼刑关系及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丰富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为拯救时弊发挥了一定作用。本文可以从玄学家、律学家的主要法律观点,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韩愈、柳宗元、白居易的法律思想等方面入手,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

[参考书目] 1. 《晋书》卷二十《礼志》、卷三十《刑法志》、卷三十四《杜预传》、卷四十六《刘颂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2. 何晏著:《论语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3. 楼宇烈著:《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 4. 余敦康著:《魏晋玄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吴兢著:《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6.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7.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 8.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9. 《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10. 《韩愈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11. 《柳宗元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12. 《白居易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13. 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三卷、第四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57、1959年版; 14. 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第一卷、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版; 15. 杨鹤皋著:《魏晋隋唐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论文题目] 宋明时期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随着北宋政权的建立,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进入后期发展阶段,其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呈现出新的历史特点,法律思想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方面,统治阶级注重从思想及精神上加强对人们的控制与束缚,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应运而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因哲理化而获得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内部不断分化,产生了一批政治改革家和理学反对派,他们锐意革新,倡言功利,提出了自正统法律思想确立以来最具锋芒的主张。宋明时期,政治家、思想家们就改革与反改革、理学与反理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种思想上的对立与交融,既加强了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又促进了变革思想、功利思想的勃兴,大大丰富了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内涵。本文可以从王安石、朱熹、王守仁、丘浚等人的主要法律观点,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等方面入手,确定具体的论文题目。

[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传》、卷四百二十九《朱熹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 王安石著:《王文公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程颢、程颐著:《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黎靖德著:《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 朱熹著:《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 《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 《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

[论文题目] 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张之洞认为,“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丗事。”“不必尽索之于经义,而必无悖于经义”。所谓“体”,指有关世道人心的纲常名教,绝不能改变;所谓“用“,指工商报馆律例诸事,可以变通举办。这些思想在起代表作《劝学篇》中有系统论述。[参考书目] 1. 张之洞著:《劝学篇》,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2. 李泽厚著:《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3. 蔡尚思著:《中国近现代学术思想史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 《张之洞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论文题目] 早期改良派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从洋务派中分化出早期维新派。他们的主要代表有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等。他们一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影响,另一方面,又继承和发展了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思想,形成全面学习西方变法维新的思想。[参考书目] 1. 《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 郑观应著:《盛世危言》,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论文题目] 康有为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作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的领袖,康有为在“托古改制”的旗帜下,提倡“变法维新”,主张实行“君主立宪”以及“太平之丗不立刑”等思想,希望通过改良的道路,依靠一个“英明的皇帝”来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代表作有《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等。[参考书目] 1. 康有为著:《大同书》,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2. 《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 1981年版;

3. 萧公权著:《康有为思想研究》,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4. 李泽厚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论文题目] 梁启超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作为中国近代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思想家和学者,梁启超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参考书目] 1. 《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先秦政治思想史》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影印 1990年版; 3. 梁启超著:《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4. 梁启超著:《清代学术概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题目] 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 [提示要点] 在近代中国法律上承先启后,媒介中西法律,从而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基础者,当首推沈家本。他的思想,如“治国强国”的法律救国论,“儒家仁政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以及“参考古今,博辑中外”的修律指导思想等,不仅在法律理论,而且在修律的实践中,都极有研究的价值。

5[参考论文]

林植坚:“柏拉图的宇宙论与自然法思想”,《台大法学论丛》第三十一卷第三期,200

2[论文题目]

亚理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提示要点]

一、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通过表述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的基础上,尤其是目的论的基础上,理解“人从本质上式城邦的动物”这个经典的表述。

二、法律正义论:注重其与柏拉图所持正义论的比较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四、法治主义理论:注重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理由

五、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 [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论文题目]

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提示要点]

一、斯多亚学派:罗马帝国的建立导致世界理性,进而自然法对于所有人的适用(万物有灵论),于是出现了万民法

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从国家的起源和定义引申出西赛罗对于政体形式的区分,进而解释他支持共和政体的理由

