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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都市区规划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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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都市区规划范文第1篇

如在以沼气为纽带的模式中,向沼气池添加物料和沼气池残渣的清理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在食物链组装型的生态农业模式中,食物链每加一个环,就需要多付出人力。然而,更主要的原因是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当前,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弱化严重,相对于二三产业而言,农业的产投比低,不少地区经常出现增产不增收,甚至劳民伤财的现象,农民们更愿意出外打工,甚至在家中闲着,也不愿从事低效的农业生产,特别是较为繁杂的农事劳动。因此,对于比较效益低且劳动较为繁杂的生态农业模式,农民并不热心。如一些地区,政府帮助建立起来的沼气池被废弃停用,秸秆仍在田间直接焚烧,等等。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农民不愿意投入劳动去换取并不显著或眼前看不见的利益。

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模式难以推广 很多生态农业模式的适应性较差,克隆、复制难。由于不同的地区,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千差万别,把一个别处运转良好的模式生搬硬套到此地,或在改变条件的情形下还使用老的模式,往往会出现不适应现象。沼气模式作为一个典型的农村能源生态模式,曾经得到大面积推广,然而,不少地区却先建而后废。究其原因,一是沼气模式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适用的,如在能源供应丰裕的地区就难以推开;二是一些前期运转良好的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了,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增加了,同时获取能源的途径改善了,农民可能就不再热衷沼气模式了。

同样,对于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复合生态农业模式,在经济不发达、市场不完善的地区,如果加工的产品销售困难,这样的模式也难以维持下去。我国中西部的不少区域,近年旨在发展加工业甚至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但由于市场、技术、管理不配套等原因,失败的很多,不仅劳而无获,而且劳民伤财,损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留民营生态农业模式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北京这样一个农副产品大市场和对外贸易的窗口

缺环断节和缺乏配套技术的模式难以推广 生态农业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自然、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模式推广失败。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重生产不重市场,不少地方发展温室蔬菜生产,农民种的菜获得丰收,却找不到销路,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留民营是我国的“全球500佳”之一,但沼气利用中的废渣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近年引进有机肥生产车间,生产的有机肥不仅用于当地的生态农庄,而且外销获利,这不仅彻底解决了废渣污染问题,而且使废弃物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循环利用,大大提高了以沼气为中心的生态农业的综合效益。

不考虑农民意愿与强制推行的模式难以推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接受新生事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大提高。但另一方面,农民对于新事物的总体辨别能力还不高,对新事物有个认识的过程,不能采取强迫的方式进行模式的推广。如果一味地采用政府行为,强制农民去接受一个空降的模式,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在一些吃过政府行为亏的地区,农民甚至对政府提倡的东西具有逆反心理,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实际上,农民绝不是一味地排斥新事物,现有的很多生态农业模式都是农民的创作和智慧的结晶。

杭州都市区规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村(居)民8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江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沿江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自建住房:

(一)长期独立拥有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私有低层住房且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仙女镇、建设局、国土局会办制度,由仙女镇牵头会办。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1、仙女镇:负责对村(居)民建房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规划、建房申请人资格、原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情况进行核查,并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落实会办时间,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面积提出建议,并签署意见,对未批准建房的申报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仙女镇建环中心、城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签发开工通知书和用地通知书,牵头组织监察大队等相关单位现场放线及验线,对建房户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建房户四邻矛盾的协调,协助市城建监察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批后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当立即停工。建设方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2、建设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用地性质、是否属于严格控制自建住宅范围等进行核查,并在建房户申报表中作出具体规划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国土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人员、户口、原有宅基地、新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审批意见。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核心控制区范围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统一实行集中连片式改造,不再单独审批建设零星私人住房。 控制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居民点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未编制居民点详细规划的行政村,原则上暂停审批私人住房建设手续。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主要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私人住房。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电信、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分类控制。

核心控制区:宁启铁路以南,京沪高速以西,金湾河、芒稻河、高水河以东,夹江以北区域范围内,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翻建、扩建、新建住房,禁止改变原有房屋合法使用功能。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按土地利用意向,由相关部门以拆迁补偿的形式进行收购并拆除,该类村(居)民住房可通过购买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或进入拆迁安置区、村民集中统建区等途径解决。

