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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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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我国煤炭企业面临着煤炭产能过剩和进口煤炭挤压价格空间的双重考验。本文以我国煤炭企业海外投资区域为研究对象,选取投资要素、市场距离和经营环境三个指标,对周边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煤炭企业海外投资的区域选择建议。

【关键词】 煤炭企业 海外投资 区域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多煤、贫油、少气”的国家,资源禀赋决定了煤炭成为我国最重要的一次能源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必然属性(见表1)。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产业,2009年在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占的比重高达70.4%,远高于全球平均19.4%的水平。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地位不会改变。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却面临国内煤炭产能过剩和进口煤炭挤压价格空间双重考验。

从国内资源分布和经营现状来说,我国绝大部分可经济开采的煤炭资源集中于山西、内蒙古和陕西地区。2009年晋陕蒙煤炭产量贡献度达到70%以上,调出量增量占比超过了90%,其煤炭供应成为全国煤炭价格的决定性因素。2009年世界前十大煤炭企业的集中度约为34%,而我国煤炭的央企生产能力仅占20%,我国的产业集中度较低。由于煤炭、电力、非相关行业的央企、地方国企、民企都在争夺煤炭资源,导致盲目扩张产能。2012年煤炭产量为36.6亿吨,社会库存达到了2.9亿吨。根据测算,2013年煤炭产能可能达46.3亿吨,超过“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将限制在年产量41亿吨左右”的目标,而市场需求仅为41.2亿吨,社会能源消费或将出现5亿吨左右的剩余。盲目扩张产能,使得煤炭从“黄金十年”坠入“经营寒冬”,步入行业发展的低迷期。

从世界煤炭储量和煤炭贸易来看,世界煤炭储量分布较为集中,美国、俄罗斯和中国占了61.7%,前8个国家占了近90%的储量(见图1)。能源使用倾向的不同带来了世界资源分布与产量之间的差别,煤炭成为亚洲的重要能源,而欧美地区则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近20年来,中国、澳大利亚、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地区是世界煤炭增产的主要地区。在煤炭进口量方面,亚洲占全球的比例高达64.5%,其中2009年日本、韩国和中国的煤炭进口量占到全球的42.9%。在煤炭出口方面,大洋洲和亚洲是最主要的地区,占全球的58.7%。其中2009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占了全球的64.1%。由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持续震荡、国内煤价高位震荡,加之欧美日经济增长缓慢和页岩气开采加速的影响,国际市场煤炭供求宽松、价格走低。综合因素促使我国进口煤炭持续增加。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3年煤炭进口量只有1076万吨,而2009年开始成为煤炭净进口国;2010年进口量1.6624亿吨;2011年进口煤炭1.824亿吨,出口仅为1466万吨;2012年进口煤炭达到2.89亿吨。我国进口煤源快速呈现多元化趋势,进口煤源从地理方向看,南向主要有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北向主要是邻国蒙古和俄罗斯。其中2011年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东盟地区进口煤炭达到1.39亿吨,两地进口市场总和占中国煤炭进口量的68.9%,成为我国煤炭进口的最大货源地。国内煤价与进口煤价差处于20—30元/吨,足以支撑进口煤持续高位运行,进一步挤压了国内煤企的生存空间。

基于上述煤炭行业的经营环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煤炭企业必须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好“两个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实施全球资源利用战略。美国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发达国家在全球直接投资流入量中所占的份额明显下降,国际煤炭价格偏低和国内市场渠道日渐多样化,这为我国进入全球能源开发创造了条件和时机,煤炭海外投资将开辟行业的蓝海。

二、煤炭企业海外投资区域的选择

金德尔伯格(1969)指出,跨国公司之所以在FDI中获得较大的收益,是因为他们具有垄断优势,这些优势包括技术、原材料、规模、渠道和R&D能力等。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1976)认为,企业对外投资是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综合作用的结果。沃尔特、伊萨德最早提出区位优势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只有获得一定的区位优势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区位优势体现在“廉价的投资要素、市场的距离、避开贸易壁垒和经营环境”等。本文选取投资要素、市场距离和经营环境三个指标,对煤炭企业海外投资区域进行定性分析。

1、东盟投资分析

(1)投资要素。东盟11个国家,人口约5.6亿,是全球能源的重要富集地之一。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截至2011年底印度尼西亚探明煤炭储量55.29亿吨,其中无烟煤和烟煤探明储量占27.49%。印度尼西亚2011年煤炭出口309.5Mt,占国际煤炭贸易总量的27.10%。越南探明煤炭储量达1.5亿吨,全部为优质无烟煤。

(2)市场距离。印度尼西亚和越南与中国毗邻,区位优势是东南亚能源生产最大的优势。印度尼西亚、越南靠近中国南部的广州港、宁波港、福州港等沿海港口,运输成本较低。印尼从煤矿区到煤炭出口码头距离近,如布米资源集团KPC煤炭公司在加里曼丹省的露天煤矿距离煤码头仅20km,露天矿到装船外运可以全部实现自动化胶带运输。

(3)经营环境。印度尼西亚已跻身世界矿业大国之列。印尼于1970年修订的《外国资本投资法》和1967年11月颁布的《采矿法》规定:国家拥有专属的采矿权,外国公司可以参与本国矿业开发,途径是同矿业当局或拥有采矿权的国营企业签订矿业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准予30年的经营期限,若期间增加了投资,将给予所扩大项目再延长30年的经营期;允许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成立,但要求在商业经营后15年内,通过直接销售或国内证券交易所的非直接方式,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的个人或法人。我国与印尼于2000年5月签署《两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及《两国政府关于成立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说明我国与印尼能源合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投资印尼煤炭项目的不利之处是,该国煤炭勘探程度低,煤质较差,对华关系波动较大。

近年来,越南把开发能源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国家基础设施也在逐步改善。越南的《矿产法》和《外国投资法》都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其矿产开采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越南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高于50%的煤矿股权,同时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越南投资的不利之处是,水电、电信、交通等收费普遍高于东南亚其他国家,同时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机关官僚作风严重,可能增加外商投资无形成本。

对东南亚的综合分析:中国在东盟投资仍处于海外投资的初级阶段,同欧盟(809.54亿美元)、美国(422.85亿美元)、日本(320.71亿美元)、韩国(38.16亿美元)相距甚远,未能形成规模与集聚效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5年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将越南评为6级,国家风险水平较高;将印度尼西亚评级为7级,国家风险水平显著。但是目前印尼、越南政治社会总体稳定,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市场充分开放,经济增长前景看好。