三、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以理性主义为主要特征——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和自然法存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四、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从罗马法的三分(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和两分(自然法与市民法),讨论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参考书目]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张乃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 2. 3. 4. 5. 6.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张乃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论文题目]

圣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提示要点]

一、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二、奥古斯丁的“原罪说”:由罗马败于野蛮人的事实,奥古斯丁创立原罪说,因此人类的目的就在于由世俗之城向上帝之城的救赎,所以世俗之城不值得追求

三、奥古斯丁与柏拉图理念论之间的关系:

四、自然法的层次:永恒法(上帝的意志)、自然法(永恒法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与实在法(立法者在特定时间确定的行为准则)。以上的三分导致立法者原罪—实在法无正当性基础将会变得罪恶的观念。[参考书目]

1. 2. 3. 4. 5. 奥古斯丁:《忏悔录》,应枫译,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唐逸:《理性与信仰:西方中世纪哲学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布鲁斯·雪莱:《基督教会史》,刘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版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

72. 3. 4. 5. 6. 7. 8. 9. 黄伟合:《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研究:从洛克、边沁到密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版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论文题目] 卢梭的法律思想 [提示要点]

一、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退化的过程

二、自由与公意:自由与外在约束是对立的(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因此对自由的正当约束来自于人们自身的限制,只有公意才具有这个资格。

三、公意与政治:不符合公意的统治是不恰当的统治

四、自然法理论:公意在法律中的体现 [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7. 8. 9.

[论文题目]

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 [提示要点]

一、奥斯丁与边沁的理论传承:边沁的功利主义与法律理论对于奥斯丁的影响

二、法律命令理论:首先,奥斯丁分析了“法律”一词的四种用法,其次,他认为只有命令才是“法律”一词的恰当用法,并且义务、命令、制裁是三位一体的关系

三、命令与主权者:并非所有的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才是法律。要想证明主权者的地位,必须借助独立政治社会与服从习惯这两个概念

四、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参考书目]

1. 2. 3. 4. 5. 6.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商务印书馆

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论文]

1.陈景辉:“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实证观念与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九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论文题目]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提示要点]

一、纯粹法学与新康德主义哲学:新康德主义对于应然和实然的区分,使得纯粹法学关注的是法律应然问题的逻辑分析

宪法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

[论文题目] 论宪法的效力 [提示要点]

一、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直接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四、公民宪法权利的直接效力

[参考书目] 1. 许崇德著:《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 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3. 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版。

[参考论文]

1.李曙光:《宪法应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载《理论信息报》1989年5月12日;

2.龚祥瑞:《论宪法的权威性》,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版;

3.(英)惠尔:《宪法的定义》,载《宪政精义》,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1994年编印。4.韩大元:《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5.姜士林:《宪法的基本特点》,载《齐鲁学刊》1990年4期。

6.殷啸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问题新探》,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7.崔敏、于迟:《试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1982年第7期。

[论文题目] 论宪法的根本法特征 [提示要点]

一、根本法的含义;

二、根本法的内容;

三、宪法根本法特征的获得;

四、宪法根本法特征的保障。

[参考书目] 1. 〔美〕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出版; 2. 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3. 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年版; 4.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论文]

1.朱福惠:《论宪法的部门法特征》,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2.廖中洪:《宪法是不是“法”》,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3.殷啸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问题新探》,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4.尹德龙:《试论宪法的概念》,载《法学探索》1996年第3期; 5.王磊:《论宪法的概念》,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5期。

[论文题目] 略论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1.张友渔主编:《宪法论文集》(第14册),群众出版杜;

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3.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4. 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5. 焦洪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刘光兴著:《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论文]

1.郝铁川:《沦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2.沈延志:《对违宪及违宪审查问题的几点思考》,载《辽宁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3.韩大元:《研究违宪和建立违宪学的浅见》,载《学术界动态》1988年第7期;

4.孙卫东:《论违宪与违宪制裁》,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5.王才松:《浅议违宪和对违宪的监督审查》,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1986年第3期;

