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一) 会计从业人员认识和素质不足
从实际工作中, 可以看出许多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缺乏对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认识和把握, 普遍出现企业过度看重外部监管而忽略内部控制的现象。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离不开建设者, 开机从业人员要发挥主体性作用, 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 加强职业能力以及提高指引素养, 从工作以及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入手, 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应对水平, 但目前培训与管理制度存在欠缺, 企业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够重视, 所以会计人员的水准迟迟得不到提升。再者内部控制建设地位边缘化, 企业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落实不当, 给会计各业务环节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尽管我国推行了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一系列制度和考试措施,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传统的会计工作思想对员工的影响很大, 不少从业人员依旧采用传统的“记账、算账”方式, 员工流动性强, 使得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工作方式还停留在以往水准中, 导致会计工作不连续, 稳定性不足。
(二) 制度不健全, 监管力度不足
内部制度建设制度不健全, 不能适应系统化控制需要, 内部控制不完善, 监管较松散, 致使会计内部控制滞后, 跟不上会计业务的发展速度, 难以满足企业运营对会计的需求。内部监控制度被分解成各种法规、制度, 却没有统一的会计内控管理机制, 使得会计内部控制建设进度环境, 企业之间交流与学习不足, 难以寻找到符合自身发展的内控模式以及制度。再者企业发展中对内控环境管理意识足部, 所以导致管理层缺乏监督机制, 无论监督内容以及管理机制如何变化, 管理分工以及职责还是比较模糊, 内部制度没有科学指导思想, 建设以及文化的缺失, 难以为企业发展而服务。
二、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一) 健全制度,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 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规避会计法律责任要从制度以及监督入手, 以制度规范员工行为, 以监督加强约束管理, 双管齐下, 改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因此, 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是规避风险的关键。首先, 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制度, 既要符合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 又要针对会计管理目的, 做好财务信息管理工作。以监督与制度, 踩着业务流程以及现金支出环节, 从岗位标准以及人员工作入手, 全面落实制度以提高监督水平, 提高管理工作质量以及管理效率。此外还要完善会计内部机制, 针对会计检查与结算岗位, 规范会计检查监督获得美国, 以责任落实到人制度, 防范会计风险以及最好岗位制约监督工作, 完善企业整体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二) 落实责任, 强化控制
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 时有违反法律规定、秩序不规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 伪造会计单据和会计凭证, 做假账、账外账等现象发生, 造成信息失真, 引发信息处理者决策失误, 影响企业的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若想真正解决这种情况, 究其根本, 是没有落实责任, 强化控制。采取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的方法, 落实责任, 强化控制。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部门的工作内容以及范畴, 确定部门权限以及责任, 给予不同级别的管理者与员工的不同权限设置以及责任管理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 完善激励制度以及惩罚制度, 从根本上促进责任落实, 提高风险防范效果以及内部控制。
(三) 搞好培训, 提高素质
引发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责任人在于会计从业人员。若想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风险, 以科学、系统的培训, 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素养, 从而强化内部制度建设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目的。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自身学习, 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积累工作经验, 而且要通过培训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 了解自己的职业责任和雷区,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专业素质, 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企业应建立一支, 由领导牵头优秀的工作队伍, 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带领整个企业进步。
(四) 科技加持, 构建屏障
要想更好地建设内部建设, 规避风险, 当然少不了科技的加持。在当今这个计算机互联网遍及的时代, 网络贯穿在会计工作中, 要加强会计信心安全还礼, 从网络安全入手以技术辅助, 监管操作权限以及操作规章, 优化硬件与软件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构建起符合企业网络安全系统, 建设安全会计信息工作保障系统, 以优化整体会计工作水平以及网络技术的利用效率。面对互联网对企业造成的风险, 必须采取高科技来防范风险, 为内控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结语
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同时, 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本文主要谈及的是企业管理中的会计责任法律风险。综上所述, 从相关的人、责任、制度、监督、责任、科技等着手, 与时俱进, 强化企业内控制度建设, 规避会计责任法律风险, 从而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同时促进企业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我国现代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摘要:经济转型下提高及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是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分风险途径。目前我国企业对内控制度建设愈加重视, 但由于企业内部部门管理以及事务活动的对接不足, 使得各项业务活动之间的联系、制约以及规章还不完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能有效地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规避企业管理风险。因此, 强化内控制度十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根据当前企业内控制对建设情况, 从会计角度入手, 找出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企业而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现状, 探索有效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策略, 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控制度,会计法律责任,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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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企业法律风险 会计信息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的成因包括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等。企业法律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因此迫切需要企业自觉主动地加以防范和规避。
一、会计信息:企业法律风险的量化表现
会计信息是由会计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通过各相关数据加工而成的,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一般都与资金有关,会计作为一种货币符号,反映着企业的运作情况,因此可以说,通过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企业大部分经营活动。企业法律风险同样是通过会计信息加以表示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层获取会计信息,以监督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情况,同时也依赖这些会计信息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出相关决策。通过会计信息可以表示企业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如企业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诉讼损失、违约损失等都可以通过“或有事项”等科目预先反映,因此合理利用这些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及时做出决策,达到损失最小化。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临界指标,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会计信息,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会计信息系统面对法律风险的缺陷
