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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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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第1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罗志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9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是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我们攻坚克难、经受考验、团结奋进的一年。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从年初起我省对外贸易大幅下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增速明显回落。面对严峻挑战,我们在中共江苏省委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以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全省经济增速持续回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质量稳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4061亿元,比上年增长12.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4232元,折合6475美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229亿元,增长18.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6%左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和5.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分别实际增长10.5%和9.4%。居民消费价格下降0.4%。城镇登

记失业率3.25%。人口自然增长率2.56%。。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如期完成。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坚决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强化应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一揽子计划和政策,制定出台扩内需保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全面回升。实施总额3000亿元的政府性投资计划,引导带动全社会投资1.2万亿元左右。省级财政安排保增长促发展资金277亿元。争取中央扩内需新增投资共四批65.27亿元,涉及大中型项目711个,总投资857亿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84亿元、企业债券431亿元。落实增值税转型和减税政策,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税费555亿元。出口退税1142亿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新增信贷和直接融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是上年的2.2倍。

增强投资消费拉动。着力扩大有效投入,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沪宁城际铁路、宁杭城际铁路、南京铁路枢纽、泰州大桥、连云港30万吨级航道和矿石码头、太仓港集装箱码头三期、通榆河北延、南水北调东线一期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展顺利,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推进。积极扩大居民消费,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支持自住性住房消费,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推动农业农村持续发展。连续6年保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好形势。省级财政对“三农”投入427亿元,比上年增加50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646亿斤,为2000年以来最好水平。高效农业面积新增287万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 2

到30%以上。新一轮六件实事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强区域分类指导。推进苏南加快转型升级,巩固苏中、苏北快速发展局面,苏中、苏北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达到42.3%,同比提高2.9个百分点。南北共建开发区稳步推进。全面实施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加快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内外举办系列招商活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两年来,全省投入100多亿元援助四川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完成投资量占计划的70%,援建工作成果受到灾区群众充分肯定。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不失时机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制定和落实11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配套政策,提出加快工业经济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设立调整振兴专项资金2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6727亿元,增长14.6%,其中民营工业增加值完成8289亿元,占49.6%。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超过100家。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30%。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开始起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13556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1个百分点。

加快自主创新。全社会研发投入68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企业和区域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省级科技创新与成

果转化专项资金增加到21亿元,组织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35个。新建各类科技创业园和孵化器200家、省级以上科技平台超过900家。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41%和52%。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我省。

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建成一批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强太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太湖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和湖泛防控取得积极成效。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2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累计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目标的98.2%和126.7%。植树造林156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1个百分点。加强气象预报预警和地震监测工作,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提高。

(三)坚定不移深化改革,着力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有序展开。进一步落实财税分配新体制。引进和增设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迅速发展。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取得新突破。

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外经贸发展纲要和政策措施,外贸出口降幅逐步收窄,进出口总额338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3亿美元,占全国的比重继续上升,实现了在全国位次

不后移、份额不减少的目标。“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各类开发园区创新发展。泰州医药高新区、扬州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与新加坡合作的苏通科技产业园建设正式起步。苏台、苏港合作进一步深化,台湾江苏周等活动取得丰硕成果。中欧领导人会晤江苏接待工作圆满成功。

(四)千方百计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就业形势保持平稳,城镇新增就业115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连续28个月保持动态为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0%,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1万人,返乡农民工基本实现就业。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全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9.3%和21.8%。80%的县建有示范性养老机构,建成57所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机构。住房保障力度加大,新增廉租住房1.33万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9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1万户,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662万平方米。45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改善,100万人实现脱贫。

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教育现代化加快推进。着力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素质教育稳步实施。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得到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支持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影视动漫等领域优秀文化艺术产品

不断涌现,有线电视、农家书屋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我省体育健儿在十一届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平安江苏建设深入开展,信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廉政建设力度加大。加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国防动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步推进,优抚安置、拥军优属、军民共建取得新成绩。民防、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事务、参事工作取得新进展,妇女、儿童、青少年、老龄、残疾人、红十字、慈善事业取得新进步。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和重大考验中,全省人民风雨同舟、共克时艰,携手走过了一段难忘的奋斗历程。我们不仅收获了在应对危机中推进科学发展的丰硕成果,而且增强了在复杂环境中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积累了在创新思路中破解发展难题的成功经验,为今后一个时期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各项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我省多年来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结果,是各地从大局出发,克难奋进、主动作为、奋力拼搏的结果,凝聚着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向驻苏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人民警察,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兄弟省区