7. 郭林茂:《违宪概念之我见》,载《政法论坛》1986年第2期;

8. 马岭:《关于违宪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载《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

9. 〔日〕芦部信喜:《日本违宪判断的方法――结合案例所作的理论分析》,载《外国法译丛》1998年第6期。10. 肖金泉、徐秀义:《略论违宪》,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

[论文题目] 论宪法的修改 [提示要点]

一、宪法修改的涵义;

二、宪法修改的种类;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四、宪法修改的历史背景分析;

五、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关系。[参考书目]

1.〔荷〕马尔赛文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杜1987年版;

2.许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论文]

1.马雪生:《现行宪法修改刍议》,《河北法学》1989年第6期;

2.蒋碧昆:《试论修改宪法》,《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

3.梅培华:《关于宪法和法律修改方式问题的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1985年第5期; 4.谭泉:《论宪法的修改》,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5.马雪生:《现行宪法修改刍议》,载《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

6.扈纪华:《美国修改联邦宪法的若干情况》,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 7.于浩成:《宪法权威与宪法修改》,载《法学》1989年第2期; 8.周伟:《论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

9.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规范性和技术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10.韩大元:《关于宪法监督、修宪方式与宪法稳定性》,载《法学天地》1999年第5期; 11.韩大元:《修宪价值与完善宪法保障体制》,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12.房保国:《关于我国宪法修改基本模式的探讨》,载《福建法学》2000年第2期; 13.刘淑君:《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论文题目]

335.胡锦光:《论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成因》,载《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36.蒋莉:《违行审查制度初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6期;

37.韩大元:《依法治国与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38.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39.任允正:《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监督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40.张庆福:《宪法监督发展趋势简析》,载《上海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41.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论文题目] 论宪法解释 [提示要点]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与意义;

二、宪法解释的性质

三、宪法解释的机制;

四、宪法解释的方法

[参考书目] 1. 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3. 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版; 4.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

[参考论文]

1.秦前红:《论宪法变迁》,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丁则民:《查尔斯·比尔德与美国宪法》,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1982年第2期; 3.郭华成:《论我国司法解释完善的几个问题》,载《浙江法学》1988年第3期; 4.任静:《论宪法解释》,载《法学》1991年第6期;

5.张庆福:《宪法解释之比较》,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 2期;

6.刘景欣:《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载《法学家》1995年第 5期; 7.胡弘弘:《试论宪法解释》,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 5期;

8.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9.王丛虎:《我国宪法解释价值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 2期; 10.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1.苏晓宏:《论宪法的司法解释》,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 3期;

12.郑贤君:《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评全国人大常委会9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释法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3.牛剀:《宪法解释若干问题初探》,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 3期; 14.肖蔚云:《略论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 期; 15.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 1期; 16.王广辉:《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7.孙婷婷:《对中国宪法解释体制的一次挑战》,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

[论文题目] 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提示要点]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完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外部完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下而上的完善;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523.韩大元:《依法治国与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24.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25.任允正:《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监督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26.张庆福:《宪法监督发展趋势简析》,载《上海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论文题目] 论立法权 [提示要点]

一、立法权的含义;

二、立法权的特点;

三、立法权与立法机关;

四、中国立法权问题研究

[参考书目]

1.蔡定剑著:《中国人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

2.李林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月版;

3.周旺生著:《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

4.吴大英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5.李培传著:《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版;

6.张根大等著:《立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7.孙琬钟著:《立法论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版。8.戚渊著:《论立法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论文] 1.雷体富:《关于改进立法的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4期;

2.郭毅:《认立法意志及其保障――兼及立法法的“人民意志”条款》,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3.王爱民:《论中央对地方立法的监督》,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5期; 4.戴双喜:《论自治区立法职能的划分》,载《宁夏法学》2001年第2期;