纵观各大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在现实状况下,会计信息有时并没能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说明在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企业法律风险信息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与现行会计信息数字化披露体制之间的矛盾;会计信息不对称。
1.企业法律风险信息量化困难
众所周知,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正是由于其不确定性,表征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难以量化,很难以数字化的形式按照现行会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这就使很多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游离于数字报表信息之外,不能被客观地反映出来。比如,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赔偿风险等等。当某些潜在的企业法律风险显现出来的时候,企业则面临必须对其进行披露的问题。如果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加以披露,则在这个量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很大成分的估计、判断,这样,貌似惟一的数字信息背后其实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这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质量,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如果对法律风险进行表外披露,由于表外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不受法律、法规及准则的限制,因此,表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质量都会大打折扣,其使用价值远低于表内披露的内容。
2.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了公司治理过程中诸多缺陷,如经济主体治理缺陷、监督机制治理缺陷等。公司治理中的种种缺陷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与资源提供者在对会计信息了解程度上存在差异。从会计信息量来看,会计人员、管理当局、外部使用者三者所获得的信息量呈递减分布;从会计信息获取时间来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对信息的获取早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管理当局和外部使用者),而管理当局对信息的获取又早于外部使用者;从信息质量来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计人员可能会向管理当局隐瞒会计部分信息,而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也有可能合谋向外部披露虚假或不全面的会计信息,造成三者之间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对称分布。会计信息不对称一般表现为: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1)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双方在达成交易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是企业内部信息在向外提供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者和其他内部人员比外部投资者掌握了更多关于公司当前和未来状况的信息引起的。逆向选择会产生类似货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2)道德风险是指委托代理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益,同时做出不利于所有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行为。无论是逆向选择问题还是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管理者都会为了谋求自我利益进行短期行为,都会对企业潜在的或者已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粉饰、掩盖甚至虚假披露。从而阻碍企业长期健康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留下种种隐患,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企业法律风险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和会计信息市场现阶段尚欠完善,则就要求政府参与其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监管,增加非数字化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在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下,使得市场在自由运作下无法达到最优效率的结果。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会使企业会成为信息独家提供者,并使得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失灵要求强制性的会计信息披露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出现会计信息供给不足和垄断性定价。
1.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独家提供者
企业作为其自身信息的独家提供者会促使市场走向垄断,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进而致使某些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控功能。此时,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市场失灵状态进一步加剧。这就需要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比让个人相互竞争从而私底下以垄断价格购买信息更有利于市场稳定。由于大多数信息都是由会计系统生成的相关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使信息需要大大地节约成本。一旦边际信息生产成本降低,那么与强制性财务报告相关的社会成本也会随之降低。这将有利于阻止垄断企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2.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竞争市场中,会计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每一个人都可以消费这一信息内容,这就是会计信息具有了外部性(Externalities)。然而,由于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成本等因素,企业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去生产和销售本企业的会计信息。因为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需要的成本,从理论上讲,应该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生产和披露,完全不能排除没有负担任何成本的使用者进行信息消费,其结果便造成了供给小于真正的市场需求,而作为公共物品其真正的市场需求并没有在市场中体现出来。那么,如果要使生产和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市场需求,免费消费者部分的成本就必须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为了确保对会计信息真正的市场需求得以满足,政府应强制性地要求公司披露符合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会计信息。
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信息披露机制
要建立与知识经济时代相符的现代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充分披露企业法律风险,需要对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进行改进,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信息披露
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使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大大提高。因此,应充分披露企业的法律风险,以便企业管理者及时发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对策,从而避免企业损失。并且,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2.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存,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确认的需要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可以量化的各类法律风险,可以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担保风险、合同风险等,由于不适合会计数字计量的有关原则,所以可能没有办法用货币进行计量。因此,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法律风险应进行非货币计量。
3.对重要会计事项的披露内容加以细化
现行会计信息按照准则披露,对某些信息的披露过于笼统,不能明确反映问题实质。笔者认为应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上市公司应披露与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当与关联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时,应同时披露其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市场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区别及关联交易对利润的影响。若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时,也应披露其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客观反映与关联方之间的各项对企业的可能影响,以使各方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各种可能潜在的法律风险情况,有利于其及时做出决策。(2)或有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预计负债时,应详细披露其内容。比如针对重大诉讼而言,属于尚未结案的诉讼,应说明其进展情况、估计可能发生的结果等等。对于已结案的诉讼,应及时说明其执行情况。通过细化的披露企业非会计信息的各项法律风险,为管理当局及时把握企业法律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保证,同样,也有利于其他信息使用者利用企业信息做出相应决策。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的详尽披露,可以避免其他信息使用者由于企业信息披露不足胡乱猜忌而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4.强调强制性披露
