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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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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第1篇

在总体上看, 虽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额度较小, 但是其总体的成交单数多, 总成交额度巨大, 因此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不容忽视, 甚至会严重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诸多问题中, 监管问题一直是金融行业乃至经济领域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内部, 监管问题就已经非常突出, 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非界定性,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显得难上加难。与之相应的是,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法律建设不足、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及其自身优势

(一)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金融行业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经济发展需求, 主要表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投资结构单一化, 不能满足当前顾客的多样化需求,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是对传统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 同时由于开启了第三方支付以及结算业务, 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充, 因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其次,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信用度要求较高, 同时促进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 (并不代表没有了信用风险) , 而且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收集以及信息整合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因此有效促进了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此外,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或者贷款的时候并不会受到银行的格外关注, 比如小微企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拓了多样化的融资、投资、贷款渠道, 因而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的枝丫也迅速普及到农村地区, 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等。

(二)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独特优势

(1) 金融服务产品多, 市场需求大。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业来说, 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 而对于小微企业和居民业务的服务则难以有效满足, 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业务金额小、数量多, 因此繁重的业务往往加大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强度, 采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则发展了一定的自助服务, 有效降低了工作强度, 而客户仅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相关业务, 因此在当前的传统金融服务发展态势下, 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需求较大、服务方便从而获得了有效发展。

(2) 平台业务操作简捷。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操作简单的优点, 因此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可以采取现代的电子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操作, 完全省去了来回奔波的时间,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 同时给客户随时的自助服务, 有效提高了客户的服务体验感。

(3) 降低成本。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减少了银行网点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强度, 因而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数量, 从而降低了人力成本, 同时依靠互联网平台收取较小额度的手续费, 也成功减少了客户赶去网点所需的时间和路途费用, 因此有效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从而为企业以及个人居民客户解决了一些业务办理上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快捷、方便、信息化程度高, 因而获得飞速发展, 目前国内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正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而迅速增加, 然而,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从未涉及过的问题。

(一) 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国家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 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 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产业加以肯定的支持态度, 但是国家监管部门却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缺乏监管经验, 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 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漏洞而产生投机倒把的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发展史较短, 因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要想解决制度上的漏洞, 打击利用漏洞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 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 其体系运行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操作, 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 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巨大风险, 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其一, 互联网金融在其体系运行过程中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极易发生信用风险, 从而使得可能发生资产纠纷以及资金纠纷问题, 比如前段时间的“e租宝”“联璧金融”等企业由于信用风险问题引发大量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其二,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特点, 极其容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在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同时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引起诸多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信息对用户或其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案件, 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技术欠发达, 同时实名制程度远远不够, 而相关从业者却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是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易, 从而双方的信用度不透明, 导致信用风险, 例如就P2P金融借贷来说, 由于其资金少、笔数多, 因而大部分银行都对此类借贷缺少相应的监管以及后续追踪。

(三) 金融产业内部竞争导致降低监管标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大, 同时对其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形式的要求趋向于多元化, 而非传统的单一产品。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多都是由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结合互联网技术演化而来, 其本质上是将一些网点面对面操作的业务改为互联网操作, 而在产品和服务本质上并没有创新, 并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速, 因而严重威胁到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 因此以银行金融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产业借助其国有企业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优势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前后夹击, 互联网金融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因此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为了获得生存发展, 往往降低对客户的信息要求, 使得一些不良客户进行相关的金融服务操作, 从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于传统金融产业, 使得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关的营业能力和从业资格, 而增加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 加强监管模式的制定以及体系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加, 因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形势之下,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有效处理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而要妥善处理好上述两种关系, 需要进行高效的监管模式建立工作, 而非盲目地追求大规模、低质量的监管。在完善监管体制的时候, 应该根据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平台以及不同经营产品模式建立以监管为主体、打击为辅助的完整体系, 明确其权责职务。与此同时,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时应该与当地司法机关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工作,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 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迈向规范化, 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

