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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转让协议样本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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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转让协议样本(精选10篇)

二手车转让协议样本 第1篇

购(以下简称:甲方)

售(以下简称:乙方)

车方:

车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其所

有的(车牌号:)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车辆转让价款为

元(大写:)。

2、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第三条

****年**月**日前,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之日,乙方将转让车辆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第五条

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车辆。

第七条

基于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车辆交付前,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转让车辆的转让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等)。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由

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购车方(甲方):

售车方(乙方):

身份身份证号码:

地地址:

联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月**日 系

址:

二手车转让协议样本 第2篇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1、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购车款,自乙方付清购车款之日起(即转让日期),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2、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甲方无关,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3、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4、该汽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之前,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

5、甲方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自乙方支付购车款或接收车辆时即视为乙方对于车辆现状的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6、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由 方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方协助办理。车辆必须按合法的手续过户,如不过户,由乙方承担车辆转让之日起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如因乙方不积极办理过户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向乙方追偿。

7、该车转让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车款的,超过 日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将车辆转让给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9、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发生争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手车转让协议样本 第3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二手信托”:资产转让难题待解 第4篇

“大量收购二手集合信托、资管计划、股权基金,有多少要多少。”2015年2月16日,武汉某财富公司的理财经理张强(化名)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条信托产品认购信息。

原来,张强有个大客户委托他们收购1亿元的二手短期理财产品,剩余期限4个月、8个月、10个月的都要,一年以上的就不要了。张强表示,他原以为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客户需求,结果只经过两周时间,公司便帮他完成了2000万元的额度。

据张强介绍,去年12月份以来,想要卖二手信托的投资人也络绎不绝。不久前,就有3个客户找到自己,其中有两个客户等待转让的信托份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这两个投资人明确表示要配置股票。

所谓“二手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转让。据权威机构数据显示,2014年12月起,信托理财市场就有所降温,这表现在单周集合信托发行数量环比减少,也表现在“二手信托”的买卖超乎往常地火爆起来。

尽管需求火爆,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向媒体指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尤其在交易定价、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缺少行业性的、统一的操作规范。

业务升温

近日,记者查阅多家理财机构的官网后发现,各网站都有多个二手信托的转让和求购消息。

记者在国内某大型信托公司官网看到,该网站“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一栏中就公布了近30条“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息,记者拨打客服电话咨询了解到,这些转让的信托产品多数已转出了。

而记者在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网站也看到有多款正在转让的信托产品,如一款债券类集合信托计划的转让规模为200万元,剩余期限为1年,挂牌价格198.8万元,并注明“价格可以商量”。以该产品为例,成立时的预期收益为10%,如果以198.8万元的价格成交,受让者的收益就提高了0.6%。若经协商,转让者作出的让利更大,则接盘者获得的收益更高。

另一家财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介绍,如果价格上达成一致后,转让方需要和受让方一起到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签订三方《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还需要向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支付一定手续费,一般为转让金额的千分之一;若通过第三方撮合还需要支付一定佣金,这部分差距较大,从万分之一到百分之一不等。

“信托中途‘退出’其实不太现实,因为信托产品的提前赎回权一般掌握在融资方手里。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收益权是可以转让的。多数信托计划不能提前终止,投资者想要中途退出只能自己寻找下家,转让收益权。这是一个近万亿元的市场蛋糕,谁都想分得一杯羹。”一家信托公司高管对本刊记者如是说。

他所说的万亿元市场蛋糕,就是信托登记与受益权转让业务。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信托资产规模约为12.95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末资产规模就已超过11万亿元,成为国内第二大金融子行业。若按其中10%信托资产存在转让需求计算,规模就可以达到上万亿元。

转让存难题

“二手信托现阶段能够如此火爆,主要还是得益于股市造富效应,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不少人愿意买个二手车,看中的就是性价比。如果买信托,你会买二手的吗?”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急于变现未到期的信托项目,或源于当下股市的赚钱效应。