市,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关心江苏建设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扩大需求存在较大制约,外部需求恢复艰难,民间投资跟进有待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消费后劲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难度增大,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突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向高端环节攀升任务艰巨。三是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民就业创业技能需要继续提升。四是财税增支减收因素影响仍将持续,财政收支平衡面临较大压力。五是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解决重点人群就业任务繁重。此外,物价上涨压力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改善民生和社会建设方面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面临新的情况。政府服务效能有待提高,勤政廉政建设有待加强。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2010年工作总体要求

今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是巩固发展经济回升向好局面、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面临形势极其复杂的一年。从总体上看,今年经济发展环境将好于去年。全球经济有望恢复性增长。中央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市场信心明显增强。我省创新活力、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整体纳入长三角一体化,给我省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

和复杂性,看到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加快转型升级的难度还很大,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任务还很重,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周全地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准备,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着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着力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高协调发展水平;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5%以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以上,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左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和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上述主要预期目标,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的。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与去年持平,目的是引导各地把工作重点放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

今年首次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列入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目的是引导各地尽快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刻不容缓的重大战略任务。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突破口,加快建立以现代农业为基础、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努力为长远发展拓展新空间。二是坚持把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保持投资合理增长,积极完善和落实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努力构建消费、投资、出口协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三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破解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实践,鼓励创新,更加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府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四是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坚定不移地落实民生优先方针,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努力形成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抓创新促转型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优化经济结构为重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关键、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倒逼机制、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千方百计扩内需稳外需,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向创新型经济转型,增强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一)巩固和发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然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继续落实好中央宏观政策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着力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一是拓展消费空间。促进旅游、汽车、通讯等重点消费,发展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家政等服务型消费,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消费,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政策,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支持企业开拓苏货市场,扩大江苏产品市场份额。二是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供应范围,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大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推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三是优化消费环境。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加快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着力优化投资结构。一是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争取中央安排的投资项目,继续落实政府性投资计划。各级政府性投资集中力量保重点。抓好200个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规划并组织实施连云港港、太仓港和禄口国际机场、苏南机场以及长江深水航道

建设,按期建成沪宁城际铁路、江都至海安等高速公路,加快推进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宁杭城际铁路、南京四桥等过江通道和盐河三级航道建设,尽快开工建设连盐和沪通铁路、临海高等级公路、通榆河南段航道,积极推进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新一轮淮河治理、沿海重点供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设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力争早建成、早收益。二是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金融财税等方面提供无差别的政策待遇,进一步消除民间投资进入的不合理限制。三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坚决把好土地、环保、信贷、节能、产业政策等审核关,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新上项目。

加强经济运行调节。强化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搞好煤电油气运的科学调度,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财税政策,推进银企合作,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突出财政金融支持重点。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联动效应。财政要在统筹安排、平衡收支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中央新增扩内需项目配套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继续安排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调整振兴和外经贸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金融要继续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农村、中小企业等方面的

信贷支持。加快引进总部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重点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网点向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延伸。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引导和推进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大力发展产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建立新型科技金融机构。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二)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出台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行动方案和发展目标,集中力量支持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重点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将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实行政策聚焦,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抓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千亿元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基地。

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全面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配套政策,突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冶金、船舶等支柱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大规模开展技术改造,深入实施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引进一批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优势产业竞争力。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重点产业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形成新的发展优势。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40%。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产业。着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

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市政公用事业,推动商贸、旅游业实现更大发展。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完善以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和科技、信息、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移动多媒体、网络电视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江苏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培育服务业大企业大品牌。制定和落实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把自主创新作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关键,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经济发展走上创新驱动的轨道。

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企业设立和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深入推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育更多原创性重大技术成果。加强创新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进10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大批海内外高层次技术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团队。进一步完

善创新创业政策,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

(四)在推进城乡统筹中夯实“三农”发展基础。

扎实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坚持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一是加快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建设,推进粮食高产技术普及化,稳定3000万亩水稻面积。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载体,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培育农产品品牌。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抓好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增强综合生产能力。扎实推进农村六件实事工程,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稳妥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善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着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服务能力。

积极推进城市化。把加快城市化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促进大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协调发展、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一是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完善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增强辐射带动力。加强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产业集聚和吸纳人口就业能力。

