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纪委新办案范文第1篇
要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就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乡镇纪委办案工作。
一是抓目标管理,强化执纪办案意识。要实行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绩效考评制,对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对完不成办案目标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办案不力、上级交办案件不能及时查结的,且连续两绩效考评为倒数第一的,要予以调整。
二是抓素质,强化培训。县纪委、监察局每年都要举办培训班,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查办案件知识、办案技巧,并安排新手跟班办案,以老带新,以提高整体办案水平。
三是抓督导,加大基层纪委压力。坚持每半月督办一次上级交办案件查处情况,对超期的,督促限期结案;每月对“白点”单位督办一次:每季对查办案件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召开一次案件调度会,对有案不查的提出批评,对确无案件线索的,帮助挖掘线索,寻找案源,对重点单位还采取电话或面对面谈话方式重点督导。
惠州市纪委新办案范文第2篇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江苏扬州:检察长直接办案 侦查一体化 规范执法行为
检察院反贪干警们评估案件线索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近两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大案率明显上升,案件质量稳步提高,初查成案率达到90%,立案正确率、处理正确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一审服判率高达八成多,无一起无罪判决案件、绝对不诉案件和存疑不诉案件。他们的秘诀何在?
通讯员 费依姜跃青针对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从2006年开始,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就开始实施反贪“质量、效率、形象”三大品牌建设。
“我认为,扬州市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基本的侦查工作任务,而要树立精品意识,突出三大品牌建设,确保反贪工作积极规范健康发展。”直接分管反贪工作的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方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数据表明:该市2006年立查职务罪案97件,同比上升18%,2007年同比继续上升15%;大案率明显提高,2006年87件,2007年同比上升24%。案件质量稳步提高,2007年该市初查成案率达到90%、立案正确率100%、处理正确率100%,有罪判决率100%,一审服判率2006年达82.6%,2007年达85%。没有一件无罪判决案件、绝对不诉案件和存疑不诉案件。
检察长直接办案,对保证顺利诉讼、确保案件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两年,扬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所有侦查的案件,检察长王方林都亲临一线,加强宏观谋划,参与前沿侦查。与干警一起评估线索、一起参加审讯、一起收集证据。全面掌握一线情况,排除各种困难干扰,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2007年检察长直接办案10件,参与办案56件。
在查办该省宝应县交通系统案件时,王方林自始至终在办案一线,当案件同时出现翻供翻证情况时,他沉着冷静,探究原因,数次到看守所提审、找证人询问,最终将案件事实及翻供翻证原因查明,确保了该系统13件窝串案件的顺利查处。侦查员张树圃说:“检察长直接办案,对于干警来说,一方面感到压力很大,另一方面又倍感欣慰。大家在侦查中历经的艰辛检察长了如指掌。最重要的是检察长及时决策,及时采取措施,对保证顺利诉讼、确保案件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侦查一体化,节约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率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扬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力量统一使用,资源统一调配。在突破案件的攻坚关口、在拓展案件的特殊阶段、在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两级检察院上下协同,全力配合。
“2007年,扬州市检察院带领基层院共同初查突破案件53件,交由基层院立案44件。灵活运用督办、领办、参办等各种方式,成功办理38件案件。运用一体化机制办案,市院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压力更大,责任更大,但是工作成效非常明显。”该院反贪局长钱俊海说,2006年,该院共立案查处窝串案68人,窝串案率70.1%,2007年共查处窝串案84人,窝串案率78.5%。从宝应县农业水利局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中,共带出交通系统受贿、贪污案件13件;从邗江区检察院供电系统线索中,带出8件受贿案件;从南水北调工程中查出6件大案、特大案件,并向省内兄弟市院移送6件线索。
记者了解到,扬州市检察院为了及时、深入查处反贪与反渎犯罪交织的案件,两级反贪部门与两级反渎部门加强横向立体大侦查配合机制。反贪部门办案,反渎部门派人参加,反渎部门办案,反贪部门参与其中;在查渎职犯罪时,注意发现有无贪污贿赂问题,在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考虑有无渎职犯罪,从而节约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率。
分管反渎工作的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大军说:“反贪反渎部门因力量不足、工作重心侧重于各自管辖的案件,致使一部分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现在,我院反贪部门加强与反渎部门的密切合作,使这种状况大为改观。”
2007年,扬州市检察院初查扬州蔬菜研究所案件线索,该单位几名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将价值300多万元的蔬菜种子从账上核销,还有虚假退货、虚假退利等情况,并用所得款项投资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反贪部门率先从隐匿国有资产的问题查起,4名嫌疑人,几十箱账册,干警们一笔笔地核实。与此同时,反渎部门秘密介入,迅速收集渎职犯罪证据。侦监、公诉部门依法介入,及时审核各类证据,提前把关。两级检察机关共有40多名干警参战,共立案查处扬州蔬菜研究所、市国土局、维扬区农业水利局相关人员7人涉嫌贪污渎职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月度、目标考核,增强了反贪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
扬州市检察机关注重规范侦查行为,通过制定规范性要求,建立月度办案流程检查制度,实施月度、目标考核等,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塑造形象品牌。
2007年,该院下发了《监视居住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了监视居住主体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相关问题的意见》,要求按照高检院“全面、全部、全程”要求,所有的检察院、所有的案件、所有的讯问都要自始至终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下发了《扬州市院十项规范要求》,提出“一案两预案”制度。规定该市每件反贪案件必须具备详细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应急预案中要有应急措施的具体负责人。通过各种办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增强了反贪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保证了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和安全办案。
去年9月,该院在侦查某供电部门负责人韩某涉嫌贪污犯罪案件时,得知其上高中的女儿生病急需住院手术,而韩妻也早逝、家中无人照顾的情况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韩某很受感动,“我做梦也没有想到,我犯了罪,是一个罪人,自己连头都抬不起来,检察机关却不嫌弃我,真心实意地帮助我。”近两年,该市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举措赢得了口碑,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扬州市检察院网页上,记者还看到反贪部门2007年每个月执行办案流程检查的结果。该市各基层院的成绩一目了然。自从江苏省检察院《职务犯罪办案工作流程》实施以来,扬州市检察院建立月度办案流程检查制度,对当月侦查终结的内卷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多次出现的雷同错误,实行承办人检讨、落实整改回执制度。同时,检察院将这项成绩纳入月度、目标考核。
惠州市纪委新办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大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初核、立案工作对象 第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县、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 员和党员干部;
(四)下一级党的组织;
(五)县、区人大、政府任聘的其他人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纪委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二)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下一级党的组织;