(二) 制定行业内统一标准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起步晚但发展规模较大, 因此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系以及不同的监管标准, 而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 主要原因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 由于传统的金融产业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许多适用于传统金融产业的法规制度不能照搬到互联网金融中, 而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法规制度在其要求上要远远高于传统金融行业, 因此很可能出现客户在进行类似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违规甚至触犯法律的现象。因此, 要想做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 必须制定一个规范的行业内标准, 以减少相关的违规问题, 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行业内的信息共享, 有效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 在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征信机构的用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功能建立有效的数据平台,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发挥应有作用。

(三) 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意识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金融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需要较高的自律意识。加强金融行业内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内部的稳步发展,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行业秩序,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内部风险。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 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引导行业自身的稳步前进。因此,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的自律教育, 通过自身的自律意识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投机倒把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 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管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也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 并形成相应的制约体制, 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 完善网络技术

要想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还需要大力发展计算机技术, 通过信息技术的更广泛全面的应用, 有效增进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行业内业务操作规范化, 注意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道德素质, 注意吸引优秀人才, 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障, 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纪等不良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当代经济发展之新形势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以满足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方式, 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低成本等发展优势, 但是由于发展起步晚、经验少、制度建设不足等因素, 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以及监管制度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构建,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内部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的教育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 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而加强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 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摘要: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 经济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结合, 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产物之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有力地打破了原有地之传统金融发展模式, 对于金融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 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必定伴随诸多新问题, 而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以金融监管问题为首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加以有效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 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 2015 (2) .

[2] 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1) .

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第2篇

【摘要】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在美英等西方国家,近年在我国异军突起,迅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作为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既是一种以创新为动力的市场行为,又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该尊重和服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对传统金融的刚性管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应多实行柔性管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将软法与硬法,柔性与刚性管理相结合,结合国情开展制度创新,探索金融监管变革的路径与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软法 柔性管理 政府监管

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

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家治理的共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条件下,相比清理、修订和制定等立法工作,当下对于公民、企业和政府部门,更要重视和强调“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即遵守和执行现行的法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同样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该尊重和服从现行的法律规定。

例如,P2P借贷平台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并非没有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现行民商法基本上可以对其进行规范。然而,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尊重和维护投资者的应有权利,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导致2013年9月以来网贷平台倒闭、商家跑路等事件频发。P2P借贷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然而P2P平台屡屡现出违法苗头,这与P2P行业现存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有一定关系,还和P2P行业的“边发展、边规范”的实际困难有关。目前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不成熟,还需要政府及时进行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要严守政策和法律的底线。坚持底线思维和底线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经讲过两个不能突破,即不能做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除此之外,非法经营等罪名依然留存,只要现行法律有效,这些法律底线就不能突破。地方金改包括温州金改亦应如此,《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有一些地方突破,但是创新和突破只能在没有明确边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原来有法律有界定能够适用的领域,所谓地方创新不能刚性突破,国家法律是上位法,地方法规是下位法,不能用下位法去突破上位法,特别是刑事领域的罪与罚一定要分清楚,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底线。

为此,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梳理清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前,非金融机构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有三种关系:一是消费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营销关系,重点把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跟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三是竞争关系,如何处理市场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同业竞争关系。这三种基本关系均有法可依,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基本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构筑“三线”:第一,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第二,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第三,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基本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底线,守住底线,放开上限,可以鼓励更多的创新。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规范,当务之急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尊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相关的制度资源,将其用活、用足、用好。另外,在还没有形成新的立法之前,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唯有如此,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尊重现行的法律规范,依法合规地开展有关业务创新活动。

制度创新可软法先行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至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可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势已定。世界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国政府顺应潮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会一帆风顺,毕竟潮流有高潮也会有低潮,是波浪式的前进,中间难免有些波折。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争议,但不会改变发展趋势与方向。面对种种冲突,我们要考虑在无法预料互联网金融将会发展为何物时,如何鼓励各方在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规范应该尽量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问题,不要动则呼吁国家立法。国家立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设法将闲置的法律资源激活。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目的是让社会关系达到平衡,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现有的法律能让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关系形成平衡,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那么现有法律就基本够用,无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果现有规则不能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恢复或重建一种社会秩序,则一定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世界的兴起,的确需要新规则,但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立法的任务是发现规则并行诸文字的过程,规则的形成首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企业的业务流程要规范,操作要点要细化,严格风险管理规则,其次应当通过行业自身的努力,企业之间的沟通,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并形成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公约。这就是软法。