对于企业契约的各方理性经纪人而言,以道德约束的自愿性披露是行不通的。企业的会计行为需要政府以完善的会计法规和制度来约束,明确规定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及格式、范围等等,并对相应的信息披露成果进行适时地监督、评审。只有通过强制性披露的权力保证,才能够使企业对各项会计信息进行详尽、及时地披露。从而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客观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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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特殊服务机构,其内部规范化管理水平尤为重要。在过去,由于人们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加上医院自身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医院在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强医院的内部控制及药品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介绍了我国医院在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提高医院内部会计控制质量及药品规范管理提出建议,希望能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院 内部会计控制 药品管理
医院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其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医疗体系改革的推进,医疗行业开始向市场综合模式转型,竞争越来越激烈。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及对药品的规范化管理,是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也是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对提高医院的整体效益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加大力度,推动该制度的切实有效落实。
一、当前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规范现状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会涉及医院的各部门、各单位、各层面,只有医院上下统一组织协调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医院的管理层并没有从思想上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规范化管理,没有意识到医疗体系转型及市场化发展对医院发展产生的影响,部分高层管理者一直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实用性不强、且程序复杂繁琐。在这些观点的影响下,有的医院仅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做表面文章,并未将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到实处,使得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规范化管理水平较低,内部控制制度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医院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内部会计结构非常复杂。目前,我国的卫生医疗体系尚未形成统一的会计管理制度,各医院对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的规范化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医院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隐患。部分医院虽然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但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不到位,造成医院管理出现漏洞。
(三)缺乏预见性
当今医疗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的依然是公立医院,其在编制上仍然属于事业编制。主要领导层对医院资金预算不够重视,资金运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尚无成熟的集体决策机制,在资金运用上没有做到充分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成本分析论证及项目细化,造成医院的资产浪费现象严重。
二、提高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规范管理的策略
(一)转变观念,提升认识水平
首先,医院管理层需要不断转变观念,提升思想认识水平。医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的规范化管理,从内心树立起只有切实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医院持续长远发展这一思想意识,将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视为医院最重要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执行。同时要将该工作与医院管理层的绩效考核挂钩,建立医院特有的奖罚机制。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落实较好的部门或者单位要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对于工作拖拉、不切实执行的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惩戒,对该工作的考核也要与其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紧密结合。其次,医院的全体员工要提升思想认识水平。要不断向医院全体员工强调医院内部会计控制与药品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医院职工将内部会计控制这一工作视为自己的分内工作,全院上下齐抓共管,以有效推动医院整体运行的健康有效进行。
(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医院领导要树立起现代化的财务内控管理理念,充分结合医院自身发展实际状况,调动全院上下职工群力群策,共同建立健全医院的管理制度与相关工作细则,如《医院会计管理制度》、《医院预算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其细则》、《绩效考核制度》、《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等等,要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到人,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同时制定科学精简的办事流程,以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在医院的日常运营过程中真正实现制度管事、制度管人、高效有序、规范科学。
(三)提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医院的管理者,无论其从事的是财务管理工作或是药品管理工作,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因此医院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相关管理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及整体素质。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及培训,落实专业化考核及绩效激励机制,以激励相关职工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智慧与潜能,为医院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四)建立财务监督机制
首先,要强化医院财务审计监督。医院的上级财务直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财务的审核力度,派遣具备专业技能的财务审计专员,对医院财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业务监督与指导。当前,大部分医院都在推行财务公开化,因此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小组商讨解决办法,切实执行一事一议,并将处理结果公布出来。其次,要不断完善医院的民主理财机制,这是对医院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的核心。应在医院全体职工中推选相当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医院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制定主要工作计划,拟定并落实民主理财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阳光、民主。最后,切实推行医院的“阳光财务”,财务公开是对医院财务监督管理的最有效途径。医院的重大决策或者项目要经医院代表大会商讨、审议后方可决定,财务全过程都要公开化;利用公开栏、医院院报等将财务执行过程公开化,公开栏应设置在便于公众查阅的地点,实现真正的“阳光财务”。
(五)科学预算降低风险
医院进行资金预算可对其整体运营工作起铺垫作用。首先,应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将科学预算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重要工作看待;其次,应由专业人士运用深厚的专业知识,进行与预算工作相关的调研、分析、制定及实践,在制定预算的过程中尽量做到细化详尽,细化到项目的最子级目录,通过预算要能够清晰的预测到医院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同时要充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保证制定的预算切实可行;再次,要注重医院的开源节流,充分挖掘出医院内外综合潜力,不断拓宽集资渠道,降低成本支出,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最后,要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积极防范医院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与风险,尽最大努力将风险系数降至最低,确保医院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六)规范进行药品管理的具体途径及流程