不过,某第三方理财机构内部人士坦言,“对于信托转让方而言,转出未到期信托产品并不划算。”

他举例称,假如某投资者持有一款100万元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10%,期限为2年,若持有满1年后转让,不仅损失了第二年10万元的收益,由于转让时在价格上作出一定让步,加上转让费用,最终的损失会更高。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个人投资者一般在两种情况下转让信托受益权,一是急需资金;二是提前了解了项目的一些不利信息,对项目的风险及未来的收益保证不太看好。因此,转让活跃不排除是由于一些投资者为规避风险而提前出手。

“而信托转让后相关风险也一起转移,如果接盘者选到好项目,收益显然会比新项目更可观,若不慎买到风险较大且遭遇兑现难的产品,就要承担高风险,甚至有可能会面临损失本息的风险。”此外,还有一位理财师表示,目前信托产品转让往往是单独谈价格,没有形成业内统一标准,因此无法标准化,价格视信托产品资质、转让人迫切程度、资金量等而定。

“受益权转让影响的主要是受让人。在受让之后,除能证明转让人有欺诈、胁迫等事由之外,原受益人即从信托结构中摆脱,新受益人可向受托人主张受益权。若信托项目有风险,除非原受益人有担保,原则上受益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违反信托的责任,信托财产上的风险由新受益人承担。所以受让人在受让之前应认真考察信托项目的运作状况。”上述理财师向记者解释道。

本刊记者获悉,我国信托创设之初便定位成私募金融,作为非标资产的信托产品很难得到流通。现在有转让需求的投资者越来越多,转让平台只有几家,而且尚未建立起市场威信。

此前,深圳高搜易有限公司CEO陈康就对媒体公开表示:“对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目前很不规范,鱼龙混杂,非常有必要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搭建一个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流通转让平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有效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这样才具有公信力,同时有效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内已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等地方性平台,相继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但受制于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区域性交易平台无法跨区交易等政策因素,相关业务发展缓慢。

信托法律师张远忠此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受益权转让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市场。一般是在信托公司的官网上有一个转让的板块,客户需要转让就去他们的网站或者市场部登记申报。信托公司那边如果找到投资者愿意受让就撮合成交,然后信托公司再办理登记转让手续。

但是由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直接连接点没有打通,所以挂出去的待售项目往往很长时间都无法得到正面而有效的响应。”

“信托受益权转让看起来走一个程序就完成了,但是从实操层面看,不得不考虑转让的效力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对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进行限制,该办法虽仅仅属于银监会的规章,但是在司法对尚未有明确的认定现实中,有可能影响转让的效力。受让人应注意自己是自然人还是机构,是拆分受让还是整体受让。”赵廉慧提醒转让主体在转让之前一定要先根据银监会规章明确自己的权限,以免影响到转让效力。

亟需统一平台

本刊记者获悉,目前国内尚无成气候的信托转让平台。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已经敲定国家首个信托登记转让中心将落户上海自贸区。

今年年初,银监会非银部正式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中诚信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闫文涛此前公开表示,目前信托资产由于流动性差,资金不能及时变现,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够,通过平台实现信托资产收益权转让,增加信托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盘活信托资产存量,为信托转让提供途径,也是打破信托刚性兑付的途径。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目的在于发展二级市场转让。

事实上,北京、上海、深圳已经涉足信托二级市场转让。早在200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就设立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成为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此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产权交易中心相继成立。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称,上述几家信托转让平台上往往有很多挂牌转让的信托,但没有人来购买,交易并不活跃。据其了解,北金所已经基本放弃了信托转让这块市场。

而对信托公司来讲,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托转让,个别信托公司如华宝信托成立了内部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流通宝”,但也只是面对华宝信托自己的客户。

有专业人士认为,大部分做理财直销的公司会比较有优势,因为手里掌握着直接的客户资源。目前优选财富要对接一个转让的项目不是难事,就看公司风控部门是否认可这个项目。知名二手转让平台,必定会在比较成熟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中产生。