2、澳大利亚投资分析

(1)投资要素。澳大利亚煤炭资源极其丰富,埋藏浅,主要产煤区集中在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煤炭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出口商品,2011年煤炭出口284.5Mt,位居世界第二,占国际煤炭贸易总量的24.91%。我国2011年从澳大利亚进口5946万吨,占进口总量的20.6%。

(2)市场距离。澳大利亚地处南太平洋要冲,与中国地理关系较近。昆士兰州靠近布里斯班港口、煤炭外运相对便利。在我国进口煤炭价格结构中,澳大利亚的均价高于其他地区的价格。以2011年为例,其他地区煤炭进口动力煤价格103.7美元、褐煤价格62.9美元、炼焦煤价格142.7美元;而从澳大利亚进口平均价格为130美元/吨。

(3)经营环境。澳大利亚实行逐步外国投资自由化的政策。从1999年9月起,投资或接管总资产未满5000万澳元的澳州企业不经由政府审批,将外国公司中收购本国资产须向澳政府通知的底线放宽到5000万澳元;取消了在外国人参与新的矿产开发项目时本国人须拥有50%的股权和控制利益以及对外国人接管既存采矿企业时要进行经济利益检测的规定。其次,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关税优惠,仅对少数产品实行配额限制。近年对收益税收征收比率有大幅度的提高。整体而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政治不稳定风险最低的国家,法律制度健全且公开、高效和透明,腐败程度低。

3、俄罗斯地区投资分析

(1)投资要素。俄罗斯煤炭总储量仅次于美国和中国,品种齐全,从长焰煤到褐煤应有尽有,其中动力煤和炼钢煤具有低灰、低硫等优点。中国动力煤和炼钢煤需求缺口大,中俄两国煤炭品种互补性强。俄罗斯煤炭贸易量占全世界的12%,煤炭出口量排在澳大利亚和印尼之后,列世界第三位。

(2)市场距离。俄罗斯进口煤炭可以通过满洲里口岸入关。2011年满洲里口岸进口俄罗斯煤炭为7.4万吨。俄罗斯进口煤可以补偿我国稀缺煤种的国内需求,满足东三省钢铁企业的部分需求。

(3)经营环境。中俄两国能源领域合作不断深入,2009年完成了《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年)》,纲要涉及俄罗斯3个州的煤炭开发计划;2010年公布了《关于煤炭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和《煤炭领域合作路线图》,双方将拓宽煤炭合作领域。当前俄罗斯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的稳定性较差。一旦牵扯到巨大资源储量,可能触动俄罗斯巨头们的利益,引起多种政治麻烦。

4、蒙古投资分析

(1)投资要素。蒙古国目前共发现有300多个矿藏,现已探明储量为223亿吨,远景储量约1520亿吨。蒙古南戈壁省拥有世界级储量的主焦煤资源,已经探明煤炭储量为530亿吨,其中塔本陶勒盖煤矿探明储量64亿吨,主焦煤18.8亿吨。按照我国焦煤分类方法,塔本陶勒盖煤田煤种主要为优质焦煤、肥焦煤、气煤等,当属优质冶金炼焦用煤。蒙古煤炭具有质量好、埋藏深度浅、煤层厚等优点,适合露天开采,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和市场前景。

(2)市场距离。蒙古煤炭出口都是经过陆路口岸,煤炭主要通过内蒙古的甘其毛都、二连浩特、珠恩嘎达布其等口岸和新疆塔克什肯口岸入关。以甘其毛都口岸为例(见图2),2004年实现蒙古国原煤首次通关,进口煤炭3.6万吨,2010年口岸进口原煤771万吨;2011年原煤进口均突破1000万吨,主焦煤进口占到总进口量的98%以上。2012年原煤进货总量达到1200万吨。甘其毛都口岸成为内蒙古自治区过货量最大的公路口岸和仅次于满洲里的综合口岸。

(3)经营环境。蒙古在上世纪末颁布新矿法,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成为世界矿业投资的热点区域之一。但随着国际矿产品价格的大幅提高和过多的外资投入,蒙古国政府近几年修改了矿业法。2006年7月修改的《矿产和税收法》将权利金由2.5%提高到5%;取消免税期;采矿许可证的最长年限从100年减为70年。蒙古民主党和人民党两党都有资源民族主义的趋势,蒙古国试图抑制中国的影响力,对审批中国煤炭投资项目存在戒备心理。例如神华集团陶勒盖煤矿项目就几经反复、至今无果。

三、中国煤炭企业海外投资的建议

总结国际煤炭公司发展历史发现,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皮博地、必和必拓和力拓集团等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在全球多个国家开发煤炭资源。如皮博地能源集团的煤炭资源分布在美国和澳大利亚,2011年拥有煤炭证实储量9011Mt,其中美国境内储量占86.67%、澳大利亚境内储量占13.33%。力拓矿业集团煤炭资源分布在澳大利亚、美国和南非,2011年分别占其总储量的81.11%、1.30%和17.59%。从美日韩城市化发展历程可知,能源消费与城市化、人均GDP存在较明显的正相关性。在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的影响下,我国煤炭需求下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煤炭作为等热值价格最低廉的能源,在发展中国家仍将是主导能源。我国“十二五”期间,国家层面将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产并购,加大境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境外权益煤炭产能;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投资境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延伸产业链;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建立境外煤炭装备制造基地、零配件基地和技术服务中心。综合上述理由,建议国内煤炭企业加快境外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步伐。

1、投资区域选择应以梯度开发为主,地缘政治与资源优势叠加地区优先

我国煤炭企业的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建议煤炭企业海外投资坚持梯度开发,投资初期的区位选择应遵循“就近原则”和“地区渐进原则”。从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地缘优势出发,把周边国家作为梯度投资的优先方向。

(1)把东盟国家作为煤炭投资的优先地区。我国与东盟国家同属发展中国家,而我国发展水平好于东盟,差距不大,地缘的邻近性及文化背景的类似性非常突出,投资进入障碍相对小。鉴于印度尼西亚煤炭资源优势、获取资源价格相对较低、劳动力成本低、开发成本低、区位优势明显,可将其作为中国煤炭企业投资的第一目标国,建议投资印尼要注重煤炭资源勘探程度和煤炭储量的风险研究,重视煤炭资源勘查力度,提高权益煤炭产能。越南目前所有煤矿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机械化采煤是未来发展趋势。对于越南投资,中国煤炭企业可以发挥现代化矿井建设施工和先进采煤机械化装备的优势,拓展在越南的现代化矿井建设和煤炭开采合作项目。中煤能源集团承担越南广宁省300万t/a煤矿井筒建设项目工程就是成功的实例。