软法,是指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企业规则的标准流程,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行业惯例和公约,现代法学认为这也是一种立法。一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等程序,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都很正常。相比之下,先进行行业自律,逐渐找到规范、规则和标准,再通过司法判例总结规则,逐渐上升为法律,则更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另一方面也可让我们的小微企业、三农建设、创新型企业得到更多融资的渠道,为普通民众理财提供更多的渠道。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如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扫码支付问题的事故和纠纷投诉,央行采用的策略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和扫码支付,让其排查安全隐患、评估风险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这本是一个及时且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依法监管要求,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当有人把对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征求稿发放到网络时,舆论通过互联网发酵,并且迅速传导到股市,致使互联网金融概念股跌停,也给央行造成极大舆论压力。这与互联网时代的公民参与和理性表达没有形成有一定关系,同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柔性缓冲带。

软法是一种社会自治过程,是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先从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在这个基础上,行政监管层对软法进行广泛调研,最终将其转化成为法律。这是自下而上的自觉提炼、发现规则,与自上而下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规则的良性互动过程,而不是简单地将监管机构的意志变成监管规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软法治理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市场问题通过舆论反应先传导到第三部门,政府意识和监管措施可以通过行业组织传递给企业,而不是简单直接以有形之手干涉企业行为,这样可形成有弹性的互动机制,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对制度进一步规范与优化有极大好处。互联网金融发展本来就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可以先进行软法治理,探索柔性监管,用互联网思维来探索立法创新,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金融监管变革的良好契机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部门规章也比较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的试错探索。从民商法原则出发,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赋予了经营者探索试错的创新空间;从行政法治原则出发,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监管者要抑制自己的监管冲动。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变革。无论如何,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坚守风险监管的底线,笔者认为应该依法着力从以下几点进行监管变革: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当前尚处于非成熟阶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能力有限,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时,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来进行监管,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按照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地方政府兜底。考虑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所以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共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包括注册资本、人员、信息技术标准等。同时,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加强持续经营监管,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同时,应加强在市场退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在监管P2P平台运行方面,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管。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由于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应当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其次,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之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当成立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自律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尚不能预测,还需要各方面的呵护,政府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内部公认的公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最后,建立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稳定性、安全性,从而减小金融领域的动荡。

专业化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就必须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互联网金融是融合物联网技术和金融为一体的,所以对政府监管人员就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既要具有互联网技术背景,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与广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化趋势也不可阻挡,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融合和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监管人员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适当汲取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国化监管。但是在此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引导和规范,而不是直接插手,简单地将政府意识强加给企业。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很容易跨界,且通过互联网渠道打通。监管应该从机构监管转变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业务功能监管,比如,如果是存贷款业务,那么就按照存贷款业务这种功能,由银监会按照存款类机构来监管。原来的监管是从经营者角度来说的,行为监管则是指,将来监管要更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此外,现在监管部门正在设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把原有的文本落到实处,把过去的一些规定变得有效率。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还要注意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今后要迅速加强的工作。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但是,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互联网金融应该软法先行,鼓励企业提炼产品标准和服务流程,形成行业内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对传统金融的刚性管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应多实行柔性管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将软法与硬法,柔性与刚性管理相结合。如何在现代法治框架内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责 编/郑韶武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创始人。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互联网金融、法律文化。主要著作有《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读本》、《民间金融及其制度重构》等。

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第3篇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开始暴露出一些风险,甚至产生了一些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

去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要求、原则和职责分工。随后,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業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据了解,有关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方面配套的监管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借贷(P2P)、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等多种形式,业务形态多元化,也推出了众多创新型跨界金融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等。这就导致现在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监管其中一些从业人员和机构从事的违规甚至违法经营手段。不少业内专家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尤为重要,即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监管互联网金融,要融入更多互联网思维。比如,传统的金融监管更多强调资质、牌照,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但这并不完全适用新金融业态。与之相对应的,可以采取考察新金融的技术门槛的方式,包括大数据分析技术、风险控制技术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方面,从而避免一些违法人员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行为,进行监管套利。