5. 王爱民:《部门保护主义对地方立法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4期; 6. 孙季萍:《中国立法监督制度刍议》,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7. 于兆波:《从立法法看地方先行立法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8. 郭寿康:《“入世”与中国立法的有关问题》,载《法制建设》2001年第1期; 9. 郭晖:《建构中国宪政立法体系议》,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 10. 戚渊:《委任立法片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11. 吴志勇:《我国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载《上海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2. 周伟:《论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3. 毛峰:《美国立法体制的特征》,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4. 苗连营:《立法程序的功能分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5. 丘宝华、李余刚:《论立法公开制度及其完善》,载《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15期; 16. 苗连营、宋雅芳:《论地方性法规的批准与备案制度》,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17. 王春光:《我国授权立法现状之分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18. 王映辉:《试论立宪规律》,载《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9. 王磊:《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20. 徐向华:《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关系》,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论文题目] 市场经济与宪法

710. 胡位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10.韩大元:《关于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的几点设想》,载《法学》1997年第8期; 11.韩大元:《论被选举权享有者的资格限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12.李忠:《我国选举权应和被选举权分离》,载《法学与实践》1993年第2期; 13.周叶中:《论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论文题目] 论公民基本权利 [提示要点] 1. 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 2.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3.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 4.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参考书目] 1.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 夏勇著:《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李玉山著:《公民权利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李步云著:《权利和义务》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 徐炳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 6.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

8. 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 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 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 焦洪昌、姚国建著:《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论文]

1.韩大元:《宪法规范的至上性》,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2.费善诚:《论宪法的适用性》,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3. 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4. 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5. 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6. 陈云生:《宪法权利司法化及其司法保护》,载《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 7. 韩大元:《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论文题目] 论公权与私权 [提示要点]

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

二、公权与私权的历史沿革;

三、公权与私权的界分;

四、公权与私权的法哲学思考。[参考书目]

1.夏勇著:《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且夫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因离婚带来的财产纠纷越来越矛盾。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婚前财产协议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传统观念的撞击下,人们带着保守的观念看待婚前财产协议,并把它视为爱情乃至婚姻的刽子手。相比西方,很显然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的本质没有被理性化对待。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离婚

夫妻财产制

一、引言

时下热播电视剧《大男当婚》中有这么一个例子,男主人公曹小强与跨国外企总经理徐若云阴差阳错地相爱了。一个杯水车薪的经济适用男和一个千万身价的“白富美”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是在幸福的最高点,一份由女方提出的婚前财产协议横空出世了。曹小强及其家人感到尊严扫地,认为这份感情被侮辱,认为尊严被糟蹋。于是一段原本美好的爱情终结了,也许很多人也开始思考了,感情在婚前财产协议面前就那么脆弱吗?其实电视剧里的男女主角对于婚前协议也有着相反的认识,也许因为女方是在美国留过学,而男方则是典型传统中国男人。这是一个由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可笑的爱情悲剧。

二、中国的“离婚潮” 当今中国社会的“离婚潮”是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越来越被关注的社会背景。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关9690个,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2.4万对,比上年增长4.9%。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297.5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9万对。粗结婚率为9.7‰,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2011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6.6%。公报显示,2011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增长7.3%,粗离婚率为2.13‰,比上年增加0.13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1] 当代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之所以上升得如此之快,主要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经济上越来越独立、离婚手续不断简化、婚姻家庭观念转变有关。首先,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在结婚之后对方没有给自己建造一个理想的家庭、圆满的婚姻生活,离婚的念头便萌生。其次,当今的社会对于离婚的态度也开始淡然处之,大部分年轻男女对待感情不再向往从一而终,“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散”成为他们的相处的规则。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80 后”、“90后”的年轻人思想、观点都比较前卫,他们的成长环境中相对来说缺乏谦让、宽容的心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为琐事而伤感情,他们对待婚姻也相对比较草率。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认为,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徐安琪还特别强调了另一个原因: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也认为,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妇女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独立,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这绝对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和目的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的,但是实践看来,可以理解为,它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在国外签定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婚后不幸福,离婚的话,有了一份婚前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要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为什么很多人开始接受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西方,婚前财产协议更是司空见惯。在结婚前签订这份协议并非无事生非,它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婚姻本来就是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破坏感情,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从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上的数据来看当今中国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最大的纠纷就是财产纠纷,与其离婚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样万一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节约司法资源。