(四)乡镇政府任聘的人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二、信访初核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受理工作,对信访举报件要专人负责,认真登记,每月按时进行分析研究,逐件精选案件线索,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及时报送纪委主要领导阅批。重要信件随时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 第五条 初步核实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反映县区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后,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委的副书记汇报后初步核实,同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常委以上的领导干部,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纪委批准。 反映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以及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后,由县区纪委或监察局研究决定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的初核,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反映乡镇直属单位、基层站所和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典型问题,由县区纪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乡镇纪委收到反映乡镇直属单位、企业、基层站所、行政村以及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乡镇纪委研究进行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核,由乡镇纪委研究决定,并向县区纪委报告初核情况。 第六条 信访举报的初核件,要填写《初核审批表》,组织人员进行初核。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初核结束后,承办人要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并经承办室务会议或承办人员研究,其中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进行,不需立案的,报县区纪委常委会或乡镇纪委会研究决定。
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立案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县区党委、纪委委员及所属下一级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由县区纪委报请县区党委批准;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乡镇正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由县区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副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县区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县区纪委立案。立案前县区纪委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气。 乡镇直属单位、企业、行政村以及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违纪问题,由乡镇纪委在行政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同时向县区纪委报告,对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乡镇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乡镇纪委立案。立案前乡镇纪委应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勇气。 第八条 凡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纪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履行立案手续后由调查组组织调查取证。同时填写《立案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立案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书面报立案机关批准,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意见需要作出说明的,调查组应附说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承办室要召开室务会议研究处理建议和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报告表》,整理装订案件卷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第九条 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行政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任聘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使用“两规”措施,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分管书记签批,按立案范围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乡镇纪委一般不使用“两规”措施,必须使用的,要报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在县区纪委派人参与和指导下进行。
四、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进行审理。县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和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分别承担本级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乡镇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乡镇案件审理小组组长。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对犯错误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前征求意见。乡镇纪委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在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将审理报告、调查材料、事实见面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区纪委审理室,由县区纪委审理室帮助审核把关。移送审理的案件,一般案件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审结(含补证工作时间)。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室(审理小组)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审议案件,根据审议的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审议中如有不同意见,也应同时上报。案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纪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处分审批和执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对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党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县区、乡镇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2、在农村给予党员或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报乡镇纪委批准,向乡镇党委和县区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乡镇纪委审议,报乡镇党委批准,向县区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区纪委批准。
3、在县区直属机关,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所属党委的纪委审议,报所属党委批准;区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区纪委批准。县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批准,向县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纪委批准。
4、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基层党委审议,报县区纪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区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县区纪委审议,报县区党委批准。
(二)政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
2、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上述三条所列人员,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负责查处案件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4、经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县区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向县区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5、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建议下级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监察局批准的案件,纪委监察局讨论决定后立即办理处分决定或批复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复后,及时办理处分决定,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党纪和政纪处分决定,要分别行文下达。处分决定要向犯错误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一份,被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字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以便备查。对县区、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将处分决定下发被处分人员所在主管部门时,要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被处分人所在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填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对其中涉及违法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后,及时移送情况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