(2)选择投资澳大利亚。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等国家的矿业开发技术和管理较为先进。选择澳大利亚,通过并购、参股或与之合作等方式来获取技术、管理技能等方面的战略资产(见图3)。围绕建设“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化水平”的战略目标,通过对外煤炭资源投资开发,进一步扩大后续资源储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引入国际公司先进、规范的管理运营观念和体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培育煤炭国际品牌。

(3)适度投资蒙古国。蒙古国煤炭资源丰富,与我国煤炭品种具有互补性。逐步开发蒙古煤炭市场的方向不能改变,但开发策略要变革。建议中国煤炭企业,一是联合其他国家投资以减少政治风险;二是争取基础设施建设和成套煤机装备输出市场。对俄罗斯煤炭工业需要资金、技术和工艺装备进行改造,我国煤炭企业可以利用好时机开拓市场技术装备市场,但不主张投资煤炭区块。

2、通过市场运营方式和资本运作方式,提升控制和获取海外能源的能力

国际矿业权市场运营方式包括两种基本方式:风险勘查和购置矿业权。风险勘查,就是由煤炭企业以申请授予、竞标、合同等方式向能源所在国申请探矿权。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藏后,根据协议可以优先资格取得采矿权,也可以通过矿业权市场转让给第三方而取得经济回报。这种方式勘探的风险程度太高,开发投资时间相对较长。这种方式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得比较多。购置矿业权,即购买其他煤炭企业高级勘查阶段的探矿权或直接购买采矿权后再自主开发。这种方式可回避早期勘探阶段的风险,安全系数最大。缺点是投入资本较高,且收益率低于从勘查做起的项目。矿业资本运营方式有:收购、兼并国外公司;购买股份或交叉持股,或购买拟转让的矿藏权益;为资源所在国大型项目提供融资,以换取项目中的部分权益,或与资源国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等。

从1996年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企业并购案值大幅度增长,远远超过目前全球矿产勘查总支出。从这个数值可以看到,以资本运作开展跨国并购的投资方式,已成为国际煤炭企业增长和扩张的主要途径。如必和必拓集团和埃克斯卓达公司通过摩根大通银行资本运作实现成功并购,并因此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2011年度经营收入比2010年度增长26.40%。皮博地能源集团与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澳大利亚泰斯公司通过股权合作,从1962年起开办昆士兰州凯安加-莫拉矿,至今集团拥有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的11座煤矿,以及布里斯班和纽卡斯尔办事处,成为在澳大利亚发展最好的跨国煤炭公司之一。最近几年,我国煤炭企业也相继投资了一些重大项目(见表2),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近年来,国际能源资源市场价格持续增长,大大增加了我国的能源进口成本。对于我国煤炭企业海外投资而言,风险勘探方式存在风险太高和尚未培育成熟的风险资本市场两大阻力,这种方式只能适度尝试。所以,建议主要通过购买开采权或购并煤炭企业来开发利用海外能源,这应该是我国煤炭企业海外投资今后大力推动和逐步加强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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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冰冰)

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投资风险;保护制度

海外直接投资是一国资本输出的重要形式,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近几年来海外直接投资活动才渐渐活跃。由于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欠缺,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风险中险象环生,成功的固然存在,但落败的不在少数。健全相关法律机制,为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驾护航迫在眉睫。

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我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予以规制,并明确指出了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有引导海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的职责。同时,还对海外投资企业如何实现其享有的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做出了规定,本办法的出台也说明我国的海外投资法规经过多年冷却和空置后,终于又在海外投资热潮下复苏,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发展打开了新篇章。

1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我国现今的定位仍是大型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与别国间的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频繁,在我国改革开放战略和“十一五”计划“走出去”战略的引导下,我国的海外投资展现出了蓬勃发展的趋势。整体来看,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11.6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中国5 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906.3亿美元。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 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

1 179.1亿美元。根据商务部合作司2008年9月的简明统计,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341.6亿美元,其中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85亿美元,占24.9%;非金融业256.6亿美元,占75.1%,同比增长22.9%。从行業分布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占投资,大约占总额的33%,批发零售业大约占18.8%;从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

中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已经遍布世界各地。然而在众多投资当中,遭遇不测的也不在少数,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厄瓜多尔遭遇“间接征收”;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西班牙阿尔切事件,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政治暴力等。有调查显示,在2005年,60%~70%海外兼并是失败的,因为有3/4的公司在兼并后股票价格下降了20%以上。一些研究人员指出,在中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中,30%是亏损的,甚至有40%破产,而只有30%实现盈利。

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中国经济对海外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为了获得更加稳定的海外市场、技术和产品供给,中国必须通过海外投资更深入地融入全球分工和供给体系。在海外投资渴求发展的现状下,我国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政策和法律,使得我国投资者面临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研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自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之始,风险也就诞生了。海外投资风险,主要可分为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主要来自于市场,投资领域,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主体自身管理体制问题等,任何保险机构和担保机制都无法对此做出回应。非商业风险,主要是指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两种风险是海外投资所要面临的特殊风险,在国内投资中一般不会遇到,因此,这也是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机制的主要防范对象。

2.1 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这里应当注意“人为”,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非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的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故。

2.1.1 传统意义上的政治风险

①国有化(征收),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国有化法令或征收征用等方式取得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的行为。

②战乱险,即战争与内乱风险,是指一国爆发战争或发生内部骚乱,如民族或宗教派别冲突、革命等使局势动荡而产生的风险。

③汇兑险,也称限制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妨碍、迟延资本和收益换成自由货币并转移出境的情况,这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法实现收益。

④违约险,通常发生在特许协议中,是指即东道国政府违约,而使投资者无法或无法及时求助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

各国以及MIGA等国际机构等均对这四种传统的政治风险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然而,随着经济以及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发展,许多威胁海外直接投资新型政治风险却脱离在保护制度之外,成为现今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危害。

2.1.2 新型政治风险

①间接征收。其特点是征收措施的多样性和隐蔽性。间接征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并且它通常通过形形色色的政府管理措施和行业政策施体现出来。有些措施并不会一次摧毁外国投资企业,但却会造成致命打击,通常体现为制定更改公共管理政策,如定向税收增加,即为了将外国投资者排挤出某一行业而对该行业的外国投资企业征收高额税款。这种风险的具体内容十分模糊,往往由东道国的外事部门界定,使用起来非常灵活,目前也无法投保。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间接征收或实际征收,没有征收法令,却构成征收效果。对以间接征收的界定目前在国际上尚未达成一致认识,国际惯例也尚未形成。因此,对受到间接征收的企业进行保护就存在一定困难。