控制区:上述区域之外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批准可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合法用途翻建,住房确有困难需增加面积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或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入农村集中居民点。

第九条

原砖桥、张纲、双沟集镇已纳入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所辖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私房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行为。

第十条 控制区内下列区域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 (一) 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区域; (四) 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的村(居)民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村民集中统建区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由仙女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公寓式楼房,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的对象,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仙女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同意其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农村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由各村、社区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应严格按照划定的红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在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房。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因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非法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四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农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合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农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施,并参照以下技术规定:

(一) 层数:一律不得超过二层;

(二) 层高:平均层高不得大于3.3米;

(三) 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3米以内;

(四)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

(五) 建筑间距、退界和不同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六) 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和邻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报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须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原批准手续)、户籍证件等向村民小组或社区提出建房理由,填写建房申请报批表格,并绘出宅基地现状图和拟建房平面位置图。

2、村民建房由村民小组进行现场核对,按实标明尺寸,协调好四邻关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对建房报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报所在仙女镇建环中心和国土分局。居民建房由社区进行现场核对并审核,同时协调好四邻关系,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直接报仙女镇建环中心和国土分局。

3、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对建房户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负责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相关条件及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4、由仙女镇建环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监察、社区及村、组相关人员对符合初审意见的,进行现场查勘并作查勘记录。

5、每月由仙女镇建环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会办审批。经会办符合建房审批要求的,建设情况须在建房者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签署意见并报仙女镇审核后,报建设局和国土局审核批准。

6、仙女镇将会办审批意见通知村(组)及社区,村(组)及社区通知建房户到仙女镇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不作为核发产权证的依据)。

7、建房户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批准手续)、户籍证、建房申报表、开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城建监察大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作为核发产权的依据)。

8、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预约监察大队,会同村(组)、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放线。

9、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市城建监察大队申请现场规划验收。不符合审批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建监察大队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村(居)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 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 未经市城建监察大队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条

仙女镇及所属村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和预防工作,加强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建监察大队。 建房者在接到市城建监察大队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大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仙女镇、各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核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有土地违法所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土地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无土地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杭州都市区规划范文第3篇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化率, 即老年人口 (65岁及以上人口) 占总人口的比重, 逐渐增长的过程。世界卫生组织 (WHO) 把65岁及其以上人口的老龄化率在7.0%~14.0%之间的称为老龄化国家 (Ageing country) , 老龄化率超过的就称为老龄国家 (Aged country) 。英国早在1931年已成为老龄化国家。大约在2025年, 中国将进入老龄国家, 部分沿海的省和市已提前进入老龄社会, 如杭州。

自90年代初, 杭州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比全国平均水平提前11年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杭州市本身拥有庞大的老年人群, 截止2008年, 杭州60岁以上的老人的数量为108.11万, 占总人口的16.06%, 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6.83万, 占常住人口10.90%。杭州老年人口正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 到2016年, 杭州将正式跨入老龄社会, 2030年的杭州老龄化率将达到35%。按照人口转变的一般规律, 人口老龄趋势是难以逆转的, 而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迈入老龄社会门槛之后, 经济保障、服务照料和精神慰藉就从个人和家庭需求转化为社会需求。

居家养老是目前大多数杭州老人的首选, 但随着未来10年的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趋势, 一对年轻夫妇担负双方家庭的4位老人将成为中国家庭生活中的突出矛盾, 社会化“机构”养老将是未来杭州城市设施配套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杭州近年来在城市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在“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最具幸福感城市”等称号和荣誉之下, 杭州率先发展养老产业初见端倪 (1) 。

1 需求状况分析

1.1 居家养老的缺口

老年人对公共设施的需求集中体现在健身游憩设施, 卫生医疗设施, 文化娱乐设施。

2008年的关于老年人对公共设施利用情况的问卷2分析表明 (表1) , 杭州老年人最常去的场所是公园绿地, 健身场地, 医疗机构, 商场超市, 老年活动中心等, 而当前的城市设施缺口仍然很大。