1.规范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国家相关法律对医院的药品采购、应用及反馈等方面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各医院要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在遵循国家具体药品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成立药品采购管理专门部门,并成立由院长亲自负责的药品管理纪律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医院的审计、纪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不断加强对医院药品采购、引进、领用、反馈、监督等过程的全方位管理,切实推进药品采购申请、审批的公开公正。在加强采购流程监管的过程中,要明确不同岗位职责权限,责任到人,实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最终确保医院药品管理工作的安全有序。
2.规范对药品采购申请资料的审核。首先,要加强对药品供应商的管理。要结合国家对药品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医院的具体需求,科学确定药品供应商。在单位领导层研究确定采购需求计划后,方可将其纳入药品采购计划范畴,切实加强对药品供应商资质的考核。其次,要严格考核供应商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其提供的药品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还要结合临床病患反馈,对重大纠纷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严格考核,相关考核资料归档管理,确保对供应商管理的规范化。
3.规范药品的管理流程。对购进的药品执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核对采购药品的审批文件、发票等资料,确保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对药品实行分类保管;同时,药品出库时也要严格审核其申领单、领用数量等资料,确保药品入库有源头、出库有去处。
(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医院要制定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申购与审核批准、询价与确定供货单位、订立采购合同与审核批准、药品采购与验收入库、验收入库与会计记录、申请付款与付款审批执行等不同工作由不同人担任,科学合理的设置工作岗位,实现不兼容职务的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同时,在不同部门也要做到明确分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相互补充,如药房、药品仓库、财务部门及临床科室等部门,要确保药品的整个流通管理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八)加强药品财务核算的内控制度
医院财务部门应通过制定合理的药品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强对药品的规范化管理。首先,要通过医院的招标委员会或者药事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审核药品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凭证,依据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药品的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发票、验收入库单等资料,对审核无误符合付款条件的药品采购业务,按规定流程制定付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付款动作。其次,付款工作要严格遵循医院的付款管理制度执行,对不符合管理制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联合把关的会计内控制度。再次,财务部门要依据相关原始凭证及资料及时记账,并定期不定期的与对口部门核对账务数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最后,财务部门要对衡量药品管理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为医院的药品管理及其他重要管理决策提供有效财务数据支持。
三、医院内部进行会计控制及药品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管理制度可确保医院的各项业务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行,是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督、协调、控制医院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及经济管理等,该管理框架是医院管理的综合框架结构,立足于会计,但不仅限于会计,对于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防止医院资产流失、发现并解决各种隐患、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促进国家法律落实
医院内部控制及药品规范化管理体制的综合性非常强,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医院管理中以权代法、甚至是人治高于法制的恶劣现象,促进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对医院日常业务等处理方案、办法等起到关键的监督、引导、控制作用,对医院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将医院的各种隐患扼杀在萌芽阶段。
(二)是医院财务资料准确完整的保证
医院的财务资料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医院的整体状况,可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医院通过开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使医院日常业务中的相关资料、手续、凭证等更加完整科学,相关科室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促进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同时也增加了对相关资料进行会计复核及监督的关节,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一步确保了医院资产的安全性及完整性。
(三)提升了医院的整体效益
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管理机制是一个综合完整的管理框架,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通过严格的会计控制加药品规范化管理,能更加明确医院各科室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增强医院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及责任心,大大提高其日常工作效率,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激励体制,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的开展,有效提升了医院的整体运营水平及管理水平。规范化管理体制的落实可以降低医院成本支出,确保医院减少投入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效益,不仅增加了医院内部的经济效益,还能产生较好的品牌效应及社会效应。
(四)降低了医院的经营风险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医院过分重视经济利益,对于内部管控仅做表面文章。医院的管理层片面追求医院规模的扩大与经济效益的提升,在未做科学充分调研的前提下盲目购置各种医疗器械与设备,盲目引进新技术、使用新药品,无形中增加了医院的经营风险。而科学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及规范化的药品管理机制,一方面可以站在财务专业角度给管理层提供管理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药品供应单位的规范化管控,有效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系数。
(五)强化了药品管控
医院管理上建立起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药品进行规范化管理,可以在药品的采购、入库、仓储、管理、出库、运用、回收等完整的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对药品的流转做到准确掌握及有效管控,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医院财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药品的使用流程进行科学的规范,同时还可以及时对医院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估,有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专业水平、确保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四、结语
医院通过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及药品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能做到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转变思想、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实施财务预算与监督、规范药品管理流程等措施,极大提升了医院整体水平与综合效益,强化了药品管控,促进了医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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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2008年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本文以四川省2009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现状及执行效果,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 强制性披露 执行效果
一、引言