四、关于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及法律基础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就是要约定夫妻财产。我国的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由此来排除法律原本有规定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使用的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其实已经有一段历史了,早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便有相关规定。依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任选其一);该协议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985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为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2]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的《婚姻法》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种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其实是一般共同制,它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且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3]

在立法解释上195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排除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十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报告》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但是,建国之初,中国的经济基础很是落后,家庭财产为数不多,以及传统思想观念作祟,婚前财产协议并未被广泛接受,发生财产约定纠纷诉诸法律的更是不常见。以至于该立法精神长时间没有本其他法律文件重述。因而婚前财产协议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1980年的《婚姻法》以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出发点,在婚姻财产制度上,该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1980年的《婚姻法》把法定婚姻财产制演变成婚后所得共有制,取代了1950年的《婚姻法》的婚姻财产制度。并且明文赋予婚前财产协议以法律效力。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后来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进行补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即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和转化而来的共同财产。所以说,1980年的《婚姻法》承认了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有财产,即在婚后一定时期内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财产。

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并且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并且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从内容上看,有三个亮点,一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处理自有财产;三是充实了婚姻财产制的内容,在法条中将夫妻财产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十七条第 2 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首次在我国《婚姻法》中新增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 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点取代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期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这在客观上阻断了想借婚姻大发横财的人的后路。而后《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呼应了此点。

婚前财产协议伴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完善而发展,其法律基础渐渐地在法律条文中显现。

五、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的处境

20世纪的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比较低,个人财产为数不多,而且当时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年代,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了人们的独立思想,加之当时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偏低,西方思想熟知度和接受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只有极少数人意识到自己在结婚的时候是否应该去签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甚至很多不知道婚前财产协议这个概念。不难想象两个好得要谈婚论嫁的人,突然一方提出算算各自婚前财产的建议,那是多么尴尬。当时的人们把婚前财产协议视为一份离婚协议,根本就没有多少人会在甜蜜的时刻去考虑将来如此冷酷的问题。他们认为这种协议是对夫妻关系的不信任,违背了结婚的目的,将婚姻变得功利化。当然也许跟离婚率也是很有关系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夫妻一方拥有的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法律意识开始被强化,与此同时民众的观念也开始理性化,新的婚姻家庭观念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相投之外,更多的是各自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以及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恋爱双方已不再那么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一起奋斗的目标。因此一些不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新潮夫妻开始尝试接受它,但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婚前协议不可能没有非议。网上有一个帖子题目叫“当爱情遇上理智”是关于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的调查问卷,从调查结果上看,有43%的网友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17%的人认为意味着社会退步,其余40%认为很难一概而论。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依旧受到不少非议。

六、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协议

在外国,婚前财产协议已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从平民百姓到知名歌星小甜甜、影星阿汤哥,到政坛领袖萨科奇,再到英国王室,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在西方社会遍地开花。婚前财产协议已经不再是感情的杀手,而成了真情的卫士。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每一百名结婚的新婚夫妇当中就有30位夫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有些网站上还有格式的婚前财产协议文本出售,售价大概在24.99英镑(约375人民币)。不同的国家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婚姻家庭观念使得他们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又不一样的态度。在美国,婚前财产协议就像结婚戒指一样司空见惯,美国的一个离婚律师觉得,这是对个人财产与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婚姻本身不仅是爱情的结合,也是财富的结合与财富的再分配,婚前财产协议为双方作好了“以防万一”的准备,在离婚时往往能够免去很多不必要的争执,加快进程,妥善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难题。在英国,婚前财产协议也受到了重视,甚至被视为有钱人结婚的必需品。伦敦Withers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珀指出:“非常有钱的人如果不签署婚前协议,那一定是疯了。”在西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此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大家在分开时为了分财产的事闹得剑拔弩张,最后成为冤家。当然,签署这么一份财产协议,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儿。可古话也说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未来无法预计,我们可不知道枕边人今后会变成什么样子,从亲密变到陌路,有时也就是一眨眼的工夫。他们的文化背景使他们很理性地对待婚前财产协议,并且使他们成为一种保护自己、维护婚姻的工具。