二是注重集约发展。推进节约型城乡规划建设,节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决遏制违规违法用地现象。三是突破体制障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有序解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和社会保障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以沿海开发为重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举全省之力推进沿海开发。江苏沿海区位条件优越,发展潜力巨大。实施沿海开发战略,为我省三大区域带来了共同发展的重大机遇。要认真落实沿海地区发展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集约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统筹发展,在推进重点工作上求突破。发挥连云港港在沿海开发中的龙头作用,加强沿海地区以港口群为重点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网络建设。加快发展临港产业带,着力培育沿海特色产业基地。合理规划城镇体系,加快中心城市建设。科学有序推动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利用。以创新的思路、扎实的工作,奋力开创沿海发展新局面。

促进区域共同发展。苏北各市要立足城市定位,抢抓沿海开发和全面融入长三角的历史机遇,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双轮驱动,继续推进南北共建开发区,更好地接受发达地区辐射带动,加快振兴步伐。苏中要加速跨江联动、江海联动,推进产业升级,实现快速崛起。苏南要着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以积极参与和服务上海世博会为契机,

提高长三角区域合作水平,在更高层次上推动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加快一体化进程。

加快支援四川绵竹灾后重建,提前实现三年恢复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继续做好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工作。

(六)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落实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重点任务。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行业节能改造,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园区,推动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开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健全废弃物回收系统。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加强大气区域联防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综合治理灰霾污染,改善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全面开展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改善铁路沿线环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抓好城乡河道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如期完成淮河治污工程,加强沿海主要河流和长江支流综合整治,打造南水北调东线和望虞河、通榆河“清水廊道”。

加大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生态清淤和走马塘等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开展污染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5%,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扎实推进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宜居为核心理念的节约型城乡建设。加快绿色江苏建设,新增

造林1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0%。制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问责制。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新增一批国家级环保模范城、生态市(县、区),扩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七)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一是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全面完成市、县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壮大县域经济。抓好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等试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改革新举措。二是继续推进经济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省属国有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增强综合竞争力。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三是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健全预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着力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实施义务教育改革试点,完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60%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经营

性出版单位全面转制,积极推进报刊出版单位分类改革和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着力提升开放型经济国际竞争力。坚持外贸、外资、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推进科教、文化、旅游、农业等领域的开放,落实和完善支持对外开放的各项政策,继续保持开放型经济在全国的领先优势。一是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大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坚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完善应对贸易摩擦预警机制,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二是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引导外资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引导外资向苏中、苏北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延伸外资企业产业链。三是加快“走出去”步伐。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鼓励有市场需求的行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开发利用境外资源,加快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水平。四是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推动开发区科技创新、功能创新、集约发展,加快转型步伐,加强资源整合,建设特色园区。完善苏新、苏台、苏港合作机制,促进经贸合作区建设。做好台湾江苏周活动后续工作,放大苏台合作效应。

四、着力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坚持民生优先,加大民生领域投入,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发展成效真正体现到人民福祉的提高上。

(一)把就业作为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新增城镇就业90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5万人。围绕重点人群统筹做好就业工作,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切实帮扶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做好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工作,鼓励大学生到农村、社区和企业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大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力度,激励广大群众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着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技能,拓展农民增收空间。鼓励城乡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加快富民步伐,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到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实行新农保。加快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做好断保人员续保和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积极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逐步实现参加医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和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健全教育、医疗、司法、临时生活等救助制度,加快发展社会福利、老龄、残疾人、红十字和慈善事业。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构建我省社会保障安全网,让全省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四)继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启动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优化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继续推进省属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大力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继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高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培养创新人才、多出创新成果和服务创新发展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办学水平。

(五)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加快实现以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积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医务人员培训。继续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积极发展

中医药事业。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加强新兴媒体建设,继续实施舞台艺术、重大主题美术创作和影视精品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省级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面提高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水平,支持南京申办青奥会,办好十七届省运会。

(七)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社区公共事务公开。认真组织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积极作用。完善利益诉求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调节利益的社会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完善政策制定的风险评估机制,减少不稳定因素。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平安社会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加强大调解机制、大防控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市场管理、食品药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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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增强防空防灾能力,推进“双拥”共建活动,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各位代表,我们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继续办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一是着力帮扶困难群众就业。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不低于90%,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在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三年行动计划15万套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建设10万套,建成廉租住房1.4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以上,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间),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730万平方米以上。三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苏中、苏北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四是提高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五是支持养老事业发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以上。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新建2000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机构养老床位数增长1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建有一所示范性养老机构。六是加大助残力度。新建50家市、县(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成500家乡镇和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七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按10%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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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苏北发放普通高中助学金比例提高到在校学生总数的15%。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同时为所有