健身游憩设施:许多住宅小区为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活动场所不足或出行距离远。健身锻炼场所和空气新鲜的自然环境的缺乏情况在一些老小区比较普遍, 其导致的结果是老人需要坐早高峰的公告汽车去晨练。

卫生医疗设施: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院基本集中在市中心, 不利于老人的就医, 因此, 设立市级老年医院非常有必要。一些分布于居住区内的城市基层医疗保健设施比较方便, 但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表1杭州老人生活及休闲场所利用分析设施落后, 规模不足, 配置不全的问题。

文化娱乐设施:老年人的社会活动, 文化娱乐设施场所比较缺乏。居住区规范缺乏相应内容和指标, 开发商则为了经济效益而减少投入。事实上, 杭州老人对于文化娱乐设施的需要是比较高的, 其中大量退休干部、退休教职工是杭州老龄社会的文化娱乐活跃人群, 也是文化娱乐设施需求的主力军。老年人需要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和相应活动的合理组织对于丰富城市文化、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具有显著的意义。

1.2 机构养老的困境

根据欧美国家的经验, 机构养老床位大约为老年人总数的5%~7%。我国港澳地区为3%。对杭州市民随机入户的调查研究表明, 意愿在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有6%。目前杭州城区有60岁以上老年人108.11万, 也就是说杭州“机构”养老需求是近6.5万人。

现有养老设施总量不足与供需结构矛盾并存。杭州杭州审计局的调查报告 (2009年) 表明, 当前老城区内养老机构共有209家, 共有养老床位19074张。按百名老人计, 即每百名老人拥有1.76张 (3) 。这一比例离杭州老人的6%的实际需求差距更大。按市民政局的入住比率预定目标2%来计算, 急需配置约2.2万张床位。

全市养老设施的发展缺乏规划研究。对养老设施也缺乏科学的空间布局规划, 解决养老设施总量不足与供需矛盾问题缺乏通盘考虑。养老机构的开发、选址、确定规模和功能等事宜往往是政府部门拍脑袋决策, 没有经过科学的需求调查和论证。

社会养老设施活力不足。政府对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多数采取差额拨款, 少数全额拨款的方式, 养老机构能够通过每月收取入住费维持日常的运行。但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虽然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由于政策不到位、扶持力度弱, 使民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形同虚设。

2 应对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 杭州城市规划部门展开适应老龄社会需求的养老设施规划及对策研究工作紧迫性明显。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或是城市新兴产业, 都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预先在休闲、娱乐、保健医疗等空间规划方面做好预案。

具体的应对策略应该是在落实相关指标, 政府干预实施基础上, 盘活存量, 扩充市区机构养老和加强适老性改善, 落实居家养老措施的实施是满足老龄社会需求的两个有力的支撑。

2.1 落实相关指标, 政府干预实施

城市规划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展开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核算养老需求, 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并积极开展宏观指导和法制管理工作来保障机构养老的用地和居家养老的设施更新改造问题。

城市规划应就老年设施编制专项规划研究来解决规划建设与老龄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城市空间发展问题。规划期内原则上禁止变更用地性质, 保持严格刚性管理。同时结合人口流动和分布趋势, 判断该类人群的相对密集聚集区, 尽量集中配置老年设施。比如上城区、下城区这类老城区, 应加强对此类传统社区的养老、福利设施布局优化和设施更新。

现有居住区配套公建规范中的老年设施配置标准和规范需要更新。目前规范要求的内容可谓是螺蛳壳里作道场。例如, 社区用房若按照2008年出台的《杭州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每百户30平方米配置。社区用房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等功能, 而老年服务站、医疗保健室未曾列人规范指标。然而事实上, 目前的老年活动站、文体娱乐等老年设施基本上设置在社区用房内。因此, 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原有的公建配套规范和指标从而积极引导社区公建配置结构工作刻不容缓。