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2009年7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施行。2010年五部委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范及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该规范及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从 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如何按照新规范有效的组织实施将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进行评价,是优化内控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内部控制在企业中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研究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为充分了解内部控制评价现状,本文以四川7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取手工收集的方式,收集截止于2010年10月31日的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包括公司2009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执行效果进行了分析。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执行效果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现状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本文对76家四川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核报告进行了统计。另3家(002460天齐锂业、002480新筑股份、300127银河磁体)是2010年新上市公司,收集的是2010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核报告信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见表(1)。据表(1)统计可见,上市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有32家,占样本总数的40.51 %,既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又有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的有25家,占样本总数的31.64%,没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有22家,占样本总数的27.85%,这22家全是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仅在年报的公司治理结构或监事会报告中分散的出现,并没有系统的以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提出。(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广度。以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5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八项内容,按照八项内容对样本进行完整性统计分析,以研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广度,见表(2)。据表(2)统计可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了董事会声明的有5家,占比8.77%,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的有7家,占比12.28%,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的有17家,占比29.8%,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的有32家,占比56.41%,披露广度还远远不能满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要求,同时上市公司在报告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具有较大的可选择性,各上市公司都按照自己对法规的理解和对公司有利角度去编制报告。(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深度。以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5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深度进行统计分析。按披露的详细程度将内控披露分为“简单披露”、“一般陈述”、“详细说明”三个层次:“简单披露”指公司简单概括说明内部控制情况,即只有“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之类的简单一句话;“详细说明”是指能够严格遵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评价指引的要求,按其内容进行详尽的阐述;“一般陈述”介于二者之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深度见表(3)。通过表(3)统计发现,有10家公司占比17.54%遵循了《内控规范》,采用了COSO 五要素框架,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展开评价,而其他上市公司要不就是要素不全,要不就是内容空泛,没有实质性内容。只有7家公司占比12.28%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出现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但仅提到内审评价和监事会评价,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以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未进行描述。有10家公司占比17.54%结合自己公司的情况指出了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整改措施,而其余22家只是泛泛而谈,只有一些空话、套话,如内控需完善,执行力度需加强等笼统说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整改措施,还有25家占比43.86%未提及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分析 通过以上对我国2009年四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有:(1)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认识不足。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评价不够重视,往往以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方面的要求为己任,导致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通常只有“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类似描述。目前上市公司内控正在建设中,存在很多的内控缺陷,有待进一步整改,若披露真实的内控评价信息,可能会涉及内控的重大缺陷, 担心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进而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导致企业的市场价值降低,因而上市公司宁愿少披露或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严重不足。(2)缺乏统一的评价依据和标准。在笔者统计的57家样本公司中仅有39家披露了内控评价所采用的标准或依据,其中有些上市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作为标准,有些上市公司以上交所或深交所发布的内控指引为依据。但是这几部规范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责任主体、内容、格式、程度等相关规定都存在着差异,这无疑会使上市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加大披露的随意性。据统计有16家上市公司采用了COSO框架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等五要素作为其内控评价报告的标准,但大多企业并未完全按照五要素展开评价。评价标准不统一造成了评价结论可比性差,进而影响到评价信息的实用性。 (3)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缺失。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一种结果的披露,需要上市公司通过评价主体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特定的评价对象运用某种评价方法才能得出这一结果。如果评价过程中的程序不够规范,方法不适当,就难以保证其评价报告的可靠性。之前我国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没有明确规范评价的方法,导致上司公司在进行实际内控评价工作时,无科学可行的方法来指导,出现随意评价。我国现行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明确规定内控评价报告中应包括“内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在被调查的57家上市公司中,只有7家公司占比12.28%披露了该项内容,仅提到监事会和内审评价,缺乏实质性内容。Deumes(2008)的研究表明,很多企业认为披露内控评价方法和程序会泄露机密信息,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如果严格遵循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执行评价工作,评价成本增高,基于保密原则和成本效益,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此项内容。(4)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缺乏指导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范对于内控缺陷的规定不统一,对于重大缺陷的认定明显缺乏指导性。虽然在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指出了缺陷的涵义和分类,明确了“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谓“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但《指引》要求企业在认定重大缺陷时自主确定,而重大缺陷定义中的“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确定,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参考标准,导致实际认定存在难度。