②民众性暴乱掩盖下的贸易保护。这种风险较为少见,但是仍然存在。从表面上来看,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是由民众暴乱造成的,如打、砸、抢,而本质却是由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以及由于劳动权益问题引发的政治暴力风险,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政治暴力等等。

③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是20世纪末期开始逐渐为害各国的,它影响了投资环境的安全性,稳定性,不仅威胁国际安定,更使得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并且,恐怖主义带给海外直接投资的危害带有不确定性,侵权责任人不可能站出来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企业无处索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也没有统一的弥补规则。

2.2 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的法律体制问题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传统的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于一国法制的不健全、法律执行效率低下或者是东道国法律与外国投资者母国法律的冲突造成的。随着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成熟,减少了法律混乱,法律执行效率低下的情况;随着世界融合的加深,各国法律制度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冲突越来越少,减少了海外投资者因母国与东道国法律冲突而带来的风险。

3 构建与完善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3.1 我国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完善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有对保护的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或投资项目等的明确详细限定,体系周密,从对投资的鼓励、引导、监督管理、保护和损失处理等各个方面着手,并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配套而行。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尚未达到这种水平,但是从法律法规到制度机构设置上仍有一定基础,我们应当善加利用。

3.1.1 我国现存的海外投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对我国现存的海外投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可作如下分类。

①国家关于海外投资宏观政策: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②海外投资项目核准:2004年,发改委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

③海外投资企业设立: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及其于2005年颁布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解读。此外,还有商务部、港澳办在2004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5年,商務部,外汇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最新也较全面的有,2009年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④海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同时,还有外汇局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⑤海外投资配套政策和制度:2006年,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十分积极的一年,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外汇局、海关,税务联合颁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7年商务部、外交部联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2007年版,对我国海外投资予以引导,在此之前还相继出台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等一系列指导目录。

⑥海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财政部,外交部,海关,外汇局1999年联合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⑦海外投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有:2004年发改委,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2005年发改委,中国信保发布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中国开发银行,中国信保,联合发布的《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3.1.2 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制度

从制度保障上看,早在2001年我国就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是政府全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的唯一审批和承保机构。他承保的投资保险主要项目有: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该公司承保的目的主要在于支持中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同时鼓励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中国大陆投资。

3.1.3 我国现存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国际法保障制度

从国际法及国际相关制度上看,我国参加了众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公约、机构、组织。到2008年,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近100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中国还对外签订了一定数量带有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协议。这些都为我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待遇,保护措施等提供了国际法支持。并且早在1988年我国就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还在1992年7月1日加入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自从中国加入WTO,中国也可以享受WTO中的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此外,一些国际惯例,如外交保护等也被运用起来。

3.2 国际上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国际上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主要可分为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两种形式。国际保护形式,是指通过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协议,国际或区际组织规约,国际或区际投资保护专本门机构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保护,目前较发达的国际保护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协定,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WTO的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WTO的ICSID(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国内保护形式是指母国以及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和相关政策对海外投资者予以保护的形式,这种保护制度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是母国对其向海外的直接投资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而东道国的保护通常体现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或者优惠待遇上。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建立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基础上的,我国已加入该公约。MIGA的主要运作模式是:在某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取得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开展适合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为推进这个目标,行使其他必要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力。其主要业务是包括投资担保和与投资相关的咨询,以投资担保为主,并且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此外,美国还建立起以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基础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与东道国之间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前提对本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

3.3 我国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主要缺陷

我国尚处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主要为企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制造业,近几年来汽车工业表现尤为突出。随着海外投资活动的增加,海外投资失败频现,甚至出现了投资血本无归的情况,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弊病也暴露出来。

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尚未体系化,并且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缺陷在于:

①立法缺失,条文散乱,可操作性差,利用率低。从立法上看,不是散见于各部门法规之中就是效力位阶较低,我国仅在1985年制定了一部投资保险法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这也是目前我国国内惟一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

②保护机构单薄,混乱,有待重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正在积极发展,然而,现下我国却难以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从海外直接投资的审核监督,政策实施,到风险保护仍是一种模糊状态,直到今天,2001年成立的由政府全资拥有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是我国唯一一家海外投资承保机构,同时又是海外投资投保审批机构,这种既扮演着监察者又扮演着被监察者的混合模式,显然会导致牵制制度的虚置。

③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我国对于MIGA等海外投资保护机构的规则仍没有充分运用起来,浪费了国际资源。

3.4 构建与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纵使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其蓬勃的发展趋势锐不可挡,这是一个开端,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规范来保护,我国虽然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但是在海外投资不断发展,国际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不断丰富的条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非常便利和可行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保护首先应当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制度,积极利用已有的国际法律、制度、理论,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保驾护航。经过综合研究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笔者现对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意见。

3.4.1 国内法方面主要把握资本输出制度

即海外直接投资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以及保险和担保制度,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应当对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的主体资格,投资条件,监督管理方式和机构,鼓励政策的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职责的分配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一种导向,便于其依法投资,也便于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分工负责,紧密衔接,周全应对海外直接投资的种种风险,最终彻底改革我国海外投资法立法缺失,条文散乱的弊病。

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有引导海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的职责,同时,还对如何实现海外投资企业享有的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分工不明以及海外投资服务缺乏的情况是一大进步。目前,我国海外投资服务机制还未建立,仅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投资指南”,这样的指南不具有持续可用性,往往仅适用于指南出台的近几年,因此,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服务系统将有利于我国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海外投资风险。这个系统定期收集并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国内外政策以及其他情况咨询服务,将成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指南。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我国没有规定是否以与被投资国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承保的前提,承保投向与我国不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得国家的投资,将不利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我国已经同100多个国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并且这个数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开放的扩大还在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双边保护模式。现在,我国唯一的海外投资审批和承保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种一体兼两职的模式并不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理想状态。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德国所采取的海外投资的管理、审批与保险相对分离的体制模式。此外,我国对“合格投资”以及“合格投资者”界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只对企业投资者承保,对于“合格投资”的界定较为成熟的应属美国,同时MIGA也采取了类似的界定,这值得我国借鉴,将投资者、东道国、母国三位一体的联系起来考虑,这样有利于减少海外投资带来的风险。

3.4.2 国际法方面对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上对于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主要在积极利用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法制度上。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在一直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合作范围。同时,我国应积极利用已经加入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以及国际公约来为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服务,积极利用公约所赋予的成员国的权利,如要求东道国给予国民待遇,利用MIGA担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用ICSID解决投资争议等,使国际法资源充分发挥其效用。