金融板块

二手摩托车转让协议书(样本) 第5篇

售车方(甲方):覃荣贵身份证号: ***812购车方(乙方):覃荣保身份证号: ***837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红色 飞鹰牌FY125-3P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桂GN8580,发动机号:07C56628,车辆识别码: LE8PCJL3971026255,行驶证登记人:覃荣贵)于2010年10月 8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伍百元整(¥3500.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

归乙方,乙方对该摩托车享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

生交通违法或意外造成的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

生交通违法或意外造成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五)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六)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协助乙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办理,但相关的费用及办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八)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得违背以上各条款,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售车方(甲方)签字: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手车转让协议样本 第6篇

方): 买车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牌号为;,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色 车壹辆,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

协议:

一、该车2011年 4月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拾万 仟佰元整。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保证乙方随

时过户转籍。

三、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拾万 仟佰元整,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

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车身颜

色未经审批改造;

4、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分期付

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不

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

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

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非法转卖

他人车辆的。

四、2011 年月日时前,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负责,2011年月 日时后,该车发生的上述责

任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过户费由方负责,现双方确定:甲方在 2011 年 月日

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过户。

六、甲方现已于 2011年月日将该车

及该车行驶证购置证,2011年月日养路费保险费单证交给乙方,乙方已付清车款人民

币拾万仟佰元整。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视为完全领会协议

条款并愿意按各条款内容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

效并随附对方 证复印件为凭。

九、补充条

二手车转让协议 第7篇

六、甲方保证在办理该车辆过户时的证件齐全,各类规费、保险有效。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该车的全部过户手续,并配合出具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办理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上述车辆于 ~ 年 1 月 16 日交付给乙方,自该车辆交付起,由该车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各类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违约责任

1、如因车辆证件或手续问题无法办妥车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提出退车或换车,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所付购车款。

2、如支付定金后乙方逾期未交清余款,甲方有权将该车另行作处理,所收定金不再退还乙方。

3、在提车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过户押金共计 元整(2000元/车),乙方须在自提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车辆的过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不退还未过户车辆的过户押金。过户手续完成后,车主向车管所取得证实后即退还收购方的过户押金,但不计付利息。

九、乙方在购买时确认所购车辆的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退车,否则甲方不予退还所收取的购车款项。

十、因车辆保险未能过户导致保险拒赔的与甲方无关,提车之前出现的事故、违章等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提车时,甲方向乙方交付随车资料,提车时刻以乙方签署的车辆收条所注明的时间为准。

十一、补充条款: 上述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的第3条不适用于本合同,甲方免收乙方 的车辆过户押金。

十二、如果本协议第十一条补充条款内容与其它条款内容不符,则按补充条款执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乙方代表:(签章)

浅析转让二手住房的个税缴纳 第8篇

关键词:二手住房 转让 核定 核实 税负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出台后,二手房市场再度被炒热。如:在郑州,二手房交易量呈现“井喷”态势,日均受理业务数量为以前的5倍。又如:在湛江,二手房交易量及价格与去年相比增长较大,其中第一季度二手房住宅成交261.6万平方米。

一、文件中所要求的,是新政还是旧规

对于二手住房的交易,在文件出台前就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文件中要求的就是前者。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直接乘以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湛江取中值,确定为2%。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收入。

二、核实征收较核定征收,税负是否一定高

单从税率来看,给人的错觉就是在核实征收方式下,税负将大增,这也是文件出台后,二手住房交易量井喷的根本原因吧。但我们仔细分析下,就会看到两种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转让收入,一个是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转让所得是指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及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后的剩余额,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净赚额。