调查的57家上市公司中,有17家说明其存在内控缺陷,但却没有一家指出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这样的披露就没有多大的价值。(5)内部控制评价监管不力。内部控制规范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而本文抽取的79家上市公司中只有25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没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22家全是沪市上市公司,可见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披露情况明显优于沪市,而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又优于A股。究其原因可能与深交所近年来要求对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特别是对中小板和创业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严格监管,采取每年对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级并公布结果及对选择性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等措施有关。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证监会的处罚方式主要采取警告和罚款两种,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方式。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不披露或少披露内控信息并没有遭到相应的惩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违规产生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使得许多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三、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对策措施
(一)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实施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制定发布,为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提供了一个统一遵循的标准。但规范及指引只规定了企业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目标、框架及主要控制环节和相应关键核心控制点,为督促企业有效地提高企业内控评价水平,相关部门还需建立一系列具体明确、简明实用的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新规范只是文件性的文字指导,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衡量标准,没有形成具体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体系。为提高内控评价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兼顾政府指导性和企业自主性。针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操作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借助一套可系统遵循的认定标准,认定过程中还需要内控评价人员充分运用职业判断。为此,政府监管部门应提供确定重大缺陷的原则性指引,规定一个明确的度,表明达到何种程度的缺陷会导致“严重偏离内部控制目标”,企业在此原则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和关注的重点,确定内控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强化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认识 以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建立与实施缺少一套公认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的了解和认识不够准确和深刻,成本费用增加,却得不到应有的收益,严重影响内部控制实施的效果。如今配套指引的正式发布,无疑为我国内控评价的建立与发展打了一剂强心针。政府应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战略引导,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树立正确的内控评价意识,认识到内控评价有助于企业查错防弊、降低风险、提升公司绩效和市场价值,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高到战略角度,由被动遵循变为主动提升,让上市公司从“要我评价”转变到“我要评价”。为此,政府应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开展广泛的内部控制规范的培训,企业管理层应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参加专业机构举办的内控培训班,学习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方法,掌握内控评价的知识和技能,明确各自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的职责,增强执行层面人员的内控评价意识,逐渐形成重视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
(三)完善企业内控自我评价体系 完善的内控自我评价体系是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重要有力保障,要将评价落到实处就需要建立内控评价组织、明确评价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程序和方法。首先,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能否有效实施,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具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企业应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作为内控评价机构,在内控评价机构下可设置专门的评价工作组,具体承担内控评价工作的组织。内控评价人员应具有独立性、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胜任能力。其次,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内控评价主体对于内控客体进行评价所需要采用的一定的标准。评价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一般标准主要用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完整,具体标准是对企业的具体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标准。企业可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设计出每一个项目的具体评价标准,以保证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再次,执行内控主要评价程序应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实施整改措施等。我国上市公司应将传统内部审计方法与CSA先进理念相结合,在内控评价机构的领导下,由素质较高的内审人员或外部专家担当引领者,由内部审计人员、关键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采用访谈、问卷调查、统计抽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等多种测试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的证据,按照评价标准对本企业或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根据汇总评价结果和集体讨论形成改进意见,最终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监管 为即将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做好准备,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力度。目前的相关规范,缺少关于董事会、总经理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缺乏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难使他们尽心地履行核实评价的职责,故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层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定对内控评价报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着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尚未大规模启动民事赔偿法律机制的现状,笔者建议对违反《内控指引》要求的公司进行惩罚时,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细化对民事责任的赔偿,提高其实际可操作性,通过加大处罚的力度来提高其违约成本,防范虚假的内控报告、审核报告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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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 恒)
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 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会计法律责任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相关法律规则。会计法律责任是必须要当会计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当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时, 那么相当的会计法律法规将会成为其保护盾。《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的有关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会计人员必须要遵守的法律准则, 是会计人员从业的安全保障。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会计法律的相关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 一)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 二)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对任何集体和个人都是最具有威慑力和震慑力的制裁形式, 其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 会计人员一旦要承担刑事责任, 就不仅仅是触犯法律的问题, 而是其会计工作中的行为已经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危害, 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到了必须进行严惩的地步。刑事责任是当会计人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时, 给国家或者经济主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济后果等不可预料的后果时, 所要承担的刑事处罚。