此外,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过渡时期,善加利用一些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制度,将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保护有很大帮助。其中,比较成熟的是外交保护制度,联合国在2006年发布了《外交保护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对母国对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公司形式外交保护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虽然在海外投资中存在“卡沃尔条款”这样的规则,和某些对使用条件不一致的看法,但是外交保护仍不失为在合约和法律失效时一种有力的救济手段。外交保护是一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受到侵害时,若在当地得不到救济,其本国可以进行干预,对其加以保护或就其所受的损害索赔。外交保护的行使将一国国民的利益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通过将私人争端上升到国际关系的高度,通过和平的国际手段解决国际争端。这有利于迅速有效的解決投资争议,弥补损失,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4 结 语

海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是随着海外直接投资及其保护制度的发展一起发展的。海外直接投资发展到今天,不仅涉及更多更全面的投资领域,其保护制度也来越完善,海外直接投资的传统风险在完善的投资保护制度之下可以被屏蔽,但是新的风险却永远防不胜防。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处在资本输入国的地位,近年来,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十分积极。但是,目前我国仍处在海外直接投资的起步阶段,海外投资的各项保护制度还有待完善,应当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考虑国内法律制度与机构设置的融洽性,考虑法律运行的效率性,根据不断发展的实践,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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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第3篇

2010年以来,随着部分外资撤出中国市场,外商撤资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认为,外资撤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但亦有部分学者认为,外资的流入流出是其逐利性导致的自然波动,不必过分担心。

一、 我国吸引外资量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特色之一, 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我国部分外资流出,2009年引资量有一定幅度下降,但2010年和2011年的引资仍保持着继续上升的势头,甚至高于2008年引资水平,吸引外资量远高于印度、俄罗斯等国。

2012年以来, 我国吸引外资量出现下滑。表1总结了我国2012年引资变化。从表1中可以看出,到2012年8月底,我国利用外资同比下降了3.4%,其中来自美国的外资同比下降了2.85%, 来自欧盟的外资同比下降4.09%,最为显著的是来自亚洲十国的外资同比下降了5%。

二、外商撤资原因分析

大多数学者认为,外资撤出主要有三个原因: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增加使得外资出现亏损; 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使得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成为中国引资的强有力竞争者;欧美的再工业政策引起资金大量回流。因此,我们需要逐一分析影响外资撤出的因素。

(一)欧美再工业化政策的影响有限

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提出了“再工业化”政策,号召本国跨国公司重新返回本土进行生产,为国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发展资本。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鼓励制造业和就业机会回国策略》,制定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改善經营环境,支持制造业和就业回流。

从欧盟的对外直接投资看, 表2列示了欧盟27国2008-201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量和投资地区。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吸引的欧盟外资在欧盟对外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并不高,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在2008年仅为65亿欧元,并一直保持相对稳定,2011年达到一个高峰,为175亿欧元,几乎是2010年的两倍,2012年前8月投资适度下滑,亦属正常回调现象。若将2012年前8月实际利用外资总量与2010年同期相比,只有大约1%的下滑。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2011 年对在华欧盟企业进行了调研,大多数欧盟企业认为在中国的经营是盈利的, 其利润率与母公司全球利润率保持在同一水平,73% 的企业将维持或扩大现有投资,27% 的企业将会继续增加投资,没有企业表示会减少和撤资。

从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来看,虽然美国经历了金融危机,政府亦在不断号召资本回归,但其对外直接投资量仅在2008年和2009年有小幅下降后,仍保持增长势头,美国2011年的对外投资量已恢复到2007年的水平,达到3966.56亿美元。

根据美国BEA统计,到2011年末,美国公司在海外的直接投资存量总计达41555亿美元,在亚洲的投资为6052.02亿美元,占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4.56%,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中国排第四位,美国在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542.34亿美元,比2010年存量减少42.75亿美元,占其总投资存量的1.30%,占其在亚太地区的投资额的8.96%。美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的存量总量大约只是美资在日本存量的50%。因此,虽然美国是中国重要的资金来源国,但美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存量并不多。

比较美国2010年和2011年直接投资在中国各行业的分布,可以发现,美国直接投资在采矿业FDI存量有所下降,制造业FDI存量保持上升趋势,其中,化学工业、计算机电子产品和其他所占份额较大;服务业中批发零售业、信息产业、专业服务业的外资保持稳定增长;银行业投资大幅下降。但利用BEA数据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美国各行业在我国的投资只占其海外投资的极小比例,例如,美国计算机电子产品行业在我国的投资存量只占其海外投资存量的6.7%, 交通设备只占1%,食品行业占比6.6%,批发贸易占比2.48%,信息产业占比为2.37%。由于美国一直控制对我国高新产业技术的出口和转让,我国从美国得到的高新产业投资并不多。

欧美的再工业化,不是一般制造业回归,而是高端制造业,这些制造业包括绿色科技、能源工业等。奥巴马的政策中,非常重视能源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重点投资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项目,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欧盟的2020战略中强调了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企业在新能源技术、纳米技术、先进材料技术和工业生物技术、生命科学和医药技术发展的投资。就目前这些国家在我国的投资而言,其重点支持发展行业与在我国投资的行业存在一定错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欧美在我国整体对外投资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且其在中国投资产业与其大力发展产业存在着一定错位,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停留在亚洲的欧美企业亦从我国经济增长中获得利益。因此,也许从长远看,欧美再工业化政策也许会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障碍,但就目前而言,欧美再工业化政策影响有限。

(二)房地产外资成为近年撤资主力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利用外资大幅增加, 2007年房地产利用外资增幅高达632%;2010年房地产外资同比增速为66%。但从2011年起,房地产外资开始逐步撤出我国市场。根据《天下财经》报道,2011年有217户外资房地产企业退出北京楼市,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129户,同比减少55.82%。截至2011年底,北京实有外资房地产企业1330户,同比减少7.90%。

2012年1至2月我国房地产利用外资同比增长24.2%,从前3个月至前7个月,房地产外资同比降幅分别为22.4%、42.9%、36.8%、53.9%和54.3% 。不断传来房地产撤资的消息,美国的“铁狮门”48亿甩卖大海项目,爱尔兰最大房地产企业将其在中国的两家房地产子公司以233.6亿欧元的价格转让。

毕马威2012年报告显示,1-8月份我国房地产领域实际使用外资下降12.4%,降幅高于其他外资投资领域。因此,如果排除房地产因素,今年上半年我国利用外资同比仅下降0.1%,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

究其撤资原因,一方面是需要获得资金回国自救,一方面是我国政府严厉的调控政策使得外资在中国市场的投机获利机会锐减。

(三)成本上升、竞争加剧为外资撤资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合同法》的实施,我国工人的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使得跨国公司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2012年,我国工人月薪平均为3000元,越南工人月薪平均为1800元,柬埔寨工人月薪平均1200元,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可能会利用其较低人力成本和丰富资源进一步吸引外资进入。

