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 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合作方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维护湖南四维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公司与协助单位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人员、物资、车辆以及安全生产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驻厂工作的供应商、施工单位、客户代表等。
3、职责
3.1湖南四维公司企管部对外协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负责对安全生产、人员、物资、车辆等进行监管。
3.2外协单位对所属员工负有培训、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 4.细则
4.1所有需要进驻湖南四维公司工作的外协单位,由公司内相关的责任部门负责向总经理报告,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后到安全环境科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提交所有进厂提交所有进厂工作人员的名单、2张1寸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由安全环境科对资料进行审核。
4.2安全环境科审核资料合格后,对所有进厂人员组织进行安全生产、门卫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公司制度的培训,同时与外协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入厂工作期间若有人员异动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安全环境科并办理相关手续。
4.3安全科与外协单位签订完安全生产协议后,开具进厂工作核准通知单给外协单位、人力资源科和公司内相关的责任部门。同时根据外协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确定外协单位人员的工作活动场地,并在核准通知单上予以载明。如果外协单位人员未经允许超出规定范围的活动,湖南四维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严重者限其离开湖南四维公司。
4.4人力资源科根据安全环境科下达的核准通知单,为进厂人员办理临时员工证,行政科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和核准通知单确定是否为其提供住宿或就餐条件。
4.5外协单位必须遵守湖南四维公司的门卫出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厂时由安全环境科负责发放相关制度。
4.6外协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员工证件佩带制度,进出公司大门和工作现场均需佩挂,便于识别身份,否则保安人员和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有权视同违规人员。 4.7禁止外协单位工作人员携带照相设备进入公司,禁止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的拍照行为(包括手机拍照、录象等)。违者将被立即驱逐出厂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连带责任。
4.8禁止外协单位人员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自拍摄、复制湖南四维的技术资料和作业文件及其他项等,违者将驱逐出厂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连带责任。
4.9外协单位自己购置的设备或工具,应先向安全环境科提交清单备案,进厂时由安全环境科一一核对后进厂。外协单位自行负责自己设备或工具等物资的保管,湖南四维可提供一定的条件,如发生丢失或盗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安全环境科或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安全环境科同意,禁止在湖南四维工作人员的工作现场进行搜查。
4.10外协单位自己购置的设备或工具出厂时,由外协单位工作现场的湖南四维公司部门主管签署审核意见,经湖南四维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核准,由安全环境科进行核对清单后,门卫保安方可放行。
合作方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手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实习管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要根据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企业双方商定下,根据专业技能训练和就业导向要求,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包括顶岗实习课程目标、教学任务书、顶岗实习指导纲要等,毕业设计(论文)可以结合顶岗实习的岗位技能训练任务完成。
第六条 各专业顶岗时间要达到半年以上,专业对口顶岗率达到80%以上。在顶岗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顶岗实习教学,因为企业方面生产或者工位等原因需要更改顶岗实习计划,须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更改计划后的顶岗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顶岗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第八条 顶岗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学校安排。若因为工位、就业等问题、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前提下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九条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接受和学习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各专业要积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
第十条 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实习单位评价教学质量的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在学制和学分管理上,采用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办法适应顶岗实习的要求。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写实习日记、进行总结。在顶岗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见附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顶岗实习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工作日志、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30%、20%。
成绩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获得学校、企业可以签发工作经历证明,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顶岗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按《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章 顶岗实习组织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坚持学校管理和顶岗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以学校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由实训中心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班级落实,并成立由培训部主任、实习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校要安排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兼职教师组成实习指导教师,以学校指导教师为主。
兼职教师由学校聘请顶岗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实习单位兼职教师负责。
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顶岗实习、老师顶岗锻炼” 的原则安排。年青老师或者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老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指导学生临时党、团组织活动。
(二)督促学生认真履行日常行为规范,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和记载。
(三)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学院共同研究对学生的教育方法。
(四)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
(五)签批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对学生请假超过3天的,及时与学校联系,按照学生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六)协助学校做好对顶岗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七)负责做好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第四章 顶岗实习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场纪场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在学校政教处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顶岗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顶岗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各系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周最少与各实习点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如果实习点有3名学生以上,要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要继续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未能带队参加实习的班主任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系部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与沟通,并及时向学生管理办公室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顶岗实习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可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有前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具体实习方案参照此管理规定编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资源县中等职业学校
合作方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合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和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证件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对参合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的有效凭证,一户一证,人证相符、证机信息一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损坏或遗失,凭村委会证明及户主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办理补证手续。更换新证后原证由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回。
二、医疗机构选择与管理
1、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合人员患病时,按规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本乡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喂马乡卫生院。
3、本乡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在上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还包括西仁卫生所、西喂马卫生所、河绪卫生所、南安驿卫生所、北安驿卫生所、大南港卫生所、关家窑卫生所、古窑口卫生所、窑堤卫生所、弓家沟卫生所。
4、本乡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人员提供本级执业许可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山西省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为参合人员提供超出本级执业许可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不得接纳参合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严禁出院带药,门诊用药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疾病不超过30日量标准执行。
5、参合人员在本乡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报销。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先确认其参合身份,不得徇私开人情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研定后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6、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施医疗机构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良记录社会公示制度”,同时,作为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收费公开化。严格控制参合人员次均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7、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研定后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资料的书写与保管
1、处方书写,处方用药必须与病情相符,药品必须在《药品目录》以内;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条例》,即每张处方最多不能超过5种药品,麻醉、镇痛、精神病药品分开每种药品一次不能超过3日量;每张处方限价,乡级不能超过45元,村级不能超过30元;就诊患者必须在每张处方上签字;以年为限对处方进行编号,编号为9位数,前两位为年如10+乡编号06+流水号如00001。
2、小票填写,检查诊疗项目与病情相符,收费必须按物价规定,每张小票上必须有就诊患者签字。
3、门诊统一收据填写,收据的日期、金额必须与处方、小票一致;填写要规范,项目要清晰;必须有收款人签字(盖章),患者签字(盖章)。
4、门诊登记表填写,填写清晰,与处方、小票、收据要一致。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门诊统筹基金使用记录”填写,书写清晰,项目填写完整准确。
6、资料保存,以上四种资料及补偿收款单以月按编号装定,按封定。
四、医疗费用的报销与支付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时间按计算,当年参加,当年受
益。参合人员补偿结算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模式。门诊以医药费用的40%予以报销,以人为单位累计报销100元,如补偿超过100元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付。
合作方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步伐,促进教学、师资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外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企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校企合作程序
第四条
(一)校企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实训课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办法:
(一)立项:相关企业向学校就业培训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就业培训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提交校行政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校企合作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由学校就业处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小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备案登记。
第七条 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学校就业处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核、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学校分管领导。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期间应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合作方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步伐,促进教学、师资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外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企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校企合作程序
第四条
(一)校企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实训课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办法:
(一)立项:相关企业向学校就业培训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就业培训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提交校行政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校企合作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由学校就业处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小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备案登记。
第七条 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学校就业处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核、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学校分管领导。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期间应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