反观中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社会对婚前财产协议也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认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像一股流行风刮入了国内,被一些准新人所接受。法学者作过三项随机的社会调查(所有调查数据均只限于调查的区域),第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不知道或者没有听说过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说法的人接近3%,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本来意义的只有8%,而在这8%的人群中,有6%的人是直接从事法律或者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该调查结果还显示,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7%,不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6%,不知道有婚前财产公证和无所谓态度的占27%。第二项调查结果显示,自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之间,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占总数的0.04%;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实际上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有0.5%,也就是36%的0.5%。第三项调查是通过直接了解和间接统计的自2000年至2004年这五年之间的离婚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在婚前作了财产公证的,占离婚总数的0.068%,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占同期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总数的1.13%。法学者通过对上述三项社会调查的对比,还得出了另外一组数据,婚龄在1年以内离婚的占同期离婚总数的1.4%,婚龄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占17%,婚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占17%,婚龄在5年以上7年以内的占23%,婚龄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占30%,婚龄在10年以上的占11.6%,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在不同婚龄的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都趋近于0.068%。[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占结婚总数的极少数,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也是极少数。这就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人越来越多,感情的理性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就是因为文化观念的不同,在我国更多的恋人在结婚前,压根就不会想到这档子事,认为太伤感情。于是婚前财产协议就像当初的夫妻间AA制一样,很难受到国内准新人们及其家长们的广泛认同。

婚前财产协议不应该被看做是感情的刽子手,我们是时候开始理性对待它了。正如北京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所说,“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对未来无限向往,对婚姻危机没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胡守钧也认为,婚前协议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该是具有正面意义的,因为它代表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只要夫妻双方都心甘情愿选择签订协议,那么这个双方协商之后得出的结论并不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疏远或是感情的疏离。胡教授同时表示,他个人对于婚前签协议的行为既不反对也不提倡,因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如果一方提出签订,应当顺其自然,当然被要求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为什么婚前财产协议在发达国家如此盛行?为什么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法律人士的眼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增多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随之增多。大多数男女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别是高新职业者、企业家,他们有不菲的存款、房子、车、有价证券等个人财产。这些男女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努力而获得的个人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以明确,这不仅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经济地位的平等,也有利于结婚之后各自事业稳步发展。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借婚姻之名,行骗财之实的有效方法。婚姻是圣洁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实的社会中有极少数骗婚之徒也,他们以图财为目的,以结婚为手段,在俘获对方感情的同时,算计的是对方的保险柜和腰包。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可阻断某些想通过骗取婚姻来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劳而获者的美梦,是爱情和婚姻得到净化,从而维护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自由。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再婚家庭来讲,更是不可或缺。再婚,对于大多数离婚或丧偶者来说,是常见的。对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两全之策。毕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财产归属没有明确,婚姻不可能顺利。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看,如果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即可迎刃而解。[5] 最后,可以减少诉讼风险,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进行确定、明晰,即便日后真的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婚前财产公证书便可以起到一份证据的作用,减少因一方举证不能而产生诉讼风险。与此同时也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调查时间,使得司法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不是一纸协议就会摧残掉的东西,真正的感情杀手是人们放不下这“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保守观念。婚前财产协议不应该只是一种法律意识,它应该成为一种生活的常识。在婚姻自由而离婚率又渐增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将会更加理性地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将会成为保护自己、维护婚姻、稳定家庭关系的“生活必需品”。而生活中将不会有被婚前财产协议打败的爱情,电视剧里也不会再有那么可笑的爱情悲剧。

注释

[1]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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