从目前的外商撤资案例来看,除了房地产外资由于利益驱使迅速撤出中国外,更多的外商是因为无法适应中国的市场竞争环境,或是生产成本的提高而被迫退出市场。在来自欧盟的投资中,2010年飞利浦公司因国内市场竞争太过激烈而从中国市场撤出;2012年美颁巴黎建材因国内市场竞争激烈,无法进入中国高端市场,同时对欧盟出口又受阻于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内外交困局面被迫撤离;2012年达能乳业上海有限公司因无法与本土企业竞争被迫暂时停产。美国公司中,2012年福特公司由于劳动力成本上升将1.2万个工作岗位从中国和墨西哥迁回美国,基于同样原因,2012年星巴克将陶瓷杯制造从中国撤回美国中西部。

三、理性看待外商撤资

外国直接投资在达到一定资本积累后,会呈现较为平缓的发展趋势,资本在无力面对竞争时退出市场等现象,都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无须太过紧张。从积极意义来讲,部分外资的撤出为我国经济调整留出一定空间,我国应该重新调整引资政策和结构,实现资本利用最大化。

(一)中国仍是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理想之地

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欧盟债务危机使得发达国家经济处于疲软和动荡状态,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却仍保持在较高水平,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亮点和引擎。但就全球资本流动而言,发达国家仍是主要资本流出国和流入国。201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超过了危机前均值,达到了1.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流入发达国家的直接外資增长了21%,达到7480亿美元。流入发展中国家直接外资增长11%,达6840亿美元,占全球直接外资总量的45%。其中,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贸发会议预计,2012年直接外资增速将放缓,流量在1.6万亿美元左右, 如果不出现大的经济震荡, 长期内表现为小幅稳定增长, 2013 年达到1.8万亿美元,2014年达到1.9万亿美元。全球投资前景预测中,中国是2012-2014年度最具投资前景的东道国,其高速发展的经济和巨大国内市场成为吸引外资进入的重要因素。

(二)劳动力成本提高和市场竞争加剧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

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劳动成本、能源成本、土地成本的上升以及环保约束的加强等一系列经济现象,是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趋势,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和韩国同样因为经济发展导致劳动力成本升高,部分日资和韩资企业开始将生产地点外移到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引发新一轮对外投资热潮。我国目前也不例外,许多国内企业正在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因此,以降低生产成本为投资目标的外资企业可能不得不重新考虑其投资区位。

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中国利用外资的目的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国本土的市场竞争环境亦发生较大变化。在外资没有取得垄断地位的行业中,中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已不容忽视。在市场竞争中无法获胜的公司被迫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的自然规律,并不会因为其企业性质而有所差别。经营的成本提高和竞争加剧,不是投资环境的恶化,而是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结果。

尽管与东南亚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成本较高,但劳动力成本并不是外商投资考虑的唯一因素。我国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优势、高级人力资本优势和大国优势是其他国家无法取代的,我国一些大型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要远远大于印度或越南等竞争对手的国家总吞吐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善的供应链、相对完整的制造业体系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以及产业集聚带来的优势是东南亚国家几年内无法赶超的,这些优势将继续吸引外资留在中国。

(三)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仍会吸引大量外资进入

我国快速增长的巨大国内消费市场给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良好发展机遇也许会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原因。我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改变经济增长环境,使得国内经济发展更依赖于内需市场,而不是投资和对外贸易,经济发展更为均衡。我国可能会成为一个潜在需求巨大的消费市场,而不再单纯是一个加工组装基地和采购基地。外资在我国本土的生产可以更好了解本国市场需求,更好适应本土消费市场的变化,减少贸易壁垒障碍,增加其获利机会。但如果中国经济停滞不前,市场需求的吸引力减弱,外资的流失将进一步明显。

(四)引资结构进一步调整

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使得我国引资政策发生了一定变化。“十二五”时期中国利用外资的理念、方式、重点产业、地区结构等都出现了重大调整,更加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适度控制低端产业外资的进入。

虽然我国“十二五”期间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进程加速,会为外资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但相对而言,我国高端外资发展所需要的投资配套环境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投资软环境、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高级人力资源的培养。同时,我国要警惕欧美制造业回归的长期影响,如果欧美促进制造业回归的政策逐步完善,可能会加剧我国与欧美同类产品的出口市场竞争。同样是为了获得未来世界的主动权,欧美再工业化政策关注的行业和我国重点发展行业非常相似,将来的外资争夺将集中于这些高端行业的去留。

(五)“新一代”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的建立

2008年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得各国政府开始重新思考其投资政策。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重振,给了各国政府重新调整其经济发展政策、投资政策的机会。UNCTAD在2012年的世界投资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

各国政府在获得发展资金的同时,要逐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发展基础。也就是说,新投资政策应该是以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强调外国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利用投资自由化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地考虑环境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措施和效果,可持续发展概念始终贯穿在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措施的执行上。

部分低端外资和房地产外资的撤离,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外资政策留下了可调整空间,一个新的外资政策应该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把投资政策的制定置于经济可持续增长背景中,在贸易、税收、知识产权、环境政策等方面制定明确透明的规则,界定外资在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引导规范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利用外资深化生产能力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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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海外投资及投资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在全球投资市场,遇到的安全和风险问题日益增多。文章分别从国家和海外投资企业两个不同的视角,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

关键词:海外投资;投资保护;投资协定

一、海外投资的国内法保护

1.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我国海外投资及其整个市场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应迅速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海外投资法典》。这部海外投资法典应包括:①应对我国海外投资实践作出宏观的、指导性的规定。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明确我国海外投资和海外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性质、海外投资市场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地位和跨国经营对我国国内投资市场建设所具有的积极作用。②明确投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标准,比如企业的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设立资金要求、投资期限、外汇管理要求等。③对海外投资企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这些措施涉及资金、税收、外汇、技术人员培训、情报咨询、外交保护等方面,比如对海外投资企业如何提供各种贷款进行扶持,并尽可能地实行优惠利息等。④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保护。包括保护的原则要求、保护的方式、保护的范围、与东道国的合作等。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促进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在国际投资市场,已有20多个主要的资本输出国确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如美国,私人海外投资者向与美国签订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投资,便可以申请投资保险,一旦出现商业风险,便可以由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由政府出面取得赔偿,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促进了其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德国、日本、法国、韩国等资本输出国也相继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尽管我国的海外投资市场不断地增长,但是却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