防范风险,内控机制也必不可少。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并不健全,风控技术和信息技术水平都较为欠缺,在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都存有问题。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包括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审计与测评认证制度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引导其加强自身约束,主动做到合法合规,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行业自律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业界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比如不久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正式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迫切需要在建立自律机制、行业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尤其是违规者黑名单应实现共享,从而构建起行业风险预警体系,营造行业诚信规范发展的氛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社会的第三方监督也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有益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和有奖举报机制等方式,鼓励社会大众参与进来。这也符合互联网时代透明化的特征。

只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打造一个更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良好发展氛围,避免过去出现的危机和教训重演,才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第4篇

摘 要: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事关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实存在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为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应建立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金融体系;监管;自律;风险控制;S-C-P框架

一、引言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1]。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2]。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几乎是2013年的3倍[3]。目前P2P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万人[4]。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5];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 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6]。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7]。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胡剑波 等,2014)[8]。(2)P2P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9]。英国是P2P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10]。(3)“众筹融资”监管。2012年4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10]。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陈秀梅,2014)[11]。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12]。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Pitofsky,1998)[13]。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14]。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15]。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16]。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运用SCP分析框架[17]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的思路,如图1所示。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参见图2,按照P2P企业数和2014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壁垒与盈利性见图3。

从进入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因此中国P2P信贷市场回报低并且稳定(见图3)。可见,目前中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18]。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19]。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如图4所示。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3. 投资者的准入控制和风险揭示。通过适当性管理,严格审核投资者的实力和风险偏好,设置合理投资比例限制,并对入场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4. 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通过多方搜集信息,对借款人资信进行严格审核;引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借款人资信进行评级;根据借款人资信设置合理的授信比例和融资限额。

参考文献:

[1]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J].东北亚论坛,2014(4):73-82.

[2]佚名.余额宝上线一周岁,用户突破一亿[EB/OL].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40613/171916991.shtml,2014-06-13.

[3]张荔仙,王伟明.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16):29.

[4]禾田.中国经营网[EB/OL].http://www.cb.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1&id=1 115760&all,2015-3-5.

[5]王雅萌,张嘉诺,关蕴珈,等.P2P平台网络贷款业务调研报告——以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防范为研究方向[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1):132-162.

[6]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J].金融研究,2012(12):11-22.

[7]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8]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J].经济纵横,2014(8):92-96.

[9]US GAO. 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R].Publicly Released,2012,(20):134-156.

[10]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11]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12]LAWRENCE J L,CRAIG B C.Collaborative standards,voluntary codes and industry self-regulation:the role of third-party organisations[J].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2009(35):67-80

[13]PITOFSKY R.Self-regulation and antitrust[R].Prepared Remarks in the D.C.Bar Association Symposium,1998.

[14]巴曙松,张嘉诺,华中炜.中国金融改革趋势回顾与前瞻[J].国际金融研究,2004(1):11-14.

[15]倾志贵.浅议市场自律机制与我国金融监管[J].经济研究导刊,2007(10):76-78.

[16]黄泽民.合并三会、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J].经济界,2013(2):12-13.

[17]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8]容玲.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价策略研究——基于双边市场视角[J].新金融,2012(6):28-31.

[19]陶娅娜.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3 (11):58-73.

责任编辑:关 华

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死亡动物的处置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分析兰溪市传统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弊端,提出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生猪保险;联动机制