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提供助学金。八是推进文化惠民。继续开展“送科普、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新增农村有线电视用户60万户,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九是积极解决城乡居民出行和饮水安全问题。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的各项措施,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95%以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解决农村4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全面完成三年1200万农村居民改水任务。十是深入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确保再脱贫100万贫困人口,提高贫困地区自主发展能力。村级运转经费村均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2万元。

各位代表,做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在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的同时,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明确下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努力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五、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定勤勉尽责,永不懈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着力深化政务公开。今年把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在省级政府部门和省辖市行政权力事项全部上网运行的基础上,做到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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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力事项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促进行政权力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重视司法监督,加强行政机构内部监督,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加快构建四级便民服务网络,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强化行政问责,认真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大力弘扬务实作风。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推进科学发展的本领,提高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真实意愿,倾听群众心声,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发展实际、符合群众利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文风,严格控制各类庆典和论坛。坚持求真务实,围绕确立的目标、制定的政策、部署的工作,扎扎实实抓出成效,增强政府公信力。

不断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和“小金库”等专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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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规范公务接待,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出境。坚持从严治政,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我们面临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肩负的责任重大而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江苏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和团结全省人民,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再创新的业绩,为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第2篇

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他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允许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煤炭工业厅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1.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4.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兼并重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人民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10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第3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2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4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5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7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8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9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11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14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7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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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22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3 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4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第4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2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4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5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7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8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9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11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14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7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21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22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3 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4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第5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2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4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5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7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8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9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11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14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7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21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22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3 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4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范文第6篇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朝阳区华严里8号(中华民族园西行300米路南福彩中心一层)

乘坐

55、

315、3

45、40

7、909路在祁家豁子下车东行200米;乘坐1

13、6

45、839路在民族园路下车西行300米;地铁10号线北土城站下车向北 62028454(语音) 62035724(涉外)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城区东四十三条53号社区服务中心二层

乘坐

24、40

6、674路海运仓站,

13、10

6、1

16、807路十二条站,1

13、1

15、1

18、70

1、7

58、823路东四十条站下车。地铁: 2号线东四十条站,5号线张自忠路站下车。 84012502(语音) 84012494(语音)

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一层

乘坐50路西直门南小街站; 80

8、10

5、111路电车西直门内站下车往南;

7、

21、44路在二环主路西直门站下车;地铁2号线(C出口)、城铁13号线西直门站,往社保大厦。 66206310(语音) 66206307(人工)

崇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崇文区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社区服务中心一层

乘坐

25、

36、

39、

43、6

10、68

5、7

23、9

57、958路公交车东侧路下车 67693239(语音) 67670216(人工)

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宣武区广外红莲北里10号社区服务中心三层

乘坐

6、7

19、1

22、6

13、9

17、8

22、

46、

410、

38、20

1、特7路到甘石桥或达官营下车,路南沿河西侧,往南500米。 63268027(语音) 63430665(人工)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朝阳区六里屯道家园6号楼附楼

乘坐30路在道家园站下车,马路对面即是;乘坐1

26、440、486路在延静里站下车向东走,红绿灯十字路口向北即到。 65008322(人工) 65008002(语音) 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社区服务中心一层

乘坐

323、36

7、36

1、

425、68

3、6

19、660、80

1、8

36、836快、96

7、特

8、运通10

1、运通201路车,在四通桥东站下车,双安商场向北500米路西;乘坐

323、320、3

55、36

5、6

53、68

3、7

16、7

18、7

32、80

8、80

1、8

17、特

4、特

6、运通10

5、运通106路车在人民大学站下车,当代商城向东300米。 62615167(结婚) 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丰台区丰台镇幸福街2号社区服务中心二层

乘坐3

51、3

54、480、60

4、6

57、340、特

7、运1

15、

310、

313、3

49、7

36、740内环、68

9、80

9、69

9、957支、9

59、96

7、971支、99

6、9

13、937专、937支、944支路公交车,正阳桥北站下车,沿丰台电影院南墙往东300米。 63817615(语音) 63892457(人工)

石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石景山区杨庄西路社区服务中心一层

乘坐9

58、9

59、6

21、

58、

325、472路到杨庄站下车,向东200米路北,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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