二、海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

1.国际双边条约的保护。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激励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而资本输入国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保证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也必须借助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已经和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和美国、加拿大分别通过换文签订了投资保证协议。相对于多边投资条约而言,双边协定在某些具体的问题上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照顾中外双方当事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双边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为对方缔约国,也为中国的国民或企业预先规定了建立海外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避免和减少了海外投资的法律障碍,促使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如前所述,中国的海外投资立法几乎是空白,如果没有这些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我国海外投资市场很难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2.国际多边条约的保护。中国已经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尽量利用这两大公约来保护自己的海外投资市场。在MIGA的法定10亿特别提款权中,中国认购了3138万股,名列MIGA全体成员国第6位,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于中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①为中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因为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尚未在国内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国内投资担保机构,使中国的海外投资者所遭受的非商业性风险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将严重阻碍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国内的投资市场。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则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②即使中国国内投资市场已经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置了相应的担保机构,按照国际惯例,海外投资市场的某些项目也可能没有投资担保机构可供利用。例如海外能源开发、矿藏采掘等,因工程庞大、投资数额巨大,可能需要从国内外两个资本市场来融资,包括多个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一起参与方能完成,而国内担保机构可能因其国籍复杂而不予承保,私人投资担保机构因财力有限则更是难以承担。但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则可以对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实行承保。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现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随着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日益提高,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也越来越重要。

三、海外投资企业的自我风险防护

1.投资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投资市场环境。投资者应了解我国规范海外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我国海外投资市场。大部分法规,都散落于各部门性规范文件中。国内用于调整海外投资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等。这几部法规都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不高。我国海外投资市场的双边协定与多边公约: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方面。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已与世界11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一系列双边的保险协定和税收协定。②多边公约方面。中国先后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WTO组织。投资者充分了解并利用公约,对促进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了解投资东道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投资东道国规范外资的法律包括其本国的国内法、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东道国的多变投资条约等。中资企业对以上的法律法规应当深刻理解。除此之外,东道国对外资市场的限制条件、税收待遇、优惠政策等关系我国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要特别地予以关注。

2.海外投资企业应提高投资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没有做好“走出去”的准备工作,因此企业在决定投资之前,应当对投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认知,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减少盲目性,争取主动性;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要熟悉,在投资走出去之前尽量取得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对投资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范、文化传统、消费者的偏好、消费习惯有深刻的了解,增强针对性,争取把风险降至最低点。在海外投资市场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及其员工要注意同当地有关的政府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甚至当地居民保持良好关系,提高自我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庶.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管理制度的立法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2006(3):55-57.

[2]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13):69-71.

[3]陈安.MIGA与中国[M].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123-128.

[4]黎四奇.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J].云梦学刊,2005(25):66-68.

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中国面临更为广泛和更为直接的国际竞争,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企业的微观投资行为,也是政府的宏观管理行为。推动有比较优势的国内产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利用国际资源,成为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企业应树立风险预警意识,加强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增强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对外投资;现状;风险;趋势;中国企业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现状及趋势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企业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跨国投资蓬勃发展,成为主动参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进入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步伐,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扩大,由单一的新建投资办厂为主转向并购投资与新建投资并存的格局,国有大型企业替代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主力军。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发布的《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2009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FDI)流出量约480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六。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世界排名跃升至第五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输出大国。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8万家,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 220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

伴随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海外并购的快速增长,中国企业也进入国际风险高发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企业应对国际风险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薄弱。其结果出现中国企业并购成功率低、投资亏损率高的困境(亏损率高达67%)。因此,研究当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问题及应对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课题。

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面对的国际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跨国企业所面临的政治环境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当代发生战争、政变、军事冲突、民族骚乱、恐怖主义等极端政治风险的几率在下降,而来自东道国的政府干预和工会罢工等形式的政治风险在上升。

近年来中国企业频频遭受国际政治风险的威胁和干扰,诸如海外员工遭到绑架和袭击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也给迈向国际化征程的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2001年15名中国援外建筑工人在斯里兰卡遭毒打和绑架,2004年中国援助阿富汗工程项目的工人遭到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袭击,导致11名中国工人丧生。2007年中国石化集团在埃塞俄比亚的石油工作人员遭到非法武装的袭击和枪杀造成9人遇难,7名工人被绑架。2004年9月发生在西班牙埃尔市的一场大火烧掉了价值800多万元的中国鞋,致使中国商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投资进入方式的决策风险。投资进入方式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跨国经营目标能否实现。中国公司开展跨国经营活动时,选择和确定国际市场进入模式(出口、契约和直接投资)是一种系统性安排。其中,跨国公司对进入模式选择与决策是国家风险评估与防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不同的国际市场进入类型,企业所面临的国际风险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在三大模式中,由于投资区位、资金投入的原因,直接投资面临的国家风险最高,出口居中,契约最低 。因此,对不同模式下的国家风险评估与比较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是在对于投资进入方式缺乏科学论证和评估的情况下做出的。

3.海外融资风险。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也面临着: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国内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难以满足企业海外并购所需巨额融资要求。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的各大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难以支持或满足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中国企业难以从国际市场获得金融支持。

4.跨文化风险。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经营时,将面临新的文化环境,语言、习惯、价值观等文化差异使其外部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的除竞争对手和社会公众外,消费者、供应商、雇员等文化差异均会对跨国公司构成挑战,源于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文化差异会导致观念差异和文化冲突,跨国公司在经营中若不了解这些差异,就会导致经营的失败。对外投资企业如果不重视多元文化的差异,将会增大投资风险。中国企业在实施跨国并购后由于缺乏跨文化管理的经验,而屡屡发生文化冲突的风险,最终导致失败,应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和警觉。TCL并购法国阿尔卡特公司、德国汤姆逊电子失败,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企业没有处理好并购后的管理整合和中法跨文化沟通问题。

5.投资资源国的国家风险。中国资源能源类企业海外投资除了上述一般政治风险外,还面临其他一些特殊的政治风险。因为石油或矿产资源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具有极高的政治敏感度,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还由于中国资源能源类企业都是大型中央企业,其跨国投资活动也就带往往被资源国视为有政府支撑或带有更多的政治色彩。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制造和散布“中国威胁论”,将国际矿产资源价格和油价飙升归因于中国增加进口,蓄意将中国资源进口问题过分“政治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更是将资源能源作為遏制中国的重要战略手段。