( 三) 民事责任
在会计法律法规的组成中, 民事责任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导致很多企业希望通过歪门邪道来获取不法利益。同时,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 各个企业中的会计关系也越来越多, 这更增加了会计信息在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如果一方企业为了获取不法利益, 要求自己的会计人员做假账, 或者对外提供违反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的信息, 必定会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 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因此, 一旦有一方企业做出会计违法行为时, 就需要相关, 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就要承担会计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责任。
三、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最新公布的《会计法》中更为细致的对相关的会计违法行为进行看了定义和界定, 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空白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 相当一部分的会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 再加上政府的相关监管措施不完善, 以及和相关会计人员沆瀣一气, 因此会计工作的问题十分凸显。
( 一) 我国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我国会计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为以及国家和社会监管不到位。首先, 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体制不能只做表面功夫, 表面上看起来体系健全, 但不能落到实处, 相关的工作人员未真正履行其职责, 起不到真正监管的作用, 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这样反而给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其次, 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管理不到位, 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企业、国家、社会之间的职责和目标存在较大差异, 彼此之间又未进行及时的沟通, 这导致三者之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督机制, 影响了各部门的配合, 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 二) 我国会计工作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的《会计法》忽视了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所有者和债权人是企业的利益最相关的人, 他们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必须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 《会计法》中却没对其做出相关规定, 再加上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企业“内部人控制”等原因, 使得其监督权弱化。虽然在《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还作了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 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从“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 对自己没有利益的监督是不现实的。
( 三) 会计人员的素质低
会计人员的素质低, 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下、职业道德素养的低下和工作责任意识的低下。法律素养低下表现在会计人员在进行具体业务操作时会无意识的触犯法律底线, 承担法律责任, 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在之前的学习和入职培训中, 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律责任培训有关; 职业道德素养低下表现在会计从业人员没有时刻以财务人员的从业标准来要求自己, 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开展工作, 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 并对企业的任何财务数据保密。有的会计人员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 不惜出卖企业的相关机密数据, 导致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形同虚设; 工作责任意识低下表现在有的会计人员认为完成自己的工作内容就万事大吉, 没有职业观念, 不能认识到企业会计体系的一体性。
( 四) 会计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会计舞弊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
财务报表舞弊是为了欺骗报告使用者而对财务报告中列示的数字或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它包括: 对财务报告据以编制的会计记录或凭证文件进行操纵、伪造或更改; 对财务报告的交易、事项或其余重要信息的错误提供或有意忽略; 与数量、分类、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关的会计原则的有意误用。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注册会计师通常只关注下列两类舞弊行为: ( 1) 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 2) 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其可能源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业绩或赢利能力的判断。
四、解决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的建议
( 一) 加大相关会计法律的宣传力度
要加大对《会计法》的宣传力度, 会计人员不仅要成为遵守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模范, 更要广泛宣传。首先, 宣传教育主要针对会计从业人员、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企事业的领导, 宣传工作要定期展开, 不断进行。其次, 宣传工作的重点可以放在增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上面, 通过法律宣传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违法乱纪带来的影响和危害。
( 二)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了企业财务的运作能力, 所以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考虑, 应该强化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第一, 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 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 因为企业负责人参与企业的各种会计政策, 所以也要对企业负责人的会计知识进行强化, 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原则、财务报表的基础分析, 包括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利润表的分析、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分析。第二, 要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强化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 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学习相关财会法律, 减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发生, 提升会计操作质量, 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结论
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同时由于财会工作设计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此加强会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 还要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在工作中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 这对规范会计工作、净化会计市场、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管理工作水平能够提供很大的帮助。
摘要: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企业中的会计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用越大, 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会计工作在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的同时, 也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等违法行为, 对我国会计工作的良性发展带来了阻碍。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会计在实际的工作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以此加强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本身两个方面。