明确指标是老年设施项目的实施的保障。要依据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结合需求测算及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和即将规划的十二五计划, 对相应的公建配套指标进行明确定位。并且这些指标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就开始统筹考虑, 同时在规划文本中要求有定量建设指标的体现。这样, 既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统筹安排, 又使城市规划在老年设施建设中有据可查, 从而加强老年设施项目实施保障体系。

政府需要确保提供大部分的稳定用地、政策和资金保障, 积极发挥城市规划工作在土地使用的公共干预作用。机构养老设施由于其公益性特点, 主要靠地方政府提供, 较难吸引市场投入, 政府可以为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此外,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 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政府除了制定养老院用地的优惠政策外, 必须严格规范用地使用性质, 养老院用地建设房屋只能用于养老事业出租经营, 不能变相进入市场销售。

2.2 盘活存量, 扩充市区机构养老

就地改造, 内部提升城市已有配套设施是缓解当前居家养老设施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

内部挖潜盘活存量。例如,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手段在原址改扩建或调整原有设施.从而增加有效床位数, 床位的平均成本也明显摊薄。不同经营状况的现有养老机构经过整合, 可以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

大力推动不动产资源的整合。上海、南京等地在这方面有不少探索经验。主要是整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源来发展城区中的养老机构, 增加床位数。例如, 上海市区中有些工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民政部门就引导他们将原有的厂房改造成养老机构, 这样, 在基本上没有大量投资和新占用土地情况下。养老设施的数量明显增加, 盘活了社会存量资产, 发展了社会养老事业。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鼓励相关机构的改造和功能延伸。例如社区活动中心的预留或活动床位, 医疗机构产业链延伸如将低级别医院改造成老年护理院, 将功能弱化的疗养院改造成具有医疗护功能的高级养老院, 如望江山疗养院。此外, 家庭旅馆改建而成的托老服务中心, 闲置幼儿园和小学的改造等各种社会相关机构功能的改造和延伸都是有益的补充。

2.3 加强适老性改善, 落实居家养老

今后十年将是杭州居家养老和城市配套设施不足矛盾最突出的时期, 要切实解决问题必须基于实证对策的细致研究, 这里先提出以下两大方向。

适老性改造将是落实居家养老的一个有力措施。即如何适应杭州老龄社会的特点要求, 营建适宜老年人的安全、舒适、便利生活环境, 需要细致研究老年人的基本特点及生活行为规律, 在规划设计中予以精心考虑。如老人居住建筑对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等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的配套需求比较强烈。此外,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 宜选择临近居住区, 交通进出方便, 安静, 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社区环境建设要与时俱进, 贯彻“社区养老”, 对老年人的关怀要落实在最后的设计细节。在休闲设施建设方面要配备现代设施, 增加绿地、公共设施的供给, 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应等疾病要求。最后, 人们对于自然的需求是作为一种本能而存在, 感受阳光、绿化、自然气候, 社会交往是老人生活的根本需求, 因而为老人提供一个合宜优美的户外环境是规划设计的一个趋势, 这些都需要在规划设计的细节中加以监督落实。

3 结语

老龄社会问题将是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和整个社会的重大问题。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是杭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未来十年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目前, 杭州已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来促进社会化机构养老工作, 希望银发浪潮中, 我们的城市始终充满活力感、快乐感和幸福感。

摘要:根据近年人口统计的数字分析, 杭州已快速进入老龄社会, 城市规划工作者要对此展开思考并有相应的对策, 论文针对杭州目前养老设施缺乏问题, 在宏观层面的规划管理问题和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空间规划管理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认为在落实相关指标, 政府干预实施基础上, 盘活存量, 扩充市区机构养老和加强适老性改善, 落实居家养老措施的实施是满足老龄社会需求的两个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老龄社会,城市规划,城市设施,杭州

参考文献

[1] 黄俭.21世纪的城市规划如何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J].规划研究, 2002 (1) :20.

[2] 曲莉.冯贵申.试论人口老龄化对城市规划的影响[J].辽宁经济技术学院学报2005 (2) :83.

[3] 唐世明.杭州空巢独居老人服务保障机制的创建和示范[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 (4)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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