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各种国际风险,中国跨国企业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来对政治风险进行规避和防范,可以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选择正确的跨国经营进入方式。对于投资进人方式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就跨国经营进入的出口、契约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科学决策,以做出系统性安排。就跨国经营的是否直接投资或并购进入的方式以及是否采取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经营的哪种投资形式进行科学论证。就规避风险而言,合资、合作形式明显优于独资,中国企业通过与东道国企业合资有助于缓解民族主义对外国企业的敌视,还可减少政府进行政治干预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可更多采用合资经营方式。另外,还可以根据跨国投资行为的不同时期和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对策。例如,在投资前期,侧重于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分析风险来源和因素,做出投资评估和决策。在投资中期,可以根据经营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对照经营绩效,随时调整投资方式和性质,如采取投资分散化、共同投资以及经营方式当地化等等,取得预期的最终的投资目标。

2.高度重视国际政治风险的评估研究,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面对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和政治风险,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国际政治风险和东道国政治风险的研究。做好东道国政治风险的评估,不仅要立足现在,更要预测未来中长期走势,还要从宏观层面加以把握和防范。在制度设计上,企业应设立风险防范部门,赋予其相应管理职能,使风险管理机制的运作规范化,通过风险识别、监控和评估,有效地预控、规避、减少和转移政治风险,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风险防范与预警管理水平。针对东道国风险评级、影响程度和评价结果,制定和采取风险防范对策。

3.实施“本土化战略”,以降低东道国政治风险度,增强企业环境适应能力。面对各种政治风险,中国企业应该主动出击,采取“本土化战略”,入乡随俗,以提高中资企业在东道国环境适应能力。本地化战略的最大好处是,大大降低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门槛和政治风险,并有可能享受该国国民待遇,免受非关税贸易制裁,还可以较快地融入当地社会文化,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降低政治敏感度。实施“本地化战略”,尽可能利用东道国的原料、资本、技术和人才,在东道国制造产品和研制技术,在本土销售。首先要学习和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聘请当地的法律人才,他们熟悉本土法律法规,而且通过寻求“本土化”法律保障,可大大降低政治风险。

4.利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转移和分散政治风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来已久,它是母国对于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遇到的政治风险等所提供的保证或保险的制度。投保海外投资政治险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策略,针对海外投资存在的各种政治风险,企业可以有选择地对海外资产进行投保,将政治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发达国家许多跨国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等方式,以转移国际政治风险,保护本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安全。跨国公司可以利用投保方式来转嫁政治风险,尽可能避免东道国政治风险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

5.熟悉和掌握东道国相关的政治法律与社会制度。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应该熟悉和掌握东道国相关的政治法律与社会制度。学会利用东道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诸如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等知识产权。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6.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端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洪银兴,赵曙明.国际企业:风险管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 寇江华.海外投资的风险与防范[J].山西财税,2009,(8).

[3] 史建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及规避[J].产业科技论坛,2008,(7).

[4] 田泽,马海良.国际企业管理:文化、战略与行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安世友]

海外矿业投资项目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如何对境外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是摆在国内公司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根据本公司在境外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分析了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财务负责人由境内委派,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及内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境外资金统一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

【关键词】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境外投资。据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达1830亿美元,同比增长44%,使中国从世界第5位升至第2位,仅次于美国。尽管境外投资增速,但境外投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2003年的中航油巨亏事件、2014年中海油境外亏损8.89亿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境内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监管不到位所致,其中财务管理不到位为核心因素。笔者所在的公司先后在2013年、2014年对美国、德国和台湾省共投资2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外建立了子公司。其中,美国公司运营较好,每年利润率在5%左右,德国公司经过3年运作,自2016年起实现收支平衡,台湾公司因投资政策限制目前还处于亏损状态。在对3个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国内公司摸索出一套方法措施,本文拟结合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分析如何加强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

一、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境外子公司一般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互相制衡、互相监督。其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实际运营中,董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大部分董事会成员由国内公司委派,他们对境外公司的运营环境、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等并不熟悉,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易被公司经理层的意见所左右,公司决策权实际由境外子公司总经理拥有,董事会,不能充分发挥对总经理的监督作用,从而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2.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语言、会计准则差异等因素,国内公司对国外子公司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表现为:

(1)没有建立有效的预算制度。预算管理体制是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国内外市场环境、经营环境的差异,境外预算一般由境外子公司自行编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编制的预算多是形式上的审批,这样使预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继而在后续的预算执行中超预算现象经常发生,造成成本费用高估,执行效果与实际差距较大。

(2)内部与外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目前,有很多国内的母公司没有专设审计部门,即使有审计部门也因费用问题不能定期或不定期对海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更没有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往往是在境外子公司出现大的“漏洞”或问题严重以后,母公司才知晓,结果造成不可挽回的风险损失。

3.资金管理控制能力较弱

由于国内外在金融、外汇、税务政策的差异,国内外的资金调拨不顺畅,具体表现:

(1)境外中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办理在某些国家受限,境外子公司只能存放当地银行,资金安全存在一定风险。

(2)利润分红的资金回流困难。

(3)境外公司存在私设银行账户,截留部分资金,个别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报销不合理费用的现象。

二、完善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措施

1.建立以董事会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要规范董事会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落实好董事会在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权,这是发挥董事会监督作用的前提;其次是董事会成员中增设独立董事,可从境外选聘了解当地财政税收法规、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三是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财务负责人由国内公司委派

境外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由国内公司委派,其人事关系、薪酬待遇、考核等由母公司负责,以增加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性。通过委派财务负责人,可以对子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及资金流转进行监督、控制,从而维护母公司权益。同时,子公司的普通财务管理人员,也必须接受母公司的指导与监督。

3.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境外子公司要逐步建立全面预算制度,要時刻树立“先预算、后支出的经营理念”。母公司要认真研究境外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根据子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情况,合理设定目标增长率,科学论证子公司编制预算的可行性,必要时可征询专家的意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未列入预算计划的大项支出以及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成本费用支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4.完善内部与外部审计制度

母公司应按照“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财务报表审计与专项审计相补充”的原则,每年定期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5.加强境外资金统一管理

(1)母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安全问题,关注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及时回流资金,资金存放以能够满足当地生产经营需要为限。

(2)加强境外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母公司批准方可开户。境外子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在当地中资银行开设账户,当地未设立中资银行的,可以选择资信可靠的外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账户开设、取消、变更情况报母公司备案管理。

(3)完善集中支付手段,尽量利用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实现收、付款、账户管理、信息处理等业务,达到对财务信息的实时查询、集中和控制。

(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风险隔离墙;五是实行资金支付联签制度,一般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避免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结束语

以上所述是我公司在对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中探索出的经验,具体如何管理还要根据公司投资国别、公司战略、规模、业务量等因素选择。

参考文献:

[1]杨宇.跨国境外子公司预算管理研究[J]现代会计,2012(3).

[2]何宁宁.海外投资财务风险防范[J]财务与会计,2017(13).

[3]王明生.跨国公司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问题浅析[J]中国外资,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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