1.1 委托人 (被审单位) 方面责任
(1) 舞弊和违法行为。委托人的会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生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 就会给其他使用财务报告的第三者造成损失, 注册会计师可能遭到委托单位及有关各个方面的控告。当然注册会计师工作权限是有限的, 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误与舞弊情况。
(2) 经营失败。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 也可能连累到注册会计师。众所周知资本投入或银行借给企业的资金后, 就面临某种程度的经营风险。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 报表使用者 (资本投入者) 往往指责注册会计师的审验失败。指责审验失败的原因, 是遭受损失的人们希望得到补偿, 而不管错在哪方。
1.2 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 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 惹来官司。
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成因很多, 在实践工作中很难确定, 具体每个案件则有法院根据情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2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风险的主要途径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责任风险, 就必须在执行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 防止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途径。
(1) 增强执业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 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为了一些灰色的收入或人情关系等等忽视了独立性, 并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 做出虚假的各种证明报告。这种行为是最危险, 导致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法律责任的风险是极大的。
(2) 保持职业谨慎。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失中, 最主要的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 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没有执行适当的工作程序, 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能坚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而是接受过多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或为节省时间而缩小工作范围和简化工作程序, 都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不被发现。
(3) 强化执业监督。注册会计师许多工作的差错, 是因为工作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风险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 执业工作应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之间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 又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 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
3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风险的具体措施
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 或犯有欺诈行为, 将会给依赖使用审定财务报告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 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法律责任, 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行业务过程中的质量, 其意义就显得愈加重大。作为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的风险, 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 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专业标准的要求去进行执业的。因此,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来执行业务、出具报告, 对于避免法律责任风险或在提起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 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2)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和了解法律知识。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 企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管理不严, 很可能因某一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
(3)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 都要按照业务约定的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 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4) 审慎选择委托人。中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告诉我们, 注册会计师如果想避免法律责任的风险, 就必须慎重的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声誉较好的被审计单位。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 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了解, 评估它的品格, 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 这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要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中外历史上绝大多数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 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委托人、资金周转不灵、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债权人, 这些人总是想为自己的损失寻找替罪羊。因此, 对这些单位或委托人选择时要特别注意。
(5) 要深入了解委托人真正的目的。在很多案件中, 注册会计师因为没有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意图往往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组建的第一件事是筹集生产或经营所需的法定资金。若注册会计师把握不严, 就会给一些无本经营的投机公司、皮包公司大开绿灯, 使其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的经营,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后患极大, 对社会影响极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谨慎决定是否接受验资业务, 并注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的要求执行验资业务, 认真控制验资的风险性。将法律风险降低到零点。
(6)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 外国的保险业融入中国保险市场, 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购买责任保险变为可能。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 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 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7)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应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 如果遇到重大法律问题, 注册会计师应同聘请的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 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
摘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 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是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因此, 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 注册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进入90年代以来,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和作用的提高, 注册会计师的知名度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在了解注册会计师作用的同时,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 因此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便随时有发生。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已经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常关注的问题。