我们来看个实例,湛江王先生于今年4月30日转让住房一套(不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成交價格为80万元,房屋原购房价款为5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9万元。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50)×5%×(1+7%+3%+2%) =1.6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50-9-1.68=19.3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9.32×20%=3.864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同样一套房,核实方式下王先生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万余元。那么不管什么条件,核实方式下转让二手住房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多吗?延用上例,但将王先生取得房屋原购房价款改为6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12万元,我们再来计算一下: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60)×5%×(1+7%+3%+2%) =1.1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60-12-1.12=6.8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88×20%=1.376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仍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核实方式下王先生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千元。那么,什么情况下转让二手住房,核实征收方式下缴纳的个税更少一些呢?我们来做个演算:

首先,我们将净赚额占转让收入的比例称为利润率。根据两种征收方式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如是算式:收入×利润率×20% < 收入×2%,化简得出利润率<10%。换句话说,当个人转让住房净赚额小于转让收入的10%时,核实征收方式下需缴纳的个税更少。

三、个人转让二手住房,如何让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

首先,我们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让转让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如: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又如:财税[2011]12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款;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当然,我们对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有所了解,不然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如:财税[2011]12号文第三条,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其次,购置住房时发生的费用,尽可能地取得和保管好合法票据。如:购置商品房的发票、自建住房的建安发票、购置或自建缴纳的相关税费的票据。又如: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再如: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指的是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的有效证明。

四、税务征管机关是否会一律适用核实征收

我们知道,要计算出真实的净赚额,转让收入、原购房价、相关费用就必须真实,并且都要有合法的票据。如果转让二手房的人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转让住房的利润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税务机关还是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至于如何核定,各地不一定相同。

将转让二手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2%,国务院的文件出台后,税务机关是不是应该予以提高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税务机关要让核定征收所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款等于按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上来的税款,得式:收入×利润率×20% =收入×核定征收率。

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应税所得率的内含,式中利润率等同于文件所说的应税所得率,式子变为:收入×应税所得率×20%=收入×核定征收率,化简得出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20%。

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在10%~20%之间,由此可得出:10%<核定征收率/20%<20%,化简得出2%<核定征收率<4%。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为15%,按上述思路可得出核定征收率应为3%。

基于个人转让二手房与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所得税税负相同的理念,税务机关可能会提高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但是我们知道,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机关是不能事前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企业对个人来说,是个大家伙,维持自身正常经营、必要的税收策划,其税负又能去到哪、实际去到了哪?这都是税务机关是否会调高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重要考量因素。

记得经济学上有个基本的理念,把钱投资在股市或房产上,可减少因通货膨胀而带来的资金贬值。目前,中国的股市不能给百姓信心,老百姓只能将多于的钱投资于房产,这也是房价坚挺不跌的重要原因吧。在政府打压态势下,我们要关注出台的新政,更要分析好新政后面的相关税收政策,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资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二手车转让协议 第9篇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身份证: 电 话:

地 址:

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就下列机动车辆的买卖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资料:

车辆型号:捷达fv7160cix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初次登记日期: XX年1月 驾驶位置: 5座

车身颜色: 白色 使用燃料: 汽油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资料与车管所档案相符。

三、车辆具有以下证件和备件:

a、行驶证: □正本 □副本 b、购置附加税:□收据 □完税证明

b、原车发票:□有 □无 d、机动车登记证书:□有 □无

e、养路费: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f、车船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g、钥匙 套 h、备用工具:□备胎 □千斤顶

i、其他:

四、成交价: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元整 元(¥66000.00 元)

五、付款方式

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样本 第10篇

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样本

1车 主: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地 址:______________车主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电 话:______________车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车主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车身颜 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行驶公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燃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车主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车主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车主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车主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车主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车主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车主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车主。

2.车主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车主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车主,买卖合同范本。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0 年月日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 该车在200 年 月日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车主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任丘办事处)仲裁解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车主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车主:(签章)卖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样本

2卖方:

身份证号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车主:

身份证号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_____ 车牌号码:_____ 厂牌型号:_____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 元(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个工作日内,车主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_____方承担。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_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个工作日内在 ______(地点)向车主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在车辆交付车主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车主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车主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车主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车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车主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车主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车主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车主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车主支付违约金。

3、车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车主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车主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车主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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