兰溪市地处钱塘江上游,是衢江、兰江、婺江等三江汇流之地,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孕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兰溪人,滋养着百万亩大地。同时兰溪也是浙江省传统的养猪大市之一。据市畜牧局统计,2013年全市共有生猪养殖场(户)8 000余户,能繁母猪存栏4.3万头,生猪存栏28万头,年饲养量78万头。畜牧业的不断发展,让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了,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养殖户对死亡动物的随意处置,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更是对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2013年3月9日,轰动全国的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刺激着人们的眼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部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死亡动物无害化管理和监管,严防漂浮死猪事件再次发生。3月27日,省政府下发浙政发明电[2013]58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行机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传统养殖业的大力发展,2013年我市被农业部、省农业厅列入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试点县市之一,2014年10月,我市出台生猪保险全覆盖农业政策,同期,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落成并投入试运行。这是一项实事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一、兰溪市传统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2012年我市在香溪、黄店两个乡镇进行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成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营运队,2013年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铺开。这种由营运人员上门收集死猪,并对主动联系、报送处理信息的养殖户给予每头不少于10元的补助的办法极大地改善了死亡动物随意丢弃现象,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1)采用化尸窖的办法处理死亡动物,将面上的污染转化为点上的污染,且目前这种化尸窖的选址与建立存在极大地困难,部分乡镇出现新建成的化尸窖被封堵覆盖现象。(2)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死亡动物随意丢弃现象无法杜绝。自行处理死猪的规模场极易出现造假行为,而对于散养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养殖户并不愿意将死猪信息外漏,更不会主动联系营运队对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势必出现死猪随意丢弃现象。(3)每个乡镇(街道)需成立3~5人的营运队伍,由于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何有效管理这些营运队伍也是一大难题。同时,政府还需对这些营运人员的劳动保障、工资福利、收集装备等进行完善,投入大。(4)这种敞开式的收集方式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并不能降低染疫动物疫病的扩散,反而助推了动物发生疫病的风险。

如何及时有力地处理死亡动物事关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畜牧业转型升级的翘板,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基础,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策部署的有效验证。

二、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兰溪市实际情况,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多部门共同研讨,我市启动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新机制。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兰溪市委、市政府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作为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多来,兰溪市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落实,倒排时间表,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就选址敏感落地难、环评要求高、地方财政基础薄弱等多种困难进行商讨,并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周边县市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及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兰溪市要求扩大生猪保险业务范围的复函》(浙农险办[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力推进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原则清晰,目标明确

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进行,通过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以及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建立生猪保险、防疫标识、收集处理、保险赔付关联制度,达到大小生猪保险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从源头解决死亡动物丢弃和漂浮死猪现象不再发生。按照相关文件政策 ,保险费由农户自交、市财政补助以及上级财政补助三部分组成;按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生猪的无害化处理由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承保理赔工作由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承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开展有序,稳步推进

2014年9月底前,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落实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细则;10月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及生猪保险承保工作;11月份,启动生猪无害化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查漏补缺,逐步完善运作机制。

(四)明确责任,全民参与

1.为进一步深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进一步规范,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2.这种由养殖场(户)建设无害化冷藏暂存设施(暂存量为一个月)、承保、养殖户报案、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理赔的联动机制,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协调。市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例会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保险基础信息的采集,承保收费,督促养殖场(户)建设配套冷藏设施,出现纠纷及时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养殖场(户)理赔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上报数量较大的或存有疑问的收集点,会同财政、保险等相关部门开展督查,有针对性地不定期抽查;公安局负责养殖场(户)涉嫌骗保行为及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补贴的查处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生猪保险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发改局负责政策性生猪保险的各项协调工作。

3.积极宣传,营造全民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宣传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的意义。(1)保险公司将全市所有生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系上安全带,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杠杠,让养殖户直接受益,使之形成“舍不得扔”的意识,激发养殖户将死亡动物自觉主动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解决病死动物随意丢弃问题,真正为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提供政策性保障。(2)每个规模养猪场各自建设冰库或购买冰柜,不仅省去了政府对暂存点建设的费用,而且将点对面的管理转化为点对点的管理,这种点对点的收集方式减少了动物疫病的传播,更能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3)保险公司的介入,其与市场化处理企业相互制约的利害关系,可以最真实的反映收集处理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了弄虚作假,这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

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是我市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体现,是探索构建新型农村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创新,是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民创业增收致富和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彻底解决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根本性措施。这一举措不仅促进了“美丽兰溪”、“两美浙江”的建设工作,更是为和谐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责任编辑 陈丽敏]

互联网保险监管范文第6篇

【摘要】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与中国金融部门兼业经营趋势得到加强,尤其是保险企业作为风险转移的单位,自身风险控制需求也日益加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文章从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角度展开阐述,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关建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体系,使之在实践中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从而达到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發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2] 张波,吴亚茹.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行院学报,2009(11):110-113.

[3] 欧阳娟.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215-216.

作者简介:高瞻(1979-),女,山西祁县人,河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级,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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